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您的问题描述,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针对试用期管理的说明,需要您明确一下问题:一、试用期长短《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二、试用期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千万不可以重复约定试用期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