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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相关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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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相关法律研究论文

1、父母角色多元化

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

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

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

3、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

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

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

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

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人工生殖的相关规范

1、卫生部近期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这3个文件具有诸多的新闻点,其中一条即为对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为此,不育夫妇实施授精前,必须签订《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卫生部严禁克隆人 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了10大禁止,这10条明令禁止中引人注目的两条是,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克隆人。

3、供精赠卵及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强调知情同意

卫生部近期出台的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几项文件更多地强调了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这一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说,这项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同样,捐赠精子卵子者也需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

参考资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首先,精子质量不能保证,那么如果小孩在生理上有缺陷由谁来承担后果;其次,.难以确定父或母亲的身份地位,那么在父母亲及孩子的人身权方面会有影响,从而引起抚养、赡养以及财产方面的影响,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影响。

这些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亲属法方面,血亲关系,基于亲属关系而衍生出来的财产性关系,比如继承、抚养/扶养这些。

电大的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 毕业 论文的时候,必须重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题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学专业论文的质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民法 1、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论民法的权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为的转换 4、强制性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影响 5、法律行为的形式及其对效力的影响 6、论不法给付 7、论胎儿的利益保护 8、论亡者的利益保护 9、新型生殖技术对民法的挑战 10、论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业单位法人化问题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质的 反思 14、法人与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关系分析 15、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异同 16、论表见代理 17、论诉讼时效 18、论保证期间的性质和应用 19、试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体系 20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 21、论债与民事责任 22、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24、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5、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探讨 26、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27、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8、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9、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30、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体系与特色 31、合同担保制度 3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研究 33、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与法律思考 34、试论善意取得 35、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36、试论特许 经营合同 37、融资 租赁合同 研究 38、抗辩权制度研究 39、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40、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41、退伙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 42、、名誉权问题研究 43、、抵押权问题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 45、风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刑法 1、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解析 2、刑事违法性根据研究 3、犯罪主体的消极身份研究 4、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研究 5、刑事犯与法定犯之比较研究 6、认识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7、犯罪客体的理论价值研析 8、犯罪情节论衡 9、特别自首与人权保障 10、法规竞合研究 11、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1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困境及改进 13、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14、金融罪论纲 15、论非法经营罪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民事诉讼法 1.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4.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探究 5.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6.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9.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0.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1.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运用 15.对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 17.送达制度研究 18.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19、诉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 21、关于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 22、试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探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2.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3.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生殖技术伦理论文

医学伦理学研究评价与应用论文(共3篇)第1篇:医学伦理学在生殖医学教学中的应用近年来,受婚育年龄推后、环境污染、不良生活习惯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孕症发病率逐年升高,亟需高素质的生殖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一门涉及胚胎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妇产科学、男科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科学,目前设置专门生殖医学学位授权点的机构并不多,大多仍是作为妇产科学下属的一个专业方向。而原有的妇产科学教学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生殖医学人才的培养,如何更好的培养生殖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是目前生殖医学教学的难点。不同于一般的传统学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临床的应用为医学伦理学带来了新的内容和挑战。为促进ART在临床不孕症治疗中的规范化应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于2001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文件单独公布,着重强调了医学伦理学在不孕症治疗临床实践中的重要性。我科从2013年开始尝试在培养生殖医学研究生时,增加生殖医学伦理相关教学内容,并通过问卷调查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以下简单阐述我们的教学方法及教学体会,以期为促进生殖医学教学改革提供新思路与新方法。1 / 5

