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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伦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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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伦理论文

医学伦理学研究评价与应用论文(共3篇)第1篇:医学伦理学在生殖医学教学中的应用近年来,受婚育年龄推后、环境污染、不良生活习惯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孕症发病率逐年升高,亟需高素质的生殖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一门涉及胚胎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妇产科学、男科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科学,目前设置专门生殖医学学位授权点的机构并不多,大多仍是作为妇产科学下属的一个专业方向。而原有的妇产科学教学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生殖医学人才的培养,如何更好的培养生殖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是目前生殖医学教学的难点。不同于一般的传统学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临床的应用为医学伦理学带来了新的内容和挑战。为促进ART在临床不孕症治疗中的规范化应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于2001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文件单独公布,着重强调了医学伦理学在不孕症治疗临床实践中的重要性。我科从2013年开始尝试在培养生殖医学研究生时,增加生殖医学伦理相关教学内容,并通过问卷调查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以下简单阐述我们的教学方法及教学体会,以期为促进生殖医学教学改革提供新思路与新方法。1 / 5

第一节 概 述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人工生殖技术,从广义上说,包括控制生育技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是指辅助生殖技术.控制生育技术是将性与生殖分离,主要解决人口数量问题;而辅助生育技术是将生殖与性分离,主要解决不育问题. (一)人工授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人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人工授精(AIH),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AID),即使用供精者的精于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二)体外受精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又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Embryo Transfer,IVF—ET),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因此俗称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称为"试管婴儿".体外受精主要解决女性不孕问题,对于开展人类胚胎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三)代孕母亲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代孕母亲或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意义人工生殖技术利用得当,造福人类,利用不当则危害人类.而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其健康发展,造福人类,防止其异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①人工生殖技术应用,推广于社会,不是一个单纯的,孤立的科技问题,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习俗与道德观念的强烈冲击.立法可以克服社会的某些阻碍作用,促进生殖技术与社会的协调,②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有时并不安全.如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患者怀错孕,引发婴儿争夺战,患者因生殖技术而感染上艾滋病等.立法可以保障生殖技术的安全,并禁止生殖技术商业化,保证其纯洁性;③人工生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自然生殖的环节,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立法可以明确有关婴儿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身份,使生殖技术产生的复杂人际关系得到理顺,有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计划生育.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AID婴儿的父亲AID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那么,谁是AID婴儿法律上的父亲 许多国家的法律认为,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表达了愿将婴儿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视其为婴儿的亲生父亲. (二)AlD婴儿的法律地位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AID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这样的专门法规.丹麦人工授精法案规定,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日本自1957年第一例人工授精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主开展的对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即应否视为嫡子的问题进行了几十年的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英国则将AID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倾向于主张夫妻合意的AID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妻子进行AID,如果丈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他对婴儿有否认权. (三)AID的法制化管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AID应用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技术准则;很少对供精者进行遗传学检查;同一份精液被多次使用的情况很普遍,增大了近亲婚配的危险;由于操作者的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等等.因此不少国家都在加强人工授精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建立起人工授精管理法律制度.如加拿大实行有偿人工授精制度,规定只能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可享受保险,对出生的婴儿要详细记载,定期随访.法国法律规定,对婚姻关系稳定,男方确无生育能力以及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可以免费从本国的13个精子库中获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冰岛有50多个人工授精受孕点,由于人口稀少,为避免血缘婚配,特意从丹麦引进精子.南非规定要详细记录供精者身高,年龄,眼睛,头发和皮肤的颜色,人种,宗教,职业,教育程度和爱好,受者也需要接受相同内容的检查,并保证在生理,身体,社会和精神方面适合人工授精.英国不禁止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但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人工授精则应由不孕治疗中心的专家做出决定.在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孩子未来是否需要和承认父亲.匈牙利法律规定,只能是在本国定居,年龄在40岁以下,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经医生同意不能自然怀孕的妇女才可进行人工授精. 德国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许在婚姻关系内(夫妇)进行.美国1986年立法严令禁止使用新鲜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以防止息者感染上艾滋病.利比亚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和欺手段对妇女进行人工授精的任何人应处以监禁,妇女同意人工授精的也要处以监禁. 二,体外受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lVF婴儿的父母在IVF中,因配子来源和妊娠场所的不同,造成试管婴儿有多个母亲,多个父亲的复杂情况.在没有其他变数阶情况下,一个IVF孩子最多可能有5个父母:提供遗传物质精子和卵的父亲和母亲,提供孕育环境十月怀胎的母亲,仅仅承担养育义务的父母.从而将AID提出的"谁是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试管婴儿的父母"的问题. 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1990年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该名孩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因此,尽管试管婴儿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遗传关系,仍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因为孩子的遗传父母仅仅是分别提供了精子和卵子,他们互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养育孩子的合意.而养育父母则不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作为孩子的父母的共同愿望,因此应视试管婴儿为他们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 (二)受精卵和胚胎的处置1.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即受精卵和胚胎是不是人 是否享有继承权 销毁或丢弃多余的胚胎是否构成杀人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人,因此应尊重他们,不应把他们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未经主人同意就处理掉他们.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人,不应该具有同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2.胚胎的研究与处置.胚胎研究意义重大:可以改善体外受精技术;有利于移植胎儿组织治病;有可能解开癌的秘密,有助于征服癌症;可以了解先天性疾病和流产及不孕的原因,有利于及早发现遗传或染色体畸形以及有利于发展新的避孕药具等.但是,它也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但各国对此认识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立法. 与体外受精和胚胎研究相关的还有胚胎冷藏和保管问题.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配子的最长保管期为10年,胚胎的保管期为5年,任何配子或胚胎的保管期都不能超过其法定保管期限,准许在保管期后任由它死去.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法律草案建议,冷冻胚胎在保存5年后,在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是夫妻后必须销毁,但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同时,各国法律都禁止商业性获取胚胎. 3.限制胚胎植入子宫的数额.生殖技术的一个副作用是比自然妊娠多胎率明显上升.多胎妊娠对孕妇及胎儿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且加重了多胎家庭的负担.多胎妊娠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减胎术,这在今天虽已是较安全的手段,但因伦理道德和情感方面的问题而难被接受.因此一些国家如英,德和比利时已有立法限制胚胎移植的数目.如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移植进子宫的胚胎限制为3个.4.遗传物质的来源.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没有捐精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也不能使用捐献的精子.德国《胚胎保护法》不允许用已死亡的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 三,代孕母亲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孩子的父母这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生者为母.不论精子,卵子由谁提供,生育婴儿的妇女与其丈夫是婴儿的父母.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②根据遗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③按契约约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夫妇的子女.如美国新泽西,密执安等州的法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二)代孕是否合法代孕母亲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出租子宫,被他人看作生育机器,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也变相地使婴儿成为商品;加之有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姐姐替妹妹代孕,祖母替孙女代孕,造成家庭伦理关系混乱.因此,不少国家立法禁止代孕母亲.如瑞典认为,代孕母亲是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所以代生协议是无效的.1992年法国《生物伦理法律草案》禁止代孕母亲,那些已替人怀孕的妇女只能将生下的孩子归为已有,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1985年英国《代孕协议》法案规定,对从事商业性代孕行为和刊登与代孕有关的广告行为要进行刑事制裁.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受精卵只能由亲生母亲的子宫来孕育,如果植入其他妇女(代孕母亲)的子宫,医生和代理机构将受处罚.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和立法现状(一)人工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目前,上海,广州,哈尔滨,杭州等地都开展了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己赶上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为了制止一些单位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工授精除用于科学研究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为了解决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和伦理原则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患者的原则;②知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则.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②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③没有医学伦理委员会;④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于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1.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技术操作上严格掌握各项不同辅助生殖技术的适应证并排除禁忌证.健全,完善病案管理制度,随访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2.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人工授精的机构,在实施授精前,必须与不育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妊娠,子代以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情况,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并对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按规定保密. 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对于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还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 3.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应当做到4个"必须"和11项"禁止".4个"必须"是:①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②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③尊重患者隐私权;④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11项"禁止"是:①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②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③禁止实施胚胎赠送;④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⑤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⑥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⑦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⑧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⑨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⑩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11,禁止克隆人. 三,人类精子库管理(一)人类精子库管理的目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是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二)人类精于库的基本任务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人类精子库的基本任务是:①对供精者进行严格的医学和医学遗传学筛查,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库;②对供精者的精液进行冷冻保存,用于治疗不育症,提供生殖保险等服务;③向持有卫生部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④建立一整套监控机制,以确保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⑤人类精子库除上述基本任务外,还可开展精子库及其相应的生殖医学方面的研究,如:供精者的研究,冷藏技术的研究和人类精子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究等. (三)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为了促进人类精于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后代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精于库也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②知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则.(四)人类精子库的审批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并符合《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①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③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④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⑤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⑥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五)精于的采集与提供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且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①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②精神病患者;③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④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⑤精液检查不合格者;⑥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于冷冻6个月后,经复检合格,方可向获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严禁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六)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1.供精者基本条件:①供精者必须原籍为中国公民;②供精者赠精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③供精者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④供精者对所供精液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并签订供精知情同意书.2.自精保存者基本条件:①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时,有合理的医疗要求,如取精困难者和少,弱精症者;②出于"生殖保险"目的: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者;男性在其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③申请者须了解有关精子冷冻,保存和复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3.人类精子库不得开展的工作:①人类精子库不得向未取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液;②不得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液;③不得提供新鲜精液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精液冷冻保存需经半年检疫期并经复检合格后,才能提供临床使用;④不得实施非医学指征的,以性别选择生育为目的的精子分离技术:⑤不得提供2人或2人以上的混合精液;⑥不得采集,保存和使用未签署供精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⑦人类精于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供精,⑧设置人类精于库的科室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专职人员不得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伦理论文

