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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剽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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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剽窃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引用量上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文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对于引用质,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是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2)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3)著作权法保护独创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创作品,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为是剽窃。

抄袭和剽窃的界定:

抄袭是指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论述,不注明出处,而为己所用。剽窃是指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直接冒充为自己所创。“抄袭”重在“袭”,而“剽窃”侧重“窃”。“

抄袭”属于具体研究结果层面的“偷”,而“剽窃”属于一般研究思想层面的“偷”。因而,前者通过“不注明出处”,从“而为己所用”;后者,则需要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转换“为自己所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抄袭,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设定.念白.概念.台词.场景.图片.等...)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剽窃,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

参考资料:

抄袭百度百科

剽窃百度百科

1、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2、剽窃,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如:他的一本学术著作曾被厚颜无耻地剽窃,并以缩写形式发行。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

1、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2、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

3、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

扩展资料: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百度百科:抄袭

百度百科:剽窃

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即完全复制行为。_

剽窃,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

关于剽窃、抄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文剽窃的有关规定

毕业论文抄袭的判定

毕业论文抄袭的判定,抄袭是一种很好的行为,而且在毕业论文中的抄袭更是严重。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取消论文陈成绩,要重新写作到合格才给与成绩,下面分享毕业论文抄袭的判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学生所提交答辩的毕业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抄袭、剽窃行为。

1、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包括已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结构、基本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文字一致率达到60%以上者;

2、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重要段落的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引文在内),文字一致率达到70%以上者;

3、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3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8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2处以上者;

4、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1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9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3处以上者。

二、注释只有在引证名言、他人的独特观点和实际资料时才能使用,不得整段引证他人的论证分析文字。否则,以抄袭、剽窃论处。

三、学生毕业论文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的认定机构为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

四、学生毕业论文属于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的,一经发现,取消论文成绩,并责成其重新写作,合格后予以答辩,核定成绩。

毕业论文中哪些行为属于抄袭

论点(结论,观点)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

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据,论证分析,科学实验(对象及方法)和观测结果及分析,科学调研,系统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法等等。

表格数据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数据据为己有。

图像图形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独创性图像,实验图像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图像,图表据为己有。

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文章套改套改他人作品的表述结构(或者情节),观点表达体系,参考文献等。

引言抄袭挪用剽窃他人作品引言(或绪论),包括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教育部在1月7号,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本科生抽检毕业论文的相关信息。从今年1月1日开始,每年毕业生论文都要进行上缴抽查,检测比例要在2%以上,要是在学生毕业论文里,发现存在抄袭和剽窃行为,就得接受处罚了。接受的处罚不是简简单单的重写论文,而是会撤销学位证书。

这次规定写了,要是抽检到不合格的学校,会向公众公布抽查结果,不仅学生本人丢脸,连学校也要跟着一起丢脸。公众知道学校出现论文抄袭、剽窃这种行为,更是对学校声誉有影响,很可能还会影响往后的招生。

根据规定,如果高校连续两年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违规论文数量比较多,就要在全省内进行通报批评,还要削减学校往后的招生计划,学校有关负责人也会被教育部约谈。

要是连续三年都出现问题,惩处就相当严重了,不仅进行通报批评,还要求学校暂停所有招生计划,严重一点的,撤销学校授予学生学位证书的资格。这对高校来说,是极其严重的处罚,不仅让本科生感到压力,连学校也是倍增压力。

法律分析:抄袭是违法的,可以合法借鉴是不违法的。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使用他人作品,需标注并属他人姓名。具体请参照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认定剽窃期刊撤回论文

放心 不会的

认定标准

1、对他人论文所进行的未注明出处的成段落引用,如果引用总字数超过自己论文总字数的30%,无论引用的内容的性质如何,都视为抄袭。2、如果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与他人论文的观点(不一定是全部观点)完全一致,而且论证过程或表述方式有极大相似性,那么无论与他人雷同的字数是多少,都视为抄袭。

处理方法

1,对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并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

3,对于己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这是撤消论文(Notice of Retraction),可能的原因有剽窃(self-plagiarism)应主编的要求被撤回;或者是更正论文。 但这个更正并不全部是剽窃等问题,有些作者发现原发表论文中的某个数据不完善,也会自己主动要求期刊发表撤消论文的更正。它的目的是建立建立学术规范,使期刊的收录更透明公开。 如有疑问请追问,解决问题还望采纳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学术剽窃对学术界的危害论文

若不是故意抄袭,大部分学校会降低学生的成绩或判其不及格,给予纪律处分;如有意抄袭,则可能无法完成作业或课程,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停学或开除;还有,在学术领域和其他以研究为基础的专业领域,抄袭会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最近年论文剽窃的新闻层出不穷,这是盗用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学术不正的高材生进入社会也不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众所周知,论文剽窃这一个事情对于我们国家学术界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忌讳。很多人都认为如果你去嫖这一篇论文,那么你的行为就是违反道德规则的。所以说剽窃者们如果去盗取别人的学术成果,某去便应有的学术得分,那么这是剽窃着给作者说造成的危害。

有些学者也认为说剽窃行为是侵害了著作者的表达和思想,并且也侵害了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是和盗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并且剽窃者会以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误导读者甚至会引用和全是偷来的文字读者的误解,

同时根据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第48条有侵权行为的行为,这时候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未经处处人许可的情况下去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上工作。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是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

并且我们国家在今年教育部启动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检试点。每年抽检一次比例不低于2%,那么教育部启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试点工作,能够很好的避免本科毕业论文的剽窃。论文剽窃行为同时,这样一部会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平台,并向升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那么如何确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呢?

