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领域人们法律意识单薄的问题在暑假实习过一个月,通过对工地各个工作阶段的人员接触,我发现了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基础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因为现在的工人大部分是农民工,相对来说他们的知识水平相对来说比较低,有时候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他们自己的基本权利。最近几年还好些,就像前几年,经常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那时候我们经常能看到各种农民工为了要回他们被拖欠的工资,总是做出一些伤害他们自己甚至是违反法律的事。由此可见,基础施工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不过,随着国家领导人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基础工作人员了解到如何运用法律才能让自己得到维护。然而 是不是除了基础工作人员,从管理阶层开始,他们就有明确的法律意识呢?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有些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也是比较薄弱的。在合同签订方面出现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第3 / 6页注意发包方委托订立施工合同的受托人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一定要具体明确,使用格式化合同及合同文本,要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对合同文本内容予以修改,即使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也要仔细斟酌,使其适合于合同指向的具体工程。在合同订立以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设计的变动等等,都有可能随着工程进度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情况都涉及原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均有书面的记录,并让发包方等相关单位进行有效的签字确认。在实践中往往是发包方与施工方口头协商对原合同内容予以变更,而无书面记载,工程完工产生纠纷后,缺乏证据,使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近年来,多数企业也采取签证方式对变更的内容加以确认。这些做法都是不规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到建设工程完工后,发生纠纷时,则证据不足。本质上,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变更都是对原合同的变更,都应当有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并由发包方、施工方有权签订合同的人签字或盖章。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后来的变更协议、补充协议,都应当由有权人签字或盖章,这样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注意发包方对协议或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如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合同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还载明合同从发包方、施工方单位加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实践中,有些合同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有些合同有盖章,但盖的是单位章而不是合同专用章,因此,往往产生这类合同是否生效的争议。另外,要注意建设工程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因为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由于他们不了解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的事项,甚至有些小包工头之类的小领导人,在签订合同时没发现合同的漏洞,从而导致了施工后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时是非常容易出现法律问题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禁止转包,但可以依法分包。转包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自己不履行合同,又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转包他人或将该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甚至个人,由他人来完成工程。《合同法》的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查、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的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情形:(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无效,不但建筑企业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还要将已经取得的利益收缴国有。当然 我国法律体系也需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制度制定缓慢,系统性不强。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在系统性方面的缺憾主要是由本法规体系中有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出台的速度太过缓慢, 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根据新出台的法规修改抵触或不相符地方的速度也太过缓慢, 如果再考虑到法律这一层级或因为与建筑行业特点结合不紧密,或因为制定年代太久,实际上已没有发挥经常性作用这一现实,我国目前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实际上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即真正发挥作用的实际上就只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因此,我国
分析建筑施工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深层论文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墙面开裂、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安全管理混乱、造价管理不完善,以及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和群众利益。
1.房屋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1质量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城市的环境工程建设逐步优化,人们的居住水平和要求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同时,由于市场体制的不完善,竞争机制还有很多缺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有些甚至出现不均匀沉降的倾斜、整体坍塌等严重质量事故,更普遍的是一些质量通病难以根治,如:房屋墙面空鼓、开裂、起砂、脱落,屋面、墙体、厨卫间的渗漏水等现象,以致后期质量投诉处理难度很大。
1.2环境问题
房屋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都会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和水污染等。一般来说,噪声污染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所有噪音混杂在一起,可以高达100多分贝,是影响最大的污染。粉尘等大气污染也是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的—个重要方面,多种材料的装卸中会尘烟弥漫、粉尘四起;另外,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渣土、废包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污染周围的水体和大气,还有很多事故过程中产生交通中断、临时停水停电等问题也会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1.3造价问题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过剩,加上现阶段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中存在着定额核算不健全、工资、材料价格波动性大、相关政策还不配套,缺乏科学完善的统筹管理机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缺乏可操作的成本控制依据,成本控制手段落后;工程索赔意识薄弱、不注重索赔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而且,现在都是甲方市场,双方在责、权、利等方面完全不平等,索赔难度极大等。另外施工中对周边环境、矛盾的协调、以及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变化、政策性变化、市场波动、主要人员的流动变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不确定性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工程的造价。
1.4安全管理
1.4.1对相关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但部分施工企业迫于抢工期、节约成本、或只顾眼前利益,心存侥幸心理,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来加强安全管理,或是管理的力度不够,导致在建筑施工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1.4.2施工企业自身的内部安全制度不健全
目前,许多中小型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措施简陋、人员意识麻痹、与实际工程要求不符合,而且具体执行力度不够,还有施工单位的缺少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业务水平不满足工程安全需要。
1.4.3安全监督部门监管不力
现阶段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监督人员配置不足,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影响,不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等缺点。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也不能够一个履行安全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最终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2.解决方案