第一节 概 述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人工生殖技术,从广义上说,包括控制生育技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是指辅助生殖技术.控制生育技术是将性与生殖分离,主要解决人口数量问题;而辅助生育技术是将生殖与性分离,主要解决不育问题. (一)人工授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人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人工授精(AIH),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AID),即使用供精者的精于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二)体外受精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又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Embryo Transfer,IVF—ET),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因此俗称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称为"试管婴儿".体外受精主要解决女性不孕问题,对于开展人类胚胎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三)代孕母亲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代孕母亲或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意义人工生殖技术利用得当,造福人类,利用不当则危害人类.而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其健康发展,造福人类,防止其异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①人工生殖技术应用,推广于社会,不是一个单纯的,孤立的科技问题,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习俗与道德观念的强烈冲击.立法可以克服社会的某些阻碍作用,促进生殖技术与社会的协调,②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有时并不安全.如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患者怀错孕,引发婴儿争夺战,患者因生殖技术而感染上艾滋病等.立法可以保障生殖技术的安全,并禁止生殖技术商业化,保证其纯洁性;③人工生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自然生殖的环节,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立法可以明确有关婴儿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身份,使生殖技术产生的复杂人际关系得到理顺,有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计划生育.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AID婴儿的父亲AID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那么,谁是AID婴儿法律上的父亲 许多国家的法律认为,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表达了愿将婴儿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视其为婴儿的亲生父亲. (二)AlD婴儿的法律地位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AID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这样的专门法规.丹麦人工授精法案规定,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日本自1957年第一例人工授精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主开展的对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即应否视为嫡子的问题进行了几十年的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英国则将AID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倾向于主张夫妻合意的AID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妻子进行AID,如果丈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他对婴儿有否认权. (三)AID的法制化管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AID应用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技术准则;很少对供精者进行遗传学检查;同一份精液被多次使用的情况很普遍,增大了近亲婚配的危险;由于操作者的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等等.因此不少国家都在加强人工授精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建立起人工授精管理法律制度.如加拿大实行有偿人工授精制度,规定只能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可享受保险,对出生的婴儿要详细记载,定期随访.法国法律规定,对婚姻关系稳定,男方确无生育能力以及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可以免费从本国的13个精子库中获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冰岛有50多个人工授精受孕点,由于人口稀少,为避免血缘婚配,特意从丹麦引进精子.南非规定要详细记录供精者身高,年龄,眼睛,头发和皮肤的颜色,人种,宗教,职业,教育程度和爱好,受者也需要接受相同内容的检查,并保证在生理,身体,社会和精神方面适合人工授精.英国不禁止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但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人工授精则应由不孕治疗中心的专家做出决定.在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孩子未来是否需要和承认父亲.匈牙利法律规定,只能是在本国定居,年龄在40岁以下,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经医生同意不能自然怀孕的妇女才可进行人工授精. 德国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许在婚姻关系内(夫妇)进行.美国1986年立法严令禁止使用新鲜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以防止息者感染上艾滋病.利比亚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和欺手段对妇女进行人工授精的任何人应处以监禁,妇女同意人工授精的也要处以监禁. 二,体外受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lVF婴儿的父母在IVF中,因配子来源和妊娠场所的不同,造成试管婴儿有多个母亲,多个父亲的复杂情况.在没有其他变数阶情况下,一个IVF孩子最多可能有5个父母:提供遗传物质精子和卵的父亲和母亲,提供孕育环境十月怀胎的母亲,仅仅承担养育义务的父母.从而将AID提出的"谁是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试管婴儿的父母"的问题. 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1990年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该名孩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因此,尽管试管婴儿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遗传关系,仍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因为孩子的遗传父母仅仅是分别提供了精子和卵子,他们互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养育孩子的合意.而养育父母则不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作为孩子的父母的共同愿望,因此应视试管婴儿为他们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 (二)受精卵和胚胎的处置1.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即受精卵和胚胎是不是人 是否享有继承权 销毁或丢弃多余的胚胎是否构成杀人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人,因此应尊重他们,不应把他们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未经主人同意就处理掉他们.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人,不应该具有同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2.胚胎的研究与处置.胚胎研究意义重大:可以改善体外受精技术;有利于移植胎儿组织治病;有可能解开癌的秘密,有助于征服癌症;可以了解先天性疾病和流产及不孕的原因,有利于及早发现遗传或染色体畸形以及有利于发展新的避孕药具等.但是,它也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但各国对此认识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立法. 与体外受精和胚胎研究相关的还有胚胎冷藏和保管问题.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配子的最长保管期为10年,胚胎的保管期为5年,任何配子或胚胎的保管期都不能超过其法定保管期限,准许在保管期后任由它死去.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法律草案建议,冷冻胚胎在保存5年后,在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是夫妻后必须销毁,但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同时,各国法律都禁止商业性获取胚胎. 3.限制胚胎植入子宫的数额.生殖技术的一个副作用是比自然妊娠多胎率明显上升.多胎妊娠对孕妇及胎儿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且加重了多胎家庭的负担.多胎妊娠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减胎术,这在今天虽已是较安全的手段,但因伦理道德和情感方面的问题而难被接受.因此一些国家如英,德和比利时已有立法限制胚胎移植的数目.如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移植进子宫的胚胎限制为3个.4.遗传物质的来源.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没有捐精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也不能使用捐献的精子.德国《胚胎保护法》不允许用已死亡的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 三,代孕母亲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孩子的父母这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生者为母.