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办有的地方称为方志办,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各地区的行政机构设置不一样,机制具体职责有所差别,以镇江市史志办为例:其主要工作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共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中共地方党史、地方志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编纂和出版中共镇江地方党史、镇江市志和镇江年鉴,编辑出版有关史志书籍、地情资料和刊物。(三)对辖市(区)、市直各部门史志年鉴编纂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审稿验收工作。(四)征集、收藏、整理保管党史和地情资料,组织整理旧志。(五)参与组织全市重大纪念活动,运用史志资料和研究成果,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六)参与重要革命遗迹和纪念地的调查、认定、预审、建标立碑、宣传利用工作。(七)组织开展史志年鉴理论研究,管理和指导市中共党史学会、方志年鉴学会和市新四军暨茅山抗日根据地研究会,评审史志科研成果。(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有关任务,完成上级党史、地方志部门交办的工作事项。 内设科室、机构工作职责:镇江市史志办公室内设6个职能处(科级建制)。(一)秘书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组织、人事、秘书、财务、文书档案、保卫保密,老干部工作和车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及有关书刊发行工作。(二)党史编研处:组织编纂出版中共镇江地方党史和相关党史书刊,开展党史理论研究,负责对辖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党史工作的业务指导。(三)方志处:组织镇江地方志的编纂出版。负责续修镇江市志工作的规划与实施,指导辖市(区)志及部门志、乡镇志的续修、编纂工作,参与组织有关志稿的评审、验收、出版等工作,开展方志理论研究。(四)年鉴处:负责《镇江年鉴》编纂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稿编纂、版式设计等工作;对辖市(区)、市直各部门年鉴编纂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开展年鉴理论研究。(五)宣传教育处:负责史志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组织有关重要纪念活动,指导相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组织编辑《镇江大事记》;承担市党史学会、方志年鉴学会和市新四军暨茅山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的有关文字工作,协助组织有关学术活动;承担重要革命遗迹和纪念地的调查预审、管理利用方面的具体事务工作;配合搞好基层史志工作人员的培训;承办优秀史志成果和史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六)信息资料处:负责征集、整理、收藏、保管、研究、利用党史资料;负责地情丛书的编辑出版,承担旧志及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管理图书资料、报刊及音像制品等,提供利用;负责史志工作信息的搜集和对外交流;负责对辖市(区)史志资料管理工作的调研与业务指导;建设、管理镇江市情资料信息库网站。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