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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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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首先是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与此相联系的必然是经济管理者 ——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即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由主要直接参与经济竞争转向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上述转型的成功推进必然带来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生存方式的彻底转变,即从听命于行政机关,被动执行政府计划的附属机构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转型也包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即从片面强调量的扩张转为重视质的提高,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转向实现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增长。经济转型似乎是“无形之手”高歌猛进,攻城掠地,“有形之手”步步退让,一败涂地,一切以市场化为价值取向。但是,市场经济本身能否自发形成,经济转型能否完全依赖市场自身的力量自动实现呢?我们所追求的经济转型的目标果真是市场之手独霸天下,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消失得无影无踪的所谓自由经济吗?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实现经济的成功转型?经济转型后的目标体制又该是怎样的昵?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由于新的经济体制尚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旧的经济体制和观念尚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新旧体制的冲击和对抗,使经济领域内暴露出来的矛盾,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经济成功转型的基本前提,而每个矛盾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思想的指导,离不开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模糊,急需按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政府改革的滞后,是我国经济转轨进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不清,没有彻底解决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正确定位。改革开放前的政府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由政府管制,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取得绝对的统治地位,企业和个人完全丧失了主动性、创造性。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那种认为政府应当彻底退出经济活动领域,只当守夜人,一切交由市场的论调一度博得多方喝彩。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常常是非此即彼,国家不是“越位”,就是“虚位”,总是很少“到位”。当前,我国的改革面临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挑战,这是一个更为深刻、更为复杂的改革新阶段。经济转型要求构建现代产权关系,社会转型需要形成新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在实现权利的多次分离后,国家成为集多种身份和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集合体。具体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应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职能,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认识由国家参与的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认为按照经济法基本要求,不仅要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还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从依赖行政命令转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经济法律制度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二、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显着,城乡、地区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经济存在多重二元结构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区差异。城乡、地区矛盾的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结构性障碍,如何化解矛盾不仅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首要课题,而且已上升为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经济法既服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又强调国家应当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正确的作用,它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辩证地统一起来的特征显示其对于解决城乡、地区二元矛盾天然地具有优越性和独到性。针对当前农村中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等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违法侵占农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漠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以及农民负担过重,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等问题,从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入手,有助于构建规范的、持续长效的缩小城乡差别的法律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财政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晰,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不落实,上下级政府间一事一议,讨价还价现象较为常见。而且,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市领导县的财政体制,客观上使得农村社会经济资源、资本更主要地是被城市所汲取,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行政长官追求立竿见影的政绩驱动与财政支出法律规范的缺位,往往使农村成为最终的牺牲品。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学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规则,确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强化市以上各级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社会保障的支出义务,规范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把城市返哺农村的各项制度具体化,才能从根本上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并赋予权力保护以可诉性。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虽然对于保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限制土地发包方滥用权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首先,确权工作严重滞后,估计有约30%的农户仍然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权属登记进程的滞后,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只能适用土地承包合同,弱化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客观上助长了发包方任意毁约行为。其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责任形式单一,法律责任轻,违法成本低。根据承包法第54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只是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几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所谓的民事责任,由于侵害方主要是村、乡集体组织,也几乎难以得到实际执行。最后,权利救济渠道阻塞,可诉性差。长期以来,许多基层法院拒绝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后,虽然规定应当受理,但是许多地方对土地承包这一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仍然纠缠于该法律关系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争论而不能自拔,其结果是牺牲了广大农民应当得到国家司法救济的正当权力。最后,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法律体系,规范各类涉农收费。乱收费、乱摊派之所以屡禁不止,源于我国农村税费名目繁多,包括农业税、附加税、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教育集资以及以资代劳款、地方行政劳务收费、地方行政性收费等等,而这些税费的征收依据主要是税收行政法规和各级政府决定,对收费项目的创设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律约束,现有的有关农村税费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在条件成熟时,以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为出发点,以统一的涉农税法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基本分配制度,才能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再来看区域差别。为了缩小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间的差距,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开始贯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随着经济转型的推进,国家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除大型基础设施外,中央政府势必改变以往直接投资设厂的支援模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将成为必然选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行分税制国家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及各地区财政的横向不平衡所产生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事业的均衡发展而采取的一项财政支出制度。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分配来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职能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但是,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税收返还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从而把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未能体现财政均衡原则,也与设置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相违背;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缺乏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另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低,随意性大,监督约束不足也亟待改变。所以,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和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充分有效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平衡区域间差别的作用。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行政治乱应让位于依法治理经济转型经常伴随着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本身不能自动产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企图单纯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就能达致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市场迷信式的崇拜,注定是水中月、镜中花。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须改变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时的暴风骤雨只能冲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秽,却无法冲跨滋生混乱的深层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个井然有序、生机勃勃的万花园。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转移支付要重点用于改善民生。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首要目标,但目前这个目标还远没有实现。欠发达地区财力不足问题突出,民生领域投入有待加强。建议财政转移支付要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专项转移支付要进一步向教育、医疗、社保和“三农”等民生领域倾斜,增加投入;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以便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价,推动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的改进;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在目前我国地区间财力、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更好地体现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性。建议在转移支付资金的结构安排上要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将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52∶48的结构逐步调整到合适的比例;不断完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测算方法,确保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的公平性; ——加快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目前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了很多,表面上看很清楚,实际上到了下面就是“一锅粥”。项目交叉重复,资金分配零散,使用效率有待提高。建议集中力量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幅度压缩和减少项目数量;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和服务观念,克服部门本位观念,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工作;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中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的做法,特别是对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应免除配套资金;具有项目审批权的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设置前的调研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用在必要的地方; ——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管理监督。转移支付资金和用途的公开、透明以及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应该作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予以贯彻。