不论精子,卵子由谁提供,生育婴儿的妇女与其丈夫是婴儿的父母.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②根据遗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③按契约约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夫妇的子女.如美国新泽西,密执安等州的法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二)代孕是否合法代孕母亲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出租子宫,被他人看作生育机器,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也变相地使婴儿成为商品;加之有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姐姐替妹妹代孕,祖母替孙女代孕,造成家庭伦理关系混乱.因此,不少国家立法禁止代孕母亲.如瑞典认为,代孕母亲是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所以代生协议是无效的.1992年法国《生物伦理法律草案》禁止代孕母亲,那些已替人怀孕的妇女只能将生下的孩子归为已有,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1985年英国《代孕协议》法案规定,对从事商业性代孕行为和刊登与代孕有关的广告行为要进行刑事制裁.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受精卵只能由亲生母亲的子宫来孕育,如果植入其他妇女(代孕母亲)的子宫,医生和代理机构将受处罚.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和立法现状(一)人工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目前,上海,广州,哈尔滨,杭州等地都开展了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己赶上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为了制止一些单位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工授精除用于科学研究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为了解决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和伦理原则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患者的原则;②知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则.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②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③没有医学伦理委员会;④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于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1.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技术操作上严格掌握各项不同辅助生殖技术的适应证并排除禁忌证.健全,完善病案管理制度,随访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2.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人工授精的机构,在实施授精前,必须与不育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妊娠,子代以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情况,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并对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按规定保密. 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对于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还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 3.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应当做到4个"必须"和11项"禁止".4个"必须"是:①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②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③尊重患者隐私权;④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11项"禁止"是:①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②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③禁止实施胚胎赠送;④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⑤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⑥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⑦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⑧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⑨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⑩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11,禁止克隆人. 三,人类精子库管理(一)人类精子库管理的目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是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二)人类精于库的基本任务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人类精子库的基本任务是:①对供精者进行严格的医学和医学遗传学筛查,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库;②对供精者的精液进行冷冻保存,用于治疗不育症,提供生殖保险等服务;③向持有卫生部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④建立一整套监控机制,以确保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⑤人类精子库除上述基本任务外,还可开展精子库及其相应的生殖医学方面的研究,如:供精者的研究,冷藏技术的研究和人类精子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究等. (三)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为了促进人类精于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后代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精于库也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①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②知情同意的原则;③保护后代的原则;④社会公益原则;⑤保密原则;⑥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⑦伦理监督的原则.(四)人类精子库的审批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并符合《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①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③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④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⑤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⑥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五)精于的采集与提供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且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①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②精神病患者;③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④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⑤精液检查不合格者;⑥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于冷冻6个月后,经复检合格,方可向获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严禁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六)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1.供精者基本条件:①供精者必须原籍为中国公民;②供精者赠精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③供精者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④供精者对所供精液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并签订供精知情同意书.2.自精保存者基本条件:①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时,有合理的医疗要求,如取精困难者和少,弱精症者;②出于"生殖保险"目的: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者;男性在其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③申请者须了解有关精子冷冻,保存和复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3.人类精子库不得开展的工作:①人类精子库不得向未取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液;②不得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液;③不得提供新鲜精液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精液冷冻保存需经半年检疫期并经复检合格后,才能提供临床使用;④不得实施非医学指征的,以性别选择生育为目的的精子分离技术:⑤不得提供2人或2人以上的混合精液;⑥不得采集,保存和使用未签署供精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⑦人类精于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供精,⑧设置人类精于库的科室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专职人员不得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论文

