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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流浪儿童救助论文提纲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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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流浪儿童救助论文提纲模板

流浪儿童问题探讨造成儿童离家外出流浪是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但我们认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原因:经济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此外,犯罪分子引诱、拐儿童导致其流浪也是其原因之一,在我们调查中发现有7人次,占的儿童有过被引诱、拐的经历,这些儿童逃离了拐者的控制,由于缺乏生存手段,却又流落社会,而被迫流浪。 尽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许多工作还在不断地摸索当中前进。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的不平衡性;二是法律的缺失;三是专业人员短缺。此外,资金投入也不足。一方面,救助保护中心一些相应的设备不够完善,缺少娃娃们娱乐、游戏、学习等设施,而且娃娃们没有一个较为宽广的活动场地;另一方面,对无法送回户口所在地的儿童安置问题也是当前所面临的又一困境,家庭支付不起监护权,留下的孤儿可以去孤儿院,但对于流浪儿童,就必须有政府出面,拿出更多的资金来安置他们。 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但是这些工作又具有强烈的紧迫性。流浪儿童群体在扩大,犯罪群体也在扩大,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今天的流浪儿童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救护,就有可能成为明天的犯罪分子。对整个社会而言,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和社会运营成本,不安全因素也会随之增加,造成公民心理恐慌。因此,在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对策方面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协调城乡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流浪儿童的流出地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比如:对于家庭离异、外出打工人员留下的子女由专门的人员安排他们上学、吃饭、休息,这样就可以灭其源头,为作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协调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救助保护体系,在预防、控制工作方面加大对流浪儿童流出地较为频繁的乡村财政投入。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儿童外出流浪;另一方,也可以大大减少流入地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同时也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矛盾。 协调各城市间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一方面,各城市间的救助保护中心有好的经验、模式可以 互相学习借鉴,这样可以减少摸索的时间,少走弯路,节省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实施一些政策、法律规范上应该口令统一,避免行政错位,否则不但降低了一些政策、法令的效力,也不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 为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平台,更有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展开。因此,我们建议在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项专门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办法。 在政策上吸引专业性人才补充到队伍中来,完善多层次的人员配备,为已有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此外,救助中心应杜绝拉关系、走门路到中心来的无用之人,做到有岗必有责。 总之,政府、社会都应该重视流浪儿童问题,认识救助保护流浪儿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结合本地状况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一些救助保护模式,并不断地探索、创新,协调各个部门预防和控制流浪儿童,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关注流浪儿童,关爱我们的孩子,让每个儿童都拥有同样的一片蓝天!转贴于

根据社会转型期社会救助工作的特点、要求,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方法建议等。话说这题目有点大且虚。

