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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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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学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4、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论文]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作者:王双厚 ·[论文] 论商标与商号冲突之解决 作者:王瑜 ·[论文] 话说长城(从长城商标屡被侵权,看商标注册 ) 作者:王瑜 ·[论文] MTV版权费的质疑与不质疑 作者:李绍章 ·[论文] “陷阱取证”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的应用 作者:陈健 ·[论文]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孙海龙 ·[论文]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梁勇 律币: ·[论文] 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作者:王旺林 律币: ·[论文] 关于商标侵权诉讼赔偿问题的思考 作者:杨兵 ·[论文] 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 作者:余晖 ·[论文]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作者:李中圣 ·[论文]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作者:周涛裕 ·[论文] 评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纠纷案 作者:刘丽娜 ·[论文] 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 作者:崔明霞 ·[论文] 对认定知名商品的思考 作者:丁茂中 ·[论文] 电信竞争中的商誉诋毁行为评述 作者:王春晖 ·[论文] 电信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评述 作者:王春晖 ·[论文] 论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规制 作者:何旺翔 ·[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 作者:吴元国 ·[论文] 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许育辉 ·[论文] 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 作者:曲峰 ·[论文] 从同卵生殖的孪生兄弟也是兄弟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鉴 作者:武合讲 ·[论文] 虚假表示讲“位置”----从一案件的错误处理看《反法》 作者:刘卫星 ·[论文] “史努比”风波的法律思考 作者:刘清岩 ·[论文] 从《哈利.波特6》的秘密印刷谈防盗版 作者:王瑜 ·[论文] 域名抢注商标侵权与保护——兼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分析 作者:宋绍青 ·[论文] 也谈网络文字作品知识产权的尊重 作者:张要伟 ·[论文]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作者:严莹 ·[论文] 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论文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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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冲突的论文答辩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思想上也逐渐的再变化着,很多的人在婚后都会有一些不合的现象,而且离婚的情况也不少,但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以下是关于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1、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2、单身女性没有生育权?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

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相关知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引起了关注:有人看到这一条款对女性生育权的肯定;

有人关心它的合法性;也有人指责它缺乏可操作性,是哗众取宠、浪费立法资源;有人担心“单身妈妈”群体的出现会引发社会伦理问题;更有人提出。关于这个条款的出台

目前我们得到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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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根据该条表述,只要是拥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领域内都可依据该条享有生育的权利,单身女性也应当在此列。

有学者将此处的“公民”理解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显然是不正确的,这里作限缩解释剥夺了未婚者的权利,从人格权角度来看,是对夫妻以外的人的人格尊严的无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的“妇女”没有明文规定将单身女性排除在外,“法无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应推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此外,其他国家也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英国根据1991年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允许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至于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异质授精(AID),则应由不育治疗中心来决定,在做这个决定时

应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未来是否需要承认父亲; 在美国,判例法允许未婚妇女接受AID生育;在瑞典,结了婚的妇女或处于同居状况的妇女可以接受人工受精。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的主体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

所以,吉林省的该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者看到社会上少数群体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除吉林省外,上海、广州等地都在开始考虑这方面的立法。

社会合理性

我们知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其内容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立法的目的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既然客观现实有了这个要求,能解决的就要尽量解决。立法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而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吉林省出台的《条例》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看到了少数群体的利益需要,并积极地在立法中予以体现,这正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生活方式选择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在是否应当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上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后代知情权的问题上,刘志刚认为:生育权和后代人对其父母的知情权不是同一层面的权利,如果没有前者的话,就谈不上知情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考虑孩子知情权的同时也要考虑捐献者的隐私权,显然二者是有冲突的。所以单就这两个权利来说,就存在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可以说是同等重要的。即便知情权可以满足,也会对捐献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所以不能仅以后代的知情权来否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同时,如今社会“二奶”现象风行,很多人也担心该《条例》的出台,“二奶”可以通过一些所谓的“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名正言顺地为情夫生儿育女。对此,立法者认为:按照规定

通过医学辅助手段怀孕,精子的来源是保密的,不能指定某个人。 所以,只要在管理上保证严格,就可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外,条例中规定的单身女性的条件也要严格遵守,在审批程序上要严格把关,否则会扰乱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