2.1加强质量管理措施
2.1.1增强施工技术人员责任心
通过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加强建筑规范标准的宣传和指导力度,强调工程责任质量终身制的后果严重性,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实例剖析、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状等方式,提高对工程质量问题危害性的认识。
2.1.2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制度,加强质量保障体系的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加强自查、互查、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工序验收制度,严格履行验收签字程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后道工序施工,对验收不合格的,严格执行质量整改和闭合制度。
2.1.3加强施工现场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将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在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突出这些部位和环节,编制专项的质量控制专篇,并在施工中重点控制。监理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在材料、构配件进场、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加强检测见证和质量平行检验,重要部位和环节应加强旁站并做好详细的记录,把好现场施工质量监管关口。
2.1.4重视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在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减少质量投诉。首先工程设计单位应针建筑物的开裂、渗漏水等通病,应设计通病防治专篇,细化交底说明和处理要点;施工和监理要编制专项施工和监理方案,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执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切实提高建筑观感质量,提高耐久性,满足更高的使用功能要求。
2.2减少环境污染措施
2.2.1噪声污染
可以通过错时施工,对噪音较大的施工尽量放在白天进行,板面夜间扰民;也可以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改良、更换,在保证质量的同时,达到减小噪音污染。如在打桩时尽量采用静压桩、或采取改型打桩机等,都可以减少噪音污染。
2.2.2粉尘污染
对工地道路加强硬化处理,如浇筑砼路面,既可以减少粉尘污染,又能提高运输效率,同时安排人员加强渣土清扫、路面保洁和洒水;对施工使用的搅拌器和水泥罐等设置除尘器;运输散装建材的车辆物料采取有效的遮敝措施等。
2.2.3固体废弃物污染
施工单位应使用带有围挡设施的车辆,规范运输,不能随路抛洒滴漏;在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多余、废弃的土方和垃圾,拆除临时工棚等建筑物。
2.2.4水体污染
将生产施工废水通过沉淀后再排入市政管网,对车辆、建筑设备使用燃油等产生的油脂类应收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排入水管网和附近其他河流。
2.3加强造价管理措施
2.3.1做好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
项目开工前,做好施工项目的经济成本核算,编制施工成本控制计划。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达到控制工程成本目的'。
2.3.2加强施工管理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避免返工;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减少管理费、人工费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准随意变更图纸和随意提高设计标准。
2.3.3加强材料价格控制
在项目投资中,工程材料费一般占总投资的50以上。很多新型材料性能方面优于替代产品,而且价格低廉,可以降低材料费用。所以要按市场变化规律,对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2.4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2.4.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明确的安全目标、方针和计划,建立企业安全责任的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普及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管理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2.4.2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减少安全事故
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更新安全设施,使设备、工具、材料等免遭毁损,减少或者避免施工人员的伤亡。
2.4.3完善施工安全监督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主要从安全教育、检查、隐患公示和整改方面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全面量化监管,建立监督和惩戒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结语
房屋建筑施工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存在着许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应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实际问题,具体对待、灵活应用,准备充分、解决及时,对保持建筑业的安全、高效、绿色、可持续地发展做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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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Wilson.Carriage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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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在当今的发展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笔者拟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在此前提下,现代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私权保护、纠纷解决则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至于私权保护、纠纷解决以外的目的,多由国家来考虑。对于现行实体法还未承认的正当利益给予诉讼保护,特别是20世纪以后现代型诉讼的大量涌现,民事诉讼促成实体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显见。现代社会对诉讼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如通过诉讼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定法院独立。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即国民享有平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性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可以认为是宪法自由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由于它所解决的是私权纠纷,理当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涉及程序选择权问题,辩论原则反映了诉讼听审权的内容。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①可以说,在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司法救济权)。②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将民事诉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德国和美国等历来主张,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德国宪法法院判例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权的情形之一。诉讼听审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权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时,也不允许把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宪法还保障当事人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基本权。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当事人要求独立的法院及法官依据法律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的权利。获得及时裁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公正、及时裁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即经过法庭辩论和法院审查所确认的事实、理由,这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根据。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在一些国家(希腊、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时等)的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其他国家,根据法治国家原理,也不允许完全排除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知的前提下有条不紊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起诉要件等)、程序进行的顺序,方便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确定力,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也禁止法院重复审判。③二、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本来就存在着共通之处,比如强调法官的中立和当事人的平等、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等等。