这个选题还可以啊,关键是你怎么写好这个选题,多查些资料和实例,转型中的困难和前景等等。近年来,十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把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十堰的大事来抓,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初步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临时救助为补充,以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城乡困难群众得到了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救助,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一、十堰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1、农村低保实现从无到有制度化。全市农村低保工作起步于2007年,由定期定量救助整体过渡形成农村低保制度。初始保障人口万人,月人平补助30元。自2008年以来,全市连续三年扩大农村低保保障规模,并适时提高了补助水平。到2010年底,全市农村低保对象由万人扩大到万人,增长了倍,占全市农业总人口的10%;月人均补助由30元提高到62元;年资金发放总量由6400万元增至亿元,增长近3倍,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常态制度化的低标准、广覆盖预期目标。 2、城市低保实现应保尽保规范化。全市城市低保制度从1997年开始启动建立,经多次扩面和清理工作,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2008年以来,全市城市低保对象稳定在9万人左右,占非农业人口的10%;月均补助由117元提高到144元,增长23%;年资金发放总量由亿元增加到近亿元,增长28%。在低保金的管理和发放方面,建立了分类施保、临时物价补贴、补助金银行代发、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等机制,基本实现了规范运行、动态管理的应保尽保。 3、五保供养实现集散结合标准化。全市纳入五保供养政策保障对象29103人,现有农村中心福利院174所,床位15349张,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15221人,集中供养率。对分散供养对象,采取居家供养、亲友寄养和签订供养协议等方式,使散居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较好照顾。同时,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2008年的每人每年1500元和1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2100元和1600元,增幅分别达到40%和60%。2008年以来,全市累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亿元,基本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标施保。 4、医疗救助实现及时补缺人性化。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始建于2005年,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基本形成了一次性大病比例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加居民医保、资助参加新农合和定点医院优惠减免的“五位一体”救助和服务体系。2008年以来,全市累计筹措城乡特困医疗救助资金亿元,发放8982万元,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保参合66万人次,参合参保率达到100%;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万人次;大病救助全面取消了病种限制,降低了起付线,城区救助封顶线已由初始年份的3000元提高到8000元,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5、救灾减灾实现协同联动科学化。自2008年到2010年期间,全市共有万人次遭受各类自然灾害影响,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万人次,倒塌房屋14061户38570间,农作物受灾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9亿元。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中,全市不断加强救灾减灾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及预案,建成了一批救灾物资仓库,自然灾害应对能力逐年提高。三年来,全市累计筹措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亿元,对万人次的灾民实施了生活和医疗救济,恢复倒塌房屋38570间,实施危房改造工程3942户,有效保障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6、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互动常态化。自2008年以来,全市坚持“文明救助、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接待和劝导流浪乞讨人员28800人,实施生活救助和送返救助23360人。同时,加大了对流浪儿童和病患人员的救助保护力度,累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3894人次,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和传染病人310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站)项目正在建设之中,即将竣工投入使用。 二、加强十堰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1、建制度,力促社会救助与时代发展同步。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夯实社会救助工作前提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执的基本要求,及时研究和制定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保障依据,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十堰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失地农民纳入城乡救助保障范围的通知》、《关于规范城乡贫困群众大病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十堰市市级城乡贫困群众临时<特别>救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同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均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文件和管理制度,这些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编织了一张广覆盖、有效能的社会救助网络。 2、增投入,力促社会救助与民生需求合拍。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增加资金投入作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保障,最大限度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需求。2008—2010年,全市筹措社会救助资金总额 亿元,其中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达 亿元,占总量的86%,市县两级政府安排亿元,占总量的14%。其中2010年全市社会救助资金总量达亿元,比2008年亿元增幅40%。同时,2008年以来,市县两级政府连续四年把城乡低保(包括困难失地农民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福利院建设等工作,作为硬性指标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公开向全市人民承诺,并逐一兑现落实,累计投入办实事资金4800余万元。 3、抓规范,力促社会救助与公平正义相伴。以规范管理促进社会救助结果的公正,切实提高救助对象保障质量。全市对申请农村和城市低保的对象,按照村(居)、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三级评审和村(居)、县级民政部门“两次公示”的程序进行,通过“入户调查、收入核实、民主评议”三个环节进行把关。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操作;对分散供养对象,发证到人,与监护人签订监护责任书,落实责任。同时,在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基础上,通过建立限期保障制度、公益劳动制度、优先就业培训制度、低保对象常年公示制度,采取抽查制、举报制、电脑核准、入户调查等办法,加强对城乡低保的监管,确保了社会救助政策在落实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正义。如在城市低保工作方面,全市有9个县市区获省A级规范化管理荣誉称号。 4、促合作,力促社会救助与公共服务联动。在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建立了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机制,形成了“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补助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的发放模式,实行低保对象专户专折,银行免收入户费,资金直达低保对象个人账户,提高了兑付实效。建立了卫生、教育、司法、劳动保障、扶贫、供电供水、慈善等部门多渠道、多领域的救助格局,有力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医疗、入学、住房等生产生活方面的经济负担,取得较好成效。三、推进十堰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1、补助水平偏低,城乡反差较大。从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上看,全市实际保障水平尚不足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144元,比全省平均水平163元低19元,在全省17个市州中排名第11位;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62元,比全省平均水平66元低4元,在全省17个市州中排名第10位。同时,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城市低保标准为每月2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年800元,平均每月元,且只是参照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相差倍。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44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仅62元,城乡低保对象补助相差倍。 2、筹资渠道单一,对上依赖较强。全市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特别是对中央和省的依赖程度较高,渠道单一,在挖掘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方面明显不足,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以2010年为例,全市城市低保资金总量亿元,其中,中央和省政府补助资金达到亿元,占总量的90%。地方配套市、县两级配套1963万元,仅占资金总量的10%;全市农村低保资金总量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亿元,占总量的89%,地方配套资金1852万元,仅占总量的11%。同时,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因县级财政底子薄、财力弱,市级财政又无法给予补助,存在部分县级财政配套不足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低保和五保方面较为突出。 3、救助设施欠缺,承载功能较弱。从农村福利院现状看,全市有农村福利院174所,床位 15349张,平均每所福利院只有 88张床位,全市五保对象平均集中供养率仅为,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5个百分点。由于部分福利院年久失修,设施陈旧,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严重不足,全市尚有部分对象愿意入院集中供养,但受福利院床位和服务设施限制,难以对其实施集中供养。同时,我市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近两年自然灾害呈现强度越来越大、频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损失越来越重的特点,备灾救灾任务艰巨而繁重。目前部分县市区避灾场所建设滞后,缺乏必需的救灾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且不同程度缺乏必要的应急物资、设备、器具等。 4、人员经费不足,服务能力较低。目前,全市乡镇(街办)一级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共有231人,而专职的仅有20人,社区(村)一级专职人员更是空缺。全市民政部门常年直接救助和服务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达38余万人,平均每个乡镇(街办)专兼职民政干部,承担着直接服务1500人的工作量。同时,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总量年平均仅有250万元,对38万直接服务的救助对象来说,年人平仅有6元,远不能满足在社会救助中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材料报表打印、交通通讯等实际需要。由于人员经费紧张,造成社会救助服务功能和质量弱化。四、当前十堰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1、加大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力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扣“改善和保障民生、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一体”这一主线,从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长远利益出发,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救助差距为目标,坚持“城乡通开、量力而行,城乡一体、应保尽保,制度整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十堰城区在茅箭区,各县市相应在“竹房城镇带”、“汉江生态经济带”区域内分别选择一个乡镇街办,加快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试点工作。在今年试点基础上,利用3—5年时间,逐步搭建起完善的城乡低保一体化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2、加大城乡低保五保资金投入力度。一是通过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要求,加大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在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的同时,按标准足额落实城乡低保、五保地方配套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二是逐年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对基层适当予以补助,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提高城乡救助对象补助水平,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满足救助对象基本需求。“十二五”期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年均增长20%,农村低保保障人口达到并保持在25万人左右,人均补助水平逐年提升并达到100元/月,并随着政府财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3、加大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单位包联帮建、社会各界和群众捐资帮扶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按计划、分阶段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农村乡镇福利院,增加床位设置,完善服务设施,争取通过3—5年努力,全面提升集中供养保障能力,使自愿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使75%以上的乡镇中心福利院达到省级模范福利院标准。自2011年起,各县市每年至少改扩建福利院3所以上,使其逐步达到省模范福利院标准,各区确保辖区内五保对象自愿条件下全部入住福利院。同时,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现有场所的维护管理,加注“避灾标识”,并在此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新建一批避难场所。4、加大乡镇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力度。