1 正确认定亲子关系 采用供精人工受精及供卵或供胚IVF-ET技术所生子女,都会有遗传父亲、遗传母亲、抚养父亲、抚养母亲,乃至孕育母亲等几种亲属同时并存,谁是孩子真正的父母?如何正确认定亲子关系?对此一定要冲破传统血缘亲属的思想束缚,遵循抚养为重的原则,确认 抚养父母是孩子的真正父母。这是因为生殖只是个生物学的短暂过程,而抚养需长期提供孩子的一切生活资料还要花费心血实施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生活能力、文化知识。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抚养父母既然尽到了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义务,而这又是遗传父母未曾做到的,抚养父母自然应有做父母的权利。这种伦理观的确立是ART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前提。在国家尚未对此立法之前,应以《继承法》中关于领养子女及赡养人权利义务的有关条文作为法律依据,保障抚养父母与供精、供卵、供胚所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的确定,以保障这种伦理观念的确立。2 严防背离计划生育要求的负面效应发生 ART的临床应用,对计划生育少生、优生的要求虽能发挥积极作用,但如果管理及技术不规范,也可能会有背离要求的负面效应发生。因此,一定要趋其利避其害,切实做到:对就诊患者坚持实行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的对照检查,把治疗对象严格控制在准生人群范围内,防止计划外生育出现。对供精、供卵人的选择,必须严格按规定条件筛选,防止因选择不严造成性传播疾病、遗传病的扩散,影响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对精子库的管理,必须坚持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准提供5个不同地区患者妊娠的规则。因为在保密互盲情况下,一个供精者的精子如果多次使用,会人为地增大非亲属间的近亲婚配几率,据WHO的资料统计,近亲婚配所生后代的先天性疾病,比正常对照组要高150倍。对此一定要警惕,务必防患于未然。3 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在ART的治疗过程中及以后,都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对供者、患者及所生子女间要严格执行保密、互盲的纪律,以维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在确定治疗方案时,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应向患者提供咨询、告知治疗过程、成功率、局限性、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在患者完全知情的基础上签定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协议,方可施治。4 认真贯彻卫生部的“两个办法” 2001年2月,卫生部颁发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ART的各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使ART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从政策法令的高度,保证了ART的健康发展。所有ART的从业人员,一定要以“两个办法”作为自己工作的准绳,把贯彻“两个办法”的工作落到实处。(选摘自《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 2004年8月第2卷第8A期 马 兰 2005-12-13 13:03:50 )

