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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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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研究论文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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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在法学 毕业 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硕士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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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3、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与德治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5、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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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2、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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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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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某一社会 热点 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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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试析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西周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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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毕业论文题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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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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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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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 反思 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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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 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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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法律研究论文

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3000字范文篇3 舞蹈专业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摘 要 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对舞蹈专业大学生就业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和实践研究,分析了舞蹈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特点,从社会宏观、学校以及学生自身提出了促进舞蹈专业大学生就业质量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 舞蹈专业 大学生就业 形势分析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舞蹈专业的办学规模而不断扩大,随着扩招而来的是越来越多舞蹈专业毕业生,他们都面临着沉重的就业压力。如何应对这一系列问题,是社会、学校以及舞蹈专业大学生自身不可回避的。本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舞蹈专业大学生就业形势进行分析 一、舞蹈专业大学生就业现状 从我院实际情况来看,根据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艺术教育等不同专业大学生毕业后去向,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进入文艺团体。表演专业的学生通常身体素质和专业仅能都很好,外在形象较好,可以从事相关表演工作。我院在扩招以前,学科建设和培养目标都不完善、较单一毕业生很大比例都在从事该类工作。 第二,从事教育工作。该类学生通常为舞蹈学专业理论成绩较好的学生。教育岗位对学生的 文化 素质要求相对较高,但是对于学生的外在形象要求相应的比较低一些,但由于学生选择教育行业必须要有教师资格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从事教师的难度。 第三,编导专业社会需求量相对 其它 专业较少,通常有较大面积的改行或者该专业的现象。 第四,艺术教育专业,是一个有较大就业空间的新增专业,主要针对中小学艺术教育师资的要求培养,专业辐射面较广,但是不需要高精尖的专业技能。 第五,继续深造。由于就业面广度的限制,部分家庭条件较好的舞蹈专业大学生毕业后会选择 考研 或通过其他途径继续深造,这方面主要对学生的文化素质要求较高,且由于我国现在对考取硕士学位的要求较为严格,学生选择继续深造也有一定的阻力。 第六,自主创业。由于舞蹈专业的局限性,目前选择自主创业的学生不多,但是随着我国国民文化层次和欣赏水平的提高,和中、小学美育教育的普及,将为舞蹈专业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预计几年后我院自主创业的人数将大大增加。 第七,转向其他行业发展。有一些舞蹈专业大学生毕业后会选择转行。这些人会通过各种关系作一些其他行业的工作,如参军入伍、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做一些简单的文职工作或考取其他专业的研究生等等。 二、舞蹈专业大学生就业特点分析 通过结合实际工作,我们抽样问卷调查了我院舞蹈专业本科毕业生,并结合文献研究,对当前舞蹈专业学生就业特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一)学历因素淡化、性别差异突出。 由于舞蹈类专业多为应用型的专业,就本、专科阶段而言,人才的选拔特点与文史理工类专业“学历越高就业率越高,学历越低就业率越低”的特点不太一致。用人单位在用人的标准上主要还是注重毕业生的专业技能与实际操作能力。在部分专业,专科学生的就业率甚至高于本科学生,除了学生的就业期望有所差别外,也与舞蹈类的专科毕业生有着较为丰富的实习、实践经历不无相关。总体来说,本科学历的毕业生与专科学历的毕业生的就业率差别不大。 在此次调查中显示:女性毕业生的数量远远大于男性毕业生。但是从签约率上看,女性毕业生的就业难于男性毕业生。另外根据其他相关研究也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性毕业生就业机会只有男毕业生的83.2%,女性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比男毕业生低9.5%。由统计结果反映出:在舞蹈类毕业生的就业过程中,男性毕业生的就业空间和就业率相对比女性毕业生占优势。女生的就业呈现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低于男生的特点。 (二)就业思想理性、就业目标明确。 在针对舞蹈类毕业生的职业理想、就业准备、就业地域选择等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四成以上本科毕业生在大三就确它了自己的目标,即希望通过考研等方式继续深造,以提升自己的就业筹码和专业素养;90%以上的毕业生有过较为正式的实习经历,并且大部分表示实习的经历对目前的工作有所帮助;以往的学生通常是读大三以后才会考虑这些问题。