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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研读土地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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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研读土地改革论文

《产权论纲》王占国,孙伟花.李成龙.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石莹,赵昊鲁著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赵德馨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效率、公平与产权》[美]詹姆斯.E.米德著,施仁译《南德的中心地》1933年,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泰勒《美国城市发展模式》王旭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和谐社会:制度的基础性作用》,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共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5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一九六一年三月广州中央工作会议通过)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号《奉贤县志》《奉贤续志》《奉贤统计年鉴》《奉贤年鉴》深圳启动土地改革试点 [1]奉贤土地置换试点工作总结[2]《和谐社会:制度的基础性作用》,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3]《奉贤县志》土地志[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赵德馨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5]《奉贤县志》

建国初期国家古籍文献保护研究建国后,各地纷纷搜集古籍文献,避免其散落、遗失。如:1956年7月内蒙古人民委员会颁发了蒙文社梁字第160号《关于征...

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1.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土地财政改革研究论文

土地财政,作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一种工具,可谓利弊互见。在中国,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形成,大体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这十几年,中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其奥秘就在城市政府通过经营土地,积聚了大量建设资金。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市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地农民进城务工。其正面效应不容否定。但是,问题也由此而生。第一,土地财政恶化了国民收入分配,抑制了民间投资。本世纪初,就有财政专家研究提出,当时中国政府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已占GDP的30%以上,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过高,一方面导致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抑制了社会投资。虽然中央采取了许多措施,大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但迄今并未根本改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土地收入大多集中用于城市,城乡差距和和地区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更加扩大了。第二,政府投资影响了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产能过剩。政府掌握的大量资金投向哪里,对产业结构的变化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多年来,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投向城市建设,刺激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大繁荣,带动了建材、民用电器、民用五金、民用化工等产业的发展,生产能力严重过剩。这条产业链基本处于低端,过度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社会资源,与中央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方针背道而驰。第三,更不能忽视的是资源、资金的严重浪费 。土地出让收入由本级政府“自收自支”,长期缺乏收支规范与监督机制。近些年来,各地搞了不少“楼、堂、馆、所”和“政绩工程”,攀比之风愈演愈烈,老百姓深恶痛绝。在此过程中,少数党政干部财大气粗,挥金如土,为所欲为;同时“土地寻租”活动愈演愈烈,公款化为个人“灰色收入”的现象屡见不鲜,公众反应强烈。第四,土地财政机制不改变,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只能流于空谈。同时,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的收入过分依赖房地产开发商。而在中国现实中,由于集体土地不能开发房地产,现有的开发商其实处于天然垄断地位,这使其有可能大肆抬高房价,广大中低收入市民的住房问题,很难得到解决。总的来看,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财政曾经发挥过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其制度弊端也越来越明显、突出,已经成为今后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今后,应该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土地财政逐步退隐历史舞台。中国主要是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但是,香港的土地管理与土地批租(即经营),分属不同的部门,并且把政府的土地收益纳入基金管理,杜绝了支出使用的随意性。而恰恰这一点,我们没有学。之所以如此,也是由当时复杂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负责统管全国城乡地政,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改革。然而,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和一些中央政府部门,不愿实行有偿用地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当时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顺理成章地承担起国有土地的经营职能,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历史不会有终点。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随之产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约在20世纪末期,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建立起来,土地财政也逐步形成,政府经营土地的弊端才越来越显现出来。如果说,当年学香港只学了一半甚至不到一半,是个历史的欠账,那么,这个欠账总归要还,恐怕到了该还账的时候了。

这个问题是写博士论文的节奏。土地财政,顾名思义,地方财政收入,不是主要靠地方实体经济的税收收入支撑。而是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地方各项建设项目提供资金。当地方经济发展起来后,地方税收也会不断增加。弊端是,崎型发展房地产市场,导致房价虚高,泡沫化严重。