1、父母角色多元化

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

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

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

3、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

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

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

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

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人工生殖的相关规范

1、卫生部近期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这3个文件具有诸多的新闻点,其中一条即为对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为此,不育夫妇实施授精前,必须签订《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卫生部严禁克隆人 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了10大禁止,这10条明令禁止中引人注目的两条是,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克隆人。

3、供精赠卵及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强调知情同意

卫生部近期出台的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几项文件更多地强调了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这一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说,这项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同样,捐赠精子卵子者也需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

参考资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1.父母角色多元化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是“谁分娩子女,谁是子女的母亲”,而父亲的确认则由母亲之受胎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来推定,并辅之以婚生子女之否认作为弥补,这种判断标准已不能适应人工辅助生育方式。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但人工生殖如果经过公证,它的公信力应当要强得多,也更容易使得通过人工授精产生的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3.近亲婚配难以控制在自然生殖下,我们根据亲等亲系等自然联结机构很容易把握亲属范围及其血缘关系,从而确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亲属制度。但随着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现在的人工生殖技术能够“超自然”的产生子女,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后代,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系统,这样使得近亲婚配难于禁防。血亲通婚的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血亲通婚是指辅助生育技术后代的近亲婚配。自然生殖下,人的血缘关系单一明确,管理上亦能清楚地把握和控制。但人工生殖下,少数供体在同期或不同期内有多个身份不明的后代,而且由此出生的人并不明确彼此乃至自己的血缘关系。这些带有共同遗传基因者在现今社会人际中相遇随机性大,如发展到结婚及生育子女,则必然带来近亲生殖的社会危害,影响人口优生。因此,应该从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高度来严格管理生殖技术。4.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计划生育实行严格的生育指标管理,而该指标以婚姻或夫妻关系为依据。那么,在人工生殖子女的多元父母角色中,该指标应定之于谁,颇难解决。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5.技术操作失误或失控引起的社会矛盾利益机制和不良生育观念向人工生殖的渗透,加上技术的非隐秘性,各种医疗单位、私人诊所、江湖医生等都来开展人工生殖业务,这样可能使该技术手段被扭曲和泛滥,导致商业化和营利化取向。现代生殖技术在我国研究的时间不算很长,规模与能力又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由此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并不是非常突出,但是我国卫生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调整,相信随着现代生殖技术的日臻成熟和广泛应用,相关的立法工作会越来越完善。

这些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亲属法方面,血亲关系,基于亲属关系而衍生出来的财产性关系,比如继承、抚养/扶养这些。

辅助生殖技术论文

这个需要有相应的课题支持比较好吧!至于论文的格式什么的,可以看看别人以前写过的论文,进行参考,中国知网上可以搜索一下。

从事妇产科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多年。2005年获妇产科生殖内分泌硕士学位,2005年在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进修学习,2011年参加江苏省卫生厅“两岸医护交流项目”赴台湾新光医院研修学习辅助生殖技术。擅长女性不孕不育、月经失调、习惯性流产的诊治,熟练掌握促排卵、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发表科研论文十余篇,其中“抑制素-激活素-卵泡抑素系统及其受体在多囊卵巢综合征中的应用价值研究”课题获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抑制素-激活素-卵泡抑素系统对卵巢功能的调控作用”获苏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地点:生殖医学中心(急诊对面5号楼5楼)

Botros Rizk

CFG全球医疗总监、美国试管婴儿教父

Botros Rizk教授是生殖研究和治疗领域的医学博士,擅长试管婴儿领域内疑难杂症的治疗。作为生殖内分泌学和不孕不育学的教授和负责人,他在不孕不育和生殖医学领域发表了 150 多篇论文并担任多个专业杂志期刊的主编和美国生殖医学会研究生课程的审稿负责人。

Botros Rizk教授根据多年对试管婴儿领域里疑难杂症的治疗经验并结合其深厚的学术造诣,撰写 40多本专业医学书籍,至今都作为包括美国、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医科大学教学用书。

Botros Rizk教授师从诺贝尔奖得主Robert Edwards(罗伯特•爱德华兹)。Rizk教授担任南阿拉巴马大学生殖内分泌、不育症、妇产科终身教授和负责人。他是美国体外受精和 ART 项目的医学、科学、实验室主任和临床顾问。

Botros Rizk教授擅长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和国际卵巢刺激综合征,并担任中东生育协会的 主席,美国生殖医学会(ASRM)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 研究生课程讲师。其撰写的针对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的书籍被认为是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OHSS)的标准参考。