全面落实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文件精神,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并启用民政办公室印章,乡镇机关除现有1名民政助理外,再明确1人从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乡镇规模按照“以钱养事”的办法,设置公益性岗位1-3个(3万人以下设1个岗位,3-6万人的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设3个岗位),专职从事民政等社会救助工作。同时,不断改善办公条件,落实好基层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加强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稳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5、加大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力度。一是坚持“程序、阳光、制约”原则,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全面推行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在更高水平更高标准上谋划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应退尽退,规范运行,确保城乡低保、五保等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有序。二是按照“生活设施标准化、院容院貌田园化、内务管理宾馆化”的要求,加强福利院管理和服务。三是规范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居民医保的衔接、互动,完善和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救助方式。简化和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做到标准适度、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四是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逐步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推进救灾减灾协调发展。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管理措施,使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总体上达到制度健全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操作阳光有序、服务管理优质、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首先你要去了解 社会转型是怎么转。 然后 社会救助工作是什么。有无先进的好的model可以借鉴。这样的选题,是因为社会现状和当今社会问题(具体的还需你自己查)而提出来的(当然也需要文献参考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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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作者信息摘要正文“论点 论据 论证 结论”参考文献这是最基本的框架论文目前防抄袭比较完备建议只做参考不要去轻易的复制黏贴《科技传播》杂志 国家级科技学术期刊中英文目录知网万方全文收录具体信息在百度空间论文范本论文须包含中文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参考文献。文中标题一般分为三级,第一级标题用 “ 一、 ” 、 “ 二、 ” 、 “ 三、 ” 标示;第二级标题用 “ (一) ” 、 “ (二) ” 、 “ (三) ” 标示;第三级标题用 “1.” 、 “2.” 、 “3.” 标示,每级标题符号前均空两格。引文务必注明出处。注释一律在文末使用脚注,整体排序,用①②③ …… 表示;参考文献放在文末,用 [1] 、 [2] 、 [3]…… 表示。 陈**(****学院 陕西宝鸡 721007)摘要:随着参与爱心救助活动的人数的增多,受助者与救助者之间的心理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充分研究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公益环境的完善,促进和谐社会的进步。关键词: 救助者;受助者;归因;对策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2007年初,明星母女停止救助一名在校贫困大学生的事件在各种媒体上被炒作得沸沸扬扬,对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了解整件事情的重庆卫视记者邱朝举曾在《大家看法》节目中感叹:为什么爱心的种子结出变异的果实?其实近年来类似事件屡屡发生。2005年度感动中国人物、深圳爱心大使丛飞在10年时间里,累计捐款捐物300多万元,无私资助178名贫困学生上学,而他自己却一直过着清贫的生活,甚至患病时都无钱医治。可令人心寒的是,据《晶报》2005年7月11日报道,一位受助者认为丛飞资助自己另有所图,称自己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看望他;一位家长在催款电话中忿忿地说:“你答应资助我的孩子到大学毕业,现在他刚刚上初中,你就不给钱了,这不是坑人吗?”当他被告知丛飞生病暂时没有能力继续支付他孩子的学费时,他没有任何安慰的话语,而是反问“他什么时候治好病出来挣钱?”;一位大学教师对记者报道其受过丛飞资助一事非常生气,认为这事让自己“很没面子”。让我们再向前追溯:1996年8月,著名女作家戴厚英及其侄女在上海家中被杀,凶手竟然是戴厚英的中学老师的孙子,戴厚英曾帮其寻找工作,而他却潜入戴家谋财害命;2002年1月,被称为“中国留学生之父”的日本老人吉野谕惨遭杀害,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名是中国留学生。“感动中国”的故事,怎么会演变成“农夫和蛇”的寓言?知恩图报的传统道德观念难道已不适应现代的中国社会?面对这些让人无法接受的现实,我们确实需要深入地反思。一、归因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里,救助者们能够默默无闻或隐姓埋名地奉献爱心,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的动机是真诚的,是没有他图、不求回报的。所谓的“反目”,可能更多地源自于受助者的心理困惑。1、由不合理的认知导致的理所当然心理。美国心理治疗专家埃利斯认为,认知是情感和行为的基础,人的情绪困扰是由于不合理的认知方式或信念造成的。古希腊哲学家埃皮克迪特斯也说过:“人不是被事情本身所困扰,而是被其对事情的看法所困扰”。有的受助者认为自己在学习、能力、智力等方面优于其他富裕的学生,只因生在贫困地区或落后农村就低人一等,心理极不平衡,因此对贫困形成的原因分析产生归因偏差,将贫困简单地归结为社会或政府给予贫困群体的机会不公平。在这样的心态下,他们不仅不能正视社会现实,甚至充满怨恨和仇视,于是认为得到社会和好心人的救助是理所当然的,是社会应尽的义务,是“他们欠我的!”、“不要白不要,而且要多多的要!”2、无所适从而迷失方向。大学生正处于青年中期,这是个体心理发展开始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个体的心理变化最为错综复杂,本就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心理矛盾,比如独立与依赖的矛盾、自尊与自卑的矛盾、渴望理解与心理闭锁的矛盾等等。更何况绝大多数贫困生是第一次离开自己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偏僻乡村来到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迅速发展的繁华都市,来到多地域、多层次、多水平的文化相互冲突与交流的大学校园,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层,校园生活两极分化,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大学生贫富差距悬殊。这些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现实带给贫困生的心灵以强烈震荡。看到周围同学不同于自己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等,他们不禁要对自己原有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质疑从而产生强烈的内心冲突,让他们感到无所适从、迷失方向。于是一些贫困生不考虑自身的客观情况,盲目甚至不择手段地追求与非贫困生一样的物质生活条件。3、面对救助者的心理压力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认为,当人们无法面对痛苦的生活事件时,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将其压抑到潜意识中以避免心理紧张和焦虑。一些受助者对贫困的理解是错误的,他们将贫困当成一种耻辱,羞于接受别人的帮助,受过资助的历史更是不愿回忆,与救助者联系无异于揭自己的伤疤。另外,现代社会的个体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些受助者面对受助的事实时总会产生强烈的自卑心理和情绪,认为自己的一切似乎依赖于某人,从而否定了自己存在的价值。于是他们尽量回避与救助者接触,便出现了解困之后就“人间蒸发”的局面。我国民间有一句俗语:久负大恩反成仇,说的就是受助者面对救助者所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邱朝举于2002年制作的《希望在乡村》中共拍摄了51个贫困孩子,他说:“在我拍摄的那些孩子中,到现在还和救助者联系的,其实只有寥寥几个人而已。”二、对策(一)社会救助机制的调整与健全救助贫困学生无疑是好事,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在救助的方法上,有爱心的人及整个社会都犯了一个错误,就是无偿的、无原则的救助。只救助他们经济上的困难,无形中却造成了他们心理上的缺失。他们接受救助的同时失去了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比如尊严、独立、自主与创造性等等。因此,政府应当考虑完善救助机制和公益环境。1、对失学者进行有偿救助。有偿救助好像就不是纯粹的爱心,这是目前救助系统的潜规则。事实上,应该分清楚救助病残与救助失学(尤其是大学生)是不同的,前者是无偿的,而后者可以是有偿的。绝症患者和残疾人受命运所迫,基本上不能靠自身的能力扭转现状,他们是真正的弱者。与这两类人不同,贫困失学的学生不是弱者,他们只是困者,因一时之困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一旦他们能够得到正常的教育,他们之中绝大部分人都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扭转命运,回报社会。所以,社会的救助机制救助失学(尤其是大学生)与救助病残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即有偿救助。比如可以将救助与劳动结合起来,在高校或救助单位里设立一些勤工助学岗位,或者要求具备了独立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对救助者或社会回报以智力、体力等方面的服务。2、对救助形成契约形式的管理。在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我国一些传统的道德标准对年轻一代的约束力正逐渐减弱,单靠亲情、友情、爱心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涉及到金钱的利害关系已经不太适合,因此形成契约形式的管理规则显得特别重要。受到救助的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要回馈社会不应仅仅是一个道德约束,更应成为一个法律约束,这样才能使爱心救助更多的人,同时也告诉受助者,救助不是无偿的,你们必须将自己的爱心变成其中的一环,将这个爱心链条连接下去,以此增强受助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这比空谈“知恩图报”的道德观念要有效得多。3、将捐款变成借款。经济困难是贫困生所有问题的根源,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奖、贷、助、补、减、免”等资困制度和措施,但这些措施本身并不完善,而且贫困生基数太大,国家资助数量有限。那么,可否考虑将无偿捐款变成借款,双方当事人或受助者与有关机构签订毕业后还款协议,这样做可以减轻受助者在救助者面前的心理压力,使双方更容易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如果有一个良好的救助体制,或者通过某种组织和机构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产生类似的问题。直接结对子的办法,表面上降低了成本,因为没有契约和管理监督,很容易出岔子,所以建立非营利性的专业慈善机构是必须的。(二)受助者心理的调整1、受助者对社会救助应有正确的认知。受助者要学会自尊和自重,不能把别人的救助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讲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至少要懂得感恩,要懂得一个人无论多么富有,他都没有任何义务去无限度地帮助别人;任何人也没有资格无限度地寻求他人的帮助。从事件中可以看出,该学生错误地理解了什么是“救助”。明星母女可能真的说过要资助其大学学费和生活费,而他把这样的鼓励错误地当成了一种无条件的承诺,把从救助者那里得到生活费和学费看成了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甚至不适当地开口要更多的钱。有一个笑话:一个乞丐对一直资助他的好心人表示不满:“原来你每月都给我100美元,现在每月才给我50美元!”好心人说:“没办法,现在我又增加了一个孩子,我得养孩子……”乞丐尖叫道:“那你也不能拿我的钱来养你的孩子呀……”虽然是笑话,但道理是一样的。所以,受助者对社会救助应当有正确的认识,应当明确这样几个概念:①救助者有权利随时停止救助;②救助者有权要求捐款的合理使用;③受助者有义务定期如实汇报自己的财政状况;④还有很多人也需要帮助,而钱是有限的。2、受助者要积极进行自救。随着年龄和能力的增长,受助者要学会自力更生,建立独立意识和观念,不能像以前那样依赖于社会的力量。应当明白,只有劳动了才能有收获,只有自己改变贫穷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首先是心理自救。一方面,受助者要认识到在恶劣环境中通过磨练意志培养出的自立自强精神是人生的宝贵财富,一旦我们拥有了它,就会受益终生。另一方面在受到社会、他人救助的同时,通过加入志愿者团体,学会用自己的爱心来回报社会、回报他人,在各种助人活动中克服自卑、升华情感、提高素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在爱的传递中达到人格自强。其次是劳动自救。劳动自救是指贫困生通过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减轻自身的经济压力。受助者在获得社会救助的同时更强调的是劳动自救。劳动自救有两个好处:一是贫困生通过自己的劳动,确实能缓解自身的一些经济压力,克服依赖心理;但更重要的是贫困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困难,能够建立起信心和尊严。勤工助学不仅仅是一个筹款求学的问题,更是一个贫困生通过服务社会增长才干,培养自主意识、自我提高的过程。有一个很好的例子:西南大学邓费建、邓波兄弟俩从2006年8月起借款办起养猪场,凭借所学专业养猪偿还贷款。养猪的实践已帮助哥哥邓费建轻松找到工作。(三)救助者心理的调整1、资助应当有度。丛飞与明星母女的问题就是资助太多,久而久之养成了受助者的依赖心理和理所当然心理。所以救助者在奉献爱心时也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钱与物不要给得太多,不要试图给受助者塑造一个全新的环境,我们要做的只是给他一个机会,让他能和别的同学平等地竞争。救助者可以适当地解决受助者的重大的、紧急的问题,比如学费,其余的小困难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应对。2、救助者不应该对受助者的生活介入太多。救助不是领养,过多的关爱和资助可能把受助者领入一个与其实际经济能力、社会地位完全不符的境地,而短期内环境的巨大变化很容易使人心理困惑、人性扭曲。救助者也不要试图将自己的理想、期望强加给受助者,因为双方的资助关系本就很敏感,这样做容易让受助者产生逆反心理。保持适当的距离,更有利于受助者的心理成长。3、救助时要避免伤害受助者的自尊。受助者本来就因为过度自卑而过度敏感和脆弱,心理上处于劣势。自己的孩子乱花钱我们可以责骂,正因为不是自己的孩子,稍有不慎就会伤害其自尊,所以在救助时千万不能忽视他们的心理感受。更不能把受助者的隐私和情感拿来炒作,让他们觉得物质支持是别人的施舍,在得到物质支持的同时丢掉了人格尊严。4、关注受助者的心理变化。如前所述,一些贫困学生初入大学和大城市,纷繁的社会现实会让他们迷失自我,出现一些错误的想法或行为,这时候,如果救助者能够给予受助者更多的心灵上的关怀而不是简单地看待学生的心理及行为变化,双方能够更多地、冷静地沟通,完全可以避免出现问题。该事件中邱朝举也认为“其实发生在他们之间的问题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两方都没有错。一个农村孩子刚到大学,很多事情都没有接触过,突然不知道该怎么适应。双方都有不冷静的地方,没有足够的沟通才造成了矛盾。”总之,通过类似事件我们应当有所反省,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良性救助环境和公益环境,受助者与救助者也要积极调整心态。社会在救助贫困者时更要注意的是帮助他们心理和人格的成长,莫让贫困者的心理更贫困,莫让献爱心者寒了心!参考文献:[1]张卓.高校贫困生助学问题研究[J].教育研究.2003,(3):72-74. [2]龙晓东.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3,(5):90-93.[3]陈小普.试论高校贫困生的自救引导[J]. 中国学校卫生,2006,增刊:77-78.*作者简介:陈XX(1968-),女,北京,心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心理学基本理论与应用。现为宝鸡文理学院教育系讲师,主要从事心理学教学与科研工作。联系电话:***********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座22层A室,《科技传播》杂志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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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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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 专题讨论,2004,(6).

