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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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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制度研究论文

(一)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 1.直接引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法律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钟传家,1996)。会计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学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出发点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当然不同。会计学简单地使用法律概念会导致:(1)会计要素涵义的不规范。会计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而设置的,因此,其概念必须规范和准确。如会计上的资产概念是严密的,而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则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来代替会计上的资产概念。(2)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一部分,清算财产还包括担保财产、抵销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所谓的破产债务(权)也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分,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销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以破产法为指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会计学者如果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陷带人会计领域。如根据笔者的研究,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就存在如下逻辑缺陷:第一步,将破产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第二步,使用排除法,将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依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其他财产(如福利财产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认为这两类财产都是非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破产法第29条);第三步,得出结论,认为从第一步的破产财产中去掉第二步的非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法第37条)。用公式表示如下:破产财产(第一步)-非破产财产(第二步)=破产财产(第三步)可见,法律上的破产财产显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严密的定义。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极为相似,许多会计学者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仅仅简单地用破产资产来代替破产财产,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破产资产(第一步)-非破产资产(第二步)=破产资产(第三步)(二)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套用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的构建思路,如持续经营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也相应地构建为六大会计要素,只不过在原有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加上清算两字,甚至直接简单套用。其代表性观点有: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等六项构成(佟玉凯等,1996)。该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1.将资产、负债会计要素照搬下来,忽略了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活动的特征对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影响,也抹煞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本质区别。 2.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直接保留下来,会导致如下问题:(1)无实际意义和与法律事实不符。在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①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权益也被专门用来核算其权益。然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一方面,清算组接管了企业,投资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如果仍称企业的投资者为企业的所有者显然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破产清算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这时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现象,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其投资额为限,投资者权益为负数显然与公司法的精神不符。(2)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如果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收益增加,似乎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增加的感觉,而实际上,收益增加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同理,费用损失发生,好像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减少的感觉,而实际上,费用损失发生,减少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因此,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会造成投资者权益虚增虚减的幻觉,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3)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这种分类应该是比较大的分类,不应该过细。如果保留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势必要增设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清算净损益等反映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变现损益、费用支付等清算成果的会计要素,这样必然导致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3.设置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会计要素,容易让人得出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具有配比关系,清算损益就是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配比的结果,而实际上在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用说存在配比关系。(三)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主要表现在目前学者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仅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会计要素的区别,但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导致对相关会计要素未能准确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应分为六项: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清算利得(唐国平,2003)。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之间的衔接与区别,有较大的创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该观点认为“清算资产是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资产,如专用资产(包括福利资产、企业社团组织的资产等)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借项等)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将这些资产排除在清算资产之外,显然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资产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资产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2.该观点认为“清算债务是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债务,如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债务、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递延所得税贷项等是无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将这些债务排除在清算债务之外,同样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债务同样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 3.该观点认为“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绝大多数已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其净资产为负数,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企业债权人所有,此时的“清算净权益”已不再是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4.该观点认为“清算损失是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将清算费用也包括在清算损失之中,显然没有注意两者的区别。为了便于分清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考核清算组的工作成效,不宜把两者混在一起。二、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是指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循环性和资金增值性的特点不同,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企业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非货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以偿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后,资金运动就终止了。