在大部分学生看来,考上大学不是终点,自己的人生发展才刚刚起步,表现出了较强的自我规划意识。同时,大学生职业发展目标明确,呈现出更加务实化的倾向,许多毕业生在大一、大二就开始在媒体的相关行业如电视台、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平面媒体或 广告 策划公司实习。到大四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了快速上手的专业技能。 (三)专业对口程度低、就业选择多样化。 从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大部分毕业生更多关注的是能否顺利实现就业,就业能否促使其个性的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大多毕业生在就业、择业时越来越不强求所从事的职业是否专业对口。在对被调查毕业生问及在确定工作单位首要考虑的因素时,选择是否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与晋升的占50%以上;选择是否能提供好的工资水平及福利的占40%以上;仅有20%不到的毕业生择业时强调专业必须对口。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只要所学专业与就业岗位相关即可,甚至只要能就业即可专业是否对口无所谓。由此可见大部分毕业生对于专业不对口的接受态度理性和务实。 三、提高舞蹈专业就业率手段 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怎样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让更多的学生能找到工作,是我们学校和教师必须要思考的问题,以下几点措施仅供参考。 (一)宏观层次:为学生就业提供坚实后盾。 从宏观层面上来讲,政府和社会要重视艺术、舞蹈类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并采取一定措施,这主要可通过如下两方面执行。 一方面,制定相关就业政策,保障弱势学生利益。立法部门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就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立法中强化对有关问题的规范力度或者针对毕业生就业专项立法,比如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加强有关毕业生就业的立法工作。我国现有的就业政策和立法在内容上比较全面,但如果将这些规范或政策放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来分析,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应当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现行法规的盲区和误区,查缺堵漏,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就业法案。从而更好解决舞蹈类毕业生中弱势群体就业难的问题,帮助和扶持舞蹈专业学生顺利就业。 另一方面,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广阔就业平台。目前第三产业的相关行业已成为吸收大学毕业生的主要途径,而以商务服务业、休闲娱乐软件产业、动漫业、影视广播产业、文化艺术业、传媒产业和研发设计产业等为代表的文化创意产业则是舞蹈类大学生就业的最佳去处。我们应当进一步将文化创意产业的劳动力吸纳能力发挥出来。政府可以通过鼓励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的方式,来为舞蹈类学生的就业提供良好平台。 (二)学校层次:调整工作重心保障学生就业。 从学校来看,应多方面出发,保障学生就业。 首先,学校要正确对待学生就业适应性问题。当前对舞蹈专业学生就业适应性问题,在一定的程度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应该做出如下调整。其一招生和就业并重。在扩招的前提下,学校的重点工作不仅仅应该围绕招生来制定计划,安排工作,也应该把学生的就业问题纳入整体布局;其二是加强对舞蹈专业学生的就业指导,平时可以加强有关就业课程的指导,并在学生临毕业前强化指导;其三是将舞蹈专业学生就业适应能力的培养问题当做工作目标之一,提供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以促进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通过这些观念的转变,舞蹈专业学生的就业适应能力培养就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 其次,教学改革应以就业适应为依据。当前高校的教学改革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强调要尽量体现学科发展的前沿,重视基础学科;二是在教学方式上强调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特别是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三是重视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使用,强调教学效率的提高。 这样的方式忽略了对就业适应性至关重要的实践技能、 人际交往 能力的培养,因此学校应该从育人目标上确认重视培养舞蹈专业学生的就业适应能力,在安排舞蹈课程和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时,还应该注意通才与专才的结合,舞蹈基础理论和舞蹈实践的结合,并注意锻炼舞蹈专业学生的学习能力与社交能力,并在课程和专业设置上也应该充分考虑今后毕业生就业的需要。 此外,教学计划中应该强化社会实践环节。在校期间缺乏社会实践的机会,几乎是众多学生的一致意见。为了加强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环节,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教学计划中应该加强社会实践课,并安排一定的学分,列入对学生的考核指标;第二,学生工作中应适当安排社会实践的内容,利用假期组织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三,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与指导,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提高实习的实效性。 (三)学生角度:加强自身素质培养。 从学生自身来说,也应该为就业问题早考虑,早打算。 一方面,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独立的创业能力。毕业生要明确发展方向,摆正自己的心态,正确认识自己,积极地面对就业。舞蹈类大学生的专业比较小众。所以更加需要服从社会需求,调整就业期望,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思想。毕业生应全面客观地给自己的人生价值定位,不单纯地追求既得利益,要有社会责任意识,将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在校期间,舞蹈类学生不仅要学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还要多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另一方面,利用就业指导机构,做出专业 职业规划 。对于本科学生来说,在大一、大二阶段,可通过学校帮助,了解专业特点,发现自己的兴趣和职业倾向;在大三、大四阶段,可逐步对自己的社会实践、求职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学习,确定自己的职业目标,有针对性地培养自己的职业技能。 总之,社会各界包括学生自身都要本着负责的态度,为舞蹈专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周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加强舞蹈教育工作者的沟通和交流,打破原有的各自封闭状态,尽量控制人才市场;在学科设置、专业理论上互取长短;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就业观念。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舞蹈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张莉,李晓红.高校舞蹈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平原大学学报,2005,(05). [2]汤娟,向炯.形体舞蹈选修课与大学生气质的培养[J]. 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3). [3]潘滨.高校舞蹈教育现状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06). [4]李大.试论舞蹈人才培养与社会的需求[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10,(7). [5]张金英.大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与舞蹈艺术的教育功能[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5). 