法与金融学视角下法制建设与金融发展研究论文

一、法与金融学理论及文献回顾

法与金融学理论主要是研究法制建设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MM定理认为,证券的本质在于它所代表的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但是它对存在同类型证券的不同国家之间为什么出现金融发展程度差异却无法给出答案。自此,LLSV首次将法律因素引入到解释金融发展具体研究中,强调法律环境因素对金融发展存在重要影响,国别间的金融发展差异很大原因是法律制度的差异。同时,该文章的发表标志着法与金融理论的诞生,并从此引起越来越多的经济金融学家和法学家们的关注,共同推动法与金融理论进一步完善发展,最终形成了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形成的新学科——法与金融学。它主要是应用经济金融学与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制度建设与金融、金融体系、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影响。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在法制建设和金融发展的关系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就国内学者而言,由于他们选取的指标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金融法制建设取得很大的进步,这为重新检验法制建设是否促进了金融发展提供了基础。因此,本文在借鉴谈儒勇、吴兴奎和魏锋的研究方法基础上,综合他们的研究方法,并对指标、研究方法加以改进,选择2005-2013年的.数据,研究我国法制建设是否促进了金融发展。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的选择

鉴于研究所需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了我国23个省(市、自治区)作为研究样本。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和上海市以及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等8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吉林、安徽、海南、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等7个省份;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和重庆等8个省(市、自治区)。

(二)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所需的变量主要有金融发展、法制建设和相关控制变量等3个指标变量。

(三)研究模型选择及方法

由于面板数据模型可以将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有效地结合起来。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金融发展指标变量和法制建设指标变量以及控制指标变量表现出较强的区域性特征。东部地区样本除了财政支出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外,其余指标均高于全国、中部和西部地区样本平均水平;而中部地区样本除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高于全国样本平均水平外,其余指标均低于全国样本平均水平,同时,与西部地区样本相比,也仅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进出口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高于西部样本平均水平。这可能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以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利用2005-2013年23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回归分析,得出法制建设变量指标与金融发展指标之间存在正向关系的结论,说明法与金融学理论在我国是适用的。同时,通过分地区面板数据回归分析结果看,法制建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呈现比较明显的区域性特征,说明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缩小地区之间的金融发展差异。因此,本文结合上述结论,就如何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金融发展建设的基础条件,更是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建议废除那些不合事宜的、阻碍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法律法规,并以“健全基础金融法制法规法律、填补金融制度空白、改善金融执法环境、整合金融法规资源、完善金融保障”为目标,通过“立、改、废”等措施,制定适应我国金融改革和稳定发展相匹配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应进一步加快完善《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等系列基础性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立法,健全法规,为金融机构和业务开展、退出等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健全金融安全网立法、特别是针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民间融资等方面的立法,建立金融创新和法制建设联动机制,防止风险转嫁,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对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等改革深水区方面的立法,为改革保驾护航。

(二)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执法权威,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综合执法检查制度,推进执法检查主体、程序、责任等透明化,完善金融综合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封存文件资料、案卷评查等制度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制定、完善和细化处罚标准,防止出现随意处罚、盲目处罚现象。加强“一行三会”等部门间的合作,明确职责分工,防止监管交叉和空白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强金融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新法解读、法律培训、合规宣讲、案例警示等宣传教育形式,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持续推进金融执法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和专业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惩戒力度

加大对于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市场主体失信成本,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让“有水分”“掺假”者付出沉重高昂的代价。进一步明确处罚程序,处罚标准,改变以往金融机构胜诉容易,执行难的困境,切实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欧洲电子商务设想》的文件,旨在为欧洲制定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统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标准化是一项重大而严峻的课题,比如说,在储值卡领域就有20多种互不兼容的标准。文件还反复强调从全球角度提出解决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问题的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欧委会宣布了有关电子商务标准的具体研究项目,并在布鲁塞尔主持召开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化会议。由此可见,关于支付方式及其标准的统一问题,已经列入了欧盟的议事日程之中。 我国目前在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刚刚起步,大量的法律新问题需要研究: (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美国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为特征也应加以研究。 (二)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 (三)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与信用卡类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参照信用卡的有关条款,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却完全是一类新问题,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条文。 (四)刑事侦察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以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察技术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目前法学教育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取证等传统的侦察技术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一)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二)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三)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在我国尚无专门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规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联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均适用于《规定》和《办法》。其中包括在华申请假如我国境内的国际互联网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三资”企业和外国代表机构等单位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另行规定。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网络联网参照本 《规定》和《办法》执行。 《规定》和《办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和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务、信息房屋、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各类功能,以及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有关的其他业务。 《规定》和《办法》还规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通过严格管理,提高全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依法守法,服从管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得到充分保证。 五、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信息为内容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应当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尽管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例如加密技术等能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帮助,但足够和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人提供确定的权利范围,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上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常常包括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新问题。与网络技术关系最密切的还得数版权保护的新问题。信息技术不但给版权制度保护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而且对原有的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就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总之,网络中传输的数字信息包括了各种文字、影像、声音、图形和软件等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的版权归属和保护问题就随之而来了。传统的关于版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能否适应网络发展的需求仍有疑问。为了适应网络这一生命力十分强大的新事物的发展要求,世界各国纷纷修改自己的版权法,相关的国际组织也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两个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条约》对网上的版权的保护和利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在专利领域,网络技术也提出了新的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发明人通过电子信箱与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关发明,这是否构成“公开”,是否影响该发明获得专利时应有的“新颖性”;还有在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商标领域,也存在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为一种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域名的存在和登记规则也在实际中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法律作出规定并进行解决。域名首先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人们不断认识到域名的滥用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扰和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保护权利人利益,防止由于域名的错误使用而产生的侵犯、干扰或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很多,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就呈现出复杂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解决的方法。鉴于这种状况将会妨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在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上隐私权保护是近期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之一,其原因有4种: 一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从业者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费者普遍对当前的隐私权保护状况表示不满。 一一国际合作中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一一立法实践需要研究其他国家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状况。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着手制定求国的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因为要保护网上隐私,除了技术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立法约束。在这种背景下,我国要制定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就必须参考别的国家的立法实践,总结其合理内涵,并且要结合本国实际。我们研究这一问题,就是为了给立法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加快我国网上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步伐。 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 目前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数据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上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并使其规范化。从而,在个人隐私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际上隐私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世界各地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对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我国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的3点建议: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遵循个人数据使用的最小化与适当成本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宜实行法律规范与业界自重相结

