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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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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术欺诈

取消专家资格评定、警告记过,严重的直接开除。因为论文造假败坏了学术界的风气,浪费了国家的经费。

科技部通报有关论文涉嫌造假处理情况,论文造假是属于一种行为,需要分具体情况而分析。在最近网络反映了很多大学里面的院士和教授论文造假事件,但是通过科技部的调查发现,这一些网络上举报的论文造假人员不存在造假行为,只是论文里面存在很多图片,误用反映了实验室管理不严谨。而很多人们想了解到的是论文造假会有什么处罚吗?论文造假是属于一种行为,根据造假人员的具体情况,会有具体的处罚。首先,第1种就是涉事人员还没有获得学位而进行的论文造假,则对造假人员取消学位申请的资格。第2种就是已经有了学位的造假人员,对造假人员的学位资格进行取消,并且三年之内不可以通过任何的学位申请。第3种就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的话,就会被开除学籍以及取消和撤销申请资格。

一、论文造假是一种学术不端正的行为。之所以要进行论文造假,就是因为对专业领域的知识掌握的不够,而且研究力度也不够,导致没有什么可以写的点,也没有什么可以发现的点,更没有什么可以议论和研究的点。所以才导致很多不成材的人员必须进行论文的造假。但是这种行为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更是一种欺人们的行为。

二、论文造假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当我们到达一定的高度之后,学术方面的研究要求也会非常的严格,就拿研究生来说,在学校规定的几年之内必须要对某一领域的研究,有学术成果有研究成果,如果没有了的话,没有了的话,那就毕不了业。而对于很多教授来说,他们的压力更大,他们每一年必须要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如果没有的话,他们也可能面临着失业的风险,所以他们必须想出一条办法,进行论文造假来欺大众,欺学校和教育部。

三、论文造假千万不要做。如果被发现论文造假的话,那在教育行业方面基本上是属于废的了。而且这种行为还会被录入档案,特别是对于在校的学生来说,千万不要这样子做。录入档案的话,去一些国家单位面试的话,基本上就是被人当做污点,是非常难处理的。论文还是要自己专门的去做。

呼吁成立国家学术仲裁部,作为一个正部级单位,来确保学术圈的风清气正!

虽然论文造假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学术界可以放松自我要求。日本“学术女神”萧春子因为博士论文失败而辞职。韩国生殖专家黄禹锡因伪造论文被开除公职,并被判处两年和三年处理。可以看出,国外学术界在处理欺诈方面是严格而有力的。可以借鉴相关做法,整顿学风,杜绝欺诈行为。

防止假文件的关键仍有待检查。霍顿先生认为,编辑和评论《柳叶刀》有两个特点。首先,他们有很好的专业能力,足以对评判论文给出权威的意见。第二,法官来自世界各地,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的多样性。如果这两种模式能在中国学术期刊上推广,我相信它们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此外,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即审稿人不会被告知作者的真实身份,作者也不会得到审稿人的真实身份,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审稿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首先,评论者和作者之间产生厌烦情绪的可能性被最小化了。其次,审稿人在审核论文的原创性不会有任何顾虑。

目前,新闻中揭露的大多数假文件都是偶然的。如果高校依法设立学术权威机构,接受各方举报并处理相关案件,造假者在日常工作中也会感受到相应的压力,从而将造假行为堵在摇篮中。试想,如果梁颖在早期学术生涯中的造假行为能被期刊及时制止,也许她不会在漫长的岁月中误入歧途。

恐怕这也与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有关,即很难解决假论文的问题。盲目地以发表论文的数量来评价人才,使得许多研究者过分追求论文的数量而不是质量。近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通知,联合开展“四清”专项行动。这一举措是为了改变“短而快”的项目容易产生论文和产生成果成为热点。

学术论文代发欺诈

北京警方查获了代发论文山寨杂志社,被刑拘的人数为19个,“代发论文”之所以难以根治,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有足够的市场,有很多人想要发表自己的论文,却没有合适的机会,不法分子就利用那种急迫的心理,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渠道,并收取高昂的费用,所以要想制止这种事,只有从两方面抓起,第一就是科普这方面的法律常识,让人们有一个安全意识,第二则是对那些妄图走捷径的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也有一些人明知道这种代发论文并不靠谱,却依然想要借此机会蒙混过关。