可见,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要素设置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也由动态变为静态。具体而言,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六项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将发生如下变化:1.资产扩张停止,货币资金流量增加。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资产扩张失去了主体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清偿债务是破产企业的主要目标,企业的各种有形与无形资产都必须尽快变现,因此,企业的货币资金流量会随着资产变现而迅速增加。2.负债额成为清算时间的减函数。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一般会保持一定的负债规模,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企业一方面由于终止经营一般不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另一方面将按照偿债顺序归还原有的债务。因此,负债规模便会随着清算时间递延而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失。3.“所有者权益”转变为“投资者权益”,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是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投资者在企业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如果清算资产小于或等于清算负债,则投资者权益为零。4.收入转变为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

破产是一种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债券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由中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破产法》实施的首要目的。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申请很少由债权人提出,而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提出,可见破产并未给债权人带来好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除债权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破产法》中的有些法律条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 1、关于债权人难以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方面。我国《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安置企业职工以保持社会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先提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方案,否则不予受理。由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故仅这一个规定就足以使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困难重重。 2、没有界定企业破产的时间。《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依据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它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扩大。一般的债权人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即使了解,也可能是企业不真实的报表,故债权人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破产企业一般负债累累,其资产甚至不能安置企业职工,更不用说偿还其债务。很多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偿债能力,却故意对外隐瞒,直到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乱摊子,再用《破产法》来甩包袱、逃债,以至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破产逃债的不良状况。 3、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若一些地处偏僻或出差在外的债权人不能及时看到公告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其债权就永远消失,这一规定对有些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 4、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算、处理和分配等。这种清算组阵容似乎很大,但这些政府的官员能否完全脱离原来的工作而全身心的投入到破产案件中去呢?即使能这样做,他们能否胜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呢?若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在处理企业财产时很难说清算组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破产费用也没有支付标准又没有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出现破产费用高标准支付,必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湖北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占破产时账面资产的。 5、关于破产清偿顺序地规定。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和要求,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为主,依法转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清算方案。若不足的,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取。土地出让金以外的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若用来安置职工,实际等于让债权人替政府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这样的清偿顺序,支付高的破产费用和安置职工费用后,企业债权人能分的财产几乎没有,这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6、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债权人的3个职权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等权利。其次,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它没有设立监督常设机构以代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因此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管辖权的规定,《破产法》的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当企业债权人为外地人时,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会做出不利于外地债权人的决定,使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点措施 债权人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破产法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自己的积极努力是很重要的,如债权人应该有选择地形成债务,不应该追求一时的利益,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申请撤销权等。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第一、应该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一个企业为什么不在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资产保全,而非要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破产呢?任何企业一旦资不抵债、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应该主动向其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破产保护。在破产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对其经济行为应进行严格监控,避免企业盲目决策或做出对企业债权人不利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支付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及时告诉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避免债权人因不知情况而造成无谓的损失。若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的情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扩大,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地处不同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宽限期应该不一样。同时,采用通知的方式要灵活,最好采取直接和快速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此外,公告应选择比较大众化的全国性报刊(这要依据债权人的地理分布来定)上刊登,以引起债权人的注意,从而能及时申报债权。 第三、建立管理人、监督人制度。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管理人应该中立、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来担任,说不定管理人还能挽救企业,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的实现。如美国的联邦受托人就挽救过很多的企业。监督人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来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尽快制定减持国有股和城市土地私有化,以获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而不损害债权人地利益。即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应将企业部分土地私有化以获取安置费,而不是采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如处置企业的非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来支付。 第五、扩大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者,故应该是诸多主要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法院应赋予他们以请求权或建议法院行动的职能,如更换管理人的请求权、更换监督人的权利以及不通过企业重整计划的权利等等。 第六、建立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在企业破产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这对那些“穷庙里的富和尚”的行为恐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利用企业破产逃债的事发生。当然,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性的实现,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增设破产罪来追究。

