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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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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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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优秀2016会计毕业论文

摘要:

我国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我国很多企业的发展都面临了机遇和挑战。同时为了企业为了尽快适应新的会计制度,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也面临了新的挑战。本文中,笔者以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企业在面临新的会计制度下应对财务管理变化的几点建议,供同行们参考。

关键词:

新会计制度;创新;财务管理

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许多国外的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已经进入到我国的市场当中发展,这给我国的很多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当然在带来压力的同时也给国内的企业带来发展的机会。

一、早期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不公开

多数企业的领导认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不能公开的工作,企业的财务一定要保密。但是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由于不公开就会影响到企业会计工作的真实程度。例如企业为了应付审计部门的检查,账务虚假,这就使得外界的企业不能够了解该企业的真实的会计信息。

(二)财务管理当中的制度不健全

虽然很多企业都设立了相关的财务管理部门,但是企业的领导对于企业财务管理认识不清楚,领导只是单纯的认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就是会计的记账,出纳的负责资金的管理,对于财务管理不重视,所以对于会计的资质要求很低,甚至会使用一些没有会计从业的经验的人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缺乏一定的信息化技术

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生产的产品极其质量是企业的核心。企业将产品的质量放在企业发展的最重要地位,却将企业管理彻底的忽视。因此企业内部管理的设备不能于外界最新的管理技术同步,这就使得企业内部的管理效率大大的降低,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新会计制度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新的会计制度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求的更加透明。这就使得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投资这个企业,对于投资的目标有一个准确的了解。

(二)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益

我国的经济环境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制度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新的制度,因此新会计制度的颁布有助于我国的企业和谐稳定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外国很多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是进几年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要求世界各国的会计制度统一起来。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加快了我国于国外企业接轨的步伐。我国新的会计制度要求会计的从业人员水品更高,因为要于国际接轨。新制度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除了以前的传统的财务工作外,还要求对于企业财务风险的把控具有一定的能力。因此,新的会计制度是对于老的会计制度完善,促进我国企业于国外企业的接轨。

三、新会计制度下创新企业财务管理的方法

可以实现管理的多元化。当今社会企业的竞争压力很大,很多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有竞争力,对于企业的生产设备不断更新换代,企业为了在市场上可以继续的生存,采取多元化管理的方式、获得资金的支持,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管理方式,在市场风险存在的今天,国家为企业能过生存下去,会给企业很多的资金支持,企业在资金的支持下,合理的利用资金,定期的评估风险,使企业自身的经济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不断的增强。要利用专业的财务管理系统,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同样财务管理中对于信息技术的使用也是相当的重要。在新的会计制度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调整好报表的结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指出,这样就可以使企业的工作效率彻底提高。综合素质的提升对于财务管理人员非常重要。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人员,所以我们必须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有很高的素质。因此,企业在对于信息化软件更换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对财务管理人员加强业务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这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四、结束语

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未来的发展,因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是在我国新会计制度实施的背景下的一项重要的措施,企业在新的会计制度下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于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潘燕军.浅析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J].经济效益江苏商论,2013(3)199一199

[2]管凌青.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探讨田[J].科技2016(2):92一93.

摘要:

随着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竞争时代的到来,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但二者融合是必然的发展趋势。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给予外部经济环境和人才培养上的支持,促进金融会计体系的完善,推动管理会计的规范发展。此外,还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来构建数据库管理系统,从多维度来构建模型,从而推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发展。

关键词:

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会计模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的业务与管理等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与形式,会计也需要跟随这些变化不断地去完善。新的形势下,传统的财务会计不能满足政府与企业的管理需求,现代会计体系要求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融合,从而更加有效的发挥二者的优势与作用。

1、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基础

1.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概念

财务会计是面向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会计体系,它主要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经济信息,对企业已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与核算。而管理会计则是面向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为其经营决策提供各项经济活动的控制与规划,管理会计需要在财务会计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进行整理、加工和报告。

1.2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终极目标和基本信息来源是一致的

随着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公司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人力与智力资本的创新与管理,而智力资本难以用会计报表反映,管理者必须依靠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共同作出决策。无论是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还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都需要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内容,可见,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终极目标表现为一致性。此外,从信息的来源上看,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信息来源是一致的,都是直接反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1.3管理会计深化了财务会计内容

尽管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来源是一致的,但是管理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进行处理而来的,它需要利用财会会计的相关信息来指导、组织与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见,管理会计其实就是财务会计的发展与延伸。从管理会计的内容来看,也是对财务会计进行归纳总结,如在财务会计内容基础上开展的变动成本计算、投资分析与决策、预测分析以及成本控制等,其丰富和深化了原有财务会计的内容。

1.4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侧重点和信息质量特征有所不同

由于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使用对象有所不同,因此,其侧重点也有不同。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它侧重于依据过去来预测未来;财务会计则反映的是企业过去的经营活动,以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信息。在信息质量要求上,财务会计必须遵守国家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务必做到真实、准确、及时、相关和可靠;管理会计则不受国家会计制度的影响,可以灵活选择方法。

1.5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从信息的使用者角度看,管理会计的可靠性应该要高于财务会计。企业的管理决策者对信息的把握更准确可靠,其监控的力度更高、手段更多。如果能有效融合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财务会计信息必然变得更加可靠。此外,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也能丰富管理会计的内容与内涵,兼顾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与共性需要,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关联性。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学术界一直都有探讨。早在1996年胡玉明就提出用资本成本会计来协调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鲍芳(2001)建立了模型解决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问题;徐玉德(2002)提出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于2004年给出了融合的IIMS模型;明雄(2006)分析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可行性;赵序海(2015)从多维会计的角度来研究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尽管不同学者尝试从不同角度去研究二者的融合问题,但是当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与认证制度,缺乏专业的协会去推动其发展。在欧美国家,有专业的会计协会的民间组织构建了会计人才培养的评价体系,发布权威的管理会计研究报告,形成了典型的应用案例等,这些都使得管理会计在欧美国家广泛应用,而我国则发展相对滞后;(2)对会计融合的模型研究相对较少,未能形成系统的融合路径研究;(3)现有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研究都偏理论探讨,却反实证研究与深度的研究分析,因此研究成果的可操作与实践性都相对较差;(4)现有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管理层,对于信息外部使用者则相对较少。由此可见,对于二者的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

3、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策略

3.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总体思路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实际是从过去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发展的思路向融合方向转变。事实上财务会计中的资金管理、经营分析、资产管理、会计核算、预算决策等内容也是管理会计所包含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将这种混合模式逐步向融合方向转变。会计融合应该从宏观层面出发,完善金融会计体系出发,规范管理会计行为,加强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同时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构建多维度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模型,从而实现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

3.2健全金融会计体系,规范管理会计行为

为了推动我国管理会计的发展,政府应该给予宏观上的政策引导与支持,同时注意规范管理会计行为。对此,政府应该首先健全现有的价格机制与机制,形成促进管理会计发展与普及的良好外部激励因素,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管理会计在市场资源配置的积极主导作用。鼓励成立民间权威会计协会,推动管理会计的建设与完善的发展,为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人才奠定基础。在促进管理会计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对管理会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确保管理会计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于违法的会计行为应提高监管和惩罚力度,从而不断规范管理会计的发展。

3.3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提供有力的保障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存在的一大障碍就是人才问题,人才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会计融合。对此,有必要加强对会计融合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具备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发挥会计协会的作用,通过协会促进人才的交流与培训,定期组织会计融合专题论坛、组织会员交流、会计人才的培训与认证、开辟杂志专栏等,推动管理会计的深度改革;

(2)深化高校会计学科体系改革,特别是推动管理会计学科、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研究,形成管理会计的高校实训基地,从人才培养的源头开始推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有效融合;

(3)加强在职会计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及素质,从而从从业人才中推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高级会计人才的竞争力与适应力;

(4)借鉴学习国际先进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经验,通过与国际合作交流,引入先进的融合理念与方法,提高国内管理会计水平与影响力。

3.4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构建会计模型

3.4.1完善数据采集,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要实现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就需要构建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数据的采集。财务会计的数据采集是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数据,包括会计计量、确认和凭证填制的过程;而管理会计则是对财务数据的甄选,然后依据模型得到管理报告或方案。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数据源相同,利用信息技术将会计凭证数字化,储存于数据库管理系统当中。

3.4.2构建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模型,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生成财务报告与管理报告构建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后,还需要构建管理会计模型和财务会计模型,以生成管理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模型主要通过建立财务账务处理模型和报表生成模型来实现;管理会计模型则通过建立管理会计标准和管理会计分析计算模型来实现。生成好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给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会计报告则是为企业内部管理决策者用于管理、监督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3.4.3重新设计会计凭证的输入方式及录入形式传统的会计记账方式是以货币为单位,依靠借贷记账法来完成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记录,这难以满足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来重新设计会计凭证的输入方式和记录形式。首先在会计科目信息中增加过度科目转换栏和备用信息说明栏,通过货币与非货币信息连接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会计信息的输入方式也应该在业务部门现场完成任务时即输入相关财务信息而不用等会计做账才输入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在完善了会计信息的输入方式,还能够实现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动态共享。

3.4.4构架多维度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模型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需要构建多维度模型来实现,除了管理会计模型、财务会计模型外,还有必要构建客户维度模型、产品维度模型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管理会计要求的从多业务角度提供精细化、多维度的价值信息,从而支持企业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发展的需要。

4、结语

随着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竞争时代的到来,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是必然发展趋势,二者的融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当中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给予外部经济环境和人才培养上支持,促进金融会计体系的完善,推动管理会计的规范发展。此外,还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来构建数据库管理系统,从多维度来构建模型,从而推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改燕.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并存性[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s2).