最早的人工生育技术是体内人工授精,其中最早的体内人工授精可追溯至1790年,而第一宗成功的捐精体内人工授精于1884年进行。中国人相对熟悉的“试管婴儿’技术出现较晚,1978年,英国的Steptoe和Edwards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

1988年,北京完成第一例试管婴儿,标志着这一技术在中国的出现。人工生育已经在国际上引起较多重视,而我国通过人工生育手段出生的孩子虽因保密等因素而无法统计出一个确数,但其总量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是个不争的事实,这可从2003年国内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医院达到上百家得到印证。

虽然在现实中有这种需要的存在,但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和约束,有人认为单身女性想要通过辅助手段做妈妈,是很自私的,谴责她们希望用自己的孩子来填补内心的孤寂,把孩子看成是娱乐的工具。 我认为这种说法太片面了。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但实现的方式有很多种,单身女性只是选择了一种非自然的手段生育自己的孩子,这只是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对此无可非议。

再者,单身女性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是其母性的体现,母爱是神圣的,不能因为她们选择了非自然手段就说她们是自私的。她们和所有的母亲一样,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快乐,并会竭尽所能的为他们创造美好的生活。

单身女性能否破除生育壁垒?

我国现行的卫生部2003年修订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从法规上看,单身女性在国内是不能申请使用冻卵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2002 年时,吉林省修改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 30 条中写入了:“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然而,2016年仍有单身女性前后向吉林4家可以合法实施人工辅助技术的医院提出冻卵申请,均遭到拒绝。对此,吉林省卫计委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解释:国家不提倡单身主义,该条例虽然颁布,并未曾大范围宣传,不管医院是否为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技术,均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规的限制,传统思想观念的掣肘以及伦理考虑,让公民生育权限定在丈夫、妻子这一特定身份人群中,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成为了事实上的“边界地带”。

单身女性生育权关注组织2016年发布的《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指出,当前社会普遍的观念依然认为,缺少父亲的家庭被认为‘缺失的’,人一定要走进婚姻才是‘完整的’。在这种社会压力下,单身女性生孩子会被说闲话,会面对异样的眼光,“但其实,不友好的社会环境才是造成孩子无法健康成长的元凶,这也是我们访谈的案例中的单身妈妈们提到的真实情况”。

辅助生殖手段该不该全面放开?2019年,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贾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生育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成人个体的生育权应该得到尊重。“所谓的‘传宗接代’本质上就是精子和卵子的结合,既然冻卵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为什么一定要执着于形式本身?

北京大学医学部生理学陈博士2015年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涉及体外受精领域都很谨慎,在存在伦理争议、法律空缺、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下不会放开冷冻卵子。“比如未婚女性捐卵,她要求体外受精。这个精子的供体如何界定,是谁的都可以,还是只能源于老公?如何确定谁是这个卵细胞的爸爸?”

陈博士还表示,因为体外受孕涉及很多复杂的医疗环节,卵子冷冻技术尚不成熟,卵子对环境十分敏感,冷冻环节可能会对卵子的细微结构造成伤害,且解冻过程也可能破坏卵子的细胞结构。

假如若干年后想复苏使用但结果失败,责任如何界定?“目前国家没有针对这些给医院明确规定。”陈博士说,若无相关规定,人们贸然冷冻卵子,可能会有非法买卖、非法代}孕、医疗纠纷、血缘关系纠纷等问题,受害的肯定还是患者。

因此,把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完全归结为制定法规者和执行者的“思想守旧”和“懒政”,也并不客观。诚如陈博士所描述的那样,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一旦使用不当,给使用者个体造成的痛苦,就是100%。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下面由我为你介绍相关 法律知识 。

1、生育权有什么特征?