2012年10月8日,以“社会管理创新与土地资源管理方式创新”为主题的第十一届全国高等院校土地资源管理院长(系主任)联席会暨中国土地科学论坛在南京召开。本届论坛由教育部公共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土地资源管理学科组、全国高等院校土地资源管理院长(系主任)联席会和《中国土地科学》编辑部共同主办,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具体承办。来自国土资源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所、中国土地规划勘测院、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全国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论坛共收到论文130余篇,其中38篇论文参加了会议交流。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夏鸣厅长、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林坚教授、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冯淑怡教授应邀分别做了《有效集聚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研究》、《城乡统筹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以广东三旧改造为例》的主题报告。围绕“土地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新农村建设与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土地利用冲突与治理”、“土地利用与农民权益保护”等专题,参会专家、学者从各自专业角度和研究领域探讨了当前社会管理创新以及转变土地资源管理方式面临的主要障碍,分析了社会管理创新以及转变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主要途径,提出应构建土地资源管理中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机制,有效化解土地社会与经济矛盾纠纷,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融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1土地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 土地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专题主要围绕城乡建设用地优化配置、耕地资源配置以及农地城市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等问题展开,系统动力学、期权理论、协调发展理论、DEA模型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得到应用。 冯应斌基于城乡建设用地优化配置目标及其途径,探讨了重庆市农村居民点复垦潜力及地票供给来源,通过构建地票及挂钩指标供需平衡分析框架,估算了重庆市2011-2015年和2011-2020年农村居民点复垦现实潜力范围值以及同期全市地票指标需求量。李效顺将传统研究焦点(耕地非农化)与当前热点(低碳经济)纳入统一分析框架,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进行实证分析,重点仿真量化1996-2020年间耕地非农化带来的碳收支盈亏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耕地非农化过程中的碳收支平衡和低碳发展的建议。雍新琴认为耕地保护县(市)域财政补偿是耕地保护补偿的关键,并以江苏省为例分析了属于耕地赤字和盈余的县(市)域,提出应将耕地保护补偿纳入到省与县(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中,耕地赤字的县(市)将补偿资金上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将补偿金下解到耕地盈余的县(市)财政。刘子铭则借鉴环境经济学方法,构建耕地面积变化综合分析框架,总结、比较了中国和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耕地面积变化规律,结果表明,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和日本的耕地损失均呈现倒“U”曲线形状,但与日本相比,中国的土地利用更为粗放,其原因不在于中国经济规模扩张的速度,而在于不尽合理的产业结构和较低的科技进步水平,同时提出应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完善相关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实现保护耕地红线目标。於忠祥提出通过土地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以稳步提高粮食产量,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在收益分配方面,诸培新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为依托,揭示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及其分配机制,构建了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机制;王湃基于实物期权理论对农地城市流转的选择价值进行理论分析并做实证研究,分别测算了湖北武汉市城乡结合部农地城市流转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的选择价值。此外,刘琼依据协调发展理论,建立土地利用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及模型,定量测算土地利用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度,并以扬州市为例进行实证分析;黄朝明研究了房地产业对海南经济拉动作用,认为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海南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结合近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数据,对海南县域旅游房地产发展存在的规划、管理问题结合市场发展状况进行了剖析,提出基于国际旅游岛建设背景的县域旅游房地产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2新农村建设与土地管理制度创新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础制度。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直接关系农民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管理事业快速发展,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制度基本框架,同时中国土地管理仍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切实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围绕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制度障碍,本专题主要探讨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土地财政制度、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等问题。 