[2]新形势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J].财会研究,2011(2).

[3]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理论基础[J].财会通讯,2002(7).

预算会计改革给会计工作带来的影响

新时期,为了能够更好的与改革要求相适应,则需要深化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构建完善的会计体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前,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这也使各单位会计工作中暴露出许多新问题。因此,需要抓住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契机,进一步完善会计体系,创新会计核算方法,从而构建出完善的会计体系,全面提高各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一、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一)深化政府会计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加快推动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全面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各单位会计工作需要与当前会计工作建设需求有较好的契合度,同时在诸多领域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体系,确保财务体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新时期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

预算会计管理工作的目的即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充分的发挥资源的最大化价值。因此,在当前预算会计改革进程中,可以基于可持续发展重视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随着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单位总预算与预算实现了有效的合并,进一步优化单位会计体系,能够更全面、有效的反映出单位的财务数据,强化社会对公共财政的有效监管。

(三)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一直以来,我国各单位预算制度在执行方面都有所欠缺,财务管理水平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托于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单位预算制度的有效执行,并更好地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因此,在当前国库集中支付及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需要做好各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预算会计体系的科学性。另外,还要充分利用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这一契机,全面提高预算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与当前新环境的现实需求相符,加快推动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单位会计的影响

(一)部门预算改革对单位会计的影响

针对当前发展的要求和预算工作的实际情况,部门预算改革工作不断推进。这就要求各部门要统一预算,并按照既定的预算编制原则、依据、程序、标准和预算报表体系等,编制出独立和完整的部门预算,有效解决当前各部门预算编制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同时,还要强化对预算的审计,通过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全面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预算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利用预算绩效评价来实现对预算资金的有效监管。

(二)开展政府统一采购对单位会计的影响

通过实施政府统一采购,可以有效控制各单位采购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各单位对于自己所需要的采购物资,需要严格按照预算标准进行上报,审核通过后,政府依照规范化和公开化的流程来统一采购物资。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各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规避了采购环节会计工作中账实不符的问题,使各单位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得以全面提升。

(三)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对单位会计的影响

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预算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在当前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账户和财政专户,实现对各单位预算资金的有效控制。当前,财政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向各单位进行预算资金拨款,财政零余额账户具有不可提现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需要额外支出预算外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并由财政通过零余额账户进行授权支付,以此来有效规避单位内部预算资金违规使用的问题,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单位会计工作的优化策略

(一)实时监管资产,提高会计核算的科学性

新的改革环境、新的制度体系,要求单位在深化改革发展的同时,要坚持以创新发展的思维,完善会计核算内容、创新会计核算方法,都是提高会计核算科学性的重要内容。而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为会计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的创新提供了基础,也进一步要求单位会计工作创新发展的必要性。首先,单位应强化对长期资金的有效监督,抓好固定资产管理。特别是在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中,应严格依照会计准则,避免固定资产流失或“虚报”等情况,确保在预算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体现。其次,资产管理是全面深化的实时监管,确保财务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及时反馈,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且提高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科学性,这是财务报表分析的工作基础。

(二)完善预算会计报告体系,明确预算会计目标管理

针对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能够与国际预算会计制度接轨的会计制度,全面提高预算会计管理的规范化和统一化。进一步优化单位会计体系,提高会计体系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创新核算方法和体系。明确预算会计目标管理,全面提高预算会计的有效性,做好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拨款的分类工作,细化预算会计制度。通过建立权责发制来全面提高制度的约束性,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在预算编制工作中,还要明确职责及部门分工,并制定科学的激励机制,全面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优化会计科目设置,形成有效的财务反映

为确保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财务情况,应调整现有的会计科目,并进行科学细分。一方面,要修订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制度,并创新预算会计的核算方法,重新设置收支类账户,细化结算项目。另一方面,优化固定资产的核算,并将“基建”纳入会计核算中,完善预算会计体系,提高会计核算的科学性。消除财务数据交叉问题,严格控制资产总额、负债等“虚增”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四、结语

