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因此从你的业务上看暂不属于“营改增”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