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厂不算侵权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此案例属于第四种类型。希望可以帮到你。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归丙和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申请权归发明人所有。丙和丁是发明人。
这一项目的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丙教授与研究生丁某。因为甲公司只是委托乙大学设计,用什么方法设计,甲公司和乙大学并没有给出,这项目的完成是丙教授与研究生丁某用自己的知识完成的。按国家专利法,应保护知识产权人。如果乙大学提出申请,可以以乙大学作为专利申请权,但专利申请的费用和专利保护费用都要学校出。如果乙大学事前没有做。而丙教授与研究生丁某自己出的费用并以申报批准,就该保护丙教授与研究生丁某。对于另一名老师对该项目评审和验收,并提出改进意见,要看其具体的作用,如果是原理上发挥作用,可以把另一位老师加入,但一般这位老师的作用只是细化和完善的。可以不加入。2。这一专利的发明人应该是丙教授与研究生丁某。因为甲公司和乙大学只是提出任务,解决任务的是丙教授与研究生丁某。虽然是在大学为大学完成职务内的发明,也是职务发明。跟甲公司没有关系。也可以没有另一位老师的份。以上符合专利法 保护专利发明人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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