一、财务困境预测模型研究的基本问题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又称“财务危机”(Financial crisis),最严重的财务困境是“企业破产”(Bankruptcy)。企业因财务困境导致破产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财务困境又可称为“违约风险”(Default risk)。事实上,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是一个逐步的过程,通常从财务正常渐渐发展到财务危机。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财务困境都是由财务状况正常到逐步恶化,最终导致财务困境或破产的。因此,企业的财务困境不但具有先兆,而且是可预测的。正确地预测企业财务困境,对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经营者防范财务危机、对于政府管理部门监控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风险,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纵观财务困境判定和预测模型的研究,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一是财务困境的定义;二是预测变量或判定指标的选择;三是计量方法的选择。(一)财务困境的定义关于财务困境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Carmiehael(1972)认为财务困境是企业履行义务时受阻,具体表现为流动性不足、权益不足、债务拖欠及资金不足四种形式。Ross等人(1999;2000)则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定义企业的财务困境:第一,企业失败,即企业清算后仍无力支付债权人的债务;第二,法定破产,即企业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第三,技术破产,即企业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合约付息还本;第四,会计破产,即企业的账面净资产出现负数,资不抵债。从防范财务困境的角度看,“财务困境是指一个企业处于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现有到期债务”,即技术破产。在Beaver(1966)的研究中,79家“财务困境公司”包括59家破产公司、16家拖欠优先股股利公司和3家拖欠债务的公司,由此可见,Beaver把破产、拖欠优先股股利、拖欠债务界定为财务困境。Altman(1968)定义的财务困境是“进入法定破产的企业”。Deakin(1972)则认为财务困境公司“仅包括已经经历破产、无力偿债或为债权人利益而已经进行清算的公司”。(二)预测变量的选择财务困境预测模型因所用的信息类型不同分为财务指标信息类模型、现金流量信息类模型和市场收益率信息类模型。1.财务指标信息类模型。Ahman(1968)等学者(Ahman,Haldeman和Narayanan,1980;Platt和Platt,1991)使用常规的财务指标,如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周转速度等,作为预测模型的变量进行财务困境预测。尽管财务指标广泛且有效地应用于财务困境预测模型,但如何选择财务指标及是否存在最佳的财务指标来预测财务困境发生的概率却一直存在分歧。Harmer(1983)指出被选财务指标的相对独立性能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Boritz(1991)区分出65个之多的财务指标作为预测变量。但是,自Z模型(1968)和ZETA模型(1977)发明后,还未出现更好的使用财务指标于预测财务困境的模型。2.现金流量信息类模型。现金流量类信息的财务困境预测模型基于一个理财学的基本原理:公司的价值应等于预期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到期债务,而且又无其他途径获得资金时,那么公司最终将破产。因此,过去和现在的现金流量应能很好地反映公司的价值和破产概率。

企业负债就有可能破产,那必须先了解企业负债的原由.负债经营对企业的消极作用 1.负债经营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进行负债经营必须保证投资收益高于资金成本,否则,将出现收不抵支或发生亏损,降低了偿债能力。在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亏损越多,以企业资产偿还债务的能力就越低,财务风险也就越大。过度的高额负债,使筹资风险增大,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利息,而且降低了企业的安全性和竞争能力,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最终将因无力偿还债务而破产倒闭。终极的财务风险表现为企业破产清理后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 2.过度负债降低了企业的再筹资能力。企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负担过大。企业债务到期,若不能按期足额的还本付息,就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若是信誉好的企业,可以很容易地举新债还旧债;但是信誉不好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它企业就不愿再给此企业提供资金,再筹资能力也就降低了。 3.负债比率过高,可导致股票市场价格下跌。就股份制企业而言,负债经营所产生的财务风险,不仅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当负债率超过允许范围,负债比率越高,股票风险越大,其市场价格也必然随着下降。 4.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资金的周转。企业负债经营必须按期支付本息,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如果还款期限比较集中,短期内要求企业筹集巨额资金还债,就会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和使用。三企业不想负债就得想办法盈利,盈利方法有筹资的方式那筹资风险的防范也就是防破产的防范. 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经营手段之一,运用得当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成为发展经济的有利杠杆。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会将企业推到破产的境地。因此,企业对负债经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必须采取防范负债经营风险的措施。 第一,应树立风险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必须独立承担风险。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效果相偏离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风险临头时,企业毫无准备,一筹莫展,必然会遭致失败。因此,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即正确承认风险,科学估测风险,预防发生风险,并且有效应付风险。 第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必须立足市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及时地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如通过控制经营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财务危机,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应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负债经营能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同时企业还要承担由负债带来的筹资风险损失。为了在获取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避免筹资风险,企业一定要做到适度负债红营。企业负债经营是否适度,是指企业的资金结构是否合理,即企业负债比率是否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以实现风险与报酬的最优组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最优化的资金结构,是复杂和困难的,对一些生产经营好,产品适销对路,资金周转快的企业,负债比率可以适当高些;对于经营不理想,产销不畅,资金周转缓慢的企业,其负债比率应适当低些,否则就会使企业在原来商业风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筹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负债普遍过高,一般在70%左右,有的在80%以上,为了增强抵御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我国企业必须着力于补充自有流动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 第四,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负债财务计划。根据企业一定资产数额,按照需要与可能安排适量的负债。同时,还应根据负债的情况制定出还款计划。如果举债不当,经营不善,到了债务偿还日无法偿还,就会影响企业信誉。因此,企业利用负债经营加速发展,就必须从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资金占用额,尽力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销率,降低应收帐款,增强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在制定负债计划的同时须制定出还款计划,使其具有一定的还款保证,企业负债后的速动比率不低于1∶1,流动比率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区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还要注意,在借入资金中,长短期资金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使其结构趋于合理,并要防止还款期过分集中。

