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划建设青岛蓝色硅谷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发展活力,根据法律法规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第三条 核心区以海洋科技创新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运用国际视野,突出区域特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创新驱动、高端发展、开放引领、生态优先、海陆统筹,着力实施重大推进工程、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创新运营管理模式、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海洋科技创新高地、海洋文化教育先行区、海洋新兴产业引领区、滨海生态科技新城。第四条 核心区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创新、改革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促进核心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工作,发挥政策叠加优势;对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先行先试;对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符合我市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试点探索的制度设计先行先试;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全市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即墨市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充分衔接、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相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第七条 设立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理事会(以下简称蓝谷理事会)。蓝谷理事会是核心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确定核心区的发展战略规划,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 蓝谷理事会主席可以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蓝谷理事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市政府、驻区重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设立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蓝谷管理局)。蓝谷管理局是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负责核心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蓝谷管理局对蓝谷理事会负责。第九条 蓝谷管理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制定核心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按规定程序报蓝谷理事会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研究制定核心区产业布局,编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等;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核心区促进海洋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核心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土地管理、储备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负责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五)实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赋予的市级管理权限和事项; (六)负责核心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七)负责核心区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组织制定和实施蓝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制度; (九)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向蓝谷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负责蓝谷管理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设在核心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协调联系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十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蓝谷管理局设局长1名,按规定程序任命;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任命。第十一条 蓝谷管理局应当按照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第十二条 蓝谷管理局可以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确定人员结构比例、设定人员聘用条件,并按公开招聘程序招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面向全球引进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 人员管理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等约束机制。具体方案提交蓝谷理事会研究确定,对人员规模控制、人事管理、财政经费保障等内容,经蓝谷理事会审议,并提交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实施。 核心区现有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人员,在过渡期内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