一些领域内的工作人员想要获得职称晋升,就需要在知名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但这些知名杂志过过层层筛选,如果没有足够的知识,又岂能那么容易登上去,所以一些不法分子滥竽充数,给了这些急功近利的人一个渠道,让他们以为这其中有捷径,可以私下找到杂志社进行出版,进而取钱财,而事后有很多人因为这件事做得极不光彩,也就不去追回了。

雷先生找到这家公司,希望把自己的三篇论文发表到杂志上,花了1800元,后者伪造了一本杂志,但雷先生的公司是正规企业,专门找杂志社进行核实,才发现事情不对,这还是因为雷先生所在的公司非常负责,也有很多小一点的公司并不是那么较真,很有可能被这种代发论文给蒙混过关,就连人都不知道真相。

其实之所以有很多人找代发论文的公司,就是因为抱着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作品并不差,无法登上杂志就是因为没有找关系,这具有一定的腐败性,所以对于找代发论文公司的人,也要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将此事杜绝。

因为发表论文的需求在扩大,学术期刊市场也在不断迎合这种社会需求。要杜绝这样的现象,必须改变以论文评定所有资质的现状,开展多种渠道和评价路径。

如将由他人代写的论文用于发表、职称评定、毕业论文、申请项目、申报奖励等活动属于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用狡诈的手段施诈于人,是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著作权交易法律上的表述是指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转让著作权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转让著作权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财务欺诈毕业论文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会计执业机构和会计人员安身立命之本。作为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会计,其一个基本职能就是为经济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会计诚信论文摘要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会计诚信论文摘要(一) 浅谈我国会计诚信问题 摘要: 中国会计面临诚信危机,会计诚信问题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其成因何在,如何解决此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探讨。如何重建会计行业威信,树立会计行业新形象已成为每一个会计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作者阅读了大量有关会计诚信问题研究资料,就自己的认知浅谈会计诚信问题的成因、现状、危害及解决会计诚信问题的应对策略。 会计诚信论文摘要(二) 浅谈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 【摘要】会计诚信缺失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不单单我国存在这一问题,那些各方面制度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会计诚信缺失往往会催生腐败、贪污、造假等恶劣现象,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与社会长治久安。在本文中,笔者从会计诚信的含义入手,指出针对会计诚信缺失问题展开研究的重要性。在深入探讨会计诚信缺失成因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解决会计诚信缺失这一问题的有效策略,从而为重塑会计诚信、提升会计诚信治理水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会计诚信论文摘要(三) 浅谈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 [摘要] 近年来,由于国内外连续发生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件及与之相关联审计失败,虚假评估事件,使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度下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顽疾”,已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注册会计师产生诚信缺失的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的措施。 以下是我带来的关于会计诚信的论文,希望能帮到您! 浅谈中职会计专业的会计诚信教育 据近年就业的统计数据表明,中职学校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是从事中小型企业的财务工作。会计专业学生诚信基础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他们将来从业道德水准的高低, 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让学生有一个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好的信誉,应该在教育会计中把诚信教学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让学生明白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中职学校的教师应该如何对会计专业学生进行会计诚信教育,以帮助学生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出不仅掌握丰富的知识、精湛的技能,更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优良的诚信品质的会计人才,是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 一、 加强会计诚信教育的必要性 会计之父潘序伦曾如此诠释会计诚信,“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 可见会计诚信乃会计人员立身之本、执业之基。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会计“诚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日益增长的信贷危机,使得会计师职业道德也面临着严峻考验。