朱道林研究了过度依赖财产性土地财政所引发的问题,指出依靠财产性土地财政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会造成地方财政的不稳定性,故不能依靠其解决地方财务问题,地方政府应该在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上依靠财产税体系来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走长期可持续的税收财政道路。梅昀借助于土地产权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理论,在分析土地征收制度沿革和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土地征收中土地权利和农民福利的变化,结果表明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与土地权利转移以及价格缺乏对应关系,难以减少对被征地农民的福利影响。朱新华揭示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中各利益主体的策略行动及其影响因素,提出要通过支持农民弱势利益集团的形成与发展,抑制强势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过度渗透,改变政府角色等方面协调各方策略行动,确保宅基地制度创新中合理利益均衡点的形成。曹春艳通过利用1994-2009年长三角地区时间序列数据的统计描述和计量检验方法,考察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上的偏好,并研究这些偏好对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影响。徐建春探讨了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住房问题,通过结构特征、邻里特征、区位特征三个角度共37个指标,建立了住房状况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和其他统计资料进行数据挖掘,评估中国农村居民的住房状况。 另外,姜海分析了土地利用计划的合理性、缺陷与实效,认为土地利用计划的初衷是减少地方政府土地非农化行为引发的效率损失;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面临信息不完全、预算软约束、棘轮效益和管制俘获等内生难题,未能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扩张速度,经济增长的土地代价水平下降滞后。刘沛以长沙地区新农村示范点“光明村”和“关山村”为例,提出村镇规划与建设涉及的土地利用、农村社区建设、道路交通、生态环境等问题,认为村镇的规划与建设是“两型”长沙城乡一体化的突破口,不能因为其“小”而忽略,应在城乡一体化规划体制前提下科学合理规划。赵亚莉以全国22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为样本,以建设用地占该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土地开发强度的表征指标,运用泰尔指数和经济计量模型,探讨了1997-2009年城市土地开发强度差异及其影响因素,同时提出只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执行土地规划政策,合理推动城镇化和城市产业布局,才能使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保持在合理水平。张舟以深圳土地整备为例,认为深圳土地整备在“补偿协商”和“实施方案审批”两个环节存在突出问题;法定图则的更新与执行制度、土地整备的年度计划和补偿标准等不完善是导致实践困境具体制度安排层次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相应制度安排的改进,能够提高土地二次开发中的政府治理效率,使其走出实践困境。 3土地利用冲突与治理 经济与社会转型时期城乡土地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土地管理科学研究和土地管理实践的重大问题,其中一个明显特征是转型期土地利用的社会冲突与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本专题交流了土地利用冲突的类型与诊断、征地冲突博弈的复杂性、基层政府侵害农民宅基地权利行为以及土地财政和土地违法等方面的论文,提出了土地利用冲突治理的具体对策。 针对征地过程中的冲突,邹秀清构建了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三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根据均衡概率分析引起征地冲突的关键因素,结果表明地方政府采取违法征地的概率与中央政府的监督检查成本、农户的维权成本呈正向关系;中央政府采取监督检查的概率与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收益呈正向关系;农户维权的概率与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时的收益呈正向关系,并与农户维权成本、地方政府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和对其政绩的损害呈反向关系。鲍海君探讨了征地冲突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及主体与环境之间相互影响机制,并建立征地冲突中的主体“刺激—反应”模型刻画复杂的征地冲突系统,从而理清征地冲突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及其与宏观环境的交互作用机理,为征地冲突治理提供参考。 在农民土地利用冲突方面,黄忠华认为当前城乡统筹发展实践中农民地权诉求常被忽略;孙永军指出基层政府利用种种名义侵害农民的宅基地现象的发生,除了现行法律制度对基层政府宅基地征收权的规制存在缺失的原因外,政府垄断宅基地发展权、基层民主运行不畅等也是重要因素,对基层政府侵害农民宅基地的行为应予以综合治理。韩璐对农村居民点整治中的农户心理契约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认为农户现居住条件满足度与农户搬迁条件心理期望呈正相关关系;农户对农村居民点整治问题较多受到关系型心理契约影响。吴冠岑利用风险矩阵法对乡村土地旅游化流转风险的评价方法进行探讨,结果表明乡村土地的旅游化流转会对乡村土地生态系统的粮食安全、收益分配、土地利用结构、乡村生态和乡村特色产生一些威胁,但这些风险因素的重要性有所不同。 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冲突方面,郭杰以兰州市为例分析认为土地利用冲突的直接原因是不同利益群体对有限土地资源的竞争,根本原因是土地价值核算中社会、生态价值的缺失引起的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双重失灵”,并提出从多宜性这一土地利用冲突根源出发,通过空间叠置分析识别土地利用冲突区域,在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研究可为预防和破解土地利用冲突提供技术支撑。