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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生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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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272.U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298.page〔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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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相关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研究生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到各位读者,更多内容请浏览(www.oh100.com/bylw)。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应当用规范汉字进行撰写,除古汉语研究中涉及的古文字和参考文献中引用的外文文献之外,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相关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接受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一般格式

学位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下述几部分:

1. 封面(参见附件1)。

2. 版权声明。

3. 题目:应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让人一目了然。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4. 中文摘要:内容摘要要求在3000字以内,应简要说明本论文的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论文的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

5. 英文摘要:英文摘要上方应有题目,内容与中文摘要相同。在英文题目下面第一行写研究生姓名,专业名称用括弧括起置于姓名之后,研究生姓名下面一行写导师姓名。最下方一行为英文关键词。参见附件2。

6. 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7. 序言(或序论、导论):内容应包括本课题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述评,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基本思路和论文结构等。

8.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选题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但必须言之成理,论据可靠,严格遵循本学科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

9.注释:可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按照本学科国内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参考、借用的资料数据出处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严禁抄袭剽窃。

10. 结论:论文结论要明确、精炼、完整、准确,突出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应严格区分本人研究成果与他人科研成果的界限。

11. 参考文献:按不同学科论文的引用规范,列于文末(通篇正文之后)。外文用原文,不必译成中文(参见附件3)。

文献是期刊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月、卷号、期数、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月、版次、页码。

12. 附录:包括正文内不便列入的公式推导,便于读者加深理解的辅助性数据和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缩略语,程序全文和有关说明,其它对正文的必要补充等。

13. 作者的.致谢、后记或说明等一律列于论文末尾。

14.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说明(导师和作者本人均需签名)。

15. 封底。

三、学位论文的打印和装订要求

1. 学位论文要用规范的汉字打印。封面统一用我校印制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封面。封面上各栏目必须认真、正确填写。

论文一律打印。打印论文装订后的尺寸为285mm×205mm(版心尺寸为240mm×150mm)。

2. 论文要求字迹和标点符号清楚、工整、正确。凡层次不清,错别字较多,语句欠通顺者,应予认真返回修改。

3. 论文中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论文中的公式编号,用括弧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4. 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四、学位论文应打印和报送的册数

1.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导师、学术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每人1本,校图书馆2本,院(系、所、中心)留存册数,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要求,确定打印或复印的册数,一般应有10-15本。

2. 所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按图书馆的要求提交答辩通过后的正式论文,并且印刷版与电子版在内容与形式上应完全一致。电子文本的文件格式为DOC或PDF文件,完整的电子文本包括封面、版权声明、中英文文摘、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或后记、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声明(具体要求请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主页——北京大学学位论文远程提交)。

