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临时保护同时涉及专利法第十三条和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其中涉及到了申请人到专利权人身份的变化,他们的待遇也发生了变化。我们先来看法条: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结合法条我们可以看到,在第十三条中,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但对方不一定会支付费用。而等到专利授权之后,申请人变成了专利权人,那么这个时候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原来他不愿意支付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