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初探卢 艳 宁(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广西 南宁 530007)摘要:面对课程整合、课时减少的新情况,只有在认清课程本质,了解课程各部分关系及重点的基础上才能讲授好,因此,教师有必要深入研究课程的设置背景,熟悉课程结构及教育对象的特点,做到有的放矢,务求取得实效,实现课程设置的初衷。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教学方法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07)04-0178-02一、抓住法制教育的核心,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塑造法治精神有关高校法制教育的任务,很多教师认为是进行普法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向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因此,在课堂教学中,这些教师通常都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讲授应用性较强的法律基础知识,而诸如“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等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却常常被忽略。以往课时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把法律基础当作普法课来讲授还勉强可以,现在在课时减少很多的情况下再以普法为目标进行教学已经力不从心了,更何况把法律基础当作普法教育本身就不是很正确的,这点可从2006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文件中看出,该文件不仅将“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而且要求组织开展“法律进学校”主题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并强调“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课时和师资,积极并辟第二课堂,推进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从中我可以看出普及法律知识已经不是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重心了。更何况如果从普及法律知识角度来说社会上很多形式都能起到这个作用,如报纸电台的法律咨询节目,居民社区法制宣传等,我们在有限的课时中所起到的普法作用未必比这些节目、宣传所起的作用更好。因此要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要构筑全民族法律信仰的精神家园。大学生法律信仰状况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出未来法治国家的精神环境优良与否。所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塑造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新方案法制部分的教学目标设定中应该将培养大学的法律信仰、塑造法治精神作为主要点,在具体内容讲授中应该始终体现这个目标,围绕这个目标。最终让国家未来的建设者们都能够做到唯法是尊,推崇法律、信仰法律,依法行事。二、认识课程性质,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关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有种观念,就是把公共课“法律基础”当作纯法学课程来看待。在这种错误观念指导下教学上就以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为主要职责,单纯的从法学角度来进行法律知识的讲授,过于强调法律的系统性、过于重视法律知识点的讲解说明,过于从法律角度讲解所举案例等等。其实国家教委对于这门课程性质早有明确规定:1987年,国家教委在《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1998 年,中宣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形式与政策课一起共同构成我国高等学校的思想品德课程。”2003年2月,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又对“两课”教学基本要求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指出:“‘法律基础’课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课。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通过这些指导性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基础”是思想政治教育课的本质,法律教学只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而课改后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到一起,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就更清晰的显示出了法律基础课的思想道德课程的性质了。而性质明确的(下转第180页)作者简介:卢艳宁(1965-),女,广东湛江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讲师。 ·180· 活动的内部动机,提高学生的认知内驱力。注意不要滥用奖赏和表扬等外部动机,尤其是学生对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内部动机和兴趣时,教师应尽量减少奖赏和评价。即使评价也要针对学生的内在素质和能力,让他们把很高的奖赏视为完成活动后的额外津贴,而不是完成活动后的报酬。若如此,则不会削弱其内部动机、冒险精神与创造冲动。自信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格。要培养学生的自信心,首先要让每个学生获得成功,提高其成就动机。若学生能够不断获得成功的学习经验,则成功的学习经验能增强其信心,会促使其进一步探究新知识的勇气。其次,应信任每一个学生,相信他们都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和和管理能力,从而发挥每一个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他们充满信心地完成学习任务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再次,应及时调整学生的期望值。若学生的期望值与自己的期望能力不符,其结果只会损伤学生的自信心,不利于学生在已有的基础上达到真正发展和进步的目的,更不必说学生潜力的发挥和创造的实现。只有教师对学生的期望值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才不会损伤学生的自信心,才能使学生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利于其潜能的发挥和创造的实现。