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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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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论文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毕业 季来了,社科系的毕业论文选题是个技术活,我们应当重视社会科学类论文的题目。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科学类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会科学类论文题目(一) 1.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创。 2.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典型调查。 3.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 方法 论的集中体现。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5.改革开放伟大革命历史作用的典型调查。 6.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调查。 7.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和 经验 的调查研究。 8.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 教育 和建设的典型调查。 9.弘扬中华 文化 ,培育时代精神的调查研究。 10.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问题调查研究。 11.社会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研究。 12.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13.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 14.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调查研究。 15.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有关法律研究。 16.我国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践。 社会科学类论文题目(二) 1. 高校社科学报名刊研究 2. 社科类社团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完善分析 3. 清末西方社科名著汉译研究 4. 英汉社科翻译变体研究 5. 论社科学派的研究方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价值 6. 我在人文社科通识类读物插画创作中的思考 7. 信息网络化对河南社科科研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8. 大学人文社科研究水平评价体系研究 9. 英汉社科学术的体裁对比分析 10. 新时期高校社科学报改革创新问题研究 11. 人文社科研究生入学专业考试命题中的问题与对策:多元智力理论的视角 12. 设计艺术教育与人文精神 13. 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研究 14. 社科文献出版社皮书出版研究 15. 吉林省高校社科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的关键技术研究 16. 项目管理在高校科研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7. 越南胡志明市人文社科大学中文系二年级口语教学研究 18. 社科联在我国民间智库发展中的功能分析 19. 在高校人文、社科专业开展环境教育的研究 20. 后现代高校课程评估体系研究 21. 不良 广告 的合理评判与防范对策 22. 吉林省高校社科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3. 中国本科护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综合课程模块构建研究 24. 黑龙江社会科学类社团生存能力研究 25. 地方高校省级优秀人才绩效评价研究 26. 中文博士学位结论部分的跨学科和跨文化语类研究 27. 地方高校省级创新团队绩效评价研究 28. 社会科学项目综合价值分析与软件开发 社会科学类论文题目(三) 1.各地加强和完善社区建设的政策和事件调查研究。 2.各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举措和效果典型调查研究。 3.生活方式的改变与生活满意度的调查分析。 4.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分析。 5.社会信任问题调查研究。 6.社会融合问题的调查研究。 7.国家认同问题的调查研究。 8.我国当代社会结构变动的单项调查。 9.就业方式和就业观念变化的调查研究。 10.我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 11.城镇老龄事业发展的调查研究。 12.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原因调查分析。 13.社会转型中妇女地位变化调查研究。 14.当代社会变迁中消费文化兴起问题调查研究。 15.新的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调查研究。 16.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和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 17.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体制和状况调查研究。 18.我国志愿者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影响调查研究。 19.新社会阶层的调查研究。 20.城市中务工人员医疗 保险 改革和创新典型调查。 猜你喜欢: 1. 有关人文社会科学论文 2. 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如何取题目 3. 发展社会学论文题目 4. 社会学毕业论文题目

行政公益诉讼毕业论文

A Brief Probe On The Structure of Common Goo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A Research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Plaintiff

A Brief Probe on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Common Good Litigation System--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Research

