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制衡是指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的决策,达到大股东相互监督的股权安排模式,既能保留股权相对集中的优势,又能有效抑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合理股权制衡的构建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已经上市的大部分“一股独大”公司,应当在保持第一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基础上,引导第一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或者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相对持股较多的大股东,从而形成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同时对少数制衡度偏高的股权分散型上市公司,应适当提高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保证第一大股东的控股地位;二是对拟上市的公司,应从上市前的重组改制入手,努力创造条件,使改制后的公司形成多个大股东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我过对股权制衡度的研究由来已久,国内现有的研究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股权制衡既可能导致有利的后果,也可能导致不利的经济后果。朱红军、汪辉通过对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分析认为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更大,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不能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这种股权结构并不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赵景文、于增彪经过检验认为,股权制衡公司的经营业绩显著差于同行业、总资产规模最接近的“一股独大”公司,因此,“一股独大”并非坏事,用“股权制衡” 替代“一股独大”以改善“一股独大”公司经营业绩的思路并不一定有效。徐莉萍、辛宇、陈工孟指出不同性质的外部大股东在不同性质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中的表现明显不同: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和外资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着正面影响;而金融机构作为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却有负面影响。可以看出,对于股权制衡的股权结构能否提高公司价值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不同学者的研究在公司价值的计量指标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所得的结论也不同。但是不难看出合理构建股权制衡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相当重要。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