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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卫所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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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卫所研究论文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军事学课题。是我国第一本论述古代军事制度史专著。介绍了上起先秦下至清末中国军事制度历史, 诸如各代武装力量和军事领导体制、军队组织编制、装备、训练、军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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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防御倭寇袭扰,明政府在山东沿海设立众多卫所。明代中期以后卫所的军事职能不断削弱,卫所的“民化”色彩越来越浓。清代初期,清政府沿袭了明代卫所管理体系,同时对卫所进行一系列的调整。本文以威海卫为例,研究清代山东沿海卫所的变革。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清政府对卫所体系的重建与调整。清政府对卫所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建和调整,主要有卫所官员由流官取代世袭卫所官,卫军改为屯丁,不再世袭。同时清廷又不断裁并卫所,并在雍正时期达到裁并高潮。 第二章:山东沿海卫所概况。因倭寇袭扰,明初在山东沿海地区设立众多卫所,本部分主要论述明代山东沿海卫所的基本情况,清初如何重建山东沿海卫所体系以及清朝对山东沿海卫所调整概况。 第三章:“民化”中的威海卫。“民化”是指原本为军事单位的卫所逐步丧失其军事性质,并在更多的方面表现出与州县相同的性质。本章主要从威海卫军事职能的变化、赋役制度的变革与卫官职能的变化及卫所绅衿的崛起等四个方面探讨威海卫的“民化”过程。 第四章:卫所发展的困境与改制。本部分主要论述威海卫等卫所在改制前面临的种种困境和山东沿海卫所改制的曲折过程,并分析各种势力在卫所改制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本文认为:清代裁并卫所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卫所丧失了旧有的军事职能,另一方面卫所体制管理效能低下,这决定了清政府必然会在适当的时候对卫所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随着卫所“民化”色彩的增强,卫所与州县的差别逐渐缩小,这无疑为卫所归并州县提供了可能。然而,卫所的裁改之路十分曲折。由于山东沿海卫所的特殊性及所人的反对,政府不敢轻易裁并卫所,直到雍正末年,总督王士俊才用强力将山东沿海卫所裁并。

从幼童启蒙课本到宣教工具——1823至1880年间基督教《三字经》的出版,《史学集刊》2009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10年第3期转载。)《上海土音字写法》与高第丕的方言拼音体系,《语文建设通讯》(香港),2009年总第93期。第一本宁波方言英汉词汇集——《英华仙尼华四杂字文》,《或问》(日本),2008年总第15期。移民、土地与绥远地区天主教的传播,《上海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段振举地亩案与天主教在内蒙古传教方式的改变,《九州学林》(香港)2004年春季卷。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军事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明清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年第2期。别具特色的地理单元的体现——明清卫所方志,《中国地方志》2003年第2期。陕西行都司沿革考实,《学术月刊》2003年增刊。明代贵州都司建置研究,《贵州文史丛刊》2002年第1期。万全都司建置沿革考实,收入《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历史地理学》,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齐鲁书社,2001年10月。大宁都司建置沿革考实,《历史地理》2000年16辑。山西行都司移民,《军事历史研究》2000年3期。两幅大同镇图比较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年1期。上海历史地图集(参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研究明代的论文

关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思考论文

晚明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间段,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开端和经济全球化的开端。

对于明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最初笔者是从海外政策角度开始探索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越来越强烈地认识到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政策是浮在表层的,在政策演变的背后,影响政治的更为重要的因素不是政策变化本身,而是整个社会的变动,或者说是时代的演变。如果仅在政治史的范畴里,停留在政策层面,就难以理清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动。因此,社会变动的原因需要深入到极为复杂多变的社会内部去探求。

在中国历史上,白银从贵重商品最终走向了完全的货币形态,是在明朝时期。单就研究明代白银本身,已经构成了货币史的重大意义。然而,其意义却又绝不仅此而已。西方学者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一书中译本出版后,白银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时书评如潮。但是,这部书的出版并没有弥补以往白银研究的不足之处,相反倒是使研究的实证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晚明社会出现的令人瞩目的变化,主要是从资本主义萌芽和商品经济发展角度加以论证和解释。对于以往形成的“规范”认识,近年不少学者进行了深层反思和质疑,这说明研究正在走向深化,研究范式的转换势在必行。但是,迄今学术界没有对货币经济在晚明迅速发展的现实给予足够的注意,很少留意白银在明代不同寻常的货币化过程,以及白银货币化过程的重大影响。事实上,货币经济发展与商品经济发展紧密相联系,却又有着相对独立性。货币变动不一定是商品经济变化的直接和必然的结果,这一点已为货币学家所证实。笔者对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考察,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并试图以此作为一个全新视角对晚明社会变迁进行探索。

白银在明代经历了不同寻常的货币化过程。明初,白银不是合法货币,明朝禁用金银交易。翻开《大明会典》,明朝典章制度中有“钞法”、“钱法”,却没有“银法”。但是,明后期白银普遍通行于全社会,白银占据了货币流通领域的主导地位。迄今为止,对白银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中外学术界均以《明史》中正统初年明英宗“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为根据,认为是朝廷法令推行的结果。然而,《明史》的高度概括是有问题的。经过对明初至成化年间徽州地区土地买卖交易契约427件中使用通货情况进行分析,明代白银不寻常的货币化过程就彰显了出来。