美国试管婴儿教父

美国生殖医学学会国际委员会联合主席

美国南阿拉巴马大学终身教授

美国妇产科学院院士

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

高复杂性临床实验室主任

Botros Rizk教授是生殖研究和治疗领域的杰出专家,同时拥有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其他数个国家的行医职业资格,擅长试管婴儿领域内疑难杂症的治疗。作为生殖内分泌学和不孕不育学的教授和负责人,他在不孕不育和生殖医学领域发表了150多篇论文并担任多个专业杂志期刊的主编和美国生殖医学学会主席研究生课程的审稿负责人 。

Rizk 教授根据多年对试管婴儿领域里疑难杂症的治疗经验并结合其深厚的学术造诣,撰写40 多本专业医学书籍,至今都作为美国、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科大学教学用书。

Botros Rizk教授师承诺贝尔奖得主、英国试管婴儿先驱、试管婴儿发明者Robert E dwards(罗伯特•爱德华兹) ,在剑桥大学伯恩霍尔医学院开始他的生殖医学生涯。1993 年,鉴于Botros Rizk在剑桥大学3年任职期间的杰出服务,获得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

Rizk 教授担任南阿拉巴马大学生殖内分泌、不育症、妇产科终身教授和负责人 。他是美国体外受精和ART项目的医学和科学主任、实验室主任和临床顾问,在学术领域上开辟了女性生殖系统免疫和防御课题的先河。

CEF全球医疗总监

CEF创始人、院长

师从诺贝尔奖得主

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

加拿大皇家内科与外科医师学院院士

美国妇产科学院院士

三重认证 擅长不孕不育疑难杂症治疗

Botros Rizk教授是美国生物分析、胚胎学和男科学委员会以及高复杂性临床实验室主任,同时获得美国妇科专业委员会认证、美国生殖内分泌/不孕不育专业委员会认证、美国生物分析/胚胎学/男科学专业委员会认证,是全球为数不多获得3重认证的医生。作为生殖研究和治疗领域的杰出专家,Rizk教授同时拥有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其他数个国家的医疗执业资质,尤其擅长处理多次试管婴儿周期失败等疑难杂症的治疗。

产研结合 实践方出真知

Botros Rizk教授在不孕不育和生殖医学领域发表了200余篇论文,出版了40余本专业书籍,部分至今作为美、中乃至全球的医科大学教材书在使用。Rizk教授的影响力不仅在科研领域,他在2014年11月20日AAGL(国际妇科微创大会)进行实时远程手术直播,受到在加拿大温哥华参会的2000多名外科医生观摩。他本人带领的团队所展示的用肌腱组织切除系统切除子宫间隔外科手术视频,更是于2015年获得了第44界国际妇科微创大会“最佳外科手术视频之一”的荣誉称号。此外,Rizk教授还是卵巢促排的长方案的研发者之一,这个方案成为了沿用至今的经典方案。

医疗世家 学术传承

Botros Rizk教授出生于医疗世家,母亲是著名的妇产科医生,家中长辈在埃及是名气不小的外科医生。不仅如此他的求学背景也十分耀眼,师从三位导师皆是生殖科与妇科发展历史上极有地位、做出突出贡献的里程碑式的学者。

当前任职

美国生殖医学学会国际会员委员会联合主席

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特别工作组主席

中东生育协会主席

美国南阿拉巴马大学的生殖内分泌和不孕不育科终身教授兼主任

美国南阿拉巴马大学体外受精和生殖内分泌实验室主任

沙特阿拉伯吉达王国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大学生殖内分泌和不孕妇产科杰出兼职教授

地中海生殖医学学会,科学顾问委员会成员

埃及生育和不孕不育杂志,北美副主编

专业资质

1981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内外科全科医学学士。

1982年,美国外国医学毕业生教育委员会(FCFMG)

1983年,美国外国医学毕业生教育委员会(VQE)

1984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一期,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

1985年,英国全科医学委员会,通过英国执业医师考试

1988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二期,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

1992年,宾夕法尼亚州费城,通过联邦执照考试

1993年,鉴于担任大学讲师或教授这3年期间的杰出服务,获得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

1996年,加拿大皇家内外科医学院会员

1997年,美国生物分析、胚胎学和男科学委员会,高复杂性临床实验室主任。

1998年,美国妇产科学委员会外交官

1998年,美国妇产科学院院士

1998年,美国外科医师学会会员

2000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院士

专业委员会认证

1988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妇产科认证

1988年,美国妇产科委员会妇产科认证

1997年,美国生物分析委员会胚胎学和男科学认证

1996年,加拿大皇家外科医师学院妇产科认证

1993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对顾问岗位的认证

1992年,美国国家医疗委员会联合会认证

1984年,美国外国医学毕业生教育委员会认证

1985年,英国专业语言和医疗委员会,英国医学总会认证

1981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认证

主要学术荣誉

1978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解剖与生理学荣誉学位

1979 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药理学和寄生虫学荣誉学位

1980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儿科学荣誉学位

1993年,英国剑桥大学临床学院,文学硕士

1995年,比利时布鲁塞尔,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关于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组

1995年,作为美国东区代表在英国伦敦皇家妇产科学院任职

1995年,美国生育协会第51届年会“疑难患者避孕问题”圆桌会议主席

1997年,美国生殖医学会年会“雌激素与口服避孕药的雄性性征对比”圆桌会议主席。

1999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中东生育学会分会主席、第三届妇产科微内窥镜世界大会主席。