(1)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生育权的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当然享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为能力。

(2)生育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育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体现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

(3)生育权的性质是人身权。生育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4)生育权具有双向性。生育权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协助才能实现,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

(5)生育权具有排他性。生育权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男性享有生育权吗?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

3、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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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 措施 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教师与学生冲突的案件研究论文

试析课堂教学中师生冲突的有效管理策略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作文吧,作文要求篇章结构完整,一定要避免无结尾作文的出现。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作文呢?以下是我整理的试析课堂教学中师生冲突的有效管理策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文摘要:师生关系的好坏决定着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然而在教学活动,尤其是课堂教学中,师生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有效地管理冲突,实现学校教育目标是教师和学校管理者面临的重要任务。

论文关键词:师生冲突;课堂教学;管理策略

一次上课时,某教师发现班上的一位差生与其同桌在课桌里玩自制的纸棋,便喝令他:“我讲到哪里了?”这位学生竟脱口而出一个“将”字。此时,那位教师怒从心起,便将他拉扯上讲台。由于中途用力过猛,学生摔倒了,哭闹起来。结果,家长对这位教师有意见,学生也对他“敬”而远之。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学校微观环境中的教育问题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师生冲突现象就是其中之一,而课堂中的师生冲突现象则尤为突出。

本文开头所述案例就是课堂中师生冲突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课堂中的师生冲突往往表现为面对面的、激烈的冲突,教师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策略缓解冲突,不仅会影响当下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而且会使师生关系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的最终实现。

可见,运用有效的管理策略缓解师生冲突是教师和学校管理者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将根据组织冲突管理的有关理论尝试提出有效的师生冲突管理策略,以期为正被此问题困扰的教师和学校管理者提供借鉴。

一、师生冲突的概念

一般来说,冲突之所以产生有两个要素是必不可少:一是观点分歧(有些是表面上的分歧),二是这些观点不能相容。冲突广泛存在于人类生活中,组织生活概莫能外。

组织管理学认为,冲突现象存在于任何组织中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们对组织冲突的认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传统的管理理论试图构建以和谐、团结、效率为特征的、稳步发展的理想组织,认为冲突是破坏性的,不利于组织的正常活动,因而对组织冲突应该采取回避、掩盖或压制的态度。然而这种做法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破坏了组织的自我调节能力,妨碍了组织的发展。

现在,组织冲突被认为是正常组织生活的一部分,而且存在冲突并不完全是坏事,如果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还能发挥有益的、积极的作用,因此,管理者要接纳冲突,并思考如何有效地管理冲突。

学校组织中的冲突表现为学校成员与学校成员(个体或团体层面)之间的冲突。教师和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双方主体,师生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学校组织冲突的主体部分,正确看待并有效管理师生冲突是保证课堂教学活动顺利开展和学校组织目标如期实现的重要条件。

根据现代组织管理学,可以对师生冲突形成以下基本认识:师生冲突是学校生活的组成部分,既无法避免也不可能消除;师生冲突的产生与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师生双方的地位目标不一致以及信息的沟通不畅等因素有关;分析师生冲突的原因是很重要的,但相对而言,更重要的则是如何有效地管理冲突,降低冲突的破坏性后果,并尽可能使之产生积极的、建设性的后果。

在本文开头所述案例中,教师“喝令”学生回答、“怒从心起”、“拉扯”学生等一系列表现均表明该教师不希望学生在课堂上做出与课堂教学无关的行为,试图通过压制(惩罚)的方法制止该学生的不规范行为,并为其他同学树立规范。

从管理过程来看,教师之所以采用压制(惩罚)的方法对待“下棋”学生,是因为在该教师的观念中学生的不规范行为破坏了课堂秩序,而理想的课堂形态应当是每个学生都认真听讲、积极思考、主动参与教学,因此该教师不容许有“下棋”这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出现,出现了这种行为就不是正常的课堂教学了。

可见该教师的观念仍是传统管理思想的体现。从管理结果来看,学生“哭闹起来”,对教师的“管”并没有表现出认同和服从,当下的课堂教学没有出现教师预期的结果,而且该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更加恶化了,与学生家长的关系也受到了影响,教师的管理并没有缓解师生冲突,反而更加破坏了师生关系,教师压制学生的做法对学生而言是一种无效管理。