这个需要有相应的课题支持比较好吧!至于论文的格式什么的,可以看看别人以前写过的论文,进行参考,中国知网上可以搜索一下。

从事妇产科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多年。2005年获妇产科生殖内分泌硕士学位,2005年在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进修学习,2011年参加江苏省卫生厅“两岸医护交流项目”赴台湾新光医院研修学习辅助生殖技术。擅长女性不孕不育、月经失调、习惯性流产的诊治,熟练掌握促排卵、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发表科研论文十余篇,其中“抑制素-激活素-卵泡抑素系统及其受体在多囊卵巢综合征中的应用价值研究”课题获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抑制素-激活素-卵泡抑素系统对卵巢功能的调控作用”获苏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地点:生殖医学中心(急诊对面5号楼5楼)

Botros Rizk

CFG全球医疗总监、美国试管婴儿教父

Botros Rizk教授是生殖研究和治疗领域的医学博士,擅长试管婴儿领域内疑难杂症的治疗。作为生殖内分泌学和不孕不育学的教授和负责人,他在不孕不育和生殖医学领域发表了 150 多篇论文并担任多个专业杂志期刊的主编和美国生殖医学会研究生课程的审稿负责人。

Botros Rizk教授根据多年对试管婴儿领域里疑难杂症的治疗经验并结合其深厚的学术造诣,撰写 40多本专业医学书籍,至今都作为包括美国、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医科大学教学用书。

Botros Rizk教授师从诺贝尔奖得主Robert Edwards(罗伯特•爱德华兹)。Rizk教授担任南阿拉巴马大学生殖内分泌、不育症、妇产科终身教授和负责人。他是美国体外受精和 ART 项目的医学、科学、实验室主任和临床顾问。

Botros Rizk教授擅长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和国际卵巢刺激综合征,并担任中东生育协会的 主席,美国生殖医学会(ASRM)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 研究生课程讲师。其撰写的针对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的书籍被认为是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OHSS)的标准参考。

美国试管婴儿教父

美国生殖医学学会国际委员会联合主席

美国南阿拉巴马大学终身教授

美国妇产科学院院士

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

高复杂性临床实验室主任

Botros Rizk教授是生殖研究和治疗领域的杰出专家,同时拥有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其他数个国家的行医职业资格,擅长试管婴儿领域内疑难杂症的治疗。作为生殖内分泌学和不孕不育学的教授和负责人,他在不孕不育和生殖医学领域发表了150多篇论文并担任多个专业杂志期刊的主编和美国生殖医学学会主席研究生课程的审稿负责人 。

Rizk 教授根据多年对试管婴儿领域里疑难杂症的治疗经验并结合其深厚的学术造诣,撰写40 多本专业医学书籍,至今都作为美国、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科大学教学用书。

Botros Rizk教授师承诺贝尔奖得主、英国试管婴儿先驱、试管婴儿发明者Robert E dwards(罗伯特•爱德华兹) ,在剑桥大学伯恩霍尔医学院开始他的生殖医学生涯。1993 年,鉴于Botros Rizk在剑桥大学3年任职期间的杰出服务,获得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

Rizk 教授担任南阿拉巴马大学生殖内分泌、不育症、妇产科终身教授和负责人 。他是美国体外受精和ART项目的医学和科学主任、实验室主任和临床顾问,在学术领域上开辟了女性生殖系统免疫和防御课题的先河。

CEF全球医疗总监

CEF创始人、院长

师从诺贝尔奖得主

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

加拿大皇家内科与外科医师学院院士

美国妇产科学院院士

三重认证 擅长不孕不育疑难杂症治疗

Botros Rizk教授是美国生物分析、胚胎学和男科学委员会以及高复杂性临床实验室主任,同时获得美国妇科专业委员会认证、美国生殖内分泌/不孕不育专业委员会认证、美国生物分析/胚胎学/男科学专业委员会认证,是全球为数不多获得3重认证的医生。作为生殖研究和治疗领域的杰出专家,Rizk教授同时拥有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其他数个国家的医疗执业资质,尤其擅长处理多次试管婴儿周期失败等疑难杂症的治疗。

产研结合 实践方出真知

Botros Rizk教授在不孕不育和生殖医学领域发表了200余篇论文,出版了40余本专业书籍,部分至今作为美、中乃至全球的医科大学教材书在使用。Rizk教授的影响力不仅在科研领域,他在2014年11月20日AAGL(国际妇科微创大会)进行实时远程手术直播,受到在加拿大温哥华参会的2000多名外科医生观摩。他本人带领的团队所展示的用肌腱组织切除系统切除子宫间隔外科手术视频,更是于2015年获得了第44界国际妇科微创大会“最佳外科手术视频之一”的荣誉称号。此外,Rizk教授还是卵巢促排的长方案的研发者之一,这个方案成为了沿用至今的经典方案。

医疗世家 学术传承

Botros Rizk教授出生于医疗世家,母亲是著名的妇产科医生,家中长辈在埃及是名气不小的外科医生。不仅如此他的求学背景也十分耀眼,师从三位导师皆是生殖科与妇科发展历史上极有地位、做出突出贡献的里程碑式的学者。