依托于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来加快构建的会计体系,并进一步创新会计核算方法。同时,还要抓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良好契机,加快推进会计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体系,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优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论管理会计在企业运用的现状与措施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管理会计的 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管理 会计应用体系。本文从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应用的现状出发,提出了中国 企业管理会计运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提高我国企业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方 法与措施。 关键词:管理会计现状措施 1管理会计的含义及职能 管理会计又称“内部报告会计”,指以企业现在和未来的资金运 动为对象,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经营管理 决策的科学依据为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管理会计包括成本 会计和管理控制系统两大组成部分。 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我国会计界一般都认为会计具有“反 映”和“监督”两大基本职能,这是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会计所 作的科学概括———即“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来理解的。但是,到 了50年代以后,企业会计系统为了适应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社会经 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子系统,于是会 计实践已经远远超过单纯的事后反映和定期监督的范围。管理会计 把传统的职能扩大到以下四个方面:规划的职能主要是利用财务会 计的历史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并帮助各级管 理人员对某些一次性的重大经济问题作出专门的决策分析;然后在 这个基础上编制企业的整体计划与责任预算,确定各方面的主要目 标,用来指导当前和未来的经济活动。组织的职能主要是结合本单位 的具本情况,设计并制订合理的、有效的责任会计制度和各项具体会 计工作的处理程序,以便对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资源进行最优化 的配置与使用。 2企业管理会计运用的现状 我国管理会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管理水平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管理意识尚待增强目 前,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虽然整体上有了较大提高,但许多企业运 行机制并没有太大的改观。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家不仅要懂经营, 更要懂管理,其中包括会计和财务管理。而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经 营者离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理会 计在企业中的普遍应用。低效、混乱仍是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治理结构 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2传统做法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导致管理会计的应用缺乏良 好的社会环境。在主观思想上,管理会计在中国并没有引起多数企业 的重视,仍然处于一种漂浮状态。这样使得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动力 明显不足,企业会计人员仍缺乏管理会计的基本观念。由于我国目前 还没有为之建立健全完整的管理会计体系,没有从客观上消除传统 做法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从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使管理会计在 企业中的作用事倍功半,影响了它的推广应用,这是企业难以应用管 理会计的关键所在。 2.3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不健全。我国对管理会计的运用是在20 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管理会计理论的传入开始的,理论和方法基 本上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联系我国实际的系 统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首先,有关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专著较少, 而且研究领域狭隘、信息滞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队伍薄弱,缺乏高 层次的理论研究人员。其次,现有管理会计的技术、方法操作性差,没 有创新能力;会计界对实践中已有的一些典型成功案例明显缺乏系 统的研究和归纳总结,到目前为止只有很少的案例得到了系统的研 究与总结。 2.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素质水平偏低。由于一些 企业的决策者对管理会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管理会计工作缺乏 应有的重视,造成企业财会人员观念陈旧、素质偏低、知识的层次和 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的会计管理人员,使企业难以应用管理会 计。所以,在我国企业,管理会计的任务和职能基本上由财务部门和 成本核算部门承担,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其任务和履行其 职责,无管理会计师专业队伍,全国也无此类技术资格考试。由于企 业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会计循环上,只考虑会计实务是否符 合会计惯例,而不去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致使管理 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不平衡,从而制约了它的推广和运用。 3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措施 为了使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具有广阔的运用空间,充分发挥为 决策者提供经营管理决策的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应该充分 认识管理会计的特性,转变观念,结合企业具体管理情境,积极探索 管理会计理论在我国企业的运用途径,并创造性地加以应用。提出以 下改进措施: 3.1改变传统观念,培养企业领导人管理会计意识。提高管理会 计的应用水平,企业领导已经成为一个关键因素。如果企业领导没有 一定的管理会计意识,他们将不会考虑会计人员在预测、决策、规划 和控制中的作用,即使会计人员水平再高可能也难以发挥作用,所以 增强企业领导人尤其是重要领导人的管理会计意识就显得尤为重 要。应该建立一定的社会约束机制,促使企业领导层重视管理会计应 用;适时组织企业领导人培训管理会计的内容;经济师等职称考试中 适当增加管理会计方面的知识;企业领导人自身也应不断完善自己 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认识。 3.2管理会计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之 路。管理会计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推广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如何及时地将实践中得到的成功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整理、推 广,形成示范效应。要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研究,为管理会计奠定 坚实的理论基础。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要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建 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及时总结我国企业开展管理 会计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的研究成果,并从中找出管理会计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的管 理会计理论体系。以适应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需要,保证企业生产经 营的高效运行,促进企业自身适应能力的提高,最终有利于管理会计 的进一步发展应用。 3.3创造良好的管理会计应用环境。首先是加快企业改革,尽快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只有 企业机制真正转换了,管理会计的应用才会由“别人要企业用”变成 “企业自己要用”,使企业产生一种运用管理会计的内在驱动力。其次 是对投融资要加大改革力度,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这样,自我 投资的项目完全由企业自己决策,将来责任也完全由其负责,真正做 到谁出资,谁审查,谁负责。这将有利于科学的投资决策,也将大大促 进现代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决策中的应用。 3.4进一步加强管理会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虽然二十多 年来,我国管理会计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要真正使管理会计在实践 中加以推广应用,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造就一支专业的管理会计 人员队伍。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员工的组成以高智力的员工为 主体,管理会计人员的职能大大扩展,要求管理会计人员要具备较高 的综合素质。在高等学校教育中,要重视管理会计学科的教育,在经 济类、管理类专业中均设置管理会计学科,改革现有的管理会计教 材,解决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容重复的问题,引进案例教 学方法,增强所学模型的实用性。 总之,管理会计的推广与应用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 经济的发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及我国企业法人 治理结构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国际化企业的不断涌现, 企业组织结构及环境的变化,加强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的应用已成 为大势所趋,其发展任重道远。只要加强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认真 总结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管理会计在我国必将形成一门系 统科学,在企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会计行业的发展使得会计优秀人才的短缺,因此大专会计 教育 培养的学生,应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知识、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专会计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大专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范文 篇一:《试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事业单位当中的会计核算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此我们特别针对事业单位当中的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进行 总结 ,与现实当中的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进行分析,详细研究了事业单位当中会计核算存在的部分问题和造成此问题的原因,并且根据这种原因进行几点建议的提出,这样有利于指导当前的事业单位在对会计工作进行总结有着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事业单位;核算问题;核算现状 前言 近几年当中,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于会计审核与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地进行优化调整,事业单位逐渐走向企业化。市场的经济步伐加快,使得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上面漏洞百出,合算过程当中出现的缺陷也是越来越大,已经跟不上新的政策形势。随着事业单位在改革深入当中,对于会计的审核计算计量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在当前的会计审核过程当中,审核计算工作存在着大量的不足与缺陷,核算行为不规范、核算信息丢失等多种原因。事业单位是独立自主的也是可控的,事业单位可以行使国家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在对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机构当中,事业单位的工作方式决定了特殊的审核方式,在会计管理和核算方面上有不同寻常的特殊要求,所以在对事业单位当中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一定范围的讨论对现实具有很深的意义。 一、会计核算审核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审核难以确定其真实性 在对企业会计单位进行审核当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首先是会计信息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会计账本信息不全面、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在不少的事业单位当中会计在进行 报告 总结的时候并不能全部的按照实情进行展现出来,甚至是有的收入不能全部的展出,或者是重要的会计事项在规定的报表中也无法表达。同时事业单位各项支出、收入、资产等多没有经过严密谨慎的核实,这也就表明了不少事业单位当中存在着偷报漏报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在各事业单位当中都又发生而且也是屡禁不止。同时会计信息不规范导致 财务管理 当中存在着许多的随意性,体现不出财务在事业单位当中的重要位置甚至有的不按照 规章制度 办事导致了企业资产流失等事情时有发生[1]。 (二)会计自身能力差 在会计进行单位经济事务进行核算中,由于各方面的报账员都不能进行及时的报账,只会通过月测算的手段进行报表资料的提供,使得事业单位领导与报账员不能对本单位的各种债务财务方面进行及时的掌握,这不仅给会计审核计算当中带来了不便的麻烦,而且还使单位的会计账目混乱不堪。通常在原始的凭证方面体现为规定内容填写不实,审核计算不认真等现象。同时在对账目进行登记的时候对账目处理研究不科学,记账资料填写的过于敷衍,特别是部分单位党总存在着的企业单位观念法制素质淡薄,或因自身原因对账目进行虚报谎报等。 (三)监管制度不健全 在受到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下,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工作效率低下。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给各种监管与管理当中带来了许多的不便,在一些事业单位当中,即便是明面上面都贴着制度条例,但是这只是一个摆设,很少有人能够真正的按照规章制度去办事。甚至有的事业单位当中都没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财务审核计算存在缺少科学的管理、严谨的态度,往往会成为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给财务的核算当中带来了许多的困难。同时监督机制缺少专人进行管理,对于资金人员的管理手段不够完善不够严格,对于违纪违规违法的那个问题处理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问题甚至长期的存在着。 二、对于事业单位当中的改善的几点建议 (一)对会计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会计个人素质 随着我国当前社会体制的逐渐完善,社会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所以对于当前会计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也要加快完善的脚步。在进行探讨与研究当中我们就会发现,想要解决会计在事业单位当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就要加强会计的基础素质,提高会计个人能力。加强会计兴业的管理和考试模式的建设,提高企业的监管力度,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当中的会计都要对工作落实下去不能仅仅的流于表面[2]。 (二)全面提高对于会计工作的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在进行计算审核总结的时候由于疏忽监管经常出现各种的行为漏洞,在对于做好财务会计工作的时候,外部与会计内部的制作方面有许多的重要性质。在事业单位当中财务制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财务管理制度应该分为四个小部分,第一部分是规章性制度、第二部分是程序性制度、第三部分是标准性制度和第四部分的复合性制度。只有做到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提高事业单位当中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在事业单位当中应该从内进行严格的进行管理,明确个方位的 岗位职责 ,在对内部管理上要按照科学的管理方式,做到严格可控的内部管理工作[3]。 (三)全面提高财政财务的监管力度 事业单位若是想搞好财务工作首先就要加强政府部分对预算单位的日唱管理和审核工作,然后事业单位要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管理,促进个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国家的财政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对财政方面的监管力度。提高财务管理当中的个人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统计与报告。对于事业单位当中的开支标准要做到准确无误,严格规范其工作经费的使用途径,严格按照现有的会计法进行财务制度的管理。建立健全的个人责任制度。加强社会透明度,确保资金用在有用的途径当中,保障每每一笔资金都能用到刀刃上。 三、总结 在我国飞速发展的今天,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影响着企业和事业单位当中的发展,在对于国家的财产是否能够准确的发挥其所在的作用有着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在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会计审核作业当中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进行办事,不断地对内部的管理监管工作进行完善,努力推动我国事业单位在会计审核与改革工作单中的地位发展。在实践当中不断地进行探索与总结。使事业单位当中的发展朝着良好的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1]向天苾.浅析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3,07:222-223. [2]张雯.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变化探析[J].财会研究,2013,06:35-37. [3]郭俊平.浅谈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和改进 措施 [J]. 财经 界(学术版),2011,12:169+171. 大专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篇二:《浅谈企业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影响》 摘要: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税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企业的最终收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应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采取针对性的会计决策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从而获得最理想的收益。鉴于此,本文主要对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经营;税收;会计核算;税务筹划 税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支持力量之一。就企业而言,从税收上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可谓税务筹划的发展体现着一个企业的进步。因此,在国家税收的严格监管下,企业必须做好税务筹划,找出这一环节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实现生产成本与税收成本的有效减少,并且探讨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步伐。 1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核算的基本分析 1.1基本定义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遵循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或个体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义务,基于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经济行为安排来实现税务的一定减免,降低经济压力,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会计核算”也被称作“会计反映”,以货币为计量尺度,实现对会计主体资金活动的反映,即是对其进行的核算,包括记账、算账以及报账[1]。 1.2两者间的关系 税务筹划和企业会计核算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联系。一方面,政府对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进一步影响其会计核算,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会计信息,直接对应着不同的利益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最终影响国家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政府以会计准则来对企业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政府获取企业财富的目的,却也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税务筹划可以称之为会计核算的一种经济动因。企业要想实现税收的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则需要选择税负最小的会计核算模式。所以,对于企业而言,要实现税务筹划,会计核算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2企业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对于会计核算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企业存货计价 方法 方面、企业销售结算方面、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方面、企业 广告 费与招待费方面、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2.1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 固定资产是企业成本很重要的一部分,站在会计核算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方法较多,比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以及工作量法等。而站在税法的角度,折扣额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所以,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不同,使得企业成本也不尽相同,税前利润也是不一样的,计算得出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也不一样。而在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增加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基础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减轻负担,这是对资金时间价值进行充分利用的结果。所以,企业采取不一样的折旧法,对相应税负进行科学测算,可以最终决定最恰当的会计核算模式[2]。 2.2企业存货计价方法方面 企业存货方面的会计核算方法多种多样,比如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以及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而企业若确定了会计核算方法,就不可以再随意对其进行更改,否则需要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就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应该根据实际成本来计算。所以,企业应该站在存货的角度上,对外界各种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比如企业内外部环境、外界市场物价波动、国内的宏观调控政策等。而企业若要避免因成本波动而引起的利润不均,可以采用两种计价方法,一种是加权平均法,另一种是移动加权平均法,从而避免税收引起的异常波动。而若是物价预计趋势是持续地降低,则企业应该采用先进先出这一计价方法,能够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2.3企业销售结算方面 对于企业产品的销售方面,可以采用的计算法有很多,比如赊销、委托代销以及分期付款。销售模式不一样,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不一样,从而使企业的纳税期限也不一样。所以,企业可以按照其销售期间及其对应策略来决定合适的销售模式,从而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控制,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用[3]。 2.4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方面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需要定期全面检查内部各项资产,并对相应的各项损失进行合理的预计测算,做好每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采取备抵法来对坏账损失进行核算,可增加当期的扣除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所得税上交数额的减少,实现所得税缴纳期限的递延效果,为企业减轻经济负担,增加流动资金。 2.5企业广告费与招待费方面 国家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该以60%的比重扣除出去,但以当年销售收入的5%为下限,不得超过。而在另有规定情况外,企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若是超过,则可以将这一部分放在下一个年度进行扣除。所以,这是国家税法与企业会计核算之间存在的一个差异化问题,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来作为实现税务筹划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专门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从而多一项销售收入,在企业利润体系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上升,那么就有更多的扣除金额来实现企业税务的优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出贡献[4]。 3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注意要点 笔者在上文探讨了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那么反过来考虑,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来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呢?首先,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时间延续性。国内会计法规要求会计核算的有关政策通常是不能出现中间变更情况的,所以,企业应该注意税收筹划以及会计核算促进经济利益发展时需要有时间延续性,这才能走得更远。其次,企业在选取税务筹划方法时,不能忽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要进行全方位的因素分析,明确税法中关于兼营与混合经营的相关特征,从而清晰地确定自身的主营业务方向,进而决定适合的会计核算标准,要充分考虑不同税务筹划对另一种不同税务筹划带来的相应影响,以各项不同税务筹划之和的最优化来获取企业最理想的整体经济效益。最后,企业不应该只是为了筹划而筹划,而应该合理地实施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只是一种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负担的手段,不可能全部减免税负。企业如果认不清这一问题,就会投入过多精力来进行税务筹划,导致资源、人力与资金的浪费,甚至忽略了经济经营活动,得不偿失。另外,企业要清晰地区别税务筹划与违反税法规定的漏税和偷税行为[5],为企业进行节税的行为是在税法的允许下而进行的,企业应该采取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合法地节税。 4结语 总而言之,在国内纳税筹划初始运行时间比较迟,尚有诸多缺陷等待我们去更加深入地探讨,税务筹划的发展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中,虽然还不足够成熟,但是却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务必要合理地减轻税负,增加流动资金,同时也要重视会计核算对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遵循其各项原则,以实现合理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筹划,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乔兵.企业合并的会计、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D].东北财经大学,2006. [2]刘咏梅.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0(04). [3]黄鑫.税务筹划行为的负面影响浅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1(01). [4]周艳丽.构建企业绿色税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D].西华大学,2014. [5]金少勇.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4(18). 大专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篇三:《试论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一、建筑会计行业的特点 建筑会计行业从属于会计行业,因此它有着会计行业的许多特点,但是建筑业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所需核算时间长。核算时间长是建筑会计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第一个特性,他不像其他行业的经济活动,通常以一个季度或一年为生产、销售及核算的周期,在建筑行业中有些工程的建设周期远远不止一年,例如大型公共场所、交通建设等,这就直接决定了这一行业核算时间长的特点。 (二)核算的阶段性。核算的阶段性是由建筑行业的阶段性决定的,它不像零食、医药等行业,随着四季的变化,人们的衣食住行也相应变化,因而这些行业的核算具有季节性。建筑行业则不同,它的基础设计建设需要根据工程完成度的阶段性,进行不同阶段的会计核算。 (三)需要大量会计人员。由于建筑会计行业具有核算时间长及阶段性的特点,不同阶段的工程都需要会计去进行核算,而且每个阶段的核算需要一定的时期,一个会计人员不可能同时进行几个阶段的核算。 二、建筑会计管理的现状分析 随着建筑会计的广泛应用,使得建筑会计行业的从业人数不断的增多,工作内容也更加的具体化,如建筑工程的原料、资金、人员的薪资和施工所需的一切资源的费用等进行核算,建筑会计的工作贯穿于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应该在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配备会计,以更好的完成相应的工作。而目前在大部分的建筑企业中多数的会计工作者是无证上岗,甚至有的不是专业出身,使得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果。 由于建筑会计自身的特点,导致建筑会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是建筑企业对会计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认清建筑会计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尤其是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其次,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有限,导致在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中效率偏低,没有掌握科学有效的技术来支撑。第三是在建筑企业中缺乏完整的监督体系,对会计部门的监督审查工作做得不到位还有建筑会计的管理方法缺少科学指导,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对会计缺乏管理意识。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建筑会计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三、影响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的因素 关于企业内部的原因。首先,建筑会计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方法并不科学,这就要求企业要不断的改进会计管理的体制和方法,同时也要制定好管理目标和责任制度。其次,会计部门的管理者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需制定科学有效的会计制度,加强执行力度,更要重视会计工作人员的培养。 四、完善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构建完善的建筑会计管理体制,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很重要,完善的建筑会计管理体制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工程造价管理就是对建筑投资成本的有效控制,不断调整工程造价管理各个环节的职能作用,以满足市场的要求,要全面的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变化,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要做好会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接,定期做好会计相关知识和工作流程的培训,避免部门交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在会计操作过程中要积极的运用先进的会计技术,充分发挥会计软件的作用,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为建筑会计管理工作服务,进而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的质量。 (二)提高建筑 企业管理 者综合能力,改进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理念 要想使工程造价管理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离不开建筑会计的良吐发展。所以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作为建筑企业的管理者要有把控全局的能力,能够认清建筑会计与工程造价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善工程造价管理的理念,不要被所谓的利益蒙蔽,要本着对工程、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的理念,开展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管理者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和管理能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改进对工程造价管理的看法,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三)培养优秀的建筑会计人才,加强监督、监管力度 建筑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优秀的建筑会计人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建筑企业应积极开展建筑人才的培养工作,包括对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要经常对会计人员做一些相关法律规范的培训,了解市场动态,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在选拔会计人才时要做好全面的考察工作,为企业输送优质的会计人才。在整个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企业也应及时有效的掌握市场信息,为工程造价管理做好铺垫工作,积极实行监管制度,加强对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加强对企业财务能力的监管,保证工程造价的编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而提高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效性。 五、结束语 科学合理的建筑会计管理体系对工程造价的编制提供了保障,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筑会计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是建筑企业在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猜你喜欢: 1. 会计系毕业论文范文 2. 本科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精选范文 3. 关于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4.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2016年优秀毕业论文致谢词

