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代理机构是经营或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四个条件:1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2 有3万元以上的必要资金和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3 有独立的账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3名以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专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五)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许可程序:(1)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2)省知识产权局审查(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停业或撤销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告知方式:挂号信件办理时限:30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知识产权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审查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