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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论文发表奖励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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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论文发表奖励办法有哪些

有。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第七条组织奖按照各单位人员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档次的总得分进行排名,每年奖励前三名。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每部专著5分,每篇论文1分,在权威报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4分,在知名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1分,其他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不另加分。

没有。

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分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

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

(一)、毕业论文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二)、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您好,发表论文是科研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科研成果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因此,对于发表论文的奖赏应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首先,研究机构应该是主要的奖赏单位。研究机构为科研人员提供了科研资源和平台,为其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因此,研究机构应该对其所属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给予积极的奖励,如提供一定的奖金、晋升职称等。其次,学术期刊也应该是一项重要的奖赏单位。学术期刊是科研成果发表的重要渠道,其对于发表论文的质量和影响力有着重要的评估作用。因此,学术期刊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稿费、特别贡献奖等方式,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向其投稿并发表高质量的论文。最后,政府和社会也应该为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提供一定的奖励。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设立科研成果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措施,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社会可以通过向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激励其更加努力地从事科研工作。总之,发表论文的奖赏应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形成多方合力,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没有具体规定。一份对中国近20年论文现金奖励政策的统计报告于近日发布。有高校的政策显示,对一篇发表于自然或科学杂志的论文,作者最高可获得16.5万美元奖金。值得一提的是,更多的学校因为没有公开奖励政策而无从得知,也没有被纳入研究样本。该研究所分析的对象为对自然科学论文的现金奖励政策,不包含社会科学论文。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民警论文发表奖励办法

能!各单位都应该对发表者进行奖励,一般来说也都有相应规定,只是标准不同而已。同时发表平台对发表个人还会给予稿费鼓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第四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第六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第七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第八条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第九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成绩突出的; (六)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八)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 (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成绩突出的; (五)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八)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 (一)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四章奖励的审批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厅(局)长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功奖励。

你好,辽宁华图为你解答!这个要看公司的规定的,要具体看内部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应当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第六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第七条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第八条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十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一条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第十二条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民警论文发表奖励办法规定

一般发表国家级期刊都是算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发表论文,跟国家性奖励不是一回事儿哦。
论文发表,只能算上一种成果的体现,况且,什么是“国家期刊”奖励,是政府或行业根据成果的水平评价,颁发的奖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第四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第六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第七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第八条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第九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成绩突出的; (六)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八)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 (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成绩突出的; (五)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八)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 (一)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四章奖励的审批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厅(局)长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功奖励。

第一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公安业务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第二条公安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对公安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部级奖和厅局级奖。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部级公安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公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二)在引进、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五)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的理论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第四条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一等奖:发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奖金四千元;二等奖:发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奖金二千五百元;三等奖:发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奖金一千五百元;四等奖:发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奖金一千元。第五条奖金来源,由部集中的留用利润或科研事业费中支付。第六条公安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推荐、申报工作。部科技成果与专利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局)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一)部属单位单独完成的科技项目,首先申报厅局级科技进步奖。获厅局级一、二等奖的项目并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完成单位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经主管局(或公司)归口审查同意后报部评审委员会。部属两个以上单位共间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所属公安科技单位完成的公安专用保密科学技术项目,首先申报厅局级公安科技进步奖。获厅局级一、二等奖的公安专用保密项目,可由项目完成单位所在的公安厅、局向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不属公安专用保密科学技术的其他项目,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报。(三)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获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也不得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进步奖。第八条经批准获公安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定期在公安系统内部公布。如果对获奖项目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有关公安厅、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九条具备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项目,由部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厅局级公安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和审批程序等,按《关于设立厅局级公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办理。第十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一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上级所发奖金的剩余部分留作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十二条获奖的科学技术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警论文发表奖励办法最新

公安机关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群众丢失了财物,有权利向警方报案和督促警方破案,警方侦破案件为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依照程序无偿归还报案人,这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也体现出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根本原则,报道中警方以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奖励为由,向丢失车辆的公民“索要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有。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第七条组织奖按照各单位人员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档次的总得分进行排名,每年奖励前三名。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每部专著5分,每篇论文1分,在权威报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4分,在知名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1分,其他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不另加分。