代合治认为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之间不是简单的从属关系,各自具有自身的规划理念和任务,在规划内容和空间布局方面存在内涵上的交叉、“用地”上的“碰撞”,因此“三规”的协调关键在于“用地”类型、“用地”规模、“用地”布局以及规划年期等方面协调。 此外,龙开胜分析了土地财政改革与土地违法治理的关系,指出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税性质不同,两者对土地违法的影响也不相同,以土地税代替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财政制度改革,是土地违法治理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差别化策略,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唐鹏则分析了中国式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土地出让价格的偏离行为,阐述了集权体制对政府行为的影响,并提出了我国土地财政制度的相关治理对策。 4土地利用与农民权益保护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农村土地利用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确保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以农民意愿作为出发点,郭爱请认为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农村居民点用地,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内容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并以县域为单元,运用聚类分析法对河北省农村居民点进行综合分类,在基于农户意愿调查的基础上,测算各类农村居民点集约用地标准,从而提出相应的集约用地模式。王乐通过建立“土地银行”农户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以陕西省杨凌区“土地银行”为例,对其实施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杨凌“土地银行”实施绩效的农民满意度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需从政策指导、监督考核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全面提高杨凌“土地银行”的绩效水平。许恒周利用CVM法和Tobit计量模型研究了农民对宅基地退出补偿意愿的受偿水平,并检验影响农民受偿意愿的相关因素,其指出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平均受偿意愿704.22元/m2,并提出应增强农户退出宅基地转向城镇非农就业的能力与机会,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提高农民退出宅基地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水平。赵光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与其土地流转意愿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多种方式的养老保障,弱化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针对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陈美球认为目前“增减挂钩”中,拆迁补偿标准是农民关注的焦点,集中安置是大多数农民的安置意愿,方便耕作是安置选址的关注点,生活成本的提高是农民集中安置到城镇最担心的问题,并提出了确保“增减挂钩”中的农民利益的政策机制。刘洪彬通过对农户土地利用行为内涵的界定,构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社会经济及政策变化对其影响机理分析框架和计量经济结构模型,分析了相关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并提出政府应该从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增加对农村的投入等方面合理引导农户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持续利用。陈前利着眼于城乡统筹发展中不同利益主体合理共享土地收益、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运用博弈论对新疆伊宁市英也尔乡土地征收做实证分析,探讨征收耕地补偿量的计算方法,认为当地土地征收中,农户实际可得到的征收耕地补偿量基本满足近期的生存需求,但是远远小于理论补偿量。苑韶峰选择经济发达和征地行为较活跃的慈溪市的四个乡镇(街道)为调查样本点,构建经济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福利水平评价体系,定量测度征地前后农户福利水平的变化,发现征地后四个乡镇(街道)的农户福利水平均呈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他指出,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福利水平,政府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提供工作机会、社会保险、变一次补偿为终生补偿等复合补偿方式,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建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在农村全面推广养老保险,逐步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中。成程运用福利经济学相关理论构建农民福利变化理论模型,从理论上比较政府主导、集体推动和农民自发三种模式下的农民福利。结果显示,从短期来看,在无法改变城乡土地市场二元分割现实的情况下,集体推动宅基地流转模式最有利于增加农民福利;从长期来看,增加农民福利的有效途径在于实现政府主导、集体推动和农民自发三种模式向宅基地市场自由流转的转变。 学者们在论坛交流中对社会管理创新与土地资源管理方式转变的关系和途径作了深刻的阐述。通过本次交流研讨形成了一些共识,即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三十余年的经济快速增长的资源环境成本与社会代价过大,农地大量、快速地非农化,征地拆迁等领域社会冲突也日渐增多,农民土地权益受损。转变土地资源管理方式,化解土地社会经济矛盾与冲突,调整城乡土地利益关系,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创新社会管理,改革传统土地管理模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至关重要。本次会议的主题非常切合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工作,抓住了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当前农村土地改革研究毕业论文