[摘要] 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现状 法律对策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以电子方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我国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电子支付概述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实现方式 (1)信用卡支付。可以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网上使用时,它可以在各个银行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因而能够更为快捷的实现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种非现金流通的货币,其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是电子支付的最为重要载体。 (3)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指将传统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电子数据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电子支票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电子数据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用电子支票支付,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银行还能通过网络银行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此,电子支票日益成为高效的电子支付手段。 二、电子支付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各方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对于普通用户。但一直以来,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都是网络银行、卖家、买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成为用户不选择电子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据iResearch2006年度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不选择电子支付的第一原因。 2.电子支付业的规范性问题 中国目前的网络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属于实体银行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但由于各个网络银行业务是由各银行独立开发、推销,开发模式、业务范围和发展规模有较大的差异,发展不均衡。如信用卡业务,各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却不能达成内部的一致协议,实现信用卡的跨行结算。这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既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金,使得整个金融结算系统不能满足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要求。 3.电子支付业监管问题 网络银行作为传统银行补充产物的出现对同传统的银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问题,由于传统的资本管制手段对网络银行失去意义,而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体制还未建立。监管当局必须研究网络银行监管中发生的新问题,如网络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可能对国家货币政策产生的冲击、对资本市场的资金流产生的影响,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还会引发比传统支付手段高得多的交易风险。 4.电子支付的法律支持问题 迄今为止,电子支付业务在我国已经开展8年之久了,然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还不完备,甚至可以说是很缺乏。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两部法律法规。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也使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可以对应。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立法问题和法律环境还远远没有解决。与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同时进行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等法律的修订,也未能体现与电子签名法的衔接。 5.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问题 我国现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子支付中的银行、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金融交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关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法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指导,纠纷更是难以及时解决。三、实现电子支付发展的法律对策 中国的电子支付业才刚刚起步,发展的潜力还很大,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如何实现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应该是当前金融界以及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可采取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对于电子支付业来说,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因此,无论是对商户、消费者、银行还是国家来说,都在尝试用各种可行的方法来尽可能的降低电子支付中的不安全因素。在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方面,网络银行应该是最首要的因素。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支付安全性、可靠性的最重要的技术。为了保障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各银行应该注意对自己网络安全系统的维护,加强安全信息的保护,充分利用密码技术,并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取商户的独立信息以便加以身份的确认。 2.统一电子支付的行业规范 电子支付的发展不仅给传统的支付方式带来了强有力地冲击,同时也给金融业带来了“重新洗牌”的极大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情况,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加紧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吸收融合先进的国际规范与惯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网上支付标准和规范,以减少支付标准不一样带来的风险,同时方便消费者。进一步消除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利因素。 3.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监督。一方面,要通过对其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进行审核,确保只有具有良好信用度和雄厚资金实力的机构进入电子支付系统,以防网络欺诈。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法规的制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的监管力度。 4.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合同法》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这无疑大大的鼓励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有待于完善。例如,修订或改订我国的《票据法》已经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上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确的。 面对电子商务的浪潮,法律明显的表现出了滞后性,这从客观上制约了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开展。国家应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 5.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网络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是由客户利用自己的终端或移动通讯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商,接拨网络银行业务提供商的主机或系统,通过通信系统或互联网传送到银行计算机系统,经过认证系统和网关后才能完成资金转移。应当明确的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客户始终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其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薄弱,为了鼓励电子支付的发展,保护网络银行客户的利益,在法律责任的区分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对于客户在电子支付过程中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等等。同时,国家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三方的法律责任予以区分,使得纠纷发生时可以依法解决。 四、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在21世纪发展迅猛,作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手段,电子支付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是否能够良好的运转,电子商务的优势能否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了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的发展,就应该加快我国的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相关法律的建设,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建立起电子支付业的统一行业规范,加大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力度,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广泛吸取各国相关立法经验与教训,加强国际立法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挑战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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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方向研究论文

移动业务支付方面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论文

引言

随着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3G、4G用户数目越来越多,小型移动通信终端开启了一个崭新的销售和促销模式,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移动终端支付业务是银行业务与无线通信技术结合的新型支付业务方式,它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提供安全、便捷和个性化的服务业务。

1移动业务支付定义

移动业务支付也称为手机支付,支付第一步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个人或者计算机与移动终端发出数字化指令为其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单支付的方式,支付第二步是商家接受支付并为顾客提供商品,银行或者中介机构作为可信的第三方,以经纪人的身份为商家和顾客进行货币销售和清算、维护账号、并解决可能引起的争端,支付第三步部是商家和顾客通过证书等方式认证交易身份,完成可靠性的交易过程。

2无线通信关键技术分析

技术

无线通信技术在移动业务支付应用方面最关键的技术是WAP技术,WAP技术即“无线应用协议”,一个典型的WAP应用体系结构由移动设备、WAP代理和应用服务器三类实体构成。WAP技术负责将Internet和移动通信网连接到一起,客观上已成为移动终端上网的标准。WAP的应用模型是基于WWW的客户/服务器结构,客户方通过浏览器向Internet上的服务器请求以标准格式表示的Web页面内容。

技术

WIM技术即是WAP身份识别模块,其技术的主要目的是要把安全功能从手持设备中分离出来。对于加解密算法、移动用户证书、客户端用于签名的永久性私钥等敏感信息,都可以放入WIM卡中。在现实中,这种防篡改设备就是一种智能卡,这种智能卡可以与现有的SIM卡结合,也可以单独存在。WIM卡有自己的处理器和存储器,能够进行加解密技术字签名的`运算,并能够保存用户证书、密钥等信息。

3微支付认证关键技术分析

微支付认证技术也称为身份鉴别,未支付认证技术必须使得通信的双方安全可靠,用以确保通信过程中数据传输的真实性,防止高科技等入侵者对系统进行干扰主攻击等,如假冒、篡改等。实现认证的手段有很多种,常见的认证技术有数字签名认证、证书认证两种方式:

数字签名认证

数字签名技术是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加密过程中存在两个密钥,一个公开密钥,一个私有密钥。其中,用公开密钥对信息明文加密所产生的二进制流只能由相应的私有密钥进行解密还原,用私有密钥对信息明文加密所产生的密文数据也只能由该私有密钥所对应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由于在非对称加密体系结构中,私有密钥是不公开的,只能属于唯一的密钥持有人,所以利用私有密钥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运算,其结果就得到数字签名,如果相同则可以认为该信息确实为发送方所声称的身份实体所发送,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

证书认证

数字证书包含标志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其主要作用是在网络通讯中识别交易双方的身份,传统的数字证书是由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即认证中心CA(CertificateAuthority)签发的,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签名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从而保障网络应用的安全性。