会计专业在中等职业学校是非常重要的专业之一,毕业后如果让缺乏道德价值观的只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学生加入会计职业,所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因此,会计诚信教育在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加强,实现会计专业的毕业生做诚信的人,做诚实的会计的目标。 二、会计诚信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会计诚信教育中的知和行是两个紧密联系的过程,只有会计人员始终将“知”贯穿于“行”之中,会计诚信教育才能实现其目的,所以在会计诚信教育过程中,首先,让学生懂得基本理论,再就是会计诚信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理解会计诚信的理论,培养高尚情操的会计师。其次,要将传授会计诚信知识与进行诚信实践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付诸实践,通过实践,才能更加深刻、全面地理解会计诚信知识,逐步形成高尚的诚信品质。 (二)坚持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原则。 社会主义会计诚信教育,应坚持进行正面教育。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抓住有利的机会,进行内容的组合,有机地融入到诚信教育活动之中,这样做可以培养学生的诚实品质。除了课堂上教学生关于会计诚信的内容外,还要选择先进事迹,也就是那些在会计领域中具有会计诚信与高贵的人物来正面教育学生,激励学生,让他们学会寻找信贷危机的发展过程,努力引导学生要向出色的会计人员进行看齐,也就是常说的“见贤思齐”,做有诚信精神的优秀会计,不断地培养诚信意识,以帮助学生的提升诚实度。 (三)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会计诚信从倡导开始,到以后的形成,是一个渐进过程,也就是定量定性的变化,不会很快,它不会在一夜之间发生,而是一个漫长而微妙的过程,长时间以后想法变成了一个习惯,规范变更为操作过程,这就是知识和实践相统一,教育和现实结合的过程。因此在进行会计诚信教育过程中必须针对不同的学生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会计诚信教育的长期性,不能采用阶段式或开一些课程来解决,必须逐步培养,长抓不懈。 三、会计诚信教育的路径 (一)会计诚信教育的思想应现代化。 首先会计诚信教育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随着新问题的不断涌现而必然会相应的有所变化。所以会计诚信教育的内容应与社会的现状相符合,应该切合实际,将伦理道德中的诚信观念与经济领域里的诚信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会计诚信教育的内容应重点放在传统伦理道德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其次在形式上会计诚信教育应积极的根据学生状况不断更新,这样才能是学生乐于接受,即所谓的好知之不如乐知之。 (二)建立网络教育新概念层次上的会计诚信教育。 在会计诚信教育的过程中,要创建一个新的教育载 体和通道,有针对性的拓展新领域的 会计诚信 教育。充分利用现代 网络如网络信息、短信、多媒体资源,努力加强会计诚信教育,使学生不知不觉中收到会计诚信带来的微妙效果的影响。通过一定时间的网络教育,使会计诚信教育更接近日常生活,能够满足学生的需求,使学习效果大大的增加,从而寻求最佳效率的会计诚信教育。 (三) 实践育人,增强会计诚信教育的说服力。 实践性教学活动是培训会计诚信的一个亮点,我们需将课堂延伸,让学生走出课堂,走进 社会,走进情景。实践育人要取得实效,使学生达到知行统一,不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因此,中职学校的教师要利用课余时间有 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与诚实守信宣传活动,如参与税务部门每年税法知识宣传月,进行有益尝试。实践证明,实践性教学活动可以让学生知道诚实守信是正业之本,做人之道,树立了“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意识和道德观念。 四、结语 市场 经济 环境下,中职学校必须从培养单纯的会计技能型人才模式中走出来,我们要从构建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在会计行业大力弘扬会计诚信道德教育,建立会计技能教育结合会计 职业道德教育的新模式,使得它们融合在一起。真正使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会计人才。 猜你喜欢: 1. 关于会计诚信的论文 2. 关于会计诚信的毕业论文 3. 关于会计诚信论文 4. 有关会计诚信论文范文 5. 会计诚信论文综述范文 6. 浅谈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的论文

引导语:我国财务分析指标及相关评价方法与日益复杂的企业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相比,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财务分析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年来,在市场经济的不断促进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发展成为极具社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需要不断增强自身市场份额和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企图偷税漏税,各种财务舞弊行为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的发生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为一种新兴的重要职业,法务会计对此种现象的识别、监督、治理等各方面都有着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

一、法务会计概论

1.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知识

从学术角度理解,法务会计是一种集审计学、会计学、侦查学、法学、证据学以及犯罪学等多种学科于一体的边缘科学。其根本目的是解决特定主体的各种疑难杂症,而这些疑难杂症往往与法律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务会计解决问题时通常会对会计学知识、法学理论、审计方法、调查技术等进行综合运用,并通过客观调查、实地调研等各种方式搜集并获取财务相关证据或资料,采用法庭规定或允许的方式将证据或资料进行呈现或陈述。法务会计进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原则,真实性原则以及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原则。