明代白银货币化是自民间开始,经历了自下而上的发展历程,到成化、弘治(15世纪末16世纪初)以后,才为官方所认可,自上而下地展开。最重要的展开方式是赋役折银。明朝成、弘年间以后,白银从官方非法货币到事实上的合法货币过渡,白银货币化在整个社会全面铺开。随着白银货币化步伐的加快,白银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没有货币的流通,就不可能有活跃的市场,贵金属货币流通、循环,注入人们全部社会经济生活,使得市场前所未有地活跃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帮的形成、市镇的兴起,都是从这里开始,或者说可以在这里得到根据。由此,带来一系列制度变迁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整体的变迁。到嘉靖年间(16世纪40年代),这一货币化过程已经基本完成。隆庆元年 1567 ,明穆宗颁令: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止许用钱。这条法令,是明朝在白银货币化客观现实下,明确“银钱兼使”的法令。其重要性就在于,这是明朝首次以法权形式肯定了白银为合法货币,而且是用法权形式把白银作为主币的货币形态固定了下来。因此,也可视作明朝建立银本位货币体系的证明。

由于白银渗透到整个社会,促使社会各阶层上上下下产生了对白银的需求。这一巨大的日益增长的白银需求,使当时国内白银储存量以及银矿开采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凸显了出来,求远大于供,白银价值增大,向海外的寻求成为必然。旧的对外贸易模式朝贡贸易不能满足需要,私人海外贸易蓬勃兴起,明朝海外政策发生转变。市场极大地发展,在基本覆盖了全国以后,迅速向海外扩展。

中国海外贸易的开展,直接刺激了日本银矿的发现和开发。与此同时,西方葡萄牙人东来,恰于16世纪40年代到达日本,他们立即发现中日间丝银贸易可以获得巨大利润,于是积极参与其间,开展了活跃的中介贸易,并将贸易范围扩大到欧洲。西班牙扩张到亚洲以后,也几乎立即发现了需要白银换取中国商品的事实,紧接着就出现了美洲银矿的疯狂开采和运输。这些事件的发生,似乎不能以时间的偶合来说明,而只能以中国需求推动了世界矿产的开发来解释。因此,日本银矿产量的突然急剧增长,应该说不是孤立存在的,是在中国巨大需求的刺激下促发的。而谈到美洲白银,我们以往大多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西方开始探寻新航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黄金的需求,而不是白银。美洲白银在16世纪后半期被大量开采出来,与对中国贸易需求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正是中国白银货币化推动了日本、美洲白银矿产的大开发。丹尼斯·弗莱恩和阿拉图罗·热拉尔德兹提出世界贸易在1571年诞生的.观点。我们认为,如以上述活跃的白银贸易为起点,那么时间应该提前到16世纪40年代,也就是中国对于白银产生大量需求,并且开始向海外寻求的时代更为贴切。正是从那时起,一个世界贸易网络开始建立,世界市场雏形开始出现;白银成为世界货币,在世界形成一个整体历史的进程中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已经显示了出来。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货币发展最为复杂、变动也最大的时期,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白银由民间社会自发崛起。中国社会内部产生的这一白银货币化进程,形成了强劲的发展趋势,不仅完成了货币体系的转变,而且渗透到全社会,引发了社会巨变。以贵金属白银为标志,明代中国与两个重要历史转折开端相联系,一是中国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开端。

简言之,在多层面的深刻变迁上体现了出来:

(1)货币层面,从贱金属铜钱向贵金属白银转变;

(2)赋役层面,从实物和力役向货币税的转变;

(3)经济结构层面,从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4)社会关系层面,从人的依附关系向物的关系转变;

(5)价值观念层面,从重农抑商到工商皆本;

(6)社会结构层面,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鉴于此,我认为白银货币化过程,是中国社会经济货币化的过程,也就是中国市场经济萌发的过程。这是我们研究晚明社会的一把钥匙,证明了晚明社会变迁带有根本性社会转型的性质。

另一是经济全球化的开端。白银货币化是转型变革中的中国与正在形成中的整体世界相联系的产物,也即中国与世界互动关系的产物。这里所要强调的是,由于中国社会内部发生的变化,白银货币化初步奠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需求,市场经济萌发并以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极大地扩展,中国由此主动走向了世界。而不是如既往所认识的,是西方东来,中国才被动地与世界衔接起来。世界经济体系不是西方创造的,当世界逐渐形成为一个整体的世界之时,明代中国曾积极参与了世界经济体系的初步建构,为整体世界的出现做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就此而言,明代白银货币化意味着中国社会转型和整体世界新时代的到来,它在中国史乃至世界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高一就需要论文了?

1、明朝建筑的风格特点比较严谨、工丽、清秀、典雅,具有江南艺术的风范。大多数的民式建筑都是使用青灰色的砖墙瓦顶,梁枋门窗大多数都是使用本色木面,显得十分雅致。2、在明朝,官式建筑的高度都是标准化、定型化的,而经常可以得到日照的房屋主体部分,一般情况下都是使用暖色,其中使用最多的就是朱红色。格下阴影部分大多数都是使用绿蓝相配的冷色。这种搭配不仅强调了阳光的温暖和阴影的阴凉,形成悦目的对比。3、清朝建筑的风格是雍容大度、严谨典丽、机理清晰,而且又富于人情趣味。清朝建筑的特点是,城市比较方整,但是城内封闭的里坊和市场变为开敞的街巷,商店临街,街市面貌生动活泼。4、在清朝,城市中或者是近郊一般都有风景胜地,公共游览活动场所也有所增多。重要的房屋建筑完全定型化、规格化,但是群体序列形式很多,手法很丰富。另外私家和皇家园林大量出现,造园艺术空前繁荣,造园手法最后成熟。民间建筑、少数民族地区建筑的质量和艺术水平普遍提高,形成了各地区、各民族多种风格。5、清朝建筑突出了梁、柱、檩的直接结合,减少了斗拱这个中间层次的作用,从而简化房屋结构,节省了大量木材,达到了以更少的材料取得更大建筑空间的效果。另外在清朝建筑中还大量使用砖石,促进了砖石结构的发展。6、由于斗拱比例缩小,所以清朝建筑的官式建筑的出檐也相对减少了,柱比例细长,生起、侧脚、卷杀不再采用,梁坊比例沉重,屋顶柔和的线条消失,所以呈现出拘束但是稳重严谨的风格,建筑形式精炼化,符号性增强。7、官式建筑目前已经完全定型化、标准化,需要根据清朝政府颁布的《工部工程作法则例》来执行,而民间则需要根据《营造正式》、《园治》来执行。另外由于制砖技术的提高,所以使用砖来建造房屋的家庭突然增多,而且城墙大多数都是以砖包砌。