[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1.如何强化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2.和谐社会中社会保障体系之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流浪人员的救助论文开题报告

首先你要去了解 社会转型是怎么转。 然后 社会救助工作是什么。有无先进的好的model可以借鉴。这样的选题,是因为社会现状和当今社会问题(具体的还需你自己查)而提出来的(当然也需要文献参考来提供依据)。

请在此输入您的回答新制度实施七年来,各省市通过创新观念,拓宽工作思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遇到了救助制度不健全、部门协调不畅通、职业流浪乞讨人员不接受救助、特殊对象核实难、护送当地不配合等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需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1、出现管理盲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2、自愿求助者少在实地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3、管理救助方式简单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4、缺乏专业工作人员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5、救助制度不健全虽然国务院颁布了《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也下发了《实施细则》与“两个规范”,但从六年的实践看,这些政府法规和规章还存在操作性不强等欠缺和问题,因而对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长效机制,对一些违法现象的查处也失之于宽。(1)救助对象标准操作性不强,限定范围与实际有偏差。救助管理制度规定的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而访谈中了解到,这4个条件在实际中根本无法操作。对求助人员“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以投靠”的判断,只能靠简单的观察和听求助人自述。就算他们身上装着钱包、带着现金甚至存折,工作人员因为没有权力检查也只好把他们视作无力解决吃住。有无亲友可以投靠,也是依靠求助人本人叙述的,如果他本人不肯说,即使他们有可以去寻求帮助的亲戚朋友在杭州打工或者做生意,救助站也就无从知晓。“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这一条也无法实施。有些痴呆傻等特殊人群,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也就无法了解是否可享有以上待遇,但救助站也不能因为无法判断而将他们拒之门外。“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标准也不易操作。在现实中,很多人会因为各种情况暂时陷入困境,例如出门打工找不到工作而囊中羞涩,到其他城市旅游钱包被偷、投奔亲戚途中遇后身无分文等等。这些人突然遇到困难需要得到帮助,但不一定会丢下脸面上街乞讨。如果这类人员前来求助时,救助站遵循规章制度不给予救助,则过了几天这些人很可能就真的陷入沿街乞讨的窘境。综上所述,《救助管理办法》中确定的4个救助条件要求同时满足,限定过于严格,若按此执行必定会排除一些确实需要救助的人员。按照规定,对求助者要询问其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身份证、近亲属等一系列详细资料,并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量信息均来自于求助者本人口述,很多情况难以核实,给救助工作带来困难。一些迫切需要救助的人也许因为年龄、疾病,无法提供准确而完整情况;部分属于故意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则更是无从查考。另外,求助对象多从偏远落后地区流出,通讯条件相对较差,导致核对工作量非常巨大,短时间内难以完成,而受助人员情况的复杂性却要求必须尽快安置,防止他们的大量聚集对救助站正常秩序造成影响。(2)救治、安置特殊人群的可持续性不高。按照《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有关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救助站救助工作难以开展,原因在于治疗“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救助工作资金压力巨大难以为继。个别受助人员来站前就患有慢性病、传染病、甚至是绝症,冲着治病目的而前来求助,入站时隐瞒病情,又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入站后病情出现恶化,作为救助站只有先送他们到医院治疗。这些病都需要住院治疗,即使是维持病情稳定也需要一笔很大的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病卧街头或流落街头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都不符合自愿救助范围,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另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一直是救助工作中的难题,一些救助站内突发精神病造成其他受助人和工作人员伤害的例子很多,对精神病人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强制性措施、采用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在新制度中都没有明确,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虽然《救助管理办法》第13、14、15条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受助人员的安置措施,但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受助人员返家难问题,例如一些痴呆傻、精神病不能提供信息,无法联络,救助期满后根本无法送出,特殊类别受助人员“站内滞留”严重。此外,“流出地救助管理机关派人接回的规定不明确”,流出地接人的积极性也不高,实践中并不主动配合接回特殊人员。尽管按照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可以延长救助,但所谓“特殊情况”对那些特殊人群来说其实就是一种“普遍情况”,给救助站带来很大压力。对无法查明亲属的特殊人员,救助站按规定要报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安置,这无疑加大了流入地政府的安置压力,而能安置的数量是相当有限的。流入地政府经济发达,各项工作协调好,职能部门完善,还能考虑妥善安置。若部分流入地政府安置不下去,造成这些痴呆傻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就会牵扯救助站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会影响正常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此外,根据《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但实际工作中,发生过受助人死活都不愿离站的情况。如何终止救助?又不可能强行推出或丢出救助站。还有个别求助人员会重复到救助站求助,而《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于提供救助的次数并无明确可执行的依据,导致救助站开展工作难度很大。所以说这两点上救助制度也不具备可操作性。(3)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配套不够。新制度作为一项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帮助解决受助人员暂时的生活困难可以发挥作用,但要帮助受助人真正摆脱困境,则需要依托其他制度的支撑,从实践中来看,尚存在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的问题。《救助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一些真正长期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人来说,救助站的临时救助不能持续地解决问题,送回原住所或原单位更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在当地无法谋生而流动出来的。正因为无法解决根本生计,这部分人宁愿风餐露宿也不愿意前往救助站求助。对一些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流浪儿童而言,他们需要长期的住养式福利照顾,而救助站对这些需求根本无法做到。当前来看,由于得不到相关制度的帮助,受助人生活困难的根本问题难以解决,许多人为求生计重新走上外出流浪乞讨的道路。归根结底,新型救助管理制度救急救难但不救穷,与某些制度之间很难配套衔接,削弱了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6、职业乞讨问题难以解决自2003年收容遣送改为救助管理后,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不能再通过强制手段规制流浪乞讨人员,全国各大城市街头出现了不少职业乞丐,他们以乞讨为职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手段博取同情,借机乞讨钱财。因乞讨“收入还不低”,他们情愿露宿街头,多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据一篇新闻报道,职业乞丐回报比较丰厚,有的残疾乞讨人员,现在都有了手机;个别职业乞丐每个月能寄回家2000元;有个乞丐乞讨了4个月,吃过用过以后,身边存折账面还剩9000余元。难怪一些地方流传着“城里磕头,回家盖楼”等顺口溜。职业乞丐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他们影响了城市秩序,滋扰了市民正常生活。有些乞丐死缠烂打,强讨硬要现象突出;有些丐头拐或引诱少年儿童,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挣钱的工具,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乞丐的乞讨手段日趋专业化、团体化。按照人性化的立法精神,新办法贯彻的是自愿原则,如果职业乞丐不愿接受救助,救助站也无计可施,尽管采取了街头劝导救助等手段,效果甚微,往往工作人员一离开他们就会继续乞讨。而只要职业乞丐没有违反法律,有关部门就不能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这使得破坏市容、强讨强要的职业乞丐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社会上一些不知详情的人却认为流浪乞讨人员(包括非职业乞丐和职业乞丐)增多,就是政府设置的救助管理站不作为,毫无疑问将其置于“不作为”的问责之下,因此,面对职业乞讨,救助管理部门陷入无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7、部门间协调不够畅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不应该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它需要民政、公安、城管、交通、卫生等职能部门联动互补、相互配合。如果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好,工作中互相推诿踢皮球,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极可能延误治疗,长沙市救助站门前死亡的流浪汉便是前车之鉴。但是,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一直是政府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目前在对精神病、上访等流浪乞讨特殊对象的救助方面,公安、卫生部门还不能够很好的履行各类法规政策规定的部门职责,与救助管理站一起做好特殊对象的救助工作。在救治精神病等各类病人方面,卫生部门仍存在推诿拒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对精神病人生命权益的保障。公安部门救助过程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护送特殊病人到站门口,未办理交接手续径自离去;丢弃护送对象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违反自愿救助原则,对不愿救助的上访人员,常以命令的方式要求救助站接收。深究这些情况存在的原因,在于个别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在主观意识上重视自身对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认为救助工作中民政部门、救助站是主角,自己只是配角,政治上缺乏敏感性,工作上缺乏主动性,因此,实际配合中有时表现不够积极,有推诿工作的情况发生。孰不知,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大合唱”,能否唱好让观众满意,主角、配角都要认真演唱好,谁唱得不好,都会影响救助工作的整体效果。8、未成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难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有些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儿并不是真正愿意乞讨,他们受人拐卖、利诱、控制、胁迫,甚至为博取同情受到人为致残,成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流浪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救助工作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必须面对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没有行之有效的解救办法。新办法废止了以往的强制收容,对那些受人控制、没有主动去救助站的流浪乞讨儿该如何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流浪未成年人的返乡工作很难开展。由于甄别身份存在困难,并且这些流浪少年从小缺乏关爱,在接受救助后不愿重返家庭,编造虚假姓名或隐匿真实情况,只能将其滞留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长期供养。三是简单化的救助方式难以满足流浪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实际工作中,多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供服务以生活救助、物质救助为主,容易忽略思想文化等针对性的精神教育。四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过于笼统,救助管理办法针对的主要是成年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而言,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有不少不适用的地方。该法规定,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但现行法律没有界定究竟是属于委托监护还是法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的具体内容。法律的空白使救助保护中心在开展工作时小心翼翼,顾虑重重,担心某些工作好心办坏事。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也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如乞讨人数剧增,多数乞讨者只以要钱为唯一目的;职业化、团体化乞讨比重增加;经营乞讨人员的现象增多;乞讨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化发展,等等。 建议:流浪乞讨现象是一种世界性的痼疾。当前我国社会乞讨现象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政治经济原因,又有文化心理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人性本身的原因,因此要解决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目前较为理想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加强救助工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对违法乞讨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特别要抓好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的救助与管理,同时,尽可能的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到救助中来,大力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实施细则》运行中突出的问题就是救助范围过于狭窄,许多临时碰到困难的求助人员因不符合条件无法获得救助,而在现实中救助站出于各种考虑通常会给这些人提供救助。故不妨放宽救助对象的范围,由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扩大到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口”。只要是确实遇到了应急性困难,自身无力解决,在查证属实后救助站可以予以救助。当然,范围放宽后提供的救助服务也应做适当调整,以确保救助站资源最优化配置。比如,对外出旅游、出差被偷被抢者,可以学习大连“一元钱存折”做法,即救助站在各大银行和邮政储蓄,花1元钱给受助人员办理个人储蓄账户,让联系到的受助人员家庭或单位在第一时间把钱汇到该账户,以解燃眉之急。2、限定重复救助次数现实中许多受助对象在救助站免费吃住好几天,买好车票送走没过多久又回来求助,来来回回很多次。他们还会抓住政策的漏洞说,国家又没规定,到过救助站的不准再来。由于《救助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救助的次数,才造成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救助站会重复救助着同一个人。因此,当务之急应该修改有关细则,设定在一定时间内的救助次数,不得连续接受救助,让救助站能腾出更多人力物力去救助其他更需要救助的弱势人群。3、明确精神病人救治程序《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因此,目前很多地方发现街头流浪的精神病人后,通常按照规定将其送往救助站,再由救助站联系送精神病医院进行救治,这样的程序就过于繁杂,转送过程中时间长,易造成某些不确定性伤害,还浪费了救助站大量精力。可以考虑在《实施细则》中特别明确精神病人这类特殊人员的救助程序,公安、城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公共场所发现流浪的精神病患者,可负责直接送到精神病医院先就治,其间救助站再到医院进行甄别、鉴定、核实,可以提高就治效率,减少中间转手环节。4、要加大救助力度乞丐虽然没有减少,但是救助站却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但是很多市民并不知道具体位置在哪里。出于同情和爱心,往往施舍钱物简单而直接的帮助“乞丐”。解决这个问题前提是救助措施要先到位,一定要加大救助力度。首先,要在车站、码头以及繁华闹市区设立醒目标志,标明救助站地址、救助热线、救助范围等内容,让市民和求助人员一目了然。其次要购置几辆面包车,车身大大写上“社会救助”字样和热线电话,经常停放在市区繁华地段,同时发放一些宣传资料,大张旗鼓进行宣传,方便群众告知、引导乞丐前往救助站自愿受助。第三要向社会招募一些志愿者,经常上街劝导“职业乞丐”,使其无“生意”可做,心明眼亮的市民也能洞察一切。如此一来,失去“市场”的乞丐,自然会悄无声息的消遁。5、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做实、做好的。针对救助管理中存在的责任履行不到位、部门配合效果不是太好的情况,政府在加大救助资金与软硬件设施投入与支持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建立或利用协调机构对各部门进行更好协调,既防止某些部门推诿扯皮,又可整合资源,有效开展救助。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制度的执法主体,综合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发挥主力军作用,具体负责流浪乞讨者的救助工作,且要主动与其他部门联合,增加对街头流乞人员的巡查频次。对老弱病残等流浪者,公安、城管部门有引导和护送职责,将其劝说或引导至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等,先护送至指定救治病院,由卫生部门积极治疗。财政部门要将救助经费列入每年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应遵循“自愿求助”的原则,公安部门不能一遇到求助人员,不履行告知、引导义务,就直接用警车送往救助站,要因人因事区别对待;也不能盲目宣传救助站免费提供食宿及返乡车票等来误导求助人员。对钱物被盗被劫人员,公安部门应立案侦查,为民解忧,也不能一送了之。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听劝阻,影响了社会秩序,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治安处罚。对强讨恶要、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流乞人员及幕后操纵教唆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那些耍无赖、语言威胁,甚至自残的“职业跑站”者,救助站可建议公安部门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必要时强行带离,从而维护社会治安与救助站管理秩序。当前救助站在核实求助人身份上颇费周折,而身份识别本就是公安部门的强项,若能得到他们的配合,则有利于救助的推进。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也应配合好救助站的工作,实行照片和凭证配套制度,严格检查,避免“跑站”者票成功。另外,民政部门内部的机构组织之间同样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增强履职能力。在民政机关内部,明确各地民政、救助机关职责,设立受助人员转送统一协调机关,确保受助人员接回渠道顺畅。特别要明确受助人员流出地民政部门的责任,对不配合流入地民政部门、救助站工作的,流入地救助机关送回受助人员往返交通费、差旅费应由流出地民政部门负担。配套措施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首先,尽管国家在2003年相继出台了两个法律文件,但过于原则化的条款内容,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操作性不强,落实难度大。其次,对于出现的管理盲区,也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补和完善,如将职业乞讨人员纳入救助体系,使得对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后,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注意和《残疾人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相互衔接与配套。2、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前,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3、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可以在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救助站与高校的联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个领域拥有比较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这对于救助站来说,也是一项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宝贵资源。4、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还应当呼吁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加入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工,缩减开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5、多管齐下严厉打击非法行乞(1)教育和引导市民不要盲目施舍钱财给乞讨者。政府管理部门要用多种方式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向公众声明政府有能力且正在努力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报道职业乞讨赚钱现象的内幕,通过揭露乞丐各类常用谎言和行术,教育市民识别敛财职业乞丐。提醒市民如发现职业乞丐,应积极及时地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呼吁市民理智表达同情和爱心,不要盲目施舍钱物给乞讨者,防止被一些好逸恶劳的“职业乞丐”取钱财。市民想要行善时不妨去专门的慈善机构进行捐助,盲目的施舍行为少了,职业乞讨现象自然就会随之萎缩。(2)通过立法规范乞讨行为。《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充分考虑对流浪者的人权保障和人性化救助,却在规范流浪者行为,尤其是治理职业乞讨现象时束手无策,需要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规范。例如,可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设立“操纵、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罪”,对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达到非法牟利目的的“丐头”、“黑帮”用法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街头强讨恶要、死缠烂打妨碍他人自由、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公安执法人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条款采取“制止、劝离、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来加以约束和管理,着力解决救助工作中“无法管”的问题。同时,要立法明确公安、城管、民政、财政、卫生等各部门对职业乞讨管理所承担的职责,真正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3)坚决打击并取缔非法行乞活动。非法行乞活动主要有未成年人行乞、欺诈性行乞、有组织的团伙行乞、胁迫或诱他人行乞、以行乞为掩护从事犯罪行为等。政府应当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行乞,对未成年的流浪乞讨儿,可以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强制性救助,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欺诈性行乞,应根据有关法规将所得视为欺诈,予以依法追缴,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对有组织的非法行乞和以乞讨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以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防止黑恶势力的形成和发展。对于混杂在流浪乞讨者中间的刑事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给予坚决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6、强化流浪儿童保护性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流浪儿童,政府需要实施有别于成年流浪者的保护性救助,用强制手段进行保护。2009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为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保护性救助政策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通知首次提出“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新救助模式。具体来说,全国各地首先应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然后通过在救助中心建立“家庭式开放型”的管理模式和在社区实施“类家庭”救助保护模式予以救助。即:在社区建立住所,联系一些“临时妈妈”,让流浪儿童得到寄养、看护和教育。进入“类家庭”的儿童,可以帮助安排就近入学,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从而掌握一技之长,提高自食其力、自谋生路的能力,为融入社会做好准备。此外,各地还可开展多种多样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措施,如,全天候救助点救助,街头流动救助等,依靠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市民及社会工作者,为他们提供简单的街头生活照顾,这也是在城市中共同关怀流浪儿童的良好策略。