三、课堂教学中学生创造力培养的认知策略教好系统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是创造性认知的前提。知识是创造的基础,没有知识,创造便无从谈起。古今中外,概莫例外。合理的知识结构即指“T ”型结构,上面一横代表广泛的知识系统,下面一竖代表精深的专业知识。对于我们学生“T ”型的知识结构指即要对所学各科全面发展,又应对每一学科有特别的兴趣。“T ”型的知识结构有助于学生融会贯通地理解知识,创造新观念。有学者认为,“创造就是把不同的信息要素,把无逻辑关系的知识要素重新进行有序化组合,形成新的结构。”故只有拥有最大限度的信息或知识才有创造的可能,掌握的知识越多,在知识的海洋中游弋的自由度就越大。在合理的知识结构上掌握创造思维策略,有助于创造力的显现与提高。拉普拉斯曾说过,认识一种天才的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的进步,并不比发现本身更少用处。一般认为,培养创造性思维策略有集体激励策略、类比思考策略、对立思考策略、转换思考策略、移植思考策略和分和思考策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加强这些创造性思维策略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思维方法,更好地灵活运用知识,提高创造的效率。同时,教师应注重学生非逻辑思维的培养。美国学者布鲁纳认为,“直觉思维、预感的训练,是正式的学术学科和日常生活中创造性思维的很受忽视而重要的特征。”从目前的教学现状看,我认为非逻辑思维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培养。首先,教师要鼓励学生善于抓住平时的“思想火花”。日积月累的“思想火花”可以结出“思维之硕果”;其次,在传授教学内容时,教师应在纵的方面进行大步骤的思维,在横的方面加大联想的跨度,引导学生把不同的事和物与所探究的问题联系起来;再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有意识地给予一定的模糊度,使学生有大胆探索和猜测的机会,同时,教师还应使学生树立整体观念的能力,因为“结构的理解能使学生从中提高直觉地处理问题的效果”。总之,学生创造力所需的创造环境、创造性人格和创造性认知却一不可。在课堂教学中,我们教师应意识到以上三者在培养学生创造力中的作用,并促进整和与发展,达到培养创新人才的目的。编辑:张小玫(上接第178 页)实际意义在于能够更好的定位法律基础- --- 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按照这个定位开展教学活动与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体,对学生从法律视角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如在讲授宪法知识时我们不仅要让学生了解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特征和内容,而且我们还要通过其中涉及的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讲解,解决学生中存在的诸如“四项基本原则为什么作为宪法确立的根本指导原则”,“宪法确立社会主义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何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真比三权分立体制优越”这样一些带普遍性的思想问题,发挥出法制部分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三、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确保取得实效(一)讲授应以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大学生的实际学习生活中经常涉及法律问题,如在外购物可能发生被商家欺,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大学生恋爱时可能遇到钱财纠纷、父母干涉恋爱自由;出外旅游可能遇到交通事故等等,这些都涉及到法律问题,而这些发生在大学生身上的法律问题也是大学生希望通过法律基础课能够了解和得到解答的,针对这些学生实际需要的“法律”,教师应该予以特别的重视,在授课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这些法律知识进行重点地讲解,并可以引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实际案件作为案例,对学生进行专门性的法制教育,这样突出的针对性教授,可以帮助学生正确依法来处理自己遇到的相似问题,也可以帮助学生以法律为准绳来行事,以达到“ 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二) 讲授应以大学生违法犯罪多发领域为重点。北京市海淀区近两年发生了114 起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这些案件中盗窃案有43 件,故意伤害案15 件,寻衅滋事15 件,抢劫5 件,强奸2 件。其他包括抢夺、妨害公务、、合同、敲诈勒索等5 件[ 1 ]。从犯罪性质看,盗窃、抢夺、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比例最大,达到了,其次是寻衅滋事等犯罪。这种情况各地都差不多,这可以让我们认知当代青少年,特别是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领域在哪里,当认识到多发领域后,就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较多而详细的讲解,以使大学生真正能够知法,进而在知法的基础上达到守法,以减少违法犯罪,这样的法制教育可明显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讲授应以大学生对法律的模糊认识为着眼点。现实中许多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一知半解。许多学生犯了罪后,还以为自己只不过违了点小法,不会受到大的处罚,甚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还以为关个三五天就可放出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他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不了解其行为的严重的法律后果,常常出现把犯罪行为当作违法,把可能面对的刑事处罚误会为行政处罚,表现为对法律的具体规定模糊不清,对自己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充分,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估计不足。因此在教学中特别要对大学生可能存在的法律模糊点进行沥青性教学,使大学生对较易发生的违法犯罪领域的法律知识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这对预防违法犯罪发生具有积极作用,能让法制教育收到实效。参考文献: [1]梁彤 海淀区检察院调研分析---- 两年114 名在校大学生被批捕[J]北京晨报,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