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规定1.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3.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招用下岗职工、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有特别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本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5.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明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种、录用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资和福利待遇。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从经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人员中录用,国家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禁止下列行为:(1) 提供虚假用人信息;(2)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4) 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他费用;(5) 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物品;(6)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途径:(1) 职业介绍机构;(2) 职业供需洽谈会;(3) 大众传播媒体刊、播招用信息;(4)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