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选拔人才工作,保证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三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转业、复员军人应予以照顾。第五条 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须进行公开考试录用。第六条 录用担任县(市)区政府机关部门副局长(副主任等)、城区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具有学历、学位证书),可以采取考核的办法录用,也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录用。第七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考试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第八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为国家公务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九条 市人事局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制定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及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四)完成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按拟补充的职位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各工作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其具体程序是: (一)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区人事局确定各部门录用公务员计划,并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 (三)市人事局审核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按照各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总体录用公务员计划; (四)市人事局将已确定的录用公务员计划报省人事厅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及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录用方法; (四)招考机关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编制的录用公务员计划经省人事厅审批后,作为录用公务员考试工作的依据。该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根据录用计划向社会统一发布公告,也可委托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政府直属机关及城区(含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报考县、乡政府机关,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其中录用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年龄界限可适当放宽; (六)具有录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六条 考试前要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相应职位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市直和城区机关由市人事局负责或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县(市)、乡镇政府机关由县(市)人事局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由县(市)人事局核发准考证。第五章 考试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