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发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 集体化农村市场科学发展

论文摘要: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 报告 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道路。集体化是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促进农业“第二次飞跃”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将会给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一. 农村集体化经济有利于集中资源优势,实现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化经济就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规划,公共管理,大家共同制规矩,设程序,定制度,有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村民负责监督。由村委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的合作化经济发展模式。把科学发展观和农村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发挥资源优势,建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的一体化经济。是原来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向多元化转变。是科学技术进驻农村。是农村实现科学种田,科学管理,科学发展,并且集体化经济能集中力量统筹协调,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生产力进步。它能够组织资源开发和协调资源利用,兴办农村集体企业。它能够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灵活采用各种经营模式 ,实现劳动者自助能力,对刚兴起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建设,在内外部关系的设置和运行规则上,起到依托、中介和对照作用。国家在统筹城乡发展,在经济社会全局高度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尤为重要。农村集体化经济可以集中土地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农村和平质量和竞争力。实现科技种田,集中管理。建立第三产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这样农民的收入从单一的农产品生产转化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提高农产品质量,创立自己的品牌。开拓销路,提高价格。使得新型工业在农村得以发展。

在1955年全国25省区进行的“百县百村”问卷调查显示:有74%的从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全乡村的集体化经济组织。这就说明集体化经济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的全面发展。本人来自马铃薯之乡,虽然家乡胜产马铃薯,可农民从中获得的经济收入很少。经我的分析有以下原因:(1)对马铃薯的 种植 仍采用传统的模式,使得产量不高;(2)种子品种更换不勤,是同一品种在同样的土壤中产生适应性,不适合生长。使得马铃薯质量和产量大幅下降;(3)经济结构单一,农民只从是对马铃薯的种植,价格不高。而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和加工商获得。这使得农民收入不高。如果农村实现集体化经济有以下好处:(1)种植模式可以由原来的传统模式向科学种植转化,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种植,这样可以增加农民的种植技能知识,实现科学种田;(2)建立马铃薯育种基地,每年培育优良品种,让农民种植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马铃薯产量、质量和市场竞争力。(3)同时建立对马铃薯进行加工、销售,以减少中间利润的流失。这样农民的收入将从单一的生产向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切实提高马铃薯的产量和质量。是农村由农业向新型工业转化。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当前农村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我国有56%的人生活在农村,农村市场的发展必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政府应重视农村市场的发展。鼓励企业开发农村市场,农村加快经济结构转型,使得农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村要积极加快经济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增加消费,吸引企业进军农村市场,加快农村的发展。国家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一政策上,给农村市场带来了机遇。农村政府部门要抓住这一机遇,在加快经济转型,提高农民收入上下大功夫。是农村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

三. 农村 教育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可见教育事业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农村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当前农村教育落后。农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一大批孩子不能很好的接受教育。为农村的全面发展造成影响。政府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是农民切实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做好孩子第一任教师的工作。为孩子成长受教育做出积极贡献。农村教育水平提高了,农民的 文化 水平提高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必将加快。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会取得新胜利。

农村集体化道路和农村市场的开发,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中国的发展方向问题,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前途命运。我们应该思考和规划这个问题,为农村的发展出一份力。次仅为本人的一点想法。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1)

摘要阐述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与发展历史概况,在分析当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采取的 措施 ,以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措施

城市是以工业生产为基础形成的行政、经济、文化、商业中心,农村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土地和农民为主要元素的区域,两者既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城乡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两大平台,只有两者相互促进,才能实现我国整体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历史概况