可以说,教育部负责人表示说,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检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初评阶段每篇论文送三位同行专家,三位专家中有两位以上专家,结果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的毕业论文。如果有一位专家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话,就还需要再送两位同行专家,也就是无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这个阶段一旦有专家评议结果不合格的话,这样认定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所以说这个事情发布之后呢,我们国家教育部可以说对于本科论文的抽查试点工作已经开始关注了。那么很多今年毕业的学生,他们会面临怎样的压力?本科的论文我们虽然说不能够太严格,是因为本科生他们也没有很多的学术经历,所以说在学术论文的写作的过程之中,可能会有一些借鉴的过程。但不可能说全部都是剽窃的结果,所以说,还是要注意。

论文的抄袭会让你身败名裂的,如果别人追究起来的话,你会很尴尬的,也会让你的名义扫地。

学术论文抄袭和剽窃现象

1、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2、剽窃,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如:他的一本学术著作曾被厚颜无耻地剽窃,并以缩写形式发行。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

1、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2、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

3、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

扩展资料: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百度百科:抄袭

百度百科:剽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引用量上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文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对于引用质,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是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2)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3)著作权法保护独创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创作品,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为是剽窃。

学术不端行为中的剽窃名词解释: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重复、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的不负责任、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过分追求名利和助长浮躁之风。

学术不端行为:1992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制在“伪造、篡改、抄袭”(FFP)三者之中。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提出了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七种表现形式: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重复、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的不负责任、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过分追求名利和助长浮躁之风。

在中国著名生命科学家邹承鲁看来:在我国学术上的不端行为还应包括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贬低前人成果、自我夸张宣传、一稿多投、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为商业广告作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等。

虽然各种定义存在差别,但实质内容大体相同,即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其它违背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大致都把现有主要的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以下四类:抄袭、伪造、篡改及其他。

剽窃:

剽窃,汉语词语,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掠夺。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例:他的一本学术著作曾被厚颜无耻地剽窃,并以缩写形式发行。

唐柳宗元《辩文子》: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清昭梿《啸亭续录·国史馆》:而如蔡绥远毓荣、苏侍郎拜几至万言,皆剽窃碑版中语也。《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对于那些追求个人私利,互相封锁,不搞协作,甚至垄断、剽窃等等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的错误思想和作风,应该进行批评教育。

掠夺。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一:缘道纵兵士剽窃民家。《二刻拍案惊奇》卷五:乃是积年累岁,遇着节令盛时,即便四出剽窃。清沈涛《瑟榭丛谈》卷下:中有小李善剽窃,如鬼如蜮满路隅。

论文查重查的是论文抄袭,上学吧论文查重整理了一些如何才算学术论文抄袭?论文查重系统国际标准的文章,提供一些论文查重方面的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国际出版界公认的8类剽窃现象与版权之间的关系:1.自我抄袭(self-plagiarism or salami –slicing, duplicate publication);也称重复出版或“腊肠”现象,即把一篇长文章拆散,这里指作者重复使用本人实质性的研究内容去发表多篇文章而不注明,尤其是一稿多投。如果分别与不同期刊签署了版权委托书的行为涉及侵权。但若两篇文章的实验材料和方法略同,文字有异,则不涉及版权问题。但是涉及抄袭的量度则依据期刊的政策而定。2.少量抄袭(minor plagiarism);指少量文字和句子的抄袭,一般不涉及版权3.文字抄袭(literal, or word-for-word plagiarism;);大段或逐字逐句抄袭,或只改题目及文摘变成自己的一篇文章或书的章节,这种现象涉及造假,严重侵犯版权法。4. 图像抄袭(image plagiarism);指图表,照片等剽窃,也可能涉及版权5. 思想抄袭(ideas plagiarism);指实质性内容剽窃,即使文字不同,也严重涉及版权。 但如果没直接剽窃原文,即使抄袭了想法,时而也会滑离法律的惩罚,所以说版权法会犯“保护狐狸而非野猪”的错误。6.“猎 枪”抄袭(scattergun plagiarism);对别人的文字,设计,或其他内容随意取而用之,不做任何引注明和致谢,但若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只能定义为剽窃,不一定涉及侵权。7. 引用抄袭或称引用健忘症(citation plagiarism or citation amnesia); 在引用标注后大量抄袭原文,用走捷径的方式混淆了文字内容的归属,属于游离在侵权的边缘,典型的剽窃。8. 批量抄袭或盗版(wholesale plagiarism or piracy)等。产生了经济利益,即严重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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