2000年,南阿拉巴马大学医学院1999-2000,2000-2001毕业班十佳教师称号

2001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主席,教授排卵诱导研究生课程

2002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主席,教授辅助生殖技术研究生课程

2003年,美国生殖医学会国际委员会联合主席

2003年,世界妇产科大会第十七届国际妇产科联合会特邀专家

2004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第60届年会主席

2005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第61届年会,子宫肌瘤会议主席

2005年,中东生育协会 埃及卢克索全体会议12届年会特邀发言人

2006年,地中海生殖医学学会全会主题演讲人

2007年,埃及生育与不育协会第十二届年会全会主题演讲人。

2009年,亚历山大女性论坛 第三届亚历山大论坛主席

2009年,美国生殖医学会研究生课程主席

2010年,埃及生育和不育杂志北美副主编

2011年,亚历山大妇女健康研讨会会议主席

2012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第68届年会联合主席

2013年,第一届非洲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妇产科区域会议特邀发言人

2014年,埃及生育和不育期刊编委

2015年,美国生殖医学会第48届年会研讨会主席,发表《辅助生殖技术促排卵的并发症》《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主题演讲

2015年,第三届国际基因组医学会议特邀发言人,发表《预测和处理卵巢过度刺激》《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促排卵并发症》《子宫内膜异位症和辅助生殖技术》《子宫异常》等主题演讲

2016年,第二届埃及生殖医学学会国际会议特邀发言人,发表《预防和处理卵巢过度刺激症》《手术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主题演讲

2016年,美国生殖医学会会议主席,发表《优化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的临床方法》演讲

2017年,中东生育协会第24届年度科学论坛会议主席

2018年,国际温和助孕学会,关于辅助生殖的温和方法的第九届世界大会主席

2018年,第十二届土耳其德国妇科大会会议主席,发表《生育能力保留》《多囊性卵巢综合征促排卵》等演讲

2018 年,中东生育协会主席,发布《生育能力保留最新研究》《体外受精前超声的检查价值》主题演讲

2019年,墨西哥蒙特雷第一届国际Citmer研讨会特邀发言人

2019年,印度班加罗尔第二届掌握与卓越会议特邀发言人

主要出版书籍

《子宫内膜异位症》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1998

《子宫内膜异位症土耳其语》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2001

《子宫内膜异位症第二版》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2003

《子宫内膜异位症西班牙语第二版》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2006

《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

《不孕不育和辅助生殖》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

《子宫内膜异位症:当前治疗和未来趋势》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09

《生殖医学和不孕不育的超声检查》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

《促排卵,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

《临床不孕症和体外受精》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12

《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妊娠》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

《氧化应激与女性健康》美国纽约Humana出版社,2012

《男性不育症的医疗和外科治疗》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13

《生育能力保留:进展和争议》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14

《妇科超声检查》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4

《妇科实践中的雄激素》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5

《妇产科中的高难度实际案例》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16

《女性医疗护理》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6

《生殖医学中的标准操作程序》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17

《辅助生殖技术并发症和结果》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7

《生殖医学中的男性不育症:诊断和治疗》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19

《辅助生殖中的争议》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19

《子宫肌瘤》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19

《促排卵第二版》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9

《妇科急症的诊断和处理手段:超声和腹腔镜检查》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20

《妇科内窥镜手术》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20

《全球不孕不育症》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20

l 师从试管婴儿之父

Botros Rizk教授师从诺贝尔奖得主、英国试管婴儿之父Robert Edwards(罗伯特·爱德华兹) 。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手术便是由Robert教授完成,迎接万众瞩目的小Louise Brown(路易丝·布朗)来到世上。

l 师从B超妇检第一人

同时,Botros Rizk也经Stuart Campbel(斯图尔特·坎贝尔)授业。Stuart教授是妇产科超声波诊断的先驱者,胎儿生物测量图表的发明人。此外,Stuart教授还参与并发明了B超技术。

l 师从多囊PCOS先驱

Howard Jacobs是Rizk教授人生中另一位令人尊敬的导师,他堪称研究多囊卵巢综合症PCOS的先驱。受到这位教授的启发,Rizk教授在“卵巢促排”及“卵巢过度刺激征”方面出版了多本书籍。

40+教科书级别医学书(部分书籍)

Rizk 教授共撰写 40 多本专业医学书,其中部分书籍至今都作为美国、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科大学教材书在使用。

个人主要著作

《世界诊所系列生殖医学杂志》

《生殖生物医学在线》

《美国生育和不育杂志》

《美国妇产科杂志》

《埃及生育协会杂志》

《中东生育协会期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子宫内膜异位症》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

《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不孕症和辅助生殖》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不孕症和辅助生殖》人民卫生出版社

《ART 并发症和结果》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生殖医学中的超声检查》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氧化应激与女性健康》美国纽约Humana 出版社

《临床不孕症和体外受精》美国 Jaypee 兄弟医学出版社

《男性不育症的医学和外科管理》美国 Jaypee 兄弟医学出版社

《生殖医学实验室和临床实践标准操作程序》英国伦敦 CRC 出版社

全球协会荣誉认证(部分荣誉证书)

Botros Rizk教授多年持续获得全球各协会的荣誉认证,任职美国生殖医学学会国际会员委员会ASRM联合主席、ASRM研究生课程主席、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特别工作组主席、中东生育协会主席以及地中海生殖医学学会科学顾问委员会成员。1998年,Rizk教授成为历史上最年轻的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成员。2000年,Rizk教授因卓越贡献被南阿拉巴马大学授予生殖内分泌、不育症、妇产科的终身教授头衔,并担任南阿拉巴马大学生殖中心负责人。2018年,Rizk教授更是受邀出席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学院会议发表重要演讲,并受到在英国国会大厦参加晚宴的顶尖待遇。