毕业论文致谢词300字(精选15篇)

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感慨良多。下面是我整理的毕业论文致谢词300字(精选15篇),欢迎参考!

时光匆匆,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也即将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母校,我的导师,与我朝夕相处的老师与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

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导师程老师。程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崇高师德以及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今后的学习与工作影响深远。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程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程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然后我还要感谢邮科院和我的母校四年来对我的悉心培养。

最后我还要十分感谢四年来与我朝夕相处的老师与同学们,感谢老师与同学们四年来的关心和鼓励,因为他们使我的大学生活充满了感动。

衷心的祝福每一位给予我帮助的人,谢谢。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郑xx副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郑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两年多来,郑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教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研究生生活的电工楼105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特别感谢我的师妹叶同学,她对本课题做了不少工作,给予我不少的帮助。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在那里,还要个性感谢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给我诸多教诲和帮忙的学院的各位老师,感谢xx老师,你们给予我的指导和教诲我将永远记在心里!

感谢在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给我传授诸多专业知识的教研室的各位老师,感谢老师给予我的指导和帮忙!

感谢和我一齐生活四年的室友,是你们让我们的寝室充满快乐与温馨,君子和而不同,我们正是如此!愿我们以后的人生都能够充实、多彩与快乐!

感谢我的同学们,谢谢你们给予我的帮忙!