4总结

目前全球都在积极地探索如何利用无线通信技术完成安全性的小额移动支付系统,在未来,每一个人手中都有一部手机或者移动通信终端,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无线通信技术,将会对现有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移动支付业务能够实现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方式的支付性能,在用户的方便性和位置服务业务上提供了有力的竞争机制,从而为每一位消费者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支付平台。因此,本文着重对无线通信技术在移动终端支付业务的应用、安全方面进行研究。

可以这样说:题目:谁卡住了电子支付的脖子?1:“安全”阴影 “安全”的担忧是消费和商家不使用电子支付的主要因素之一。安全性包括两方面,一是买家的安全,比如卡号是否会被盗,密码泄露等等,第二方面是商家担心第三方挟款而逃。 2:银行的脸色 “电子支付公司其实就是银行的一个代理。缺乏更深层次的合作。很多商家直接和银行合作而不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既竞争又合作,合作多于竞争。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没有办法去跟银行竞争。得看银行的脸色和争取银行的恩惠。”西部支付的老总毫不客气的指出电子支付公司对银行的依赖关系。 电子支付最后交易的完成实际上得靠银行卡。对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后的合作前景。很多人把其比喻为以前电信运营商与SP的关系。在市场还没有起来时,电信运营商放手让SP去培育市场。但当市场成熟起来后,电信运营商看到这块市场丰厚,开始打压SP。 3:政策风险 支付公司面临的的另外一个风险是金融政策。易付通总经理金海龙接受采访时说,年底,很多支付公司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即将出局。未来两个月,国内会有比较大变数,例如合并,并购,收购等。目前国内全国性支付公司有30-50家,而市场真正容纳的只能有5家左右,所以他们只有两条出路:合并和转型(做增值业务)。 8月19日(几几年没查到~自己查下~不好意思),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司组织就6月10日颁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据参会人士透露:“此次座谈会明确了两点:一是包括电子支付平台在内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轨道。二是央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门槛,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第一批牌照发放后如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将面临被整合或收购的危险。” 4:“诚信”和认知缺失 根据记者对多家企业的访问,有的人把用户群定于20-35岁,因为使用互联网的用户主要集中在这一年龄段,其他的用户仅会上网看新闻或者玩游戏。但有的认为使用电子支付的人群基本是高中到35岁左右这个区间的人,他们上网并尝试网络消费,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消费能力,爱新鲜事物。他们最担心的是支付后得到的东西是假货,或获得的服务以及产品非网络购买时当初所想,这个是跟我们这个社会假货太多、诚信度太低有关系;其次是安全问题。可见消费群体挺复杂的。当然还有不少人认为,中国电子支付与国外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是应用还未起来,例如电子机票等。另一个是个人本身国内使用银行卡的人很少,使用电子支付的人就更少了.恩~类~ 大概就这样了~资料自己找 - -#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商营销模式的分析论文

近年来,智能手机逐渐普及,移动互联网市场发展潜力巨大,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基于手机平台开发出的各种手机软件极大地扩展了手机的功能,使人们随时随地可以上网购物,再也不受时间与地点的限制。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移动用户的消费也逐渐呈现出移动化、碎片化、个性化、多元化等特点,为了满足人们的多种购物需求,电商必须不断创新营销模式来获取利润。

一、移动互联网用户消费特点分析

1、消费移动化、碎片化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民众很少有整块的时间去逛街购物,闲暇时间十分零碎,实体店对消费者的购物时间和地点存在很大的限制,已经逐渐满足不了人们的购物需求。随着智能手机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移动用户可以利用上下班、入睡前等碎片时间进行购物,并且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浏览大量的商品,不受时间与地点限制地对各个店铺的性价比进行比较,最终选择自己心仪的`商品。

2、消费需求呈现个性化

随着科学技术和时代的发展,民众逐渐摆脱了工业时代的标准化,在信息化的时代,更加注重个性的张扬,新成长起来的消费者群体具有十分鲜明的个性化需求,我国的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已经基本结束。

3、消费入口呈现多元化

在智能手机与移动话联网技术流行的今天,各种各样的手机客户端给用户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用户买东西可以直接打开天猫、淘宝客户端,想聊天可以直接打开微信、QQ客户端,用户所有的需求都被细化成每一个客户端,实现了用户消费入口的多元化。

4、消费决策逐渐理性化

俗话说“货比三家”,消费者对不同店家的同种商品进行比较,可以形成理性、合理的消费习惯,但是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下,碍于路程等原因,消费者很难做到货比三家,但随着人机互动技术的成熟,消费者能够便捷地多个店家的同种商品进行对比再进行购买。手机移动平台有搜索功能,用户不断添加关键词可以缩小搜索范围,更快、更加准确地找到目标商品,此外,多种第三方平台的兴起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参考。

二、移动电商创新营销模式分析

1、口碑营销模式

口碑营销模式是借助消费者的口将商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的亲朋好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为商品积累良好的口碑,使更多消费者进行购买。微博营销是当前最为流行的口碑营销模式,这种营销模式分为迅速造势类和直接优惠类两种,长安福特联合创造的“戴着围脖看车展”活动就是在很短时间内为车展造势,取得了很好的营销效果,属于迅速造势类;英国开展的“幸运筹码”活动就是利用微博将线上线下的促销活动联系起来。

2、眼球营销模式

眼球营销模式善于抓住消费者的眼球,找寻刺激,从而引导消费者购买,团购营销是目前较为流行的眼球营销模式。奔驰曾经与淘宝联手在聚划算平台上开展汽车团购活动,结果在不到4个小时的时间内,200多辆奔驰汽车被抢购一空,这极好地显示了团购营销模式的强大销售能力。眼球营销模式要注重策划,寻找合适的产品和团购平台,配合宣传与营销为产品造势,还要建立起完善的服务体系,为消费者免除后顾之忧。

3、体验营销模式

体验营销模式是让用户亲身体验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感受产品与服务的好坏,从而促使用户认知、喜好并购买的一种营销方式。移动互联网给用户的免费体验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借助网络平台的交互性与便捷性,电商与消费者之间可以进行便捷地沟通,便于消费者更好地感知企业的服务与产品,增加购买兴趣。

