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分类号均应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用“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用“GB/T”等。标准分类号按《国际标准文献分类法》中规定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分类号由企业自己规定。标准修订时,标准编号不变,仅把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若几个标准合并该为一个标准,或者一个标准修订为几个标准,原标准号一般停止使用,另编新号。 标准中的数值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应尽量避免使用分数而采用小数。10以内的数字,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按习惯用中文“一”、“三”书写,对“每批任选一个做试验”、“重新热处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等,但带有计量单位符合时,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小于1的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数值的有效应数全部写出,以反映所需的精密度。如级差为25的数列应写成:50;75;00而不能写成5;75;2,小数点前后若超过4位数字时,应从小数点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文质彬彬,表示偏差范围和参数范围的数值均应按GB1规定书写。极限数值按GB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规定书写。标准是一种出版物,因此其数字使用方法应符合GB/T1583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如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物理量值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当数字作为词索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体修辞色彩的语句,如“一律”、“十滴水”、“七五规划”等,就可使用汉字“一”、“十”、“七五”。标准中的数值修约方法应按GB 8170《数字修约规则》中各项规定执行。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符号、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以及其他符号,应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GB 3100-3102《量与单位》国家标准规定,同一标准中,其计量单位前后一致。在标准条文中,不得在文间夹杂使用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以及化学分子式等,只有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可用计量单位符号。如“试样h为25mm”,应写成“试样高度h为25mm”,“加15mlH2SO4”,应写成“加15ml硫酸”,“其长度 〉链环宽度”。应写成“长度大于链环宽度”等。在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只需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符号。在阿拉伯数字和计量单位符号之间,一般应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130cm。在需要同时注明物理量符号和计量单位符号时,应先写物理量名称并在二个符号之间加一逗号分开,如重量P,Kg;长度L,mm。 标准中的表格一般应排列在有关条文的附近,与有关条文内容相呼应并应标注表号和表格名称,表号和表格名称空间一个字位置,写在表的上方居中位置,如一个标准中有两个以上的表格,因连续标注表号。表格中各栏参数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单位写在表的右上角。否则,应分写在图栏参数名称的下方或右方,相邻参数用相同计量单位,也可合并写在它们共同的单位栏内。表格中的数值,上下行的小数点和数字应对正,表格中某些栏没有内容填写应用短横线表示。 标准中的公式应写在左右居中位置,同一项标准中与两个以上公式时,可在公式后面以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数值顺序编号,公式和顺序号之间用“……”连续,但注释中的公式不用编号。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及所采用计量单位必须指明,一般注释在公式的下面。 标准中的图样一般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与有关条文内容相呼应。图样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制图、图形符号等有关标准规定。标准中的图样下方居中位置应标注图号和图名,在一个标准中有二个以上图号应连续标注,图号和图名之间应空一个字,但表格中的图样不必标注图号。表示函数关系的曲线图,如有确定曲线的函数式时,应写在有关条文中或在图中适当位置,或在图的下方写出来。 主题词,又称叙词。它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标引中用以表达文献的主题,即文献的中心内容。在检索中用它构成提问式,以北表达检索的要求。现已成为文件、文献与标准资料自动化管理重要工具。为了便于计算机检索标准,应按GB 3860《文献主题标引规则》从《标准文献主题词表》中选择、标引用主题词,然后按GB 2中规定的格式与字体编写,印刷在标准封底的指定位置上。标准中的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无论是句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等点号,还是引号、括号、连接号等标号、均应符合GB/T15834《标点符号用法》规定。 标准中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不得自撰。不能用繁体字。除附录外的标准正文每页均应划书眉线,并在书眉线上方居中处书写标准号。标准条文或附录结束后,在版面的中间划一条粗实线作为终结线,其长度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