回首本人的求学生涯,父母的支持是本人最大的动力。父母不仅仅在经济上承受了巨大的负担,在心里上更有思子之情的煎熬与望子成龙的期盼。忆往昔,每次回到家时父母的欣喜之情,每次离家时父母的依依不舍之眼神,电话和信件中的殷殷期盼和思念之语,皆使本人刻苦铭心,目前除了学习成绩尚可外无以为报,期望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能使父母宽慰。

经过四个多月的构思与设计,在指导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安排下,本系统已经设计完毕。其使用功能基本符合公司在实际工作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是由于时间比较仓促,加上本人软件设计经验的不足。因此,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显得不够严密、完善,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在这次的毕业设计中,让我深深地体现到进行软件开发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设计者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缜密的思维、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较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我在很多方面还有欠缺。最后,我要衷心感谢老师在我的设计过程中给予我的极大帮助,使我能够及时、顺利地完成此次的毕业设计。同时,也要感谢我的老师和同学们及实习企业在本系统的设计过程中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

在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他是一位认真负责,热情的老师,在整个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他都对我进行了认真的指导和详细的修改,从他的身上我也学到了很多,比如说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我将永远记住他曾经给予过我的教导,我要向指导老师表达我内心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还要感谢所有代课老师和辅导员,在我大学四年的学习和生活过程中,这些老师给予了我很多的教导和很大的帮助,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将使我受益终生。

感谢我的家人和好友,他们的关爱和支持永远是我前进的最大动力,在任何时候,他们都给予我最大的鼓励和支持,我感谢他们!

最后,向审阅我论文和参加答辩的老师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候参加我的论文答辩会,感谢你们对论文不当之处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我的导师XX教授,她/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她/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我的同学们,这篇论文的每个细节和每个数据,都离不开你们的细心指导。而你们开朗的个性和宽容的态度,帮助我能够很快的进入状态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现在都要各奔前程,大家珍重吧。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随着本文的完成,研究生学习生活也要结束了。在那里首先向我的导师xxx副教授表示衷心的感激。感激他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在学习上、生活上和思想上对我的教育和关心。x教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学风、诚恳宽厚的品格令我受益终身,并将激励我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披荆斩棘、开拓创新。三年多来,正是导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谆淳教导才使我最终圆满的完成了论文工作。借此论文完成之际,谨向导师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感激我研究生同学xx,xx,很高兴能结识他们这样的朋友,使我的研究生生活丰富了许多。同时,感激单位领导及其他同事对我课题的帮忙。

感激父母和爱人给我生活上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精神上的巨大支持,并向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表示最真诚的感激。

衷心感激在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对论文进行评阅和审议的专家、学者们!

本研讨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xxx教授的亲切关心和悉心指点下完成的。他严肃的迷信态度,严谨的治学肉体,锦上添花的任务作风,深深地感染和鼓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xxx教师都一直给予我细心的指点和不懈的支持。两年多来,xxx教授不只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点,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心,在此谨向xxx教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高尚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激在一同愉快的渡过研讨生生活的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协助和支持,我才干克制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特别感激我的xxx同窗,她对本课题做了不少任务,给予我不少的协助。

在论文行将完成之际,我的心境无法宁静,从开端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窗、冤家给了我无言的协助,在这里请承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初我还要感激培育我长大千辛万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在论文完成之际,首先由衷地感谢导师朱久霞教授对我的悉心教导和关怀。

朱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谦和大度的个人品格,渊博的学识以及勤勉的作风令我受益终生,在此谨向尊敬的导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回想自己在学校的求学历程,导师亲和的谈吐、睿智的点拨,每每使我不禁油然而生“如是我闻”之感!尽管工作繁忙,但是朱老师在教导我们读书、督察我们研学方面丝毫未曾懈怠,而且尽可能的为我们的学习和研究创造条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既有导师的不断鼓励与严格要求,还有心血的付出。由于自己才疏学浅,未能将导师的许多真知灼见予以融会贯通,论文尚很多有待完善和斟酌之处,衷心希望以后能有机会继续探析和请教。

感谢学院两年多来对我的悉心培养。感谢长久以来给予我帮助的各位老师。感谢我的同窗学友和室友,感谢大家伙儿对我的照顾,感谢我的父母对我的支持,使我能顺利地完成学业。感谢所有。

时间飞逝,大学的学习生活很快就要过去,在过去的学习生活中,收获了很多了,而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和一直关心帮助我的人分不开的。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的四年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刘惠英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她都费尽心血。没有刘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后衷心感谢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答辩的各位专家、教授,谢谢你们!

光阴荏苒,岁月如歌,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经历了找工作的磨练,突然就开始怀念还没有结束的求学生涯。回首这两年的生活,我觉得自己收获很多。当然我的进步离不开那些教导过我的老师、帮助我的同学和支持我的家人。对于你们,我充满了感激之情。

首先我一定要感谢我的导师×××教授,从开始选定论题到最后定稿,×老师都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在学术研究上,×老师治学严谨,是我学习的榜样;在生活上,关心学生,让人感念至深。能够有幸成为陈老师的学生,我觉得自己很幸运。同时我也要感谢那些教导过、关心过我的老师。

然后我还要感谢帮助过我的同学和支持我的朋友,我的朋友和我的室友,感谢你们的鼓励和支持。两年来,我们分享彼此的快乐,建立了深厚的友谊,这将是我一生的财富。

最后需要特别感谢的是我的家人,父母我求学路上的坚强后盾,他们对我的照顾和关爱是我积极向上的动力源泉。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xx老师的悉心指导。陆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陆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虽历时三载,却给以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对陆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感谢xx老师、xx老师、xx老师、xx老师等对我的教育培养。他们细心指导我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我要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南京晓庄学院xx院长、科学教育系xx主任、xx老师、xx老师等老师为我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条件,谨向各位同仁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谢忱。

感谢我的同学xx、xx、xx、xx三年来对我学习、生活的关心和帮助。

最后,向我的父亲、母亲、爱人、女儿致谢,感谢他们对我的理解与支持!

首先想要感谢的是我的导师高度教授。第一次上我他的课,是我本科二年级下学期,那时候我对于什么是中国民族民间舞的动作分析与编创是一窍不通,经过高度教授一年的细心指导,终于对于这门课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就是因为这么点滴的初步认识开启了我对中国民族民间舞动作分析与编创的兴趣,于是我下定决心,一定跟着高度教授继续学习。研究生这三年,感谢先生对我的学习上的教导、生活上的关心,感谢先生在我论文选题、开题直至答辩中给予我的建议和帮助!

其次要感谢我的副导师张晓梅副教授,是她让我一步步领悟了用眼观察、用耳聆听、用心感受、用脑思考的方式,去学习、去感悟!

最后要感谢所有帮助我的师姐、师哥、师弟、师妹们,没有你们也就没有我的今天,我们在今后的路上一起继续前行!

首先感谢本人的导师胡仁昱教授,本篇论文从选题开题阶段直到完稿过程中得到了胡教授的悉心指导和耐心批阅。在此谨向胡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此外,还要感谢班主任陈蕾老师和班里多位同学的热心帮助,因为有你们的督促,使本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完成论文。在此一并向他们表示我最诚挚的谢意!

另外,本文最终能够顺利地完成,还与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的授课老师们也分不开,你们严谨务实的教学态度和良好专业的知识传授是我们不断学习的动力!

最后,感谢我的家人,他们在身后的大力支持,是我不断进取的力量源泉。

再次衷心感谢一起度过四年时光的各位老师们和同学们,同时也非常感谢理解我、支持我的家人和朋友,没有你们,生活缺少了更多精彩。谢谢你们!

我历时将近两个月工夫终于把这篇论文写完了,在这段充溢斗争的历程中,带给我的先生生涯有限的热情和播种。在论文的写作进程中遇到了有数的困难和妨碍,都在同窗和教师的协助下渡过了。在校图书馆查找材料的时分,图书馆的教师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协助,尤其要激烈感激我的论文指点教师—XX教师,没有她对我停止了诲人不倦的指点和协助,无私的我停止论文的修正和改良,就没有我这篇论文的最终完成。在此,我向指点和协助过我的教师们表示最衷心的感激!

同时,我也要感激本论文所援用的各位学者的专著,假如没有这些学者的研讨效果的启示和协助,我将无法完本钱篇论文的最终写作。至此,我也要感激我的冤家和同窗,他们在我写论文的进程中给予我了很多有用的素材,也在论文的排版和撰写进程中提供热情的协助!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由于我的学术程度无限,所写论文难免有缺乏之处,恳请各位教师和同窗批判和指正!