4、互联网O2O营销模式

O2O的全称是Online To Offline,也就是一种“线上线下结合”的电商销售新模式。O2O营销模式最初是针对本地生活服务领域,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市场的发展,O2O营销已逐渐朝着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目前常见的互联网O2O营销模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团购。这是O2O营销的代表模式,覆盖范围十分广泛,餐饮、服务和娱乐是主要的团购行业。团购是薄利多销的服务,使用团购销售是商家用来清库存的有效手段。

(2)优惠券。很多商家都通过优惠券来吸引消费者光顾,这种营销形式十分实用,可以给商家带来很大利润,但是对于平台的运营商来讲,其利润就很难估计了,随着市场的发展,优惠券无法使商家和用户建立更加直接的联系,因此存在一定的弱势。

(3)微信模式。这种模式便于商家对客户关系的管理,便于形成可持续的营销渠道,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可以满足用户的朋友圈互动需求,也可以满足用户的即时性消费需求,相比于团购和优惠券模式,微信模式更为高级,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4)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担负着资金流通的重任,对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今,支付宝已掌握移动支付市场的主动权,但是其他的移动支付工具也层出不穷,具有不小的竞争力。

三、结语

近年来,我国移动网民数量不断增加,庞大的网民数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我国手机媒体的成长速度居于世界前列,我国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的消费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电商的营销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商应当以满足用户的需求为目标,抓住关键点,创新营销模式,使营销模式契合市场以及用户的需求。

一、前言 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因素就是电子支付手段的安全性。 二、主要的电子支付手段及其安全性分析 1.电子信用卡 (1)支付方式:信用卡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工具,方法是在Internet环境下通过标准的SET协议进行网络支付,用户在网上发送信用卡号和密码,加密后发送到银行进行支付。 支付过程中要进行用户、商家及付款要求的合法性验证。 (2)安全策略:电子信用卡,是通过用户在网上输入账号/密码+数字签名,这些信息都是通过SET或者SSL协议的支付网关平台直接与银行进行相关支付信息的安全交互,进行网络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安全性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3)安全隐患:单纯从技术上来说,无安全隐患问题。 2.电子支票 (1)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是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网上支付,支付过程与传统支票的支付过程相似,只是电子支票完全抛开了纸质的媒介,其支票的形式是通过网络传播,并用数字签名代替了传统的签名方式。其交易流程如下: (2)安全策略:和电子信用卡一样,采用账号/密码+数字签名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其支付目前一般是通过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从上面的交易流程,我们可以看到,电子支票的支付在专用系统上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3)安全隐患:专用网络上的应用具有成熟的模式(例如SWIFT(环球银行金融通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系统);公共网络上的点的资金转账仍在实验之中。 3.电子现金 (1)支付方式: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它同信用卡不一样,信用卡本身并不是货币,只是一种转账手段,而电子现金本身就是一种货币,是一种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可以直接用来购物。电子现金具有如下特点:匿名;节省交易费用;支付灵活方便;安全存储。 (2)安全策略:没有适当的身份认证机制,是匿名的,为防止被伪造,电子现金的传输是经过数字签名的。 (3)安全隐患:①逃税: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电子现金不像真实的现金一样,流通时不会留下任何记录,税务部门很难追查,所以即使将来调整了国际税收规则,由于其不可跟踪性,电子现金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以逃税。 ②洗钱:电子现金使洗钱也变得很容易。因为利用电子现金可以将钱送到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而不留痕迹,如果调查机关想要获取证据,需要检查网上所有的数据并破译所有的密码,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惟一的办法是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获得私人的密钥,而这又会损害客户的隐私权,但作为预防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做法。③扰乱金融秩序:电子现金的法律地位一直难以确定。这是因为按照货币的实质和网络无国界性来推断,各国中央银行的地位都将受到挑战,因为任何一个有实力、有信誉的全球性公司,都可以发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数字化等价物,从而避开银行的繁琐手续和税收。而这会扰乱一国的金融秩序,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 ④重复消费:由于电子序列号可以被复制,因此需要一个大型的数据库存储用户完成的交易和E-Cash序列号以防止重复消费,这对于软件和硬件的要求都很高,因此很多银行都不支持电子现金业务。 4.移动支付 (1)支付方式: 移动支付系统将为每个移动用户建立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为移动用户提供了一个通过手机进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认证的途径。用户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者使用WAP功能接入移动支付系统,移动支付系统将此次交易的要求传送给MASP,由MASP确定此次交易的金额,并通过移动支付系统通知用户,在用户确认后,付费方式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直接转入银行、用户电话账单或者实时在专用预付账户上借记,这些都将由移动支付系统来完成。 (2)安全措施:身份验证方式采用个人账号/密码的方式。对交易中的部分敏感信息进行了加密。 (3)安全隐患:①抵赖行为:手机支付的加密方式只是加密了交易过程的部分内容,没有考虑交易双方相互的身份认证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必须把SET协议数据加密模型引入到手机支付中。②手机本身的安全性:手机支付还有其他的问题:大部分手机不具有用户身份认证模块,运算能力低,速度慢,不合适使用数字水印,由于不能进行很好的加密,而且手机信息传输是无线的,所以目前手机支付就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结论 以上所有的支付方式,都不能完全保证支付的安全性,因为协议本身也有不安全的因素。为了更进一步的加强支付的安全性,必须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务来支持,用户预定商品后,向中间机构支付现金或者支票,卖家把货物送到中间机构,中间机构检测卖家货物是不是符合要求,再把货物转给买家,买家确认后,付款给卖家,这样,更好的保证买方的利益。

移动支付案例研究论文

移动支付网讯:随着移动支付场景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数字化”已成为必然趋势。2020年8月15日,百度公司、百信银行联合中国银联推出国内首款数字银行卡——百度闪付卡。无独有偶,8月31号,中国银联联合商业银行,主流手机厂商,重点合作商户,支付机构发布的“银联无界卡”,也声称是首张数字银行卡。一时间,基于移动支付的创新百舸争流。虽然不同创新均采用无实体介质的方式,方便客户在移动终端操作,但是其背后的运行逻辑和政策要求则不尽相同。