“厍书记,你去看看,小区里一个废旧沙发上躺着个流浪汉,这么冷的天,不会出事吧?”2月26日上午,圭塘街道大塘社区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重要路段、小区巡查时,天赐良园小区一位居民向社区书记厍见玲反映小区内发现了流浪人员,希望社区能帮助他。当社区书记厍见玲和民政专干任建中赶到时,看到流浪汉穿着单薄的衣服,蜷缩在沙发里,在寒风中瑟瑟发抖。厍书记立即上前询问他是否需要帮助,并对其进行劝说,让其离开此处避寒或送他到救助站,但该人坚决不同意离开。为了保证这名流浪汉的人身安全,民政专干任建中随即拨打了110请求警方帮助。开始男子一言不发,经过赶赴现场的圭塘派出所民警反复询问,得知该男子名叫于毅,他声称自己的叔叔居住在该小区,却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并拒绝透露其叔叔居住的具体楼栋和房号。附近居民看到后,也纷纷上前来关心这位流浪汉。有位居民大姐告诉社区工作人员,这名流浪汉是这个月流落到此的,开始的时候经常在小区捡垃圾,这几天干脆就整天睡在沙发上,由于连日下雨,大家都担心出事。经过在场人员的共同劝说和开导,流浪汉终于同意离开,社区工作人员和民警一起将他送到雨花区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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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体育传播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分析

44. 从文化学视角论休闲和休闲体育

45. 想象的共同体:电视. 体育与民族身份认同

46. 日本竞技体育崛起过程中的国民社会心态和政治诉求

47. 体育专业大学生学业情绪与职业认同关系研究

48. 高教版《体育统计》中单因素方差分析模型实际意义解析

49. 论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

50. 重庆市对留守 儿童 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的研究

51. 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再审视

52. 体育新闻中的女性形象--基于中美部分主流报纸的跨文化解读

53. 体育类商品 广告 中的女性形象分析

54. 高等体育院校开设统计学“短学时”课程探析

55. 礼仪课程是体育大学生人文 教育 基础

56. 中国城市文化. 体育休闲服务公众满意度评价

57. 影响辽宁省城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发展的因素

58. 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59. 中央电视台体育节目主持人--宁辛同志来我院做“我的成功之路”报告

60. 中日两国妇女的社会地位. 闲暇时间与体育生活的社会学研究

优秀社会教育论文题目参考

1、MOOC在社区教育中的应用路径探索

2、新型城镇化与社区教育发展研究

3、基于新媒体的社会教育传播模式构建研究

4、社区教育社会评价问题探析

5、赋权增能:中国老年教育的发展与 反思

6、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7、近十年公民教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8、学习型社会:以学习求发展

9、我国当代社区教育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10、社区教育的社会效益评价问题

11、“非正规”老年教育与老年人社会参与

12、我国社区教育课程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发展趋向

13、美国公民教育的基本内涵

14、现代社区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律探析

15、美国社区创客教育的载体

16、社区教育网站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17、国外社区教育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8、社区教育课程开发研究

19、关于对我国社区教育本质特征的若干研究和思考

20、影响教育虚拟社区中学习动机激发因素的实证分析

21、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22、赋权女性:晚清民国女子教科书的启蒙诉求

23、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构建学习社区

24、美国公民教育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25、虚拟学习社区空间的社会学分析——以“华师在线”为例

26、妇女教育对农户收入与收入差距的影响:山西的 经验 证据

27、美国公民教育的目标、内容、途径与方法综述

28、社区、社会资本与社区发育

29、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文化的传承困境与学校策略

30、美国服务学习理论概述

31、美国社区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32、国外社区教育的实践及启示

33、社区教育的内涵、特点与功能探讨

34、近三十年我国社区教育研究进展之文献计量分析

35、公民教育的进展研究:发达国家的探索

36、国内社区教育研究述评

37、民主公民的教育:1995—2005年公民教育的研究、政策与实践述评

38、我国社区教育的嬗变、发展态势及其实践策略

39、中外老年教育比较研究

40、中国女子学校教育的发展:认识、视野、使命

41、当代世界公民教育的理念考察

42、城镇化进程中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的偏差行为问题

43、美国公民教育的历史沿革、现状与发展趋势

44、老年教育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45、老年教育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46、近代女子教育思潮与女性主体身份建构

47、全球化与公民教育:挑战与回应

48、当前我国公民教育研究领域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9、南宁市青少年社会教育教学现状分析

50、试论青少年教育管理过程中的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51、对新形势下农村社区教育发展的简要探析

52、农村社区教育发展的问题与出路

53、刍议老年教育如何选择定位

54、美国教育智库对我国社区教育智库建设的启示

55、美国社区学院教育管理特色探析

56、栖霞街道“一村一名大学生”培养计划探索

57、雄州街道志愿者队伍自主建设探究

58、“社会妈妈关爱团”扶持特殊青少年成长的研究

59、引导社会民间组织打造社区教育特色项目的实践与思考

60、社区教育与学校教育资源整合的实践与思考

社工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1、(城市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研究

2、(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的社会学探究

3、"富二代"现象或问题研究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分析

5、城市边缘群体(如乞丐妓女农民工等)研究(可从生存状况政策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等任一角度切入)

6、城市基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背景现状与未来取向

7、城市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调查与路径研究

8、城市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研究

9、城市某类场所的研究(如公园酒巴饭店娱乐场所等)

10、城市社区建设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

11、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定位

12、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公平感调查

13、 传统文化 对社会工作价值观建构的启示

14、从广告中探究性别问题

15、从社会化角度谈谈你对"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的看法

16、挫折与逆境总能出人才吗?

17、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

18、大学生挫折感的成因及消解途径分析

19、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观念调查

20、大学生婚恋观的变化

21、大学生婚恋观的社会性别分析

22、大学生兼职的利与弊

23、大学生寝室交往的人际动力研究

24、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社会资本研究

25、大学生人情消费问题的思考

26、大学生社团的生存现状与发展--一某高校为例

27、大学生自杀个案的干预策略研究

28、大学生自杀个体的人格分析

29、大学生自杀群体的心理分析

30、大中学生生活满意感调查

31、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研究

32、当代大学生宿舍文化的形成过程

33、当前大学生活择业倾向研究

34、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治理结构研究

35、当前我国社会(环境失业等)风险控制问题

36、对白领焦虑症的调查与分析

37、对当代大学生逃课现状成因以及干预策略的研究

38、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模式的探讨

39、对网络流行语的社会学分析

40、对网络乞讨现象的社会学思考

41、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问题研究--以__大学为例

42、高学历高收入女性与婚姻问题研究

43、共青团组织与社会工作

44、关于"爱心超市"的调查与思考--以__大学为例

45、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调查与思考

46、后大学生的消费观研究

47、互联网与当前社会问题研究

48、互联网与社区生活

49、环境问题研究(民众的环境意识研究;民众的环境行为研究)

50、婚姻家庭问题研究

51、家庭的功能演变研究

52、家庭的居住方式研究

53、家庭社会工作在我国的需求调查

54、简析城乡统筹推进城市化的理念研究

55、简析宗教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56、教育不平等问题研究

57、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失范问题

58、旧城区改造与"文化保护"

59、救助管理工作中政府社会家庭责任解析

60、科学活动中越轨行为的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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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和。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和[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

首先你要去了解 社会转型是怎么转。 然后 社会救助工作是什么。有无先进的好的model可以借鉴。这样的选题,是因为社会现状和当今社会问题(具体的还需你自己查)而提出来的(当然也需要文献参考来提供依据)。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5]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 专题讨论,2004,(6).

[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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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救助制度研究论文

贫困家庭临时救助(TANF)是美国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并运行20余年,为美国贫困家庭提供基本的帮助。该制度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强调救助的“临时性”“工作优先”以及项目间合作,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提供主体的多元化等。

