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 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 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 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 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 5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以上引自《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也是目前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