3.经研究生院确定为保密的学位论文,提交一本标有密级字样的印刷本论文,同时出具一份盖有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的《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通知》。无须提交电子文本。具体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论 文(200 -200 学年第 学期)课程论文题目(黑体,小二号字,加粗)研究生:×××(仿宋体,三号字,加粗)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研究生签名:学 号 学 院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位类别 任课教师 教师评语: 成绩评定: 分 任课教师签名: 年 月 日说 明 1、课程论文要有题目、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及参考文献。摘要500字以下,博士生课程论文要求有英文摘要;关键词3~5个;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并应有一定的外文文献。 2、论文要求自己动手撰写,如发现论文是从网上下载的,或者是抄袭剽窃别人文章的,按作弊处理,本门课程考核成绩计0分。 3、课程论文用A4纸双面打印。字体全部用宋体简体,题目要求用小二号字加粗,标题行要求用小四号字加粗,正文内容要求用小四号字;经学院同意,课程论文可以用英文撰写,字体全部用Times New Roman,题目要求用18号字加粗;标题行要求用14号字加粗,正文内容要求用12号字;行距为2倍行距(方便教师批注);页边距左为3cm、右为2cm、上为2.5cm、下为2.5cm;其它格式请参照学位论文要求。 4、学位类别按博士、硕士、工程硕士、MBA、MPA等填写。 5、论文题目、篇幅、内容等由任课教师提出具体要求。硕士课程论文中文题目(宋体,小二号字,加粗)研究生姓名(宋体,四号字,加粗)摘要(小四号字加粗):×××(小四号字)关键词(小四号字加粗):××;××;…(小四号字)正文部分(标题行用小四号字加粗,正文内容用小四号字)参考文献(小四号字加粗)[1] ×××(五号字)注:正式上交课程论文时,请删除蓝色字体内容博士课程论文中文题目(宋体,小二号字,加粗)研究生姓名(宋体,四号字,加粗)摘要(小四号字加粗):×××(小四号字)关键词(小四号字加粗):××;××;…(小四号字)正文部分(标题行用小四号字加粗,正文内容用小四号字)参考文献(小四号字加粗)[1] ×××(五号字) 英文题目(Times New Roman, 18号字,加粗)研究生姓名拼音(Times New Roman, 14号字,加粗)Abstract(12号字加粗):×××(12号字)Key words(12号字加粗):××, ××, …(12号字)注:正式上交课程论文时,请删除蓝色字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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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像一个学校一个要求吧,你可以看看你的学校的网页,一般都有要求的,我可以给你一个例子: 山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论文写作格式一、一般顺序和要求论文顺序依次为:封面、摘要、目录、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一)封面封面按照学校统一格式填写,论文题目既要概括整个论文中心内容,又要引人注目,字数不得超过25个汉字。(二)摘要论文第一页为摘要,300字左右。内容应包括工作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语言力求精炼。摘要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论文的关键词(3-5个),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分开。(三)目录目录是论文的提纲,目录中章、节号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第1章则为1,其余层次为1.1及1.1.1等几个层次。(四)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字数不少于5000字(不含图表、程序)。1、语言表述论文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炼、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避免使用非学术性词语,论文中如出现一个非通用性的新名词、新术语或新概念,需随即解释清楚。2、层次和标题论文书写层次要清楚;标题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章、节号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第1章则为1,下一层次为1.1,再下一层为1.1.1,其他章节依此类推。3、页码页码从第一章引言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之前的部分用罗马数字单独编排;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居中书写。4、图、表、公式等文中的图、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图:要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与正文表述中所用一致;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表: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公式:公式的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五)结论应明确、精炼、完整、准确,主要阐述自己的新观点、新见解及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六)参考文献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时应在文章中的引用处右上角用[ ]加注。参考文献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进行自然编号,序号用方括号括起,作者姓名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或“,et al.”。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如下:·连续出版物: [序号] 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专(译)著: [序号] 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论文集: [序号] 作者.文题.见(in):编者,编(eds).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学 位 论 文:[序号] 姓名.文题:[XX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专利:[序号] 申请者.专利名.国名,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技 术 标 准:[序号] 发布单位.技术标准代号.技术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电子文献:[序号] 作者.题名.出处.发表或更新日期.·报纸文章——[序号] 作者.题名.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七)致谢致谢对象限于在学术方面对论文的完成有重要帮助的团体和人士。(限200字)二、打印规格(一)字体、字号要求名 称实 例中英文字体搭配字 号中文英文章标题第二章 黑体Arial小三号 (15pt)一级节标题2.1 黑体Arial四号(14pt)二级节标题2.1.1 黑体Arial(13 pt)正文段落研究…宋体Times New Roman小四号(12 pt)表题与图题图 4-1 宋体Times New Roman(11 pt)文献[19] Fogarasi… 宋体Times New Roman五号(10.5 pt)页眉第四章 结论宋体Times New Roman通栏下划五号线粗1 pt页码- 96 - Times New Roman五号,页脚居中(二)段落及行间距要求1、正文段落和标题一律取“固定行间距20-21pt”,段前间距为6-12pt。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6磅的行间距。2、参考文献取固定行距17pt,段前加间距3pt。注意不要在一篇文献段落的中间换页。(三)用纸及打印规格纸张规格、尺寸(mm)每页印刷版面尺寸(mm)每行打印字数每页打印行数A4 (210′297)146′22032-34字29-31行 附件1:本科毕业论文撰写模板附件2:本科毕业设计撰写模板附件3:专科毕业作业撰写模板