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始建于1930年代。在这以前,美国政府所担负的救贫责任极少,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多数的贫困者、不幸家庭与孤儿仍要依靠民间的慈善组织和教会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救助(李宗派,2002)。直到1930年代和1960年代,经由“新政”(new deal)和“与贫穷作战”(war of poverty),救贫措施出现了扩张,并促使政府在救贫工作中承担责任。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历史过程1929年美国出现了经济恐慌与萧条引发的危机贫穷问题(crisis poverty),为了应对这一经济社会变迁,政府陆续采取了多项措施。1933年罗斯福总统提出 “新政”方案,而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935年国会通过的“社会安全法案” (Social Security Act)。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共救助方案,它将妇女、儿童、老年退休、残疾与失业补偿纳入社会福利体系中,形成不同类别的救助体系。公共救助方案在政策设计内涵上强调对“值得救助贫民”(deserving poor)的扶助,救助条件苛刻并呈现出明显的惩罚原则;从政策实施主体上将救助责任和权力推给了州政府;从政策的后果看则带给了穷人显著的社会烙印。1960年代,伴随经济的成长、国力的雄厚以及民权运动的诉求,美国的各项社会福利制度开始全面扩张。与30年代由经济危机所引发的贫穷问题不同,60年代则主要是因为社会结构的改变以及工业化经济所导致的更具复杂性和多重性的结构性贫穷(structural poverty),因此,解决的对策也更加全面而激进。1964年尼克松总统倡导的“与贫穷作战”提出的措施有:一是强调“平等”的民权法案,希望消除人为的不平等与歧视;二是强调“减税”的减税法案来增加收入和提高购买力;三是强调“就业”的经济机会法案来激发潜力,开创就业机会,使每个人(尤其是穷人)能够有充分可行的社会参与,消除贫穷从而缔造一个“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虽然“与贫穷作战”方案是针对少数人群所设计的,但其蕴含着更深远的的社会性目标,即试图通过排除社会与环境的障碍,不仅使穷人获得救助,更重要的是消灭贫穷,并达到社会的和谐发展(Glazer,1986)。(二)美国的公共救助体系美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老年人扶助,盲人扶助、残障扶助、失依儿童家庭补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以下简称AFDC)。这些政策都需要通过资产调查,内容包括:一是直接的金钱提供,以提高贫困者的购买力;二是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如食物、住宅与医疗照顾;三是重点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四是与创造就业机会相关的方案(林万亿,1994)。1974年社会安全修正案对公共扶助做了较大的改变,主要是将分类补充的公共救助整合为补充安全所得(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并将之纳入联邦政府主管,公共救助体系包括了以下几项:1、补充安全所得(SSI)。包括原有的几个分类补助对象――老人、盲人与残疾人的现金给付。虽然,联邦政府补助款项大于各州,但是,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仍有较大的权力决定补助金额,因此各州的补助款项差异悬殊,且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于不同的对象的补助也不一样。2、失依儿童的家庭补助(AFDC)。1935年联邦政府开始担负起照顾依赖家庭的救助工作,由当时的罗斯福总统将依赖儿童的救助工作(The Aid to Dependent Children, 简称ADC)纳入社会安全法案里。ADC在1961年与1962年间经历了两次重大改变,而这两次改变都与家庭有关:一是1961年将ADC与失业父母结合,使得失业父母能够因为家庭有依赖儿童而接受救助;二是1962年将ADC改称AFDC,主要强调救助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儿童为单位。同时AFDC不仅含有现金补助,同时还包含了医疗补助(Medicaid)、住宅补助及食物券(Food Stamp)等。3、医疗补助(Medicaid)。美国在1965年开始这个方案,其主要为公共救助的对象,如SSI和ADFC的受益者提高医疗照顾。来自联邦政府的补助经费占到50%~80%,规定了服务的范围和资格要求。州政府可以有自己的补助标准和资格限定。4、一般的社会救助(General Assistance)这个方案的对象是那些不符合联邦补助方案的贫困者,由各州另行提供一般救助以维持贫困者的生活。有些州是直接提供现金支持,有些则包括医疗给付、住院、丧葬以及其他物质协助。这个方案也是各州社会福利方案的重点项目。5、食物补助方案。食物补助方案包括以下两种:一是食物券,是由美国农业部提供农产品来补足低收入者的营养和食物要求。贫困者凭券可以购买食品,或免费得到食品,其用意在于增加穷人购买食品的能力。二是妇女、婴儿与儿童的补充食物计划,这是一个针对低收入家庭儿童、孕妇以及育婴期的妇女而设计,目的在于补充妇女、儿童与婴儿的营养所需,通常是用折价券(voucher)提供免费食品,如牛奶、果汁、乳酪、豆类、谷类等营养必需品。此外,营养午餐也是一种常见的食物补充计划,是特别为学校和机构内的儿童所设计。6、住宅补助。住宅补助包括公共住宅和房租补贴两种。公共住宅是为贫困者提供的免费住宅,或低房租的住宅。房租补贴是指根据1974年通过的“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的规定,间接支付贫困者的房租,贫困者的收入低于该地区平均收入的80%,或低于贫困线的两倍都可以获得房租的补助。这个救助项目需要的资金量较大,是联邦政府的一个较大的财政负担。(三)1930年代、60年代美国社会救助政策面临的问题美国1930年代和60年代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从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看,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思考。一是对贫穷的认识问题。“新政”与“与贫穷作战”基本是将贫穷看出是一种非常态性的(unnatural)与非必要性的(unnecessary)现象,同时还认为贫困者的失业问题,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刺激不够以及缺乏充分的工作准备,所以美国政府以“劳动原则”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原则,深信通过各种公共救助方案,能够解决贫穷问题,这种以中产阶级价值观和利益兴趣作为参考的思考模式,自然使济贫方案的成效大打折扣。二是社会救助政策的目标问题。社会救助制度的出现更多是源于经济发展而诱发的社会变迁及其社会不稳定,包括种族歧视、黑人暴动、公民权运动等,因此社会救助制度更多地凸显了其社会控制的政治目标,特别是在处理黑人贫穷问题方面。三是社会救助政策的社会性后果问题,这一方面体现为社会救助政策本身的后果,如新贫穷文化,福利给付不公平、福利科层过于庞大以及轻视低度就业的贫穷现象等,另一方面表现为美国社会问题的规模过大。面对如此庞大的贫穷群体(包括不具有资格接受社会救助的有工作的贫民),其所面临的不仅是经济收入的不平等,还有社会性剥夺问题――如犯罪、少数民族的失业问题、破碎家庭、非婚生子女以及恶劣的生活环境等等,这也使美国政府在处理贫穷这个社会难题时,又造成了其他社会问题的出现(王顺民,1999)。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工作福利”理念的倡导。美国在“新政”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罗斯福总统也希望通过工作方案来救助贫困的家庭。最早试图鼓励领取救济金者工作的是1967年的“工作促进方案”(Work Incentive Program, 简称WIN)。它要求所有领取福利的成年人到WIN去注册,除非家中有6岁以下儿童的妇女、残疾人或是病人。但由于经费不足,领取救济金的人很少参与这个方案。到了1980年代,美国修订了WIN的相关法令,使州政府在安排福利就业方案具有了较多弹性。“为福利工作方案”(work-for-welfare program)是美国的另一种尝试,其原则就是:以工作换取福利。美国学者曾对上述两种方案进行评估,结果发现方案的影响是中等的,没能帮助人们进入一般性就业(非补贴的工作),许多参与者仍需要福利给付作为收入的补充。如果将工作的价值排除,方案的运作成本比直接给付福利支票成本还高。换言之,如果从经济的观点看,这些方案并不值得实施(Gueron, 1996)。可见这些与工作相关的方案似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成效。到了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家庭支持法案”(Family Support Act),这个法案被看作是对福利法案的彻底改革,它通过签定社会契约使福利机构与福利领取者建立起共同责任。在家庭支持法案下,领取福利者有义务努力尝试经济自立,而政府有责任继续提供收入支持给付给符合资格的家庭,并通过“工作机会与基本技能训练方案” (Opportunity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 Programs,JOBS),提供教育、训练和就业服务给福利领取者。此外,政府还要提供儿童照顾和其他支持性的服务,来支持准备和已经去工作的人。美国多项研究曾评估这个方案,研究发现这种劳动力附加策略确实提升了就业率和增加了收入,并减少了使用AFDC的人,但是其影响是有限的,因为仍有57%的人留住救助体系中。而教育和培训等人力资源投资策略,节约了少许ADFC经费支出,但两年后的追踪研究中,却没有发现贫困者收入与就业的增加。美国学者认为“工作机会与基本技能训练方案”的立法设计是完善的,但是需要州政府努力发展和扩大教育、训练和就业服务,并容许州政府维持其弹性与特殊性,设计出适合州及当地需求的方案。事实上,实施这个方案的最大障碍是相关的服务,尤其是儿童照顾和其他支持性服务的经费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显不足。总之,美国在新政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政府也一直努力改善穷人的就业状况,但却收效不大,从1965年到1974年十年间,领取ADFC的人数从440万增加至1140万,增长了倍。为此卡特和里根总统任期内都试图缩减社会福利预算来达到消除财政赤字预算的目的。美国民主党向来是采取较宽松的社会福利政策,但到了克林顿总统,却也痛下决心要改革当时的社会救助政策。(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强制工作与扩大州权1996年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了“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商法案”(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使其社会救助制度经历了一个根本和彻底的改革,废除了自1935年起施行长达61年的,被视为“福利”的同义词AFDC。这项注重“工作”价值,标榜“自立”(self-sufficiency)精神的法案,除了新增“需要家庭的暂时救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以下简称TANF)以外,还修订了“补充性安全所得”、“儿童资助”、“医疗救助”、“儿童保护”、“儿童营养计划”、“食物券”、“社会服务综合补助款”等在内的多项福利措施。增设TANF的背景因素主要由两个:一是经济发展速度在减慢,而社会福利支出却快速增加,福利人口急剧成长,造成联邦政府财政赤字;二是以非裔美国人为主的“低下阶层”(underclass) 的不负责任。在这个阶层里,男性则抛妻弃子,流浪街头,不肯负起养家责任,甚至从事地下经济,街头犯罪,女性中成年人和少女未婚生子成为单亲母亲,由于教育中断而缺乏适当技能,只能依靠政府救助,形成“福利依赖”(welfare dependency)(王笃强,2002)。TANF的政策目标也有两个:一是倡导让儿童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照顾的精神;二是减少福利依赖。TANF承接过去三十年强调“工作”的救助传统,对于救济金领取者和州政府都有相当程度的影响。1、对于领取救济金者而言――强制工作。TANF对于领取救济金者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观察:一是工作:在TANF方案里,领取福利两年或准备好了就要工作,而“工作”的定义由各州制定。二是减少和终止福利:如果救济金领取者不配合“工作”要求,州政府可以减少或是终止福利。据统计有17个州初步决定终止现金福利以作为对领取救济金者不配和TANF规定的处分。三是很少有人能不工作:被免除参与工作的人只有那些需要照顾一岁以下儿童的单亲母亲、未成年父母为户主的人,但他们需要接受学校教育和参加与就业有关的教育作为替代。四是工作时间要求提高:除了有6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成人领取福利者需要工作的时间大幅提高,在1997年全家仅需要每周工作20小时,到了2000年则需要每周工作30小时,双亲家庭则需要每周工作35小时。五是儿童照顾不被保证:在TANF方案中,州政府认为即使无法找到儿童照顾者或付不起照顾费用,单亲母亲仍需要工作,这使得有些母亲可能因此陷入配合州政府要求与为子女提供充足照顾时间的两难之中。2、对于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而言――扩大州权。(1)在经费支持方面,TANF的资金来源ADFC时代不同,以往是州政府每支出1元钱,联邦政府支出的配合款大约为4元钱,而且配合款会充分考虑各州的经济状况而定。但在TANF方案中,联邦政府则以包裹方式补助,州政府如果要多支出则需要自己想办法。同时联邦政府的包裹经费有三项条件:一是TANF的经费不能用来提供给领取五年福利的家庭,也就是说,TANF经费最多只能提供每一个家庭五年的福利给付;二是州政府需要有其自己的经费支出,即在接受联邦政府TANF的拨款时,州政府本身也应有相应的预算;三是州政府有责任协助领取TANF福利的人遵守参加工作的规定。(2)在工作参与率提升上:除了参与工作的小时数增加外,TANF要求的参与率是:1997年为25%,每年增加5%,到2002年达50%,弱势双亲家庭1997年与1998年为75%,1999年需达到90%。(3)提高参与工作活动的比率:要求领取福利的成年人领取福利两年后参与工作,根据国会预算室的估计,到2002年,约有70%的领取福利者领了两年和更久的救济金,他们应参与工作活动。州政府如果未能达到参与率的要求,将面临第一年减少5%的包裹补助款,此后每年加2%,累积被减款数可达21%。(4)州政府需设计更多的福利就业方案。TANF限制了许多教育方案,因为这些方案被认为是福利就业方案。能被TANF所接受的工作方案包括:未补贴的就业、补贴的私人或公共就业、社区服务、在职训练、求职与求职准备方案等。(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中TANF方案的讨论与评价1、关于劳动力策略问题:TANF在福利就业方面更注重劳动力附加策略,而不太运用人力资源投资策略。TANF显然忽视了一些重要的研究结果,这些研究表明高中毕业和任何高中以后的教育,甚至只读一年的学院都会增加离开福利的可能,与降低重返福利体系的可能,同时也显著减少贫穷。2、关于方案的成效问题。TANF方案本身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参与者工作后的成效问题。领取福利者参加工作后能真正获得非补贴的就业机会吗?虽然联邦政府有很多经费用于TANF,但却对方案成果没有任何要求和规定。州政府倒是有兴趣测量成果,也会持续发展测量成果的方法。但是要想确保联邦政府的责信,和获得全国性TANF在促进就业和经济自主上成效,需要联邦政府的目标和成效。3、关于妇女与儿童的救助问题。根据美国政府统计部门的研究,女性为户主的单亲家庭在远离贫穷方面遭遇的障碍是:一是即使全职工作,但因为薪水低,没有福利,常被遣散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断工作;二是高儿童照顾成本等因素使女性单亲常处在接近贫困线或低于贫穷水准。儿童照顾的费用就花掉她们21%~25%的收入。美国近几年也有两项立法措施对低收入家庭可能有些帮助:其一是最低工资提高到每小时美元;其二是在所得税法上的改革,既“收入减税额”(Earned Income Credit, EIC)大幅度提高。这项措施是专门为低收入家庭设计的,即通过联邦系统扩大退税的范围,包括抵消社会安全税以补偿低工资。此外还有食物券、儿童免税额、儿童医疗照顾包裹补助等方案帮助没有保险的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三、结语本文从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出发,重点评述了其政策制定与改革的背景和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其社会救助政策改革的动机在于美国逐渐认识到原来的政策,没有工作要求,只重权力,忽略了权力背后的义务,造成了福利依赖,需要改变为强调工作价值的“工作福利”,来协助穷人脱贫。同样也是以协助穷人脱贫为目标的另一派学者也主张以“财产”(assets)积累为基础的福利模式来代替“收入”(income)维持为基础的福利模式。“财产累积”政策批评以往的救助政策只注重所得,消费面,却没有重视通过财产积累,脱离贫穷,指出低收入者不但收入相对低,而且其家庭积累财产的能力与总值也相对较低,导致了低收入户的贫穷状况愈发严重(Sherrade,1991)。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方案的设计如何,都不能忽略社会救助的最低目的是协助个人与家庭能够脱贫,对于完全无工作能力的个人和家庭,如老弱残疾者,以收入为基础的政策,仍是最重要的。而对于有工作能力的贫穷个人与家庭,在提供收入为基础的福利模式外,能附以财产累积的福利模式或许能够积极协助个人和家庭脱离贫穷。