深耕学术 受邀出席研讨会

在第153次德国世界大会和国际会议上发言

2013年10月在亚德斯亚贝巴举办国际妇产科联合会

2015年6月克利夫兰诊所生殖内分泌课程

2016年第2届国际科学会议暨研讨会

2018年4月德国土耳其妇科学学会会议

2019年10月第75届美国费城生殖医年会

2019年11月第26届埃及开罗中东生殖协会

2019年11月埃及生殖医学会年会

2019年10月广州CFG生殖与妇科高层专家会

2019年10月上海首届辅助生殖疑难问题高峰论坛

2019年10月受邀参访瑞金医院、仁济医院

生殖技术相关法律研究论文

1、父母角色多元化

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

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

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

3、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

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

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

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

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人工生殖的相关规范

1、卫生部近期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这3个文件具有诸多的新闻点,其中一条即为对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为此,不育夫妇实施授精前,必须签订《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卫生部严禁克隆人 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了10大禁止,这10条明令禁止中引人注目的两条是,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克隆人。

3、供精赠卵及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强调知情同意

卫生部近期出台的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几项文件更多地强调了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这一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说,这项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同样,捐赠精子卵子者也需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

参考资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首先,精子质量不能保证,那么如果小孩在生理上有缺陷由谁来承担后果;其次,.难以确定父或母亲的身份地位,那么在父母亲及孩子的人身权方面会有影响,从而引起抚养、赡养以及财产方面的影响,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影响。

这些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亲属法方面,血亲关系,基于亲属关系而衍生出来的财产性关系,比如继承、抚养/扶养这些。

电大的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 毕业 论文的时候,必须重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题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学专业论文的质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民法 1、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论民法的权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为的转换 4、强制性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影响 5、法律行为的形式及其对效力的影响 6、论不法给付 7、论胎儿的利益保护 8、论亡者的利益保护 9、新型生殖技术对民法的挑战 10、论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业单位法人化问题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质的 反思 14、法人与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关系分析 15、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异同 16、论表见代理 17、论诉讼时效 18、论保证期间的性质和应用 19、试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体系 20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 21、论债与民事责任 22、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24、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5、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探讨 26、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27、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8、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9、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30、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体系与特色 31、合同担保制度 3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研究 33、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与法律思考 34、试论善意取得 35、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36、试论特许 经营合同 37、融资 租赁合同 研究 38、抗辩权制度研究 39、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40、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41、退伙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 42、、名誉权问题研究 43、、抵押权问题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 45、风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刑法 1、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解析 2、刑事违法性根据研究 3、犯罪主体的消极身份研究 4、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研究 5、刑事犯与法定犯之比较研究 6、认识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7、犯罪客体的理论价值研析 8、犯罪情节论衡 9、特别自首与人权保障 10、法规竞合研究 11、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1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困境及改进 13、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14、金融罪论纲 15、论非法经营罪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民事诉讼法 1.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4.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探究 5.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6.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9.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0.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1.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运用 15.对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 17.送达制度研究 18.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19、诉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 21、关于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 22、试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探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2.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3.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学术伦理论文

十五个伦理学论文选题:

1、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

2、当今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哲学规律。

3、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的“问题轨迹”及其精神形态。

4、《论语》伦理道德思想的精神哲学诠释。

5、青少年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探究。

6、伦理道德,因何期待“精神哲学”。

7、改革开放三十年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问题研究述论。

8、旅游伦理道德判断与结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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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起源和发展规律研究。

11、回归真实需要:食品安全的经济伦理学审读。

12、中小民营企业衰退现象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13、我国民营企业衰退现象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14、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15、经济伦理学视角下的商业地产开发。