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3000字范文篇4 浅谈“大学生就业形势的问题” 【摘 要】就业是每个人和家庭要面对的问题,是民生之本。随着高校扩招,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出。针对当前大学生与工作岗位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毕业生就业信息的作用与来源;紧接着分析了造成了毕业生就业巨大压力的原因;最后本文从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四个方面提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的措施和途径。 【关键字】大学生就业;渠道;措施 一、就业信息的重要性 从国内外关于教育方法与解决就业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大多数研究都把注意力集中在高等教育方向的能力培养上,而忽视了对专业技能、社会适应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的培养。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刚刚迈出校园的学子们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二者应当结合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高校可以与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通过企业提供的就业信息来了解社会需要什么类型的人才,从而灵活地调整教育模式。这样一来社会就能有效迅速的吸收高校输出的人才。[1]朱继光(2009)曾提出学校和企业应加强联系,共同培养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第一,加强校企合作,让高校了解用人单位所需要的人才类型以及对毕业生就业能力的要求; 第二,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让大学生及早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用人单位应提供给大学生更多的见习和实习机会。此外,大学生自身也要明确自己的未来的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发展趋势,关注当今就业的动态。根据企业的就业要求,发现的自己的不足,从而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弥补自己的缺陷。 当前大学生获取就业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校园招聘会。校园招聘会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其中不少企业是私人企业。2、学校校园网发布的就业信息。校园网就业信息具有参考性。3、社会人才招聘会。社会人才招聘会所涉及的岗位多,信息广泛,是获取各种岗位有效信息的理想渠道。4、报纸或新闻媒体。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取的信息一般繁琐,缺少针对性。5、亲朋好友以及父母提供的信息。 二、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虽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教育理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近几年来,各大高校连年扩招,使得毕业生的就业市场逐步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此外,由于日趋激烈的竞争,企业对高素质、高能力、高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一)国家相关政策和改革的影响 我国虽然已经由计划经济步入到了市场经济,但在户籍、社会保障和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尚不健全。由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制度的改革存在错位,这同样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困难。例如:由于现在大城市的经济相对发达,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有着良好的创业环境,所以很多大学生在毕业后把目光都集中在那些较发达的城市。但许多大学生由于户口问题他们无法为自己的创业申请贷款资金,梦想也就随之化为泡影。另外,现在很多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不可能像国企那样为大学生提供很好的五险一金保障,造成了很多毕业生不愿意到私企或小企业工作,从而形成了供需错位的现象。 (二)高校扩招和教育模式的影响 近几年来,各大高校连续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毕业生就业市场出现严重失衡。传统关于大学生是宝的说法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而大学生就业困难却成为了不争的事实。自从2000年以来,我国的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其增长率与社会可提供的工作岗位悬殊甚大。 从随着高校招生人数的增加,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增加。根据招生人数增长率和毕业生人数增长率可以看出每年的增长率均为正值,且2013年的高校招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均突破700万。这远远超出了社会所能提供的工作岗位的范围。 除此之外,部分高等院校墨守成规的教育机制也是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因素。在知识更新迅速的时代,高校应根据就业形势灵活地转变自己的教育模式,用新知识、新技能来培养社会所需求的综合型人才。总之,[3]高校作为人才的生产者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新世纪的经济法则已经表明,未来的 职场 竞争将不再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竞争,而是学习能力的竞争。 (三)企业的要求苛刻,盲目追求高学历、高文凭 随着毕业生人数的逐年剧增,使得企业掌握了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在招聘的过程中,他们往往利用毕业生市场供大于求的特点来抬高用人标准,对一般的本科院校、专科院校的学生简历不屑一顾。他们打着“吸收高水平人才”的 口号 ,将目光集中在少数名牌大学,而忽视了其他一般院校的毕业生。这种现象往往会使一般院校的毕业生产生自卑感,从而不愿意与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去竞争同一个工作岗位。 (四)大学生就业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及不合理的求职方式 就业观念对大学生选择就业的行为影响很大,合理的就业价值观是大学生做出正确选择的关键。一方面,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往往对自己的期望过高,一心追求高薪金、高福利、环境适宜的工作场所。同时,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部门工作抱有怀疑的态度,这种滞后的就业理念就造成了供需结构不平衡问题。因此,社会中往往会出现“有业无人,有人无业”的现状。另一方面,部分学生进入大学以后由于自我约束能力差,任意放纵自己。 在四年的大学时光中,能力没有得到较高的提高。此外正确的求职方式同样是获取理想工作的关键。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往往成功的路径不止一条,求职的方式也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说,求职方式主要有招聘会求职、网上求职以及电话求职。但对于不同的工作性质需要不同的求职方式,不同的求职方式有着自己不同的方式和途径。[2] 三、缓解大学生就业的途径 面对毕业生人数和就业岗位的不对称现象,当前解决好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迫在眉睫。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以及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国家、社会、学校和大学生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努力,最终实现建立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调控为辅助、以学校推荐为媒介、以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为根本”的就业机制。 