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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法本科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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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法本科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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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论文参考文献

服务贸易论文有哪些参考文献可以参考的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服务贸易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1] 钟毓卓. 中外合作办学研究[D]. 天津大学 2008

[2] 张漾滨. 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研究[D]. 河北师范大学 2008

[3] 李勇军. 现代公司的本质:营利性、赢利性抑或盈利性--基于词义辨析与营利性内涵的分析[J]. 北方法学. 2010(04)

[4] 付树林. 非居民税收工作有关问题探讨[J]. 涉外税务. 2010(04)

[5] 徐洁. 宁波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D]. 华东师范大学 2009

[6] 税兵. 非营利法人概念疏议[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2)

[7] 马强等撰,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8] 孔峰,李志文. 浅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性质[J].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4)

[9] 税兵. 民办学校“合理回报”之争的私法破解[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8(05)

[10] 郭健威. 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1

[11] 潘起波,范永辉. 论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问题的完善[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3)

[12] 王德广. 发达国家国际间合作办学的特点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3(03)

[13] 张蕾,杨艳,张淑玲. 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建议[J]. 高等教育研究. 2001(03)

[14] 王一兵. 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趋势与战略选择[J]. 教育发展研究. 1999(02)

[1] 李珊珊.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研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12

[2] 刘峨. 论我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D]. 北京化工大学 2011

[3] 聂萼辉. 中国留学生回流的技术外溢效应研究[D]. 湖南科技大学 2014

[4] 杜文睿. 来华留学生管理干部职业化研究[D]. 天津大学 2014

[5] 赵少钦. 在昆高校越南留学生跨文化适应状况研究[D]. 云南师范大学 2013

[6] 张晓. 论我国绿色贸易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D]. 北京化工大学 2011

[7] 刘志松. 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研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11

[8] 汪超. 外国留学生演唱中文歌曲的问题及对策[D]. 福建师范大学 2014

[9] 李萌. 创业型留学归国人员满意度及人才引进对策研究[D]. 天津大学 2014

[10] 赵瑞. 日本第三高等学校中国留日学生之研究[D]. 浙江工商大学 2015

[11] 张志群. 加强闽台合作办学学生素质教育管理研究[D]. 福建师范大学 2013

[12] 王卓.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cultural Sensitivity and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Based on an Investigation in Chinese Overseas Students in Australia[D]. 西安外国语大学 2014

[13] 马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质量保障研究[D]. 东北财经大学 2014

[14] 谭舟宇.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立法研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14

[15] 安仲伟.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CIC)“去主权化治理”路径探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14

[16] 苏晓敏. CAFTA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12

[17] 张轩.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10

写参考书的名称、作者、著作时间等,在论文的最后。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

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西方国家颇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一种教学法。自传入我国后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应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在应用性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价值,也引起了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 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4,(2):38-39.

[2] 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8):44.

[3] 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1,(6):13.

[4] 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增刊:98-99.

[5]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1.

拓展: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新哲学本科论文参考文献

哲学就是哲学史吗?很多哲学家对这一问题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哲学不是科学史,不是科技进步的结果;哲学也不是知识史,不是各种知识的堆积;哲学也不是问题史,不是永恒无解的难题。以下是我整理分享的哲学与哲学史论文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摘要】哲学就是哲学史吗?很多哲学家对这一问题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哲学不是科学史,不是科技进步的结果;哲学也不是知识史,不是各种知识的堆积;哲学也不是问题史,不是永恒无解的难题。自古以来,众多哲学家们对与哲学问题思考的思路是纵横交错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环境和背景,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和思路不同,因此造就了不同的哲学家。

【关键词】哲学;哲学史

一、哲学究竟是什么?

