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情况跟香港差不多, 你有没有在香港刊登过文章?一般而言, 除非你属该出版物的雇员, 否则版权是属於你的, 但这情况可以在合约里再订明, 没有既定准则。而如果你的版权是指明只限中国大陆, 你在香港再次刊登有关文章则不会受限制。
稿费其实决定于 著作权人与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合同来约定,具体可以双方详谈。 至于版权或者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或者限制,由于香港与大陆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大陆与香港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是引用国际私法的原则来确定的。一般来说,由于是在大陆地域内行使著作权,需要与大陆内的出版商签订合同,因此应该适用大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当你遇到大陆的有关法律规定与香港或者其他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大陆法律规定为准。不过由于某些原因,在刊登文章时可能会收到某些行政程序上的限制
东方日报、明报、信报杂志:凤凰周刊、东周刊、明日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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