1、中国特色的营销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2、当前经济条件下(某类消费者者)消费行为与消费心理的研究 3、市场细分化理论的实际运用分析 4、网络营销的应用研究 5、中外营销管理创新的案例和分析 6、客户关系管理的应用研究 7、关于关系营销与建立顾客忠诚 8、各种类型的市场研究报告 9、各种类型的市场营销策划方案(如房地产) 10、(具体行业或企业的)品牌战略或策略探讨 11、中国产品全球化营销策略研究或应对国外产品的营销策略研究 12、(某个行业或企业)定价策略与技巧 13、我国批发业的发展转型问题研究 14、外资零售业市场准入与发展我国零售业的对策 15、中国零售业连锁经营与国际接轨探索 16、第三方物流是中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突破点 17、物流的电子商务化发展问题研究 18、企业促销策略与技巧 19、谈判与推销的策略与技巧 20、广告创意策略探讨或广告策略的运用研究 21、网络广告理论与应用研究 22、企业公共关系策略的运用研究 23、公关与品牌形象的塑造 不算最好但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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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企业营销问题的点评52 世纪之初我国企业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3 对绿色营销的探讨54 分销网络的有效管理与创新55 用服务“粘住”你的顾客——略论企业的服务营销56 中小企业应确立营销新观念57 现代市场营销信息系统探讨58 可持续性发展与企业绿色营销59 企业网络营销的策略选择60 企业营销活动的“催化剂”61 供应链企业外部绩效评价子系统研究62 论渠道价值链增值管理对策63 互联网技术与关系营销的实现64 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业务外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65 跨文化交际中的跨国公司营销策略66 企业营销理念创新的几点思考67 略论采购成本的控制68 供应链中的合作与模式匹配的研究69 论绿色营销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70 企业如何面对和参与供应链竞争71 我国企业营销策划的困境及对策72 客户关系管理价值链研究73 客户档案知识的挖掘方法研究74 论市场秩序与企业信用75 项目管理在组织市场调研中的应用初探76 浅析新时期的合作营销关系77 基于电子商务的物资供应管理系统设计78 论网络营销与企业谋略79 论知识经济对企业营销活动的影响80 中国加入WTO后的企业营销对策81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渠道战略82 新经济背景下的企业营销e化83 企业供应链的结构类型研究84 论企业的供应链管理85 供应链管理方案的设计与选择86 试论企业内部控制点的增设在企业材料采购中的作用87 论企业建立顾客导向营销观念88 加强商品审美研究 搞活企业市场营销89 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的营销战略和策略分析90 企业市场营销创新是全球化营销的必经之路91 企业虚拟经营的营销战略思考92 网络时代企业营销策略整合93 浅谈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营销战略94 现代企业中的服务营销95 企业市场策略常见缺陷分析96 浅谈产品直销的利与弊97 营销道德失范的成因分析98 中国企业实施营销战略的现实意义99 信息传递障碍与营销效率研究100 模仿创新的特性与营销环境分析101 浅议利用营销中的非价格因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102 以客户关系为中心的业务流程重组103 企业现代物流是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关键104 销售经理的基本素质105 市场细分和定位技术在后发企业的应用106 信息系统在供应链与物流系统中的战略价值107 “青年文明号”在企业营销战略中的重要作用108 “越区销售”问题的分析及对策109 企业营销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110 提高顾客价值意识 增强企业竞争优势111 企业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开发112 企业实施供应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113 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营销模式的创新方向114 影响顾客忠诚度因素探析115 