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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论文查重格式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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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论文查重格式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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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紧张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应当如何写毕业论文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汽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 汽车AMT控制系统及离合器模糊控制方法的研究 重庆交通学院 2004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 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模式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 汽车行业一体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测量系统软件开发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 合肥汽车客运总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合肥工业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 哈尔滨成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展战略案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 汽车齿轮工艺的研究与应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 我国汽车企业品牌竞争力研究 湖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9] 汽车造型中的张力和表现性研究 湖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0] 湖南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研究 湖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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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黄琦.广汽三菱SUV汽车营销策略研究[D].湖南大学,2016.

[25]郑伟雄.基于IFE-EFE矩阵的A公司汽车配件营销策略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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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重延.SN汽车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5.

[28]赖文亮.清远市4S汽车店营销研究[D].华南农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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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王艺凝.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消费信贷业务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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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营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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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于泊玲.低碳绿色背景下保时捷新能源汽车在华营销策略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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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刘苏.大众品牌进口汽车在中国的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15.

[127]张中平.中行K分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营销策略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128]李妮娜.福田汽车南美区域国际营销战略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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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邢斌.华晨汽车自主品牌营销策略研究[D].沈阳大学,2016.

论文格式说明

(1)题目(仿宋_gb2312,三号字)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不用非公知公认的缩写或符号,尽量避免用英文缩写。

(2)作者(仿宋_gb2312,小四)作者姓名居题目下方。

(3)指导老师(仿宋_gb2312,小四)

(4)学校专业、学号(仿宋_gb2312,五号)

(5)摘要:200—300字左右(摘要两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摘要的内容应客观真实,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作者”等主语,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重点表述研究内容及结论,交待相关的研究条件、方法等,必须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摘要中要突出描述作者所做的工作,不要或尽可能少地出现“介绍”、“总结”之类的词,用“本文研究了……”“本文提出了……”

(6)关键字:3—5个(关键字三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要符合学科分类及专业术语的通用性,并注意与国际惯例一致。

(7)正文(正文字体全部为仿宋_gb2312,小四。但大标题或小标题均加粗)

正文中的序号及标题层次 :文中的各种序号,全部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左起顶格书写。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有标题才有序号,标题层次按第一层1,第二层1.1,第三层1.1.1,第四层1.1.1.1的顺序逐级标明,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分隔,最后一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写法如下:

1 △△△△(章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1.1 △△△△(条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1.1.1 △△△△(顶格,接正文)

1.1.2 △△△△(顶格,接正文)

(正文内容要求:1、现状 2、存在问题 3、对策建议)

(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四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注意根据自己的大纲来进行资料的搜集和取舍,即根据自己的想法来控制和组织资料,而不是被资料控制。注意所搜集材料的正确性及用词的规范性。

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文章

论文总标题:字体仿宋,字号三号,20字以内,汉字

作者:总标题正下方,字体仿宋,字号小四

指导老师:作者正下方,字体仿宋,字号小四

学校、专业、学号:居中,字体仿宋,字号五号

摘要(“摘要”这两个字仿宋,五号,加粗,顶格):200-300字,仿宋,五号字

关键字(“关键字”这三个字仿宋,五号,加粗,顶格):3-5个词,仿宋,五号字

正文:仿宋,小四(如果包含小标题,小标题加粗)

毕业论文格式

一、 论文的格式要求

1.论文用A4纸打印;

2.论文标题居中,小二号黑体(加粗) ,一般中文标题在二十字以内;

4.副标题四号,宋体,不加粗,居中

5.论文内容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正文均统一用四号,宋体(不加粗);大段落标题加粗;

6.页码统一打在右下角,格式为“第×页 共×页” ;

7.全文行间距为1倍行距

8.序号编排如下:

一、(前空二格)――――――――――――此标题栏请加粗

(一) (前空二格)

1.(前空二格)

(1) (前空二格)

二、 内容摘要、关键词

内容摘要是对论文内容准确概括而不加注释或者评论的简短陈述,应尽量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内容摘要篇幅以15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内容的名词,一般选用3-4个,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关键词排在摘要下方。“内容摘要”和“关键词”本身要求用[关键词][内容摘要](综括号、四号、宋体、加粗)。

三、正文部分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层次分明,合乎逻辑,简练可读。字数不少于3000字。

文字要求规范;所有文字字面清晰,不得涂改。

数字用法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计数与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如2015年不能写成15年。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其他部分统一使用四号宋体不加粗。“参考文献”本身要求用参考文献:(四号、宋体,加粗)。