“‘哲学是什么?’这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广阔的问题,不同的哲学家对之有不同的看法。更有甚者,有些看法似乎是截然相反、相互冲突的。因此企图给‘哲学是什么’这样的开阔问题一个大家公认的确切答案或明确定义是很不明智的,是很危险的,因为这样的做法几乎是不可能的。”[1]

绝大多数人不知道哲学是什么。根据海德格尔的理解,哲学孕育了其他种种学科,是人类文明存在的最基本的方式。而卡西尔也曾说过认识自我乃是哲学探究的最高目标――这看来是众所公认的。在各种不同哲学流派之间的一切争论中,这个目标始终未被改变和动摇过,它已被证明是阿基米德点,是一切思潮的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中心。哲学探讨的首要目标乃是认识自我。人是思想的存在,人要能够成为真正思想自由的人,他就必须要进行哲学的思考。亚里士多德指出,哲学为唯一自由的学术探索。哲学思考的焦点就应该是人本身。哲学源于生活,生活是哲学的源泉。在希腊哲学中,哲学就是爱智慧。其实智慧就是一条道路,所以哲学也是一条道理,是一条既在我们面前无穷地绵延,也在我们身后不尽的伸展的道路。我们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必定要行进在这条道路上。因此,希腊词语中哲学是一条我们行进于其上的道路。学习哲学就是了解哲学史上的哲学家在探索和讨论些什么样的哲学问题。“哲学学科的特殊性在于它的题材、它所研究的问题、它回答问题的方式。”[2]

二、关于“哲学就是哲学史”的不同观点综述

黑格尔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理论“哲学是哲学史”。黑格尔的理论是西方哲学主流,认为整个哲学只是一种哲学发展过程。对于这个理论,哲学家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

孙正聿认为“否定‘哲学就是哲学史’,就不能专业地来研究哲学,否定‘哲学就是哲学史’就不能以哲学的方式来面向现实,否定‘哲学就是哲学史’就不能实现哲学的理论创新。‘哲学就是哲学史’这个命题的真实涵义,并不是把哲学归结为哲学的历史,更不是把哲学研究限定为对哲学历史的研究,而是强调哲学与哲学史是‘历史性的思想’与‘思想性的历史’;是以‘历史性的思想’的理论自觉不断地丰富和变革‘思想性的历史’,从而实现哲学思想的开放和创新。”[3]

他把哲学和哲学史归结为“历史性的思想”和“思想性的历史”,“哲学就是哲学史”这个命题的真实涵义,就在于哲学活动中的“历史”与“思想”的内在关联。哲学本身作为历史性的思想,由古往今来的哲学所构成的哲学史,就是思想性的历史。哲学作为思想性的历史,哲学史上的任何一种哲学都不是某个哲学家的独立的思考,而是哲学家之间的对话。

“哲学就是哲学史”这个命题的真正涵义,并不是把哲学归结为哲学的历史,更不是把哲学研究限定为对哲学历史的研究,而是强调哲学与哲学史是“历史性的思想”和“思想性的历史”;“哲学就是哲学史”这个命题的真正意义,并不是要凸显对哲学史的研究,更不是要以“历史”冲淡乃至代替哲学“现实”和“未来”,而是把“哲学”合理地理解为“历史性的思想”即不是把把哲学当成枯燥的条文、现成的结论和“终极的真理”,把“哲学史”合理地理解为“思想性的历史”即不是把哲学史当成人物的罗列、文本的堆砌和“厮杀的战场”。哲学思想的开放和创新,从根本上说,就是以“历史性的思想”的理论自觉不断地创新“思想性的历史”。就此而言,只有理解“哲学就是哲学史”这个命题的“历史性的思想”构成“思想性的历史”的真实涵义和真正意义,才能理解哲学与哲学史的涵义关系,以哲学的方式面向现实与未来。

黄?森对于孙正聿的“哲学就是哲学史”的观点和解释有不同的看法。 哲学离不开哲学史,离不开历史,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之一,他绝不否定这个观点,而是他认为不能把哲学与哲学史等同起来,不能把哲学看作只是一个集合名词,是各种哲学的总和,没有一门科学的哲学。

他在“也谈哲学就是哲学史的含义和意义”中提到,“‘哲学就是哲学史’是在整个哲学史发展中哲学的非科学状态的阶段。”[4]他把哲学看做科学史,哲学一旦成为科学,“哲学就是哲学史”这种状态就应该结束。也就是说,传统哲学的终结就是哲学史的这种状态的终结。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门科学,它将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不是离开历史,不是离开哲学史,而是使哲学史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一个科学的阶段。