1、 国家方面 首先,国家应该为大学生就业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政府要坚持为大学生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于积极响应“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的大学生,政府应该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鼓励他们到贫困和偏远的地区磨练自己。 第二,要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确保招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完善和健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国家应该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平台。例如,为了实现大学生由岗位竞争者向岗位的开拓者的转变,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为他们提供贷款基金、法律援助等等。 这种做法使得创业者不但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同时也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第四、健全教育制度、调整培养结构。国家要根据社会需要做出合理的招生计划和完善的教学模式,并将相应的指标和政策及时传达到各个高校。 2、 社会方面 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变对大学生就业有着显著的影响,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对就业的影响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导致了三大产业的结构发生了变化,最终使三大产业所能吸收的就业潜力也在逐年改变。因此,协调好三大产业之间的劳动力配置问题已成为缓解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因素。 每年的就业总人数在不断增加,但第一产业每年的就业人数呈现下降趋势,而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却在逐年增加,这说明就业岗位开始由第一产业向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从图2可以看到第一产业由2005年的44.8%下降到2012年的33.6%,下降了大约1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由2005年的23.8%上升到2012年的30.3%,上升了大约7个百分点,是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第三产业由2005年的31.4%上升到2012年的36.1%,上升了5个百分点,并且在2011年首次超过了第一产业的比例。 3、 高校方面 刚刚走出校园迈入社会的学子们往往由于涉社不深、缺乏社会经验、没有正确的定位,所以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处碰壁。因此,高校作为人才的培养者和输出者,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帮助他们做出合适的职业生涯规划。首先、要把职业生涯规划作为大学的一门必修课程,要让所有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要让他们明白开设这门课程对他们将来就业的意义以及重要性。 再者、高校要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让学生们真正参与到课程当中来。课堂上老师可利用实例分析,多用一些成功案例来激发同学们学习的动力。另外,对于不同背景和不同经历的学生,高校可以选择有针对性的授课方式,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学生们的学习效率,更能让学生产生对着门课程的兴趣。反之,如果所有的高校都采用相同的教学模式,容易让学生产生抵触心理,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最后,当面临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时,学生们应学会如何调整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没有任何方法和技巧是永远有效的。因此,高校应根据学生自己的特点,为学生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让他们对自己的生涯规划有一个动态的把握。事实上,为了让学生们进一步了解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又可分为内职业生涯规划和外职业生涯规划,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 内外职业生涯规划有着各自的特点、范围和方式等。但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所以高校在指导学生做出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时,应让他们了解内外职业生涯规划的知识,让他们能够灵活运用职业生涯规划。 4、 大学生方面 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和严峻的就业压力,大学生需要提前为自己的将来做好规划。首先,要增强自己的独立意识和创新意识。现在很多大学生依赖性较强,凡事都要请教父母或询问朋友,缺乏主见。但对于走出校门的学子们来说,正是敢于奋斗、敢于拼搏、敢于争取的时期。他们理应用自己的思想和智慧去追求自己的梦想,做自己想做的事业。作为新一代的青年还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创新意识能提升人的内在动力。创新本质上概括了了一种新的人才标准,它蕴含着一种重要的信息:社会需要充满活力的人、有开拓精神的人、有新思想道德素质和现代科学文化素质的人。 它能够激发人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进一步发挥,从而极大丰富和扩展了人自身的内涵。 江泽民曾讲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第二点、要具备竞争意识。竞争是一种能力,它能使人感觉到生命的存在、能使人的生活充实而有意义。如果一个人缺乏竞争意识,就等于没有了奋斗和进取的动力,那么他终究逃不过平庸和被淘汰的命运。 因此,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要勇于和善于竞争。第三点、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价值观对动机具有指导的作用,人们行为的动机同样受价值观的支配和约束,价值观对动机模式有着重要影响。[5] 价值观是人生的基石,是成功的前提。拥有正确的价值观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做出正确的抉择,意味着一个有道德、讲诚信、负责任的人,是一个值得信赖、值得托付的人。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毕业生,拥有正确的价值观不仅是其成功就业的基础,更是其人生道路的垫脚石。 参考文献 [1]、朱继光:.英国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模式及其启示.世界教育信息,2010年 [2]、理查德?尼尔森?鲍利斯:《你的降落伞是什么颜色》,中信出版社,2002年 [3]、游一行:《狼性法则》,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 [4]、李军锁、王胜荣:《大学生就业指导》,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年9月 [5]、李开复:《成功学教程》,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3000字 2. 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论文 3. 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论文 4. 2017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5. 浅议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论文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进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权益纠纷;法律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在择业阶段,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侵犯时有出现。如用人单位对身高、性别等的不合理限制;巧立名目,收取体检费、建档费等费用;招聘单位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是否有男或女朋友,对方单位是否解决房子、户口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其次,在就业报到阶段,常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收取押金、延长试用期等不合法现象。

