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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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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论文参考文献

提供一些税收筹划的相关参考文献,供参考。[1]万志红.加强税收筹划促进企业利益[J].公用事业财会,2006,(04).[2]晏双彪.做好税收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J].云南地税,2006,(06).[3]张英馥.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07,(10).[4]李宝锋.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分析[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7,(10).[5]陈爱云.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J].经济师,2007,(02).[6]赵希海.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及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2007,(03).[7]秦欣梅.浅议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02).[8]谭莺燕.新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07,(29).[9]赵静.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J].内蒙古统计,2007,(05).[10]邵苗苗,徐振华.探析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规避税收筹划风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11).

不知道这篇稿子要多少字的呢,。。。我会的哦

找几个同行问问应该,总有写过的。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论文参考文献

税收优惠分税种,分税率和税额优惠

目前有个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补充文件延迟到2025年底߅,且可往前追溯。说白话就是:公司内有贫困人口就业的,以社保为依据享受税款抵扣650元/人/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是重大利好,相对贫困人口较多)。目前看下来支付宝跑政通可协助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支付宝首页或微信小程序搜索:跑政通)里面点击-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及流程方法可以去跑政通了解详情。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其定义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并具有年度纳税条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2、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3、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收优惠论文题目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即税收成本的节约。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为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本文拟就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作简单的探讨。详细参考:

参考:内容提要:我国税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创新型国家建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的契机,把握财税改革总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通过推进“普惠性”激励政策、运用结构性减税、总结示范区试点经验、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鼓励长期科技投资、加强创新成果商业化、建立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改进相关工作和协调机制等措施,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激励机制,以期更好地发展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关键词:科技创新 税收政策 激励机制科技创新是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关键因素和“第一生产力”,而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对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加速企业创新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这要求我们着力创新驱动,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促进2020 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和在进入经济“新常态”的新阶段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战略任务的实现。近些年我国税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型国家建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在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基础上,深化科技投入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激励机制,突破自主创新的体制和机制瓶颈,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设计,落实和运用税收激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更好地发展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一、现行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评价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公共品性质,完全由市场配置是低效的,这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参与其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是创新的主体,政府介入技术创新活动可主要通过运用财税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在政府的财税手段中,税收优惠支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高于直接财政支出,而其执行成本低于直接财政支出。因为技术创新活动所具有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企业技术创新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这往往抑制企业的创新欲望。而政府运用税式支出激励政策分担创新主体的风险成本,会增加企业创新的收益预期,为企业自主创新增强动力。(一)现行税收政策有力支持了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截至2013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等发展战略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关于税收激励、税收优惠措施达100多项。流转税方面的税式支出,涵盖了软件、动漫、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IT、医药产品、科研设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所得税方面,涵盖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动漫产业、技术转让、创业投资、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各类科技奖金等8大项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所得税为主体,具有一定创新体系特征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1.以结构性减税支持科技创新首先,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出台措施激励企业创新活动。一是进一步明确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规定。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境内和跨境技术转让履行程序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以更好地执行有关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二是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三是完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企业,明确了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有关规定。四是进一步完善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凸显了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其次,对多项即将到期的税收配套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补充和完善。例如,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等。再次,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促进产业技术创新。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 号),对部分领域所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2.各地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各地纷纷发布文件增强税收激励政策在本地区的操作性,近三分之二省(市、区)出台了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等文件,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力提升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24个省(市、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出台了相关操作性文件。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等地出台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部分地方在示范区域开展税收政策改进试点,先行先试,有所突破。比如,中关村科技园区出台的试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这方面的政策突破主要体现在:一是将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费用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二是将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目前,上述相关政策已推广至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安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试验区)。北京市还制定出台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471 号)等配套文件。主要突破点包括:一是允许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防专利和技术秘密等6类创新成果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扩大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二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对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不可享受税收优惠);三是对技术专家在认定组织工作中的评价内容进行调整完善,技术专家不再对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组织评价。这些地方提高税收政策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得企业能更好地利用政策加大研发方面的投入,推进科技进步。3.税收政策落实方面取得进展。据统计,2011年各地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惠及2万多家企业,减免税额超过252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总数及所得税减免额创新高,政策对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起到重要作用。2008 年至2011年间,对全国6万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总共2 259 亿元,同期这些企业上缴的税收是2.1万亿元,其专利和新产品占有率都占了三分之一以上,政策效益是非常明显的。2010年度,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因享受15%税率优惠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为687.71亿元,26个省(市、区)享受15%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上年增长了43.8%;6个省(市、区)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 000家,占全国高企总数一半以上;15个省(市、区)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超过10 亿元。[1]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重要作用,成为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取得新进展。2010年度,江苏、辽宁、广东、新疆、大连、海南、宁夏、安徽、北京、山西等10个省(市、区),有9.4万家企业享受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其中,江苏、辽宁和广东三个经济发达地区省份享受政策的企业较多,合计占上述 10 个省(市、区)的91.4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3 618家企业享受了该政策,同比增长159.7%,全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的应纳所得税额为1.73亿元,同比增长159.7%;广东省享受政策的企业数同比增长35.8%,全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12.29亿元,同比增长45.43%;大连市有3 212家企业享受了该政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64亿元;辽宁省(不含大连)享受政策的企业数同比增长8.4%,全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3.64亿元,同比增长8.1%。(二)现行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不足之处1.政府税费规范性程度不够,促使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机制和政策有待完善。我国企业税外的收费、罚款等负担还存在过多、过滥、随意性大等问题,虽经多年整顿清理有所改进,但还不能令人十分满意。政府制定和实施税收激励政策的同时,需要配套规范对企业的各项收费,真正减轻企业创新创业的压力。另外,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实践当中,对企业是投入主体的认识往往还不够到位,需进一步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用少收多留、普惠激励的方式激活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2.对创新的核心要素人力资本的激励力度不足。科技创新,人是第一要素。但长期以来,相关制度尚未充分体现对人力资本的足够补偿和有效激励,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对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缺乏完善的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机制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化空间。3.针对区域、基于企业资质认定等的税收优惠偏多而聚焦企业创新活动的税收支持不足。在多年税收优惠政策陆续推出累积而成的税收优惠支持格局中,针对不同区域(如区域战略在高端取得批复认定)、不同企业资质认定(如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优惠偏多,但聚焦于企业创新活动、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进而有效行使税收手段的支持政策,则嫌不足。二、进一步落实和运用税收激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建议(一)把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的契机,加快税制改革,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环境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确定了预算、税收和财政体制三大关键改革领域。制度环境对技术创新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作为制度环境的供给者,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对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为使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效应,需要结合财税改革总体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有效清理、整顿、归并、降低税外负担,从制度体系上优化支持企业为主体科技创新的税制框架和环境。(二)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根据创新活动特点,进一步落实运用税收激励政策1.推进创新政策体系中“普惠性”激励政策的实施。“普惠性”激励政策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继续推进税基式的税收激励政策,调动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重点是落实其操作方案和实施细则。2.进一步运用结构性减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营改增”步伐,通过在电信等行业引入增值税抵扣机制,减少重复征税,支持相关行业发展中的专业化细分和“内生的”升级换代努力,积极发展互联网时代以商品流通、物流配送等为表现的网络经济链条,同时以培育新兴产业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3.总结示范区试点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从事研发的积极性,不利于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应积极总结评估财税[2011]81号文、财税[2011]82号文等政策在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安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试验区)等地的实施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择机在全国推开。4.根据创新活动的特点,继续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应进一步分析认识创新活动的特点,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进一步细化当前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配套要求等细则,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推动现有政策的切实落实。比如,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针对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细则。继续运用技术转让税收减免政策、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对到期政策进行改进和完善。5.运用税收政策鼓励长期科技投资,特别应探索对产学研结合、集成创新研发等特定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政策。一般情况下,这类科技创新活动投资大,周期长,企业实际面临的风险比较高。化解风险一方面固然需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技术和财务手段,另一方面,则需要政府采取税收政策支持产学研结合的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目标长远的阶梯式成果转化战略和科技人才梯队培养等,以降低综合风险,激励企业和合作伙伴创新。6.加强对企业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政策激励。制定有利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的税收激励政策。同时,应配套考虑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法规。7.强化优化对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对人力资本的足够补偿和有效激励机制,需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入手,调整和优化有助于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与弘扬。可借鉴法国推行了30年颇有成效的产学教育协议制度。(CIFRE()法国政府资助博士生到企业完成博士论文,企业通常与博士生签订完成论文所需的3年雇用合同。企业每雇用一名博士生,会获得政府连续3年每年1.4万欧元的补助,同时享有每年1.4万欧元的税收减免,但企业须向博士生支付不低于2.3 万欧元的年薪),探讨结合中国实际的类似可行方案。8.改进相关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要健全税收优惠管理的工作机制,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优化与企业、相关院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客观评估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建立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并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在法律事务方面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参考文献】[1] 方 重:《企业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相关性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2] 黄永明,何 伟:《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理论与实践》,《财政研究》2006年第10期。[3] 张文春:《税收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机理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4] 赵志耕:《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中国税务》2006年第5期。[5] 韩 洁,何雨欣,程士华:《支撑全局着眼长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述评》。【作者简介】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薇,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研究员

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一、开征系列环境税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1.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2.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3.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4.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0.7%~0.8%,而发达国家已占1.5%~2.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一)房产税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二)土地使用税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三)车船使用税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一)筵席税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2.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清理整顿乱收费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优秀税收筹划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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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关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资料,看看有你需要的吗?

