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作品著作的顺序是:原作(你),改编(编剧),导演(电影作品转化),演员(形象创作)。你作为原作人的著作权被剥夺了,电影公司属于侵权。电影公司在稿件来路不明情况下进行了购买,负有责任。但他属于有购买权的善意购买。你现在可以侵权为由起诉电影公司。但是你的起诉目的要清楚,是要回原作稿子还是要该电影的原作权。要回稿子你需要偿付部分当初他们购买的款项。但首先你要能够证明该电影的原作是你的稿子,否则无法主张的。责任主体是电影公司。如果你的原作权被确认,你才有权利主张影片的展览会主办方对你支付报酬(存在的话)。希望采纳
1,不能,甲厂已经获得了专利,在专利审查期间如果乙厂提出异议则可以,获得后除非甲厂恶意,可撤销;2,他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行,可以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3,不可以,诉讼不影响之前所获得利益;4,有效期是10年,实用新型;5,甲厂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6,实际损失为准,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则看乙厂所获非法利益;
专利权被无效掉,别人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了
我不完全同意专家的意见。王某不侵权,这专家说的我没意见,对这的解释我也没意见。李某不一定侵权,因为在张某的基础作出的改进,并不一定落进张某的保护范围。丁某不一定侵权,如果李某侵权,则丁某也侵权,侵张某的权。权利用尽适用的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情况。如果李某侵权,则不完全适用权利用尽,丁某和李某一样,侵张某的权,因为张某得权利没用尽。但丁某无论如何没有侵李某的权,因为李某的权利已用尽。呵呵,专家答得太简单了!你相信我还是相信专家?
“专利权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了说明该专利产品多年来在国内市场深受欢迎,介绍产品最早在什么时候(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销售到什么地方,且请法庭调查。”这个法律顾问直接炒掉算了。害人啊。“打无效的官司是有可能挽回,如果对方无法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过,就不能无效这个专利”禁止反悔。自己已经承认的事实,是不需要对方再举证了
345 浏览 5 回答
120 浏览 1 回答
194 浏览 3 回答
333 浏览 3 回答
99 浏览 2 回答
90 浏览 5 回答
164 浏览 5 回答
92 浏览 1 回答
322 浏览 1 回答
198 浏览 2 回答
220 浏览 11 回答
109 浏览 10 回答
344 浏览 12 回答
167 浏览 8 回答
92 浏览 4 回答
189 浏览 9 回答
287 浏览 12 回答
341 浏览 5 回答
133 浏览 7 回答
335 浏览 12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