2.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性

(1)解决会计相关法律问题纵观我国经济,可以说目前正处在发展的重要过渡阶段,不仅经济纠纷等经济相关情况层出不穷,私吞财务、转移资金等情况也愈演愈烈,不仅如此,许多企业在进行财务舞弊时采用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越来越复杂。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给相关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还为相关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通常情况下,法院、审计处等机关单位在进行案件审查和处理时,格外注意的地方便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单位对会计信息进行详细审核查实后,正确判断其信息失真的原因。根据原因的不同,其案件审理的结果也将不同。会计信息失真的常规原因包括四种,即舞弊、作为结果、过失以及故意。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情况,会给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甚至整个市场经济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想要高效快速地解决这些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就不得不需要法务会计相关工作人员。只有法务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的适时出现,并迅速开展调查审核工作,才能迅速解决这些经济相关问题,从而从一定程度上为人们社会生活和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扫除障碍。

(2)推动会计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网络、计算机等相关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会计相关的电算化技术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持续进驻各大企业的办公区域。由于会计相关信息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上市企业公司内部的财务舞弊相关行为也越来越嚣张,丝毫没有忌惮之心。这些情况的发生所直接导致的经济后果相当严重,这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受托人与委托方两者之间关系的明确。这两者关系的明确会很大程度地局限会计信息的公开化,因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受会计信息的利益方约束,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旦明确,就会存在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换而言之,一旦会计信息的相关使用者认为某些会计信息不利于自身发展或自身企业的发展,亦或是该信息会造成不应该出现的相关经济后果,那么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冲突。在这种整体环境下,会计人员想要取得大量财物数据中的用力证据就难上加难了。从另一角度理解,这样的市场环境其实为法务会计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很好的市场环境,这不仅可以充分激发法务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科学合理地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调整,从而极大程度地减少该情况下产生的恶性经济后果。

(3)弥补传统的审计漏洞随着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信息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且越来越急切。人们这种需求不断提升的同时,无形中也给相关审计工作人员加大了工作压力,也同步提高了对其业务的工作要求。从本质上理解,人们对审计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很简单,就是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快速、准确地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情况进行反映。根据市场调查发现,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反映并不及时,往往在上市企业经济活动的结果或是相应后果都产生之后才进行反映,这种不及时、不准确的会计信息反映在时间和空间上同时限制了审计单位的功能和作用。但庆幸的是,法务会计的出现和兴起对审计功能有了极大的改善,不仅可以让人们和审计进行零距离沟通,还可以充分弥补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在具体的上市企业财务舞弊活动中的审计漏洞。

(4)促进法制社会及市场经济建设基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作为会计行为的实施保障,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正是由于法务会计的出现,法律和会计间的相互关系也越来越紧密。在具体的企业交易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随着经济市场的变化而越来越繁杂,其造成的经济纠纷越随之逐渐增加。从某种角度理解,虽然这些纠纷的产生为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带来了十分巨大的挑战。但是,不得不承认,正是因为这些纠纷案件的产生和存在,才使得国家不得不加强法务会计相关队伍的建设。也就是说,这些纠纷极大程度地促进和推动了我国法制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情况简述

1.会计市场逐渐混乱

虽然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已经涵盖了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社会相关机构以及民间监督协会或组织,但我国经济市场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从根本意义上讲,我国监督制度的作用根本没有得到发挥。一直以来,很多会计事务所为了拉拢客户,获得业务交易,一再舍弃自己作为一个法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为许多企业或公司掩盖了大部分舞弊行为。在会计人员的这种人为纵容下,会计市场已经越发混乱,我国市场经济也将更加不稳。

2.财务造假极其隐蔽

调查分析我国近些年的企业舞弊案例可知,上市企业进行的财务舞弊十分隐蔽,不仅经过精心规划和设计,还运用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以致人们在正常情况下,根本无法察觉这些舞弊情况。针对上市企业复杂的舞弊手段,法务人员开展案件调查的难度也随之增加。换句话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越高明、复杂、隐蔽,调查人员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就越多,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就更加严重。