学术伦理是学术人在科学知识的生产、交流、传播以及评价过程中所遵循的内在价值关系要求。学术伦理包括学术道德在内的一切学术规范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原则,也决定着学术人的学术良心、道德理想及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并非一个孤立的、独独只在我们国家才有的现象,它在世界上不同的历史时期,好多的国家都曾经发生过,但是目前像我们国家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主张把学术不端界定为学术腐败,却是独此一家。一、学术不端的现象学术不端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但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手段之恶劣,可能是中国学术界最大的特色,一般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1)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抄袭就是窃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而剽窃的意思是抄袭,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或他人的文字、成果作为己用。其实抄袭和剽窃都是一回事,就是使用他人文章的内容而不注明来源,而把他人作品的内容据为己有;甚至有的只是把作者名字换换,内容几乎是一模一样。(2)一稿多投。同一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同时发表或先后发表。内容大部分相同,只有局部不同,如行文次序调整;或文章名称略有不同,在不同媒体上重复发表。(3)一个学术成果多篇发表。学术人为了追求发表数量,将一篇论文拆分成几篇发表、一次成果多次反复使用、同一成果被拆成多篇文章发表、同一实验被分成多种角度阐发。其实多篇文章主题完全相同,内容大部分重复。(4)弄虚作假。为了提高文章发表机会,学术人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伪造虚假的观察和实验结果,伪造论文获得国家重点基金资助。(5)不当署名(未参与创作及未经他人许可)。指学术人在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文、专著写作,通过不正当手段,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二、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和学术界采取的措施长期以来,为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国内相关部门和学术界都非常关注学术不端的问题,并且已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利用学术界内部力量对其进行治理。教育部于2009年3月发布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提出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同时,成立了学风建设协调小组,应用了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学术主管部门不仅开发了各种针对学术不端的检测软件,而且高校、科研机构也纷纷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出台了有关学术道德的规范、政策或试行办法等,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倡导学术规范、净化学术空气的作用。三、引起学术不端的原因1.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碰撞。在大学里,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就如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样,非要界定出何者为第一性和第二性的问题,或者谁决定谁的问题。而在我们国家的有些学校里,无论是大学、中学、小学、学校的领导对学术人行政干预太多。从而直接导致学术权力在其淫威下失去了话语权;学者在其行政事物的干预下失去了学术创作的自由;某些学校行政领导为了达到其某些政治目地以及学术人为了自己的某些利益也就慢慢丧失做人的底线,丧失了尊严。行政与学术共同发展,且两种权力应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高校的考核机制。对于教师来说,高校考核机制是否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教学行为。目前,学校的管理和考核机制都是由学校行政机构主导,且某些行政领导按照他们制定的指标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常常强行让教师干些大量与学校教学无关既违背教育规律且毫无意义的事情。像目前大学考核的指标,职称的评定往往参照是教师每年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数量而不是教师的教学量,这就使得教师都把重心倾向于学术研究,轻视教学。教学受不到重视,教学质量下滑;考核机制的不合理,也促使教师在繁忙的教学之余还得应付这些考核的量化指标,变得急功近利,根本无心于自己想做的研究。3.腐败盛行。在全国有一些权威学者,他们利用手中把持的权力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打击异己,以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经济利益为目的建立了一个腐败的灰色关系网。具体表现就是在项目评审、重点学科、学位点评审等等环节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只要是他们的利益共同体,就有可能分而食之,其他人只能靠边站。整个学术评审活动被搞得是乌烟瘴气,严重影响了学术界纯粹的学术氛围,也沉重打击了真正有实力和水平的学者。结果,造成有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依据的是灰色关系网中的内部准则,不愿意遵守各种正式的规章制度。最终导致伦理基础在公共秩序越走越远。4.有的高等学校内设的学术委员会形同虚。2014年3月11日,教育部正式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要求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与学术有关的职权。有的学术委员会作为与学术人最直接接触的监管机构居然对学术道德失范现象麻木,到见怪不怪,甚至百般维护本单位涉嫌抄袭、剽窃的当事人,这种护短行为也令对学术道德失范不满的学者感到无能为力。还有,一些学者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问题持容忍、默许态度,其实这也是一种纵容。四、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之于学术不端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等法规虽然对加强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术不端的行为的处理有了一些专门规章制度,但是由于这些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模糊,并且在实际应用中却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就无法有效地规制学术不端者的行为。此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创新(创新本就是智力创造的活动,这种创造过程和结果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反之没有创新也就谈不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创新的智力成果,没有知识创新何来的保护对象)。在学校及科研机构,创新是学术研究活动的根本目的与意义,也是一切学术研究的生命所系。高校是知识创新的主要阵地,是推动科技发展的主体。在当今这样一个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持续发展的基石,创新是学术的生命。只有全面保护权利人的科技和智力成果及其他们的合法权利,才能调动人们创造的主动性、积极性,继而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总之,要遏制学术不端行为,除了专门规章制度规范其行为,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外,就是要各监管部门有所作为。再之,从制度设计、舆论引导上摒除急功近利的做法,多给学术一点时间,大力营造宽容、包容的环境,让学术人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个课题,继而使那些真正做学问的人获得更大的认可。还有,学术创作是一个人非常艰辛的过程,任何一位严谨的、具有学术责任心的学者,对学术创新的艰辛都有深切体会,所以社会应对大学有所宽容,对学者有所包容,应当允许学者们做些平庸的事,说些平庸的话。

近些年,高等教育学术界有关著名大学教授、学者抄袭、剽窃论文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否意味着学者们“学术道德的沦丧”。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学术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议学术道德问题》

摘 要:近些年,高等教育学术界有关著名大学教授、学者抄袭、剽窃论文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否意味着学者们“学术道德的沦丧”。“学术道德沦丧”的主要原因在于学者学术主体意识的忽视、外部监督机制的缺乏以及在对学者的培养过程中学术道德风尚的弱化,笔者认为学者们自我反思的时刻已经到来,在外部舆论监督之下要发扬大师风范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学者 学术道德 论文剽窃

近些年,有“象牙塔”之美誉的高等学府及学术研究机构不时传出学术腐败事件,而关于大学教授学术造假、论文剽窃等相关报道也铺天而来,人们在深感不安之余,难以相信神圣的学术圣地正在瓦解,不禁质问: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的大学教授与学者是否仍然代表“民族的脊梁”,如何“德高为师,身正为范”?笔者就这一现象,搜集有关问题加以透视,分析其深层原因,从而探究解决之径。

一、问题的提出

以学术抄袭、剽窃和造假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腐败现象,近年来出现频率极高,一些著名高校的著名教授纷纷爆出丑闻,学术道德的沦丧似乎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状态,也似乎越来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共同话题。

近些年来,许多大学教授放弃踏踏实实做学问的本职工作,公然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制造“学术泡沫”伪造数据、侵吞研究经费从而中饱私囊。在一些大学中,论文、成果也成为晋升职称的“敲门砖”或追名逐利的“利器”,因而为了成为教授、知名学者,不惜损毁学术道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总体而言,学者们学术道德呈现整体的滑坡现象,而学术或论文抄袭、剽窃和造假等,这是学术的欺行为,作为一个警醒的提示,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学术道德的沦丧”。

二、“学术道德沦丧”的原因

在学术界出现腐败现象之际,我国许多学者将其原因归结为外部力量的驱使,如对现行学术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的批判,他们认为一些学术作假和质量低下的典型案例大多与对学术成果的过分数量要求有关,对大学教师的评价过于频繁、重量化轻质化,科研成果、科研经费在教师评价中权重过大,因此造成了学术界急功近利的浮躁学风。