就辩论主义强调: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应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来的证据。处分权主义强调:不告不理、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诉、诉讼和解等终结诉讼程序。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社会和诉讼的新情况,着手改革不合时宜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包括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比如,德国以往的诉讼审理状况大致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往往准备不充分就直接进入法庭审理,结果通常是多次开庭才能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争执点(争点),诉讼迟延常常不可避免。因此,1976年德国借鉴美国的做法,把法庭审理分为准备和主辩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解决争点明确问题和交换证据,之后进入主辩论阶段,判决尽可能在一次言词辩论后作出。美国以往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过分突出当事人或律师的程序主动权和法官的消极地位,致使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重复进行证据开示,造成了诉讼迟缓和费用高昂。对此,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修改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加强法官的职权处理,如限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和次数等。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顺畅地进行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以及有效和便利解决跨国和跨地区的民事纠纷,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同化或统一化问题。这一努力也体现在下面将要谈到的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问题。同时,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拉美地区和欧共体国家等)正积极探索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问题。必须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或统一化并非消除了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由于各国或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历史和文化的深远影响,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存在,至于何时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高度或完全统一化,尚难作出判断。④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也是其趋同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为了突出其国际性而在此单独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及程序基本权等。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四、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专门化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首先表现为传统的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设立。在当今社会,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程序的专门化。比如:第一,审执分立式立法。即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分别立法,前者一般称民事诉讼法,后者一般称强制执行法。比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德国、我国大陆及澳门等采取审执合一式立法: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一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通称民事诉讼法。现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积极探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问题。第二,民事特别程序立法。民事特别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看,以案件是否有争议为标准,特别程序可分为:1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诉讼标的性质特殊的诉讼程序,如人事诉讼案件程序等。日本单独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家事审判法》。(2)专门设立的简易性特别程序,如证书诉讼程序等。另一种简易程序是通常诉讼程序简化的程序,如简易程序(在我国属于通常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2 非讼事件程序。有关非讼事件程序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类:(1)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这类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及确定民事权利较为密切,如禁治产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2)单独立法规定,如德国的《非讼事件管辖法》、奥地利的《非讼事件法》、日本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的“非讼事件法”等。此外,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法包含的新科技因素将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化可以带来诉讼成本的低廉和迅捷便利,但是同时又将冲击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制度。就因特网和数字通讯技术而言,经济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电子资料、运用因特网从世界和国内各地捷调查取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院的命令和诉讼文书等等,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运用多媒体视频会议进行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交流,是否将失去法庭传统的布置和服饰给法律诉讼程序增添的正统性和庄严性?对当事人应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产生怎样的冲击等等。这些问题的充分认识和合理解决已是迫在眉睫之事。不管怎样,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合理地接纳现代科技,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充分合理地运用现代科技。1999年8月召开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中,已就这类问题进行了讨论。
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专家解读民法典的意义及实施新华社07月31日 · 新华社官方账号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题: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专家解读民法典的意义及实施新华社记者白阳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总共1260条的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3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上,多位民法专家表示,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它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对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重要作用。(小标题)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法典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说,我国民法典是一部理念先进、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容完整的法典。它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张文显高度肯定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小标题)切中社会热点凸显人民需求高空抛物坠物怎么追责、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划分、业主权利如何保障……专家认为,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是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需求。“我的房子70年后怎么办?”这是许多业主的心头事。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认为,“自动续期”强化了对老百姓的财产保护,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利于“恒心恒产”的形成。针对性骚扰认定难、监管难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王利明表示,民法典对性骚扰行为确定了三个标准:首先,性骚扰行为可以以文字、图片等形式表现出来,通常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其次,它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的,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第三,该行为必须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其利益。在物权编中增加居住权有关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对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规则作出修改完善,在继承编中修改相关规定适应老龄社会发展,在婚姻家庭编中细化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认为,民法典不仅在法律层面作出了重大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还是国家治理层面上的重大更新。(小标题)让民法典在全社会“落地生根”民法典实施后,一些民事领域的单行法将不再有效。孙宪忠表示,在相关法律的衔接上,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领域还存在需要清理的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目前已经在着手这项工作。张文显说,从民法典通过到实施有7个月的准备期,在此期间,立法机关要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司法机关要抓紧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保持一致;行政机关要以民法典为标尺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与民法典的有机对接。“民法典是与老百姓‘距离最近’的法律。我们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充分发挥民法典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价值功能。”张文显说。(完)