张志伟和马丽则把哲学或哲学史看作是一种“问题史”,“是一种非黑格尔式的哲学观”[5]。首先,哲学问题是一些永恒无解但是却令人不得不追问的难题。哲学所记录的是哲学家们对哲学问题的解答,是一条条的探索之路,它们相互之间不仅有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更具有相互独立的价值意义。哲学不同于科学和宗教,它一方面像自然科学一样诉诸于理性,又像宗教一样,以人类精神的“终极关怀”作为它的理想。这两位学者认为,可以把哲学史看作是哲学家们对永恒无解的哲学问题不断探索的记录,因此,哲学并不存在于某一位哲学家的思想中,或某一哲学流派中,而是哲学家的探索道路之中。因此,哲学史是问题史,学习哲学就是学习哲学史上哲学家们的思想。哲学乃是人类精神的 反思 ,也就是思想与思想的对话。哲学家们的思想就“活”在思想与思想的对话之中,也可以说哲学就“活”在思想与思想的对话之中。

贾玉树对于“哲学就是哲学史”持绝对否定的看法,无论处于何种目的,鼓吹“哲学就是哲学史”都是非常荒谬的。他认为“哲学就是哲学史”是中国哲学界的一大教条,是中国的哲学工作者误读和曲解黑格尔哲学的产物。“中国哲学界所以鼓吹‘哲学就是哲学史’无非是想借助于哲学这样一个哲学与史学的交叉领域把自己陌生的哲学研究消解在自己熟悉的历史研究之中;‘哲学就是哲学史’是告别黑格尔哲学走向后现代主义的思想纲领;中国哲学必须告别历史,面向世界,走向未来。”[6] 他认为,中国哲学界大都把“哲学就是哲学史”的教条归结在黑格尔哲学中,仿佛黑格尔影响了中国的哲学研究。事实上,不是黑格尔影响了中国哲学界,而是中国哲学界在自觉不自觉地误读和曲解黑格尔。即便哲学不是科学,也不可能成为哲学史。它应当具有其独特的内容,例如思维、存在、现象、本质、实在和真理等,他们应当是哲学史上绝大多数哲学家讨论的共同话题。哲学应当是由这些基本范畴建构起来的思想体系,虽然我们现在无法给出一种唯一的确切的解释,但这也并不影响我们学习、理解和把握哲学。

三、对哲学与哲学史关系的 总结 与启示

黑格尔的著名命题“哲学史是哲学”引发了哲学家对哲学与哲学史关系的重新思考。然而黑格尔对这个命题及其逆命题的论述,其实是存在着明显的思想前提的。

“哲学就是哲学史”,我们显然不能理解为“哲学史等于哲学”。当我们学习哲学史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有多少个哲学家就有多少种哲学史。每个历史上的杰出的哲学家对待哲学的态度都是不同的,恰恰是这种不同不利于“哲学是哲学史”这一论题。每一个哲学家,必须先有了哲学,才有他自己的哲学史。通过对哲学与哲学史之间的思想关系的综述和分析,“我们可以对哲学的性质给出否定性的定义,即哲学不是科学,不是宗教,也不是思想史,因为哲学是没有对象的,是不需要权威的,也是自由的。”[7]

第一,哲学不是科学。科学是对世界的追问,而哲学则是对科学的追问方式的追问。因此,哲学并不以世界为研究对象,而是把科学对世界的研究结果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或者说,是把人类对世界的认识结果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所以,哲学并不是科学。

第二,哲学不是宗教。哲学从来不诉诸权威,哲学家面临争论的问题,依据的是逻辑的推论和实践的验证。哲学家们对任何问题从来没有奢求得到最终的答案,哲学家们给出的任何答案最终都被看作是可以驳倒的或可以超越的;而且,有意义的是,只有那些不断地被后来的哲学家们驳倒或超越的哲学问题,才被看作是真正的哲学问题;而只有那些能够不断提出不断地为后来的哲学家们反复讨论的问题的哲学家,才被看作是伟大的哲学家。这些或许正是哲学的魅力,也是哲学区别于宗教的重要特征。

第三,哲学不是思想史。我们知道,思想总是有所思,但哲学则是所思之思,是对思想的思想。由于把思想本身作为对象,这也可以说,哲学是没有对象的,因为把思想作为对象,也就意味着哲学是把一切东西都作为对象,而把一切东西都作为对象,也就意味着没有对象。

综上所述,只有对哲学的范围和作用有了清楚的认识,我们才能真正对哲学的性质有全面的了解。我们可以把哲学史的范围理解为一个围绕哲学的圆周,包容每种对哲学的看法和理解。正确看待哲学和哲学史的涵义和关系,以哲学的方式面向现在和未来。

【参考文献】

[1]胡军.哲学是什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

[2]朱志方.哲学不是哲学史[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3]孙正聿.“哲学就是哲学史”的涵义与意义[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6).

