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客观要件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 方法 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 儿童 可谓罪大恶极!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猥亵儿童罪的知识,一起来看看。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
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罪行分辨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张某系某中学数学教师,2006年 国庆节 前后,其在教室、宿舍、办公室内先后以大腿内侧或让被害人摸其生殖器的方式猥亵班上女学生小晶(化名,1993年生)、小文(化名,1993年生)、小玲(化名,1992年9月23日生)。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蔡某系某中学体育教师,因中午饮酒过量,其于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三)24岁的男子黄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网上超市的快递员,通过送快递认识了经常网上购物的13岁女孩悠悠,并与女孩微信聊天。再次到悠悠家送快递时,黄某对悠悠进行猥亵,后因女孩母亲报警案发。2016年2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
(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
(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不要每次当孩子受到了伤害,才来反省自己,今天想和大家再一次认真地聊聊「儿童性教育」这件事。每次有新闻爆出时,铺天盖地都是如何正确地给孩子进行性教育。
现在流行一说性教育,就说是为了预防、遏制性侵。这个看法是偏颇的,只强调了一半的事实。
简单地设身处地想象一下,一个小孩子,无论是学龄前还是学龄后,在遇到性骚扰或者性侵犯的时候,就算明明知道对方是在犯罪,孩子能够怎么办?尖叫、反抗?然后呢?如果这个成年人比较胆怯而且所在的地点容易被人发现,可能能够制止他的行为。如果尖叫和反抗都没有用呢?
如果想有效遏制性侵,最主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和加强惩罚措施和力度,让对幼儿犯罪的人容易被抓、容易被惩罚。这是成年人应该做的事情。
虽然在罪证采集、儿童证言的采取和验证等方面不容易,这是全世界都面临的难题,也不排除有成年人唆使儿童诬告的情况,当年美国歌星杰克逊就被诬告。
但是,越是难,越是说明成年人应该负起责任,想办法克服困难。让公平和正义得到伸张,让全社会有明晰一致的对性侵儿童的人“人人喊打”的氛围,才是最不该被忽视、最应该提倡、最应该做的当务之急!
性教育当然是必须的,但是如果为了卖出几本性教育的绘本或者性教育的微课而擡高自己的销量或者名气,却忽略了最应该由成年人来担当的对法律和执行法律的重视和呼吁,那是舍本逐末。
而且,性教育是一个太笼统的说法,细分起来,应该至少有性安全教育、生理卫生教育和性别认同教育三部分。先说性安全教育。
性安全教育
我遇到的曾经遭遇性骚扰和性侵的来访者,有的是5、6岁的时候,有的是小学、初中还有高中,在回忆起当年的事件的时候,无一例外提到的是,不好跟家里人说。也就是说,他们在这个世界上,找不到一个人可以信任和仰仗。
一个是当时上小学四年级,她这样说的:
那个叔叔跟我爸爸妈妈是同事,就住我家楼下,他和我爸妈照样串门聊天。
我不告诉我妈的原因是,她知道了以后很可能会骂我不懂事,而且她一贯对外人和颜悦色,对家里人厉害,我感觉她是害怕那个叔叔的,跟她说了她也未必有胆能做些什么。而且如果让我和那个人对质的话,我肯定做不到清晰坚定地把发生了什么说清楚。
不跟我爸说的原因是,就从来没有过把自己的事情跟爸爸说的习惯,他总是特别忙,或者跟哥们喝酒,给我买个东西或者跟我逗逗嘴,我的学习、生活等等所有的事都是我妈管我。
但是我的表现肯定是不一样的,再也不去那个人家玩了,好几天闷闷不乐,爱发脾气,看见那个人不打招呼,那个人要是来我家了我就跑出去等等。但是,我爸妈没有看出来我的变化。”
一个当年5岁的女孩,她三十多岁时告诉我,“当时像被施了魔法一样,他让 *** 什么就干什么,虽然小也知道这样不对劲,可是那人的表情和说的话太不同一般了,从来没有有遇见过这种情况,根本就是傻了蒙了。
跑回家以后,又害怕又感到羞耻,说不出来的感觉。家里正好是爸妈下班回到家,忙着做晚饭吃饭,他们谁都没有注意到我的异常,我自己好像也故意装作没有什么事的样子,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装没事。但是不可能没事,那天的情况算是印在我脑子里了。
一个当年初中的女孩告诉我,是她妈妈的男朋友对她性骚扰,也没有做什么具体的,就是会撩一下她的裙子或者摸一下胸拍拍 *** ,说小姑娘长大了。她妈妈要是看见了,就半真半假开玩笑式地骂一句她的男友,但是对孩子没有任何说法,就像什么都没有发生一样。
一个男性来访者告诉我,当年他7岁,跟着邻居叔叔去看露天电影,在电影开始前,人声嘈杂的时候,那个叔叔在他耳朵边说了好多话,他记不清了,当时也听不懂,但是后来随着年龄增大他知道一定是关于性方面的不好的话,因为他一直记得邻居脸上那神秘的猥琐的表情,自己的而感受是不知所措而又深感恐惧。
回家后自己有没有什么变化不记的了,家里父母忙而且孩子多,不会发现他有什么异样的,但自己行为上是有变化的,肯定是记得远着点那个邻居。
还有很多案例,包括大家总拿来说事的林奕含的事情,这些案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孩子都出于种种原因,没有跟家长说,家长也都粗心没有观察到孩子的异常,或者观察到异常了却没有深究是什么原因。
这里反映的,不是孩子不知道这事不好,即便没有接受过性教育孩子也有基本的判断,而是事发当时当场如何应对以及事后一定要告诉父母。
关于性安全教育,我有以下几点总结:
对于十一二岁以下的孩子,不用像讲生理卫生那样把性行为讲的那么清楚,孩子记不住、理解不到位,反而可能产生误解或者恐慌,变成对所有的亲人都持防范的、害怕的心理和态度,这不利于孩子人际交往模式的正向建立;
只要告诉孩子:背心和短裤遮住的地方,是我们的私密的地方,谁都不许碰,隔着衣服都不行。
只有爸爸妈妈给你洗澡的时候是可以的。如果有人碰,就大声喊住手!走开!我不喜欢你!最好赶快跑开,去人多的地方,见到爸爸妈妈或者老师后,要把这个事情告诉她们,她们一定会帮助你!