明代青花瓷研究论文

有两篇,都是我们选修课的论文,我留着的。你看哪篇合适就用吧。【一】清代龚轼在他的《陶歌》中这样称赞青花瓷:“白釉青花一火成,花从釉里透分明。可参造化先天妙,无极由来太极生”。青花瓷的生产工艺:青花瓷是一种以天然钴土矿为呈色剂,在白釉坯胎上用毛笔描绘图案花纹,罩透明釉后,入窑一次高温烧成的釉下彩瓷。以江西景德镇为代表。它创烧于唐代河南巩县窑,宋代亦有烧制,到元代臻于成熟。从元代开始,历经明、清,无论官窑与民窑,一直盛烧不衰,成为最具民族文化风格的重要彩瓷品种。青花瓷的特点:青花是我国最具民族特色的瓷器装饰,也是我国陶瓷装饰中较早发明的方法之一。其特点一是着色力强,发色鲜艳,呈色稳定;二是纹饰永不退色;三是丰富多彩,明净素雅,有中国水墨画的艺术魅力;四是不含铅、砷等有毒元素,对人体无毒副作用;五是不但适合装饰餐、茶具等日用瓷,而且也适合装饰花瓶、大缸等陈设瓷;六是其制作原料含钴天然矿物蕴藏丰富。青花瓷的历史:青花瓷器起始于唐宋,但了元代,景德镇青花瓷器的制作已经成熟,这是我国制瓷史上的时代的进步。元代以前,影青刻花的运用较为普遍,自庄重浑厚的青花出现以后,影青刻花的装饰变便渐渐退居次要地位。明代永乐、宣德年间,成化年间,嘉靖、雍正、乾隆三朝的青花,以康熙朝的青花最为突出,有莹澈青翠、明亮静丽的艺术效果,因此在明清两代,青花瓷成为中国瓷器生产的主流,备受人们喜爱,成为帝王嫔妃、达官贵人的必备之物。就连欧洲人也常以珍藏青花瓷来炫耀自己的富有。新中国成立后,景德镇的青花瓷器继承历代优秀传统,开发了清新、明丽、具有时代气息的新品种,在礼品瓷、展品瓷盒内外销商品瓷等方面,都获得了显著的成效。现代景德镇青花瓷器从总体上看,釉质白里泛青,青料发色青翠,造型美观大方,装饰有古朴典雅的艺术效果。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发展一直是炎黄子孙的华夏情结,如何继承创新是个争论的话题。一般意义上来说,艺术的创新是指艺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新的突破,它在艺术生命中起着变化、促进、增长、更新的作用。艺术的创新和发展从性质上来说,可以分为量变式的创新与质变式的创新两个方面。量变式的创新主要是指在一种艺术范围里其发展只是一些量的变化,而没有质的变化。质变式的创新则是指突破了原有艺术的性质和范围,创作出了完全新的艺术作品。笔者认为这两者关系可以理解为形似和神似的关系。保护、收藏、修缮、翻新、展览只是一种保存标本的方式,就像把熊猫放到保护区精心喂养以供参观是一样的,物种的苟延残喘而已,不是继承,更不是创新发展。目前的演绎的“青花热”潮流,在青花瓷的传承创新中,只有量变式的模仿只能在一定的程度上保存古人的文明,实属拿来主义的做法,但是我们并不能为此全盘否定之,其存在是传统文化继承的最原始最基础的方式。质变式的创新升华,是传统文化的实质性的传承,是根植于文化土壤的民族文化史的进步,在该项实践中,可以挖掘现代人的文化潜质,从而为民族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留下至深的脚印。所以,青花瓷艺术的真正生命力不可能在于天价的收藏更不在于时尚的简单模仿,这些浮浅而泛滥模仿的“青花热”只能是给古雅的青花瓷艺术本身蒙上污点。青花瓷的文化的传承发展要依靠质变式的创新,用现代科学的设计思维去传达凝练的文化神韵。【二】青花瓷,作为中国瓷中魁冠,其瓷胎骨细腻晶莹柔润,花色清新明丽幽静雅致,釉色光亮洁净白中泛青,气质典雅清新,极具中国传统墨画之神韵。其对于中国文化的阐述,在国际上颇具影响力。清代龚轼在他的《陶歌》中这样称赞青花瓷:“白釉青花一火成,花从釉里透分明。可参造化先天妙,无极由来太极生”。青花瓷是艺术殿堂的瑰宝,是文人艺术家手中的爱物,是收藏家的猎物,是博物馆的珍品,是东方中国的传统文化标签。从荧屏热播赵雅芝主演的《青花》到风靡大江南北的周杰伦演唱的《青花瓷》,从奥运会水上项目的“青花瓷”系列颁奖礼服到北京地铁10号线北土城站的“青花瓷”立柱,“青花瓷”已更多地成为彰显中国文化的载体,担负着传播中国文化的责任。青花瓷如飓风卷入寻常人的听觉视觉甚至触觉,掀起一股“青花热”潮流。随着大量“中国元素”在北京奥运会上的亮相,以“青花瓷”这一闻名世界、充满中国文化元素的设计正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视野。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发展一直是炎黄子孙的华夏情结,一般意义上来说,艺术的创新是指艺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新的突破,它在艺术生命中起着变化、促进、增长、更新的作用。艺术的创新和发展从性质上来说,可以分为量变式的创新与质变式的创新两个方面。量变式的创新主要是指在一种艺术范围里其发展只是一些量的变化,而没有质的变化。质变式的创新则是指突破了原有艺术的性质和范围,创作出了完全新的艺术作品。保护、收藏、修缮、翻新、展览只是一种保存标本的方式,不是继承,更不是创新发展。目前的演绎的“青花热”潮流,足以窥见我们的方式深值疑问。历史:青花瓷器起始于唐宋,但了元代,景德镇青花瓷器的制作已经成熟,这是我国制瓷史上的时代的进步。元代以前,影青刻花的运用较为普遍,自庄重浑厚的青花出现以后,影青刻花的装饰变便渐渐退居次要地位。明代永乐、宣德年间,成化年间,嘉靖、雍正、乾隆三朝的青花,以康熙朝的青花最为突出,有莹澈青翠、明亮静丽的艺术效果,因此在明清两代,青花瓷成为中国瓷器生产的主流,备受人们喜爱,成为帝王嫔妃、达官贵人的必备之物。就连欧洲人也常以珍藏青花瓷来炫耀自己的富有。新中国成立后,景德镇的青花瓷器继承历代优秀传统,开发了清新、明丽、具有时代气息的新品种,在礼品瓷、展品瓷盒内外销商品瓷等方面,都获得了显著的成效。生产工艺:青花瓷是一种以天然钴土矿为呈色剂,在白釉坯胎上用毛笔描绘图案花纹,罩透明釉后,入窑一次高温烧成的釉下彩瓷。以江西景德镇为代表。它创烧于唐代河南巩县窑,宋代亦有烧制,到元代臻于成熟。从元代开始,历经明、清,无论官窑与民窑,一直盛烧不衰,成为最具民族文化风格的重要彩瓷品种。特点:青花是我国最具民族特色的瓷器装饰,也是我国陶瓷装饰中较早发明的方法之一。其特点一是着色力强,发色鲜艳,呈色稳定;二是纹饰永不退色;三是丰富多彩,明净素雅,有中国水墨画的艺术魅力;四是不含铅、砷等有毒元素,对人体无毒副作用;五是不但适合装饰餐、茶具等日用瓷,而且也适合装饰花瓶、大缸等陈设瓷;六是其制作原料含钴天然矿物蕴藏丰富。如今在全国掀起的“青花热”,也反映了我们希望青花瓷作为民族骄傲的意愿,以青花瓷独特的艺术手法影响世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敬仰,并能在现代工艺、现代文明的环境下传播并创造一定的经济文化效益。