当前任职

美国生殖医学学会国际会员委员会联合主席

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特别工作组主席

中东生育协会主席

美国南阿拉巴马大学的生殖内分泌和不孕不育科终身教授兼主任

美国南阿拉巴马大学体外受精和生殖内分泌实验室主任

沙特阿拉伯吉达王国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大学生殖内分泌和不孕妇产科杰出兼职教授

地中海生殖医学学会,科学顾问委员会成员

埃及生育和不孕不育杂志,北美副主编

专业资质

1981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内外科全科医学学士。

1982年,美国外国医学毕业生教育委员会(FCFMG)

1983年,美国外国医学毕业生教育委员会(VQE)

1984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一期,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

1985年,英国全科医学委员会,通过英国执业医师考试

1988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二期,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

1992年,宾夕法尼亚州费城,通过联邦执照考试

1993年,鉴于担任大学讲师或教授这3年期间的杰出服务,获得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

1996年,加拿大皇家内外科医学院会员

1997年,美国生物分析、胚胎学和男科学委员会,高复杂性临床实验室主任。

1998年,美国妇产科学委员会外交官

1998年,美国妇产科学院院士

1998年,美国外科医师学会会员

2000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院士

专业委员会认证

1988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学院院士妇产科认证

1988年,美国妇产科委员会妇产科认证

1997年,美国生物分析委员会胚胎学和男科学认证

1996年,加拿大皇家外科医师学院妇产科认证

1993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对顾问岗位的认证

1992年,美国国家医疗委员会联合会认证

1984年,美国外国医学毕业生教育委员会认证

1985年,英国专业语言和医疗委员会,英国医学总会认证

1981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认证

主要学术荣誉

1978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解剖与生理学荣誉学位

1979 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药理学和寄生虫学荣誉学位

1980年,埃及开罗大学医学院,儿科学荣誉学位

1993年,英国剑桥大学临床学院,文学硕士

1995年,比利时布鲁塞尔,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关于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组

1995年,作为美国东区代表在英国伦敦皇家妇产科学院任职

1995年,美国生育协会第51届年会“疑难患者避孕问题”圆桌会议主席

1997年,美国生殖医学会年会“雌激素与口服避孕药的雄性性征对比”圆桌会议主席。

1999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中东生育学会分会主席、第三届妇产科微内窥镜世界大会主席。

2000年,南阿拉巴马大学医学院1999-2000,2000-2001毕业班十佳教师称号

2001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主席,教授排卵诱导研究生课程

2002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主席,教授辅助生殖技术研究生课程

2003年,美国生殖医学会国际委员会联合主席

2003年,世界妇产科大会第十七届国际妇产科联合会特邀专家

2004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第60届年会主席

2005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第61届年会,子宫肌瘤会议主席

2005年,中东生育协会 埃及卢克索全体会议12届年会特邀发言人

2006年,地中海生殖医学学会全会主题演讲人

2007年,埃及生育与不育协会第十二届年会全会主题演讲人。

2009年,亚历山大女性论坛 第三届亚历山大论坛主席

2009年,美国生殖医学会研究生课程主席

2010年,埃及生育和不育杂志北美副主编

2011年,亚历山大妇女健康研讨会会议主席

2012年,美国生殖医学学会第68届年会联合主席

2013年,第一届非洲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妇产科区域会议特邀发言人

2014年,埃及生育和不育期刊编委

2015年,美国生殖医学会第48届年会研讨会主席,发表《辅助生殖技术促排卵的并发症》《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主题演讲

2015年,第三届国际基因组医学会议特邀发言人,发表《预测和处理卵巢过度刺激》《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促排卵并发症》《子宫内膜异位症和辅助生殖技术》《子宫异常》等主题演讲

2016年,第二届埃及生殖医学学会国际会议特邀发言人,发表《预防和处理卵巢过度刺激症》《手术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主题演讲

2016年,美国生殖医学会会议主席,发表《优化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的临床方法》演讲

2017年,中东生育协会第24届年度科学论坛会议主席

2018年,国际温和助孕学会,关于辅助生殖的温和方法的第九届世界大会主席

2018年,第十二届土耳其德国妇科大会会议主席,发表《生育能力保留》《多囊性卵巢综合征促排卵》等演讲

2018 年,中东生育协会主席,发布《生育能力保留最新研究》《体外受精前超声的检查价值》主题演讲

2019年,墨西哥蒙特雷第一届国际Citmer研讨会特邀发言人

2019年,印度班加罗尔第二届掌握与卓越会议特邀发言人

主要出版书籍

《子宫内膜异位症》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1998

《子宫内膜异位症土耳其语》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2001

《子宫内膜异位症第二版》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2003

《子宫内膜异位症西班牙语第二版》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2006

《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

《不孕不育和辅助生殖》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

《子宫内膜异位症:当前治疗和未来趋势》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09

《生殖医学和不孕不育的超声检查》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

《促排卵,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

《临床不孕症和体外受精》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12

《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妊娠》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