对冲突的无效管理“不仅会导致当前局势恶化,还会使组织状况每况愈下:员工挫折感不断累积、组织氛围日趋恶化和破坏性行为日益增多”。

总之,教师的传统管理观念和无效管理策略会严重损坏学校组织健康,破坏教育教学活动。然而,现实中有相当多的教师像案例中的教师一样固守着传统观念并采取无效的强硬做法,带来的破坏性严重侵蚀着学校教育的有机体。要发挥师生冲突的积极影响需要教师和学校管理者正确看待冲突,掌握有效的冲突管理策略,这是现代教育对教师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国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师生冲突的有效管理策略

1.组织冲突的管理思想

既然冲突表现为对立、不相容,冲突本身就内含着“非赢即输”的倾向,为了避免这种倾向带来的不利后果,有必要在行动之前首先对影响作出判断。

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美国管理学家肯尼思·托马斯(Kenneth Thomas)提出了冲突诊断的权变方法。他认为,人们认识冲突的方式源于两个重要的维度:合作性,即一方满足对方利益的程度;独断性,即一方满足自身利益的程度。

基于这两个维度,托马斯还提出了五种管理模型,即竞争性行为、回避、调停、分摊的倾向和合作的倾向,与之对应的管理策略分别是以下几种。

(1)强迫策略,它以一方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倾向于高度竞争、不合作,其结果就是导致“非赢即输”的局面。

(2)回避策略,是指冲突的一方持漠视态度,无视冲突的存在,试图回避冲突以解决矛盾,其行为表现为冷漠、退缩和无动于衷,但这并不表示冲突不存在,潜在的冲突在另外的.时候又会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

(3)迁就策略,是以一方忽视自己而关心他人为特征,目的在于息事宁人。

(4)妥协策略,冲突双方进行谈判,力求消除分歧,做出让步,达到利益的平衡。

(5)合作策略,努力实现冲突双方的合作,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从而实现“双赢”。

美国另一管理学家罗伯特·欧文斯(Robert Owens)提出了判断组织冲突管理策略是否有效的三个标准:第一,它是否能将冲突的破坏性后果控制到最小;第二,它是否会产生一些遗留问题(比如敌对情绪),从而引发以后更大的冲突;第三,它是否有助于发展组织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这一标准,回避和缓和不属于冲突管理的范畴,对付冲突的基本策略是:合作、谈判和权力斗争。

2.课堂教学中师生冲突的有效管理策略

教学是师生的双边互动活动,教学的有效性取决于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更取决于教和学的互动影响。

因此,教师教的成功也就意味着学生学的成功,学生学的成功也蕴含着教师教的成功,师生在教学中是“俱荣俱损”的,没有“非赢即输”的情况存在,从发展的角度看,更是如此。

课堂教学是一种集中授课形式,时间短、容量大,需要师生双方全力以赴,而“无论是为了‘非赢即输’带有竞争性质的玩弄权术,还是通过合作来解决问题,都很需要精力、时间和计谋”。[2]综上所述,前面提到的组织冲突的管理策略并不都适合在课堂教学中使用。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宜采用回避策略和迁就策略。这两种策略可以将课堂冲突转移到课外,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妥协策略和合作策略是有效的冲突解决策略,可以在课后时间和精力宽裕时用来进一步缓解师生冲突。

(1)回避策略。回避策略是在冲突不甚激烈时,教师用来延迟缓解冲突的权宜之计。教学活动中,当学生出现不听讲、有小动作或其他违纪行为时,只要不影响其他同学,教师应采用回避策略暂时忽略这些问题,以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假如本文开头所综述案例中的教师对学生“下棋”行为视而不见,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只要学生的“下棋”行为没有影响到其他同学,教师的“视而不见”就可以避免师生之间出现面对面的、激烈的冲突,一堂课的教学任务也就能顺利完成。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教师在课后还应该做进一步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时的回避实际上是将课堂矛盾延迟到课后来解决的一种策略。

(2)迁就策略。在冲突相当激烈,如果“视而不见”则会影响课堂教学时,教师宜采用迁就策略。在课堂中,集中性开展教学活动是师生的主要任务,教师必须避免冲突影响到课堂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此,教师可以为了息事宁人而放低姿态,以求暂时缓和冲突,这是教师的职责所在。