[4]黄?森.也谈哲学就是哲学史的含义和意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

[5]张志伟,马丽.问题与对话:一种非黑格尔式的哲学史观[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6]贾玉树.走出“哲学就是哲学史的误区”[J].晋阳学刊,2010(6).

[7]江怡.如何理解哲学与哲学史的关系[J].哲学分析,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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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论文

西方哲学中国化不仅仅是近些年我国人民所追求和向往的,也是一种文化和习俗的自然形成。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西方哲学史论文,供大家参考。

西方哲学史论文范文:辨析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

摘要

“思维与存在同一性”问题作为近代哲学的最高问题,经历了由康德的二元对立进入抽象的同一,再过到黑格尔绝对唯心论基础上思辩的对立统一。黑格尔在驳斥康德不可知论的基础上,继承并发发展了谢林的哲学思想,从而创立了其思维与存在同一于“绝对理念”的学说。在他看来,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同自 己相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应批判地吸收其合理的思想,科学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以期取得新的进展。

关键词: 黑格尔 绝对理念 思维与存在 同一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在西方哲学上经历了漫长的思索、争论,逐渐从模糊到明确,从抽象从具体,到了近代则采取了自觉的形式突显出来,发展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最高问题。它经历了由康德的二元对立进入抽象的同一,再过到黑格尔绝对唯心论基础上思辩的对立统一。

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同一,是黑格尔整个思辨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他的全部哲学基本的和首要的命题。从社会政治根源上说,他之所以研究这个问题并形成其内容丰富的理论,一方面,在于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和工业革命揭示了思想可以构筑起存在,思维能够实现自身的道理,是黑格尔站在德国资产阶级立场上对法国革命所作的新的哲学概括;另一方面,在于德国资产阶级的日益成熟和变革现实的信心不断增强,相对于康德时代有着将近质的飞跃。从理论上说,则是从康德的“理念”学说出发,是自康德古典哲学革命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主要从理论上来论述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

一、黑格尔前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论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在近代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的对立在一开始就被明显的亮出,两者在斗争的过程中逐渐趋向于同一。

康德原则上否认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否认思维把握客观存在本来面目的可能性。他一方面肯定在我们之外存在着刺激我们感官的客体,即“自在之物”;另一方面,他又断言客观存在的事物——“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是超验的、彼岸的东西,认识所能达到的只是“自在之物”刺激我们感官而产生的感觉表象,即所谓“现象”。这样一来,在康德面前就存在两个世界:一个是可以认识的此岸的“现象”世界,另一个是不可认识的彼岸的“自在之物”世界。可见,康德本质上是否认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否认思维能够把握客观存在的本来面目,否认世界的可知性。但在这里,他第一个把主体能动性思想等一系列辩证法因素引入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问题中来,为以后德国古典哲学家特别是黑格尔在解决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上提供了启发。

由于康德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以二元对立的形式典型地表现出来,使他之后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一下子就可以抓住中心问题。继康德之后的费希特,认识到康德哲学导致思维与存在分裂的关键在于肯定一个不可知的“自在之物”的存在,于是他取消了康德的“自在之物”,竭力发挥了康德的主观唯心主义中的“主观感觉”,构造出一个“自我”,作为本体,认为康德的“自在之物”是“自我”的产物,他称之为“非我”,并构造了以下三个命题:1、自我设定自身(正题);2、自我设定非我(反题);3、自我设定自身和非我(合题)。“自我”就是作为这样一种能动的活动,按照正、反、合的规律,实现了他的思维与存在同一。就这样,他把认识和实践同一为个别思维主体,即“自我”的能动的设定行动,思维与存在在自我意识内部达到了同一,比起康德哲学则进了一层。