我国农村改革的目标是面向世界,实现土地的私有化和经营主体的法人化;面向未来,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促使农村向现代农庄的转变,减少农业人口;面向现代化,改变农业传统经营理念,实现农业生产的工业化和现代化[1-2]。

我国的农业走过了分田到户经营到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再到分田到户经营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的城市化率较低,工业基础薄弱,城市规模较小,我国的大部分公民只能分散在农村,农村广阔的天地养活了全国80%以上的人口。因此,在我国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实行分田到户的形式是科学的、正确的。后来实行的人民公社化经营模式违反了自然规律,抹杀了人们个性的发展空间与能力,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结束后,党和政府拨乱反正,基于对我国还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判断,及时确立了农田承包责任制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我国在短期内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转变。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广大农民被紧紧的束缚在土地上,失去了流动创业的自由;农民和宅基地密切结合,难以摆脱[2]。

2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

2.1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流转

一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为农民向城市流转提供了空间,农民通过在城里买房,实现了进城定居;二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城市工业化的发展壮大,工商业的繁荣,为进城农民提供了就业的舞台,使他们在城市中找到了自己的立足点,实现了就业,成为了城市的固定成员;三是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更多的空余时间,大多数农民选择进城打工,形成了农民工大潮;四是农民子女通过高考等形式实现了进城工作的梦想。

2.2 农村宅基地无序扩张,土地与房产资源浪费严重

一是由于有些农村人口实质已成为城市固定人员,而农村房产的闲置造成宅基地与房产的浪费;二是从贫困地区来到较发达地区落户的农民也在村庄中建房,造成当地宅基地无序扩张,形成无形的浪费。这就使本该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而缩小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反而出现了扩大的局面。三是城市里的一些老人想回到农村过清静的生活,却找不到合适的房源,因为按现行的有关政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准买卖和出租,阻碍了农村剩余房产的利用。农村空房子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有关宅基地改革政策的滞后是主要原因。

2.3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难以实现

由于农村土地分属各家各户,经营农户多、规模小,大型现代化农机难以施展,只能靠小型机械耕作,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而且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3农村改革与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3.1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进城的思潮将越来越强烈。对此,国家和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给予肯定的同时,要因势利导,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要从农村的发展目标出发,在国家财力,城市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首先考虑取消我国公民的二元制结构问题,同时,在城市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城市应实行定岗不定员的就业政策,实行城市人口合理流动,实现自主流动择业,让农民和城市居民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入各行各业实现就业,拓宽农民就业 渠道 。另外,还要逐步取消他们与城镇居民在福利等各个方面的差距,让农民进城要进得来,稳得住,吸引农民不断进入城镇生活,实现农村城镇化[1-3]。 3.2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让土地资源进入市场运作,不断提高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解放被土地束缚的农民,使农民一身轻松地进入城镇[4]。

3.3改革宅基地制度

改变对宅基地的现行政策,对宅基地发放房产证,让其在市场中流转,这样就可把农村流转出去的人口的房屋卖给一些需要建房的人,以减少宅基地面积,避免造成土地和房产的巨大浪费,也使一些想回农村居住的城里人有房可住,减少城市的承载压力,发挥宅基地的最大效益。

3.4政府率先做好农村城镇化规划

政府规划滞后,已经造成农村人口流动的盲目性,出现了许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具体表现为:一部分农民从贫困山区先向平原地区流动,然后又从平原地区向较发达地区流动,最后才向城镇流动。在每次流动过程中,都要花钱建房置业,把原房产土地闲置,这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是巨大的浪费。如果国家提早规划,并适当给予财政支持,让农民一次流动到位,可节省不必要的浪费。

3.5加快城市改革步伐,配合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改革目标的实现,城乡要互相促进,实现共赢,具体措施如下:城市要率先实行工作岗位的聘用制,对于招聘对象,农民与城市居民要公平对待;同时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拓展就业渠道,让更多的农民进城就业。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城里的职工要逐步实现从正式固定职业向自主流动择业的方向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个性价值,也增加了农民就业的灵活性。总之,加快城乡互动,提供农民进城的条件,一定能促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4参考文献

[1] 张晓山.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解读“十一五”建议中有关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J].中国改革,2005(12):29-31.