在本文开头案例中,面对学生的不服从态度,教师可以先做出一定的让步,以换取课堂冲突的暂时缓解。但这种策略仍然是将课内冲突转移到课外解决的权宜之计。

值得注意的是,运用这一策略必须有个限度,即以激烈冲突暂时得到缓解为目的。如果教师总是对学生无原则地让步,学生就会觉得“老师没能力,管不了学生”,这会导致教师威信扫地,课堂秩序混乱,因此,教师在教学中树立专业权威和课堂规范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在现实中,班风、学风较好的班级的学生能更好地配合教师的教学和管理。

(3)妥协策略。这是化解师生冲突的有效策略。这一策略要求冲突双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和解,以化解矛盾。

也就是说,妥协是一个师生双方通过谈判不断争取和做出让步的过程。在本文开头所述案例中,教师在课堂教学结束后,可以自己先做出让步,然后引导学生做出让步,这时让步也是一种“争取”,双方在让步和争取中寻找利益的最佳结合点,最后达成和解。这是一个冲突双方利益较量达到均衡的过程。

通过谈判,教师要采用有效的方式让学生明白师生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并且在与学生的互动中不断强化这种认识。这种策略在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经常使用。在日常教学生活中,师生之间或缓和或紧张的互动关系,实际上是师生双方通过谈判不断调整各自的利益诉求,以求达到利益平衡的过程。

(4)合作策略。合作策略能够使师生关系达到理想的和谐状态,是解决师生冲突的最优策略。

师生合作是师生关系的理想状态,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是“我和你”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平等对话、相互尊重达到双方互相理解、彼此接纳,最终实现教学相长。可见,合作既是一种管理策略也是一种管理思想。

学校日常教学中,每一次师生冲突的凸显和激化都是师生矛盾日渐积累的结果,这次冲突解决不好又会引起以后更深的师生矛盾,导致师生关系更加紧张,师生冲突更加频繁。

三、结束语

本文开头所述案例中教师要想让师生关系达到和谐状态,首先应当改变自己的教育思想,树立师生平等的教育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把学生看成平等发展的个体,而不是给他们贴上“优等生”、“差生”等不同的标签;其次在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学生,在尊重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后通过激励、作出积极回应等方法不断强化积极的师生关系,达到师生之间的良性循环互动。