我国破产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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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9 摘 要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内涵和细化,对于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均具有积极意义。为此在国外,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都具有量刑建议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量刑建议权更是检察机关实施辩诉交易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诉讼理论上看,量刑建议权对于实现控审分离、贯彻诉讼公开、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于量刑建议权已有所规定,但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有量刑建议权仍存在争议,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其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并不会侵害法院的审判权,我国也有必要建立一种合理的量刑建议权。在构建我国量刑建议权时,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上加以完善,并解决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关键词: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构建Abstract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the indictment of the right content and refinement, increase penalties for transparency,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 judge discretion to prevent the abuse and corruption in the judiciary are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this reason in foreign countries, whether civil law countries or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of the prosecution,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generally have the righ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of the prosecution is indispensa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lea bargaining as part of the system. From the proceedings in theory,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for achieving the right to control trial separation, and implementing the proceedings open,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But in China, al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s the right to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but academics and practical for the prosecution whether the sentenc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controversial proposals, some sure, some negative. In fac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only a procedural powers, and not against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reasonable right to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in the right, under the existing problems, mainly from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by the time, manner and mak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on the basis of, and properly solve the prosecution and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Procuratorate Sentencing 目 录摘 要 .......................................................IIIAbstract ......................................................IV前 言........................................................ 1第一章 量刑建议权的概念界定 ..................................2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2二、量刑建议权相关要件的界定 ..................................2(一)量刑建议权的主体 ........................................2(二)量刑建议的对象.......................................... 3(三)量刑建议的内容.......................................... 3第二章 国外量刑建议权的比较与分析 ............................4一、大陆法系国家 ..............................................4(一)德国 ....................................................4(二)日本 ....................................................5二、英美法系国家 ..............................................6(一)美国 ....................................................6(二) 英国..................................................... 7三、比较与分析 ................................................7第三章 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9一、量刑建议权与控审分离 ......................................9二、量刑建议权与诉讼公开 ......................................9三、量刑建议权与诉讼效率...................................... 10第四章 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现状 ..................................11一、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 ......................................11(一)我国有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立法规定...................... 11(二)司法实践的现状 ..........................................12二、我国学界对量刑建议权的探讨 ................................12(一)肯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12(二)否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13三、我国量刑建议权现状的分析 ..................................13第五章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构建............................... 15一、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 ............................15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行使程序的具体构建 ......................16(一)提出建议的时间 ..........................................16(二)提出建议的方式 ..........................................17(四)处理好建议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7结语 ........................................................19参考文献 ......................................................20致 谢 ........................................................21以上回答来自:

破产制度毕业论文

经营管理效率

关于国有非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非上市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策略 [论文摘要]我国国有非效益低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资本结构的不合理是重要的因素,本文在阐述我国国有非上市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 一、引言 我国的国有企业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国有上市公司已进行了股权改制,产权结构比较合理,而非上市公司却还存在较多问题,资产负债率偏高、股权单一、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严重阻碍了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发展。所以,必须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分离,使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多元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效益原则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与产权关系相适应的责权利制度,使各当事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享其利,保证国有财产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都有人负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浪费,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二、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资产负债率高 产权比率和资产负债率是衡量负债程度的两个主要指标,产权比率是反映企业结构稳定性的基本指标。我国国有企业2000年至2005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产权比率一直保持在左右。从这些年的资产负债率数值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资本来源大部分是举债获取的,权益资本严重不足。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是高风险的财务结构,而非上市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到60%~70%。原因主要有:一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不合理。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下,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所有者,企业的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结果造成上实行统收统支的“大锅饭”。国家集中政府储蓄,然后再把储蓄资金分配到各个需要的领域。企业的全部收入都为国家财政所集中,甚至连折旧基金也全额上缴,在这一体制下,形成了财政主导型的方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负盈不负亏,生产经营的一切资金都靠,企业没有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动力和约束。只讲产值,不讲效益,只求速度、规模,不讲效率,不管偿债能力与财务风险,企业根本就没有“资本结构。这个概念,从而使国有企业的负债不断增加,资本结构形成畸形状态。二是国家作为出资者投入资本不足,导致国有企业负债过高。