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优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和省政府委托的中央、省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组织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完成其他主管机关委托的录用考试工作。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承担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录用考试工作。第八条 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和录用程序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进行。第十条 广州市政府各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各部门自行申报,最后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经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向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其程序是: (一)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所辖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将经过初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统一上报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 (三)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级市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加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确定和审批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的职位名称、专业及人数; (二)拟招考的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四)考试的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考试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录用; (八)试用与转正。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区、县级市及镇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广州市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放宽条件的,必须经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录用条件。第十六条 考试前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配合。 报考者需提供主考机关要求的有关证件和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主考机关发给准考证。 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