论生产企业对分销渠道成员的管理116 信息化、标准化是供应链管理实施成功的关键117 企业客户关系管理(CRM)的导入与实施118 降低物流成本的方法与策略浅议119 论加强物流管理提高企业绩效120 让客户关系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121 我国企业发展绿色食品营销策略探析122 市场对接过渡期的企业营销策略123 无缝营销管理——企业战略联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124 试论企业分销渠道的创新125 企业营销管理研究——“顾客中心论”的企业营销战略126 浅谈企业如何控制销售信用风险127 上市公司关联购销交易实证研究128 电网经营企业的营销战略129 基于知识经济的企业经营方式与营销渠道的变革130 WTO条件下的企业市场营销131 WTO与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营销132 营销管理支持系统及其内在运行机制133 “差异化策略”在企业营销中的运用134 企业物流一体化研究135 论内部营销策略组合及其应用模型136 论企业物流的营销战略137 客户关系管理中客户发展的理论研究138 信息经济中的管理锁定策略及其应用139 试论企业绿色营销的发展140 论协同合作式的供应链管理141 开拓国际市场的产品营销策略探讨142 现代企业如何保证物资采购效果143 加入WTO后制造企业销售通路建设的思考144 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问题及对策研究145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经营方式与营销渠道的变革146 略论供应链战略联盟的内涵、类型与管理147 客户关系管理视角下的分销渠道整合148 客户行为与区域市场渠道策略149 企业名牌战略与营销策略问题初探150 绿色供应链管理及其实施对策151 基于供应链的网络化制造体系结构152 谈知识营销在企业营销创新中的杠杆作用153 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关系比较与选择154 企业开拓目标市场策略新论155 浅析企业如何获取分销渠道竞争优势156 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及道德风险的防范157 基于顾客的新型供应链管理模式初探158 论现代企业的顾客满意观和顾客资产观159 面对WTO中外企业营销落差比较160 CRM在中小型企业中的实施与应用161 当代企业营销策略创新162 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构建163 论产品的知识营销164 方法-目的链短化的原因浅析165 CRM在药品营销渠道管理中的应用166 供应链绩效评价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167 基于移动Agent建立企业动态供应链168 当前环境变革中我国企业营销理念的转变169 中小企业实施CRM方案的误区与对策170 WTO与中国企业市场营销171 新世纪的供应链管理与物流管理172 加入WTO对我国企业营销的影响及对策173 基于供应链管理的联合定价决策模型探讨174 网络经济时代的客户关系管理175 供应链伙伴关系的双赢研究176 客户关系管理(CRM)的理论及应用探讨177 论网络营销对企业的影响178 价格战的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179 客户忠诚与客户关系生命周期180 略论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管理意义181 绿色营销与企业可持续发展182 顾客关系管理:对顾客网络及其知识管理的系统剖析183 中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所需条件分析184 探究企业电子商务组织的新型管理模式185 理解客户关系管理——谈客户关系管理的战略意义186 关于企业物流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187 当前企业营销观念及其规则分析188 文化营销——企业营销能力构建的战略选择189 论我国企业市场营销创新190 创造基于供应链管理的顾客价值191 顾客忠诚的价值驱动模式192 企业供应链管理及其信息保障机制193 新经济下的企业网络与超市场契约194 供应链竞争力的厂商均衡分析195 绿色营销初探196 高技术企业市场营销特殊性分析197 网络经济与客户的数字化管理198 数据挖掘在客户关系管理中的应用研究199 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营销创新200 组织市场上购买决策者的结构类型与企业的营销对策201 论企业网络营销中的物流策略202 论企业营销活动策划的专业化203 西方的顾客忠诚研究及实践启示204 以企业营销新理念迎接入世挑战205 网络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模式与营销渠道变革206 