再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则常见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违法加班加点、违法辞退、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问题,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作为劳动法法律部门中基本法的《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法律解释等形式,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在就业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本文选择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简述之。

(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遵守法律关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后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此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和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需指出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任意条款的规定。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法律依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对试用期期限作了长短不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其次是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对象和金额作了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遵守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

此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若同时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其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中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努力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从实践情况看,本文认为,大学生应注意解决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对于矛盾不太尖锐的劳动争议,提倡以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往往也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对劳动者个人来讲,不一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更应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无谓的妥协,而是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其次是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的程序,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若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再次是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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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论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我国高等教育逐渐由之前的精英教育转变成大众教育,使得大学生不再是稀少的资源,大学生就业难度较大这一问题不断凸显。本文主要探究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如何适应大学生就业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改革的策略,旨在给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关 键词: 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大学生就业

在当前就业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这一背景下,大学生对社会和职业的适应能力直接决定着大学生的就业率。面对激烈竞争,高校一定要站在满足人才市场需要的角度,加强教育和教学以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变革,不断增强大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下面将进一步阐述高校教育教学管理适应大学生就业的策略。

一、树立以人为本、教学为核心的理念

当前教育理念注重以人为本,重视学生主体性,确定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这要求教师一定要完全改变大学生过于依靠教师的固定思维,最大限度地将学生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发挥出来,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将教学作为核心,实际上就是把提升教学水平作为最基础的工作。首先要调整高校评价机制,由重视科学研究变成重视教学。其次,改变教师的考核制度,主要考察教学工作量及水平,使之在职称评定的过程中发挥核心功能。再次,增加教学方面的投入,提升教学经费在实际教学活动研究方面所占的比例。最后,行政后勤部门必须要针对教学活动的内容进行配合、辅助工作。

二、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的教学方式

目前高校教育通常都有着和市场需求不符的情况,存在基础教育不强,专业教育面不广,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不科学等一系列的问题。学校应该不断拓宽专业路径,始终坚持厚基础、宽路径、强能力这一根本原则。不断强化专业学科和对应的职业及岗位的关系,不断提升学生的适应能力。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本着先进性和多样化的原则,设置课程时要充分思考其先进性,要让学生能够依照自身的喜好与长处选择相应的课程。改变教学及考核的方式,彻底改变之前那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采取教师和学生沟通互动这种教学方法,将学生的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考核方式也要由之前单纯的笔试,变成笔试和面试以及动手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强化大学生职业技能锻炼,鼓励并且支持学生考取多种资格认证。将产学研三者结合起来,尽量让更多用人单位以及科研部门参与课程设置,使用人企业的要求能及时地传递给学生,培养就业能力较强的人才。

三、强化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

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从根本上强化自身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优化人际关系,增强创新以及耐压能力。另外,大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能够相当程度上认识真实社会的积极和消极方面,缩短毕业之后适应社会的时间。

四、组织专业及全程化就业指导

高校当前的就业指导团队大部分由政工工作者和招生工作者构成,并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对于大学生的指导针对性不强。这方面应该参考一些国外的成功经验,还应聘请就业市场以及中介部门的相关人士,因为他们具备十分丰富的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并且深知企业用人的准则、招聘程序以及具体的需要,能给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的帮助。要达到就业指导全程化的目标,就要聘用人力资源专业的人员与学生进行正面沟通,让学生形成良好的就业观点,不断丰富自身的就业知识和经验与能力,为毕业求职作一个良好的铺垫。

五、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要构建一套可以体现学生建议的教学评价制度,同时当作检查教师工作的主要根据,让教师能够最大限度地掌握学生的想法及需要。教师要端正教学的态度,调整过于重视科研而轻视教学的情况。在教学目标设置方面,应该改变注重理论知识、轻视应用能力的情况,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凸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探索和解决具体问题能力的提升。在教师职考核标准中,要让教学成效占据主导地位,基于此采取淘汰制度,确保教学成果的持续改善和提升。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必须要进行变革,希望通过以上的阐述,能够给高校从教育教学管理角度提升学生就业能力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孔夏萌.高校职业生涯教育课程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2]王永军.以提升大学生就业力为核心的教学与就业服务模式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3]陈昊.在线教育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有效性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14.