告诉孩子,一定要强调再强调,警察、老师、爸爸妈妈是一定一定会保护你的。不论是她们的熟人、朋友还是亲戚对你做了什么让你不舒服的事,或者让你产生不舒服的怪怪的感觉,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因为爸爸妈妈永远站在你这一边,永远会为你说话、帮助你!
这点最重要,不能总是指望孩子能够应对得恰当,能够学了性教育就会处理了,就是大人,学了一肚子放性侵的理论,一下子遇到性侵,你能保证应对自如、保证凭一己之力就能预防制止对方吗?不能!所以一定要家长承担责任,成年人必须要做的更多。
在家长这里,就是,多关心孩子的日常生活,让孩子感觉你和她贴心,愿意跟你说心里话,尤其是重要的特殊的事情,让孩子把你视作靠山和安全基地,能信任能仰赖,这涉及到你和孩子间平时的互动模式和亲子关系,涉及到你自己是不是对孩子的状态有观察、有了解,能不能及时发现孩子在情绪和行为上的异常表现并能够以正确的方式找到原因。
我遇到过高二女生怀孕五个月父母都没看出来还是老师先看出来的案例。当父母的要细心和耐心,这是我们自己要去修炼的。
生理卫生教育
性教育的另一个方面,是关于生理卫生的知识。
这个话题已经有各种达人和专家、各种绘本、各种别的国家如何如何的经验,说得够多了。
我只想提醒大家一点,无论是我国还是欧美国家,基本都是在小学6年级、11-12岁左右,学校教育中必备的内容。
学校里如果不讲让自己回家看,或者学校里讲得不好,那么家长必须站出来讲,或者给孩子找一些视频看,现在这类资源挺多的。
这个年龄就要正规的、严谨地讲了。如果学校里讲得很全面,家长可以针对孩子还不了解的,从生活习惯、生活细节等方面给与补充。
我不建议家长看了呼吁性教育的自媒体文章后,认为某一天该进行性教育了,就像学校上课似的,到时候就拿着或本或者课本讲。
家里给讲不用那么正式,最好是随着孩子长大,逐渐地、点点滴滴地根据孩子理解的程度告诉孩子。
刻意地把这件事当个大事来讲,恰恰说明你还是没有真的把性看的自然平常。这里给出几点建议:
学龄前的孩子如果问到结婚、生孩子是怎么回事,想我从哪里来的或者二胎家庭问小弟弟小妹妹怎么生出来的,可以用比喻的方式、类比的方式例如开花结果等等,随便讲,不必纠结于用没用术语,说得规范不规范。
重要的是以孩子的认识和经验水平,他认为自己明白了。否则,如果一堆术语搞得孩子更困惑,反而不是什么好事。
不要指望孩子一下子就把世间的真理全都正确地学到,不可能的。
抓住生活中的机会。
例如女孩子看到了妈妈经期流血,男孩子跟爸爸洗澡时注意到了小丁丁,或者孩子看到妈妈晾晒的文胸,问了起来,都可以及时地给与讲解。
我女儿三四岁的时候,一次家里保姆给她换衣服,她站在牀上,两只小手一伸,碰巧抓到了保姆的胸,保姆当时还没有结婚,满脸通红地躲。她这个表现反而引起了我女儿的注意,就故意伸手去抓。
我当时正好在场看到了,过去制止了她,让保姆先出去,然后告诉我女儿,这个地方是所有人都有的,女生长大了就会长大,男生不会。这里以后给小宝宝喂奶。保姆阿姨就是到年龄了长大了,要为给宝宝喂奶做准备了。你以后长大了也会这样的。这个地方绝对不能被人摸的,你摸保姆阿姨非常不应该,不礼貌,不许再摸了。记住了,也不能让别人摸你这里。
我女儿一直对我的话是听的,尤其是我郑重其事地告诉她的。以后她再也没有摸过保姆,但是开始观察我和保姆,过了几天,早上穿衣服的时候,她说,等我长大了,我也要穿你和保姆阿姨穿的那种奶衣服,穿完奶衣服再穿裙子。因为没有人告诉过她文胸的名称,平时大家也不说这个词,所以她一直不知道怎么说,就自己发明了这个词。
这又是一个增长她认识的机会啊。我的反馈是,先肯定她说得对,有很多事情是长大了才发生、才要做的。
等你长大了,需要穿的时候,咱们一起去商场,挑你喜欢的。然后,我告诉她奶衣服的正确名称是什么。并且告诉她,这个词只是咱们女生自己知道就够了,用不着跟所有的人去说。
类似的情况每家都会有很多例子,这就是点点滴滴的细节的注意,而不必某天正襟危坐地给讲生理卫生知识,那是学校,不是家里,是老师做的,而不是亲爹亲妈做的。
如果孩子长到十一二岁还对生理知识一无所知或者满嘴胡言乱语,那是家长长达十一二年的失职,跟性教育关系不大。
不要把所有事情都归因于性教育。
现在北京地区的女孩子普遍在十岁左右开始初潮,11岁到12岁,大多数也就是五年级六年级,大多数女生都已经出现了月经,穿文胸也差不多是在同样的阶段的,女生的性征出现比男生要早。
有的人曾经吐槽哈自己小时候没有接受性教育,大姨妈来了都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不是性教育的问题,这是你的母亲对待孩子和对待生活有问题。
稍微关心孩子一些的母亲,生了女儿之后一定都会想到这些亲身经历的事情,在差不多的时候一定会事先准备好月经要用的东西等等,等来了以后会给女儿讲会告诉女儿怎么办,如果连这个都没想到,那么说明这个母亲对女儿的成长基本是不关心的、不到位的;或者母女之间的连接与互动是有问题的,那这就已经不是什么性教育到不到位的问题,而是整体的母亲对女儿的养育态度和养育方式的问题,性教育知识其中比较具体的表现之一。
反之,即便你的母亲按照自媒体的指点,给你做了性教育,你跟她仍然是不贴心的,遇到性侵还是不知道怎么办,在两性关系上,要么早恋寻求爱和温暖,要么对异性冷漠压抑,不知如何面对自己的感情和关系。
总之,不要刻板、片面地看待性教育。
性别角色认同的影响和教育
最后,我要强调一下性别角色认同的影响和教育。
性别是一个人作为男性或女性的社会和文化身份。除了先天的差别,社会习俗中形成的一些性别偏见和歧视在小学阶段就显示出来了。
一些美国心理学家在1983、1990、1993年等多次分别做过大规模的调查,结果显示:幼儿园高年级和一年级的女孩已经自认为在数学上不如男孩,小学阶段大多数的孩子已经笃定地认为女孩文科好,男孩理科好。
成人阶段呢?心理学家Deborah Best做过一个调查,她让一些大学生评价一篇关于太空科技的论文,这篇文章对于非专业的人来说,要读懂是有点难度的。
结果,同一篇论文,把作者的署名写成一望即知是男性时,得到的评价就很高;把作者的署名改的一望即知为女性时,该论文获得的评价就低,没有条理、论据不充分等等评价就来了。