企业营销创新的内容和重要性207 基于供应链伙伴关系的产品定价问题研究208 供应链系统的物流规划模式209 供应链的自动补货模式及其价值210 博弈理论与营销创新211 激励机制在现代人事管理中的运用212 对客户忠诚创造价值问题的探讨213 现代供应链联盟问题研究214 顾客满意度中的顾客竞争性评价215 建立企业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构想216 绿色营销与企业经营策略分析217 论企业产品营销策略中的道德问题218 有形产品的服务提供方式研究219 顾客价值提升的定位及途径220 我国企业知识营销现状与对策221 客户关系营销——现代企业竞争的有力武器222 论营销流程再造223 谈企业营销费用分析和会计处理原则224 企业供应链管理的信息化225 面向过程的供应链工作流管理研究226 企业应对价格战的策略227 客户关系管理的困惑与发展228 实施绿色营销的意义与对策229 借鉴ISO9000的管理思想精髓优化供应链管理230 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及备件订货问题研究231 入世以后中国企业的市场营销战略研究232 试论企业销售渠道的创新与优化233 牛鞭效应的危害及其对策234 基于供应链战略目标的性能检测指标研究235 企业电子商务盈利策略探析236 基于企业整体模型的供应链信息流研究237 供应链性能评价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238 基于零部件归并问题的采购策略模型(英文)239 企业对市场需求的能动作用研究240 经济危机时期消费者行为和企业营销策略研究241 网络时代的消费特征及营销对策242 客户全生命周期利润预测方法的研究243 谈新经济时代的营销创新244 国际营销中产品的包装、促销与传播学245 服务营销与企业经营战略246 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47 企业产品试销中若干问题的探讨248 基于资源利用综合水平的采购量分配方法249 我国企业间促销管理的实证分析与对策250 企业物资供应与管理改革探讨251 信息传递障碍与国有企业营销效率研究252 我国企业营销竞争力评价体系的构建及运行253 论交易成本与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54 客户关系管理核心思想浅析255 基于机制设计的供应链优化整合决策效应分析256 21世纪企业营销管理创新研究257 诚信营销与企业发展258 企业营销风险的防范与控制259 论关系营销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260 全球绿色营销趋势和我国企业的策略261 试论营销策略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262 企业供应链构建与优化对策研究263 市场营销战略失误与民营企业“流星现象”264 试析企业客户资本管理265 关于构建中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体系的探讨266 阻碍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与对策267 营销创新——21世纪中国企业营销的必然选择268 现代企业实施关系营销的对策269 VMI供应链系统的经济效果评价研究270 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下的市场营销271 浅析营销适宜度272 基于相对熵的营销机会模糊评价273 现代企业的物流革命与营销创新274 电子商务下企业CRM的实施研究275 现代企业营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76 试论关系营销277 企业营销理念与品牌提升策略创新278 入世后市场营销环境的变化及企业营销对策研究279 论企业营销形象内在素质的塑造280 21世纪企业营销变革与创新方向281 过程工业供应链计划调度模型及算法的研究进展282 制约我国企业开展绿色营销的深层原因及其对策283 基于客户发掘、客户全面解决方案的科技型企业盈利模式探究284 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与实现“两个转变”的关系285 论网络信息环境下的顾客忠诚管理286 试论市场营销组合4PS向4CS的转变287 VE原理在营销策略中的应用288 质量文化在供应链管理中的融合作用289 客户资源的特征及CRM模式在企业中的实施290 企业内部营销及其实施策略探讨291 中国企业供应链管理浅析292 供应链系统运行评价研究293 “定制营销”理念的前瞻及潜力刍议294 浅论企业的营销腐败295 供应链中的道德风险问题296 供应链中的信息流运作模式297 基于过程的供应链重构模式与选择298 电子营销与中国企业营销策略的变革299 供应链管理环境下采购管理的博弈论分析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论文格式