教学活动是师生之间的双边活动,师生关系是维持教学活动的基本关系。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业务关系、伦理关系、情感关系过程中会发生一定的矛盾,如果师生双方没有采取协商、对话等化解矛盾的方法去化小矛盾,而是采取了比较不当的言行将会使小矛盾也会变成冲突。我将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对师生冲突中的一些现象进行一些反思,从而去思考新型师生关系的构建。案例1. 正在上课的时候,有一个张同学举手向我汇报“老师,林同学用粉笔砸我”。坐在这个女同学身后的林同学是一个小调皮,学习成绩还可以,就是比较争强好胜,好狡辩,喜欢在课堂上做一些小动作。听到张同学的汇报,我还没有说话,林同学就大声狡辩起来“我没有砸,是石同学砸的”我说“人家怎么不说是胡同学砸的呢?”胡同学是坐在林同学边上的一个比较好的女同学。我继续说“你做了错事还不承认,还像一个男子汉呀!”这句话引来了其他同学对他的讥笑,使林同学非常气愤,他气乎乎的看看石同学又愤愤不平的看看我,说了句“有些人才不像男子汉呢”,于是在那又是拍书又是砸笔。课后我很快了解到,今天确实不是他去惹事去砸人家的,而是石同学砸的。由于前面说的一番话使我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也使我和林同学之间产生了一丝不愉快。分析:从这个案例来看,由于我误解了学生,学生比较委屈,在辩解的同时还闹起了情绪。亏好我的情绪控制的还比较好,没有用自己的权威去压学生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反思:1.教师面对一些突然的事件时,心态上还不够冷静,容易偏听偏信,用自己的思维定式去分析问题,去批评心中认定的问题学生。当碰到两个学生闹矛盾,而我又没有看到真实的情况时,教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采取“冷处理”,可以说课后再来处理或对那块地区加强巡视杜绝问题进一步扩大。2.从案例中有可以看出除了我不够冷静外,和教师潜在的心理因素也有关系。教师对于一般“问题学生”都存有偏见,导致教育行为失当。如许多教师认为管束“问题学生”的唯一办法就是要“狠“,必须要压服他们,务必要把他们的锐气磨光掉。如在案例中,由于这个林同学给我的印象是调皮,争强好胜,好狡辩。所以当我听到他说话时就认定他在狡辩了,就决定给他点“难看” 给他点“颜色”,从而导致了自己的误判。当教师要公平、公正的去处理问题时,就不能用有色眼镜去看学生,这是教师特别容易犯的一个毛病,希望所有的老师都能摔掉有色眼镜,戴上一副平光镜。3.教师在处理问题时,语言一定不能失控。在案例中虽然教师只是说了一句不算训斥学生的话,但由于产生了一种广泛的效应,使学生的心理受到了刺激,进而产生了反抗的情绪。所以,作为一名教师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应该尽量从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出发,不要用语言去训斥学生,也不要用语言去恐吓学生,也不要用语言去激将、挖苦、讽刺学生。案例2.我们班有一个同学脾气特别不好。有一天,该同学和同学之间发生了矛盾,我非常生气,利用中午时间把他的父亲请来,在办公室进行了交流。下午,我已经上了将近5分钟的课的时候,凌同学进来了,没有喊报告,而且嘴巴里还骂骂咧咧。于是我就说“你怎么搞的,来迟了不喊报告,而且还发出不该发出的声音。”只见该同学歇斯底里的开始发作了“怎么了,我就是要迟到”“我就是要打人”“都怪你把我那该死的爸爸找来,他打我,我就去打别人。” 我又教育的他几句之后,只见该同学一激动就将桌子给掀了,拎着书包拔腿就跑出了教室。我在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才知道,原来该同学的父母在他小的时候就离异了,但是平时父亲、母亲也还都管着他的学习。他的父亲脾气比较暴躁,而且他的母亲也经常在他面前说他的父亲的不是。当上了初中以后,他对父亲的教育也比较反感,对父亲也比较痛恨。分析:从案例中看出,本来我和该同学还没有发生比较大的冲突。但是由于我一次很随意的家长交流,使该同学和我之间产生了一次大的冲突。冲突的原因主要是我不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没有取得家长的最好协作。反思:1.教师对于比较特殊的学生是不是有必要进行提前家访?案例中由于我对该同学的特殊家庭背景不够了解,从而导致了和该同学之间发生了矛盾冲突。如果我能做一个有心人,在知道马上接手的班级中有这样一个棘手的“人物”时就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和家庭情况,对这个即将接手的学生进行家访,这次的矛盾和冲突也不会发生了。2.教师对于比较特殊的学生是不是有必要特殊照顾?案例中当该同学迟到,又嘴巴里还骂骂咧咧进入课堂时,教师能否适当的照顾一下他的情绪,让他做一个适当的发泄。教师对他可以采取“冷处理”,不闻不问先随他去。看他的心态平和下来后再用比较关心的语气问问为什么迟到,可能比在气头上去问他的效果要好得多。对于一部分特殊的学生,教师所要做的工作是在生活的一点一滴中去感化他们,而不是动不动就去训斥,指责他们,“特殊学生”更希望得到教师“特殊的爱”。新型师生关系的思考:在教育教学中师生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师生发生冲突亦是难免的。教师只有在处理好矛盾冲突的时候,才能建立起好的师生关系。新型师生关系构建的理念是:新型师生关系应该是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交互活动中是民主的、在相处的氛围上是和谐的。它的核心是师生心理相容,心灵的互相接纳,形成师生至爱的、真挚的情感关系。它的宗旨是本着学生自主性精神,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发展。它应该体现在:一方面,学生在与教师相互尊重、合作、信任中全面发展自己,获得成就感与生命价值的体验,获得人际关系的积极实践,逐步完成自由个性和健康人格的确立;另一方面,教师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让每个学生都能感受到自主的尊严,感受到心灵成长的愉悦。从平时的教学和案例分析中,我体会到要构建新型师生关系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热爱学生。“教育不能没有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教育的灵魂。只有热爱学生,才能正确对待、宽容学生所犯的错误,才能耐心的去雕塑每一位学生。2、给学生以尊重。尊重比热爱更为重要。因为给学生以尊重学生才能感受师生的平等,才能感受自尊的存在。一旦他们认为失去自尊他们就会失去向上的动力,精神的支柱,由此导致消沉。反之,他们就会获得向上的动力源泉。为此,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意愿、隐私权等等,采用一切的方式肯定学生,赏识学生。3、对学生要有研究。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讲的“尽可能深入的了解每个孩子的精神世界——这是教师和校长的首条金科玉律”。只有了解学生的社会、家庭背景、个性差异、兴趣爱好、心理变化、发展特点,我们才有与学生相处的基础。4、让学生当主人。知识最终要靠学生自己去掌握,做人最终要学生自己去做。这就决定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因此应该让学生主动参与实践,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成才,才能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全面展示。在班级采用班干部轮流制,教师让全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班级,这样的班级在后面的学习、活动中都会名列前茅。5、改变自己。师生关系是对立统一的,教师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运动变化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关键在于教师。作为教师首先应该结合自身的工作转变观念,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师德素养和教学能力,以高尚的品格和过硬的素质去感染学生,征服学生。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论文答辩