《氧化应激与女性健康》美国纽约Humana出版社,2012

《男性不育症的医疗和外科治疗》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13

《生育能力保留:进展和争议》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14

《妇科超声检查》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4

《妇科实践中的雄激素》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5

《妇产科中的高难度实际案例》美国Jaypee兄弟医学出版社,2016

《女性医疗护理》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6

《生殖医学中的标准操作程序》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17

《辅助生殖技术并发症和结果》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7

《生殖医学中的男性不育症:诊断和治疗》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19

《辅助生殖中的争议》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19

《子宫肌瘤》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19

《促排卵第二版》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9

《妇科急症的诊断和处理手段:超声和腹腔镜检查》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20

《妇科内窥镜手术》英国伦敦CRC出版社,2020

《全球不孕不育症》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20

l 师从试管婴儿之父

Botros Rizk教授师从诺贝尔奖得主、英国试管婴儿之父Robert Edwards(罗伯特·爱德华兹) 。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手术便是由Robert教授完成,迎接万众瞩目的小Louise Brown(路易丝·布朗)来到世上。

l 师从B超妇检第一人

同时,Botros Rizk也经Stuart Campbel(斯图尔特·坎贝尔)授业。Stuart教授是妇产科超声波诊断的先驱者,胎儿生物测量图表的发明人。此外,Stuart教授还参与并发明了B超技术。

l 师从多囊PCOS先驱

Howard Jacobs是Rizk教授人生中另一位令人尊敬的导师,他堪称研究多囊卵巢综合症PCOS的先驱。受到这位教授的启发,Rizk教授在“卵巢促排”及“卵巢过度刺激征”方面出版了多本书籍。

40+教科书级别医学书(部分书籍)

Rizk 教授共撰写 40 多本专业医学书,其中部分书籍至今都作为美国、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科大学教材书在使用。

个人主要著作

《世界诊所系列生殖医学杂志》

《生殖生物医学在线》

《美国生育和不育杂志》

《美国妇产科杂志》

《埃及生育协会杂志》

《中东生育协会期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子宫内膜异位症》英国牛津健康出版社

《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不孕症和辅助生殖》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不孕症和辅助生殖》人民卫生出版社

《ART 并发症和结果》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生殖医学中的超声检查》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

《氧化应激与女性健康》美国纽约Humana 出版社

《临床不孕症和体外受精》美国 Jaypee 兄弟医学出版社

《男性不育症的医学和外科管理》美国 Jaypee 兄弟医学出版社

《生殖医学实验室和临床实践标准操作程序》英国伦敦 CRC 出版社

全球协会荣誉认证(部分荣誉证书)

Botros Rizk教授多年持续获得全球各协会的荣誉认证,任职美国生殖医学学会国际会员委员会ASRM联合主席、ASRM研究生课程主席、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特别工作组主席、中东生育协会主席以及地中海生殖医学学会科学顾问委员会成员。1998年,Rizk教授成为历史上最年轻的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成员。2000年,Rizk教授因卓越贡献被南阿拉巴马大学授予生殖内分泌、不育症、妇产科的终身教授头衔,并担任南阿拉巴马大学生殖中心负责人。2018年,Rizk教授更是受邀出席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学院会议发表重要演讲,并受到在英国国会大厦参加晚宴的顶尖待遇。

深耕学术 受邀出席研讨会

在第153次德国世界大会和国际会议上发言

2013年10月在亚德斯亚贝巴举办国际妇产科联合会

2015年6月克利夫兰诊所生殖内分泌课程

2016年第2届国际科学会议暨研讨会

2018年4月德国土耳其妇科学学会会议

2019年10月第75届美国费城生殖医年会

2019年11月第26届埃及开罗中东生殖协会

2019年11月埃及生殖医学会年会

2019年10月广州CFG生殖与妇科高层专家会

2019年10月上海首届辅助生殖疑难问题高峰论坛

2019年10月受邀参访瑞金医院、仁济医院

关于法律相关论文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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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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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生的论文