[2] 丁德章.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3,10(4):25-28.

[3] 康就升.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深层突破[J].农业经济问题,1999(8):51-53.

[4] 韩俊.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与新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9(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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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以土地改革为主题的论文怎么写

改革是时期的选择,只有改革才是历史车轮前进的动力。中国发展史就是改革艰巨推动的历史,从秦代的商鞅变法,

写作思路:可以写拒绝改革就意味着拒绝进步,以改革就是进步为中心进行阐述,语言要通顺等等。

正文:

古人早就讲过:“穷则思变”、“途穷知返”,改变几乎是自然的一种本能反应,但在人类社会,几乎所有的社会改革都会遇到阻力。

当然,从社会的层面上看,社会的改革必然会影响一些人的既得利益,他们自然会极力阻挠改革的进程,但任何社会,都首先要把大多数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否则就会发生社会动荡;而从个人的层面看,一个人如果不能客观认识自己,或者对自己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拒绝改变。阻碍自身改变的主要因素是思想观念和惰性心理。应该讲,学习知识就是为了改变自己,而许多人拥有知识,却拒绝改变自己。

在瞬息万变的当今时代,拒绝改革就意味着拒绝进步,所以邓小平在领导中国社会改革之初,就号召大家“解放思想”,胡锦涛强调“与时俱进”,都是想击破大家顽固保守的思想意识,排除改革路上的阻力。青年学子,要“三省吾身”,不断地、自觉地进行自我更新,以崭新的思想精神面貌,生活在我们这个伟大的时代。

荀子在他的《修身篇》中说:“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根据这句话,积极进取的人说:“路虽远,行则必至;事虽难,作则必成。”如果我们想改变自己、改变社会,让我们一定能走在时代的前头,实现我们的梦想。

还有要写1篇150字评述中国古代4大发明的历史小论文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始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尤其是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土地制度问题是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运用科学抽象法、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纵向比较分析与横向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系统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农地制度创新模式,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 论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各种关于土地制度含义的分析,阐明了土地制度的科学含义及特点,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论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在对其现状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国际比较,在分析美国和日本两个不同市场经济国家农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学习和借鉴,以期得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从而实现我国现有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 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对策研究,论述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情况下系统探索、寻找出符合生产力水平,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红旗杂志土地革命

1、1931年土地革命路线:a、内容: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的有制b、意义: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推动了革命的发展2、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作用: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也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3、1947年解放区的土改,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 内容: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影响: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革命热情,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4、1950年土地改革,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①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新解放区的农民无地或少地②内容: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富农的政策③意义:连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被彻底废除,农民翻了身,为新中国农业的发展和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查一下政治书

1927年夏回国到武汉,在国民党中央海外部任《海外周刊》编辑,不久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6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转去日本、台湾,进行秘密的革命宣传活动。1928年回国到上海,加入创造社。先后在法政学院、上海艺术大学、群治大学,暨南大学等校任教,主讲政治经济学。参与发起成立中国自由运动大同盟,任执行委员,负责组织工作。1930年加入左翼作家联盟,参与发起组织中国社会科学家联盟,任中共党团成员。不久发起成立社会科学研究会,任中共党团书记。他与冯雪峰主持创办上海文艺暑假补习班和现代学术研究所,培养具有进步的文艺、理论知识青年和党团员。他撰写文章批判“托派”对中国社会性质的错误观点,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积极团结左翼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守阵地,同国民党反动的文化“围剿”作斗争。1932年调到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主管省委机关报《红旗》,开办干部训练班。1933年后调到中共上海中央执行局工作。1937年春奉调赴延安,任中共中央党校班主任,不久任教务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参与领导教学工作并兼课。

三次改革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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