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就是对专利进行培养,并且在培养之后将专利转化为其他的项目,这就是专利转化培养项目的意思。
我国专利技术转化率不足10% 究竟难在何处 1985-2003年,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为30多万件,增长速度位居世界榜首,但我国拥有的专利技术转化率却不足10%,非职务发明人的专利成果更是少有问津。一边是企业渴盼专利技术,一边是成果转化率低、无法实现产业化。时至今日,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之路仍然步履维艰,非职务发明人的处境更是异常困难。 科技界的“丐帮” 记者手中掌握的资料显示,在吉林省,760件专利发明中有700余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5000位发明人中有近3500人债台高筑。湖南省20年来登记专利5万多件,技术发明人中至少有6000人手头拮据,有4000人因从事发明而负债累累。 为什么专利发明人越研发越穷?据了解,以现行的科技管理体制,许多职务发明人因有固定单位,而无法实现自由交易,他们所在单位(大多数是科研机构)更缺乏主动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 业内人士分析,专利技术要完成整个交易过程,让购买方最终完成产品上市销售,涉及到多个环节。这些环节包括专利技术的真伪识别、技术比较、生产设备的投入、市场前景的分析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交易的双方都将前功尽弃。 科技成果转化的这一不确定性给交易的双方带来了巨大风险。这种风险是个人无法承担的,而科研单位因惧怕风险,不愿交易,常常把科技成果封存在单位。 事实上,科技成果交易可能要经历一次次的失败、复杂的法律纠纷和无法预见的花费。科技工作者并不是职业经理人和谈判专家,以专利持有者和研发者拥有的商业知识,要想完成整个合同的履行相当困难。面对这些额外成本,科研单位往往宁可封存成果也不愿冒太大的风险。在无法预料交易成本和市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只能碰运气,失败进而导致债务缠身的现象时有发生。 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院长助理王义高坦言,科技成果转化已经陷入一个怪圈,从事科研和发明的人不但不能致富,反倒让一部分人因从事研发而贫困。“问题不只发生在个人身上,许多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普遍面临新技术研发资金短缺问题。有人戏言他们是科技界的‘丐帮’”。 “扶贫”式帮助并非好事多年来,由于在科技市场制度培育方面的缺陷和认识上的误差,我国专利技术转化长期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尽管科研经费的投入每年都在提高,但科研机构仍希望政府能够加大扶持力度。一些企业和专家谈到科技成果转化难时,总是伸手向政府要钱、要政策。 对此,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副处长冯楚建说,当前的政策导向正在逐步调整,对企业的扶持方式将从原来直接的财力支持,逐步调整为强调营造更加客观公平和有利的竞争环境,强调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企业也应当从原来主要依赖政府支持转向更加自主、能动地寻求市场的帮助。冯楚建认为,只有开拓能力强的企业,其市场实践能力才会更强。那种“扶贫”式的帮助对于企业并非是件好事。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受到扶持,但只要优惠政策一停,企业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死亡,而那些靠自主力量生存下来的企业却能经受住市场考验。 王义高也认为,科技成果产业化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完全依赖政府支持并不现实。很多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陷入困境,就是因为企业和民间的投资没有真正启动。“科技成果转化应更多利用管理学中的市场原则来解决,而不应过多地依赖政府的优惠政策”。 产业聚集 控制成本 专家分析,我国目前研发机构数量庞大,成果交易过于分散,导致拥有成果的一方市场力量不足,而且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投资者很难找到所需要的技术。“研究单位由于体制问题而缺少激励,每个研究院所又面临交易数目庞大的市场。这些因素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易的根本原因”。 可见,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仍然是市场机制缺失问题。如何加快构建国家、企业和民间三方积极参与,促进研发产业化的体制?王义高认为,解决方法是让交易形成所需要的产业聚集,激励企业参与组织市场的交易。 他分析,尽管有强大的市场需求,但卖方过小或从事成果交易的市场组织者力量太小,导致科技成果有需求但空间狭小,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多,一项成果有时等上十几年仍然无人问津。对此,卖方必须有效地组织起来,根据市场的特点提供产品、服务和沟通工具;买方通过市场组织者获得可靠、完整的信息。 据悉,上海市专利局今年5月成立了“科技超市”,尝试在特定的市场中,进行科技成果集中交易。 政策应偏重激励引导 一些科技界的专家曾感慨,尽管近年来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激励和优惠政策的力度,但依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符合中国特色的科技转化的发展模式。 冯楚建表示,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仍然带有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点,对企业的支持方式主要表现为经费支持、税收优惠等。未来的科技政策将从政府起决定作用,逐步转移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作用将主要表现为激励和引导。 业界专家建议,为了解决当前成果转化难题,应尽快建立一个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合市场,形成买卖双方都能实现交易和转化的环境;成立科技成果交易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让科技市场的组织者进入市场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这类公司实际上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型服务公司大致相同;对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的转化和交易市场提供更多激励,加速实现成果向生产力方面的转化。
办理专利转让需要个人与企业双方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然后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如下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3、证明材料(《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专利转让具体需要的是:1、专利转让合同,这个合同里面具体金额就随便你写了,反正你是免费,最后是否支付了金额也就你们自己知道;2、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这个是专利局标准文件基本就这2个文件,如果你的专利当初是电子件申请的,那你就可以电子件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请,然后把合同扫描了作为附件放进去,一起提交就行;如果你当初是纸件申请的,你就得提交纸件申请,或者把纸件先转电子件,然后电子件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著录项目变更是需要收手续费的,你这个涉及专利权人变更,需要在提交申请的1个月内缴纳200元的手续费