【摘要】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是当前中国一个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在当前社会竞争日益激烈、高校毕业生年年增加、工作岗位数量有限等因素的作用下,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大成为大学生挥之不去的困扰。综合近几年来学者们的研究发现,他们对于就业难的原因、解决措施大多从个人、国家、社会三个层面进行研究,这些研究对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就业难;原因;措施

高校毕业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但随着高等教育进程的加快,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也日益凸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牵涉大学生自身和千家万户的利益,牵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当前社会竞争日益激烈、高校毕业生年年增加、工作岗位数量有限等因素的作用下,众多刚刚毕业寻求工作机会的大学生倍感困惑。当前大学生就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排斥就业、经济发展不平衡约束就业的格局,如何破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关于大学生就业形势的研究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已经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随着1998年大学扩招政策以来,我国大学生毕业人数逐年增加,2013大学毕业生人数达到699万,2014年全国大学毕业生达727万。然而,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大学毕业生约有749万人,大学毕业人数创历史最高,堪称“史上更难就业季”。学者顾艳霞认为,这种快速教育扩张的方式,对高等教育自身发展和大学生就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学者赵天武认为,大学生就业现状主要表现为,“社会需求的变化加剧,供需矛盾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结构总体上存在着不平衡,社会需求有限、大学生择业要求高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有业不就”和“无业可就”并存。就业难问题的解决逐渐成为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关于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1、个人层面郭庆玲认为,部分大学生个人择业期望值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难。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大学生的择业观念慢慢改变。学者罗兴社认为,大学生就业观念太陈旧,“精英”人才意识浓厚。学者张朋钊同样认为,许多大学生就业观念没有随着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而与时俱进。这往往导致他们眼光只盯住工作稳定、待遇好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大企业等单位,这是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学者王树岩认为,就业能力不足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很多大学生毕业以后没有发散性思维和自己探索解决问题的观念,他们的社会实践缺乏职业方向性,注重量的积累而忽视了质的要求。

2、国家层面在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就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就业难”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有学者认为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就业难的其中一个原因。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使社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下降。我国制造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和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增加,无疑会使原本依靠于中低端产业的劳动力市场需求模式与经济产业结构增长方式不匹配,用工市场供需不平衡。换言之,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就业难的一大原因。甘长来认为,国家支持性就业政策不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支持保障力度不足,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措施,但没有达到理论上的预期效果。政府经济调控手段的强度和力度不足,出现宏观调控乏力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有工作没人,有人没工作”矛盾现象的出现。国家缺乏相应的就业指导与有效的信息支持,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就业机制不健全,导致就业渠道不畅,就业信息不及时、不全面,政府这方面工作的滞后,致使其不能提供高质量的有效服务。

3、社会层面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除了个人和国家因素以外,社会因素也有很大的影响。葛超认为,我国高等教育在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层次、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等诸多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还存在着差距。部分高校盲目扩招,重理论轻实践,概念化的教学方法削弱了培养能力的环节,出现了教育质量下滑的现象。学科和专业设置不能与社会需求接轨,人才培养现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学校就业指导工作缺乏科学性,学生得不到学校全面有效的帮助。覃伟丽认为,各单位对于应聘人员的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大学生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受传统社会心理的影响,高学历成为众多招聘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众多的招聘现场,可以发现很多企业招聘条件中都表示对有几年工作经验的人优先考虑。唯经验论与唯学历论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扩大,对人才的选拔与聘用更加苛刻,门槛的设置成为一些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得其门而不入的重大阻碍。

三、关于提高大学生就业的路径分析

1、个人层面学者丁永刚认为,大学生应摒弃非科学的就业观,树立科学的与市场相适应的就业观。学者任林认为,大学生必须转变“天之骄子”的观念、不盲目追求学历,转变唯“大城市”论,合理选择职业岗位。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大学生应将自己从“精英身份”端正到“普通员工身份”,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升就业竞争力,正确分析自己的优势与劣势。大学生还要有艰苦奋斗的精神,敢于去基层,向西部或中小城市甚至是农村等基层地方去寻找工作岗位。提高就业能力是新形势下大学生实现自身价值、破解严峻就业形势的关键。王亚娟学者认为,大学生可以通过提高自身包容、感恩、乐观、韧性和自我效能感等五个心理资本维度来提升自身的就业能力。学者赵明认为,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要使大学生自身认识到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并加强实践能力。

大学生要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适应社会角色的转变,要将所写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成为一个具有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2、国家层面学者余东华认为为了解决就业这个民生大事,国家需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制造业大国而不是制造业强国的现实背景下,国家需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并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双轮驱动”,提升技术含量与附加值,增加大量就业岗位。国家要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缩小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之间的偏差。产业结构的调整从长远来说对于缓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学者薛晓峰认为国家应该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从宏观上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政府要在宏观调控、深化教育体制、完善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等方面要做积极的工作。政府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规范协调工作,对大学生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就业机制,给大学生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国家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毕业生提供一个施展的舞台。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毫无疑问这是最稳妥的策略。