截至2016年4月,学校有3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 、2个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院 、15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1个中央与地方共建实验室、1个中国工程院实验室、7个省级重点实验室 、6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1个省级检测研发公共服务基地、5个省级高校科研创新平台。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名称 依托学院 共建单位国家工业陶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山东省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山东省硅酸盐研究设计院工程陶瓷制备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山东省硅酸盐研究设计院耐火材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科技大学、淄博市鲁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 名称理事单位山东省新能源汽车协同创新中心山东理工大学(牵头)、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等15家 山东省海洋生物质纤维材料及纺织品协同创新中心青岛大学(牵头)、山东理工大学、青岛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等11家山东省高校优秀传统文化与人才培养研究基地山东理工大学(牵头) 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院 名称 依托机构 山东工程技术研究院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省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山东省硅酸盐研究设计院、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化公司研究院、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研究院、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 山东新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 山东理工大学(牵头) 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名称 依托学院 山东省产业经济研究基地 商学院 山东省齐文化研究基地 齐文化研究院 山东省生态文化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高校慈善文化研究基地 齐文化研究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发展研究基地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省高校优秀传统文化与人才培养研究基地 齐文化研究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名称 依托学院 山东省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机械工程学院 山东省现代金属材料成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机械工程学院 山东省光纤通讯检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程学院山东省车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 山东省道路智能控制与安全运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 山东省生物信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生命科学学院 山东省清洁能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农业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 山东省马铃薯生产装备智能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农业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山东省高压电网暂态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山东省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山东省陶瓷基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山东省运动训练器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机械工程学院,体育学院 山东省纺织化学品与染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化学工程学院,鲁泰纺织服装学院 山东省矿山尾矿资源化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山东省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工程院实验室 名称 依托学院 共建单位中国工程院精细化工、催化材料实验室 化学工程学院 中国工程院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部 省级重点实验室 名称 依托学院 山东省精密模具重点实验室(山东省“十二五”高校强化建设重点实验室) 机械工程学院 山东省精密制造与特种加工重点实验室 机械工程学院 山东省精密工程测量重点实验室 机械工程学院 山东省结构分析与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山东省“十一五”高校强化建设重点实验室) 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 山东省旱作农业机械及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农业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山东省先进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山东省神经退行性疾病新药创制重点实验室(筹) 生命科学学院 省级检测研发公共服务基地 名称 依托机构 山东省无机材料结构与成分检测研发公共服务基地 山东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校地共建研究院(中心) 名称 共建单位 创建年度山东低碳经济技术研究院 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2010山东理工大学招远工业技术研究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政府2010山东理工大学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研究院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2011山东理工大学乐陵工业技术研究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政府2014山东粮食干燥工程研究中心 山东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山东德农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5山东理工大学武城产业创新及机器人技术研究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政府2015山东理工大学潍坊节能减排技术研究院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2015山东理工大学日照农业装备技术转移中心 山东省日照市科技局、农机局2015鲁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2016对外合作 截至2015年6月,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设立了山东省数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山东省汽车研究设计院汽车研究所、淄博市机电一体化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程机械研究所、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测试中心、中国五征产品设计发展中心等100余个科技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成为山东省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基地。 