毕业论文致谢词200字

写论文时总少不了要写论文致谢,它给论文作者提供了一个表达谢意的机会,一起来写一份论文致谢吧。但是论文致谢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致谢词20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毕业论文致谢词1

首先感谢学校为作者提供了深造的机会,在四年的学习时间里,各位老师悉心教导,使作者学到了很多知识也学会了独立处理问题的本领。在毕业设计过程中,作者的导师循循善诱的教导,在学习、工作和思想上都给予了作者莫大的帮助和鼓励,在此,对唐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老师深厚的学术造诣、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忘我的工作作风永远是我学习的榜样和追求的目标。

最后,衷心的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作者的老师和朋友。并向参与此次答辩的老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毕业论文致谢词2

在这里我要我对给予我指导和帮助的曹步青老师以及在测试阶段提供机器和意见的同学表示我诚至的谢意。曹老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使我受益匪浅。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使我综合素质提高不少,这对于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有一种很大的帮助。

暨毕业论文答辩之际,我要忠心感谢湖南科技大学和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各位老师大学四年来对我的辛勤培养和悉心教育,是科大提供了学习机会,是各位老师传授了我专业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最后,再一次感谢我的恩师!感谢我的母校!祝各位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心!愿我校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毕业论文致谢词3

四年的大学时光,我不仅学习到了专业方面的相关知识,进一步扩充了眼界,更重要的是掌握了学习知识的能力,使我从多方面提升了自身能力。这些中除了知识方面的,我还学习到了为人处事的方法。

在整个写论文的过程中,前期搜寻了大量的相关资料,使我逐步了解到了单片机及USB的相关技术特点,并明确了前进方向。虽然在后期遇到很多困难,我都努力去克服,最终得到学习能力、思考能力等各项综合的很大提升。

这其中,我得到了多方面的帮助。有导师的细心指导,同学的帮助关心以及在论文中借鉴的前人的部分成果,在此表示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4

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感慨良多。

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老师。他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拜年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有意的建议和意见,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我才能充实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毕业论文致谢词5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的心情万分激动。从论文的.选题、资料的收集到论文的撰写编排整个过程中,我得到了许多的热情帮助。

我首先要感谢张玉清老师,是他将我领入了信息安全的大门,并对我的研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使我的研究工作有了目标和方向。在这近二年的时间里,他对我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和教育。使我能够不断地学习提高,而且这些课题的研究成果也成为了本论文的主要素材。同时,张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也令我十分敬佩,是我以后学习和工作的榜样。还要再次感谢张老师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在此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毕业论文致谢词6

感谢两年来各位孜孜不倦对我们倾囊相授的老师,感谢学院领导和各位老师在方面的指导和帮助。特别感谢我的导师陶丽霞教授,感谢她为我翻译项目报告的细心指导,也感谢她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要对我进行无私的帮助,让我能够顺利地完成这次翻译项目和这篇翻译报告。

感谢所有与我度过这两年时光的同学。虽然两年时光转瞬即逝,但是我将会永远记得我们之间的点点滴滴。

最后要感谢我的亲人和朋友们,感谢他们永远无条件的关爱与支持,让我有勇气和信心在求知这条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

毕业论文致谢词7

感谢在大学四年中各位老师的指导,尤其是我的导师任海兰教授,现在终于完成了毕业论文,这也标志着大学的学习阶段即将告一段落。

感谢在过去的四年中,陪我一起在邮科院走过的所有朋友们,在我困难的时候帮助过我的热心人们。

感谢在我生活最缺乏光彩的时候陪伴我一起走过的未名网友,感谢带给我无数欢乐的通信0704男同胞们,在一些方面提点过我的郭连波老师,张金桃老师和卢文婷老师,感谢一直支持我的赵明璐学姐,感谢那么些个人们:YX,Venky,Nan,Yang……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我的所有力量来自于你们。

毕业论文致谢词8

本文是在xx老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x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她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同时,在此次毕业设计过程中我也学到了许多了关于微生物发酵方面的知识,实验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另外,我还要特别感谢师姐对我实验以及论文写作的指导,她为我完成这篇论文提供了巨大的帮助。还要感谢同学对我的无私帮助,使我得以顺利完成论文。同时实验室的老师也时常帮助我,在此我也衷心的感谢他。

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9

时光匆匆,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也即将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母校,我的导师,与我朝夕相处的老师与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

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导师程老师。程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崇高师德以及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今后的学习与工作影响深远。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程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程卫红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然后我还要感谢邮科院和我的母校——xxx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四年来对我的悉心培养。

最后我还要十分感谢四年来与我朝夕相处的老师与同学们,感谢老师与同学们四年来的关心和鼓励,因为他们使我的大学生活充满了感动。

衷心的祝福每一位给予我帮助的人,谢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10

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感慨良多。

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向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感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有益的推荐和意见,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忙,我才能充实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毕业论文致谢词11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首先向我的导师致以最真诚的谢意!在论文的选题立意、资料查询、开题、理论分析、研究以及最后的审稿、定稿等方面的每个环节,张导师还有其他老师,给予我细致入微的指导和帮助,对此我谨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向我的家人、朋友及同事致以深深的谢意,在学习的时间里,家人、朋友及同事的关怀和支持是我努力学习的动力,也使我顺利地完成毕业论文。我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努力,积极向上,奋发进取,不辜负中原工学院和各位老师的希望和培养。

毕业论文致谢词12

衷心感谢我的恩师对我的淳淳教诲和悉心关怀,在我博士三年里,他给予了我生活上、学习上无微不至的关心。他也许是我十年大学生活里,唯一知道我名字的老师,也感谢他在承担100多个学生的指导任务下还能给我精心的指导。恩师对我的指导和影响之大,怎样言说都表达不尽,自己取得的点滴成绩无不凝聚着恩师的心血。恩师国际化的视野,前沿而精髓的学术造诣,严谨勤奋的治学风格,都让我永志不忘,深刻影响着我日后的工作和生活。

衷心感谢学院其他老师给予我的帮助。

2016届日语专业优秀毕业论文

几个字的论文?多少钱呢?

摘 要:根据传统的日语语法说明,对“动词连用形+ている”句式的基本定义为表示动作现在正在或持续进行的意思。但是笔者发现在实际文章中该句型的语意经常发生时态上的变化,从而对日语初学者造成一定的理解障碍。为此,笔者通过该句型的日英对照阐述了其在不同语境中的语意变化及其变化规律,相信对日语初学者尤其是以日语为第二外语的英语专业人士更好地掌握该句型能够有所帮助。关键词:句型 时态 对应众所周知,在日语中,いる属于叙述性补助动词,它一般接在动词连用形+接续动词的て之后,这就构成了日语中最常见的“ている”句型。在传统的日语语法辞典中对这种句型的基本定义有二:其一是表示某项具体动作的正在进行。那么在这种语意下该句型中的日语动词必须是可持续性动词,例如:にわか雨が降っている。句中动词降る(下落,降落)属于可持续性动词,译为英语则为“It is raining cats and dogs.”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日语中“ている”句型与英语中的现在进行时态基本上相对应。其二是表示某种状态的持续。例如:わたしはいま连云港に住んでいる。句中的谓语动词住む是一个表示状态的延续性动词,译为英语则为“I live in lianyungang.”因为在英语当中,“live”本身就表示持续性状态,无须用现在进行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用英语中的一般现在时来对应。通过以上两个例句可以明白:日语中“ている”句型的基本语义大致与英语中的现在进行时态和一般现在时态相对应。为了让读者们更清楚地把握“ている”句型的基本语义与英语中的现在进行时和一般现在时之间的对应关系,现再举以下例句说明:1.この剧场は、いまなにをやっていますか。What play is being shown in the theatre? (这个剧院现在上演着什么剧目呢?)2.ちょっと待っていれば、きっと逢えますわ。Wait a moment and you will meet him. (你若稍稍等一等是一定能见到他的。)3.溢れ出る涙をふきながら、胸の中で母を呼んでいる。She is calling her mother in the mind while wiping out streaming tears. (他擦着抑制不住的泪水,心里在呼唤着妈妈。)通过以上三个例句的英日文比较,我们发现在例句1中的やる属于可持续性动词。一般来讲,这类动词后续ている时、表示该动作的正在进行,在文中表示“正在上演”。所以在日、英对比教学当中我们可以用相应的英语时态与之比较。即“is being shown”例句2中的动词待つ由于是表示延续性状态的动词,所以它的ている形表示保持的状态、而英语中的动词wait本身就是延续性动词。因此该句的谓语动词wait采用一般现在时与之对应。再如例句3中的主句谓语动词よぶ后续ている表示正在执行“呼唤”这项动作,其对应的英语则为is calling somebody.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下面再来看看以下三个例句。4.そこに车のわだちが斜めにとおっていた。(一条车辙斜着通过那里。)5.真昼なのに、电灯がついている。(大白天的,可是电灯还亮着。)6.いつのまにか、お月さまが出ている。(不知不觉月亮已经出来了。)7.窓が开いている。(窗户正开着。)8.池に桥がかかっている。 (池塘上架着一座桥。)很显然,以上三个例句中的日语动词ている形的语意不能用其基本定义进行套译。它们都表示某项动作已经结束,而由这一动作所造成的状态依然存在的意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对应的英语时态和句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即be动词+分词(或介词短语,不定式等)形式。如例4翻译为英语则为:The track of the car was slanted through there. 例5则译为:Although it is daytime, the lamp is still on. 而例6应译为:Unconsciously the moon is out. 同样例7中的动词开く的ている形也表示开着的状态的持续。套用英语中的现在时态即The window is open now (be动词+表语)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日语中ている句型表示状态时、要根据英语中的表达习惯、该例句8中的かかっている也是表示桥所处的状态。我们在用英语进行对比时要注意符合英语表达习惯、结合不同的时态进行对应。这里不妨用英语there be句型的一般时来替换、即There is a bridge over the pond.下面再看看以下三个例句的日英对应:9.この工场でつくられた靴は、すぐれている。(这个工厂生产的鞋质量很好。)The shoes made in the factory are excellent in quality.10.わたしが物心のついたとき、もうお母さんの腰がまがっていた。(我刚刚懂事的时候,妈妈已经驼背了。)When I was sensible, my mother had already been hunchbacked.11.まだわかいのに、额が少々はげあがってい。(还很年轻呢,却有些拔顶了。)In spite of young age, the head is a little bald.上述三句中的动词+ てい都必须与英语中的be 动词+表语(形容词、副词、分词及介词短语等)对应,原因是日语中有相当一部分动词属于状态性动词。如上句中的すぐれる(优秀), まがる(弯曲),はげあがる(光秃)从词性上讲都是动词,但它们相当于描述性形容词。所以它们的ている形只能表示事物的客观状态。而在英语中,却没有这类动词,只有形容词,副词,分词及介词短语等可用来表示。在这一点上,汉语和英语是相同的。