01.《行政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4年第9期;02.《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5年第10期;03.《公共利益与公共行政责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04.《公共治理行动体系的责任结构分析》,《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6年第7期全文转载;2005年“第三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政治学科分论坛主题发言,政治学科分论坛行政管理学科组优秀论文一等奖;05.《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现状及其深层反思》,《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8期全文转载;06.《行政责任制度设计理论原则》,《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主编:《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07.《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08.《论制度惩罚与责任个人化原则》,《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09.《治理范式的信息结构、交易费用和学习机制》,《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10.《公共管理标准的理论分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10期目录索引;11.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不确定性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2004年“第二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管理科学”分论坛上主题发言论文;12.《行政责任:概念、性质及其视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13.《公民问责制:理论意义与制度设计》,《中州学刊》2007年第5期;14.《统计数字的多维解读与理论诠释》,《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20期;15.《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8年第6期全文转载;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监察学会《研究参考》2008年第4期全文转载;16.《权力的恣意与权利的贫困:建构和谐社会的二维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17.《基于有效性和可行性的政策方案的类型分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18.《政府责任场域中的悖论空间》,《长白学刊》2008年第2期;19.《公共政策方案的结构与逻辑分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0.《后“风暴”语境下的政府问责和问责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21.《行政责任的制度困境分析》,《理论导刊》2008年第4期;22.《行政责任工具的类型学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23.《价值、功能与意义: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三题》(第二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24.《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信任及其建构途径》(第二作者),《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25.《论政治文明视野下的政府信任建构》(第二作者),《党政干部学刊》2007年第4期;26.《公共治理中的责任结构分析》(第二作者),《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27.书评《构建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第二作者),《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28.《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探讨》,《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29.《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途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30.《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空间政治学分析》,《探索》2009年第2期;31.《公民问责的行动模式及其要素分析》,《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32.《监督权的制度逻辑、内在贫困和建构维度》,《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33.《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和制度情境》,《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1期;34.《公民问责的概念建构、机制缺失和治理途径》,《探索》2010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35.《合作治理的空间建构——评<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学海》2010年第2期;36.《行动的选择与制度的逻辑——对“闹大”现象的理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37.《街头官僚的空间诠释——基于工作界面的比较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11期全文转载;38.《行动者的策略及其影响要素——基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0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4期全文转载;39.《街头官僚及其行动的空间辩证法——对街头官僚概念与理论命题的重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10期全文转载;40.《行动者的缺席与制度的虚置——基于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问题的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41.《对行政问责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反思》,《探索》2011年第4期;42.《公民网络问责:行动逻辑与要素分析》(第二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2期全文转载;43.《能力短缺条件下的双边动员博弈——政府维稳与公民闹大及其关系》,《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44.《言说的短路与表达的困境——公共行政的话语危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2期;45.《从科学与艺术到社会设计——公共行政隐喻的后现代转向》,《行政论坛》2012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7期全文转载;46.《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性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2期;47.《治理体系碎片化背景下的“闹大”现象》,《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年第1期;48.《公民抗争行动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与解释》,《人文杂志》2012年第3期;49.《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建构》,《光明日报》2012年7月28日第11版;50.《以公民行动建构政府责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3日第338期;51.《从“独白”走向“对话”——网络时代行政话语模式的转向》,《东南学术》2012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12期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3期全文转载;52.《劳工权利的多元博弈及其困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53.《社会建构主义视阈下的公共行政》,《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2月8日第415期;54.《象征性行动与制度实施——以公民申请财政信息公开事件为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55.《技术理性与行政之恶——读<揭开行政之恶>》,《理论探索》2013年第1期;56.《实践、制度与理念之间的互动及其张力——基于中国行政问责十年历程的理论思考》,《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1期;57.《“制度论”与“道德论”——两种行政责任机制的比较分析》,《行政论坛》2013年第2期;58.《行政之恶的现实经验及治理途径》,《学习论坛》2013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3年第6期全文转载;59.《敬业精神的社会建构》,《光明日报》2013年4月18日07版;60.《政府责任理念的扩散及再生产——基于行政问责话语演变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5期;61.《街头行政:概念建构、理论维度与现实指向》,《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2.《制度扩散与责任理念的再生产——行政问责制十年历程的反思》,载于《行政的价值》,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论文题目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

环境会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样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环境会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样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题目: 浅谈我国的工业企业亟待解决环境会计问题和对策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管理层的任何一项战略都将直接决定企业的成功与否。随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的提出,企业将战略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如何增加企业可持续竞争力上来,尤其是一些工业企业。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欠缺的国家,环境治理一直比较落后,在工业企业大规模、高速度发展的背后往往蕴藏着高污染、高成本的隐忧。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绿色会计的兴起与发展为工业企业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将从绿色会计发展的角度,讨论工业企业如何在有限的资源环境中运用绿色会计进行发展的。

一、绿色会计概述

绿色会计也被称作是环境会计,它是将环境科学、资源条件、统计分析和会计等多学科有机统一,相互结合的新兴学科。它是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一定的方法,辅之以实物计量和文字表述来反映、报告和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专业科学。绿色会计的核算范围不同于传统会计,而是将周围的空气、水等环境资源划入计量范围,并从企业的发展中寻求一定的价值补偿,从而真正体现出社会成本的或者社会效益。