元、明、清青花瓷器的区别比较 元 造型:器物造型的线条古朴、自然、构图圆弧中带柔,大件器物为主。 胎质:胎较粗松,带生烧味,含沙粒直至明代早期,胎体厚重,在圈足上能见枇杷红(即窑红) 底釉:影青(透明度较好)卵白或曰枢府(较浑浊)。 纹饰:运笔粗矿,自然潇洒。以大笔写意的花卉、人物为主,生活气息较浓。 青料:国产土青,进口青料 烧制工艺:砂底几乎都有窑红、铁锈斑块、粘砂。琢器多有接口,二节或多节。 款识:至今未见 明 造型:浑朴、敦厚。线条圆浑柔和,构图以弧线为主,大件器物早期不多,晚期增多。 胎质:胎骨较细腻(较之元代),胎色白度好些,密度也较紧,但瓷化程度并不高,较之元代器体要薄而灵巧,部分好的官窑器上能见枇杷红。 底釉:早期:白中泛青(或为枢府釉),釉质肥厚滋润,给人以含蓄的感觉,甚至是玉的感觉,有古典美感。后期:白度相对增强,釉质较肥厚,光泽不太强,釉色给人以深沉含蓄的感觉。 纹饰:用笔豪放,生动。题材广泛,取于自然,多写意,少写生。有人为意识,但仍以自然为主。 青料:国产青料:浙江土青、平等青(陂塘青)、回青(佛头青)、石子青、进口苏麻离青。 烧制工艺:常见窑红。釉底有缩釉、窑缝。罐类多见接口,器足根尖如鲫鱼背。多为釉底,少见砂底。底少有粘砂、跳刀痕。初有圈,砂底细腻光滑。 款识:始于永乐。宣德款式最多,有青花书款,阴、阳刻款等,楷、篆均有。 清 造型:轻巧、灵秀。线条挺直生硬,构图以直线为主,大件较多。 胎质:胎质较坚硬、致密,瓷化程度好(所谓中国真正的瓷器),胎质细腻,胎色较白,器体较薄,很少见有枇杷红的。 底釉:底釉发白略泛青,给人以光亮的感觉(康熙、乾隆最白,所谓浆糊白)。釉质细而薄,玻璃化程度好,色泽耀眼,有点刺眼,不够含蓄。 纹饰:用笔纤细,严谨。构图较图案化,甚至是拘谨刻板,较多人为意识。题材多仿古,以吉祥类图案为主。 青料:国产青料:石子青、明珠料、洋蓝。 烧制工艺:少见窑红,缩釉。琢器基本不见接口,器足根圆浑如灯草根。不见涩圈,多为釉底。少见跳刀,粘砂痕。 款识:历朝均有,款式多样,有青花书款,阴、阳刻款,楷、篆均有。