您好,你说的是课程论文还是硕士毕业论文?课程论文的话针对该课程写,毕业论文的话可以考虑写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具体如何捕捉前沿和热点,请参看此文:《法律硕士论文写作中的前沿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研究背景 7

二、研究意义 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8-9

第一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9-22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 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11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11-22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基本概念 12-18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18-22

第二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分析 22-29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经济学分析 22-25

一、博弈论分析 22-23

二、成本—收益分析 23-25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 25-29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出现是合同实质正义的要求 25-26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26-27

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律家长主义理论的体现 27-29

第三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比较 29-47

第一节 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29-34

一、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期间的起算与长度 29-32

二、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32-33

三、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33-34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34

第二节 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34-47

一、国内消费者反悔权立法概况 34-38

二、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剖析 38-47

第四章 我国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47-54

第一节 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47-48

一、界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经营者范围 47-48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48

第二节 规范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与期限 48-50

一、明确非现场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48-49

二、限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金额 49-50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 50

第三节 构建非现场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50-51

一、开放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 50-51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 51

第四节 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责任 51-54

一、消费者责任 51-52

二、经营者责任 52-54

结语 54-56

参考文献 56-58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58-59

致谢 59

范本二

第一章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 13-16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3-14

第二节 盗赃物的界定 14-16

一、盗赃物的概念 14-15

二、盗赃物的特征 15-16

第二章 各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20

第一节 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17

第二节 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7-18

第三节 折中模式评析 18-20

第三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评析 20-24

第一节 现行法的规定 20-22

一、《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

二、《物权法》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21-22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不足 22-24

第四章 盗赃物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 24-32

第一节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理由的反驳 24-26

一、本人与因说 24-25

二、成本比较说 25-26

三、社会效果说 26

第二节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26-28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 27

三、重视特定物对原权利人的特殊意义 27-28

第三节 确立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8-32

一、能够结束法出多门、视角混乱的局面,有利于统一认识 28-29

二、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9-30

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30-32

第五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32-40

第一节 严格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2-34

一、标的物为赃物 32

二、无处分权人需为盗赃物的占有人 32-33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 33

四、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 33-34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34

第二节 规定回复请求权·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除外 34-38

一、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35-36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 36

三、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36-37

四、盗赃物的`无偿回复和有偿回复 37-38

第三节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 38-39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 38

