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116号文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符合如下几点: 一、范围符合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目的符合 该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核算符合 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四、加计扣除费用符合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五、报送资料符合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计划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编制人员。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归集表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立项决议。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合同协议。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结果材料。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六、要求符合 分开核算。对于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分项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合理计算。企业应该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准确填表。企业要对116号文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