谢林反对费希特把“自我”看成是至高无上的,认为要使“自我”和“非我”的同一,就必须有一个凌驾于二者之上,既非主体又非客体的东西,他称之为“绝对”。“绝对”是产生一切有限事物(物质和精神)的本原,并且是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必然同一的根据。“自我”和“非我”都产生于“绝对”。“绝对”是思维与存在的“无差别的同一”,是一种不自觉的精神力量。他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只要肯定有一个在思维之外独立存在着的客观的东西,我们就不能对它有所认识,而要认识客观存在,就必须把思维与存在看成是“无差别的同一”,即单纯的等同,思维与存在溶合为一,没有差别。谢林就这样试图在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来构建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二、黑格尔论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黑格尔驳斥了康德的不可知论,继承了谢林在“绝对”的基础上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统一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但是不同意谢林所谓的“无差别的同一”。他在吸收谢林的客观唯心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辩证法用于思维与存在同一论,论证了“绝对”是对立的统一,是矛盾发展的过程,从而在客观唯心主义的范围内系统地论证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黑格尔强调:哲学不应只作为“应当”哲学,它更重要的是要作为一种“应为”哲学。所以他极力反对康德在认识之外确立一个“自在之物”。他认为,康德哲学里的知识只是对于“现象”的知识,而关于“物自体”的知识是不可知的,这就割裂了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其实质是一种不可知论。而对于谢林的“无差别同一”,则认为忽略了思维的主体的能动性,没有了解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次就可达到的无差别的同一。于是,他在“绝对理念”的基础上,肯定地回答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在黑格尔哲学里,“绝对理念”是作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是“实体”,同时又是一个富有生命力的能动的创造性的认识主体。他从其唯心论的人本主义出发,坚信人类理性的力量,主张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要强调的是,黑格尔所说的“思维”, 不仅指的是人们头脑中的思想,而且主要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客观思想”,亦即“绝对理念”,人脑中的思想不过是“绝对理念”发展的高级阶段而已。 至于黑格尔所说的“存在”,也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存在”,而是“客观思想”。黑格尔是根本不承认物质的存在的。按黑格尔的的看法,一切事物(存在)都不过是“绝对理念”(思维)的异化物,是“绝对理念”的外壳或皮囊,而“绝对理念”则是万物的内在根据和核心。

总的说来,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学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①存在即思维,没有思维以外的客观存在。②思维是存在的本质、灵魂;存在是思维的外化、躯壳,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并把实践引入到解决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中来。③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辩证的过程。

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于“绝对理念”的学说。

⑴存在即思维,没有思维以外的客观存在。这是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之所以能达到同一的一个基本前提。

黑格尔吸收了谢林关于思维与存在等同的思想,把它作为自己哲学的一个成分,认为存在即思维,客体即主体,没有思维以外的客观存在。黑格尔说:“照我看来,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他明确否认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从根本上否认事物的客观存在。他说:“唯物论认为物质的本身是真实的客观的东西。但物质本身是一个抽象的东西,物质之为物质是无法知觉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没有物质这个东西。”[1]在黑格尔看来,关于事物是否可知的问题,只能有两种看法:要么主张事物在思维之外独立存在,而这就是不可知论;要么主张事物的可知性,而这就意味着存在即思维。此外的看法是不可想象的。正据于此,黑格尔就取消了康德哲学里“自在之物”的独立存在,认为一切事物(存在)都不过是“绝对理念”(思维)的异化物,是“绝对理念”的外壳或皮囊,而“绝对理念”则是万物的内在根据和核心。这样,存在就是思维了。

⑵思维是存在的本质、灵魂;存在是思维的外化、躯壳,二者可以相互转化。而要把握一个对象,就是意识着这个对象的概念。并把实践引入到解决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中来。

黑格尔在肯定了一切事物都是思维的根本前提下,又将事物区分为思维与存在两个方面。他一方面主张存在即思维,没有思维以外的客观存在的同时;另一方面又明确反对把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看成是无差别的同一、单纯的等同。黑格尔认为,谢林所认为的“绝对”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话诚然不错,但是承认思维与存在的绝对同一,那就不免于片面。其实在“绝对”里,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不仅是同一的,而且又是有区别的。