个人银行账户的演变

随着技术手段的日臻成熟,风险管控技术的不断升级,监管机构在安全性的前提下,对个人银行账户开展开业的限制逐步放松。这为基于移动支付场景的账户创新提供了丰沃的土壤。

个人银行账户,包括指借记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借记卡账户又分为Ⅰ、Ⅱ和Ⅲ类户。央行建立三类账户的出发点是实名制管理与提升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促进了各类金融机构基于个人银行账户的创新。

(一)三类账户制度初步建立

在2015年之前,一些银行已经尝试依托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为了加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以及满足拓展账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的需求,2015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通过Ⅱ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通过Ⅲ类银行账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Ⅱ类户单日支付限额为10000元、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

在开户条件上,开办Ⅰ类户需要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因此,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户主要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同名的Ⅰ类户进行身份认证。账户分类的制度为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开通了便利。

(二)Ⅱ、Ⅲ类户细则逐步明确

2016年11月25日,央行发布《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个人账户分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此政策方便了各类金融机构通过Ⅱ类户开展业务的便利性和可能性。便利性方面,央行新增了信用卡账户作为身份验证方式。除了通过Ⅰ类户,还可通过信用卡账户验证客户身份,开设Ⅱ、Ⅲ类户。限制性方面,央行规定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这极大拓宽了Ⅱ类户的使用范围,方便各类金融机构基于银行Ⅱ类户不断创新。特别是发放贷款和归还现金不受转账限额的规定,为各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打开了渠道。

(三)账户互通机制逐渐形成

监管机构虽然建立了三类账户制度,但是各家银行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的意愿。规模较大的银行开放Ⅰ类户认证通道,进而帮助中小银行通过Ⅱ、Ⅲ类户获客的动力不足。

对此,部分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自组联盟,在联盟开展合作。2017年5月,中国银联组织部分银行召开“银行Ⅱ类、Ⅲ类账户互联互通合作启动会议”,建立了Ⅱ、Ⅲ类账户业务互联互通合作机制。参加合作的银行通过绑卡验证做到互联互通,扩大自身的客户规模。合作机制的确立为商业银行针对Ⅱ、Ⅲ类户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四)Ⅱ、Ⅲ类户限制进一步放开

2018年1月,央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放开了对Ⅱ、Ⅲ类账户的限制。

开户途径方面,此次通知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开户限制方面,此次通知精简了不必要的客户资料。例如,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可暂缓出示身份证件,只需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即可开户。

针对Ⅲ类户的限制进一步放开。Ⅲ类户账户余额由1000元上升至2000元。同时,银行可以向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限制。

(五)鼓励提高Ⅱ类户服务力度

2020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付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银行机构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提升个人Ⅱ类户服务力度,并强调在疫情防控期间,银行可在有效防控风险、准确识别客户身份的前提下,通过Ⅱ类户为客户发放工资津贴等。

在监管制度的鼓励下,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基于Ⅱ类户的创新。客户账户的数字化极大程度释放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潜力,也使得业务创新在2020年得以厚积薄发。

基于移动支付的创新形式

金融机构在移动支付场景的创新,多集中在针对信用卡账户和Ⅱ类户。信用卡账户方面,受限于监管对风险管控的要求,多是有发卡资质的银行主体进行业务创新。借记卡账户方面,由于Ⅱ类户的额度、使用限制相比Ⅲ类户较小,因此在同样条件下,金融机构往往更偏向于基于Ⅱ类户进行业务创新。

(一)基于Ⅰ类户的创新

由于Ⅰ类户属于全功能账户,可用于其他类账户的身份核对。因此,一些商业银行通过Ⅰ类户,免去了客户信用卡首卡面签的程序。但是该项做法实质上违背了监管“三亲见”的要求,未来随时有可能被叫停。

从现有资料来看,工、农、中、建均可通过Ⅰ类户申请信用卡,免首卡面签。客户需首先成为该银行的借记卡客户,拥有一张Ⅰ类户借记卡,并且开通了网上银行,拥有安全认证证书(工行工银电子密码器、农行K保、中行e盾、建行网银盾)。用户在电脑端登录网银,并申请信用卡,通过银行安全证书认证,审批通过后,激活便可直接使用。

通过Ⅰ类卡免信用卡首卡面签,本质上是通过Ⅰ类卡+安全证书的方式替代了监管的“亲见”要求。该途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一直存在争议。目前来说,工行、中行、农行的客服没有明确表明该方案是否可行,但是网上一直有成功案例。建行客服则明确表明,通过网银申请信用卡可免面签。

(二)基于Ⅱ、Ⅲ类户的创新

1.银行机构的Ⅱ类户创新

Ⅱ类户方便的身份验证方式,成为众多互联网银行获客和开展业务的切入点。监管规定,Ⅰ类户开户需要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而Ⅱ类户只要在线通过Ⅰ类或信用卡账户的身份核对。得益于此,众多没有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和直销银行可以缩减客户开户流程,减少开户时间,改善客户体验,进而在获得良好口碑的同时,迅速扩大业务。

2014年12月16日,微众银行成立;2015年6月25日,网商银行开业;2017年11月18日,百信银行成立。无论是微众银行还是网商银行,客户在注册时均需要通过一张Ⅰ类户或者信用卡验证,便可开设Ⅱ类户。虽然Ⅱ类户不得透支,但向Ⅱ类户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这就方便了互联网银行通过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2020年8月15日,百信银行和百度、中国银行发布的“百度闪付卡”,号称国内首张数字银行卡。从本质上说,百度闪付卡是一个基于Ⅱ类户的卡产品。百度闪付卡的申请、开通和使用全在线上进行,具有消费、理财、转账等功能,可以绑定微信、支付宝、美团、京东、银联二维码和手机Pay进行支付,支持支付宝花呗还款,但不支持微信、支付宝余额提现。当百度闪付卡余额不足,可调用用户绑定的其他银行卡进行支付。值得注意的是,百度闪付卡宣称是一张借贷合一卡,具有信贷功能。但监管要求Ⅱ类户不得具有透支功能。百度闪付卡实际是与百信银行的消费信贷产品——“好会花”合作。用户申请贷款后,“好会花”会把资金转入百度闪付卡。