美国素有“儿童天堂”之称。在美国人的社会福利观念里,儿童不仅是值得同情的无辜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美国人相信儿童是未来的希望,管好他们是管好社会的关键所在。就像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指出的那样:“美国年轻一代的命运决定了美国的命运”。[1] 当今美国儿童福利制度非常完善,福利项目设置和福利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充分考虑到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需求。但是,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形成也是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一、制度演进以1909年罗斯福总统召开白宫儿童会议为界,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可称之为前制度化阶段,后一阶段可称之为制度化阶段。在前一阶段,儿童福利并未采取立法形式,缺乏稳定持续的制度安排,对儿童福利也没有上升到政府责任的层面上。儿童福利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宗教慈善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后一阶段,美国放弃了“不干涉”原则,政府开始承担起儿童救济和儿童福利的主要责任,并制定一系列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和福利政策,逐渐确立了稳定的制度安排。在殖民时代,由于生活条件非常恶劣,美国人非常重视互助,失去亲人的孤儿往往会得到邻里和社区居民的照顾。当时社会流动不大,人们彼此间非常熟悉,儿童托育、收养等问题通过邻里就能解决。此外,寡妇和孤儿通常都可以得到镇理事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的现金补贴。[2] 在这种体制下,社会即使有孤儿,也不需要孤儿院。宗教组织在早期的儿童救助方面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最早到达美洲新英格兰海岸落户的清教徒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朝圣者。托克维尔认为,“他们远渡重洋来到新大陆,决非为了改善境遇或发财;他们离开舒适的家园,是出于满足纯正的求知需要;他们甘愿尝尽流亡生活的种种苦难,去使一种理想获致胜利。”[3] 当时新教教义所倡导的拯救精神和劳动自赎精神对于儿童福利有重要影响。较之其他贫困者,孤儿显然不应该为其苦难负责,因此孤儿问题得到格外关注。19世纪30年代,仅纽约州,新教徒就在首府奥尔巴尼市、尤蒂卡、纽约、布鲁克林、托洛伊、布法罗、罗彻斯特和许多其他城市开办了孤儿收容所和相关协会。[4] 此外,犹太教、基督教等其他教派也在儿童救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业革命以后,美国大城市里的孤儿或弃儿越来越多,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原有的儿童福利院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大多数的儿童福利院规模过于庞大,有严格的作息时间,要求儿童接受相同的教育方法,使儿童的个性受到压制。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政府的监督和控制,儿童福利院成为老板们赚钱的工具。[5]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有识之士对儿童福利院感到失望,他们相信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农村是更好的选择。查尔斯·布鲁斯找到了将城市融入农村,让孤儿得到家庭关爱的办法。1853年他发起建立了美国第一个接受“家庭关爱”计划的儿童福利机构——纽约儿童救助协会。协会在纽约市区中寻找孤儿、弃儿,他们把这些儿童集体送到西部和南部等需要劳动力的农村地区去。布鲁斯相信,在农村家庭,孩子们能够得到最大的自由,并且能够展示他们的能力。这种方式取得了很大成功,从1854年到1930年间,这种方式把大约150000名儿童从纽约安置到中西部家庭中。[6]20世纪以来,特别是“经济大萧条”以后,美国的社会福利思想发生了一次重要的转变。从前人们认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应该主要依靠民间组织的想法被放弃,美国政府开始主动承担其国民福利的责任。在儿童福利方面,政府通过不断的立法确立了一系列福利方案,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体制逐渐建立。台湾学者郭静晃认为,1909年以来,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大体可以分为六个发展阶段——启蒙期、创建期、大社会期、合伙期、新联邦期及调整期,有关各个时期的大约年代及相关立法条件见下表:美国儿童福利政策转型阶段及立法条例阶段 年代 立法条例及依据启蒙期 1909 1.白宫儿童会议1912 2.联邦儿童局成立1920 3.儿童福利联盟建立创建期 1935 1.社会安全法通过实施2.联邦卫生、教育与福利部实施社会福利一元化具体措施大社会期 1964 1.民权法案1964 2.经济机会法案1965 3.贫民健康保险合伙期 1973 1.儿童虐待预防法案1975 2.社会安全法案20条款新联邦期 1980 收养辅助与儿童福利改革法案调整期 1995 与美国订约从上表大体可以看出不同时期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取向。20年代是儿童福利制度的创建时期,30年代反映了社会经济大萧条,强调社会安全,60年代重视工作取向,70年代重视儿童虐待等社会现象,80年代儿童福利改革强调家庭取向,90年代克林顿入主白宫以后,特别重视儿童照顾及发展等预防性儿童福利。[7]二、福利项目分析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项目设计具有明显的残补取向。 根据美国儿童福利联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的说法,“儿童福利是针对那些父母无能力照顾、社区资源不足的儿童青少年,提供促进其家庭和社区养育、保护儿童能力的服务。因此,儿童福利服务是支持、补充或替代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或停顿的情况,以及修正现有社会机构,或创立新机构来改善儿童及其家庭的状况。”[8] 从福利项目的设计来看,几乎所有项目都是针对贫困家庭,大部分福利项目的执行都是以资产调查为基础,充分体现了“穷人靠国家,余下的人靠市场”的制度设计原则。儿童福利项目安排非常详尽,几乎涵盖了儿童需求的每一个方面,以下是美国儿童福利的主要项目:在收入保障方面,“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AFDC)”是对有孩子家庭的重要补助项目。ADFC的前身是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建立时所确立的“失依儿童补助(ADC)”,该计划旨在帮助“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死亡、长期离家出走或失业家庭”里的孩子。“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由联邦健康与人文服务部与各州的人文服务局共同管理。联邦机构审批州计划和拨款、提供技术支持、评估各州实施该计划的运作情况、制定标准、收集和分析有关数据。各州制定受助资格,每月寄支票。该计划的费用支出和覆盖范围非常大,1988年,370万家庭中有1090万人,包括730万儿童(几乎是每9个儿童中就有一个)平均每月接受援助,总金额达170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平均支付AFDC成本的55%,州政府支付40%,其余由地方政府支付。[9] 除了直接现金给付之外,美国政府还通过“所得税收抵免(ELTC)”为有孩子的低收入工人家庭的提供补助。为了确保受益者是低收入家庭,EITC给受助工人支付的工资额有一个上限。超过这一限度,收入所得税抵免将按比例逐步减少,直到最后达到“收支平衡点”时,收入所得税额抵免减少为零。1994年,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收入是7750美元,可获得%的收入所得税抵免,即最多可以减少2038美元的收入所得税额,这也是家庭收入在7750—11000美元之间所能享受到的最高减免额。超过这一限额,收入所得税抵免将减少,直至最后为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更多的收入所得税抵免。[10]为使儿童免受饥饿的痛苦以及在成长过程中获得足够的营养,美国有众多的食品和营养计划,最中影响最大的是食品券计划(Food Stamp)。食品券的接受者必须是家庭毛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的130%;或者净收入(适当扣除某些收入、与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自己掏钱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的住房开支等)低于贫困线的人。尽管这项资助并不考虑婚姻状况和有无孩子,但是面临饥饿的家庭及其儿童从中受益良多。除了食品券外,有三个营养计划是针对学龄儿童的,即“全国午餐计划(NSLP)”、“全国学校早餐计划(NSBP)”和“暑期食品服务计划(SFSP)”。这些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各州“在一个适当的支出成本上为所有儿童提供足够的营养食品”,并且通过鼓励“消费国内有营养的农产品”来支持农民。因此,20世纪40年代设计这些项目的时候有着双重目的,一是弥补儿童的营养不足的缺陷(特别是钙和铁的摄入量不足),二是使农场主摆脱农产品过剩的困扰。[11] 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130%的儿童可以享受免费早餐和午餐。收入在联邦贫困线130%—185%的儿童可享受低价伙食。学校营养计划由联邦总税收收入资助,美国农业部食品营养司通过州教育部门管理。各州负担各州的管理费用。1992年财政年度,该计划共提供了亿份学校早餐和41亿份午餐,价值约52亿美元。在医疗保障方面,医疗援助计划(Medicaid)是美国最大的为穷人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该计划主要是针对符合“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AFDC)”或“补充收入保障(SSI)”的人群。 各州还可以将“医疗援助计划”提供给一些“绝对贫困群体”,例如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185%的怀孕妇女和1岁以下的婴儿,以及开支过度而导致“医疗贫困”的人。此外,凡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少女,如遇到特殊情形(指怀孕、吸毒、酗酒、性病、受到性侵害、性虐待或精神健康等问题),可申请医疗援助。[12] 尽管“医疗援助计划”并非专门针对儿童, 但该计划在贫困儿童医疗保障方面该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儿童医疗卫生福利方面,除了“医疗援助计划”外,还有“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食品计划(WIC)”。 该计划每月为婴儿和5岁以下的儿童、 孕妇和哺乳妇女提供一包含有各种人体所需的营养食品。这些食品包含蛋白质、铁、钙、和维他命A、B6、C,这些营养成份在低收入的妇女和儿童的日常饮食中极易丢失。“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食品计划”由美国农业部和食品营养服务处和州人文服务局共同管理,申请者必须是营养缺乏且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185%的人。1992年,540万妇女、婴儿和儿童收到WIC 救济金。40%以上的美国出生的婴儿受助于该计划。[13] “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食品计划”是美国最受欢迎和最成功的预防性健康计划。在教育方面, 美国政府对儿童的基础教育资助非常大。 美国的公立幼儿园(Kindergarten)是最大的政府资助项目,其功能主要是为儿童上学做准备。此外美国还有一种专为贫困家庭孩子设立的幼儿园(Head Start)是约翰逊反贫穷法的产物,孩子在那里可以学习知识,掌握一些基本技巧。1991年美国对6岁以下的儿童照管与发展方面的花费是239亿美元。[14] 除了直接资助和开办公立学校外,美国政府还采用教育券帮助贫困学生购买他们所选择的学校教育。