我们应当承认,高等教育中对大学教师、教授与学者群体的评价与学者自身的发展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教师的职称、奖励、晋升、地位、待遇与评价直接挂钩,所以促使大学教师群体们不断地发表论文、申请课题、产出科研成果。这种外部评价机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功利主义的凸显,助长了学术的批量生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术腐败现象。

就教师评价而言,更多的是一种激励措施,促进大学教师学术研究与献身精神的品质,所以笔者以为教师评价与学术道德的沦丧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由于各国的大学教师评价制度不同,却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学术道德的滑坡,笔者以为高等教育内外部的发展变化会产生一系列影响,但更多的原因在于学者自身,归纳以下几点:

第一,工业化社会对产品、物化的重视而忽视了人本身,从而导致学者学术主体意识的缺乏,相应地也忽视了学术道德规范的建设。

在工业化社会与市场竞争的情形下,以论文为代表的教学科研成果是为社会所认同的大学教师的价值,学者们通过论文展示出在其领域内的辛勤创造与刻苦研究,只有将最终的研究成果发表出来或者产品化,才能表明学者的学术、社会地位与作用,而在成果背后教授、学者的努力及其本人的存在状态被整个加以忽视。因此,大学教师在某种程度上沦为科研的奴隶,只是“学术成果的生产工具而不是学术创造的真正主体。鲜活生动的主体性学术创造为实用的、工具性的学术活动所束缚、所牵累”,①而单纯的追逐学术成果,缺乏学术主体性意识的构建。这导致大学教师、教授自身对学术道德规范的忽视,他们看重结果的产出而忽视了进行教学、科研这一过程本身的价值,忽视学者对研究所负有的道德责任。

学者们在历史中形成的内部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在功利主义和实用理性的影响下,失去了原有的神圣性与纯洁性,成为一个“正在瓦解中的职业”,学者的献身精神消失,道德意识也不同程度地呈下降趋势发展。

第二,学者、教授是高深学问的看护人,是其道德行为的自律者,缺乏外部社会公众的监督,外在评价机制的缺失导致学术道德的滑坡。

目前尚未在学者同行间或社会公众机构中建立对学者学术道德评价的规范与标准,各国对大学教授的评价机制过于侧重于科研成果和学术产出,而没有涉及到对学术道德的评价。这种对学者学术道德外部评价、监督的缺失,加上学者“内部的学术道德标准”的约束力的下降,助长了学术腐败的滋生。而面对已经出现的学术腐败现象和道德沦丧问题,也没有有力的部门、机构或机制加以监管,这种放纵或者纵容的态度必将进一步加剧学术道德的衰退。

第三,高等教育在人才的培养和对学者社团成员的学术训练过程中弱化了学术道德氛围的营造,影响到学术自律氛围的形成。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各国的高等教育超着大众化的方向发展,在普及高等教育的世界中,精英高等教育受到冲击并出现衰退的迹象。对于人才的培养和学者的训练,工作的重点集中在如何进行科学研究、如何更多更好更快的进行论文的产出。自由的学术氛围的构建在现实状态下被压抑亦或扭曲,而有关学术道德的建设并没有受到重视,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

三、探究加强学术道德之对策

由于学者“内部的学术道德标准”的衰退,是否意味着需要更加依靠外部的诸如法律这样强制性力量的约束呢?笔者以为不然,学者、大学教授作为进行高深学问研究的主体,他们对学术道德负有直接的责任。学术道德状况的改善和水准的提高,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学者和大学教授们的自觉、自律以及努力。

第一,学者和大学教授群体的自身反思。

“治学是学术界的生活方式。治学也有它非同一般的伦理道德。这种伦理道德标准从治学的对象即高深的学问中取得其特性”。②学者是治学的主体,只有他们才能把握学术的特性与内在价值,也只有他们才能理解、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继而遵守其标准。

他们是治学者,具有自我反思的能力,他们是教学科研的主体,也具有反省的自觉性,所以学术道德的建设更多需要依靠学者们的自我反思,而在现阶段,我们应当积极倡导批判、反思的风气。

第二,学术道德标准的建立以及发挥外部舆论监督机制的作用。

学者“内部的学术道德标准”主要凭借学者的“良心”加以维持,学者道德的基本准则有四条,即: 坚持学者社团中所有成员都必须在高等教育的某一领域受过长期的系统训练;为教授们保留尽可能大的自治天地,允许教授们选择自己的研究课题和实施研究的方法;强调学者对本学科的道德责任,学者必须诚实地面对事实;那些已完全履行了以上责任而又在解释某一鲜为人知的领域中获得成功的人,还要承担起把发现公布于众的责任”。③但事实上,这些基本准则并没有以明确的规范的形式存在并流传,也没有强制性的推广与普及,仅仅依靠自觉行为,这一方式显然不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所以明确学术道德规范、树立学者的学术道德价值是必要的。

相对于纯粹的自律行为,高等教育外部舆论监督机制的作用也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学者学术道德评价的责任在历史中的某些事件,事实上已经转移到了社会公众身上,比如学者发表的与战争有关的研究成果。高等教育外部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建立对学者的评价机制,并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这是解决“学术道德沦丧”所必不可少的。

第三,树立大师风范的学术楷模,倡导学术道德之风。

在中外教育史的发展历程中,曾经出现过诸多学术大师,他们不仅以专业精深、博闻强识而闻名,更以其严谨的学风、独特的人格魅力著称于世。大师风范是学术道德的理想境界,也是学术道德建设的标杆和旗帜,朝着这一方向的价值引导必然可以开辟一条通往理想境界之路。大师风范的学术道德风尚可为世之楷模,从而净化学术领域之名利风气,引领学术潮流的积极健康发展。

注释:

①张济顺.教师评价与学术道德.中国大学教学.2002(9).

②③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3):1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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