三、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原因总结

归根究底,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原因不外乎三个:其一,法律和行政相关单位的监督职能不断弱化。作为对会计市场常见的控制方法,立法的威慑力和控制力已经大不如从前。现在的企业越来越不忌惮法律,对行政机关也不想从前那般敬畏。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财务舞弊行为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其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就我国而言,大多数上市企业都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现象类似于企业独裁,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根本没有可用之处。基于这种情况,企业内部机制就无法禁止中小股东为了私利进行会计舞弊。其三,管理层迫于压力和私人利益进行舞弊。根据市场调查可以知道,现在大多数上市企业的管理层都是外雇经理人,企业对其经营业绩往往有着很高的要求。受工作压力影响,很多高管人员不得不进行财务舞弊。另外,也有部分高管人员纯粹是为了私人利益,故而会进行财务舞弊。

四、法务会计在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时的具体应用

1.识别

对舞弊行为进行基本识别是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第一步,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中,识别上市企业员工舞弊可分为三个具体步骤。第一步,监督管理现金收入。第二步,伪造、虚构舞弊识别。第三步,挪用舞弊识别。针对现金收入的管理监督,常用的方法有:

(1)对现金收入内部监督控制制度进行职责分工,避免职能交叉。

(2)保证现金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查证相关证件和依据。

(3)查证其他收入的相关具体事项。针对伪造舞弊和虚构舞弊行为的识别,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1)集中关注人口流动快且劳动密集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发生冒领、虚报员工薪资的概率相对较高。

(2)核实上市公司兼职员工和全职员工人数和工资数,若两者不吻合,就极有可能出现他人冒领职工工资的情况。

(3)多方面核查企业支票号码、金额是否符合账本记录情况,若不同,可进行函调证明,以此核实公司是否有伪造支票或注销支票等情况。针对挪用舞弊行为的识别,可以重点进行财务假账核实。假账核实的常用方法也有三种:

(1)对上市企业进行凭证检查,包括所有的发票、存根联号码以及收据。

(2)核实外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避免发票出现伪造、重报、盗用、费用等情况。

(3)对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完整性。

2.监督

法务会计中,独立审计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重要。由于法务会计坚决实行独立审计的原则、方法以及手段,为自身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发挥重要监督作用提供了保证。法务会计对上市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监督时,通常会使用的技术方法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检查监督法。会计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程序性,从凭证到账簿再到会计报表,这一系列过程都是有迹可循的。因此,法务会计进行检查时,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逆向审计,先将会计报表进行综合整理并分类,然后对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若发现数据疑点,便可进行针对性检查,重点追查该数据的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第二点,监控盘查法。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实体资产、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股票等进行盘点时,法务会计师不仅应该在现场进行监督盘点,还应该进行适量抽查,以免盘点人员协同作假。另外,在盘点之前,法务会计师还应该对盘点现场进行综合检查,以免出现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其他物品导致审计结果错误。第三点,分析性监督复核。法务会计师可以对上市公司的重点经济指标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并重点注意其中的异常现象。法务会计师利用分析性监督复核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快速高效地发现该公司的现存问题。如此,便可准确确定审计进行的重点方向和内容,从而缩小了审计的范围,也大大降低了审计的难度。这样能大幅度提升法务会计师的审计效率和质量。

3.诉讼支持

对法务会计进行具体分析,发现其在上市公司财务具体的舞弊案件的实际诉讼支持中,起到的作用十分显著,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体现:

(1)证据的收集、整理以及认定方面。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师或相关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会对法律、会计、审计、侦查学等各种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积极进行被调查公司财务舞弊相关会计信息及会计资料的搜集、查找和整理,以作为案件审查、处理或判决时的证据进行合法使用。

(2)计算并确认相关经济损失方面。财务欺诈行为属于财务舞弊行为中的其中一种,往往会给上市企业或公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针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司出现财务欺诈行为,不仅损失了股东的自身利益,还沉重打击了股东对企业管理者的信心。针对公司其他投资者,财务欺诈行为的出现,会严重伤害其投资利益,严重者可能会导致其破产。因此,法务会计师及相关法务会计工作人员通过充分利用会计相关资源,结合自身专业优势,进行科学正确的损失计算,并不断进行损失确定。根据案例分析,法务会计师常用的损失计算方式是适当计量法,这种方法能够准确计算出财务舞弊造成的损失范围,从而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此类民事诉讼的相关经济赔偿问题。

(3)法庭服务方面。针对法庭服务,相关法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的工作主要就是进行诉讼支持服务。该诉讼服务主要内容是对鉴定人、专家证人等进行相关服务。