3、社会层面学者武佳文认为,高校要从入学时就引导、灌输学生的就业春岁月知识,从个人成才与社会需求两方面引导学生就业。在专业方面,加强对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和调整,适时增设新专业,大力发展优势专业。高校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重视就业市场的信息反馈,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高校重视社会资本的积累,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社会渠道,为大学生积极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创造有利条件。黄卫华认为,用人单位要按需择人,合理冗员,才能满足用人单位各个层次对人才的要求。现在许多企业都面临着人员过剩的问题,要想使得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能突破创新,就需要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建立人才储备制度,调整人才结构,这样才能使企业充满新的生机。企业也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从培养人才入手,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为高校的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平台。

四、简评

总体上来讲,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认识也在加深。

1、研究成就

(1)学者们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研究主要从个人、国家、社会三个方面,具有综合性和客观性。

(2)学者在研究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时对照国外情况进行比较,使得研究结果更加科学性,研究者有广阔的学术视野。

2、研究不足

(1)跨学科研究成果少,大多都从教育学来研究,很少从政治、社会、心理等其他学科进行研究,而就业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进行跨学科的研究。

(2)研究大多重复,对于问题、原因、对策都有太多相似性,应该拓宽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原来研究上深入研究。

(3)学者在研究时会与国外情况进行比较,但只是研究没有真正深入了解到他们对于问题采取的措施,研究成果有待加强。

(4)学者研究将普遍现象作为重点,对于特殊情况没有研究,研究缺失特殊性。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研究还需深入,经济不断发展,就业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大学生、国家、社会的`共同努力,大学生才能走好就业之路。

【摘要】 自我国高校扩招以来,我国贫困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贫困大学生就业质量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本文主要从劳动力市场、社会资源、就业生活成本、自身能力四个维度分析贫困大学生在就业中面临的困境,并针对性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贫困大学生;就业困境;自主创业

1999年教育扩招,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由2000年的95万扩展到2015年的728万,仍有不断扩张趋势。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正处于转型时期,毕业生数量供大于求,部分资源型、装备制造型和压缩产能任务较重地区失业率较高。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已然成为人们广泛热议的问题。据调查统计,贫困大学生占总毕业生人数的20%左右,由于自身条件和外部因素的限制,贫困大学生更难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贫困大学生已经成为就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

一、贫困大学生的就业困境

1、主流劳动力市场的排斥

贫困大学生出生于劣势阶层家庭,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从小接触不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人脉稀缺。这部分大学生就业更多的会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总体就业质量和满意度不高。2013年1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家庭的城乡背景对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有显著影响”。蓝皮书中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9月底,来自城市家庭的本科生就业率是87.7%,来自农村家庭的本科生就业率则只有69.5%。从就业质量看,城市家庭出身的毕业生进入公有制部门的比例(47.8%)远高于农村家庭出身的毕业生(31.1%),城市家庭出身的毕业生进入外资企业的比例(10.4%)也比农村家庭出身的毕业生(2.5%)高。[1]河北省高校大部分为省属院校,招生结构较为单一,毕业生大部分为省内生源,毕业求职集中在北京、天津、石家庄,这些地区不缺优秀人才,竞争大,贫困大学生跻身其中,受阻很大,不容易找到好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主流劳动力市场更青睐于家庭背景好的学生,贫困大学生常常被排斥在外。

2、就业资源不完全

我国大学生就业体系还不太完善,就业信息不对称,大学生就业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偏高。贫困大学生社交网络较为局限,人脉资源不足,求职更多依赖于自身搜寻,不容易获取全面的招聘信息,更接触不到优质招聘资源,求职处于劣势。北京、天津经济发达,资源丰富,对全国各地尤其是河北省高素质人才产生了强烈的“虹吸效应”,致使能在河北省发挥作用的优秀人才十分有限。人才流失、国家重点建设领域不足,河北省就业资源质量不断下降,发展面临巨大困境。河北省产能结构偏于重工业,产能过剩,结构调整过程中大量工作岗位减少,毕业生供应量远高于岗位需要职工数量,就业陷入困境。[2]

3、自身能力较弱

从自身来看,贫困大学生接触优质教育资源较少,个性特长得不到发挥。受传统教育观念影响,贫困大学生一般把学习成绩看作学习的第一要义,忽视了其他方面发展,缺少创新精神,动手实践能力不足,领导指挥能力较差。贫困大学生社交范围面偏窄,交际能力较弱,贫困大学生在大学往往收获的只是一只文凭,达不到用人单位的招聘标准,在以后的社交中也常常处于劣势,升职空间不大。[3]从外部因素来看,河北省高等院校数量多,但是整体水平相对滞后。仅拥有1所“211”院校,占省内高校的0.99%。科研创新水平低,河北省得到教育部认证的科技园只有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保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占河北高校总数的2.6%。河北省只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5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数量上远低全国平均水平。[4]