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行使对国有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上的所有权,是企业完全或主要的出资者。然而,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规模扩大甚至设立过程中,国家作为最大的出资者没有注入或没有注入足够的资本。长期以来,我国将大部分国有企业作为预算内国营企业,实行财政直接,国有企业财务纳入财政预算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资本基本上全部由财政部门无偿拨付。对企业的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未予明确界定并且让作为企业债权人的银行替代出资者,以贷款填补出资缺口。把本应由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让渡给银行,减少了出资者本应投入的自有资本,凭空增加了企业的借入资本。而且企业规模越扩大,负债越多。 (二)偿债能力差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低下是造成企业偿债能力差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低下。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经济转化之后,无法适应其它所有制企业的激烈竞争,造成生产资金使用效益差,引起企业资金短缺,只能通过增加负债维持生产经营,而负债得来的资金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投资报酬率跟不上资金成本率,导致偿债能力差。 另一方面,目前还存在着国有企业过多承担事业性活动的现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企业化,也导致国有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非经营性资产比重较大,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偿债能力。 (三)筹资渠道单一、普遍偏好 我国国有企业过度偏好银行贷款融资的原因主要为:一是由于分配政策的变化,国家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减少,企业上缴利税多。留存少,缺乏发展资金,只好求助于银行。二是发展比较晚,而且能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企业很少,尤其是非上市国有企业,没有上市通过证券融资的资格,只有依赖银行。三是由银行预算约束软化造成的。预算约束是指企业的支出不得大干其货币存量和企业收入之和,也就是必须由自己的收入弥补自己的支出。如果企业的支出被严格控制在它的收入之内,超过这一限度企业就会破产,则其预算约束就是硬的:如果企业有可能通过某种方式使其支出超过其收入而不担心破产,则其预算约束就是软的。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是软的。由于国有企业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责任,使其能负盈而不能负亏。即使企业因发生亏损而无法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也不一定能通过拍卖企业的资产强制收回。 (四)权益主体单一、国有股权偏高 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导致目前国有股比重偏高,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企业股权结构的安排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机制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不仅表现在企业股权集中或分散程度上,而且还表现在股东的特性上。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主要存在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尽管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国有股比重依然很大。而且缺少对国有产权的约束和监督机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最基本特征是国有股的。一股独大”。 众所周知,美国公司的股权是高度分散的。日本公司的股权虽较为集中,但股票主要是被银行和企业等法人所控制,而且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企业所有股权均能上市流通,这与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有本质上的区别。国有股在我国国有企业股权中占据一半以上的江山,股权的过分集中助长了大股东的投机行为。而且由于国有股的委托代理关系层次太多。投资主体不明确,对国有企业的约束软化。出现了人人能管而谁都不管的“模糊治理”现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代理上升。 三、非上市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 (一)深化体制改革,从体制上解决资本结构不合理 从体制上进行变革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的体制和建立新的投融资体制及现代化企业制度,从而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为此。其具体的改革措施如下: 一是建立国家投资主体,深化政府投融资的体制改革,彻底实现政企职能相分离,从根本上解决投资低效、经营僵化;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的现象。 二是规范并逐步缩小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目前,我国的建设性项目分为三大类。即竞争性投资项目、基础性投资项目和公益性领域的投资为主,而非上市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中小型企业。经营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竞争性投资项目类,对这部分企业应逐步全面推向市场,以企业投融资为主,适当引导外商参与。同时对于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也逐步引导并鼓励公众、企业和外商的积极参与。 三是建立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国有企业由于没有优胜劣汰的机制,企业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难以实现,致使资不抵债企业、空壳企业大量存在。这些企业为了维持生存只有举债为生。越背越重。而且,一些国有企业有赖账的,欠债不还,致使企业资本结构难以优化,过度的负债难以解决。因此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必须建立破产机制,增强国有企业的危机感和使命感。 四是加快建立体制,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从而剥离企业承担社会职能,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减轻企业社会负担。 (二)发展资本,给企业创造多元化的筹资的机会和条件 国有企业所面对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资本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实质上是体制乃至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不合理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除了间接融资和政府的直接注资外。经由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没有完全打通:二是即便打通了这一途径,如果将其作用仅限于“圈钱”,而没有相应地引起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变,资产利用效率低、不良债务问题严重等老弊端就仍然存在。发展资本市场的意义就在于它在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上有可能发挥积极作用。资本市场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从融资角度提出的。通过资本市场开辟新的资金来源,对高负债而又急需资本的企业来说当然是件好事,但对处在转型期的国有企业来说,发展资本市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融资体制的转变,给企业创造多元化的筹资机会和条件,推动企业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的转变,进而推动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 (三)寻找、培育新的主体。从而扩大对国有企业的投资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量使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于没必要由国家独资经营的国有企业,可适当吸收其他法人资金、个人资金和外资入股,国家只要控股就可以;对于应由国家单独经营的国有企业,也应尽量由两个以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共同出资。投资主体多元化,一方面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可分散风险,优化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硬化预算约束 国有企业应按照“产权明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割断其对政府的依赖,硬化预算约束。使其与其它类型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同时,应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加强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考核,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益;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投资经营责任制。对违反决策程序盲目上项目的,决策者要承担决策责任;对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者相应的、经济甚至责任;对于经营者,应建立其业绩与其前途和利益挂钩的机制。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风险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将有利于其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这样,国有企业才能长期良性发展。; 毕业论文搜集整理:毕业论文网