在我国基本上没有戏。
专利的价钱需要结合专利本身的特点和价值才能确定,目前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做这一方面的评估。一般而言,专利的价值与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剩余期限、技术重要程度等因素有关1、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2、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应纳税所得=收入*(1-20%)(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流程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第四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第五步:等待专利转让结果。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注意事项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转让注意事项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参考文章:
专利转化率较低,是摆在我们科技工作者、知识产权专家、科研人员、专利发明者的一道难题。这也是我们从专利大国变成专利强国的必经之路。 哪些因素导致转化率低下?社会因素 在实行改革开放的前20年,我国的高新技术基本上是走引进消化吸收的创新之路,在拿来中消化,不断提升自己的科技水平,逐渐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因此,回头来看前20年的专利成果转化,不仅转化率不高,而且从专利成果来看,也是非核心技术专利多,专利的质量还有待提高。 这和我国还处于发展中状态时息息相关的,这与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是一致的,因为当今世界科技前沿技术的80%为发达国家所掌握。因此我国在将技术进行“拿来主义”的过程中,也在慢慢研发新的技术。 思想因素 很多人认为:申请的专利一定要是转化的。但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专利都是为了转化的。国内的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很多是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大部分专利都是单个申请的,几乎没有策略上的安排和规划考虑。而成熟的专利申请会有很多策略上的考量,其中有些专利不是为了对该技术进行保护,而是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有些专利是组合申请的,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某个核心的专利技术。那么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专利,以及“众星捧月”的“星”这些专利都不是为了实施而申请的,因而这些专利是不需要转化的。 科学因素 很多人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违背申请专利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动机。例如永动机这种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引得无数英雄尽折腰,黄维在淮海战役被俘,经特赦后就醉心于永动机的发明,南街村为永动机的发明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理论上有关永动机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侥幸获得专利,那么这样的专利是不可以转化的。因此申请专利违背了自然科学,还谈何转化。 市场因素还有,某专利权人拥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是在圆珠笔上附加一个涂改液装置,他坚信自己的专利技术具有非常大的市场前景,具有很高的价值。其实相同的专利在专利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很多,而且现在圆珠笔的使用率已经非常的低,这样的专利也不具有转化的价值。技术人员自我陶醉在技术的创新的标新立异中,不考虑是否适合消费者的使用,不考虑价格是否适应市场的销售,实用性极差或者不符合市场要求,这类专利技术因为没有市场价值必然是转化困难。 风险因素 专利也有各种不同的种类,比如非职务发明,这些发明人发明的创意大多来自生活实践,其发明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这样的专利可以直接用于现实生活,转化相对比较容易。有些职务发明直接是为了改进生产工艺,改进现有产品,这样的专利也容易转化。但是科研院所前瞻性的发明,比如施乐公司的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发明大量的非常先进的技术,但是始终找不到市场方向而不能转化。我国在1958年就提出了无线通讯技术(手机通讯技术的前身),但是我们手机相关技术却靠引进。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孵化了苹果、微软、3com这样著名的公司,但是该研究中心并没有自己进行转化,因为该技术过于前沿,该技术可以生产什么样的产品?该技术是不是可以直接生产出产品?从技术到产品还要多少技术配套等等都是未知和不确定的,因而从商业角度而言转化的风险极大。 编者的话: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专利制度实行的初期阶段,首先要提高专利成果的申请数量,这是必然的。数量是质量的基础,但到了今天,专利申请量已突破百万件,提高专利成果的质量,提高专利成果的转化率,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哪些措施可以提高专利转化率?建立交易平台破解专利转化难,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为此各地都在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其目的在于在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人建立桥梁,让需要专利的人找到专利权人,让专利权人的专利找到买家。例如江苏教育厅和江苏高校发展中心建立了江苏高校科技网,为江苏的高校成果专利的转化铺平道路。但是目前看来,成效并不大。因为专利数据库是公开的人,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查询,专利权人的信息在专利库也是公开的,需要专利的人很容易在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的专利,也很容易找到专利权人的信息和专利权人直接联系,而专利权人同样可以通过网络找到潜在需求方直接和需求方联系,花费大量资金建立的交易平台其实在网络上可以免费实现。 设立辅助机构 前几年,许多个人发明者开始了自己研发的道路。例如很多农民工用专利技术创造新的产业,这是相当不错的想法。但是购买专利不像买机器设备那么简单,这个专利值多少钱?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不清楚,在实践中专利权人总认为专利至少可以卖几百万以上,这个价格当然没有人买。那么应当引进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还比较空白。购买专利还需要知道专利的技术含量,那些技术适合农民工的购买使用,投资比较少,生产工艺相当比较简单,农民工当然无法评估这些,那么还需要一批懂技术的人员对这些专利技术进行遴选。专利转化过程中含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把关。如果没有这些专业的辅助机构,则有平台也无法运转,因而在转化平台上必须引进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指导发明人 很多专利因为其本身实用性差,没有市场价值,因而注定该专利的转化困难。实用性差和市场价值低不等于没有技术含量,这样的专利可以通过改造而使其具有市场价值。曾经有一个专利权人,他的发明点很好,可以有效解决了新鲜水果的就地加工问题,使水果保持极高的新鲜度。