青花瓷歌词赏析 素胚勾勒出青花笔锋浓转淡 瓶身描绘的牡丹一如你初妆 冉冉檀香透过窗心事我了然 宣纸上走笔至此搁一半 釉色渲染仕女图韵味被私藏 而你嫣然的一笑如含苞待放 你的美一缕飘散去到我去不了的地方 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 炊烟袅袅升起隔江千万里 在瓶底书汉隶仿前朝的飘逸 就当我为遇见你伏笔 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 月色被打捞起晕开了结局 如传世的青花瓷自顾自美丽你眼带笑意 色白花青的锦鲤跃然於碗底 临摹宋体落款时却惦记著你 你隐藏在窑烧里千年的秘密 极细腻犹如绣花针落地 帘外芭蕉惹骤雨门环惹铜绿 而我路过那江南小镇惹了你 在泼墨山水画里你从墨色深处被隐去 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 炊烟袅袅升起隔江千万里 在瓶底书汉隶仿前朝的飘逸 就当我为遇见你伏笔 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 月色被打捞起晕开了结局 如传世的青花瓷自顾自美丽你眼带笑意 第一段其实已经清晰地说明了歌词所描述的对象,“我”一边为素胚上色,一边思念一个曾经邂逅的如青花瓷一般秀丽的江南女子。冉冉檀香中,心中微酸,再也画 不下去,纵是丹青圣手,瓶上的牡丹终究是不如伊人含苞待放的笑容,不知玉人生在何方,不免心自忧伤。从文笔和选用的意象来看,开首直叙,并不词藻华丽,但 是已然奠定全篇清韵雅致的基调。值得一提的是“去到”是典型的台湾的说法,改成“去了”更符合内地的语言习惯。 “天青色等烟雨 而我在等你”全文的点睛之语,优雅而深情。有人误认为“天正在等烟雨”等说法,是因为对青花瓷还缺少一定的了解。“天青过雨”是 青花瓷上品中的上品,存世极少,也是最美丽的颜色。这种釉色必须在烟雨天才能烧出来,(以现代科学的眼光看,其实主要是湿度)所以说,烟雨天时出现天青色 的决定性条件之一。“天青色等烟雨”不但诗话了语言,而且串联“而我在等你”彰显出伊人于“我”而言多么的可贵。再加上动人优美的旋律,令人如闻天籁。 “炊烟袅袅升起 隔江千万里”画面感极强,一石三鸟,既描述江南美景,也是青花瓷上的常见景色,更以景衬情,唯美的场景给思绪抹上了淡淡的伤感。“在瓶底 书汉隶仿前朝的飘逸 就当我 为遇见你伏笔”依然秉承一边勾勒青花一边展开思绪,而伏笔一词其实对以后的结局作了暗示。“我”是否与曾经邂逅的女子缘悋 一面呢。 “天青色等烟雨 而我在等你 月色被打捞起 晕开了结局 如传世的青花瓷自顾自美丽 你眼带笑意” 同样的旋律再次吟咏,一个“晕”堪称绝妙,什么是晕?我举个例子,当你把一滴墨汁滴入一碗清水,看他缓缓扩散,这就是晕。人说:“佳句本天成,妙 手偶得之。”在朦胧的月光下,结局竟真的被打开了?朝思暮想的伊人看到了么?“如传世的青花瓷自顾自美丽 你眼带笑意”本句是一个标准的倒装,是的,看到 了,如真似幻,似乎一切都融入了江南的美景里,似乎是个喜剧结局。然而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这是“我”久念成痴,眼前出现了幻觉,朦胧月光消逝,不过更相思。 “色白花青的锦鲤跃然於碗底 临摹宋体落款时却惦记著你 你隐藏在窑烧里千年的秘密 极细腻 犹如绣花针落地 帘外芭蕉惹骤雨 门环惹铜绿 而我路过那江南小镇惹了你 在泼墨山水画里 你从墨色深处被隐去” 倒叙手法,交待和伊人匆匆相见,匆匆话别的来龙去脉,依然是一边勾勒一边追忆。不得不说方文山有着天生的对文字的敏感,连续三个惹字用得极妙,虽 然“帘外芭蕉惹骤雨”活剥自前人诗句。顺便说说,这种方式也叫做“无理而妙”,最早来自元曲,显然骤雨不是芭蕉惹来的,这样说没有道理,但是味道就出来 了。 反复吟咏最动人的两段旋律,并重复歌词,直道柔濡的江南烟雨把所有的听众都全部融化……

素胚勾勒出青花笔锋浓转淡 瓶身描绘的牡丹一如你初妆 冉冉檀香透过窗心事我了然 宣纸上 走笔至此搁一半 釉色渲染仕女图韵味被私藏 而你嫣然的一笑如含苞待放 你的美一缕飘散 去到我去不了的地方 天青色等烟雨 而我在等你 炊烟袅袅升起 隔江千万里 在瓶底书汉隶仿前朝的飘逸 就当我 为遇见你伏笔 天青色等烟雨 而我在等你 月色被打捞起 晕开了结局 如传世的青花瓷自顾自美丽 你眼带笑意 色白花青的锦鲤跃然于碗底 临摹宋体落款时却惦记着你 你隐藏在窑烧里千年的秘密 极细腻 犹如绣花针落地