学校与淄博、济南、青岛、潍坊、中山、镇江、南通、常州、扬州等城市开展全方位合作,联合成立了60多个科研机构 ;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北汽福田、时风集团、五征集团、中国重汽、江铃汽车、长城汽车、福田雷沃、齐鲁石化、胜利油田、山东铝业、新华制药、鲁泰纺织、科勒 等大型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全面融入地方科技创新体系。 2006年至2015年7月,学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数量达到8项 ;2009年至2014年9月,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32项,其中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 ;连续两次荣获山东省产学研合作创新突出贡献奖,成为山东省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基地。2006年和2007年,学校连续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各一项;2008年、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5年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各一项。 2003年、2005年和2012年,三次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2010年和2013年,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二等奖。 2013年3月,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012年度)。2006年至2015年12月,学校先后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1400余项,其中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各类国家级项目290余项;荣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60项。 截至2010年9月,学校近五年发表学术论文7536篇,学术论文被SCI、EI、ISTP、SSCI检索收录达936篇 。学校学者曾在国际著名的《科学》期刊(Science,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官方刊物) ,国际顶尖医学期刊《新英格兰医学期刊》(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简称NEJM,美国马萨诸塞州医学会(Massachusetts Medical Society)主办) ,世界权威物理期刊《物理评论快报》(Physical Review Letters,简称PRL,美国物理学会(APS)主办) ,国际顶尖化学期刊《美国化学会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简称JACS,美国化学学会(ACS)主办)发表相关论文 ;入选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TOP1%论文一篇;在世界权威机械工程领域刊物——《Procedia CIRP》2013年发表的论文入选2009年至2014年该刊引用率国际前10名(Elsevier出版社)。 2015年3月,进入ESI热点论文(Hot Papers)一篇,有包括该论文的6篇论文进入ESI高被引论文;根据2014年11月ESI数据统计,学校进入ESI高被引论文的被引次数在全国高校中排名90位。 2015年11月,学校研制成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该发泡剂综合性能优良、绿色环保,可替代所有含氯氟烃的物理发泡剂,产品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国和欧盟各国的相关标准要求。这标志着中国在此研究方面已超越欧美等发达国家,将对世界聚氨酯工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山东理工大学等整理研究的《齐鲁古典戏曲全集》,2011年由中华书局出版发行。该书的出版填补了山东古典戏曲文献整理研究上的空白,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可资利用的资料,在齐鲁历史文献的整理和地方古代戏曲的研究上,完成了一件颇具意义和价值的学术工程。 2014年1月,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关于2013年度全省专利情况的通报》,学校2013年度发明专利授权150件,列全省高校第2位;发明专利申请395件,列全省高校第3位;有效发明专利数量294件,列全省高校第3位。自2011年以来,学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和有效专利数量持续增加,均位列山东高校前5位。 2012-2014年山东省高等院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表排名序号学校名称2014年有效发明量2013年有效发明量 2012年有效发明量1山东大学 17771488 12592中国海洋大学 415378 3323济南大学3902752044山东理工大学 378294 1865山东科技大学3781961316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461901137青岛科技大学2261681158齐鲁工业大学 213166 1109山东农业大学 200157 9710青岛大学 193 148 年山东省高等院校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表排名序号学校名称 2014年发明授权量2013年发明授权量 2012年发明授权量1山东大学 516422 434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19093 593济南大学174103854山东理工大学153150865中国海洋大学 11193 1136山东科技大学 10781 617青岛科技大学8772508青岛大学8148539齐鲁工业大学 8170 4710青岛农业大学76433411山东农业大学 58 68 47 学术期刊 学校编辑出版《山东理工大学学报》(分为“自然科学版”和“社会科学版”)、《管子学刊》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学报》自然科学版、社会科学版均被评为“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1.《山东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Natural Science Edition))创刊于1985年,原名《山东农业机械化学院学报》,1991年更名为《山东工程学院学报》,2003年改为现名;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电子科技文摘等多家科技期刊数据库刊源。 2.《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创刊于1985年 ,是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来源期刊;该学报的10多项主要指标均列全国高校学报前100位,被评为“全国优秀学报”、“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 3.《管子学刊》(Guan Zi Journal)创刊于1987年,为齐文化研究院院刊,是综合研究齐文化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学术性刊物;1992年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9年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04年入选“山东省优秀期刊”和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统计源期刊,2004年、2005年入选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馆藏资源 截至2015年12月,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有馆舍面积51891平方米,阅览座位4686个。馆藏图书总量634万册(种),其中纸质图书312万册,电子图书322万种(含中外文学位论文);各种类型数据库165个;中文期刊8000余种(纸质现刊2266种),外文期刊16000余种(纸质现刊39种)。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272.U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298.page〔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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