提供一些税收筹划的相关参考文献,供参考。[1]万志红.加强税收筹划促进企业利益[J].公用事业财会,2006,(04).[2]晏双彪.做好税收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J].云南地税,2006,(06).[3]张英馥.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07,(10).[4]李宝锋.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分析[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7,(10).[5]陈爱云.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J].经济师,2007,(02).[6]赵希海.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及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2007,(03).[7]秦欣梅.浅议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02).[8]谭莺燕.新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07,(29).[9]赵静.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J].内蒙古统计,2007,(05).[10]邵苗苗,徐振华.探析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规避税收筹划风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11).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制度研究论文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7号), 2021年 12月 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万元(按季纳税 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号)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七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地税人员先后3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办公。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扩展资料: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

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内容提要:我国税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创新型国家建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的契机,把握财税改革总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通过推进“普惠性”激励政策、运用结构性减税、总结示范区试点经验、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鼓励长期科技投资、加强创新成果商业化、建立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改进相关工作和协调机制等措施,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激励机制,以期更好地发展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关键词:科技创新 税收政策 激励机制科技创新是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关键因素和“第一生产力”,而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对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加速企业创新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这要求我们着力创新驱动,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促进2020 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和在进入经济“新常态”的新阶段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战略任务的实现。近些年我国税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型国家建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在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基础上,深化科技投入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激励机制,突破自主创新的体制和机制瓶颈,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设计,落实和运用税收激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更好地发展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一、现行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评价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公共品性质,完全由市场配置是低效的,这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参与其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是创新的主体,政府介入技术创新活动可主要通过运用财税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在政府的财税手段中,税收优惠支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高于直接财政支出,而其执行成本低于直接财政支出。因为技术创新活动所具有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企业技术创新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这往往抑制企业的创新欲望。而政府运用税式支出激励政策分担创新主体的风险成本,会增加企业创新的收益预期,为企业自主创新增强动力。(一)现行税收政策有力支持了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截至2013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等发展战略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关于税收激励、税收优惠措施达100多项。流转税方面的税式支出,涵盖了软件、动漫、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IT、医药产品、科研设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所得税方面,涵盖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动漫产业、技术转让、创业投资、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各类科技奖金等8大项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所得税为主体,具有一定创新体系特征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1.以结构性减税支持科技创新首先,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出台措施激励企业创新活动。一是进一步明确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规定。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境内和跨境技术转让履行程序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以更好地执行有关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二是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三是完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企业,明确了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有关规定。四是进一步完善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凸显了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其次,对多项即将到期的税收配套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补充和完善。例如,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等。再次,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促进产业技术创新。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 号),对部分领域所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2.各地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各地纷纷发布文件增强税收激励政策在本地区的操作性,近三分之二省(市、区)出台了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等文件,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力提升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24个省(市、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出台了相关操作性文件。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等地出台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部分地方在示范区域开展税收政策改进试点,先行先试,有所突破。比如,中关村科技园区出台的试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这方面的政策突破主要体现在:一是将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费用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二是将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目前,上述相关政策已推广至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安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试验区)。北京市还制定出台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471 号)等配套文件。主要突破点包括:一是允许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防专利和技术秘密等6类创新成果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扩大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二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对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不可享受税收优惠);三是对技术专家在认定组织工作中的评价内容进行调整完善,技术专家不再对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组织评价。