统计数据质量作为衡量统计工作绩效水平的重要依据,社会各界对其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统计方面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统计方面论文范文篇1 论我国统计方法制度改革 统计方法制度是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与规范,关系到什么是统计、怎样统计的问题,关系到统计质量的问题,关系到服务于决策者和社会等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发展,统计工作进入到一个由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变的关键时期,统计方法制度伴随着生产经济方式的转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就此详细的进行了论述。 一、统计方法制度基本特点 统计方法制度是统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对象,是统计工作的一个基础与规范,贯彻与执行以及实施统计方法的相关制度就包括:我国基层中的统计工作者其统计工作、政府部门中统计工作者的统计工作、以及政府综合性的统计工作者其统计工作。 其主要的特点就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全面性。统计方法相关制度就是包括了各个领域,包括资源、流通、生产、以及分配等等,涉及到了三次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相关部门。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来看,它就全面的反映了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物质文明、以及科技文明、以及环境文明等等。 其次,可比性。从纵向上来说,我国的一些统计制度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一定的可比性以及稳定性。统计制度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长期的稳定与发展,这也是能够成为一个长期制度的原因,也是因为这种原因,才能够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以及规律,从计算的方法来看,在我国的统计方法制度中,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可比性以及稳定性。 此外,系统性。从管理的角度来说,统计方法制度就包括了部门、地方、以及国家的统计方法的制度。在时间上来说,这就包括了年报以及定报。从标准来说,这已经形成了一套标准。从其管理的方面来看,已经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 二、我国的统计方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量剧增,无论是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经济活动,对统计信息的依赖程度愈来愈大,要求愈来愈高,与统计力量薄弱,统计法制不健全,协调监督不力,技术手段滞后,形成的反差很大。现行的统计体制的弊端越来越显示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常规统计的内容以及范围还存在着一些缺口。在我国的一些常规性统计中,其调查制度的一些内容以及范围还存在着缺口,其覆盖面不是很全,这就意味着对我国的国民核算体系还缺乏一定的支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价格的统计制度不是很健全、常规服务业的缺口也比较大、以及一些专业的统计范围不是很健全。 第二,专业性统计制度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这就往往体现在年报以及普查之间的矛盾;抽样调查与全面报表的矛盾;核算统计相关制度与专业性统计制度的矛盾;我国的统计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协调的、有机的整体。 第三,统计的标准化程度还没有对现在的需要完全相适应,目前来说,很多的统计标准其在制定以及修订的过程中,往往是以国际的标准以及与国际标准相联系的标准予以展开的,而没有与实际相联系起来,没有结合着自身的发展以及相关的制度改革相联系,这类的标准是较少的。尤其是目前的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改革的调查单位,与城乡一体化相互配合的一些支出分类,以及反映出我国的一些企业登记与注册的标准等等都需要做到对其研究、制定、以及改革。 第四,重复性调查比较多,对基层来说起负担较重。统计信息的浪费比较严重。因为缺乏一种对制度的平衡以及整体性设计,这就造成了专业制度其内部、各个专业之间、部门统计以及综合统计之间的一种重复性调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工作量。首先,基层的统计数据其质量不是很高。其次,造成了数出多门以及一门多数或者是数据打架的一种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很多的统计信息就会被湮没,使得可以运用的信息较少,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三、制度方法改革的思路及策略 综上所述,随着形势的发展,统计工作的现行体制、制度、方法等弊端就越加暴露出来,只有加大改革的力度,加快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步伐,转变职能,统计工作才有生气,才有希望,才能不断地向前发展。 (一)完善统计指标体系 在不断的改革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不但的认识基础上,要做到不断的去发现并要捕捉到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难点以及热点问题,要对当前的一些适用的统计指标要保留,对一些过时的、陈旧的、不适用社会发展的一些指标予以去除,对指标体系做到不断的改进以及完善,使得整个的指标体系在真实的基础上反映出实际情况,做到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统计与要求能够适应。 (二)改进统计的方法 统计工作应该要在实际的情况以及新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调查对象其不同的特征来对统计方法进行改革,在实行普查的基础上,依靠着抽样调查以及全面报表体系,并且要利用一些非全面的调查方法,加强利用行政记录。对调查方法进行改革中,首先要保证数据的质量,早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再对成本加以考虑,用比较少的花费以及比较小的一种力量,来实现一种统计的目的。目前来说,在调查方法体系中,存在的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推进行政管理体系以及调查方法之间的一种考核还存在的一些矛盾,怎样去协调以及管理,这就需要我们运用智慧去研究以及解决。 此外,还要对统计的标准化水平予以提升,还要不断的对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进行完善等。 四、结束语 总之,对我国的统计方法进行改革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鉴于在统计方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应该不断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我国的统计方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统计方面论文范文篇2 浅析中等职业学校统计教学方法 1 《统计学》课程教学面临的挑战 1.1 《统计学》的课程特点——概念多而且概念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公式多且计算有一定难度等。如果学生不做必要的课外阅读、练习和实践活动,是很难理解和掌握的。特别是指数、抽样调查这部分概念抽象难以理解,公式复杂不易计算,这些对于学生学好这一课程面临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1.2 现在中等职业学生的特点: 中职学校的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当前严峻的升学和就业形势,导致多数人认为上中职学校没有发展前途,基础好的学生都上了高中,中职学校的生源都是被挑选后剩余的学生。他们在初中时期,大部分成绩不是很好,甚至有的学生是个别教师“遗忘的角落”。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这一批学生心理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自己不自信、甚至破罐破摔,缺乏学习兴趣、甚至厌学。大部分学生理论学习热情不高,缺乏钻研精神,缺乏积极的学习动机,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上得过且过、效率低下。并且,他们的信息来源非常广泛,外界诱惑非常大,因此课程学习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心理需要。他们热衷于网络、游戏、追星、享乐等,根本无心学习。因此,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适应当代中职教育的要求。另外,中职生源知识基础比较差,但智力素质并不差。他们的思维敏捷,动手能力较强,对新事物、新观念容易接受,适应性强,且追求时尚,追求财富,出人头地的梦想非常强烈。所以,我们必须注重发掘他们的潜力,努力实施“因材施教”。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变“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进步。 2 统计学教学设想 2.1 在教学内容上,依据excel的函数功能、电子表格功能、数据分析功能,结合统计学原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整合教学内容。 传统方式上的数据整理是使用纸上表格,填入数据、文字,再利用计算器计算所需的结果,如求和、分类汇总、求平均值、数列分析等数学运算,但往往因为数据过于庞大复杂,不仅计算起来十分辛苦,而且容易出错。现在计算机已非常普及,无论是高校、高职和中专,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会用统计软件分析数据,不管哪一个层次,都已说不过去。