这种对于性别的社会刻板印象,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业成绩和社会交往的行为表现、自我认知和身份认同、自信心等等各个方面的成长。
当年很多女生就是因为流传“女生学不好数理化,或者女生数理化成绩好就没有女性魅力”等,不相信或者刻意压抑自己的理科天赋,而多少男生又因为数理化不好而擡不起头来!
有调查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性别歧视或刻板印象就会越少。
我们在学校给孩子的性教育中,社会性的这个性别角色内容应该得到与生理卫生知识同样的重视,因为它影响的是一个人的心理和人格的成长。
在家里,家长给与孩子的性别角色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更加需要家长有意识地去想一想,你传达给孩子的是什么样的信息。
这个话题各家各不同,有的家庭就是认准男尊女卑,有的家庭就是妈妈们比爸爸厉害说了算,我们没有标准答案。
下面我总结一些常见的、容易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的问题:
太明显地重男轻女。
不要以为只有在农村才会重男轻女,我遇到的几个案例,有的是位高权重,副部级以上的干部家庭,有的是知名企业家,上富豪榜的,送孩子去国外留学的。
家里不仅对孩子重男轻女,孩子的妈妈和奶奶论起人格尊严和家庭地位,论起来夫妻间的平等恩爱与分工合作,也是像清末民初的感觉。
这样的家庭传承无疑和大城市里比较西化的氛围是不一样的,和西方国家的主流认识也不一样。
这样的家庭里长大的孩子会有一段时间心理和行为上有明显的不适或者扭曲,也就不奇怪了。
这种情况无法给具体的建议,当然家里如果能不重男轻女就好了。如果做不到,那就要根据具体孩子的具体问题咨询了。
过于强调男女性别角色的不同,即便是家长认为正确的,也要避免做得过于刻板。
例如,男子汉要坚强。事实是,无论男孩女孩,都需要拥有勇气、坚韧、自我安慰和鼓励等品质和能力。
例如,女孩子要细心要温柔。事实是,所有的孩子都要学会温和友善细致。
与其强调男孩该如何做女孩该如何养,不如强调作为一个人所应该拥有的修养、品行和能力。
对女孩子尤其不要强调“我们越是要证明给别人看我们跟男孩子一样,甚至比男孩子更好”这种观念,这句话背后是一种预设的别人对我看不起、有偏见的看法,行为也是为了证明给别人看这个目标,这样我们的努力就跑偏了。
我们是为了自己的价值和卓越而努力,不是为了证明给别人看。我见过太多的女性,在家里或者在工作场所,总是充斥着这么一股提着一口气、争这一口气的劲,让人亲近不起来,也让人并不看得起。
也别过度强调男女都一样、男女绝对平等。
男女在生理上是一望而知的不一样,在一些心理行为的表现上,男性整体特征和女性整体特征也确实有不同的地方。
例如,男孩在学校表现出比女孩更强的攻击型,更热衷于追跑打闹;高中男生倾向于暴力解决矛盾而女生倾向于背后说坏话和孤立的手段;女孩在阅读理解和言语流畅性测验中比男孩有微小但持续的优势,男孩在视觉或空间能力测验上的表现优于女生;在数学上,女生的计算技能优于男生,男生的解决策略优于女生。
这些差别真实存在。自闭谱系患儿的男女性别比例是5比1, 也说明基因上男孩女孩存在差异。
过度强调一样而否认差异,等孩子大一些就会不认同了。
与其否认差异,不如承认整体有平均表现的不同,但要注意个体差异,认识自己的特点,了解自己的能力,才是最重要的。
警惕自己潜意识里的性别差异观,多做自我觉察。
我有一个学员,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个方面都很优秀,先生对她很信服,家里一儿一女都带得很好。
她自己也是强调男女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两个人基本做到很好的分工合作,工作和生活配合得不错。
但是,她常常对先生感到不满,觉得他不够负责有担当。潜意识里还是希望男人当家做主。
当她先生真的有什么意见或者做了什么决定,她又立刻要挑挑毛病,总是要最后证明“还是要有我来把关,你一个人不行”。
而她自己一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表现是拧着的。
我们周边有很多女性是这样的,受家里长辈以及社会偏见的影响,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1949年以后提倡男女平等,但是社会上流行的、大家心照不宣的仍然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便北上广深也不例外。
潜移默化地我们是多少接受了这个想法的,而意识层面,我们又证明自己作为女性在各个方面都不差,因此会有不公平感产生,会想办法证明我还是比你强。
结果就是我们有时候很纠结,一会儿指望男人来做主,当一家之长,我只有辅佐就好,相夫教子嘛,你当皇上,我是宰相;一会儿又要证明你其实并不咋地,我比你要高明。一会要男人哄着自己,给自己送礼物捧着自己;一会儿又要逞威风,让男人来道歉或者颂扬你的功绩等等。
希望各位尤其是妈妈们好好反思一下,自己是不是也有这种纠结。如果有,尽快自己解决好,否则,孩子也是会被潜移默化地影响的。
《我国幼儿园性教育现状分析》
摘要:性教育就是对受教育者进行有关性科学、性道德和性文明教育培养的社会化过程。
关键词:幼儿园;性教育;现状
学前儿童性教育不仅要向儿童传授性器官的基本知识,培养儿童的性别角色,还要给儿童灌输初浅的性道德等内容。[1]从长远来看,早期性教育对于儿童一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幼儿园性教育是幼儿进行早期性教育的重要途径。因此,本文旨在论述幼儿性教育必要性的基础之上,了解我国幼儿园性教育开展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促进幼儿园性教育开展的有效措施。
一、幼儿园性教育的必要性
(一)生理学意义