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思维与存在两个方面的统一:思维是存在的本质,存在是思维的内容。黑格尔说:“一切真实的事物,就它们之为真理而言,即是理念。”而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而这两方面又不是平等并列的:思维是存在的创造主,存在是思维的外在化。黑格尔说:在思维与存在的同一里,“思维统摄了存在,主观性统摄了客观性。”[2]由于思维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所以思维与存在二者不是僵硬地对立着的:思维一方面可以通过“外在化”的作用产生自己的对象——存在;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克服自己和对象间的对立,使之成为己有,即“同化”,也就是使存在或对象为自己所占有。就这样,由“外在化”和“同化”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构成了思维与存在同一的.发展过程。

在这里,黑格尔把实践引入到认识论中来论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在黑格尔看来,康德哲学老是停留在“应当”上,未免太软弱了,理念必然不会停留在主观性里,而是要扬弃它的主观性并表现自身为客观的东西。而理念要使客观世界同自己相符合、相一致,需要一个中介,那就是“实践”。[3]他指出:“活动和劳动,这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中介”,“每一个行为都要扬弃一个观念(主观的东西)而把它转变为客观的东西”。只有实践、行动是沟通主体和客体的桥梁,是使思维转化为存在,使存在符合思维,实现思维和存在的同一的一个必要环节。

⑶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辩证的过程。

黑格尔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不是谢林无差别的“绝对同一”,也不是一次就可以达到的同一。在他看来,任何一个具体事物的存在总是暂时的、相对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矛盾发展、相互转化的过程,是思维在存在中不断实现自己,使存在不断符合自己的过程,是由“自在”到“自为”,由有限到无限,由相对到绝对,由直观的多样性到多样性的统一,由表面的现象到深刻的实质的过程。总之,是思维把握存在、占有存在的过程,是“绝对理念”在思维与存在的这种矛盾进展中,在事物新陈代谢的发展中不断实现自己,使事物逐步同它的概念相符合,达到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的过程。黑格尔与其他近代哲学家相比较,在对解决思维与存在问题颇具特色之处就是把其系统的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应用于解决“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当中。

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过程,大体上是一个由存在到思维、由客观到主观的纯概念转化、发展的过程。思维与存在并不是两个根本不同、截然分开的东西,而是同一个东西的不同发展阶段:由存在到思维是一个由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自在”阶段到“自为”阶段的发展。[4]黑格尔写道:“它(指世界)的是如此与它的应如此是相符合的。[5]但这种存在与应当的符合,却并不是死板的、没有发展过程的。”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既然思维是存在的本质,那么一个事物只有符合蕴藏在其中的思维才具有真实性。然而,由“绝对理念”派生出来的各个具体事物,都是受一定的条件限制的“有限事物”,它们只是“绝对理念”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或阶段。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来说,它们都不可能完全同它的概念相符合,就是说其中必定存在着既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的矛盾。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由于其内在的思维和存在的矛盾而运动、变化和发展,并最终归于灭亡,为另一个更符合于概念、理念发展要求的具体事物所代替。任何一个事物的存在总是暂时的、相对的,而“绝对理念”则在思维和存在的这种矛盾进展中,在事物的新陈代谢的发展中不断实现自己,使事物逐步同它的概念相符合,使思维与存在同一。

在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里,最基本的一个内容是他引以为荣的一个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由于在黑格尔看来,世界上的各种具体事物都不过是“绝对理念”的“外壳”或“皮囊”,是“绝对理念”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或阶段,所以他认为:一切曾经是现实的东西的东西,都必定要转化为不现实的东西;而一切符合“绝对理念”发展要求的东西,不管它同现存的一切怎样抵触,也必将变成为现实的。唯有“绝对理念”是永恒的生命,一切有限事物皆不免于毁灭。可见,在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里,思维与存在就似空间里两条渐近线,彼此不断无限接近,但又永不相交。

总之,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概括起来就是: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同自己相符合;思维与存在同一于“绝对理念”当中。

三、评价

黑格尔在论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这个基本观点的过程中,构造了一个“绝对理念”自己认识自己,自己实现自己、不断走向思维与存在同一的哲学体系。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体系,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的认识的发展完全被归结为“绝对理念”神秘地自行实现、自己认识的过程。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既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又有它非科学的一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应批判地吸收其合理的思想,科学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取得新的进展。