我之前打这个辩题是打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还是靠法律。我打的是道德。个人感觉道德比较好打。我把我方的观点和对方的观点跟你说说吧。道德:1.道德的广泛性。道德能够调整法律调整不到的社会关系。2.道德对问题解决的根本性。法律倾向于通过外部力量来使问题得到解决,而道德则主要依赖于内心的信念来维系。这种内心的信念使人们自觉的遵守社会公德,社会秩序就能很好维系。这个地方是我们跟对方的交锋点。当时我们拼例子,但是要知道拼例子讲究后发制人,先举例子反而不利,对方可能给你一个反驳就得到裁判的赞赏。所以当时我们就在这个环节上拿了分(技术问题)第三是什么我忘记了。法律:1.法律具有强制力,能够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2.法律具有统一性,一个统一的标准能使全社会有一致的信仰,违法者被抨击,守法者被褒扬,而道德则没有统一的标准,道德不道德在于个人的主观臆断。这里也是对方和我们的交锋点,我们提出了八荣八耻、五讲四美等等作为反击,同时提出区际法律冲突冲击对方,法律同样不统一(我们聪明的四辩)。3.法律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而道德只是单一的自律。对方的说法让人感觉他们价值上比我们高,但是我们提出了道德的他律性,比如新闻媒体的作用等来反驳。那场比赛我们赢了,因为我们擅长打煽情,像道德这样的感性词给了我们比较大的煽情空间,我们的四辩的结辩说到在座都起鸡皮疙瘩,但是总的感觉还是旗鼓相当。都说时代的命题要有时代的色彩,如果是打法律建议楼主从时事出来,比较有说服力,比如周老虎、人肉搜索等等,都非常好发挥。很乐意跟你探讨,如有需要可在百度上发信息交流,希望可以帮到你。

正方:对啊!那些人正是因为上了刑场死到临头才知道法律的威力。法律的尊严,可谓“知难”哪,对方辨友!(热烈掌声)

当对方以"知法容易守法难"的实例论证于知易行难"时,正方马上转而化之从:"知法不易"的角度强化己方观点,给对方以有力的回击。扭转了被动局势。

反方:古人说"蜀遭难,难于上青天",是说蜀道难走,"走"就是"行"嘛!要是行不难,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

正方:孙大圣的小名是叫孙行者,可对方辩友知不知道,他的法名叫孙悟空,"悟"是不是"知"?