统计学是一门应用的方法型学科,统计学应从数据技巧教学转向数据分析的训练。统计学应与计算机教学有机地合为一体,让学生掌握一些常用统计软件的使用。这样既培养了学生搜集数据、分析数据的能力,还培养学生处理大量数据的能力,即数据挖掘的能力。 excel电子表格软件是大家生活工作上常用的一款软件,其提供的统计分析功能虽然比不上专业统计软件,但它比专业统计软件易学易用,便于掌握,已能满足常用的统计方面的要求。excel可以进行数据运算,绘制图表、统计运算等,应用于数据整理、数据描述、抽样分析与参数估计、时间数列分析,不仅可以减少繁琐的重复计算,而且一旦编制好一个工作底稿,以后只要更改其中任一数据,就可以轻松地重新自动计算结果。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数据整理工作量,学习统计不再意味着整天埋头于一堆枯燥无味的数据中,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2.2 通过统计实践学习统计。 统计的教学不能只停留在课本上,我们应以学生为中心,案例教学与情景教学应成为统计课程的重要内容。在统计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增加统计实际案例,通过计算机对大量实际数据进行处理,可以在试验室进行,亦可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这样学生不仅理解了统计思想和方法,而且锻炼和培养了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通过课堂现场教学、引导学生先读后写再议、模拟实验、利用课余时间完成项目,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某些团队、小组或自己组织去开展一些与专业有关的活动,如社会调查、专题研究、提供咨询、参与企业管理等方法。全方位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比如同学们在设计调查问卷和调查方案的基础上,让他们组成若干调查小组(如以寝室为单位),在校园内真正进行一次统计调查活动,从具体调查对象和单位的确定,样本的抽取(不一定要很大),问卷的发放、回收与审核,数据输入与资料整理,估计与分析,一直到调查报告的编写,调查总结或体会的形成,全部由同学自己来完成。这样,同学们就亲身参与了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含统计推断)的整个过程,效果很好。 2.3 统计教学与日常生活相结合。 统计是一种社会调查活动,不论是宏观社会的整体调查研究,还是微观事物的观察分析,都需要统计。从微观上说,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存在着“统计”。例如,开学时,辅导员要统计一下到校的学生人数;篮球比赛中教练员要统计每个队员的投篮命中率、犯规的次数;农户在农作物收获后统计其产量等。再例如,家庭中的商品选购,买房买车,储蓄炒股,节水省电,参与彩票等等。在统计教学过程中,尽量把生活中的例子融入到统计课堂教学中。比如讲到正态分布,我们可以联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你会发现许多现象呈现常态,虽有差异,偏离正常,但表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总是比较少,而且越不正常的可能性越少。比如人生目标,现实中“总统”只有一个,真正的发明家也不太多,而普通人随处可见。明确了这一规律,我们就不必为我们不是“总统”或“发明家”而气馁,我们应该像大多数普通人一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树立一个通过努力就可以达到的目标。再说身边的朋友,最要好、最贴心的不会很多,明争暗斗、勾心斗角的也是少数,而不冷不热、不疏不亲的“点头朋友”却随处可见。“点头朋友”约占95%,也就说你在大街上随便碰到的100 个朋友中,大约只有五个是好朋友或坏朋友,其余都是“点头朋友”。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应好好珍惜那少数几个难能可贵的好朋友们,对那95%的“点头朋友”要少些期待和要求,对那些无可救药的坏朋友则应该敬而远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书本上的知识也讲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又增加了趣味性。 从宏观上说,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更是离不开统计。在当代社会,统计学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人口学中的统计学应用(进行优生优育)、社会发展与评价、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与利用、宏观经济监测与预测、政府统计数据收集与质量保证等都依赖于各类科学的统计方法。统计学在企业生产、经济生活中的应用也十分广泛,其中包括了保险精算、金融业数据库建设与风险管理、宏观经济监测与预测等一系列经济研究应用问题。 既然是处处离不开统计,那么我们就可以定期带领着同学们阅读各大新闻报纸及浏览各大统计官方网站,学习统计知识的同时又了解了国家大事。 2.4 改革考试方式和内容,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评估教学质量的手段。对于《统计学原理》的考试,多年以来一直沿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这种考试方式对于保证教学质量,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缺陷,离考试内容和方式应更加适应素质教育、特别是应有利于学生的创造能力的培养之目的相差较远。在过去的《统计学》教学中,基本运算能力被认为是首要的培养目标,教科书中的各种例题主要是向学生展示如何运用公式进行计算,各类辅导书中充斥着五花八门的计算技巧。从而导致了学生在学习《统计学》课程的过程中,为应付考试搞题海战术,把精力过多的花在了概念、公式的死记硬背上。这与财经类专业培养高素质的经济管理人才是格格不入的。为此,需要对《统计学》考试进行了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试内容与要求不仅体现出《统计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运算以及推理能力,还注重了学生各种能力的考查,尤其是创新能力。二是考试模式不拘一格,除了普遍采用的闭卷考试外,还在教学中用讨论、答辩和小论文的方式进行考核,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组织形式。学生成绩的测评根据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程度、学习过程中提交的读书报告、上机操作和卷面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这样,可以引导学生在学好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注重技能训练与能力培养。 3 结束语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时刻明确学生是课堂的主体,教师要结合学生状况,灵活设计课堂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了解和贯彻课程内容对学生能力和学生个性发展的要求,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导地位,引导学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信息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建立起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模式。 猜你喜欢: 1. 统计方面论文优秀范文参考 2. 统计方面的论文范文 3. 统计学术论文范文 4. 统计优秀论文范文 5. 统计学论文范文
统计学是一门实质性的社会科学,既研究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也研究统计方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统计相关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概率在统计学中的应用
摘 要:概率是研究随机现象的数学学科,其理论严谨、 应用广泛、 发展迅速。目前,概率的理论与方法已广泛应用于 统计学中,主要是从正态分布、小概率事件两方面介绍了概率在统计学中的一些应用。
关键词:随机现象;事件;样本;母体;正态分布;小概率原理
统计学主要分为描述性统计学和推断性统计学。给定一组数据统计学可以摘要并且描述这些数据,这个用法称为描述性统计学。另外,观察者以数据的形式建立起一个用以解释其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的数学模型,以之来推论研究中的步骤及母体,这种用法被称为应用统计学。另外,还有一个叫做数理统计学的学科专门用来讨论这门科目背后的理论基础。
同一仪器多次测量同一物体的重量,所得的结果彼此总是略有差异,这是由于诸如测量仪器受大气影响,观察者身体或 心理上的变化等等偶然因素引起的。同样的,同一门炮向同一目标发射多发同种炮弹,弹落点也不一样,因为炮弹制造时的种种偶然因素对炮弹质量也会有影响。此外,炮筒位置的误差,天气条件的微小变化等等都影响弹落点。再如从某生产线上用同一种工艺生产出来的灯泡寿命也是有差异的等等。
总之所举这些现象的一个共同点是:在基本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经过一系列试验或观察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换句话说,就个别的试验结果或观察结果而言,它会时而出现这种结果,时而出现那种结果,呈现出一种偶然性。这种现象称为随机现象。对于随机现象通常关心的是在试验或观察中某个结果是否出现,这种结果称为随机事件,简称事件。为了实际的理由选择研究团体的子集代替研究母体的每一笔资料,这个子集称作样本。推论统计学被用来将资料中的数据模型化,计算它的几率并且做出对于母体的推论,这个推论可能以对或错的答案呈现(假设检验)出对未来观察的预测,关联性的预测,或是将关系模式化(回归)。
随机现象有其偶然性的一面,也有其必然性的一面。这种必然性表现为大量试验中随机事件出现的频率的稳定性,即一个随机事件的频率常在某个固定的常数附近摆动,这种规律我们称之为统计规律性。频率的稳定性说明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是随机事件本身所固有的,不随人们的意志而改变的一种客观属性,因此可以对它进行度量。对于一个随机事件A用一个数p(A)来表示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这个数p(A)就称为随机事件A的概率,因此概率度量了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如果样本足以代表母体,那么由样本所做的推论和结论可以引申到整个母体之上,统计学提供了许多方法来估计和修正样本资料过程中的随机性(误差)。要了解随机性的一定几率必须具备基本的数学观念。数理统计是应用数学的分支,它使用几率论来分析并且验证统计的理论基础。
概率在统计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包括总体、抽样研究、统计描述、统计推断、正态分布规律等,正态分布是概率中最重要的一种分布。一方面正态分布是自然界最常见的一种分布,例如测量的误差;炮弹弹落点的分布;人的生理特征的尺寸:身长、体重等;农作物的收获量;工厂产品的尺寸:直径、长度、宽度、高度,都近似服从正态分布。
一般来说若影响某一个数量指标的随机因素很多,而每个因素所起的作用又不太大,则服从正态分布这点可以用概率论的极限定理来加以证明。另一方面正态分布具有许多良好的性质,许多分布可用正态分布来近似,另外一些分布又可由正态分布来导出,因此在理论研究中,正态分布十分重要。如利用正态分布规律统计学校的成绩分布,得出一个阶段的学生总体是否进步,然后寻找原因,得出改进办法。分析一年 经济的发展,预测来年的收入。找出影响发展的主要因素,寻求改进的方法等等。