五、致谢

致谢

两字本身用四号,宋体,加粗,居中。内容为四号宋体,不加粗。

山东理工大学论文查重格式规定

每个毕业季,论文写作和检测都成为毕业生的首要任务,他们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为了更好地完成论文的相关工作,还需要了解相关信息。所以paperfree小编来谈谈论文查重的标准是什么? 论文查重的标准是什么? 1.首先要提到的当然是论文查重率。一般来说,硕士和博士毕业论文的查重率要求分别为30%.20%.10%。当然,不同的学校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这也要求大家仔细阅读学校发布的公告。 2.查重时,一般要求整篇论文上传,但并非所有内容都属于查重范围。比如参考文献和附录一般不查重,减轻了大家的压力。 3.学校一般规定论文各部分的排列顺序,如封面放在前面,然后是目录。原始声明。中英文摘要。文本和其他内容,每个部分的顺序也会对查重率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顺序排版论文。 4.对于重复的判断,各学校和论文查重系统制定的标准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查重之前,我们还应该了解学校和使用的论文查重系统的规定,以避免查重率高的风险。 5.在查重论文的格式上,通常需要PDF格式或word格式。不同的格式也会影响查重。因此,在上传论文时,我们也应该注意查重系统要求的格式。

1、现在虽然有很多论文查重系统,但是大多数的论文查重系统都只能检测文字内容,对于表格、公式和图片等内容会识别出来,但是会剔除出查重范围,不会计算这部分内容的重复率。所以大家可以巧妙运用这个特点,将部分重复内容转换成图片等形式来达成降重的目的。2、毕业论文提交至论文查重系统进行查重时,系统将其与收录的数据资源会进行比对,比对完成后会自动生成一份检测报告,其中就包含了论文中的详细相重复率、重复字数、论文中的总字数等等。因为不同学校对于毕业论文要求的重复率都是不同的,所以大家最好提前知道学校要求的重复率是多少。3、如果大多数内容都是抄袭的,自然论文总重复率会比较高。为达到降重的结果,大家可以将部分重复内容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出来,这样是能够有效降低论文重复率的,这也是降重修改的最佳方式之一。4、大多数高校都是采用知网论文查重系统,知网旗下有不同的查重子系统,大家要根据自己的论文类型选择对应的知网系统。知网查重价格昂贵,虽然学校会提供免费次数,但十分有限,建议大家查重论文初稿时可以使用高性价比的PaperPP网站。

最令人头痛的是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撰写将决定我们能否顺利毕业,毕业生在完成毕业论文后,都会拿去论文查重,如重复率较高,还需要进行修改。

论文查重通常只要求进行检测正文,但是有些学校也会有特殊规定,要求通过检测论文的标题、目录、正文、摘要、致谢、结论等。其次论文查重系统无法检测到论文中的图片信息,因为不能进行比较。

那么论文查重注意事项是什么?

首先,写作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论文写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论文的准备程度,文章在写之前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写之前要考虑周全。

其次,论文内容要完整。学位论文的格式基本上是固定的,包括一个标题,注释,关键词,中英文内容摘要,正文,感谢,以及参考文献。如果你在写完之后发现论文中有一些缺陷,你必须弥补,不然论文内容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论文的完整性和必要性。

最后,论文查重格式的排版非常重要,要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进行排版,如果论文答辩看到格式导致出来问题,第一印象会变得不好,最后会影响我们论文的评分。