您好,发表论文是科研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科研成果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因此,对于发表论文的奖赏应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首先,研究机构应该是主要的奖赏单位。研究机构为科研人员提供了科研资源和平台,为其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因此,研究机构应该对其所属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给予积极的奖励,如提供一定的奖金、晋升职称等。其次,学术期刊也应该是一项重要的奖赏单位。学术期刊是科研成果发表的重要渠道,其对于发表论文的质量和影响力有着重要的评估作用。因此,学术期刊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稿费、特别贡献奖等方式,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向其投稿并发表高质量的论文。最后,政府和社会也应该为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提供一定的奖励。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设立科研成果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措施,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社会可以通过向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激励其更加努力地从事科研工作。总之,发表论文的奖赏应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形成多方合力,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期刊投稿奖励办法有哪些

那还不简单啊?直接去杂志设去找编辑问下北!不就行啦

您好,发表论文是科研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科研成果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因此,对于发表论文的奖赏应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首先,研究机构应该是主要的奖赏单位。研究机构为科研人员提供了科研资源和平台,为其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因此,研究机构应该对其所属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给予积极的奖励,如提供一定的奖金、晋升职称等。其次,学术期刊也应该是一项重要的奖赏单位。学术期刊是科研成果发表的重要渠道,其对于发表论文的质量和影响力有着重要的评估作用。因此,学术期刊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稿费、特别贡献奖等方式,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向其投稿并发表高质量的论文。最后,政府和社会也应该为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提供一定的奖励。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设立科研成果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措施,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社会可以通过向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激励其更加努力地从事科研工作。总之,发表论文的奖赏应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形成多方合力,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一、稿酬核算标准的确定 A类投稿文章的定义:投稿人必须是此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且此作品系首发于博锐。投稿人同意博锐作为此作品版权的独占代理人。在撤销本委托之前,投稿人不再将此作品投给其他媒体,有关此作品发表和转载等任何事宜,由博锐全权负责。未经博锐转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B 类投稿文章的定义:投稿人必须是此作品的著作权人。投稿人同意博锐网站发表此作品,同意博锐向其他媒体推荐此作品。未经博锐或投稿人同意,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一旦传统媒体得到博锐推荐并决定刊用,博锐应当及时通知投稿人。在不发生重复授权的前提下,投稿人保留向其他媒体的直接投稿权利。 参照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国权〔2000〕19号)第二条"二、按版税付酬--无论何类作品,按数字化制品的定价×制作数量×版税率的方式付酬,版税率为5%-12%。"的精神要求,博锐管理在线网特确定按照10%的版税率为支付率核算基准。 由于博锐管理在线网采取的基于互联网开展的信息服务与传统的唱片、CD、DVD等数字化载体的发行有很大的不同,难以按照固定的发行数量与发行单价等核算,同时考虑到博锐的相关以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的积分制度,因此博锐选择以积分+版税的综合稿酬核算方式来确定不同类型的投稿的稿酬。二、 稿酬核算标准 所有A类投稿文章将根据不同的规则同时获得博锐积分奖励以及版税;B类投稿文章除非符合第三、(二)4条或者第四、3条的规定而获得相应的版税收益,否则只能根据博锐积分规则获得博锐积分奖励。 (一) 博锐积分奖励部分: 所有A类投稿文章以及B类投稿文章投稿通过后,一经审核,即可按照博锐网的相关积分规则获得积分。A类投稿文章或B类投稿文章使用邮件或MSN、QQ等投稿并由博锐工作人员将该文章添加到博锐上的,如果未提供博锐会员名称将不能够获得该部分积分奖励。 (二) 版税收益部分: 博锐管理在线网的A类投稿文章采取按篇计量为主要付费模式。