小概率事件即发生概率很小的事件(p≤0.05),在统计学中有着重要的应用,这样的事件理论上发生的可能性则几乎为零。如买彩票中大奖,就是典型的小概率事件,也许每一期均会有大奖开出(可能性很小),但对于每一个彩民来说,他买一注中大奖的可能性(小概率事件在一次试验中就发生的概率几乎没有。其实,这就是小概率事件在统计学上应用的重要理论依据——小概率原理。)即小概率事件在一次试验中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真的发生了,根据统计学可怀疑其真实性。
如某接待站在一天内共接待5人单独来访,结果这5人全在周一到访,由此能否推断接待站有规定的接待日?假定没有规定的接待日,一个来访者在五天中任何一天来访都是等可能的用Am(m=1,2,3,4,5,)表示“一周接待了m个人,全都是周一来访”事件,Am的概率如下表示:
事件 A1概率 0.2 事件 A2概率 0.22
事件 A3概率 0.23 事件 A4概率 0.24
事件 A5概率 0.25
5个人都在周一来访的概率为0.00032,大约万分之三。现在概率很小的事件在一次试验中发生了,于是怀疑假定的正确性,从而推断接待站有规定的接待日。
公元1814年,拉普拉斯在他的新作中,记载了一个有趣的统计,世界上男婴与女婴的出生比值是22∶21,即在出生的婴儿中,男婴占51.2%,女婴占48.8%,可奇怪的是1745-1784年四十年间统计巴黎男婴的出生率时,却得到另一个比是25∶24,男婴占51.02%,与前者相差0.18%,对于这千分之一点八的微小差异,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巴黎人有“重女轻男”的现象,有抛弃男婴的陋习,以至于歪曲了出生率,经过修正出生比依然是22∶21。统计学依据小概率原理作出结论的正确性很高,但也存在犯错误的风险(较低)。
小概率原理在统计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应用。如假设检验结论的判断,假设检验是用样本信息推测总体的一种统计推断方法,由于抽样误差的存在,样本信息和总体特征间可能不尽相同,所以假设检验实际上就是判断待比较各方的差别是不是由抽样误差造成的。假设检验中p值的大小反映的就是差别由抽样误差造成的概率。在假设检验中就是通过比较p值与检验水准a(通常设为0.05)的大小关系,从而做出差别有无统计学意义。
如果p值小于a统计学则认为差别由抽样误差造成的概率很低,那么根据小概率原理认为,小概率事件在一次抽样中就发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判定差别可能是由于比较各方在本质上的不同导致的。否则认为差别是由抽样误差造成的。在这里检验水准是在假设检验前认为设定的,是研究者能够承受的本次假设检验放弃真错误的概率,也可以理解为是研究者设立的小概率事件的概率。而p值则是通过计算,即在检验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差别是由抽样误差造成的概率。
统计在现代化 管理和 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统计在现代化国家管理和企业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们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统计,统计的影响是这样巨大,故与之密切相关的概率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浅谈统计学基础教学方法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摘要:统计学基础知识是一门研究数据的技术性学科,具有综合性,抽象性及应用面广等特点,通过该课程的教学能培养学生运用统计工具,系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中职教学中需结合本学科的特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综合应用统计知识的能力。
关键词:统计学教学方法设计能力培养
统计学基础知识是一门研究数据的技术性学科,学科内容中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问题的方法,不仅应用于各项工作中,也用于其他学科研究过程中的数据搜集、整理、分析并得出结论。故统计学具有综合性,抽象性,应用面广等特点,通过该课程的教学能培养学生运用统计工具,系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现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探讨其教学方法和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一、统计学基础课程教学的特点
统计学基础也是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其学科内容的特点:一是基本概念多,理论讲授上较抽象;二是指标类别多,初学时严格划清各种指标内涵难;三是调查分析方法多,正确理解和选择恰当的调查方法难;四是正确的调查方式、方法指标体系的设置,统计范围的界定与是否得出反映事物的正确结论直接相关;五是科学设置调查事物的指标体系又与弄清反映该事物的客观内在本质的相关指标直接相关。因此,对年龄小,分析能力差的中职学生教学对象来讲,即便从概念上掌握了统计学的原理,如果不结合实际的统计案例资料和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就很难达到正确应用统计知识解决现实社会经济中问题的目的,甚至会因为错误使用方法,得出对事物评判的错误结论。
二、结合本学科知识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增强应用能力的培养
在教学中,首先通过对教材内容体系的全面分析和教学对象知识结构的分析,以及学生对统计学知识学习的兴趣、理解的深度和掌握应用情况的总结,在教学中的不同环节恰当地实施不同的教学方法。
1、通过学科内容体系导入与工作任务联系,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在讲授本学科内容时,首先给学生介绍统计学基础教材内容的基本框架:统计学的涵义、研究对象、性质、职能和研究的基本方法。其次是介绍学科知识体系:统计学中的基本概念,统计资料调查整理的方式方法,统计数据的显示与提供,以及提供的统计数字资料运用多种指标法进行分析(总量指标法--反映事物的规模状况,平均指标法--反映事物的集中趋势及一般规律,相对指标法--反映事物的纵向横向比较和事物之间的联系,标准差法--反映事物中总体单位标志值之间的离散趋势和程度,分析事物之间的差异。统计指数法--反映事物中各种直接因素的影响。
时间数列法--反映事物在时间段上的发展变化趋势。抽样调查法--统计专门调查方法中最科学的方法。相关回归分析法--分析事物中的因果关系。)通过内容体系的简单讲解导入,让学生在学习具体理论知识前就对该学科有一个总体感性认识,产生兴趣。带着要通过掌握统计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目的去学习。
2、让学生的学习从理性认识过渡到感性认识,增强应用能力
我在教学中介绍统计学的基本概念和统计调查方法内容时,除对每个知识点进行举例说明外,一部分知识讲完后,给出几个典型的统计调查方案让学生弄清在这些调查方案中所涉及的统计总体、总体范围的界定、总体单位、标志、指标以及采用的哪种调查方式等。这不仅让学生把抽象的统计学概念知识从理性认识过渡到了感性认识,而且通过这些案例还进一步让学生明白了调查方式的选用必须要根据调查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适当选取,而不是什么调查目的,什么事物都可以用任何一种调查方式。只有正确选用统计方式、方法去调查分析客观事物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才能具备正确利用统计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综合指标应用与典型资料结合法,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在讲授综合指标法时,对每一种指标的理解都是
分别举例说明让学生理解该指标的含义和作用。为了让学生能正确理解和区分每一种指标的作用,在所有指标介绍完后,我选用了国民经济年度统计公报资料作为案例,让学生从统计公报资料中找出学习过的每一种综合指标,如:2007年全国GDP总值,人口数等是总量指标。本年度GDP完成百分比是计划完成相对指标,本年度GDP比上年度增长百分比是动态相对指标。人均GDP是强度相对指标。
GDP构成比例是结构相对指标。五年中平均每年增长的百分比是后面要学习的平均发展速度和平均增长速度的应用。通过这样的案例,学生不仅对各种综合指标法的应用有了正确的理解,而且把各种指标的理解认识变成了应用能力,同时还对后面学习动态数列知识奠定了基础。在教学中很好地起到了巩固理解知识和预习下一教学环节内容的潜在作用。还起到了掌握知识综合性的效果。通过这样一个案例,学生进一步明确,研究一个总体的问题时,可以对问题的不同方面运用多种指标进行分析,弄清事物之间客观存在的关联,这些都必须用一定的统计数据来说话。因此进一步强调了学生学习统计知识的必要性,也让他们认识到统计学知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新旧知识在现实案例中的综合运用,提升学生应用能力
在讲授统计指数的内容时,传授给学生统计指数编制的基本方法的原理,教材中举例的商品价格、商品量、以及职工工资水平指数的编制都仅仅是一种计算基本方法的介绍。要培养学生应用能力还必须结合实际统计指数编制的案例进行讲解,让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及其计算方法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所以我特意在理论知识和计算方法讲完后,介绍实际工作中零售物价指数的编制。这个经济指数也是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与人们生活水平息息相关。
告诉学生,物价指数的编制运用了抽样调查的知识,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对每一种商品都采价调查,而是分大类商品,在商场和集贸市场分别采价。例如集贸市场的蔬菜价格每周至少要采集三次,每次要采集成交价的三人次,进入零售商品物价指数编制的价格实际上是一个多次简单平均的价格,而每天某种商品的三个价格要简单平均,每周三次的平均价格再简单平均。商场的商品价格如较稳定可用期初和期末的平均。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既给学生传授了新知识,又复习巩固了平均指标计算方法的具体应用,不仅日常生活中用,而且在经济研究中应用非常广泛。进一步告诉学生加权平均法和调和平均法在编制物价指数和其他社会经济现象指数中的应用。
5、典型调查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统计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中我把学生应用统计知识,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放在抽样技术的教学内容中,抽样技术的基本理论也是抽象的。如,抽样误差,抽样平均误差,抽样的组织方式。针对研究对象的特点,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抽样误差的计算既涉及到平均指标的计算又涉及到标准差的计算,新旧知识的交替如何培养学生应用新旧知识计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教学的难点。
为了突破这个难点,我在教学中利用了一个草席质量抽样调查的案例,这个案例体现了从制定调查方案中的调查方式的确定,采用主要标志划类,简单随机抽样原则,到调查实施的步骤:草席宽度分类,登记原验级等级,编顺序号,确定抽样总体,计算全级总体标准差,决定抽样数目,设计计算表格,决定样本号,现场调查中的统一验级标准。
验级过程:由5人分别验级,级数的最后确定采用众数办法,5人验级中的3人验级标准为准。以上这些都具有前面介绍的抽样调查方式的代表性,而又用到了平均指标和众数的方法。同时,在计算草席平均等级时,还用到了品质标志值平均指标的计算,即将等级品质标志值过渡成数量标志来计算该批不同尺寸草席的平均等级,再计算抽样指标与原验级指标之间的误差。