幼儿进行幼儿园性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生理学意义。据研究,儿童发育的最早表现是原发性性功能反应,常见的有未满l岁的男孩出现阴茎勃起;3~6岁的男孩或女孩会用刺激生殖器以取得快感,进而可发展抚摸其他儿童的生殖器,并对大多数人上厕所的动作感兴趣,喜欢窥视。[2]这些性行为是无意识的 ,是性中枢在发育的表现,并受到神秘感和好奇心的驱使。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正显示孩子性发育的进行。有专家认为,人的性发育开始得很早,不满周岁的孩子在性问题上不是中性体,因此性教育必须从幼年开始。
然而,有些不懂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家长和教师认为这是不良的行为,并对幼儿进行训斥;有的家长则加以忽视,或者觉得难以于启齿;还有的家长用“龌龊”“下流”来教育孩子。这些不科学的行为和态度很可能造成孩子的自卑,产生怪异的想法,长大后引发性攻击、性功能障碍或性压抑等行为。因此,教育者要了解学前儿童性教育所具备的生理学意义,树立正确的性教育观,对幼儿进行必要的性教育。
(二)心理学意义
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进行幼儿园性教育是必要的。性心理教育有两个关键期,一个是青春期,一个就是幼儿期3~5岁。[3]美国性信息和性教育理事会主席考尔德伦博士认为:“ 对于性教育 ,可能特别紧要而有效的时期是14岁以前 ,尤其是5岁以前。这期间所接受的有关性的培养和教育 ,无疑对儿童今后的一生有深刻影响 ,这些影响或好或坏将扩展到一个人的性别同一性和性角色行为方面。”[4]
另外,依据心理能量发展理论,荣格认为里比多是人的心理能量,它会以愿望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成长的不同阶段中,幼儿性里比多表现为对有关性问题的兴趣,主要集中在生育之谜、对身体构造的探索和对性行为的模仿上。对幼儿的教育要顺应其里比多发展的状态,否则会造成里比多停滞在某一个阶段,在外表现为神经症。
幼儿对性的好奇和对其他事物的好奇一样,是对未知世界的一种探究。而当这种由正常的心理和生理需要所引发的求知动机受到忽视和压抑时,幼儿面对各种言语、图像、行为等信息就会被动地建构他们对于“性”的看法。而在这个建构过程中,由于知识和经验的不足,他们极易吸收错误的信息,或者因为理解困难而无法建立有关“性”的正确观念,导致更为迷惑好奇。因此,与其让孩子被动地接触和建构相关的经验,还不如由家长和教师提供正确适宜的性知识,帮助其过滤掉不良的信息。
(三)现实意义
开展幼儿园性教育是帮助学前儿童健康成长、快乐生活的需要。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猥亵儿童案件达103件,涉案104人。而且,从2013年5月8日海南万宁的“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短短的20天内,全国范围至少有8起校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其中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24起,占到。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有:被害人低龄化;被害次数高频化。犯罪嫌疑人屡屡将魔爪伸向儿童想必是考虑到儿童的无力反抗,甚至不知道要反抗,不知道自己已经受到侵害。如果孩子受到过正规的性教育,他们就会有自我保护的意识,进而拒绝侵害,或者至少也知道告诉父母,求助他人。我国幼儿园性教育现状堪忧,无辜的孩子们急需受到保护。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报告表明,对儿童开展早期性教育,不会导致青少年性行为的增加。相反,它可以帮助青少年对性有正确的认识,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从而避免因性无知使自己和社会遭受巨大损失。[5]从长远来看,幼儿园性教育对于幼儿一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十分有必要开展幼儿园性教育。
二、我国幼儿园性教育现状
我国的性研究和性教育发展已近一个世纪,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没有受到重视和良好的普及,发展道路极不平坦。相比于其他阶段的性教育,幼儿园性教育的发展更是受到忽视和限制,处于艰难起步阶段。
(一)社会各界对幼儿园性教育的态度
目前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开展性教育仍未有统一的意见。有的支持开展幼儿园性教育,相关专家认为,性教育应在孩子还没有性发育之前就进行,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北京性健康教育研究会会长、首都师范大学生物系高伟德教授指出,性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它有两个重要阶段,2、3岁是一个重要时期,青春期是另一个关键期。同时,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孙云晓认为,应在孩子还未进入青春期之前就进行性教育。
也有部分人士反对开展幼儿园性教育。有研究者对家长和教师对幼儿园性教育态度进行了研究,调查显示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了幼儿园性教育的重要性,但认为应该从学龄前期教起的家长占43 % ,教师仅占 %[6] ,充分反映出家长和教师对幼儿园性教育认识不足这一事实。而且,有的幼儿家长对开展儿童家庭性教育持消极态度,担心有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也在一定程度反对和排斥幼儿园性教育的开展。