这些地方提高税收政策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得企业能更好地利用政策加大研发方面的投入,推进科技进步。3.税收政策落实方面取得进展。据统计,2011年各地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惠及2万多家企业,减免税额超过252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总数及所得税减免额创新高,政策对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起到重要作用。2008 年至2011年间,对全国6万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总共2 259 亿元,同期这些企业上缴的税收是2.1万亿元,其专利和新产品占有率都占了三分之一以上,政策效益是非常明显的。2010年度,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因享受15%税率优惠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为687.71亿元,26个省(市、区)享受15%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上年增长了43.8%;6个省(市、区)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 000家,占全国高企总数一半以上;15个省(市、区)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超过10 亿元。[1]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重要作用,成为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取得新进展。2010年度,江苏、辽宁、广东、新疆、大连、海南、宁夏、安徽、北京、山西等10个省(市、区),有9.4万家企业享受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其中,江苏、辽宁和广东三个经济发达地区省份享受政策的企业较多,合计占上述 10 个省(市、区)的91.4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3 618家企业享受了该政策,同比增长159.7%,全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的应纳所得税额为1.73亿元,同比增长159.7%;广东省享受政策的企业数同比增长35.8%,全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12.29亿元,同比增长45.43%;大连市有3 212家企业享受了该政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64亿元;辽宁省(不含大连)享受政策的企业数同比增长8.4%,全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3.64亿元,同比增长8.1%。(二)现行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不足之处1.政府税费规范性程度不够,促使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机制和政策有待完善。我国企业税外的收费、罚款等负担还存在过多、过滥、随意性大等问题,虽经多年整顿清理有所改进,但还不能令人十分满意。政府制定和实施税收激励政策的同时,需要配套规范对企业的各项收费,真正减轻企业创新创业的压力。另外,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实践当中,对企业是投入主体的认识往往还不够到位,需进一步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用少收多留、普惠激励的方式激活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2.对创新的核心要素人力资本的激励力度不足。科技创新,人是第一要素。但长期以来,相关制度尚未充分体现对人力资本的足够补偿和有效激励,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对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缺乏完善的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机制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化空间。3.针对区域、基于企业资质认定等的税收优惠偏多而聚焦企业创新活动的税收支持不足。在多年税收优惠政策陆续推出累积而成的税收优惠支持格局中,针对不同区域(如区域战略在高端取得批复认定)、不同企业资质认定(如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优惠偏多,但聚焦于企业创新活动、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进而有效行使税收手段的支持政策,则嫌不足。二、进一步落实和运用税收激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建议(一)把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的契机,加快税制改革,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环境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确定了预算、税收和财政体制三大关键改革领域。制度环境对技术创新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作为制度环境的供给者,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对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为使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效应,需要结合财税改革总体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有效清理、整顿、归并、降低税外负担,从制度体系上优化支持企业为主体科技创新的税制框架和环境。(二)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根据创新活动特点,进一步落实运用税收激励政策1.推进创新政策体系中“普惠性”激励政策的实施。“普惠性”激励政策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继续推进税基式的税收激励政策,调动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重点是落实其操作方案和实施细则。2.进一步运用结构性减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营改增”步伐,通过在电信等行业引入增值税抵扣机制,减少重复征税,支持相关行业发展中的专业化细分和“内生的”升级换代努力,积极发展互联网时代以商品流通、物流配送等为表现的网络经济链条,同时以培育新兴产业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3.总结示范区试点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从事研发的积极性,不利于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应积极总结评估财税[2011]81号文、财税[2011]82号文等政策在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安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试验区)等地的实施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择机在全国推开。4.根据创新活动的特点,继续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应进一步分析认识创新活动的特点,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进一步细化当前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配套要求等细则,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推动现有政策的切实落实。比如,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针对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细则。继续运用技术转让税收减免政策、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对到期政策进行改进和完善。5.运用税收政策鼓励长期科技投资,特别应探索对产学研结合、集成创新研发等特定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政策。一般情况下,这类科技创新活动投资大,周期长,企业实际面临的风险比较高。化解风险一方面固然需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技术和财务手段,另一方面,则需要政府采取税收政策支持产学研结合的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目标长远的阶梯式成果转化战略和科技人才梯队培养等,以降低综合风险,激励企业和合作伙伴创新。6.加强对企业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政策激励。制定有利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的税收激励政策。同时,应配套考虑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法规。7.强化优化对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对人力资本的足够补偿和有效激励机制,需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入手,调整和优化有助于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与弘扬。可借鉴法国推行了30年颇有成效的产学教育协议制度。(CIFRE()法国政府资助博士生到企业完成博士论文,企业通常与博士生签订完成论文所需的3年雇用合同。企业每雇用一名博士生,会获得政府连续3年每年1.4万欧元的补助,同时享有每年1.4万欧元的税收减免,但企业须向博士生支付不低于2.3 万欧元的年薪),探讨结合中国实际的类似可行方案。8.改进相关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要健全税收优惠管理的工作机制,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优化与企业、相关院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客观评估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建立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并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在法律事务方面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参考文献】[1] 方 重:《企业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相关性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2] 黄永明,何 伟:《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理论与实践》,《财政研究》2006年第10期。[3] 张文春:《税收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机理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4] 赵志耕:《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中国税务》2006年第5期。[5] 韩 洁,何雨欣,程士华:《支撑全局着眼长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述评》。【作者简介】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薇,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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