说到这儿,笔者还是想说明的是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在上文中笔者虽谈到在不同语境中与日语“ている”句型相对应的英语时态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的一些基本情况,我们再来看看以下例句:12.あの本なら、わたしは二回も読んでいる。那本书吗,我已经看过两遍了。13.「きみ水俣病患者をみたことがありますか」「ぼくは见ていません」“你见过患水俣病的人吗?”“我没有见过。”先来看看例句12同样是动词的て形+いる,但在该句中的语义发生了变化。由于句中没有表示时间关系的副词,所以只能从文中去理解它的语义。很显然,该句不是指“那本书我正在读两遍。”而是指“那本书我已经读了两遍了。”因此,这里的読んでいる表示的是已经完成的动作或某种动作结束后保持的状态。用英语句式与之对应即为现在完成时,表示读书这项动作结束以后仍然保持对现在的影响。即:Speaking of that book, I have read it twice. 言外之意为:I am so familiar with the content of that book that it is unnecessary for me to read it again. 或者是“That book is so interesting that I have read it twice . I reckon it is worth reading.同样,例句13中的问句意思是:“请问你见过水俣病患者吗?”回答句中的见ていません是见ている的否定敬体形式。那么根据上下文它也是表示某种动作结束以后保持的状态。即: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过。言外之意为因为我还没有见过这类病人,因此我没法谈论这方面的情况。与之相对应的英语时态则为现在完成时态,即:So far I haven’t seen this kind of patient.(I’m not well-informed of this case so I cannot tell something about that.可以说以上类句子中的动词て形+いる表示的是曾经有过某种经历或做过某事。那么以下类似的例句则表示动作已经结束或过程已经完成的意思。14.あさご饭がもうできている。(早饭已经做好了。)Breakfast has been ready.15.きょうの新闻もうよんでいる。(今天的报纸我已看过了。)I have read today’s newspaper.16.お前が大学生になるとき、わしはもう死んでいるよ。(等你上大学的时候,我已经不在人间了。)When you become a college student, maybe I am dead.17.彼女は三人のおとこの子を产んでいる。(她生了三个男孩。)She has born three boys. Or (she has got three boys.)动词て形+いる除了上述比较常见的语义形式外,还有一些例外的语义形式。18.俺はウィスキーを水で割って饮んでいる。(我总是在威士忌里兑些水喝。)19.日曜日は天気さえよければ、ゴルフをすることにしています。(每逢星期日,只要有个好天气我就去打高尔夫球。)20.わたしはまいとし朝颜を植えている。(我每年都种牵牛花。)在例句18中,动词饮む后续ている再句中不能表示正在进行的动作,结合上下文我们发现它表示的是习惯性的动作或某种行为习惯。意思是“我经常在威士忌中兑些水喝。”与之相对应的英语时态也必须转换为一般现在时态。即:I usually add some water into whisky to drink.而例句19也必须对应为: So long as it is a fine day, I often go to play golf on Sundays.例句20则英译为:I plant morning glory every year. 综上所述,日语中的ている句型在许多场合可以与英语时态中的现在进行时和一般现在时相对应。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转换为英语时还要特别注意要使用适当的句型来替换。比如可使用日语中句型中的谓语成分、还可使用there be句式等进行替换。因此、日语中的“ている”句型在英译过程当中我们要注意与之对应的时态和句式。当然了,只要句子大意明白、合适的英文句型也会自然运用得当。关键是对时态的把握。就笔者以上举例说明在不同的情景中其对应的英文时态是不同的、有现在进行时、一般现在时、完成时态等等。需要补充的是“ている”中的いる在日文中的不同场合也会发生时态的变化。主要形式为后续过去助动词た、即ていた这样也使日语中的时态更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笔者在此也不一一赘述了。下面关于日语中句型与英语时态对应的规律可归纳如下:瞬间性动词如始まる、来る、帰る、行く等后续て形表示动作的完成或完成后的某种状态的持续、相当于英语中的现在完成时态或be动词后续充当表语的一般现在时态。延续性动词(包括日语的自动词、他动词)的て形表示某项动作的正在进行、或某种状态的持续,与英语中的现在进行时态或一般现在时态对应。需要指出的是、日语和英语是两门不同体系的语言,在某些语言点的界定方面的判别标准是不同的。以动词为例、有些动作或变动在英语中看作是持续性的意思,而在日语中却看作是瞬间性的,有时两种语言正好相反。如:谁か死んでいる相应的英译并不是someone is dying,而是someone is dead.而英语中一些表示状态的动词,日语中必须用ている的形式表示。如英语是live in Nagoya.这样、通过对语言材料的观察、对比、分析和归纳,会加深理解与印象,从而增加学习日语的兴趣,减少记忆时的枯燥性,同时在科学的思维方法上也会受到锻炼。总之、通过日语中句型与英语时态的对比教学,既可以突出单词又可以突出语法,在对比当中学生在教师引导下不仅可以在整句中突出某一部分,而且因为自己开动了脑筋,学习会更深刻、更牢固。[

日语虽然为一门语言,但高校在进行日语教学的过程中,却不能将日语单纯当做一门语言来讲解,让学生仅了解日语的使用 方法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日语语言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 从日本古典文学看日语文字的形成及其发展 》

一种文字的产生绝非一两句话能够简单的表述出来,不管是何种文字都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最终千锤百炼形成的。作为人类智慧与 经验 的集合体,文学作品是文字记载的手段得以流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文字的形成与发展。对于日语文字的研究, 文章 主要从日本古典文学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

一、汉字的传入及万叶假名

公元四世纪,汉字经朝鲜半岛传入日本。之前,日本以口头语言为主,没有文字。汉字的传入开始日文章字的出现。也使得日本大量的古代神话、歌谣、 传说 得以记录保存。随着佛教、儒教等 文化 思想随着文字的传入,进一步的促进了日文章化的繁荣。而汉字传入日本之后,如何被接受与利用,是研究的一个重点。

《古事记》是日本第一部文字记载书籍。公元712年前后,日本天皇命令太安万侣对稗田阿礼习诵的历史资料用文字进行记录。该书中,记录了自创世以来至天皇时代的历史及神话传说。之后,相继出现记录创世神话以及天皇统治历史的《日本书记》和对风土民情记录的《风土记》。以上三部著作都是采用汉字进行记录的,只是在汉字的功能使用上存在差异,很多地方采用变体的汉文字,主要原因是日本人在学习韩文字时,以日本式或者是生硬的表达造成的,该文体不是纯正的古汉语,因此也成为变体汉文;书籍中的歌谣所采用的文字后来被称之为“万叶假名”,该文字不是纯正日语中的假名,是在完全背离汉字意思的基础上,将汉字作为表音符号进行使用对如本固有词汇的读音进行表示。《万叶集》中大量的使用“万叶假名”,如“安米”表示“めめ”(读作ame,“雨”的意思)。由此可见,古代日文章学中,主要是采用汉字记录、汉文撰写的,主要是由于汉字传入日本时间较短,还没有形成日本本土文字。对“万叶假名”和变体汉文的应用,表现出古代日本人使用文字的一种倾向,在记录历史资料时,采用汉文记录,而对于抒情类诗歌的记录多以假名进行。“万叶假名”的应用也为以后的平假名和片假名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平假名的形成

平假名是在公元九世纪前后产生的,而将其称为假名也是后世出现的,最初称为“女手”,主要意思是女子使用的文字。有假名既有真名,真名也就是汉字。根据这一点可以推断,在假名出现之前,日本书写所采用的文字只有汉字一种,在官方记录和历史文献记录中管饭的得到应用。受日本封建社会发展的影响,朝廷中以男子为官为主,仅有小部分贵族男性才有机会学习汉字,对于当时的如本人而言,汉字是一种艰涩难懂的文字,所以百姓及女子很难接触到汉字的学习与使用。由于家庭式的私塾教学,为贵族女性的学习提供了机会,略有学识的女子在偷学汉字的时候,为方便记录,往往书写的比较潦草,简化了汉字符号,形成“女手”,也就是后来的“平假名”。平假名的应用一度受男性的排斥,但其由于简便书写受到文人的亲睐。