关于破产及其清算 之后的重组问题的实证研究。有关发展和增长的问题都被写的没意思了,不如反其道行之。而且这个事情研究透了,估计在未来几年会很有用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个题目的细化不是我能完成的工作,毕竟我对你一点了解都没有,随便定一个题目在我看来是比较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你觉得这个方向不错,可以结合你的专业、你们学校的优势方向 资源、你以后想找的工作类型或者你对什么感兴趣来细化分析。比如说你们学校农村金融比较牛,可以写农村金融的破产及其经验教训什么的。比如说你以后想到银行工作,可以写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制度——银行角度分析对银行和社会的影响什么的。比如说你想到宏观一点的研究部门,可以写写政府破产清算的历史总结 比较分析什么的——还可以设想一下美国政府破产的后续如何清算处理(我就觉得这个题目很有意思,也很有现实意义)。类似可以拓展的细化方向有很多,还是得看:1、你的擅长什么或者喜好什么,对什么比较关注或者有累积;2、你以后想到哪个行业发展,毕业论文通常是个很不错的敲门砖;3、你们学校、你们专业甚至你们家的优势是什么方向的,毕竟有优势利用起来容易出成绩;4、如果想到好的硕导、博导门下继续学业,就需要对其相关领域进行学习和研究。5、你的能力水平如何,你对毕业论文的态度又是如何呢?所以综合以上几点,只能你自己拿个主意,别人顶多给你一个大方向上的建议。就比如说我给你建议的这个方向,不一定是你喜欢的,也不一定就适合你,只不过是我觉得未来几年用处会比较大、就业方向比较广,而目前研究的人相对不多,所以才给出了如此的建议。而且还得考虑一个资料收集 研究难易程度。比如银行监管,你没有门路如何得到可靠地一手数据?至于证券投资风险研究,我个人觉得研究得人太多了,不容易出彩。而且研究完破产清算过程之后,也算掌握了一种方法和手段——算是学了个技术,将来说不定会对就业有很大帮助。研究证券投资风险能够得到什么实在的东西呢?我倒是不太清楚,不过,如果你觉得很有帮助和意义也可以写啊。至于具体的题目,其实还是得自己想。因为题目确定的时候,研究的思路、大概的过程和结果其实自己就都有数了,写起来也方便快捷有收获。如果别人给你具体题目,你是否还需要具体提纲甚至具体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目的就是为了让老师眼前一亮,那么就很有针对性啦。你可以搜索一下你们老师的研究方向以及近期的研究成果,然后搜索一下学术前沿。以上面的内容为基础拓展开来,列一张比较有研究价值和可能的‘题目列表’,再根据你们老师的性格和喜好划掉他可能很不喜欢的,然后去问问就行了呗。毕竟我们连你喜欢什么题目都猜不对,那么猜对你们老师会对什么题目‘眼前一亮’的概率就更小了……从我和老师的沟通来看,具体题目其实不是首要的,老师更看重和喜欢的是‘勤奋、爱思考、尊重老师、喜欢和老师交流且喜欢向老师请教’的学生。而且很多时候,好的题目不是当时就能立马具体提出的,更多的情况是在和老师逐渐交流讨论的时候逐渐细化下去的。所以,我觉得只要你带着准备和思考的结果去和老师诚恳的多谈一谈,肯定比大海捞针的问别人题目更有效率吧。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点经验和想法,仅供参考哈。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融资工具或不同融资来源的种类及其比例关系,合理的资本结构决定了股东、债权人、经理等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控制权分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资本结构分析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资本结构分析论文篇1 谈现代企业资本结构分析 摘要:文章通过研究财务管理目标与资本结构理论的关系,对如何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分析影响企业资本结构有关因素的基础上,对如何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资本结构;优化;市场; 一、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融资偏好 根据融资顺序偏好理论和西方有效资本市场的融资顺序,先内部融资、其次无风险或低风险的举债融资,最后是新的股权融资,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则几乎相反,股权融资优先于债务融资,具有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 由于我国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和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进入市场体系的企业在融资结构的选择上主要是考虑有效的和更多的资金供给,而融资的成本差异和风险衡量已变得无关重要。许多企业一旦经过股份制改造获准上市,便把股票融资作为公司融资的首先途径。另一方面,融资成本较低是企业偏好股权融资的经济动力。债务融资的付息“硬约束”和股票融资分红的“软约束”使我国债务融资的成本大大高于股票融资,而股票市场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也加剧了股票市场的非理性发展,长期以来股票发行的“卖方市场”和“赚钱效应”使股票发行到目前为止还很少遇到发行失败的先例。因而,在上市时追求高额的股票发行,上市后推出高比例的配股,发生亏损后采取股权重组来吸收新资本的注入,这种“一年发股,二年配股,三年重组”已成为众多公司股权融资的真实写照,也正是市场治理机制失衡的反映。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企业资本结构的改善,使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下降,也不利于企业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 (二)非上市公司偏重于银行债务融资,资产负债率过高 1.存在对银行借款筹资的非理性需求 当前,我国未上市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尤其是银行借款筹资来解决其生存和发展的资金需求。从纯经济的角度分析,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对企业来说,就要求有较高的财务成本;对投资者而言,就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效益。 2.忽视保持资本结构弹性,产生了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和不良债务 企业的资本结构必须随着经营环境及金融市场等外部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否则,企业就不能灵活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也就不能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债务来源单一、归还期限集中、债务资金使用频率不当等与债务结构相关的问题,资本结构缺乏弹性,造成了企业债务来源结构、债务期限结构和债务使用结构的不合理现象,增加了企业的偿债风险。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弱时,就会使企业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 (三)外部筹资比例不平衡,债券融资比例偏低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占外部融资的73%,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尚不及股票市值的1/15,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公司的债权融资比例要大于股权融资比例。 中国上市公司的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规模显得微不足道。1991年以来,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筹资呈显著下降趋势,1996年以后,与股票融资相比,债券融资只占10%—20%。我国企业债券融资力度不够,债券市场结构不合理。造成这些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之中,许多市场机制尚待完善、发展。 二、优化资本结构对策 (一)借鉴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立足资本市场,构建我国企业资本结构微观基础 从客观角度分析,企业从无举债经营到有举债经营过程中,在初期增加举债比重时,企业综合成本呈下降趋势,而企业价值呈上升趋势;当举债筹资比重增加到一定水平时,增加的成本超过能够得到的利益,因此,综合成本开始上升,此时的债务性资本与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应为最优资本结构。 1.控制筹资风险,确定合理的负债规模实行筹资运作的市场化和筹资方式的证券化,在改进筹资理念的同时,改善资本构成比例。第一,要科学地预测企业的资金需要量。企业举债时,为了避免盲目负债,必须对未来若干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规划,根据资金余缺状况,对企业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进行分析,匡算出合理的负债额度,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二,合理确定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比例。根据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率和期望投资收益率的对比,确定负债和权益资本的合理比例;第三,综合考虑举债的附带条件。要综合全面考虑使用资金付给债权人的报酬与自己使用资金投资而期望得到的报酬率的关系。 2.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运营方式,实现资本结构优化 (1)资产重组。作为资本运营的一种方式,资产重组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和改变,对企业各种资本重新组合。具体包括:资产剥离、资产置换、资产注入。 (2)资本扩张。通过兼并、收购等外部交易型战略的多次运用,实现资本扩张,取得规模效益、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二)从宏观政策手段来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其中制度安排是关键 1.大力发展债市,优化证券市场结构 解决中国资本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一是要加快金融工具的创新,如:实施资产证券化,提高债务资本的流动性;利用利率调换,减少融资决策时破产成本的限制,获取最大的赋税收益等。二是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提高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比例。 发展债市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深化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企业债券利率与银行利率挂钩的做法,稳步扩大企业债券利率浮动范围,实现企业债券完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利率水平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要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批方式改革,政府应淡化或者逐步取消计划或规模管理,变行政审批制为核准制,最终建立政府有效监管下的企业债券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大力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多层次债券交易市场体系,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通过企业债券的增加,强化企业融通资金的社会监督和社会约束,分化企业对银行信贷融资的依赖。 2.培育理性的投资者 大力发展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减少上市公司财务决策中的盲目性。在我国,投资银行的作用还远未被充分认识,许多投资、融资活动根本就没有通过投资银行的认真咨询与分析。在政策及法规方面应该规定,凡是要求发行证券以及增发证券的公司一定要有咨询机构的详细论证,对发行的债券要进行评级等。以此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同时使投资、融资行为更加理性化。对投资者群体的教育和培训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在这一方面,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一种新投资工具的推出是否成功,与投资者对它的认识与接受程度密切相关。而投资者行为的理性是整个市场理性化的一个重要前提,也就是说只有有了理性的投资者,才会有理性的市场,这样的市场也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率与作用。 3.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退市和破产制度 充分发挥负债的作用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债的作用在抑制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传递公司内部信息,在公司处于破产边缘时通过控制权的转移,由债权人对公司进行重组和再建,使公司获得新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负债作用的有效发挥取决于是否存在完善和健全的破产制度。