论文查重的原理是连续出现13个字符类似就判断为重复部分,并将重复的内容计算到论文的重复率之中。论文查重系统会对内容进行分层处理,按照篇章、段落、句子等层级分别创建指纹,而比对资源库中的比对文献,也采取同样技术创建指纹索引。用户将论文上传至查重系统后,系统自动对论文进行检测,待查重完毕后即可提供用户一份查重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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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272.U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298.page〔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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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6月,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设立了山东省数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山东省汽车研究设计院汽车研究所、淄博市机电一体化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程机械研究所、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测试中心、中国五征产品设计发展中心等100余个科技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成为山东省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基地。 学校与淄博、济南、青岛、潍坊、中山、镇江、南通、常州、扬州等城市开展全方位合作,联合成立了60多个科研机构 ;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北汽福田、时风集团、五征集团、中国重汽、江铃汽车、长城汽车、福田雷沃、齐鲁石化、胜利油田、山东铝业、新华制药、鲁泰纺织、科勒 等大型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全面融入地方科技创新体系。 2006年至2015年7月,学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数量达到8项 ;2009年至2014年9月,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32项,其中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 ;连续两次荣获山东省产学研合作创新突出贡献奖,成为山东省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基地。2006年和2007年,学校连续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各一项;2008年、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5年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各一项。 2003年、2005年和2012年,三次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2010年和2013年,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二等奖。 2013年3月,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012年度)。2006年至2015年12月,学校先后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1400余项,其中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各类国家级项目290余项;荣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60项。 截至2010年9月,学校近五年发表学术论文7536篇,学术论文被SCI、EI、ISTP、SSCI检索收录达936篇 。学校学者曾在国际著名的《科学》期刊(Science,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官方刊物) ,国际顶尖医学期刊《新英格兰医学期刊》(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简称NEJM,美国马萨诸塞州医学会(Massachusetts Medical Society)主办) ,世界权威物理期刊《物理评论快报》(Physical Review Letters,简称PRL,美国物理学会(APS)主办) ,国际顶尖化学期刊《美国化学会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简称JACS,美国化学学会(ACS)主办)发表相关论文 ;入选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TOP1%论文一篇;在世界权威机械工程领域刊物——《Procedia CIRP》2013年发表的论文入选2009年至2014年该刊引用率国际前10名(Elsevier出版社)。 2015年3月,进入ESI热点论文(Hot Papers)一篇,有包括该论文的6篇论文进入ESI高被引论文;根据2014年11月ESI数据统计,学校进入ESI高被引论文的被引次数在全国高校中排名90位。 2015年11月,学校研制成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该发泡剂综合性能优良、绿色环保,可替代所有含氯氟烃的物理发泡剂,产品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国和欧盟各国的相关标准要求。这标志着中国在此研究方面已超越欧美等发达国家,将对世界聚氨酯工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山东理工大学等整理研究的《齐鲁古典戏曲全集》,2011年由中华书局出版发行。该书的出版填补了山东古典戏曲文献整理研究上的空白,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可资利用的资料,在齐鲁历史文献的整理和地方古代戏曲的研究上,完成了一件颇具意义和价值的学术工程。 2014年1月,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关于2013年度全省专利情况的通报》,学校2013年度发明专利授权150件,列全省高校第2位;发明专利申请395件,列全省高校第3位;有效发明专利数量294件,列全省高校第3位。自2011年以来,学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和有效专利数量持续增加,均位列山东高校前5位。 2012-2014年山东省高等院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表排名序号学校名称2014年有效发明量2013年有效发明量 2012年有效发明量1山东大学 17771488 12592中国海洋大学 415378 3323济南大学3902752044山东理工大学 378294 1865山东科技大学3781961316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461901137青岛科技大学2261681158齐鲁工业大学 213166 1109山东农业大学 200157 9710青岛大学 193 148 年山东省高等院校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表排名序号学校名称 2014年发明授权量2013年发明授权量 2012年发明授权量1山东大学 516422 434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19093 593济南大学174103854山东理工大学153150865中国海洋大学 11193 1136山东科技大学 10781 617青岛科技大学8772508青岛大学8148539齐鲁工业大学 8170 4710青岛农业大学76433411山东农业大学 58 68 47 学术期刊 学校编辑出版《山东理工大学学报》(分为“自然科学版”和“社会科学版”)、《管子学刊》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学报》自然科学版、社会科学版均被评为“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1.《山东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Natural Science Edition))创刊于1985年,原名《山东农业机械化学院学报》,1991年更名为《山东工程学院学报》,2003年改为现名;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电子科技文摘等多家科技期刊数据库刊源。 2.《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创刊于1985年 ,是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来源期刊;该学报的10多项主要指标均列全国高校学报前100位,被评为“全国优秀学报”、“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 3.《管子学刊》(Guan Zi Journal)创刊于1987年,为齐文化研究院院刊,是综合研究齐文化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学术性刊物;1992年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9年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04年入选“山东省优秀期刊”和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统计源期刊,2004年、2005年入选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馆藏资源 截至2015年12月,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有馆舍面积51891平方米,阅览座位4686个。馆藏图书总量634万册(种),其中纸质图书312万册,电子图书322万种(含中外文学位论文);各种类型数据库165个;中文期刊8000余种(纸质现刊2266种),外文期刊16000余种(纸质现刊39种)。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272.U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298.page〔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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