但是该技术却无法推广,原因是该技术需要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因而该专利的潜在的消费者中,具有加工能力的工厂不需要,因为工厂本身有设备,而水果销售商也不会买,这个价格难以承受。后来问道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将价格降低,发明人说很简单啊,完全可以降到10万元以下,这个价格农户也可以购买。同一个技术改变一下消费者的定位,立刻显现市场的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各种资讯通道对发明人进行恰当的指导,使其发明更加贴近实际需求,更加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专利转化也就要容易得多。 引进技术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即在公司成长的关键时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后在该公司上市后,从股市中套取几倍、几十倍的回报。其实风险投资也可以直接从技术投资开始,这样风险大,时间长,但是回报更高、投资却非常的少。可能只有区区几百万元甚至更少都可以做到。技术创投在我国有成功的案例,清华同方对清华大学的一个即将解散的课题组的一项技术进行投资,目前这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占有世界70%的份额,年赢利高达几个亿,这个产品在机场、车站都可以看到,就是检查包裹的机器,这就是同方威视。目前我国的政策支持直接用专利出资成立公司,有的高新开发区给予一定的孵化资金,由政府进行第一笔的技术创投的天使基金。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应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技术创投才能将整个技术孵化市场做起来。 结语: 专利转化困难是世界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需要理性的头脑进行分析,找到原因,有针对性去解决。
专利成果转化是我国也是专利权人应用的薄弱环节,大量的专利成果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不能使专利发挥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殊为遗憾,对此,应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模式与途径,充分发挥专利的科技价值,为社会也为权利人带来财富与荣誉。 一、出资 专利出资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结合,按照法定程序组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专利是无形财产,而且属于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发展,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已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肯定,为专利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专利出资的条件 作为出资的专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技术确定性。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技术,能够用于生产并在工业上制造出新产品。技术标的应当明确、具体,是成熟的、稳定的技术,能够为企业所掌握,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或者是一种无法应用的技术。 2、权利合法性。出资人应是专利权人,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专利权,没有权利瑕疵与争议,而且出资者对该专利依法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3、价值可评估性。专利的价值应是可以衡量的,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权利可转让性。专利权可以转让,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二)专利出资的方式 1、以转让所有权方式出资。是将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知识产权出资人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专利权人如果已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办理投资转让以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知识产权投资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情况出发,都符合公司股东投资的规定,专利一旦“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归公司所有,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拥有最终处分权。 2、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专利权人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其他企业出资,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用作出资的专利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受让人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转让,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 (三)专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1、专利权利瑕疵的规避。知识产权的权利问题远比有形物权更为复杂,当事人必须谨慎应对,用专利技术出资应避免可能存在的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在确定权利的过程中,共同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极易产生权属争议,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就会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此类风险,除律师应进行尽职调查外,可以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2、专利价值的正确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用专利出资不可忽略的问题。专利评估过程复杂,也没有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不同的专利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专利投资提供应有的准确评价。在评估过程中,一般应注重以下因素 :(1)专利技术前期开发费用;(2)与同类产品或技术相比的优势与不足(3)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5)专利技术具有的市场潜力(5)后续开发费用的投入。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或相对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3、出资后专利的保护。