这样一个复杂的抽样调查过程和指标的计算结果,更清晰的告诉学生要说明和解决的问题:由于收购草席时,验级人员在判断标准上的误差带来了草席等级误差与价格的差异。而由于误差的存在,根据此抽样调查结果计算出的整个库存草席的总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异巨大。对导致这样的结果,进一步结合政策市场以及人为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查找了原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促使了草席的收购价实相符。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教学方法设计,能让学生对统计学有更全面的认识,对学科基础内容有一个总体框架性把握,让那些学生在学习时感觉模糊的概念和繁杂的理论通过这几个教学环节的反复巩固和练习也逐步变得清晰,并大大提高了其综合应用统计知识的能力。
小学数学教与学过程需要实施研究性学习,基于研究性学习的小学数学教学需要小学数学教师在具体教学中创设一个类似于科学研究的情境。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小学数学教学法论文,欢迎阅读! 浅谈小学数学教学法论文篇一 1、研究性学习内涵 小学数学教与学过程需要实施研究性学习,即在教学中,主张教师设定具体的课题,通过一系列活动,学生已掌握的知识与技巧及搜索的相关信息等进行综合,学生自主地建构与更新知识体系,培养学生探索能力及自主学习的精神。基于研究性学习的小学数学教学需要小学数学教师在具体教学中创设一个类似于科学研究的情境,引导同学们通过科研的 方法 搜集与获取大量知识信息,解决课题的疑问与问题,实现学生探索性的建构知识体系,实现学生的学习过程与科学研究过程相结合。 2、基于研究性学习的小学数学教学 措施 2.1营造研究性学习的学习环境 营造研究性学习的学习环境包括两方面,第一,宽松、愉快、平等的环境;第二,合作、探究的环境。前者的作用主要是调动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兴趣,而后者是加强生生间、师生间的交流。例如,学习“立体图形的认识”章节时,可以通过演示课件“立体图形的认识”章节时,利用汇总的方式向学生展示不同的图形,使学生在动画中提升学习的兴趣。例如,学习“立体图形的认识”时,第一步:(1)教师可以引导同学以组为单位一起回忆:a援长方体的特征援b援想一想你是从那几方面对长方体的特征进行 总结 的。(点:有八个顶点;线:有十二条棱,相对的四条棱的长度相等;面:有六个面都是长方形,有时有相对的两个面都是正方形,每相对的两个面面积相等;)。(2)教师总结:我们通过点、线、面三个方面对长方体的特征进行总结。第二步:(1)教师可以引导同学以组为单位一起回忆:a援正方体的特征。b援想一想你是从那几方面对正方体的特征进行总结的。(点:有八个顶点;线:有十二条棱,每条棱的长度都相等;面:有六个面都是正方形,并且每个面的面积都相等;)。第三步,共同讨论:(1)长方体与正方体有什么共同特征呢(2)长方体与正方体有什么不同之处呢?相同点:长方体与正方体都有6个面,12条棱和8个顶点援不同点:a援“线”上的不同点:长方体的棱分别是相对的4条棱相等,分别叫做长方体的长、宽、高,而正方体的12条棱全部相等,叫做正方体的棱长。b援“面”上的不同点:长方体至少有4个面是长方形,而正方体的6个面都是正方形。(3)长方体与正方体有什么关系?正方体是特殊的长方体。通过这样的环境的研究性学习,使学生进一步认识学过的一些立体图形的特征,掌握不同立体图形之间的异同,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过的立体图形的特征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发展学生的空间观念。 2.2列举与搜集与生活联系的例子 数学来源于生活,数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列举与搜集与生活联系的例子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的学习与解决,从而不断的调动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和热情,不断的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去积极的解决与探索生活中的相关问题,最终提升学生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学习“量的计量”章节时,教师可以通过“同学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你能 说说 这是为什么吗”来导入新课程;利用自学的方式进行具体知识点的简单熟悉;并且利用如下例题来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的练习:一枝铅笔长176();一个 篮球 场占地420();一张课桌宽52();一个火柴盒的体积是21();一间教师的面积是48();一种保温瓶的容量是2()10麻袋大米约1();l个鸡蛋约6.5();1棵白菜约2.5();1名六年级学生体重是40();测量两件家具,记录各边的长度,算出表面积和体积;称出两件炊具的质量并记录下来;调查父母的出生年、月、日,算一算平年还是闰年;记录自己从家到学校所用的时间。 2.3创设与给予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条件 如果教师不能创设与给予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条件,就不能真正的调动学生探索与实践热情,也不能调动学生的创新能力,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效果将不明显。所以,基于研究性学习的小学数学教学措施需要包括创设与给予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条件。例如,学习“条形统计图”章节时,教师可以搜集条形、拆线和扇形统计图等统计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让学生搜集各年级的学生数量且绘制条形统计图:一年级:一班40人,二班38人;二年级:一班40人,二班40人;三年级:一班41人,二班38人,三班36人;四年级:一班36人,二班38人;五年级:一班44人,二班39人;六年级:一班37人,二班42人。或者教师可以给出学生如下数据让学生根据表中的数据。通过此过程,可以使学生有机会主动地绘制条形统计图,掌握制条形统计图的一般步骤,能看图准确地回答问题。 2.4建构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平台 小学数学研究性学习过程中,需要教师为学生建构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平台,引领学生观察生活、关注身边数学问题。例如,学习“量的计量”章节时,教师可以专门设置研究性学习的课堂,使学生能够进一步理解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重要意义,系统的复习与掌握长度、面积、体积、质量、时间单位,以及具体换算,及各种计量单位间的进率。 3、结论 综合上述的内容我们可知,基于性研究性的学习教学可以使学生实现有效学习,并指导学生怎么运用知识与建立知识联系,有效地获取新知识,形成知识体系。基于性研究性的学习教学这种方法是一项被广泛宣传与运用的 学习方法 。 作者:周小如 工作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昌第三小学 浅谈小学数学教学法论文篇二 一、创新教学法让学生自主学习 小孩子从小就要进入学校里面学习,但是没有人问过他们愿不愿意,换句话说,他们是在老师、家长的压力下才会“认真学习”的。这种学习过程叫做被动学习,学习的效果效率低,且浪费时间。传统的教学就是单纯的“灌输式”学习,没能充分发挥学生们的主动性。采用创新 教学方法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一位 教育 家曾经说,最好的教育是让被教育者不知道自己已经受教。数学老师要把问题摆在同学们的面前,让他们去思考解决这些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向老师寻求帮助,老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老师上课之前要给同学们设计好开课的问题,并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组,让他们先自己选择题目解决,然后老师再做总结。这就要求老师所出题目要蕴含本节课的知识,或者是能够回顾上一节课的知识。小组成员的分配也要合理,不能够顾此失彼,要公平公正。这样能够让学生们进行自主的探索,从各个方面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再讨论。这种过程能够增强学生们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能力,还能够加强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创新教学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虽然说数学是一门严谨的科学,但是,那是对解题的答案或方法的正确性来说的。对于一个数学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思考,然后采用多种解决方法。但是传统的小学数学教育,严重禁锢了学生的 创新思维 。遇到一个问题,老师就会将标准方法告诉学生,然后同学们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思考。等下次遇到类似的问题的时候,学生就可以“照葫芦画瓢”,按照之前的解题模式做出正确的答案。虽然这样的方法能够增加同学们做题的正确率,但是却减少了学生创新的机会。如果长此以往,数学问题解题方法永远不可能简单化。创新教学法不但是一种教学方法的创新,更是一种创新思想的传递。就像是“蝴蝶效应”一样,用老师的创新带动学生的创新。采用不同传统教学方法的创新教学法,将数学多维立体地展示在学生的面前,让他们自由地思考、自由地解题。比起传统的套模板式的做题方法,自己想出的方法可能既复杂又麻烦,但是这是敢于尝试的表现,这种精神才是学习所需要的精神,这种“不做对不放弃”的毅力才是学习所需的毅力。老师在教学时要将自己和学生摆在一样的高度,只有这样老师才会去认真听取学生的解题意见,才会采纳学生的解题方法,这样才能够促进创新。另外对于教学方法的创新,老师也可以听取学生的意见。不要认为学生不懂得教学,他们的观点缺乏实践性。但是毕竟教学的对象是学生,他们了解自己喜欢和能够接受怎样的教学方式,知道怎样的教学才能引起自己的兴趣。也许学生给老师提的建议比较“理想化”,但是只要老师稍加修改,或是将里面可行的元素融入自己的教学当中,那么就能够找到一套适合学生的教学新方法。对于别的老师的创新教学法也要合理利用,绝对不能照搬。因为使用的对象不一样,要根据自己的学生加以修改,因材施教。 作者:唐世明 工作单位:重庆市巫山县石碑小学 浅谈小学数学教学法论文篇三 1.合理分组 合作学习,是体现一个团体的合作能力,可让学生明白团结合作的重要性。合作学习首先一定要合理地分组。一般而言,合作学习小组4人最合适,最好遵循“就近原则”选择小组成员。如果是年纪较小的学生,则可两人一组,即同桌合作。合理建组便于成员合作,同时可以激发各组间的竞争,这样易于形成和谐的学习气氛,同学们之间可以强弱互补,共同进步。建组应注意优、中、差生之间的组合和学生之间的性格、 兴趣 爱好 、学习能力与身高等各种外在因素的互补,同时需遵循“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1]。在小组分配完成后,要进行民主推荐,选出各个小组的组长,并依照性格特点分配组内其他成员的负责要点与任务,这样的分配保证每个成员都能发挥自己最佳状态,使任务快速圆满完成。在每个成员完成各自的任务后,应让他们尝试另一个角色中的工作,使他们能弥补自己的不足,得到更多的 经验 [2]。例如,在讲授“小小的商店”这一章节中,教师可以在班级内开起“小商店”,学生的各种小玩具、文具等均为商店里的物品,而学生则扮演顾客、店长、店员、收银员等各种用角色,此时教师需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如分为顾客组、收银员组、店员组等。在这个教学活动中,如果不分组或分组不科学,则可易产生混乱的局面,降低合作学习效率。 2.科学开展小组合作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不是每个学习内容都需要合作学习的方式,教师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比如学生的接受能力、教学的环境设备、适合的时机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方式让学生进行学习。