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劳资双方并未约定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岗位基本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工作中,都会明确录用条件。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法律赋予单位权利的同时也让单位承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义务。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单位在录用时并无录用条件的相关约定。因此,单位就无法直接证明李女士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只能宣称李女士不符合该岗位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这些岗位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否列明均应属于该类职位的必备条件。只要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应当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