由于专利的无形性,可以为多人所掌握,权利人用专利出资后,使用人合法地获得了所有权或使用权,必然产生专利技术受到损害的风险,受让关系人应承担保护专利的义务,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专利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为防止专利技术被擅自转让或许可,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以法律来约束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行为。二、专利融资 专利融资即专利资金的融通,是以专利为标的进行质押贷款、专利引资、技术入股、融资租赁等行为的总称。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专利引资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吸引合作第三方投资,企业通过出让股权换取第三方资金,共同获利。技术入股是指拥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与拥有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成立新公司的一种方式,使得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获得企业股权,也指企业股东或者法人将自主拥有的专利,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转让到企业,从而增加其持有的股权。专利权融资租赁是承租方获得专利权的除所有权外的全部权利,包括各类使用权和排他的诉讼权。租赁期满,若专利权尚未超出其有效期,根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所有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在我国属于尚未开拓的全新融资方式。 为促进专利权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规范了融资行为,有力地推动了融资活动的发展。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山东省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205项,金额26亿元,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连续两年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使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获得了资金来源,促进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并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实施许可后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专利实施许可的作用是实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实施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实施许可和长期实施许可。短期实施许可为一年以内的实施许可,长期实施许可为许可期限一年以上的实施许可。 2、按照实施地区分为全国范围内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为全国实施许可,只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地域内实施的许可为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3、按照实施内容分为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 4、按照实施条件分为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交叉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允许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专利,换句话说,就是甲允许乙实施甲的专利,乙允许甲实施乙的专利。
2014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8万件,同比增长5%,居世界第一位。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五局)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组成。 2014 年五局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共提出230 万件专利申请。比2013 年增长了5%,是最近五年增长速度最低。与2013 年相比,欧洲专利局、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等四局收到的专利申请数量都呈现上升态势,各局增速从高到底依次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比增长5%;欧洲专利局同比增长1%,韩国特许厅同比增长8%,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比增长3%,而日本特许厅同比下降了7%。 2014 年,五局发明专利授权总量为54 万件,与2013 年相比,略降1%。各局授权量按增长率从高到底依次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量增长最多,同比增长3%,其次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比增长2%,韩国特许厅同比微增了9%。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的专利授权量则有一定下降,其中欧洲专利局同比下降1%,日本特许厅同比下降18%。
一是激发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是导致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偏低的根本原因,金智创新认为,要想有效的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需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奖励机制与模式,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协同开展成果转化。推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二是重视科技成果转移中间机构。一般来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由三方组成,一是由科研机构提供前沿科技成果,二是有技术需求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但是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等,无法高校的沟通,这个时候就需要重视科技成果转移中间机构的,充分发挥其沟通协同的作用。让企业和高校能够各取所需,提高各自的工作效率。三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国家财政科技计划成果和科技奖励成果为重点,发布一批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1页 共14页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XX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第2页 共14页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XX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3页 共14页
专利要进行转化,可以在专利交易平台进行转卖;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将专利进行宣传,寻找适合的企业进行教育。
较低。企业与研发机构联系不多,无法使科学技术发明完全转化为经济效益。不过,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逐步推进,这种现象会得到改善的!