(4)工作报告方面。这一方面可以说是整个案件调查、处理、判决等全过程的简单记录。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法务会计师对自己所做的最后判定结果进行总结汇报,或是针对最终鉴定结论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五、结束语整体来讲,法务会计进行企业财务舞弊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杜绝企业经济方面违法犯罪情况的产生。作为刚刚兴起的职业,法务会计所要面临的挑战非常大。为了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法务会计应该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 经验 总结,结合理论和实际进行综合研究。

摘要: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很快,同时,使得物业管理市场逐渐成熟,可以说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但目前我国物业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仍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物业管理的发展。本文首先对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些现状进行分析,对于物业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难点进行陈述,并且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对促进物业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关键词:物业管理;财务管理

1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和难点

物业管理指的就是派遣专业的人员,受物业所有人员的委托,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遵从签署合同的各项条约,对已经完成建设并且投入应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应用经济的手段对其进行全面的、有效的管理。目前,物业公司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1.1财务控制体系薄弱

1.1.1物业管理费定价偏低或收费不足。一方面前几年物业项目一般由“谁开发谁管理”,即房屋建成初期由房开商成立的物管公司进行管理,为促进销售,一些物业管理费定价偏低(特别是住宅项目),有些甚至低于成本价,项目开发完毕或销售完成后,房开商不再对物管进行补贴,物管公司再进行调价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即使物管费定价合理,受入住率和收费率的影响,物业公司收到的管理费也会存在不足情况,难以维持公司和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物业公司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标准、减少人员配置等措施,但这样使得物管服务品质下降,反过来又造成收费困难,形成恶性循环。

1.1.2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特性,使得物业公司在收费时时常会有项目繁杂、金额小、涉及现金多等特点,如果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再加上执行力度不够、监督不严格,可能会有收取资金被流失、不按时入账、收费台账记假账等风险,给公司带来损失。对于资金支出也同样存在零星、繁杂、现金使用频繁的特点,如物资采购就分保洁用、设备设施维保用、护卫用、食堂用等各类物资,品种数量多且采购频繁,如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支出审核审批手续不严,也极易造成公司人工和采购成本上升,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品质和效益,阻碍公司的长足发展。

1.1.3财务人员的素质问题,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以及受物管项目规模的限制,物业企业在人员岗位配置上往往不足,无法做到专人专岗,尤其是小规模物管项目。财务部门也是如此,特别是基层财务人员如收费员通常兼物业管理服务岗位,不仅要具备财务人员的基本素质,还要有物业管理的业务能力,现实中能达到该能力要求的人员很少,不能让财务管理在企业基础管理和控制中发挥很好的作用。

1.2缺乏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手段

现代的管理理念和手段是保证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物业管理逐步走向市场规范化、物管项目智能化,以往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已不能适应现代物管的需要,同时也对财务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物管项目前期方案制定、投标、前期介入,以及后续管理都需要财务管理的全程参与和介入,如果企业还在以陈旧的理念和手段进行物业管理,势必限制企业业务的拓展,影响企业管理的质量效果和经济效果,同时给财务管理增加了工作量与难度,难以发挥财务在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解决物业公司财务管理难点的措施

本人从事物业公司的财务工作多年,总结建议以下几条措施以供参考:

2.1完善公司财务管控制度并有效实施

公司应高度的重视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财务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流程中涉及的财务事项进行全方面的梳理,包括方案制定、价格测算、收费流程、台账管理、票据管理、人员工资、物资采购与库存管理、资金支付审核流程与审批权限等方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实际运用中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修改完善。严格执行财务管控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可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部门(项目)考核指标之一,纳入部门(项目)的工作 绩效 管理,以保证制度能得以很好的落实和实施。

2.2资金收支管控方面

资金收入管理重点规范收款流程管理,包括收款标准、规范开票、交款时限、记账要求、管理报表的编报等细节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收款流程纳入财务信息系统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同时建立内部和外部(业主或客户)的监督机制,对收款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减少资金收取过程中的损失。

2.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业务能力,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物业公司应重视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业务能力提升,主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部门的部门职责、岗位设置和岗位说明。②严格把关财务人员上岗前的资格要求,如学历、从业资格证、职称等。③注重财务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基层财务人员要熟悉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能熟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④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工作绩效和职业素养的考评,将工作绩效与个人待遇、晋级挂钩,调动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对于财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采取处罚、调离财务岗位、辞退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⑤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应对财务人员定期轮岗,以提高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2.4开展财务分析,发挥财务管理预警作用

