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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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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机关备查

“营改增”后的无形资产核算一“、营改增”对无形资产核算内容的影响“营改增”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商誉等。这些无形资产中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就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技术转让服务”包括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相关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即属于该范围。“文化创意服务”项目下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营改增”后,企业增减这些无形资产(即转让所有权)或者转让其使用权时都要按增值税应税服务计算增值税。但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3又规定,在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该部分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价款不能免征增值税。从上面分析可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及相关服务在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下面假定业务双方都是试点省 市一般纳税人,分析“营改增”对无形资产增加、减少及让渡使用权等方面的影响及核算。二、“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增加的核算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核算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若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只要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否则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1)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时,应按购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扣除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后,借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投资方能够提供增值税抵扣的证明,应进行抵扣。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核算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时,将该项支出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计入当期损益(先在“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这里将涉及企业研发无形资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和自产的产成品时增值税的核算问题。由于目前对该问题尚无统一的规范,本文的解决思路如下:我们知道企业自建动产固定资产时,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若领用自产的产成品,也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只需按成本结转库存商品即可。三、“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减少的核算与无形资产增加业务类似,无形资产减少的途径也有很多,主要有出售、投资支出、对外捐赠、债务重组转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等途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及其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所有权转让要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四、“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核算企业在持有无形资产期间,可以让渡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其出租收入属于收入要素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让渡及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使用权让渡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技术转让要交增值税,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个人转让著作权的转让,免征增值税(这个是特例,也就是虽然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但是出于税收优惠的考虑,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才能享受免税,一般的技术咨询是应该缴纳增值税的,所以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

不包含。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个人转让著作权的转让,免征增值税(这个是特例,也就是虽然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但是出于税收优惠的考虑,免征增值税)。

非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吗?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的,如果无形资产是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免征增值税果无形 资产是土地使用权的,按9%的税率计缴增值税他无形资产处置均按6%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确定增值税,税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的,如果无形资产是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免征增值税;如果无形资产是土地使用权的,按11%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其他无形资产处置均按6%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确定增值税,税率为3%。备考初级会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快问会计在线。关注环球网校快问出售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企业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因此,企业如果满足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法律分析:与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同,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并不都是全部减免。根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律分析:专利技术转让一般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是以商品 (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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