但是,也有按月/按年付费的包年(月)用户,因此,版税总收益=包月用户浏览的版税收益+单篇付费阅读版税收益+其他媒体转载所支付的稿费。 1、单篇付费阅读版税收益(仅适用于A类投稿文章)= 单篇文章的定价 * 该篇文章当月有效单篇付费阅读浏览量 * 10% 2、包月用户浏览的版税收益(仅适用于A类投稿文章)= (该月包月阅读收费文章的总收入 /各收费文章当月总浏览量)* 该篇文献当月总浏览量 * 10% 3、因A类投稿为授权博锐独家发布,本着传播先进思想的原则,博锐有责任选择部分优秀的A类投稿推荐给传统媒体(杂志或报刊),并以博锐经营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XXX 的形式署名,所得稿费将全部计算进该文章版税总收益里。 4、B类投稿如果有博锐的合作杂志或报刊有意采用,博锐将推荐有关媒体与投稿人联系,稿费全部由投稿人所得。如果投稿人委托博锐代为与有关媒体处理相关事宜,所得稿费将全部计算进该文章版税总收益里。三、 著作权人版税收益的查询与支付 1. 为方便统计及查询,请所有著作权人在投稿前先注册成为博锐会员,并在非WEB方式投稿时准确提供您的会员名称(未提供的将无法实时获得稿酬或积分)。 2.投稿人可以通过会员专区查询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详细情况,并可以获取该文章收录后各个月的被浏览量、当月实现的版税收益额以及累积收益额。 3. 投稿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获取版税总收益: 方式一、投稿人可以选择将所得的版税收益转入投稿人在博锐管理在线网的会员帐户中,相当于投稿人在博锐管理在线网交纳了一定金额的预付费用(以博锐金币的形式存在),投稿人可以用这部分预付费用户购买博锐提供的各类服务。 方式二、博锐将在每年的6月对投稿人的版税总收益进行结算。如果未到结算时间而未结算的版税总收益超过500元人民币,那么投稿人可申请提前结算。博锐在收到投稿人的结算申请后一个月内进行结算。结算时博锐将把扣除的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的版税总收益汇入投稿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四、其他条款 1、由于客观原因所限,博锐很难保证每篇投稿的投稿人都是该投稿文章的著作权人,因此,如果著作权属于您的文章曾经被博锐管理在线网以A类投稿文章的方式收录,请您在查询到详细的文章采用信息后,与博锐联系。对于著作权所有人提出侵权投诉的申请,并经博锐证实确属侵权的,博锐将尽可能的协助著作权所有人实现权利。同时,博锐将对投稿人追回所支付的版税收益以及对应的博锐积分,情节严重的,博锐将向投稿人追究相关的责任。 2、博锐有对所有投稿文章进行审核的权利并保留必要的编辑权和谨慎的删改权。若不同意删改,请事先特别声明。博锐保留文章发布和删除的权力。 3、对于所有的投稿,博锐有权根据文章的质量做出升级(将B类投稿文章设定为A类投稿文章)或者降级(将A类投稿文章设定为B类投稿文章)处理。升级或者降级仅仅影响所得收益的计算方法而不改变授权的范围。作出处理后,博锐将根据投稿人登记的联系方式以发E-mail为主要通知手段通知投稿人,如果在通知发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投稿人未提出异议,将视为同意。如果投稿时,投稿人未指定文章的授权范围,则视为B类投稿文章。 4、如果博锐稿酬计算方法与国家相关法规冲突,将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 5、如果今后博锐稿酬计算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改动的,将在博锐网站上公布,同时将在网站上的显著位置以及添加文章页面进行通知,指定的公布页面地址: 。每次投稿的稿酬计算方法以投稿时博锐网站上该页面公布的博锐稿酬计算方法为准。 6、如果博锐对投稿类型的定义(A类投稿文章的定义以及B类投稿文章的定义)有改动,将提前一个月在网站上的显著位置以及添加文章页面进行通知。 7、博锐拥有《博锐管理在线网文章的稿酬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的最终解释权。 8、本《博锐管理在线网文章的稿酬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于2006年6月15日公布(为今后表述方便,本次公布的版本今后将称为《博锐管理在线网文章的稿酬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2006年6月15日版),并于2006年6月20日开始执行。

一、奖励机制的实施原则1、尊重实事求是、全面发挥科学研究优势,把科学研究服务于社会发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2、讲求公平公正、崇尚诚信,努力创建良好科研氛围;3、积极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4、注重学术前沿、支持创新实践,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水平;5、秉承追求卓越、提倡学术开放,激发教师及其他从事科研的积极性;6、突出团队作用、重视团队精神,更好地集中市场资源。二、奖励机制的具体实施1、针对本领域知名期刊发表的论文,凡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单中的教师,以及有效参与该论文研究的科研人员,均可享受奖励。2、对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者是外文期刊上的论文,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中某位为本院教师的情况,本院将按学术级别给予相关奖励。3、对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者外文期刊上的论文,在副作者中有本院教师做出贡献的情况,本院将按照学术级别给予适当奖励。4、对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者外文期刊上的论文,本院同时发表的教师,本院将按照学术级别给予相应奖励。5、对发表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的论文,本院同时发表的教师,本院将按照学术级别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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