(二)幼儿园性教育存在的问题
1.性教育观念落后
受传统文化影响,性一直处于禁锢状态,人们耻于谈性,更反对开展幼儿园性教育。我国目前有关性教育的观念主要存在这样几种错误取向:“无师自通说”,即所谓的人不需要性教育,性知识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自然会知道的;“诱发说”,认为对儿童进行过早的性教育,可能会导致儿童青少年过早地成熟;“盲从无知说”,认为儿童青少年不懂性知识是道德纯洁的表现,对他们封闭性知识最保险。[7]
2.性教育教材匮乏
幼儿园性教育的开展离不开教材,在性教育全面发展的今天,我国已出版发行了一些性教育教材,然而这些教材中大部分是针对初高中学生,真正对准学前儿童的少之又少。我国儿童性教育教材本来就少,再加上大多语言平淡,不贴近生活,不易于儿童接受。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书籍是直接照搬外国的性教育教材,没有考虑中外文化背景的不同,引发家长的不满。在一些发达城市虽然进行了课程的试行,但由于试行的效果不理想而叫停。
3.性教育师资薄弱
我国的高校并没有专门培养性教育教师的专业,从事幼儿园性教育的教师主要来源于心理学和生物学专业,而在美国,仅公立学校就有五万多专业教师从事性教育。另外,在一项研究中,研究者随机选取了30名学前师范生做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虽然未来的幼儿教师普遍认为实施幼儿园性教育非常重要,但他们仍对其必要性认识不足,并且缺乏实施幼儿园性教育的正确态度和方法,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幼儿园性教育师资的薄弱。
三、幼儿园性教育开展的有效措施
幼儿园性教育应该是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共同承担的任务。幼儿园性教育的顺利开展需要幼儿园教师、家园和社会的大力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保障幼儿得到科学合理有效的性教育。
(一)开展教师性教育培训
大多数幼儿教师在面对幼儿性方面问题时,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应该回避这个话题,另一方面由于性知识和教育技巧的匮乏,很难正面科学有效地对幼儿进行性教育。因此,幼儿园开展性教育关键的一点是对幼儿教师进行性教育方面的培训。首先,幼儿教师要转变性教育观念,要认同幼儿性教育的必要性。其次,幼儿教师要把集体培训和自我学习相结合,多多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了解国内的试点情况。从能力和心理上做好开展幼儿园性教育的准备,这样才能在教学中自然地渗透并生发。
(二)加强家园性教育配合
家庭和幼儿园的共同合作是开展幼儿园性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一方面,幼儿园要做好对家长的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园地、班内环境布置、网络论坛等方式,使家长意识到孩子成长过程中,身心发展方面会承受很大的变化,对幼儿进行性教育十分必要。另一方面,教师和家长应当把幼儿在园或在家的一些不良行为互相反映给对方,共同商讨对策,不应认为这是个难于启齿的问题,不好意思提出来,而造成信息闭塞不畅。父母是幼儿性教育的启蒙老师,父母对于孩子教育的影响远远胜过幼儿自己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家庭和幼儿园是幼儿性教育的重要学习场所,只有家园的共同配合,才能让幼儿获得科学的性教育,从而快乐健康地成长。
(三)创设健康社会环境
无论在儿童发展的任何阶段,社会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早期经验对幼儿终身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电视广告和报纸杂志无时无刻地向儿童兜售“性息”。儿童天性好奇,鉴别能力尚未建立,加之缺乏科学的教育和引导,极其容易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净化社会环境,消除不健康的信息,为儿童的成长和性教育的开展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电视媒体方面,儿童也应该有自己的“儿童性节目”,针对儿童的特点来设计相应的内容和形式,使儿童能顺其自然地生发一种健康的性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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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君.关于儿童家庭性教育现状的审视与思考 [J ] .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 , 2006, 2: 79 �C 81.
[5]薛玲,郭素芳,赵更力.我国青少年生殖健康现状[J]. 中国妇幼保健,2004 ,19(8) :122-123.
[6]吴缃琦,孙晓勉,谢怡.家长及教师对儿童早期性心理教育观念调查[J].中国儿童保健,2008,(10):525-529.
[7]高亚彬,骆伯巍.论青少年儿童性教育的误区[J].教育研究,2002,(1).
