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 1、合同依法生效,无法定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针对本案,可能有人要问:原主人隐瞒房子中曾死人的情况,现在造成郑先生及其妻子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不能适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认为对此应当这样理解: 1、房子中以前发生过什么,并如实告知购房者,这不是售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售房者只要确保房子质量达标,手续合法齐全,且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即可,所以不应说原房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另外,郑先生本意就是买房,所以“违背真实意思”也不成立。 2、郑先生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仅是他与妻子自身的心理状况,不能因此就否定合同的效力,那是不是发现房子风水不好是不是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呢?这明显不利于经济流转的稳定性。 如果房地产商建楼时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工人坠楼死亡等事件,那是不是整栋楼都不要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