⑴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一方面走出了在他以前的西方哲学家的思存对立和割断现象与本质、各走极端或绝对同一,走向了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同一,有利于我们科学地了解辩证唯物主义的对象及其思维方式;另一方面,黑格尔反对唯物主义,抵制外在的世界受限制认识的自由,规定思维能够认识的内容,一开始就是思想内容,思维得到了自由。[5]思维不但不受制于实在,而且还能创造实在。黑格尔在事物是否可知的问题上的第二种看法,即主张“存在即思维”的观点,是十分荒谬的。马克思对此尖锐地指出:“黑格尔陷入了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并且,黑格尔的“思维”、“存在”并不就是辩证唯物主义里的“思维”、“存在”。 这样,黑格尔的本体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本体论,它没有承认现实的感性事物对思维的制约作用,只听任思维凌驾一切;它认识论里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从根本上看,只呈现一种现象,只是在精神中消解思维与存在自身的对立,映射出了思维(意识)与存在的一体,并没有真正达到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同一。他的“思存同一论”是置于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的,虽进一步发展了可知论,驳斥了不可知论, 但终决定了他的同一论并非科学的同一论。

⑵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强调理性活动的积极性、能动性,批判了旧形而上学认识论、反映论的被动、消极、直观性,揭示了认识发展的过程性、发展性、辩证性,并企图去揭露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对人类认识发展史作出了重在的贡献;但他把人类作为有限的认识主体,这个主体是由“绝对理念”分化出来的主体理念,是“绝对理念”借以实现自我认识的一个工具,人类的思维也不过是“绝对理念”的高级发展形式,只有“绝对理念”作为唯一的实体是一直存在着的,并在人类历史活动进程中,以人类自觉思维为起点,一步步认识并达到这一精神实体,且使其更为成熟。黑格尔的错误在于,他只是透过了存在(实体),看到了存在的存在(绝对理念),于是一味赞美存在的存在而忘却了存在。于是,当黑格尔在强调理性作用的同时,就错误地贬损了人类在认识中的主体地位,以理念主体湮灭了人类主体, 理性吞噬了人性,使人类的能动性在理性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这是极端的的错误,乃至后来的一些哲学家如叔本华,尼采,在批判黑格尔这种理性压抑人性的错误时,走上了另一个极端——非理性、反理性主义的哲学道路。

此外,黑格尔在论证思维与存在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时,做了一件哲学上划时代的大事:把“实践”作为思维与存在转化的必要中介引入到认识论中来论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这一思想无疑是深刻的,启发了马克思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论证了思维与存在同一于实践。

综上所述, 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虽然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很多思想的闪光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应批判地吸收其合理的思想,科学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以期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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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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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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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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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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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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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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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研究硕士论文

工商管理是重要的管理与经济工作,通过工商管理可以实现市场和经济的健康与持续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商管理研究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工商管理专业双语课程的建设

摘要:

产学研教育模式是使产业部门、学校、研究机构按互利互惠的原则参与到学校教育中的开放式教育模式,工商管理专业的双语课程建设需要以产学研结合的教育模式为导向,做好教材建设、重点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建设、师资队伍素质建设等,以提高双语教学的效果。

关键词:

产学研;工商管理专业;示范课程

一、工商管理专业双语课程建设的目标

随着企业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企业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即要求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是了解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基本知识,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国际视野,能正确看待和解决企业管理问题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了顺应这个要求,许多高校在工商管理专业中都开展了双语课程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目的就是利用双语教学的方式使学生提高外语应用能力,尤其是企业管理范围内各岗位的专业外语应用能力,使学生能借助外语了解更多的工商管理理论研究动态。

二、以产学研结合为导向进行工商管理专业双语课程建设的必要性

在工商管理专业教学中开展双语课程建设是有必要的,但要真正达到其目的,还必须确立以产学研结合的教育模式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教育模式是指充分利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的不同优势,使之融入学校教育中,产学研教育模式将传统的学校教育转变为一种开放式教育,使学生在学校中接受的教育不再局限于课堂、教材、教师,而是可以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来自生产部门、研究部门的.一线知识,充分参与这些部门的实践工作。另外,要解决双语课程建设在实践中的种种问题,也需要以产学研结合的教育模式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教育模式可以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比如建立校企合作的实习基地、外聘企业导师、借用“外脑”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等可以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能力。