二、破解贫困大学生困境的几点对策

1、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

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调节机制,严格监管用人单位,健全劳动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机制,加强企事业单位用工规范化。鼓励开展公平竞争,为贫困大学生就业营造公开透明的环境。重点解决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近期政府公布了一些一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对于学生找工作带来了很大便利。要加强网站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个平台进行人才招聘,严格控制企业来源,为学生提供健康便利的择业环境。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增设就业岗位。

为在校贫困大学生多提供就业实习机会,帮助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能力。要做好毕业未就业学生的实名制工作,并通过落实有针对性的培训、见习、岗位推荐、就业帮扶等“一对一”就业服务措施,使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和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河北省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已经在石家庄举办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工作培训班。

2、提供贫困大学生就业指导,鼓励学生自主创业

学校在学生找工作前要对学生的择业观进行引导,让贫困大学生找到一个合适的定位,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岗位。这就要求各大高校建立健全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聘请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开设各项职业规划课程,把就业指导落实在实处。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开放,把中心放到学生就业质量,而不是就业数量上来。转变贫困大学生畸形就业理念,进行职业平等教育,鼓励贫困大学生回乡发展,带动地级及以下地区发展。

贫困大学生提供到大型企业参观的机会,开阔贫困大学生视野,激发贫困大学生创业灵感,向有创业想法的贫困大学生引荐企业家,指导学生创业。河北省就业服务局为了加强我省高校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联合114求职平台举办“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奖知识竞赛”活动,为大学生创业打下了良好基础。河北省出台政策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3、贫困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贫困大学生因为自身综合素质问题在择业竞争中经常处于劣势地位。贫困大学生要充分利用社团资源和一些比赛,不断提高自己应变能力、口语表达能力等,考取本专业相关资格证明,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在校期间多关注各大企业实习招聘,积累工作经验,为自己将来就业做准备。各高校要积极引入行业专才来作为专业建设的带头人,河北省各高校要抓好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优势,积极引进北京天津等地的优秀专家学者来开办讲座或授课,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推动创业项目资本对接,开办高校人才交流互动平台,提升学生的学习科研素养。学校要注重专业设计与社会需求相结合,课程设计与实际相结合,重视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职场素养,为学生顺利进入职场作铺垫。

行政执法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关于行政执法.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2、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 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5、 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 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二、不正确行自由量权表现形式从以上的分类可以自看出,行政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但是,所谓“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国十六世纪某大法官所说:”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注 1)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辩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注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 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2、 行政处罚显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其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国家意志的、成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这实质上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又一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依据公正原则予以变更。3、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如果违反这一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不正确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三、关于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现在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产生是否违法的问题,只有是否适当的问题。这实质上是关系到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问题。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必定是行政执法行为。我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本位,《宪法》第 5条规定了法治原则,即强调依法办事。因此,衡量某项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违法,这是符合逻辑学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评价某项行政执法行为抛开是否合法不谈,只讲是否适当,必然增加了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独断专横,甚至导致以适当为由堂而皇之地为目的违法而辩护,从而丧失执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动摇,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丧失信心。可见,这种衡量标准的多元化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非行政执法行为,与自由裁量权无关),才有是否适当的问题。笔者认为,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2 )符合立法本意。那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是“合法”的观点。是对“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也是不合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职权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都视为违法行为,正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滥用职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又视为合法性的一种例外情况予以规定,又反映了立法时的矛盾。笔者对此问题的论述,意在对自由裁量权应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认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四、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利弊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区别在范围不同和监督方式不同而已。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完善行政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1 、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在现代社会中,必然要加强行政管理,讲效率,因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越来越大,这对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产生弊端——滥用职权。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假公济私、武断专横,导致“人治”,就必须对自由裁量权予以一定的限制。2 、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又一决定因素。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对各种情况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罗列穷尽。因此,从立法技术来看,立法机关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规定一些有弹性的条文,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使得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进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条文的“弹性”与执法的“可操作性”却容易产生矛盾。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实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注3) 这也是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以权谋私的重要根源。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法学者认为,昔日消极的“依法行政”,在今天应有新的解释,即所谓“依法行政”并不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需要有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范围内,允许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即具有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的权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不限于现有法律明定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仍被视为符合法治,这不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对它的发展和补充。因为,原来讲法治,主要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即主要是防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其实,法治也有积极的方面,即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维护法律和秩序。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法学界正日益得势。(注4)五、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注5 )自由裁量权亦复如是。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绝不是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它作为独断专横的庇护伞,相反应当实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尔在《政府论文集》中所说的:“凡主张授予政权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张设立保障以防止滥用政权的理由。”(注6 )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对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行政诉讼法》第 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对那些确实以权谋私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1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2 、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同时,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1987年 4月21日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相同。”以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效益。要抓紧制定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等。3 、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对滥用职权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某些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4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期刊发表的法律法规政策论文

中国法学 《法律适用》

不能。涉及政策法规的论文不能发国家级期刊,因期刊和论文的高度关联性,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又称为国家级论文发表。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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