为什么要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分析呢?gai案的关注点也是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
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不存在贩卖儿童罪,我国对贩卖儿童的行为规定了拐卖儿童罪进行处罚。拐卖儿童罪是指利用蒙、利诱或者是其他的方法,使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此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拐卖儿童的,可以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例如是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或者是以出卖作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还有的是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他们的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具有十分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并且没收财产。对打击拐、拐卖、买卖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解救被拐、被拐卖、被买卖未成年人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胁迫未成年人训练、表演恐怖、残忍及其他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节目,不得体罚、殴打、虐待未成年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儿童怎么处罚是怎么样的拐卖儿童怎么处罚?要看具体案情,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或缓刑,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拐卖儿童怎么处罚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到进行在线法律咨询,这儿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基本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是指以欺、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定义、量刑】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只要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绑架、收买、接受、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同时实施了以上行为的两个、三个或多个行为,也只构成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罪。所谓拐是指以欺、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如张某、王某、李某三名妇女,某日在一旅店住宿时,了解到同房间的女大学生陈某系独自一人旅行,便以合伙做生意为名,把陈某到河南省某乡卖掉,得款5000余元。张某、王某、李某就是以拐方法拐卖妇女的。所谓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将妇女、儿童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将其绑架掳走。如王某、钱某1993年在某市一偏僻街道上,持刀将独自行走的汪某某挟持到一偏僻处,给汪某某喝下事先准备好的麻醉药物,然后将汪某某卖给内蒙某乡一农民为妻,得款4500余元。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买进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是准备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接送和中转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儿童负责迎来送往、中转接待、安排食宿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他人的行为。接送和中转,虽然犯罪人没有直接去拐卖、绑架和出卖妇女儿童,但他们往往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的成员,在共同犯罪分工负责接送中转。贩卖则是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寻找买主,出卖妇女儿童。如某县农民李某,以与其一道外出打工为名将其亲妹妹(19岁)至河南某乡卖给一农民为妻,得款3500元。后因其母亲想念女儿,要求李某带其去看望女儿,李某将其母带至河南又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60多岁的老头为妻。后李某又拐卖了两名儿童。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所谓以出卖为目的,就是说犯罪分子拐、绑架、收卖、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目的,是为了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出卖,从中获利。人不是商品,不能卖买,如果把他人当成商品估价出卖,使他人丧失了作人的尊严,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如果犯罪人并不想出卖他人,则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情况构成其他相关的犯罪。如为了收养,而拐不满14岁的儿童脱离家家庭和监护人的,则构成拐儿童罪,为了勒索钱财而绑架他人的,则构成绑架罪。拐卖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2)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实践中有的父母将自己的新生子女卖掉,这种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他没有使用拐、绑架等手段,但他们是把子女当成商品出卖。把人当成商品出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3)以出卖为目的,偷盗窃婴儿的,构成什么罪?如果犯罪人为了出卖,偷盗窃婴儿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例如,朱某在1993年至1995年间,先后盗窃3名婴儿出卖,共获赃款9500余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朱某无期徒刑。 (4)如果买进妇女、儿童,不是为了卖,而是为了收养或作妻子等,构成什么罪?如果犯罪人为了卖而收买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不是为了卖,而是为了收养或买来是为了作妻子,则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收买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要购买,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所以如果某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想购买作子女或妻子,不仅要人财两空,而且要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福建某人在三年前花三千元买一3岁男孩作为儿子,其全家将此孩子视为掌上明珠,但其想到小孩的父母家人一定十分想念孩子并且会十痛苦,因而终于决定将孩子归还其父母,最后通过各种渠道多方查找,终于使小孩回到了自己父母的身边。