二、工业企业实行绿色会计的必要性

1.绿色会计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而且是以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和谐作为转型基矗工业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但同时也是污染严重的行业,两者只有有效协调,才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只有将周围环境和资源列入我国经济核算体系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

2.绿色会计是工业企业发展的必然条件

工业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其污染性也不能忽视,我们应该持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仅在当前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也应该为后代创造继续发展的条件。因此,工业企业应该重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增加投资者和消费者关注看好企业的程度;另一方面,可以为工业企业减少环境治理成本,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我国工业企业推行绿色会计所面临的挑战

1.指导方针不健全

我国的环境会计还处于摸索阶段,更多的是照搬国外的现有成果,于我国的现实国情连接不完善。而且一些重点环节与国外的差距较大,没有达成一致。因此,我国的绿色会计现阶段还没有完善的指导方针政策,国家虽然支持鼓励企业推行环境会计,但是没有完整的方针政策,企业不敢贸然采用,一旦实行,一方面是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企业没有系统的绿色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作为指导,这使得企业面临两难的选择。

2.对绿色会计的重视还不够

绿色会计或者说是环境会计,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来说,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施绿色会计要求会计主体具有高度的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但是我国的工业企业只顾眼前的利益,盲目扩大生产规模,造成了周围环境的恶化。而且,我国企业的道德责任较差,没有意识到环境责任与企业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虽然2016年,国家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要求各省市要研究《中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框架》,提出完善建议,并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并且开展污染损失调查和环境核算,但是这是我国进行的为数不多的大范围环境核算的活动。这些足以证明,我国的工业企业对环境会计学科没有充分的重视。

3.绿色会计的理论体系不健全

任何一个学科的实践都需要完整的相关理论作为支持论据,绿色会计的实施同样如此。我国的学者引进绿色会计概念后,虽然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是不够深入,对于一些理论细节问题做得还不够好。比如,绿色会计的实施与我国目前资源耗费量大的矛盾如何解决,企业进行绿色会计的成本相当大等问题。再者,学者进行研究的时候一味的翻译造成理论不能联系实际,而且只注重绿色会计单一方面的研究,而没有将绿色会计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进行探讨,致使我国在推行绿色会计时缺乏有效地理论支持。

4.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缺陷

我国的会计工作通常是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规定和指导的,但是会计准则只涵盖了会计工作的问题,没有涉及到环境等专业会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从颁布实施已经经历了二十年,在日益进步的今天,配套的相关法律没有进一步颁布实施,无疑为进行环境会计设置了障碍。

5.绿色会计专业人才缺乏

绿色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而且综合了环境科学、会计科学、统计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相关知识,这大大增加了国家对绿色会计人才的培养难度。现阶段,工业企业的会计人员一般都是传统会计核算人员,专门从事环境会计的人才为数不多,企业也不愿意花费高额的成本进行培养。国家也没有专门定期的培养绿色会计人才的计划,这大大制约了绿色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脚步。

四、工业企业推行绿色会计的建议对策

1.加强绿色会计的理论研究我国的会计学者应该加大对绿色会计的理论研究,尽管绿色会计相对来说比较冷门,但是学者应该秉承应有的学术风范对绿色会计进行系统的研究。首先应该建立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然后在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进行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并且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工作经验,为我国工业企业推行绿色会计做铺垫。

2.加大绿色会计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于人才的培养,首先应该做到积极宣传,将绿色会计的理念通过各种媒体普及的社会中去。这样一方面使会计人员可以建立对绿色会计学科的兴趣,也可以使企业关注环境保护知识,建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给绿色会计人员更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国家应该建立绿色会计人才培养计划,定期进行培训,积极选拔具有综合文化知识的人才进行会计方面的培养,还可以设立等级考核制度,通过评定职称等方式增加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争取建立一支系统的绿色会计师队伍。最后,在某些地区先行试点,特别是以社会各界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为主要内容,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最终逐渐推广、普及完善的绿色会计制度准则。

一、环境成本会计不同于传统会计的新特点

环境成本会计又被称作是绿色会计或者环保会计,它是在当前经济的发展给环境带来越来越严重破坏的形势下产生的一门新兴的学科。传统会计理论体系在对企业的监督反应中以及成本计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而新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的出现,则弥补了这些问题。同传统会计一样,环境成本会计也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但它的理论体系却比传统会计更加完善。因为环境成本会计将传统会计理论体系中会计主体的外部因素引入到了会计核算当中,这样就使环境成本会计既能考核出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同时又可以反映出外部环境对企业起到的作用。所以环境成本会计不但可以胜任传统会计的所有工作,而且还能够对环境的维护和开发所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的计量与报告,最终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总之,环境成本会计的产生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完美地结合在一起。通过有效的综合价值管理,最终达到在保证环境日益好转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既然环境成本会计这么优于传统会计,那为什么环境成本会计的普及与发展会如此举步维艰呢?