三、片假名的形成及发展

与平假名不同,片假名来源于汉字的楷书,取出负荷声音的汉字的一部分进行简化而来,是为了训读汉文而出现的,尤其是在佛经传入日本后,由于佛经全部是由汉字书写而成,日本的僧侣及文人在阅读佛经的时候,受发音不同的影响,为了记住汉字的日语发音,阅读者在该字旁,加注一个汉字进行表音。由于字间距的空间有限,因此采用汉字的偏旁部首来代替该汉字。就形成了最初的片假名,主要是以表音符号存在。到公元十世纪,片假名发展为独立的文字。由于该文字主要用于佛经阅读中,很受僧侣的亲睐。到公元十一世纪,片假名被广泛的用于记录一般性文章及诗词歌赋中。古典文学中,第一部采用“汉文训读”文体的文学书籍是公元12世纪出现的《今昔物语集》,也就是在汉字旁边用小字号的片假名进行标注,由于书中数千 故事 都是以“今ぃ昔”开头,以“卜ナ厶语リタヘルヤ”作为结尾,因此被称为《今昔物语集》。至此,片假名已经不单是作为表音符号,已经成为文章一种文体,有其固定的语义存在。平假名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候,现有的片假名文字主要是在明治时期确定下来的。二战之后,日本对文字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平假名和汉字混合书写主要用于普通文章,而片假名用于拟声词、外来语等的表述。至此,日语文字的使用规范得以成型。

四、结束语

通常情况下,认为日本是一个对外来文化善于接受和吸纳的民族。而对于古代日本而言,一致在效仿文化繁荣、历史悠久的邻邦中国。从文艺思潮到政治制度,从城郭建筑到水稻 种植 ,古代日本从中国大陆文化中接受了无以计数的养分,充分的进行吸收,促进了日文章化的兴盛和繁荣。文字作为日文章化发展的基础,从变体汉字到万叶假名、平假名、片假名,日语文字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并通过日本古典文学充分的反映出了日本在接受和吸收外来文化的过程。

《 日语语言文学中的家园意识探究 》

摘 要:中日属于邻邦国家,两国在文化基础层面上有着鲜明的共同性。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日本文化及其语言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尤其是对日本国家语言文学中的主流意识与社会文化进行了探讨,受到理论界广泛关注。本文就日语语言文学历史发展进程及其特点进行简要概述,并与日本典型的社会文化与语言文学案例相结合,对日语语言文学中蕴含着的家园意识及其特点进行深入剖析。希望对日语语言文学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日语;语言文学;家园意识

1.前言

由于日本与我国属于近邻关系,所以两国文化发展底蕴较为深厚,共同点较为广泛。日本文化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长期影响与熏染下,遗留有我们很多历史文化符号与印记。但是随着时代变迁,西方国家掀起的资本主义思想潮流使日本文化受到严重冲击,西方文化印记也十分明显。所以,日本社会文化在我国历史文化和西方国家现代文化相互交融,相互碰撞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意识形态与社会文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语言文学成为我国各个高职院校日语专业学生必修课程。通过对日语语言文学主题思想、发展规律及特点进行有效分析,能够掌握日语语言文学蕴含着的主流意识及其形态,使我国日语语言文学体系更加的完善。

2.分析日语语言文学及其特点

从日语语言文学历史发展进程角度来看,远古时期,日语语言文学长期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影响下,遗留由我国浓厚的历史文化气息与鲜明的文化烙印。进入二十世纪而后,日本国家挣脱了“闭关锁国”的束缚,积极引进希望国家先进的思想文化,对现代化日语语言文学带来了巨大影响。日语语言文学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语言文学时代标记较为显著

我国汉语发音、拼写与日语有着很大差异,所以日语语言文学有着鲜明且独特的时代标记。例如,在抒情诗歌创造上,公元时期,日语抒情诗歌主要由三十一个音节组合而成,并通过短歌形式展现出来,而十七世纪,日本抒情诗歌从原来的三十一个音节缩短为十七个音节,使得骈句表现力变得更强。由此可知,日本语言文学主要是新形势与旧形式文化不断碰撞与融合下形成的。

2.2语言文学社会特征较为强烈

从早期与近代日语语言文学典型著作中可以发现,其语言文学社会特征都较为强烈,是日语语言文学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特点。尤其是近现代化日语语言文学著作,能够将日本国家某个时期社会状况进行充分揭露,并将国民对社会疑惑、对未来向往充分反映出来。由于日本文化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所以其国内语言文学会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改变。远古时期,日本语言文学著作开始向着城市化方向发展,京都作为日本经济、经济与文化较为集中地方,所以很多日语语言文学著作都将日本京都作为创作背景。江户时期,武士被当做为日本国家新延生的贵族,其中很多参与日语语言文学创作武士,使日语语言文学重心发生了转移,这个时期经典语言文学著作主要有《古今著闻集》与《今昔物语》,其中《今昔物语》由芥川龙之介所创作,其在日本古典语言文学熏染与影响下,以历史小说作为创作题材,以国民喜而乐见的社会故事作为创作原型,并利用借古喻今方式,能够将现实与人生充分反映出来。

2.3语言文学家园意识较为浓厚

从日本国家社会 传统文化 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日本国家非常注重家庭,认为家庭不仅是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的基础,也是维系情感的纽带。所以,日本国家早期很多语言文学著作中,都具有浓厚的家园意识,尤其是以离愁、思乡作为思想主题的抒情诗歌,将人们对家庭思念、眷恋及向往充分表现出来。而从日本国家近代史来看,国民受到战争严重摧残,家园在战争中受到破坏,所以这个时期的日语语言文学,能够将日本国民对家园深深的眷恋之情充分表现出来。由此可知,日本很多语言文学著作中,都以家园作为创作题材,同时赋予了日语语言文学鲜明的创作特点。

3.分析日语语言文学家园意识及其特点

通过对日语语言文学及其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家园是日语语言文学创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题材,而本文也将从其创作题材出来,对语言文学家园意识进行分析与研究。日语语言文学家园意识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具有“安宁”的象征意义

从传统日语语言文学至近现代化日语语言文学,很多日语语言文学家将家园塑造成具有“安宁”意义的象征。“安宁”不仅象征着人们安逸的生活,同时也象征着人们宁静的内心。从日本语言文学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其发展过程中并不顺利,自日本国家挣脱“闭关锁国”枷锁后,日本国家特有的农耕文化受到严重冲击,而日本社会经济发展形式也发生了很大改变。日本国家传承下来的农耕社会文化,能够给人带来安宁与安全感,当这份安宁感被破坏后,日本国家在给世界各国带去战争灾难的同时,也给国内民众带来了巨大的浩劫,这时日本国内民众对家园向往与渴望不断增长,从这个时期日语语言文学著作中能够充分体现出来。当世界二次战争结束之后,很多日本语言文学家创作的语言文学著作中仍然带有浓厚的家园悲剧色彩,由于残酷的战争,很多家庭骨肉分离,很多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在二战期间,日本国家涌现出很多女性文学家,如津岛佑子,通过细腻描述方式,将自己失去家园、失去亲人悲痛之情充分抒发出来,并对家园抱以新的向往与希望。《安魂曲》由日本著名作曲家――武满彻所创作,将人们对家园安宁感的向往与渴望进行了描述。

3.2具有“缩小”的意识特点

“缩小意识”属于日语语言文学较为典型的一个特点。在日本国家,很多语言文学作家喜欢将大的认知、观念及事件缩小,即缩小至一个家园中,并采取以小见大表现手法,将其对社会感知,对人生领悟表达出来。通过这种表现方式,能够将日本国民社会生活映射出来,日本国民所向往的精致生活,从生活环境到院子布设、饮食文化,都能够将缩小条件下完美展现出来。在日本语言文学作家笔触下,能够将家庭缩小,并蕴含着浓厚的亲情,达到日本国民所向往的美好生活。而很多现代学派的日本创作家,将家园庭院作为重点描述对象,而庭院也是现代化居住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庭院规划设计到整体布置,都能够将日本国民生活观念及文化观念集中展示出来。日本语言文学著作中都塑造了很多典型“庭院”,而庭院摆设物品也具有深刻的象征含义,都集中在庭院这个小小的环境中。所以,家园中的“缩小”意识,能够将日语语言文学与 社会实践 进行有效结合,使得语言文学更加的真实。

4.结语

家园意识作为日语语言文学创作的重要特征,能够将日本国民对美好家园向往与追求充分体现出来。从中可以明确日语语言文学多以家园作为主要的创作题材,将日本国民思乡之情作为创作主题思想,从而引发日本国民的共鸣。因此,我国在日语语言文学研究中,可以从其家园意识角度出来,对完善我国日语语言文学研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四川商务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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