从运营模式上看,百度闪付卡不同于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等传统的互联网银行Ⅱ类卡。百度闪付卡是首次采用虚拟借记卡发卡系统,按照虚拟电子卡标准发行的数字银行卡,符合监管部门专门对虚拟卡制定的验证标准和管理要求,不同于实体卡的发卡标准和要求。若该系统得以推广,则未来会产生更多的数字银行卡创新。

2.非银机构的借道创新

除了银行外,消费金融、小额贷款以及其他金融公司等非银机构也借助Ⅱ类、Ⅲ类账户,不断扩展自身业务。

(1)消费金融类

近几年,消费金融公司开始了跑马圈地式的发展,消费金融场景成为了兵家必争之地。网商巨头背靠自身丰富的客户和商户资源,凭借着丰富的消费场景逐步在行业内确立了竞争优势。与此同时,场景资源较为匮乏的消金公司聚焦各类消费者的账户支付底层需求,借助于Ⅱ、Ⅲ类户抢夺市场。

2016年9月,京东上线“白条闪付”,可绑定Apple Pay、华为Pay等手机钱包及微信支付,使用用户在京东的白条额度,在银联POS终端通过NFC或微信端扫码支付。白条闪付是京东与上海银行、广发银行合作发起的。拥有白条额度的用户在申请开通白条闪付后,会在上海银行或广发银行生成一个Ⅱ类户。用户在使用白条闪付时,京东会根据白条额度,向Ⅱ类户转入和消费金额相当的资金,同时白条额度减少相应金额。同时,用户的Ⅱ类户资金转入到商户账户。

从本质上说,白条闪付提高了资金转移速度,让客户感觉自己使用白条额度进行消费。借助此模式,先后有携程金融与上海银行合作,招联消费金融与招商银行、上海银行合作,马上消费金融与上海银行合作,中银消费金融与微众银行合作,推出一系列模式相同的产品。

借助Ⅱ、Ⅲ类户的创新让合作双方达成了双赢的效果。在此模式中,合作银行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的推广获得了大量客户,消费金融公司则扩展了消费场景资源。

(2)手机钱包类

手机Pay类应用逐渐由最初的专注支付功能,向支付、借贷、理财和金融生态圈建设等多方向发展,逐步发展成为为用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应用——手机钱包。由于手机钱包类应用不具备储蓄业务的监管许可,因此往往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依托于银行Ⅱ、Ⅲ类账户功能,允许用户线上开户,提供实时存取、财富管理、消费支付等服务,从而实现了全景支付与理财的深度结合。

华为钱包与招商、广发和工行合作、小米金融与建行、工行合作、OPPO钱包与浦发合作,集合了零钱包服务。用户开通零钱包功能前,需先绑定一张I类账户进行身份认证。开通之后的华为零钱支持充值、提现、全场景支付、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等。

(三)虚拟信用卡

虚拟信用卡在本质上还是信用卡,没有卡片实体。银行会为客户建立信用卡账户,并基于该账户管理客户。

1.虚拟信用卡进程

2014年3月11日,中信银行和腾讯、支付宝以及天安财产合作发布微信信用卡以及淘宝异度卡。然而两天后,央行于3月1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要求其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有关业务。

2014年10月,浦发推出E-GO信用卡。该产品依附于实体卡片,在已有信用卡账户下设置的虚拟信用卡,作为线上独立账户,将与线下消费完全进行区分,专门适用于网络消费。

2015年9月,中行推出“中银长城e闪付卡”。该产品依附于实体卡片,不单独设立独立账户。用户申请前需要先拥有一张中行信用卡作为主账户,用户还款需要向主账户卡还款。相比浦发的E-GO卡只能进行线上消费,中银长城e闪付卡则需要通过手机NFC功能进行线下支付。

2016年1月,建行推出“龙卡e付卡”。用户在线申办后,通过短信验证获取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信息,随即在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进行安全绑定。值得注意的是,该产品不依附于实体卡片,即便是没有建行信用卡的用户也可以申请。但新用户申请后,需要去线下网点进行面签。

同时期,广发推出了极客卡。该产品不发实体卡,不依附于实体卡,通过人脸识别+电子签名方式完成激活,不用线下面签。该产品可以绑定支付宝、微信等快捷支付,也可通过手机Pay进行线下支付,但该产品不累计积分、无分期业务、不可提现。

此外,农行推出了信用币、中信推出了网付卡、平安和交行也推出了各自的虚拟信用卡。一时间各银行均在持续发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随着各大手机生产厂商开始涉及金融领域,基于手机Pay的虚拟信用卡在近两年成为热点。2019年3月25日Apple发布了Apple Card。虽然Apple Card没有进入境内市场,但这无疑为虚拟信用卡带来巨大的市场示范效应。

2020年4月8日,华为宣布推出Huawei Card,并于9月开始,由试点城市逐步向全国推广该业务。Huawei Card由华为与中信银行合作推出,同样具有笔笔返现的权益。Huawei Card可以绑定至支付宝、微信、京东、美团等第三方App支付。

8月31号,中国银联联合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发布创新性数字银行卡产品“银联无界卡”,其亮点在于不再依赖实体卡片,用户可基于“云闪付App”,线上操作实现申卡、用卡、交易管理,且数字银行卡在绑定手机后,即使没有网络,也不影响卡的使用。

2.难以突破远程面签

随着移动支付场景的不断丰富,虚拟信用卡从最初的基于互联网线上支付,到依附实体卡账户,再到独立账户与支付渠道深度融合,虚拟信用卡的数字或不断加深。但远程面签依然是虚拟信用卡突破不了的叹息之墙。

虽然广发极客卡对新客户可免面签,但广发在2019年8月6日下线该产品,并对存量客户进行交易限制。除此之外,无论是Huawei Card还是银联无界卡,合作银行的新客户均需要线下面签。

线下面签的规定来自于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信用卡三亲见是指发卡行需对信用卡申卡人执行“三亲见”原则,即亲见本人、亲见申请资料原件、亲见签名。

关于远程面签的讨论较多,虽然学界普遍认为目前的生物识别和风险管控技术已经可以满足监管需要,但监管仍然坚持线下面签的硬性约束。

2020年6月,民生信用卡“全民生活”App上线“全民易分期”,用户可以同时在线下指定商户进行分期消费和信用卡申请。用户在拿到实体信用卡去网点面签激活之前,就可以获得授信、并提前在民生银行指定的合作商户内完成信用消费。但民生银行试图突破线下面签的尝试很快被监管叫停。