专利成果转化是我国也是专利权人应用的薄弱环节,大量的专利成果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不能使专利发挥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殊为遗憾,对此,应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模式与途径,充分发挥专利的科技价值,为社会也为权利人带来财富与荣誉。 一、出资 专利出资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结合,按照法定程序组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专利是无形财产,而且属于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发展,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已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肯定,为专利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专利出资的条件 作为出资的专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技术确定性。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技术,能够用于生产并在工业上制造出新产品。技术标的应当明确、具体,是成熟的、稳定的技术,能够为企业所掌握,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或者是一种无法应用的技术。 2、权利合法性。出资人应是专利权人,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专利权,没有权利瑕疵与争议,而且出资者对该专利依法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3、价值可评估性。专利的价值应是可以衡量的,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权利可转让性。专利权可以转让,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二)专利出资的方式 1、以转让所有权方式出资。是将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知识产权出资人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专利权人如果已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办理投资转让以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知识产权投资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情况出发,都符合公司股东投资的规定,专利一旦“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归公司所有,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拥有最终处分权。 2、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专利权人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其他企业出资,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用作出资的专利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受让人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转让,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 (三)专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1、专利权利瑕疵的规避。知识产权的权利问题远比有形物权更为复杂,当事人必须谨慎应对,用专利技术出资应避免可能存在的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在确定权利的过程中,共同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极易产生权属争议,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就会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此类风险,除律师应进行尽职调查外,可以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2、专利价值的正确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用专利出资不可忽略的问题。专利评估过程复杂,也没有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不同的专利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专利投资提供应有的准确评价。在评估过程中,一般应注重以下因素 :(1)专利技术前期开发费用;(2)与同类产品或技术相比的优势与不足(3)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5)专利技术具有的市场潜力(5)后续开发费用的投入。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或相对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3、出资后专利的保护。由于专利的无形性,可以为多人所掌握,权利人用专利出资后,使用人合法地获得了所有权或使用权,必然产生专利技术受到损害的风险,受让关系人应承担保护专利的义务,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专利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为防止专利技术被擅自转让或许可,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以法律来约束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行为。二、专利融资 专利融资即专利资金的融通,是以专利为标的进行质押贷款、专利引资、技术入股、融资租赁等行为的总称。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专利引资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吸引合作第三方投资,企业通过出让股权换取第三方资金,共同获利。技术入股是指拥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与拥有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成立新公司的一种方式,使得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获得企业股权,也指企业股东或者法人将自主拥有的专利,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转让到企业,从而增加其持有的股权。专利权融资租赁是承租方获得专利权的除所有权外的全部权利,包括各类使用权和排他的诉讼权。租赁期满,若专利权尚未超出其有效期,根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所有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在我国属于尚未开拓的全新融资方式。 为促进专利权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规范了融资行为,有力地推动了融资活动的发展。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山东省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205项,金额26亿元,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连续两年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使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获得了资金来源,促进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并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实施许可后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专利实施许可的作用是实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实施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实施许可和长期实施许可。短期实施许可为一年以内的实施许可,长期实施许可为许可期限一年以上的实施许可。 2、按照实施地区分为全国范围内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为全国实施许可,只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地域内实施的许可为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3、按照实施内容分为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 4、按照实施条件分为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交叉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允许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专利,换句话说,就是甲允许乙实施甲的专利,乙允许甲实施乙的专利。
该作品著作的顺序是:原作(你),改编(编剧),导演(电影作品转化),演员(形象创作)。你作为原作人的著作权被剥夺了,电影公司属于侵权。电影公司在稿件来路不明情况下进行了购买,负有责任。但他属于有购买权的善意购买。你现在可以侵权为由起诉电影公司。但是你的起诉目的要清楚,是要回原作稿子还是要该电影的原作权。要回稿子你需要偿付部分当初他们购买的款项。但首先你要能够证明该电影的原作是你的稿子,否则无法主张的。责任主体是电影公司。如果你的原作权被确认,你才有权利主张影片的展览会主办方对你支付报酬(存在的话)。希望采纳
要么自己实施,要么转让许可给别人实施,因为实施后才叫做成果转化,不然就是一张纸而已。
说明中国人非常善于发明,但是一些物品非常不实用,没有能够投入市场。
发明专利如要转化为市场,需要专业的评估老师为您评估市场价值,以及使用率。具体建议您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为您解答。
第一,诊断或治疗方法在中国无法申请专利保护(根据专利法25条)。第二,药物配方方面的创新点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第三,医疗器械可申请专利,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可考虑。
专利转化是一种技术商品,可以用来交易,从交易当中获取专利的报酬,能够形成一种专利技术转化。
你好 我们正在做一个平台 很类似你想要的 我们想邀请你做我们的内测用户 看到请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