二、我国环境成本会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 环境成本会计法律法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由于环境成本会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实施必须要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强有力的保障。虽然我国近些年来一直积极不断地推进相关的立法程序,并且已经制定并颁布了不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遗憾的是在我国至今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制体系,并且有关于环境成本会计方面的法规更是一片空白。新兴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系统没有像传统会计理论那样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和规范。这就更给了那些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

2. 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没有建立完全。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社会中占主流地位的还是传统会计理论,但是传统的会计理论仅仅是把会计对象局限地看作为与企业资金运作有关的经济事项。这种理论早已不符合当今的时代发展了。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化尖锐问题的今天,我们需要把除了资金之外的资源环境的价值也归入到了企业核算的范围内。传统会计仅设置了极少的反映环境价值的科目,如“排污费用”和“绿化费用”等。这样就不可能如实地体现出环境和企业之间的密切关系。我们应该令环境成本会计对象在会计六大要素方面都得到体现。前面谈到环境成本会计与传统会计这两大理论体系的最大差别在于,传统会计理论体系把企业看成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自己获得更丰厚的利润,也就是企业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金额。这就导致了企业想方设法地增加收入和精打细算地减少费用和支出。而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则是把企业和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看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对于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来说,它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想方设法努力地做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且还要兼顾到社会和环境的效益,保证自己的经济效益不是在损害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产生的。如果不把资源环境的价值渗透到会计理论体系中,那么企业就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永远体会不到环境的重要性。

3. 企业的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披露程序存在着各种不足。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方面的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以及维持生态平衡已经成为我们的不二选择。而企业作为目前公认的环境最大的污染者,对其环境成本会计信息进行完全披露则成为人们了解企业环境绩效、环保成果的重要根据。因此,设计有效且实用的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为环境绩效的各种需要人群提供更能满足其需求的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是不断促进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和完善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截止目前我国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系统,这就导致了企业对会计环境绩效信息公布报告的屈指可数。而且即使是公布了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由于大部分企业报告质量存在着不达标的情况,不是公布的会计环境资料不全面,就是披露的方式不合乎规范。这样一来,一方面使得企业辛辛苦苦公布的这些会计环境信息根本不可能被信息使用者有效地利用,起不到最初想要达到的效果;另一方面又会影响到社会大众对环境绩效的需求热情,与此同时也会削弱企业提供环境绩效信息报告的积极性。最后便产生了一个恶性的循环。而产生这种趋势也正是由于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系统没有完善的原因。

4. 企业负责人环境责任观念的淡漠和政府社会监督的缺失。有些企业负责人的环境责任道德理念尚未真正形成,有一部分企业负责人只顾眼前的利益,而对环境成本会计的重要作用缺乏基本认识。这种只注重个人、不考虑大局的思想观念不但决定了大多数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或者即使是披露了一些,也没有相关标准去衡量其提供的信息质量好坏,这就使得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不能取信于社会公众。

政府和社会对环境绩效极差的企业惩处的力度仅停留在罚款阶段,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这种只注重个体利益,不关心大众民生的经营模式。而简单的罚款,无疑更加刺激了某些企业在交完罚款后,为了自身的利益更加肆无忌惮地破坏环境、掠夺资源、变本加厉地生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对环境的破坏。这就使得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完善我国环境成本会计体系的措施

1. 国家举措。国家应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的准则和制度,不断完善环境成本会计的法律法规,做到一切行为有法可依,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成本会计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的揭示披露有统一的标准,以使企业真正能受到环境成本会计的约束和法律的制约。同时,对于那些环境成本会计报告中反映出浪费资源、破坏生态、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大处罚金额和执法力度,而对那些经国家确定对保护环境起到积极影响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以表彰他们的行为。