2020年8月6日,深圳金融 科技 创新监管试点工作组对外公示了深圳市首批4个创新应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和华为公司的“基于TEE解决方案的智能数字化信用卡”项目,通过手机TEE、安全网络通道、活体检测、人工问答等技术手段实现“三亲”,提出打造“人工智能人工面签”的智能数字化发卡模式。但从目前来看,Huawei Card并没有大规模采用远程面签的模式。

未来,若远程面签的限制放开,则虚拟信用卡能带给用户更好的体验,也能为虚拟信用卡的线上化业务提供合规基础。

创新仍在进行时

总体来说,上述创新得益于监管的态度转变。未来,随着政策对移动支付的进一步接受,监管政策真空的填补,相信未来创新空间将进一步打开。

移动业务支付方面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论文

引言

随着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3G、4G用户数目越来越多,小型移动通信终端开启了一个崭新的销售和促销模式,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移动终端支付业务是银行业务与无线通信技术结合的新型支付业务方式,它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提供安全、便捷和个性化的服务业务。

1移动业务支付定义

移动业务支付也称为手机支付,支付第一步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个人或者计算机与移动终端发出数字化指令为其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单支付的方式,支付第二步是商家接受支付并为顾客提供商品,银行或者中介机构作为可信的第三方,以经纪人的身份为商家和顾客进行货币销售和清算、维护账号、并解决可能引起的争端,支付第三步部是商家和顾客通过证书等方式认证交易身份,完成可靠性的交易过程。

2无线通信关键技术分析

技术

无线通信技术在移动业务支付应用方面最关键的技术是WAP技术,WAP技术即“无线应用协议”,一个典型的WAP应用体系结构由移动设备、WAP代理和应用服务器三类实体构成。WAP技术负责将Internet和移动通信网连接到一起,客观上已成为移动终端上网的标准。WAP的应用模型是基于WWW的客户/服务器结构,客户方通过浏览器向Internet上的服务器请求以标准格式表示的Web页面内容。

技术

WIM技术即是WAP身份识别模块,其技术的主要目的是要把安全功能从手持设备中分离出来。对于加解密算法、移动用户证书、客户端用于签名的永久性私钥等敏感信息,都可以放入WIM卡中。在现实中,这种防篡改设备就是一种智能卡,这种智能卡可以与现有的SIM卡结合,也可以单独存在。WIM卡有自己的处理器和存储器,能够进行加解密技术字签名的`运算,并能够保存用户证书、密钥等信息。

3微支付认证关键技术分析

微支付认证技术也称为身份鉴别,未支付认证技术必须使得通信的双方安全可靠,用以确保通信过程中数据传输的真实性,防止高科技等入侵者对系统进行干扰主攻击等,如假冒、篡改等。实现认证的手段有很多种,常见的认证技术有数字签名认证、证书认证两种方式:

数字签名认证

数字签名技术是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加密过程中存在两个密钥,一个公开密钥,一个私有密钥。其中,用公开密钥对信息明文加密所产生的二进制流只能由相应的私有密钥进行解密还原,用私有密钥对信息明文加密所产生的密文数据也只能由该私有密钥所对应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由于在非对称加密体系结构中,私有密钥是不公开的,只能属于唯一的密钥持有人,所以利用私有密钥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运算,其结果就得到数字签名,如果相同则可以认为该信息确实为发送方所声称的身份实体所发送,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

证书认证

数字证书包含标志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其主要作用是在网络通讯中识别交易双方的身份,传统的数字证书是由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即认证中心CA(CertificateAuthority)签发的,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签名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从而保障网络应用的安全性。

4总结

目前全球都在积极地探索如何利用无线通信技术完成安全性的小额移动支付系统,在未来,每一个人手中都有一部手机或者移动通信终端,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无线通信技术,将会对现有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移动支付业务能够实现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方式的支付性能,在用户的方便性和位置服务业务上提供了有力的竞争机制,从而为每一位消费者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支付平台。因此,本文着重对无线通信技术在移动终端支付业务的应用、安全方面进行研究。

与转移支付有关的论文题目

8 .中国近代厘金制度与地方税收管理权划分 29 .中国历史上田赋制度改革的成功实例 30 .两税法以钱计税导致农民税负加重的历史原因 31 .论财政的本质 32 .轮市场缺陷与财政职能 33 .强化财政职能,振兴国家财政 34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35 .新时期财源建设研究 36 .财政支出与结构优化 37 .财政支农与效益农业 38 .政策投资与经济增长 3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40 .养老保险的社会化 41 .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对策思路 42 .论我国公债发行制度的改革 43 .我国的国债市场的建设 44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45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46 .部门预算研究 47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48 .转变财政职能,建立政府的公共预算 49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50 .积极的财政政策研究 51 .加人WTO对我国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52 .政府寻租问题研究

楼主是什么歇学习阶段呢,你擅长什么呢?

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很广,其实还要看你具体偏重哪方面研究,以及你容易取得哪些数据资料。以下提供几个论题,仅供参考:1、基于福利经济学的人口发展模式研究(根据第六次人普人口数据,针对中国的人口发展问题探讨能增加福利和幸福指数的人口发展模式)2、中国东西部地区工业梯度转移对策研究3、人口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4、西部地区省管县财政转移支付实证研究5、城市垃圾收费问题及对策研究6、4万亿拉动内需投资效用评价7、社会主义市场价格调控与经济稳健发展关系研究8、基于经济学角度的土地市场交易机制研究(eg.如何改变目前以价高者得的出让方式?)9、供地方式与房地产市场走向关系分析(可理论可实证)10、基于经济学视角的矿难频发原因及对策分析11、当前中国“硬指标”现象透析(比如每年定任务,要求务必打掉*个黑帮或者完成*元税收,这个硬指标管理模式对政府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什么?)12、救灾资金的分配模式研究13、行政区划与经济发展关系问题研究14、转移支付的配套模式研究15、产地型消费税与终点型消费税对地方经济的影响16、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人才问题研究17、人均可支配财力问题研究18、国防支出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19、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考核研究20、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商品房开发格局研究我的可以交流。

不腥的的活害怕黄昏果然这只能归咎于中课间谈天个笑;为么·中记的一么被她锁在门中的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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