明星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论文

明星偷税漏税层出不穷。2018年某着名女星因巨额逃税案被处以亿人民币的罚款。亿罚款额创下了明星因偷税漏税所受处罚的最高纪录。这一事件使中国演艺界明星逃税情况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明星是中国的高收入群体,其通过各种形式逃避国家税收,在娱乐圈数见不鲜。明星偷税漏税会造成哪些危害?我国税制存在哪些问题,会导致明星偷税漏税行为屡禁屡犯?如何通过个税税制规避这一问题,使偷税漏税者无计可施?因此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明星;偷税漏税;税制      1、明星偷税漏税的危害      、侵蚀国家税收      偷税漏税最显着、最直接的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和应上缴国库金额的流失,这必然会导致国家的财政支出计划和民众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危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征税的本意是调节经济、造福百姓,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任何偷税漏税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减少,而且间接影响公民对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的福利享受。      相比于工薪阶层,影视明星歌星等属于高收入群体,高收入导致高税款,那些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公司或个人应当交纳的所得税的行为直接侵蚀国家财政税收收入。      、导致税收不公      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和公众人物,偷税漏税行为屡有发生,而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遵纪守法按月纳税。网易研究局曾出具一份调查结果,结果显示自2005年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中坚力量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工薪族,他们是个税的主力军,贡献了中国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特聘院长甘犁乐观估计,至多有亿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中国仅有不到两成的人口才是实至名归的纳税人。更为严峻的是,由于税制缺陷,非工薪高收入群体很难被税务监控征税,因此可以大胆地偷税、漏税、逃税。辛勤劳动的工薪阶层老老实实缴税,而拿着天价报酬的明星却以各种途径渠道逃税,这显然导致极其严重的税负不公。然而上述种种问题对于素有“万税国”之称的美国而言,显然没有任何生存土壤。因为美国人对于税收的态度,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言,“在这个世上,没有什么是确定的,除了死亡和税收。”      个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意义在于高收入者多缴税、中低收入者少缴税甚至不交税。在普通人拿着五六千元工资仍然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明星拿着天价片酬却偷税漏税,这不仅使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法发挥,更是一种极端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特别是在我国实行累进制税率的情况下,更是严重影响到税收作为社会再次分配调节工具的实现。      、破坏税收秩序      逃税必然造成政府收入的流失,为了弥补损失,确保财政收入的充裕性和完成既定的财政目标,政府会通过提高税率和开辟新税源,拓宽税基等方式出台新的征税措施。这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逃税者偷税漏税金额越大诚实纳税者的纳税负担越重,恶性循环不断造成了税负不公,更加打击了靠勤劳致富的诚实纳税者的积极性。税收的职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偷税漏税行为破坏税收秩序,使税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      2、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      、纳税意识薄弱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了解税收作用时产生的纳税意愿。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没有提高。我国个税目前纳税方式主要有两种:代扣代缴和主动申报。代扣代缴占多数,只有强制要求时才会向税务局主动申报,有些甚至想尽办法避税逃税。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导致纳税意识薄弱主要原因有历史原因和权利义务不对等两个方面。在过去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对老百姓横征暴敛,百姓生活苦不堪言,“苛捐杂税猛于虎”这种传统文化滋生“税收是可恶的”错误观念。现如今,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需要知道他们所缴的税用哪去了、花在什么地方,即老百姓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国家政府工作者能够及时公布税款的用途并接受群众监督,百姓就会更加深刻地理解税收用之于民的真正含义,才会积极主动纳税。相反,如果纳税人对自己所纳税款的用途和去向毫不知情,就会削弱其主动纳税的意愿,降低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消极纳税,甚至逃税和抗税。      、税收制度不健全      据了解,我国明星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四种渠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取得固定工资薪金收入或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给予的股权激励、接拍杂志广告等取得劳务费、近几年热门的房地产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投资理财收入、成立独立的工作室收入。虽然明星收入渠道多样,但并不影响其缴税,我国税收针对不同的收入类型都有不同的征收条款。在中国劳动者收入中,明星的收入一直遥遥领先,特别是当红歌星、影星。2019年《福布斯》全球明星收入排行榜中,成龙以近4亿元人民币的收入成为唯一上榜的中国明星。明星因为高收入在税收七级累进税率中,适用的是第七级,也是顶级。据业内人士介绍,明星为了逃避税收,会费尽心思想出各种方法,如成立独立的工作室,精选注册地等。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星取得的劳务报酬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劳务报酬类别所得税额是最高的。如果明星成立独立工作室或公司等形式,缴税可以按照个体户或公司的个人所得税身份缴纳,取得的报酬与工资薪金合并征收,实行累进税率缴税,大大降低所缴税额,这种形式在近年来成为一种风潮。      除了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给纳税者提供了偷税漏税机会,税收征收手段落后、管理监督不到位、信息传递不及时、奖惩不合理,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偷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存在合理避税的方式下,依然有很多明星选择偷税漏税了。      、社会监督不足      税收监督是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社会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广大媒体、网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有以媒体为导向的舆论监督、电台报纸等网络监督和个人自发的群众监督。这种监督的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律强制性,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和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社会舆论对监督作用能否很好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社会监督意识尚未成熟,广大媒体、普通群众甚至趋向于盲目追星,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税收犯罪的遏制作用。全民的协税意识薄弱,没有真正意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没有意识到偷税漏税是件非常不光彩的行为。      3、对策      、提高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提高纳税意识不仅仅是针对公民,社会全体都应该提高纳税意识,形成自觉依法纳税良好的税收环境。国家要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加大宣传。首先,宣传要目标明确。税法宣传要从提高纳税意识为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不同心理,结合依法纳税光鲜的正面形象和违法逃税处以法律制裁的实例,进行宣传教育。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意,宣传自觉纳税最光荣、偷税漏税最可耻的社会荣辱观,使自觉依法纳税不仅仅是经济行为,而且上升成为文化、道德观念。税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比如网络、电台等。其次,政府部门要做好奖惩分明,奖励模范纳税户、惩罚违法纳税人。最后,提高纳税意识要从小抓起,在学校开设纳税知识的宣传教育课程,从小形成“依法纳税人人有责、主动纳税最光荣”的纳税意识。      、建立健全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务监查与处罚力度      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制是保证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的前提。因此,应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作为治理偷税漏税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的健全包括申报纳税、立案稽查、违规处理、保护纳税人权利等。税务部门的权威性是税收工作强制性的保障,税法执行的权威性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保证。税务部门要明确征税强制性原则,努力排除各种干扰执法的障碍和阻力,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有义务配合税收执法行为。对依法纳税人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违法逃税者必须强制处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处以重罚,导致违法犯罪成本低,越来越多的逃税者报以侥幸心理钻法律漏洞,这是逃税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纳税人偷税、漏税、逃税的处罚措施,严正执法,绝不心慈手软。加大偷税漏税的机会成本,从而减少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机制      仅仅依靠国家和政府依靠法律手段监督和治理偷税漏税行为是不够的,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由于我国有“明哲保身”的传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会给偷税漏税者提供各种空挡。因此,当崔永元曝出逃税行为时,一度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一方面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打击了违法逃税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群众“如何做好监督者”提供了模范示例。建立举报奖惩机制,对举报有功者重奖,对偷漏逃税者重罚,让偷税漏税者无处可逃、无计可施。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建立纳税信用机制,与银行、支付宝等平台合作,加强银税互动。类似于银行贷款,把依法纳税与个人征信结合,将偷漏逃税行为写入个人征信违法记录,促使每个人都能依法纳税,杜绝偷税漏税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让偷逃税者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 【摘 要】:个人所得税产生于18世纪末发展于20世纪初,是现代直接税产生发展的标志,在现代直接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主要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作以系统深入的阐述。在第一部分,文章着重论述了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历史由来和具有的重要意义。在第二部分,文章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进行了全面论述。总结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分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并揭示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问题。在第三部分,文章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做好哪些工作。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现状分析 制度完善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各项税种中增长最快的一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再结合世界各国税制发展的总趋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时实践中暴露许问题。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及其制度完善等问题的研究应是十分必要。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由来以及意义(一)含义(二)历史由来1、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2、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1、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人2、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3、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4、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研究(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1、个人所得税概况2、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的变化(1)由以外国人纳税为主向以国内公民纳税为主的格局转化。(2)纳税主体由高收入阶层向工薪阶层转化。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低(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1、分类所得税制设计不合理(1)缺乏公平性,易诱发偷、逃税款的行为产生。(2)征管效率低。(3)易产生避税现象。(4)过分依赖扣缴的征管方法,不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2、费用扣除标准过低3、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4、课税范围狭窄5、尚未形成良好的征管环境(三)个人所得税流失存在的问题1、纳税意识淡薄2、征管手段不力3、利用税收政策逃税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1、分类模式的优缺点2、综合模式的优缺点3、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的优越性(二)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1、科学地确定起征点2、简化税制结构3、逐步拓宽税基(三)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1、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宣传2、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结构(四)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1、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2、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加强税收监管