2. 借鉴先进的外国模式。我国应借鉴和效仿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灵活运用。中国同发达国家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相比本来就已经处于落后的窘境,要是还采用闭门造车式的研究模式,不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理论,这样不但会使我国的环境成本会计改革走向一个不确定的方向,而且更使得我国同欧美等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当今飞速发展的中国。幸运的是外国并不缺少这种从传统会计向环境成本会计转型的成功案例,我们就要积极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成本会计准则,使环境成本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这样才会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我国经济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3. 建立信息披露标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反映与揭示企业的环境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履行情况。所以我国要想发展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就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体制来促使企业对环境信息进行全面彻底的披露,以此来提高中国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具体措施有如下两点:一是明确指出在企业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具体披露的企业环境成本会计信息都有哪些。二是在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执行的环境成本会计政策、实施情况以及企业治理环境和保护环境的中长期目标等。这样不但利于企业在日常工作中的量化管理,同时也方便了国家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4. 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和各界监督。首先从长远来看,提高环境绩效,完善环境成本会计体系,对企业的发展才是最佳的选择。要想让企业做到这点,就要加强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环保意识,使他们对环境成本会计有足够的重视,增强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密切的正相关关系。这样企业才会积极自觉地去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积极实施环境成本会计,进而主动全面地进行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的披露。其次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把企业的环境绩效作为通过年终审计的必须工作,建立适合我国发展的环境成本会计审计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成本会计不仅要为每个企业的微观经济服务,而且要有助于国家社会的宏观经济调控;不仅能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利益,更能兼顾到社会大众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各部门应根据企业环境成本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企业按其环境绩效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结论

虽然现在建立完善的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存在着种种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存在着困难就不去研究它。我们只有不断地去研究它,才能找到同时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这一问题的新思路。目前,在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上,世界各国几乎都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我们如果在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理论体系研究上多投入精力,取得先进的成果的话,那么在新一轮世界经济格局大洗牌中,中国就能拔得头筹,进而推动综合国力的提升。所以为了我们祖国的复兴和民族的未来,现在对于中国来说引入和发展完善环境成本会计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中国各地区环境污染及环保产业研究 中文摘要3-4ABSTRACT4第一章 绪论7-12 1.1 研究动机及目的7-9 1.1.1 研究动机7-9 1.1.2 研究目的9 1.2 文献回顾9-12 1.2.1 环保产业定义10-11 1.2.2 研究方法11-12第二章 产业分析框架12-29 2.1 产业分析理论12-19 2.1.1 产业分析理论探讨12-16 2.1.2 产业环境对厂商的影响16-17 2.1.3 理论的概念运用17-19 2.2 信息不对称论19-20 2.2.1 理论探讨19 2.2.2 理论概念运用19-20 2.3 理论架构20-29 2.3.1 政府政策20-25 2.3.2 产业结构与绩效25-27 2.3.3 组织型态与厂商行为27-29第三章 中国政府环保产业发展政策29-52 3.1 中央政府角色29-37 3.1.1 国家总体发展政策29-33 3.1.2 环境及环保产业政策33-37 3.2 地方政府的响应37-47 3.2.1 各省区发展特性37-41 3.2.2 地方政府态度41-47 3.3 各省区地方政府对环保产业的定位47-52第四章 中国环保产业发展动向52-71 4.1 产业发展特质52-53 4.1.1 与其它产业关系密切52-53 4.1.2 政府政策主导53 4.2 市场需求结构53-60 4.2.1 河川湖泊与生态维护需求53-54 4.2.2 工业需求54-56 4.2.3 各区域需求56-60 4.3 市场供给结构60-67 4.3.1 环保产业五大类别营运状况60-64 4.3.2 市场进入障碍64-65 4.3.3 治理技术能力65-67 4.4 环保市场缺口67-71 4.4.1 环保市场潜在需求未被开发67-68 4.4.2 环保市场低层次技术产品重复制造68-69 4.4.3 外资企业的目标市场69-71第五章 结论71-74 5.1 研究结论71-73 5.2 研究发现73-74参考文献