二、盗赃物为具有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38-39

第四节 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39-40

结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4

后记 44

范本三

一、 刑讯逼供的内涵 11-15

(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的解读 11-12

(二) 刑讯逼供的应有内涵 12-15

二、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防范措施的新亮点 15-19

(一) 强化了人权保障意识 15

(二) 制定了法庭取证合法化的法庭调查程序 15-16

(三) 正式确立了法庭审理证据裁判原则 16-17

(四) 增加了司法公开程度,加强了法律监督 17-19

三、 刑讯逼供的防范措施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 19-25

(一) 被告人“如实回答”与“不得自证其有罪”相互矛盾 19-20

(二) 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不易操作 20-22

(三) 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被排除适用 22-25

四、 防范刑讯逼供的建议 25-33

(一)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定 25-29

(二)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打破法律工作人主观的认识误区 29-31

(三) 加大普法宣传,加强业务学习 31-32

(四) 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32-33

结语 33-34

参考文献 34-36

致谢 36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申请者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论文的学术观点必须明确,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字通畅。论文应使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除外),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4~5万(医学院:3~4万),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2~5万(医学院:1~3万),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8~10万(医学院:学术型4~5万;专业学位2~4万)。二、撰写要求论文一般包括以下12部分,依次为:1、封面采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学位论文封面。2、题名页包括中文题名页和英文题名页。题名页除封面上的内容外,还应添加资助基金项目、研究方向、申请学位级别、培养单位等内容。3、扉页包括论文原创性声明、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和论文答辩决议书。有关人员需按规定签名。原创性声明、版权使用授权书可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答辩决议书可使用复印件。4、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的总结概括,应突出学位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简明扼要地陈述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摘要页的下方注明本文的关键词(4~6个)。摘要包括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中文摘要力求语言精炼准确,字数一般不超过500字(硕士学位论文)或800字(博士学位论文)。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5、目录目录是论文的提纲,是论文各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分别依次列出并注明页码。各级标题分别以1、、等数字依次标出。6、符号说明(非必须)学位论文中符号代表的意义及单位(或量纲)的说明。7、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绪论绪论是论文主体部分的开端,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或成为摘要的注解。除了说明研究目的、方法、结果等,还应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介绍本项研究工作前提和任务,理论依据和实验基础,涉及范围和预期结果以及该论文在已有的基础上所解决的问题。(2)各具体章节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不同的学科专业可有不同的规定。一般由标题、文字叙述、图、表、公式等构成。图、表应有“自明性”,即只看图、表内容,不阅读正文,就可理解图意、表意。图、表应有图号、表号和图题、表题(图、表的名称)。引用图应在图题右上角标出文献来源。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标准规定符号、单位”,此三者只有在不必要标明(如无量纲等)的情况下方可省略。照片图要求主题和主要显示部分的轮廓鲜明,便于制版,照片上应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绘图必须工整、清楚、规范。其中机械零件图按机械制图规格要求,示意图应能清楚反映图示内容。(3)结论结论是论文最终和总体的结论,应精炼、准确、完整。着重阐述作者研究的创造性成果及其在本研究领域中的意义,还可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8、参考文献论文的撰写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按论文中所引用的顺序列于文末。引用文献的作者不超过3位时全部列出,超过时列前3位,后加“等”字或“et al.”。参考文献的著录内容应齐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T7714-2005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如:参考文献是期刊时,应依次列出: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参考文献是专著时,应依次列出:序号 作者,书名,版次(第一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份,起止页码;参考文献是专利时,应依次列出:序号 专利申请者,题名,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参考文献是技术标准时,应依次列出:序号 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度。9、注释(非必须)可作为脚注在页下分别著录,切忌在文中注释。10、附录(非必须)是对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11、致谢作者对完成论文提供帮助和支持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感谢的文字记载,致谢应实事求是。12、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目录本人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研成果、专利等,分别按时间顺序列出。三、学位论文的编辑格式及打印、装订要求1、字号字体:一级标题用三号粗黑体;二级标题用四号粗黑体;三级标题用小四号粗黑体。正文用小四号或五号宋体。2、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1)编号: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如:图1 图2 图3 或:表1 表2 表3等(仅有一幅图或表时,仍应编为图1或表1),依此类推。(2)图:图中一律用英文标注,图文说明用中文,图题采用中英文对照,中文用5号楷体,英文用5号字。图题置于图号之后,图号及图题置于图下方居中位置。(3)表:表的编排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读,数据依序竖读,表题置于表号之后,表号及表题置于表上方居中位置。(4)公式: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较长的公式尽可能在等号处回行,或者在“+”、“-”等符号处回行。公式中分数线的横线,长短要分清,主要的横线应与等号取平。公式后应注明编号,编号用括弧括起来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3、排版打印:学位论文以A4纸页面排版,双面打印。4、装订:依次按照中文题名页、英文题名页、原创性声明、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论文答辩决议书、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符号说明(非必须)、正文、参考文献、注释(非必须)、附录(非必须)、致谢、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目录的顺序,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学位论文封面、线装成册。

我觉得是这样法律作为我们这种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在写论文的时候,是一定要用“法言法语”来说的,因为每个学科都有它自己独特的东西,就像学化学的人,他写论文的时候应该不会把H2O写成水,这是因为严谨。法律本身是一个严谨的东西,既然写论文,就是要做学问,所以当然要用最准确最严谨的语言。至于你说到的那套书,是林达写的XX看美国好像,周老师应该是给所有的学生都推荐了,确实是一部非常好的普及美国法律制度的书,语言非常平实,含盖面也非常广,但是也正是因为语言平时,含盖面太广,它只能作为课外辅助阅读,而不是我们上课的教科书。因为学习是要有体系的,而那种散文性质的文章只能作为辅助我们学习,强化我们记忆的工具。所以个人认为,对于想要认真学习法律的人,还是要从写法言法语的论文写起,只有先把自己的学科知识弄明白了,才有可能用平实的语言把高深的学科知识传授给普通人,这真的需要一定的功力。只有先把自己的学科知识弄明白了,才有可能用平实的语言把高深的学科知识传授给普通人,这真的需要一定的功力。也就是说,最后还是要语言朴实喽? 中规中矩的论文确实体现扎实的基础,可是也会扼杀一个人的创造力。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没有创造力是不可能取得好的进展的。 提到法言法语,是重要因素,但不能太绝对,关键是一篇文章中概念要统一,用词要同一。君不见很多文章提到英美合同法时还一会用“契约”,一会上“合同”的,那一定是抄袭人家翻译作品的时候忘了把译名搞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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