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