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转卖给他人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收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 或者有侮辱、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不仅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且还要根据其行为,构成其他的犯罪,如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关押,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则另外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伤害的,则另外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有虐待行为的,另构成虐待罪。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另构成强奸罪。如果某人犯了几个罪,应将其所构成的数个罪一起并罚处理。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如果首要分子聚众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聚众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为首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5)拐卖妇女、儿童的,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窃婴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解释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一、拐卖妇女儿童属于什么罪1、拐卖妇女儿童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拐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如下:(1)拐卖妇女、儿童的;(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3)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二、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标准如下: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有特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儿童攻击行为的表现特点(一)儿童的攻击必行 为具有明显的性别差异和年龄差异一般讲,在儿童成长发育的早期,争吵、打架、说谎、骂人、破坏、发胀气等攻击性行为就有所表现,而且男孩发生的次数比女孩多。到了幼儿期,这种性别差异随着年龄的增长表现和越来越明显。4岁前儿童,男孩比女孩发生踢打、哭叫,表现得大致类同,但是,4岁以后,男孩则打得多叫得少而且男孩的攻击必行为比女孩更加稳定[4]研究表明:幼小时期攻击性强和孩子到成年后多数也富有攻击性,其中男孩比女孩表现的更明显: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大多数可以追溯到幼年时期的攻击性行为,其中男性高于女性。对这种现象最合理的解释应与传统文化观念密切相关。即在传统文化背景下,把攻击性行为往往看成是男性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社会所认可、所接受、受到鼓励。而对于女性来说,女孩的攻击性行为则为社会所否定,受到抑制和惩罚。于是女孩自小就逐渐学会抑制攻击性行为,而男孩却毫无顾及地表现攻击性行为(二) 儿童的攻击性行为与是否提供模仿的样例密切相关。以验表现,向儿童提供攻击性行为的样例,也就是提供模仿攻击性行为的对象。当前,大量的电视、电影、录像片中的武打动凶残情景等暴力情节,引诱儿童模仿攻打斗、表现凶残、情感冷漠、行为失常等,甚至形成攻击性人,因此,给儿童提供模仿攻击性行为的样例,不仅会增强儿童的攻击性行为,而且会影响儿童的一生,甚至会走上暴力犯罪的歧途上。(三)儿童攻击性行为随奖励手段的不同而发生性质上的不同。研究表明,任何形式的奖励会增强儿童攻击性行为[5]。例如,对A、B两个实验组进行实验;当A组儿童发生攻击性行为时,给予言语的或物质的奖励;当B组儿童发生非攻击性行为时,也给予言语或物质上的奖励。之后,让两组儿童参加同一活动,结果发现A组儿童的攻击性行为明显多于B组的儿童。另外,观察发现,容忍也是一种奖励。有攻击性行为的儿童,当有容忍也是一种奖励。有攻击性行为时,当有容忍的在场时,攻击性行为的次数明显增加3,强度明显增强。研究又表明,任何形式的惩罚会抑制儿童的攻击性行为。例如:口头批评、停止活动、暂时隔离等方式,都会减少儿童攻击性行为的次数,减弱攻击性行为的强度。因此,奖励和惩罚是增强或抑制儿童攻击性行为的有效手段(三) 儿童攻击性行为随攻击性行为的反馈而发生态度上的变化.儿童攻击性行为的次数和强度,往往以被攻击性行为时,被攻击者作出沉默、退缩、哭泣的态度反应时,那么,这个攻击者就会用同样的方式对付别的儿童;相反,当被攻击者受到攻击时,立即给予反击,那么这个攻击者的攻击性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或转向另外的对象。因此,对攻击者攻击性行为的消极反应会强化攻击者的攻击行为,而对攻击行为的积极反应会制止攻击者的攻击行为。二、心理学对儿童攻击性行为的认识和关注的问题20世纪以来,儿童攻击性的发展与控制问题一直是发展心理学最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心理学家帕克和斯雷比指出,“在本世纪过去的岁月,很少有课题像攻击及控制那样引起如此多的理论与实验研究的关注[1]。的确,从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开始,直到近年地面观察来的认知心理学,持有不同观点的心理学家均对儿童攻击的发展与控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关于攻击性的定义是各种各样的,佛洛伊德等人认为,攻击的争斗是人与动物的本能[2];驱力论认为,攻击是个体遭受挫折后产生的行为;社会学习理论认为,攻击和争斗是通过观察和强化学习到的;社会认知理论认为攻击是因为攻击者对于社会信息的错误知觉而引起的;社会生态学者认为,个体周围环境的每一个影响都可能引起攻击。人类的攻击是一种普遍公民现象,它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儿童时期出现的攻击较多的是打人、骂人、咬人、说脏话、叫别人的绰号,以及用表情、手势的其它肢体语言引起他人气恼。另外还有一些不明显的攻击性行为,例如,在暗中给别人下绊,告诉别人不要的某某人玩、自己生闷气、有意伤害自己身体等等。攻击行为不仅会伤害他人或自己的身体,而且对儿童的今后的发展也有不利的影响。儿童攻击行为从动机角度可以分为两种;敌意性攻击的工具性攻击。箸敌意性攻击指儿童支攻击别人的目的是去伤害或侮辱一个他所选定的对象,这个对象是他所憎恨、讨厌或不喜欢的,敌意攻击可能是通过身体的、语言的攻击,或者是破坏他人的物品;工具性攻击是指儿童伤害他人是为了达到另外一种目的,如撞倒同伴去抢玩具、伤害他人引起大人的关注等,攻击别人行为在这里是作为一种手段。有的时候,儿童的攻击行为是这两种的混合。从另一个角度看,攻击行为可以分为攻击他人和攻击自己。三、家庭对儿童攻击性的影响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家从人种、文化的社会学、心理学角度对人的攻击性成因进行过许多探索,发现了很多令人感兴趣的规律性,其中也包括家庭对儿童攻击性形成的影响。这些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一)家长的抚养方式与儿童的攻击性行为家长对孩子的态度和抚养方式对儿童攻击性行为的形成起重要作用,研究文献檄具说服力地证明:冷漠拒斥的家长常会反复无常地惩罚孩子,并且容许孩子表现攻击性冲动,他们更容易培养出攻击性的儿童。