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研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的作用,即减轻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降低基尼系数。并通过经济学原理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消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使中等收入阶层收益最大,而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从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最大的结论。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消费理论 改革效应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 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本次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按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月为1143元,将扣除费用确定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证基本支出得到满足后略有结余,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阶层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前就需缴纳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发展经济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宗旨的。本次个税改革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财政可能因此减少280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工薪阶层每年可减少280亿元的纳税负担,也就意味工薪阶层增加可支配收入280亿元。根据税收乘数原理,280亿元的减税可形成社会需求112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减收部分占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的16%左右。(二)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得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富人和穷人是财富分配链中的两端,要缩小贫富差距,就是要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用来补贴穷人。而在我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说明贫富差距过大。贫富差距凸显与个人所得税制度失效是因果相生的。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违背了大家公认的“二八定律”。而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占收入或消费总额的50%,但是,这20%的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竟然只有10%。这充分说明,个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这种财富的二次分配还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只能是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社会贫富差距仍将继续加大。有人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只有通过政府的税收强制手段才是完成“调节”的最有效方式。对比中国这样的“制度失效”,新加坡的个税政策无疑可以借鉴。新加坡总理发布税务报告称,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数的93%,意即: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新加坡政府另外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交税平衡后,都有净入账;只有那20%的富人是净出账,2003年富人的平均净出账是万新币。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一个正常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中国公众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期待,很大程度上寄托在个税制度的归位中。税收制度对广大中等收入群体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作用原理是“限高,促中,提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对降低基尼系数有明显的作用。 二、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应——个人收入增加产生的效应 (一)收入变化对消费的影响正如前面所说,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减收也就意味着工薪阶层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根据西方经济学中对国民收入的研究,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以及即期可实现的购买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消费需求的大小和强弱。宏观经济学中对居民消费行为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第二阶段的生命周期理论、持久收入理论和相对收入理论;第三阶段的霍尔随机游走假说,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大量的假说。这些理论思想为我们研究我国居民的消费行为提供了借鉴和思路。1. 消费理论 (1)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凯恩斯认为,在短期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主要取决于收入的多少,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也会增加,消费是“完全可逆”的,但消费的增长低于收入增长,边际消费倾向逐渐递减。(2)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说。该假说首先假定消费者是理性的,能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收入,进行消费;其次,消费者行为的唯一目标是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样,理性的消费者将依据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其预期寿命来安排收入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比例,即每个人都将根据他一生的全部预期收入来安排他的消费支出。消费不是取决于个人现期收入,而是取决于其一生的收入。(3)弗里得曼的持久收入假说。弗里得曼将个人的收入分为持久性收入和暂时性收入。持久性收入是稳定的、正常的收入,暂时性收入则是不稳定的、意外的收入。弗里得曼认为,决定人们消费支出的是他们持久的、长期的收入,而不是短期的可支配收入。因为短期可支配收入会受到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经常变动,人们消费与短期经常变动的收入没有稳定函数关系。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人们实际上是根据他们在长期中能保持的收入水平来进行消费的。(4)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说。杜森贝利认为,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到自身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周围人的消费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到自己目前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到自己过去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影响。上述消费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收入尤其是稳定收入的确是影响消费的最主要因素,而本次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正是增加了工薪阶层的稳定而持久的收入。2.收入对消费影响的分析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GDP已经突破1万亿美元,人均超过800美元,整体上已从“八五”时期的世界低收入国家行列跃入世界中下收入国家行列。中国社科院和国家统计局都曾经做过全国社会阶层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基本上认定,中国的“中间阶层”人群数量大量增加,已经占总体人口的15%-18%左右。随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崛起,中国消费率将不断上升,预计从2002年的58%上升到2010年的65%,并于2020年达到7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迅速增长的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是购买高端、新型商品,从而推动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去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正是消费升级的起跑线。目前在人均GDP逾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阶层“扎堆儿”的沪、京、粤、浙等沿海发达地区,消费升级表现尤为明显,这些地区已经率先进入小康阶段。中等收入阶层消费支出中,2002年与1992年相比,食品、衣着等生存型的消费倾向下降了22个百分点,而医疗保险、交通通信、娱乐文化教育、居住等享受型和发展型的消费倾向却显著上升,提高了17个百分点。不动产、金融和保险类投资成为时尚,城市投资者渐次浮出水面。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这群人已经开始追求经济安全、享乐和发展,一个稳健的投资理财计划对他们会很有吸引力。中等收入阶层的储蓄性支出正向投资性支出转变,股票、教育、保险等成为他们消费的热点,而且他们普遍对品牌的忠诚度较高,消费理念非常成熟。最近,某公司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理财情况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在理财工具价值的认同方面,风险较低的保障工具如子女教育基金、保险、国债等增长幅度最大。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为,即每增加1元收入,可带动元的消费。其后依次为:中高收入人群、最高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成为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力量。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中等收入人群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全国约有亿多从业人员达到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人群的成长势必带来消费的转型,即生活质量越加受到关注,从追求数量型向讲求质量型迅速转变;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居民可支配收入将有所增加,消费开支绝对量也会增长,同时投资类消费比重也将随之上升。这些积极变化会反过来促进城市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别是将提升第三产业,迅速增加对第三产业的需求,推动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改变中国第三产业比重偏低的不合理状况。三、 结束语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大幅提高800元,与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明显提高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体现了国富民强的发展经济的宗旨。这次个税改革不仅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缩小了收入差距,降低了基尼系数,提高了人民的购买力,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个税这次改革产生的良好效果,对国民经济发展必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物件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

