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提纲格式范例
所谓论文提纲,是指论文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是论文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构思谋篇是指组织设计毕业论文的篇章结构,以便论文作者可以根据论文提纲安排材料素材、对课题论文展开论证。下面是我整理的刑法论文提纲格式范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题目: 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价值及实现途径
一、 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价值及基本要求
(一) 内涵、产生根据
(二) 价值
(三) 基本要求****
二、 我国刑法对谦抑性的贯彻与背离
(一) 贯彻 通过对我国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刑法如何贯彻这一原则的。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2. 修8对死刑的削减。对特殊群体的`宽宥
3. 修6对非法鉴别胎儿性别罪提议的否定
(二) 背离
1.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触角过深、过广。比如聚众罪的设立不当,取金融机构信用罪的设立不当。危险驾驶罪设立不当
2.罪状不明确,导致处罚范围不明。比如非法经营,玩忽职守
3.刑罚整体偏重
4.司法机关重刑思想严重,导致判决凝重勿轻
三、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实现的途径
可以针对李白的《将进酒》展开讨论下啊~呵呵,有酒有诗,把酒言欢。李白的诗大多透着浓浓的酒香,有时是凛冽的白干,干脆利索;有时是醇厚的茅台,荡气回肠;有时是清新的花雕,精致典雅……他的诗中酒的出场率很高呢!你可以去找来看看哦~
这个类型的论文是很好写的,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发生的案例很多,有很多的参考,可以写很多很多的分析,所以很好写
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一) 1.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2. 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4. 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 5.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7.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8.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9.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10. “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11. 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12. 浮出水面的窝案 13.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 14.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 15. 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 16. 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 17.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18. 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二) 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2. 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 4.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5. 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6. 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 7.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8.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9.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10. 爱钱如命的贪官 11. 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 13.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14.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16.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17. 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18. 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 19.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20.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21.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三) 1. “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 2. 非法拘禁案中案 3. 女企业家智斗绑匪 4. 就这样“被酒驾” 5. 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6. 中银巨贪亡命泰国 7. 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 8. 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 9.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 1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 11. 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 12. 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3. 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14. 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 15. 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 16. 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 17. 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 18. 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 19.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 20. “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猜你喜欢: 1.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2. 刑法学硕士论文 3.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5.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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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你...........
试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如果有),我因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违反国家法律,辜负家人和社会期望,给受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也给受害人的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和精神折磨,我十分内疚,悔不当初,我想当庭向他们真诚的道歉(向受害人及家属鞠躬道歉),经过法庭对我的审判,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也请求法庭考量到我的实际情况,酌情轻判,给我一个早日重新做人的机会,从今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为家庭和自己以后的生活好好努力,争取回报社会,赎我今日之罪。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赵秉志 张磊 《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酒驾肇事的定罪量刑及其刑法完善》高歆 《法制与社会》2010年3月(中)高贵君,韩维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学.2010(1).刘明祥.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刑事法学.2009(9).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人民法院报.修改刑法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法制日报.2010 年03 月08 日.前面2个可能格式不太准确,楼主可以根据后面几个的格式修改一下前2个的格式。
我做毕业设计找文献就找了半个月如果不对你课题深入了解怎么找文献?你20分就想别人帮你找好文献想法太轻松了 说白了就是做梦100000分都没人给你找 也找不到你如果还是学生的话 你试着去学校内网找一些数据库去搜索 比如万方数据库等 都是比较牛x且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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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晓得你论文的内容怎么给你这些东西,而且这方面的材料那么多,不是随便弄几个就可以糊弄的了导师的
一、陈某某 危 险驾驶 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 XX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 危险驾驶 罪的公诉意见。 该案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造成检材污染,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存在 程序违法 情形,依法应予排除。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 危险驾驶 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 危险驾驶 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 无罪 。 二、邓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重审理由:血样送检不合法,鉴定意见排除。 一审判决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院认为,公安机关虽然按照程序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并送检,但未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期限将提取的血液送检,公诉机关亦未出示血液样品是否在低温下保存的证据,送检不符合上述指导意见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送检的合法性,故本案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虽然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对其酒后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证实被告人邓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邓某某 无罪 。 三、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重审理由:程序违法,血样送检不合规。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 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县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第XXX刑事判决书,发回重新审判。 该院认为,本案中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虽然按程序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并送检,但未按照该规定的送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违反了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对该异议意见本院应予支持,故对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榆次区中医院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该鉴定检验报告是该案定罪的关键证据,由此虽然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驾,仅凭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醉酒驾驶。判决被告人王某某 无罪 。 四、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改判理由: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XX法院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 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醉酒驾驶是指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只有驾驶机动车的人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是被告人在被带回交警队直属大队后做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抽取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这个检测结果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当时达到醉驾标准。但做这两个检测时,被告人张某某是乘车人,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而不是在驾驶车辆。而在这之前,被告人在驾车时是否达到醉驾标准,构成醉驾,公诉机关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前提下,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是错误的。被告人张某某之上诉理由,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张某某 无罪 。 五、贾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提取程序违法,不能排除血样被,污染的合理怀疑,血样送检程序违法等 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不能成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 无罪 。 六、李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送检不合法,鉴定程序违法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提取血液量与管装血液量不一致。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血样的真实性、唯一性和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无其他证据予以辅证,亦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能证实被告人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李某某 无罪 。 七、梁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送检不合法 酒精鉴定意见排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公安部指导意见是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案血样送检时间违反了上述指导意见,并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交对梁某某血样提取过程的监控,不能证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有效性。 辩护人提出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使用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不能证实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不能证实梁某某系醉酒驾驶。 故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梁某某 无罪 。 八 、龙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提取过程不合规,送检程序违法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人驾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实存在。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被告人血液同步录音录像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公安机关在录制被告人龙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在未封装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及医护人员签名,但在相关人员签名后仍未当场封装,而是让其离开,在未封装前又对他人提取血样,虽然最后提交了封装后的视频,但整个封装过程未有见证人、当事人或视频录音录像,不排除与他人血液混装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收集该证据时违反规定;20XX年XX月XX日被告人的血样被提取,20XX年XX月XX日送检,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指导意见血样要当场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的规定;X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书中未明确记载送检材料编号,从提取被告人血液录音录像查明不排除混装的可能性,且公诉机关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综上,该鉴定检验报告是该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虽然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仅凭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明被告人龙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最后该院判决被告人龙某某 无罪 。 九、马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抽血过程违法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经查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为安尔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之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本案中,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安尔碘为醇类消毒液,造成检材污染,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具备依据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 无罪 。 十、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采集、封装程序违法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驾车发生追尾。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何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公诉机关未能出示在抽血现场及时封装血样并编写区别于其他血样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证实向物证鉴定所送检的何某某的血样就是当天所抽取的被告人的血样。因此,对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结果不予采信。 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要 证据不足, 其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 无罪 。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一、被告人xxx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首先,从主观上来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后面具体分析情况……)其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被告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只是略微高出正常标准,而且xxxx交警大队认定书认定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xxx付次要责任。再次,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具体说明认罪细节)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表明认罪态度,请求轻判)三、被告人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四、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方面入手分析请求免除刑事处罚或者轻判)鉴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参考采纳。xxxx律师事务所xxxx年x月x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没有争议,醉酒驾驶于2011年5月1日经《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