这教学法冷漠拒斥的父母总是挫伤孩子的情感需要,给孩子树立了对人漠不关心的榜样。当孩子对别人表现出攻击性时,他们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这就使孩子的打斗行为合法化,使孩子失去控制自己攻击性冲动的的机会。这些家长往往还有另一个特点,当他们的对孩子的攻击性行为无法忍受时,就会惩罚孩子,打屁股、打耳光。这又向孩子了提供了一个攻击性行为的模仿原型,不但达不到控制攻击性的目的,反之却变相的暗示孩子;当别人使你不满意时,应该怎样去对待他[6]。所以,研究证实了这一事实:常靠体罚来约束攻击性行为的家长,他们的孩子在家庭之外往往是强侵犯性的(二)孩子会影响父母关于父母抚养方式的一项研究发现,母亲对儿童早期攻击性行为的容许态度能最好地预示男性青少年期的攻击性行为;其次的有效预测指标不是父母的抚养方式,而是儿童自己气质的冲动性(高活动性、冲动性的儿童易成为高攻击性儿童)。从事这项研究的奥乐维斯认为[7,一方面,高活动性、容易冲动的儿童易会使母亲筋疲力尽,而变得对他的攻击性行为很容忍,从而助长孩子的高攻击性;另一方面,孩子的行为常常激怒母亲,使她无法容忍而采用体罚的方式来警告孩子的攻击性行为。这就是说,孩子自己也参与了家庭抚养环境,并在其中起了一定的作用,正是这种环境导致了儿童的攻击性倾向。(三)对孩子缺少监控的家长家长对儿童的攻击性的另一间接影响是通过对儿童游戏、行为、朋友选择等活动的管理和监控实现的。研究发现,缺少家长监控可能造成儿童与青少年的攻击性和过失行为,包括与同伴打架,骂老师,违反规则等。对青少年犯的家长调查发现,这些家长对孩子的行踪、与什么人交往、从事怎样的活动等问题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种缺乏监控实际上充分体现了家长对孩子的不关心。(四)容易滋生攻击性的家庭模式美国的两位心理学家杰拉尔德和帕特森观察了高攻击儿童的家庭与儿童的相互作用的模式。这些儿童是在家庭和学校都爱打斗、不服管教的孩子。然后把这些家庭和那些具有相似规模和经济地位,但没有问题的儿童的家庭进行比较。发现这些问题儿童的家庭很相似----家庭成员之间很少表达情感,常常争咬不休。他们把这种环境称为高压式的家庭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家庭成员之间的交往形式多为一成员迫使另一成员停止对他的侵扰。在形成高压式交往过程中,负强化起着重要作用。当一家庭成员惹怒了另一家庭成员叶,后者就会哭叫、打闹和谩骂来还击。这样,攻击性行为就得到了强化。杰拉尔德和帕特森还发现,在这样的家庭中,父母很少用鼓励等积极的方式来控制孩子的行为,而只会选择高压性的策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高压环境妯来的孩子对惩罚极其抵制。他们用相应的强力手段反抗父母,重复家长要制止的行为。他们用这种方式吸引父母的注意力和关注。相反,在非高压的家庭中的孩子平时就业经常得到积极、肯定的关心,他们不需要用激怒其他家人的方式来得到关注。这种家庭的家长用惩罚方式教育孩子时也更为有效,他们能较好地把握住局面而不致陷入对抗的处境。四、预防和控制儿童攻击行为的对策(一)创造一个不利于攻击性行为的环境与成人相比,孩子的行为更容易受环境的影响,生活在一个有多种多样的玩具、有充裕玩耍时间以及有良好家庭气氛环境中的孩子,攻击性行为会大大减少。因此,家长应为孩子提供足够的玩具和足够玩的时间。不打骂孩子,避免让孩子看有暴力镜头的电影、电视,不让孩子玩带有攻击性倾向的玩具,不在孩子面前讲有攻击色彩的语言,这些细节都有助于爹妈调教家里的“小攻击手”。首先,提高家长对儿童攻击性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家长不要简单地把儿童的攻击性行为,当成孩子一时的情绪行为或偶然想象,或是“孩子还小”作为安慰。一旦这种行为长延续下支,就会导致孩子的人格发展不健全,出现学习障碍,多动症、不守纪律、不服管教等现象。家长对此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及时反思和调整自己的教养方式。其次,倡导家庭与家庭的合作,寻求横向帮助。如果邻居、朋友、亲戚家中有和自己的孩子年龄相仿的孩子,就可以与他们合作,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利用同伴效应或激将法帮助自己的孩子纠正攻击行为。同时家长还可以从中了解其他父母的教养方式,吸取他人经验。第三,力求家庭与幼儿园同步教育。家庭应与幼儿园相互沟通,在帮助孩子纠正攻击性行为的步伐上保持一致。家长的态度要明确,让孩子有个清晰的努力目标。父母在家里要发挥监督的作用,将孩子的表现反馈给幼儿园,双方共同探讨教育方案,以便及早帮助孩子纠正攻击行为的问题。(二)教会孩子懂得宣泄自己的情感烦恼、挫折、愤怒是容易引起攻击行为的情感,对于自控力弱的孩子来说,它也是点燃攻击行为的导火索。因此爸妈要教会孩子懂得宣泄自己的情感,把自己的烦恼、愤怒宣泄出来,尽可能使孩子的攻击行为减少到最低的限度。(三)培养孩子丰富深厚的思想感情有些孩子见到小动物,会去虐待它,以发泄内心的痛苦和愤恨。有这种行为的儿童可能对自我满,或者在爱的关系上受到挫折。家长要从各种方面关心他,爱护他,可以让孩子通过饲养小动物来养成孩子的仁爱之心和爱怜之情。这种鼓励亲善行为可以培养孩子丰富、浓厚的思想感情,是纠正孩子攻击行为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四)对孩子的攻击性行为进行冷处理冷处理就是暂时对孩子攻击行为不理睬。当孩子在外面与人打架后,家长的应对其表示冷漠,并让其在房间里思过,自己反省,而不要对他呵斥、打骂。如能与鼓励亲善行为方法相配合,效果会更好。(五)注意输导方式。不论儿童中出现什么行为问题,进行输导解决总是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接触儿童,即在情感上爱儿童,又要控制儿童,即对儿童的行为提出要求。接纳的目的上在一个温暖的情感背景上,更有效地将父母和教师的价值观和社会化目标传递给儿童,控制的目的是在一个健康的文化背景上,向儿童提供有益的环境刺激。通过最有效的控制方式内化为儿童的自觉行为,抑制攻击性等不良行为。一般常用的控制方式有强制、引导、爱的收回三种。强制包括惩罚、批评、剥夺儿童的某些权利等,引导包括说理、表扬、指明行为的后果等,爱的收回包括暂时孤立儿童、不理睬儿童、表示失望等。这些控制方式的实际效果是很复杂的,它与父母、教师和儿童原有的感情基础相关,感情基础越好,效果越佳。(六)建立良好的群体情感气氛。儿童生活在一定的群体是,任何一个群体的建立都是以情感为纽带,所谓群体情感气氛,是指一个群体中占主导地位的一般态度和感受。它可以是融洽的,也可以是对抗的。这种情感气氛是由群体的成员共同酿造的。建立一个良好的群体情感气氛,不仅可以增强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而且使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生活的很充实,心情舒畅,精神愉快,有安全感,有依恋感,从而削除种种不良行为的发生。反之,如果一个群体是对抗性的,群体成员之间情感对立,互不信任,你争我夺,四分五裂。那么,生活在这种群体中的成员就会失去安全感、互惠感,其结果必然引发种种破坏、攻击等不良行为。因此,建立良好的群体气氛会抑制儿童攻击性行为的产生。摘要]儿童的攻击性(或侵犯性)行为是儿童社会发展吵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一个人生来就具有一种内在攻击倾向,便随着生理发展这种攻击倾向可能会指向一些有意义的目标和征服外部环境,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攻击性”会变成人心理中的积极成份,如坚强等。但是如果这种与生俱不来攻击倾向向一些不被社会赞许的目标,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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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小学中弱势群体的心理问题及对策 资料多,好写;题目可限制在农民工子女上:城市小学中农民工子女的心理问题及对策
本人认为3相对好写,原因是1和2需要大量的调查数据来支持论点,而这些数据不能乱编,这样会增大难度和成本(本人就空间中接到过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为写论文的付费调查的短消息,为采纳后付费50元RMB).3可供参考的文献较多,不需调查数据支持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