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无形资产核算一“、营改增”对无形资产核算内容的影响“营改增”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商誉等。这些无形资产中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就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技术转让服务”包括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相关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即属于该范围。“文化创意服务”项目下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营改增”后,企业增减这些无形资产(即转让所有权)或者转让其使用权时都要按增值税应税服务计算增值税。但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3又规定,在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该部分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价款不能免征增值税。从上面分析可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及相关服务在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下面假定业务双方都是试点省 市一般纳税人,分析“营改增”对无形资产增加、减少及让渡使用权等方面的影响及核算。二、“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增加的核算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核算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若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只要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否则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1)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时,应按购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扣除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后,借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投资方能够提供增值税抵扣的证明,应进行抵扣。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核算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时,将该项支出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计入当期损益(先在“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这里将涉及企业研发无形资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和自产的产成品时增值税的核算问题。由于目前对该问题尚无统一的规范,本文的解决思路如下:我们知道企业自建动产固定资产时,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若领用自产的产成品,也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只需按成本结转库存商品即可。三、“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减少的核算与无形资产增加业务类似,无形资产减少的途径也有很多,主要有出售、投资支出、对外捐赠、债务重组转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等途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及其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所有权转让要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四、“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核算企业在持有无形资产期间,可以让渡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其出租收入属于收入要素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让渡及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使用权让渡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