这种退市和破产制度至少应在以下两方面是有效的:第一,破产必须要对公司经营者的金钱和非金钱收益都产生影响;第二,在公司处于破产边缘,由债权人对公司进行重组和再建时,公司的控制权一定要由股东和经营者手中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在退出机制和破产机制正常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有利于资本结构的优化。 参考文献: [1]岳宝宏.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优化[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2]洪青.公司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J].企业经济.2004,(1) [3]许云,黄小刚.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评价模型[J].商业研究.2004,(1) 资本结构分析论文篇2 企业资本结构质量分析 摘要:对引起负债的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区分负债产生过程中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这一点对于企业内部管理者来说尤为重要。 关键词:资本结构;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一、企业资本结构质量分析主要应关注内容 一般来说,资本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和使用资本所付出的代价,主要包括筹资过程中的筹资费用和使用过程中的使用费用。其中,筹资费用是指企业获取资金来源(如发行债券、股票以及其他筹资方式)过程中发生的申请、登记、印刷等费用;使用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出使用资金而支付给资金提供者的报酬,如利息、股利等。 这样,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除去筹资费用外,企业从债权人处筹集的资本(负债)与从股东处筹集的资本,均存在资本成本的问题。企业的资本成本,应该是指企业的负债成本与股东人出资成本的加权平均成本。在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大于企业的资产报酬率时,企业的资本结构将导致企业的净资产逐渐萎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认为企业的资本结构质量较差。 从期限构成的角度来看,企业资金来源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下,都属于永久性资金来源。而企业资金来源中的负债部分,则有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之分。企业资金来源的期限构成与企业资产结构相适应时,笔者认为企业的资本结构质量较好;反之,企业的资本结构质量较差。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企业因为战略发展的需要,往往会出现资金来源的期限和企业资产结构不适应,此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的分析,不能轻易地下结论。 按照一般的财务管理理论,企业财务杠杆比率越高,表明企业资源对负债的依赖程度越大。在企业过高的财务杠杆比率的条件下,企业在财务上将面临两个主要压力:一是不能正常偿还到期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二是在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可能会由于所有者权益的比重相对较小而使企业的债权人受到侵害。受此影响,企业从潜在的债权人那里获得资金的难度会大大提高。这就是说,企业在未来进行债务融资以满足未来正常经营与发展的难度会因企业较高的杠杆比率而提高。因此,较高财务杠杆比率的企业,其财务风险相对较高。 我们知道,按照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其中,控制性股东将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被持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显然,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将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分析时,必须关注企业的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的背景状况,谁在控制(和重大影响)着某一特定企业,控制(和重大影响)着某一特定企业的股东有没有能力将企业引向光明的未来? 二、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质量分析 1.流动负债质量分析 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那些在1年以内应该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等项目。 在对流动负债周转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的规模变化及其与企业存货规模变化之间的关系。在企业存货规模增加较大,而同时企业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的规模也增长较快的情况下,这种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的规模增加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企业供应商的债权风险。 对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来说,能够真正影响企业现实偿债能力的是那些强制性的债务,如当期必须支付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银行借款、应付股利以及契约性负债等。对于预收账款、部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不必当期偿付,实际上并不构成对企业短期付款的压力,属于非强制性债务。 一般来说,企业的短期贷款主要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连,通常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但是,在实践中,企业资产负债长期与短期借款的规模可能表现为远远超过实际需求数量。 在企业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的数量变化所包含的经营质量信息方面,一般认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的相对规模代表了企业利用商业推动其经营活动的能力,同时也可反映出企业相对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由于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的财务成本并不相同(在我国的商业汇票普遍采用银行承兑的条件下,应付票据是有成本的),从企业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的数量变化中可以透视出企业的经营质量。 企业应缴税金中的所得税交纳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透视企业的税务环境。由于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之间存在重要的对应关系,因此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之间的数量变化,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透视企业的税务环境如何。 2.非流动负债分析 按照财务理论,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应该是形成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和短期资产(流动资产)中长期稳定部分的资金来源。这就是说,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可能形成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也可能形成了企业的经营性流动资产。 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有代价的财务来源,而非流动负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又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的,因此,在财务关系上,就要求企业非流动负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必须得到充分利用,并产生相应的增量效益。只有这样,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才能够形成良性周转。 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靠非流动负债来推动的条件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产生投资收益,且投资收益应该对应相当规模的货币回收。这样,非流动负债的本金和利息才有可能得以偿还;在某些时候,企业的非流动负债被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从而形成流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相应流动资产的质量将直接决定企业非流动负债的偿还状况。 一项或有事项是否会被确认为负债,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人为的主观判断,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的企业利用该项目来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是否具有利用预计负债操纵利润的嫌疑,要根据财务报告中的其他资料以及企业历史资料进行判断。 参考文献: [1]卢茂,秦丽娜.资本结构理论及资本结构优化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0(10). 猜你喜欢: 1. 资本结构毕业论文 2. 资本结构论文 3. 有关资本结构优化论文 4. 论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论文 5. 有关资本结构优化论文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题目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论设立中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派生诉讼制度简论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破产复权制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垄断控制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搭售行为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民事关系研究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跟单信用证与反的法律分析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论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免责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商誉出资问题探讨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论篡夺公司机会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董事离任义务研究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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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破产财产偿债顺序研究论文

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扩展资料: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它不同于一般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有: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破产债权。