好吧,开个头你参考以下: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这二者能否兼顾?可以说,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至少在短期存在着矛盾。长期以来人类将自身的发展局限在经济发展的范畴,而经济发展需要依赖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生产力的支持,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对环境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20世纪后半叶,人类的发展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这二者能否兼顾?可以说,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至少在短期存在着矛盾。人类必须对如何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分配资源的问题作出取舍:在其中任何一方面增加资源的投入,在短期,必然会减少另一方面资源的投入。对资金短缺的发展中国家,这一矛盾尤其尖锐。但是从长期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一定是矛盾的。环境的改善可能有助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则能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和技术。当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人口之间的矛盾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但人们又注意到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些奇特的现象:从宏观上看,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既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又保持了低通货膨胀率和低失业率;既能在相对长的时间内实现经济的持续繁荣,又能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而这一切都是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所难以解释的。从微观上看,不少经济增长来源于新的“思想”或新的“配方”的发现,以及事物由低价值组合向高价值组合的转型。这表明是思想技术在推动某种新的经济增长,而这种新的经济增长依赖的主要不是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而是智力、资讯、管理等软资源。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非常小

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论文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关键字:行政公益诉讼 直接利害关系 公共利益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二、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如下: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其结果是: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无限扩张,运作效率愈发低下,造成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可见,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司法审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三)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

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传统理论上,诉的利益是指当一人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纠纷时,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直接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要研究诉讼资格扩大的问题,其认识基础应在于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容易识别。而随着新型纠纷(环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的出现,往往无从将这些纠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因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运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不仅应从其消极功能,也应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在现代社会已不合时宜。细想之下,认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与公民个人毫无利害关系,难免显得绝对。

三、行政公益诉讼之内涵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其独特的具体内涵。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应建立之行政公诉的应有之义。

对此含义,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普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一类。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种概念,其诉讼理念和价值与其他行政诉讼并无二致,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对象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将具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法律(宪法或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相信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并已为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所谓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及其各部或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其表现形式必须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自治条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两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公共利益受到或将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而至于公众利益实际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则由法院通过审理进行判定。

其次,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放纵该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作为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理职责,但都不实施制止行为,而是互相推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

再次,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当今文明法治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涵括人身利益、环境利益、消费利益甚至审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公民私人的利益。当然,请求救济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时受到损害,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其诉讼基础并不在于某种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而在于希望保护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选择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的发生,社会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利益一般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其损失将难以或很难弥补。因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应允许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实际发生时对侵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不以诉讼“发起人”即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公民为维护公益,可以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发起”行政公诉。

根据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在现实中,仅仅依靠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行为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积极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而发起诉讼。

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另一类是非行政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质的组织。如某企业排放超标污水,当地环保局却置之不理,以致大片农田受损,地下水变质。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污染企业,但该企业的侵害行为却以环保局不履行监督职责为前提。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公益侵害行为的间接主体,其不法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做出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是指普通公民相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言,而非相对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因为两者有时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举案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相对于环保局的不作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相对于直接侵害主体——污染企业却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为行政主体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能发起行政公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非行政主体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相对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直接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选择直接以直接侵害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虽在效果上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因诉讼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但该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可与直接侵害行为主体一起,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对行政主体(间接侵害主体)的不法行政行为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与直接公益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其他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选择。一般说来,当只有侵害之危险或者侵害比较微小时,他们会选择前者;当侵害已经发生或侵害比较严重时,则大多选择后者。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机关享有起诉权,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启动权”,是指公民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特定机关“告发”,由特定机关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等)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暂时不能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依我国现状,为了诉讼经济和防止滥诉,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特定机关。

享有行政公诉起诉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为维护公益而提起公诉。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并充分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允许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自治性组织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只能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该类团体或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其成员利益,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可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公益而又防止滥诉的目的。此外,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明显损害该行业职业人员的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明确规定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防止特定机关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笔者建议,立法者应首先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单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对公民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专断独行。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社会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以及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等。检察机关对以上事项只进行初步审查,以衡量判断是否达到诉的标准。经审查后,拒绝起诉请求的,应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绝请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并不当然导致诉讼开始。与其他诉讼一样,由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与否。起诉一旦受理,检察机关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同的诉讼义务。同时为了行政效率考虑,即使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仍应贯彻“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检察机关一般是应“告发人”公民的请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而主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由于中国传统的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以及现实中与政府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一辈子”的不合理现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发起行政公诉。因此,当检察机关认为某行政行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会公益时,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此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为鼓励公民与不法行政行为作斗争,维护公益,对原告胜诉的行政公诉的“告发人”应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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