三、以产学研结合为导向的工商管理专业双语课程建设内容

1.做好教材建设在以产学研结合为导向的工商管理专业双语课程建设中,教材的建设往往会关系双语课程建设的好坏。一般来说,教材的选用无非是使用外来教材和自己编写教材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对于工商管理专业双语课程建设来说都是可以考虑的。

(1)选用合适的外来教材目前,在工商管理专业双语课程建设中,使用的教材多数是外语原版教材或外译版教材。但事实上外文教材与中文教材在内容的编排上有较大的差异,学生往往不太适应外文教材讲述知识的方式,学习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首先应该是确立一个观点,就是工商管理专业双语课程建设并不一定要使用外语原版教材,选用外语和汉语互译的配套教材就可以了,但这个教材应该是翻译比较准确、内容比较符合学生阅读习惯、难易程度比较适中的。

(2)组织编写教材如果没有合适的现成的外来教材可以选用,学校就要想办法利用产学研教育模式,自己组织校内外力量,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选择工商管理专业的一门课程作为试点,把双语教材的编写作为精品教材来抓。自己编写的教材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的英语水平,按照本校工商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将某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作为指导性内容,遵循教学进度计划,整合教案、试题库等资源形成教材内容。

2.进行示范课程建设

(1)确立双语教学模式双语教学模式有多种,目前大部分学校主要采取的是一种选择型、渐进式的双语教学模式,即挑选某专业的一两门核心课程作为重点课程或示范课程进行双语教学的试点,获得一些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该专业的其他课程中。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双语课程建设最好也采取这种方式循序渐进地开展。

(2)选择示范课程工商管理专业的双语示范课程建设,应该先选择该专业的基础类课程,比如管理学原理课程作为示范课程。因为这一类课程相对来说,学习的难度并不大,课时比较充足,又是专业基础类课程,在这些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有利于学生从一开始接触专业知识时就打下较好的英语基础,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便利。在确定双语课程建设的示范课程后,应结合产学研教育模式将此作为学校教学质量工程的一部分,比如确立相应的教学改革类课题研究,在双语示范课程建设期间,以聘请企业、研究机构人员到课堂听课、讲课,设计调查问卷,搜集学生意见,开展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邀请企业和研究机构、教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

3.开展课程教学建设

在工商管理专业的双语示范课程建设中还应注意做好课程教学建设,主要是要创新双语教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1)创新教学内容非英语专业学生要通过外语学习专业课程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学生只依靠课堂学习难以掌握该课程的所有知识;因此教师在讲授教学内容时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双语课程的教学内容选择要区别于其他课程的教学。对工商管理专业学生进行双语课程教学时,教师在课前应该推荐外文文献、书籍等引导学生进行阅读,做好课前预习。

(2)创新教学方法在双语课程建设的教学方法创新上,应该充分利用产学研结合的教育模式特点,积极倡导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比如可以大胆改革,尝试以互动式教学为主,由学生自愿提前做好准备进行知识的讲授,或是在课堂中由学生先提问,老师再讲授的方式进行讲授。或者是借助企业、研究机构的力量开展信息化教学,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双语教学网络信息平台,借助丰富网络信息资源,进行双语教学的有效拓展和延伸,对课堂教学进行有效的补充。

4.做好师资队伍建设高校的双语课程建设

目前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工商管理专业中试点双语课程建设的也不多,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很多学校,双语课程授课的教师有较大的选择权来选择双语教材、确定双语教学内容和方法,因此双语课程建设开展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教师素质的影响。双语课程建设需要高素质的全面型教师,既拥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还具有较高的英语应用能力,同时能较熟练地运用教学方法,所以要开展双语课程建设必须重视师资的培养。一方面,注意对师资的培训。可以充分发挥产学研教育的优势,实行双师制,把校内的教师送到企业去接受培训,了解企业的生产环境、企业文化,这样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丰富教师的视野。另一方面,注意引进符合条件的新教师,为双语课程建设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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