物业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战略目标,组织分析公司和项目的现状,包括现有资源、管理规模、管理水平等,组织编制公司和项目年度预算,协助公司决策层制定公司年度管理目标和经营目标、下达具体考核指标(包括管理指标、经营指标)。定期统计汇总公司、项目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对照预算及目标,分析差异的内外部原因,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项目反馈预算执行情况、警示所发现的管理和经营风险等信息,以便公司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做到“事前和事中控制”,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预警作用。

3结语

财务管理对于物业公司的内部管理、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物业公司需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应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手段,将财务分析、管控和监督的管理作用全面地发挥出来,从而有效地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物业公司的长久持续发展。

医保欺诈论文答辩

医保保行为分为以下几类: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保行为;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保行为;涉及参保人员的欺保行为;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保行为;其他欺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法律依据:《欺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欺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6.挂名住院的;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保行为。(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保行为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保行为。(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保行为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保行为。(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保行为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保行为。(五)其他欺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广义的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狭义的医疗保险指社会医疗保险,也就是我们日常所称“医保”,即本文论述的主体。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社会中失业、年老、疾病等情况的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物质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对解决民生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医疗保险的进一步实施,医保基金的案件不断发生,某些人为了私利通过病例作假、住院病床作假、虚开票据等各种方式套取医保基金,致使保险基金大量流失。医疗保险欺诈以罪论处,同时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医疗保险欺诈的法律,涉及医疗保险欺诈法律责任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中。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针对医疗保险欺诈的罪名,但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保险欺诈亦是以罪认定:2017年6月16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保险金案,以罪分别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六千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根据上述规定,欺诈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获取医疗保险相关物质利益,其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返还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个人或单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合谋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应返还给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行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社会保险金,处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社会保险金,处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或相关机构应将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返还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2014年刑法解释颁布以来,医保保入刑已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明确,但一些公众对此并不了解,自认为仅是贪点小便宜而已,并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以下就简要介绍一下医疗保险欺诈中可能涉及的主体和方式:投保义务人或法定受益人医疗保险投保义务人,是指对医疗保险承担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法定受益人,是指可以依法从医疗保险获得利益的个人,包括医疗保险被投保人及其近亲属。医疗保险投保义务人和法定受益人是医疗保险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欺诈行为主要包括:出借、冒用医保卡就医;伪造、虚开治疗费用票据报销;违规或过量开药并转卖等。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在整个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主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监督等工作的机构。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出具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使原本不能参保的人员参保或者协调个人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票据作假;病历作假等。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是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下获得相关授权从而提供与社会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的机构,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提供方。包括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定点医院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开就医费用;伪造住院记录;过度治疗使原本可以一次治愈的疾病分成三次治疗;不合理治疗;使用参保人信息套现医保费用;将非医保支付的项目篡改为医保支付的项目;转接医疗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定点药店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不核实处方和医保卡;故意用非医保范围的药品替代医保范围的药品;不真实录入参保人购药信息;用医保卡兑换现金等。2017年1月,宁波市人社局通报,日前,宁波市两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5名工作人员,因医保基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团伙医疗保险基金团伙主要是通过有组织的分工以非法占有医疗保险基金为目的而专门从事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犯罪团伙。团伙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倒卖医保药品;以各种条件和利益通过广告、讲座等多种形式诱使参保人出借医保卡;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开药;勾结医师、定点医院,非法出具病历、住院证明等;串通医保定点药店,为其大批量使用他人医保卡开绿灯等。上述行为都是不可为的,可能构成犯罪,“贪小便宜吃大亏”,不要让“无知”将自己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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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学位论文欺诈的办法有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近日,教育部再出重拳,严打学位论文买 卖、代 写行为,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抓紧部署专项检查,并将依据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教育部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分别是查处学位论 文 买 卖、代 写行为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广泛宣传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要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设置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做好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

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和负责人,将被处罚和问责;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 在 买 卖、代 写 情 形的指导教师,将被追究失职责任;参与购 买、代 写 学 位 论文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也将被依法撤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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