以威斯康星州为例,该州密尔沃基1990年采纳了全国第一个地区性学校教育券计划,提供免税学费券,使得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几乎全部非裔和西班牙裔美国人——有能力选择公立或私立(非教会)学校。1995年,所提供的教育券价值3600美元,超过1000名学生参与了该计划,占该地区学生总数的1%。[15]从以上对各个项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国儿童福利制度是一个项目繁多、层次复杂的多元体制。福利项目的内容涵盖收入保障、食品与营养、医疗卫生、教育和住房等领域,福利形式包括现金、所得税抵免、实物、服务和代金券等等。在管理上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具体到每个项目又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各部门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三、改革与发展趋势尽管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在预防儿童贫困、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的社会效应和成本效应却一直受到人们的置疑。以儿童饥饿状况为例,1989—1990年,华盛顿食品研究和开发中心(Food Research and Action Center, FRAC)发起的对全国7个州的儿童饥饿程度调查表明,美国有大约550万12岁以下的儿童处于饥饿中,超过600万的12岁以下的儿童面临饥饿威胁。每四个12 岁以下儿童中就有一个遭受食品短缺之苦。[16] 事实上, 美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对于预防老年贫困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最为显著,而儿童贫困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有研究表明,90年代中期65岁以上人口的贫困率低于6%。但是1999年18岁以下儿童的贫困率是%,对于单亲家庭的非裔美国儿童来说,他们的贫困率几乎达到50%。[17] 因此很多人认为,美国的社会福利政策是明显偏向老年人,这种制度设计有损于“代际公平”。尽管美国儿童贫困问题越来越严重,但人们对于儿童福利项目的怀疑和争论却越来越多。所有争论和怀疑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儿童福利项目的工作激励效应。过于优厚的给付导致福利依赖而丧失工作动机的问题在很多研究中都能到证明。一项对西雅图和丹佛收入维持试验(SIME/DIME)(注:西雅图和丹佛收入维持试验计划SIME/DIME)是美国历史上最大、最精心控制的收入维持试验。参与试验的样本包括4706个家庭,44%在控制组,其余被分成11个试验小组。每个试验组领取三种年收入维持水平中的一种——3800美元、4800美元和5600美元——并征收不同的税率。)的全国性影响的估算表明,一份相当于75%的贫困线的收入保障和50%的负税率会减少丈夫工作努力的6%、妻子的23%及女性户主的7%。[18] 很多人认为,领取AFDC家庭补助的妇女担心她们一旦去工作会使她们的补助因为收入上升而下降,因而她们不愿意去工作。二是儿童福利项目的生育刺激效应。关于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论。按照美国的福利制度,一个16岁以上的女性如果有小孩,那么她会在未来20年中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免费医疗照顾、食物券和定期收入。而且小孩越多,这种配给就越多。因此,人们有理由认为这无疑会改变妇女的生育行为,特别是刺激贫困妇女的生育行为。但通过国际比较发现,这一点似乎并不成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法国和瑞典。法国和瑞典有着工业化国家中最慷慨的儿童津贴,但是这两个国家的生育率却一直在下降。三是儿童福利项目的家庭稳定效应。这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假设。一方面人们认为,可靠的经济援助有利于家庭稳定,减少因为经济压力而离婚的风险。另一方面人们认为,稳定的收入和经济独立会减少婚姻维持的动机。西雅图和丹佛收入维持试验(SIME/DIME)对这些假设做了检验,结果证实收入保障降低了婚姻的稳定性。 与控制组相比,试验组中收入在3800美元水平上的离婚率,黑人高出63%,白种人高出184%,墨西哥裔美国人高出83%。[19]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人们对于现行儿童福利制度存在普遍的置疑。公众抱怨现行的儿童福利制度开支过多(例如,从1989年到1993年,AFDC的受益家庭数目增长了30%以上),经济援助导致未成年少女早孕,破坏了工作道德,助长了人们的懒惰作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对原有的福利项目进行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1996年颁布了《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协调法》(PRWORA)。这个法案从根本上改变了“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AFDC)”的体制和方法。新法案废除了AFDC项目,取而代之的是“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新项目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节省开支。在新法案执行之前,所有资产调查合格的贫困单亲家庭均有受益资格,从而有权获得由联邦和州共同出资的现金援助。当申请人数增加时,州政府官员可以向联邦申请增加拨款。而在TANF项目下,各州不再获得联邦政府无限制的资金支持。他们只能从联邦政府获得一笔固定的拨款,如果实际支出超出联邦政府的拨款额,州和地方政府必须自行承担额外的费用,或者可以减少对受益者的援助——通过削减津贴,或者减少受益期限,或者调整受益条件。如果联邦拨款有节余,州一级可以将节余部分转入下一个财政年度。二是工作要求。从项目的名称“贫困家庭临时援助”可以看出,“临时”意味着福利的领取不是无限期的。在旧的项目下,单亲父母有权享受救助一直到最小的孩子达到18岁。而在新项目下,所有的家庭只能获得累计60个月(5年)的援助。在领取福利金过程中,各个时段都可能有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单亲父母在领取福利金的2年之内,被要求每周至少工作20个小时。[20]三是资格群体的行为表现定位,这一点是对传统按道德标准定位救济对象的回归。新的项目不像AFDC那样建立在“需要”的基础上,而是以单亲妇女的行为表现为依据。例如,新项目对妇女的养育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TANF的规定要想获得全额补助,妇女必须遵守一定的养育标准,比如妇女必须证明已为孩子注射了免疫剂,孩子必须按规定入学等等,此外,新法案还对有福利欺诈行为和犯有毒品罪的人施加严格的期限约束。[21]改革所造成的影响是双重的。福利项目资金的削减和控制必然会加剧儿童贫困问题。而对于福利领取者的工作要求和道德要求,有些人会努力改变自己的行为以满足政策要求。而有些人即使努力也注定会成为失败者。对于那些不能满足政策要求的失败者来说,他们的经济状况可能会显著恶化。此外,更严格的资格审查还会加重行政负担。尽管有种种的负面影响,但改革不得不进行。美国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所产生的长期影响还有待于未来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收养政策非常细化,收养环节也很严密。美国移民局网站公布了收养的详细政策,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国外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而大部分也适用于美国国内儿童的收养。这些政策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要求收养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还必须确保被收养儿童心理不被压抑和扭曲。收养前必须见面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25岁,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收养者必须亲自见过被收养儿童,即使是国外的孩子,收养者也不能免去千里迢迢奔波之苦。仅仅看到过所要收养孩子的录像或照片,并不等同于“亲自见到过”。要求申请人与被收养小孩见面,可以减少申请人收养后后悔的可能性,一方面,这提高了收养效率,但更重要的是,双方见面后彼此会有直观的认识,在这一前提下收养,申请人的心理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从而确保养父母在今后兑现自己的收养承诺。孩子可被二次收养不过,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或过程中,没有亲眼见到过所要收养的孩子(比如还未出生),申请人仍有机会收养成功,但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同意这个孩子可以被二次收养。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如果发现收养人违反了自己的承诺,被收养的孩子受了委屈,监管机构会强制收养人放弃收养权,再为小孩寻找其他收养人。“二次收养”的规定像一把悬在头上的剑,时刻提醒收养人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否则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做父母的权利。如果没有“二次收养”这一规定,收养人在收养成功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待养子女的态度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失去了原有的爱心和耐心,养子女的身心会因此蒙上阴影。这时让收养继续下去,小孩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收养前需接受家庭调查在美国,收养孩子是一个繁琐的过程,收养前的家庭调查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家庭调查由获得官方许可的“家庭调查机构”完成。另外,在收养前,收养人还须提交一份儿童收养推荐书。家庭调查的目的,同样是为了确保被收养儿童拥有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会因为被收养而受到虐待。所以家庭调查意义重大。家庭调查所涵盖的内容相当多:调查员亲自与预养父母对话,询问家庭情况,比如预养父母家庭的成员数;调查员还要对预养父母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情感能力进行评估(家长一方有严重疾病,例如癌症的,则不具备收养资格);预养父母的财政状况也会被细致记录,比如收入、债务、消费,以及赡养家庭其他成员的费用(美国政府规定,预养父母收入水平比贫困线高出至少25%,或具有坚实的资产)。调查员还要对预养父母住房条件作细致描述。除此之外,预养父母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照料的能力,也被记录在案。最后预养父母还需接受“照料收养儿童的能力”的综合评估。除了面对面的询问,调查员还通过其他途径了解预养父母,比如调查他们及其家庭成员的儿童虐待纪录,是否滥用药物,是否有性虐待或家庭暴力记录(联邦调查局或警方出具证明),是否犯过罪(曾犯严重罪行的人没有资格收养儿童)。这些检查和调查项目针对预养父母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调查结果被写在报告的显著位置。如果预养父母以前有拒绝收养的情况,或者不利收养的家庭调查报告,预养父母必须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如果预养父母未能如实反映情况,收养申请将被驳回。孩子要有单独卧室美国有许多收养孤儿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一般为慈善性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中介机构的要求大致相当,但收养的方向不同,有的致力于国内孤儿的收养,有些是为收养国外孤儿牵线搭桥。有一家名为CFSA的美国收养机构,在政府的一般规定外,还多出几条额外要求:被收养儿童所住房间应该足够大,孩子或孩子们要有单独的卧室。5岁以及更大的孩子不与异性孩子共享一个房间;预养父母要有时间和能力照料孩子;当养父母上班或因其他原因离家时,要有适当的儿童护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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