[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专案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纽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专案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专案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定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型别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资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例项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专案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著“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著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 *** 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执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程序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型别,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型别。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资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资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资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资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型别,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程序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钜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於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建立完善的综合资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资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资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资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资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 *** 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资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资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路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 *** 部门的资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 *** 各部门间的资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资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人。对比往年资料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定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专案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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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岳树民,卢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33:1-7.

[8]郑春荣.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基于婚姻中性的视角[J].经济新视野,2008,22

范文二:个人所得税制现存问题与对策探讨

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物件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专案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资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资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资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重要性研究论文

发布日期: 2022- 01- 29 17: 21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5740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卫生是以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的公共事业。通过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与健康相关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培养公众健康素养,创建人人享有健康的社会。

您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的国家法规。[1]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201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2]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基本卫生要求包括:物品配置、物品储存、公前宴首共用品用具、通风换气、空调设施、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相关产品、卫生专间、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管理、外送清洗管理、病媒生物防治、环境清扫保洁、标志标识等16项管理内容;卫生管理环节包括: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证件管理、档案管理、传染病和危害健康事故管理、卫生检测等7项管理内容;从业人员卫生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3项管理内容。

【法律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慧数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祥裤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您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的国家法规。[1]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201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2]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基本卫生要求包括:物品配置、物品储存、公共用品用具、通风换气、空调设施、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相关产品、卫生专间、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管理、外送清洗管理、病媒生物防治、环境清扫保洁、标志标识等16项管理内容;卫生管理环节包括: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证件管理、档案管理、传染病和危害健康事故管理、卫生检测等7项管理内容;从业人员卫生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3项管理内容。

【法律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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