这是一个非常漂亮的"移花接木"的辩例。反方的例证看似有板有眼,实际上有些牵强附会:以"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为驳难,虽然是一种近乎强词夺理的主动,但毕竟在气势上占了上风。

正方敏锐地发现了对方论据的片面性,果断地从"孙悟空"这一面着手,以"悟"就是"知"反诘对方,使对方提出关于"孙大圣"的引证成为抱薪救火、惹火烧身。

扩展资料

在历史和生活里,迫于道德压力而“自杀”者并不少见。道德虽不是生活必需品,可它对人的修养和身心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文明的人类是靠道德的建立来作保障的。道德的传承也同样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劳动和创造,以致分门别类地产生各自的要求和水准。——选自叶千华《心灵夜语》第348页“浅说道德法律爱情”。

“道德”离开了人类的群体性“公共”活动,也就不成其为“道德”。 “道德”是针对“人类整体”而言的; “道德”是针对各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的;“道德”是针对各个国家内部的政府、政党、行业、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等的“人群集聚体”而言的。

法律重于道德,个人理由如下: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经过激烈的争辩,我发现无论是对方辩友还是我方辩友都怀着对高度的责任感,而对方辩友的观点也使我受到很大的启发,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行为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在对方义愤填膺的措辞中,我发现几点不妥之处:第一点:对方辩友提出法律有强制性,权威性,高效性等优点。但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个持久性状态,强制权威的法律也许短期内有很好效果,但是单纯地惩治容易产生反效果而且法律存在他律性表面性,又如何能维护社会长久秩序呢?而道德是向善的,自律的,其发挥作用是内在的,自发的,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佳也是主要方式啊!第二点:对方辩友强调,法律有统一性,客观性,标准清晰,有章可循,而道德标准不清晰,无章可循。对于这一点我方表示非常遗憾啊。首先,社会中长期发展存在的道德怎么会是模糊的呢,天朝中国和谐向荣的景象不就是人民清晰明了的道德观的体现吗?要说有章可循,“八荣八耻”“尊老爱幼”这些不就是我们心中善恶的标准吗。其次呢,法律执行的妥协性和失误后的不可挽救行对社会秩序甚至会产生反作用,而道德是循序渐进的。法律是死的条条框框,道德是活的规范领域,对方辩友是希望生活在硬生生的牢笼之中呢,还是更自由公正的规范领域之中呢?第三点:对方辩友还很巧地结合实际用现状说话,现状是要提倡法制社会,国家是依法而存的。对方辩友的结合现状我方感到很欣慰!但是呢,首先辩题中的靠法律和法制不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这样的偷换概念破坏了辩题的公正误导了观众和评委啊。再者,我们也来谈谈现状: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是需要一个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还需要一整套完整公正的法律体系和知法机关体系。那么人民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者客观公正不也正是道德的主导吗?没有道德这根主心骨,法律的强制辅助作用难以发挥啊! 而我方则认为,道德能渗透社会方方面面,更是法律的发挥作用的根本之所在,因为道德是立法,是执法,是守法的基础。第一,法律的制定受道德影响,体现道德的要求,如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就是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 其次,道德也是执法和守法的基础,法律的执行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执法者素质的高低至关重要,而执法者素质的高低是由个人道德水平决定的,守法者的素质高低也决定了他会否好好守法的根据。 最后,法律的发挥实质上有很大局限性,部分私人生活不适合用法律。我们还是学习对方辩友结合现在来谈吧。从大事件来说,救人先要钱的发生,难道需要一部法律要制裁他们,要求偿命吗?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从道德角度其违背了社会道德观念,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批判和控诉,这样的精神教育和感化才是治本治根的啊。我是花心的人,做过脚踏两条船的错事,导致了我方二辩现在的怨妇可怜模样。我知道我应该专一一点的。但是如果用法律来制裁我表示愤怒。爱情是自己的事,法律来强制未免太荒唐了!再从小事着眼,上课睡觉,无聊偷拿公共应急箱里的药品,这些明显违背道德的坏事自然需要道德来感化教育,难道还需要高高在上的法律来惩治? 因此,法律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使用工具,而道德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定因子和主导力量,当前的社会诚信问题,老人碰瓷问题,犯罪问题破坏着社会的稳定,而法律只能被动消极的,事后进行修正,而道德则是主动,积极的,预见性的维护社会稳定。 一百年前德国的哥德斯堡住着一个叫康德的老人,他说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两件东西让他终身信仰,一个是身边的道德准则,另一个是头顶上灿烂的星空。 因此,我方认为社会稳定主要靠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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