扩展资料: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破产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5.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百度百科-破产清偿顺序

组织的资产等)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借项等)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将这些资产排除在清算资产之外,显然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资产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资产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2.该观点认为“清算债务是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债务,如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债务、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递延所得税贷项等是无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将这些债务排除在清算债务之外,同样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债务同样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3.该观点认为“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绝大多数已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其净资产为负数,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企业债权人所有,此时的“清算净权益”已不再是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4.该观点认为“清算损失是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将清算费用也包括在清算损失之中,显然没有注意两者的区别。为了便于分清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考核清算组的工作成效,不宜把两者混在一起。 二、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是指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循环性和资金增值性的特点不同,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企业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非货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以偿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后,资金运动就终止了。可见,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要素设置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也由动态变为静态。具体而言,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六项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将发生如下变化:1.资产扩张停止,货币资金流量增加。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资产扩张失去了主体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清偿债务是破产企业的主要 目标,企业的各种有形与无形资产都必须尽快变现,因此,企业的货币资金流量会随着资产变现而迅速增加。2.负债额成为清算时间的减函数。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一般会保持一定的负债规模,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企业一方面由于终止经营一般不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另一方面将按照偿债顺序归还原有的债务。因此,负债规模便会随着清算时间递延而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失。3.“所有者权益”转变为“投资者权益”,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是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投资者在企业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如果清算资产小于或等于清算负债,则投资者权益为零。4.收入转变为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三、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重构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该包括: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其中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和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子会计要素。(一)需要设置清算资产、清算负债会计要素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界定企业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和待偿的债务,因此需要设置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会计要素。清算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资产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破产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是指不经破产程序就可以优先分配的资产,包括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和取回资产;其他资产是指依照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资产,包括其他专用资产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两种,其他资产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资产,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能用来清偿债务,所以应转作清算损失(清算净损益);破产资产是指破产企业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的资产。破产资产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给企业的破产负债,如有剩余,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破产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减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后的余额,用公式可表示为:破产资产=清算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 清算负债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负债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和破产负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是指破产企业享有不经过破产程序优先获得清偿权利的负债,包括担保负债、抵销负债和取回负债;其他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不能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在持 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负债,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减损,所以应转为清算收益(清算净损益);破产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顺序受偿的负债。破产负债按受偿顺序及破产法对其保护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有优先权的破产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等)和普通破产负债两种。破产负债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资产中顺序受偿,前一顺序的破产负债没有受偿完毕,后一顺序的破产负债不得受偿,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破产负债的,按照比例清偿。(二)需要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企业在界定了清算资产和清算负债后,就要变卖清算资产以清偿债务。一方面,清算资产在变现过程中会形成变现收益或损失,并要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经人民法院许可,破产企业有可能继续生产经营,这又会产生新的收益或损失。此外,投资者在破产清算企业中也可能存在权益。对这些收益、损失、费用和权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进行综合核算。清算净损益是指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起至清算结束日止清算期间的清算成果,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四个子会计要素。清算收益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增加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减少;清算损失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减少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增加;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是指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的转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收益、损益和费用,而且可以根据清算净损益来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大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投资者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小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债权人权益的减少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清算净损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成果,但清算净损益与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经营成果有着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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