如果教学内容在学生较容易接受的范围内,就让学生个人独立完成学习或进行集体授课;如果知识点多、学习复杂的内容,就可以小组合作完成,即合作学习[3]。学生是否能充分体会合作学习中的乐趣,主要取决教师是否采用了有效的引导方式。教师在展开活动的过程中,要尊重每位参与的学生,无论“差生”或优生,都要做到一视同仁,特别是在学习上成绩比较差的学生,更要尽心保护他们脆弱的心灵,尽量消除他们自卑感等。教师还应及时了解各组学习情况,并对每个小组作出评价、建议与鼓励。而能使合作学习有成效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充裕的学习时间。教师让小组进行操作、研究、探讨、交流思考的过程中,要使每个学生都能有发言和提问的机会,使学生能相互补充,互相进步,这需要教师留有充裕的时间让他们进行自主思考,在解决问题后才会豁然开朗,记忆深刻,合作学习才会有显著的成效[4]。例如在讲授“圆的认识”这一章节时,教师可将全班分为五组,让学生分组找出生活中是圆形的物体,看哪组找出的物体最多,在讲解关于“圆”的相关知识后,教师又可分组进行合作学习,即让学生分组进行练习,看哪一组能够较准确地画出圆形,准确地测量出所画的圆形的半径与直径。教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学生进行积极引导。 3.重视个人与小组评价 在合作学习中,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建议与鼓励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对学生以后的学习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所以教师应该重视对学生的评价,更应慎重考虑才可以说出每一句评语。教师要做到这样,首先要将个人评价与小组评价进行有机结合,既要注重个人评价,又要注重小组评价,肯定个人在小组合作中的重要性,对学生之间出现的合作互助关系给予表扬;其次要注重学习过程中和学习结果的评价,尤其要注重学习过程中的评价,肯定学生合作过程中的表现,并对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指导,使学生及时纠正错误[5]。综上所述,小组合作是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有效教学的方法,其不仅可以让小学生学习到基础的数学知识,而且可以培养小学生的合作精神,同时可以活跃课堂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有助于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作者:王景坤 工作单位:赤峰市巴林左旗杨家营子寄宿制学校
基于幼儿园日常问题的项目式研究的组织与实施论文
一、什么是基于幼儿园日常问题的项目式研究
幼儿园日常问题:幼儿园日常问题是指幼儿园日常 教育 活动、生活活动和幼儿园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而这些问题,包含了研究和实践改进的价值。实际上,它可以涵盖幼儿园一天生活中所有与教师、幼儿发展有关的问题。
项目:项目是指一系列独特的、复杂的并相互关联的活动,这些活动有着一个明确的目标或目的,必须在特定的时间、预算、资源限定内,依据规范完成,它是需要通过行动、思考解决的实践问题,或具有创新意义的某项工作。在幼儿园的课题研究中,每一个幼儿园的日常问题就是一个项目。
项目式研究:项目式研究是把这一实际问题和工作作为研究对象,把解决问题、形成具有教育内涵的新的教育、管理方式作为研究目的。行动研究是项目式研究的基本研究方式。项目式研究重在通过行动研究的方式解决实践问题过程,但不需要课题研究的繁琐过程。
项目式研究的基本操作流程是: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评价。
基于幼儿园日常问题的项目式研究: 是指教师把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筛选和提炼,成为一个项目,以反思为核心展开行动研究的过程,是一种研究范围小、研究周期短、研究过程简便的研究。
二、项目式研究的主体与方式
项目式研究的研究主体是教师,研究由教师承担,强调作为研究者的教师个人既是研究的责任主体,同时又是研究的利益主体。
教师开展项目式研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①个人项目研究。它是教师对自己在幼儿园一日生活中各个环节中发现的、值得研究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和探索。个人项目研究的全过程主要由教师自己实施,它的直接目的是教育教学有效性的提高和教师自身的专业成长。②小组项目研究。这种方式是以小型备课组、教研组为单位,或以班组为单位,因为共同关心的问题组成的研究共同体,就大家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某一共同的问题或困惑进行小组合作型的分析和探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进而为参与研究的教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
三、基于幼儿园日常问题的项目式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经过不断研究、总结和分析,概括了幼儿园项目式研究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六个步骤。三个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评价阶段;六个步骤:调查与发现问题、提出与论证项目、组建项目组、制定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行动、项目效果观察、分析解释形成项目报告。
我们通过诊断、例谈、叙事的方式,引导教师学会结合日常教育问题进行研究,帮助教师在研究反思中改进自己的教育行为,不断提高教师项目式研究的能力,使他们的研究思路及措施更趋清晰,专业素养不断提升,从而推动课题研究的有效实施。
(一)项目设计阶段
对日常教育问题进行诊断是开展项目式研究的前提。教育问题诊断能帮助教师科学地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判断,使他们学会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策略。我们对幼儿园日常活动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并采用现场诊断的方式,从观察到的教师教学行为和幼儿的学习行为来诊断教师在日常教育中的问题,从而引导教师,通过自我反省、同伴诊断、小组头脑风暴的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解剖,在不断学习、实践、研究的过程中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法。
在项目设计阶段,要关注以下三点:
1.关注问题的真实性
项目主要来源于教师工作实践中的真实问题,是教师自己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困惑或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教师自己熟悉的、有体验的、有积累的、有浓厚兴趣的、长期关注的,而且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把项目研究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我们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帮助教师从日常教育生活中寻找问题,针对一些真实存在,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通过项目审议会的研讨论证,最终将其提炼成项目。
2.关注项目的研究价值
具有研究意义以及富有创意与成效的“项目”,不仅不会加重教师的工作负担,而且还会提高教师研究的积极性。如“提高幼儿餐后活动组织与管理的有效性”“幼儿园展示舞台活动创新”“在班本特色活动中发展孩子的积极个性”“运用角色体验解决幼儿问题行为的案例研究”“丰富班级生活中的角色体验”等。而有些问题如在同一领域别人已经有相当成熟的研究结果与做法,或者因为涉及的因素较多、比较复杂,就建议不作为项目进行研究。
3.关注项目的操作方式
当项目形成后,我们根据项目内容决定项目的实施方式。对于多个班级或者多人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某一共性的问题或困惑,则组建大项目组进行合作型的分析与探究,并选定项目组长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项目组活动的组织、项目实施的跟进以及项目总结等工作;对于个别班级或个人在日常教学中发现的值得研究的个性问题,则由该班老师或个人自行实施研究,大课题组给予相应的支持。大项目组与个人项目并行或穿插进行的方式,使得项目研究有点有面,灵活自如。
(二)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式研究是以教育实践为研究现场,以反思、提升教育教学实践为目的的教育科研方式。其实施研究的重要研究方法为行动研究法。行动研究强调研究者在实际情境中,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改进计划,通过在实践中实施、检验、修正而获得研究结果。
关于项目的具体实施,我们做到了几个注意点:
1.注意项目计划的操作性
项目式研究不同于一般的课题研究,因此在制定项目计划时,首先,我们要求要明晰和简单,有些内容不必太详细。项目计划的内容大致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目标和价值、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完成时间、项目组成员及分工等。其次,项目计划要考虑幼儿成长和发展的特点,项目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幼儿的.发展,而幼儿又是具体和不断变化的。因此,项目计划必须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以随着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
2.注意研究方式的灵活性
针对不同的研究内容,研究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大一班进行的“如何在班本特色活动中发展孩子的积极个性”的班本项目研究,就由班级教师独立进行活动的计划、组织、观察、分析等一系列工作,大课题组给予研究者充分的自主权,使研究者能放开手脚,大胆尝试。又如,“幼儿餐后活动有效性的研究”这类参与人数较多的项目,则由项目组长负责按时对参与研究的班组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的实施情况进行收集与整理。
3.注意项目组活动的有效性
每月一次开展项目组活动,对教师在项目实施中的具体教育实例、个案、活动案例等以“例谈”的方式,采用教师和专家共同进行案例分析,一例一议,以此让教师学会对教育案例进行科学分析。项目组通过活动观摩、现场研讨、分组再实践来剖析反思,互相启迪,通过案例分析,逐步提高教师的案例分析能力。由于案例来自教师日常活动中真实的事情,所以更能引发教师参与案例分析的热情,使他们从就事论事说案例走向用教育理论解释案例。项目组对阶段的研究成效进行小结,并讨论下一步的研究计划。
(三)项目评价阶段
在此阶段,我们会以教育叙事、现场观摩、资料比对等方式对每个项目进行效果观察、分析与评价,并最终形成项目报告。一般来说,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判断一个项目研究是否有成效:
1.项目研究者的观念是否正确
只有在正确的教育观指导下的研究才可能是有价值的。我们通过案例分析解读,引导教师学会撰写“教育叙事”“教育故事”等。通过教育叙事的方式,让不同层次的教师学会叙述自己的教育经历和教育体验,发现自己教育故事的教育价值,改变原有的比较陈旧的教育观念与思维模式,使教师把目光投向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不断发现自己教育行为、教育活动与幼儿行为的关联,并重新审视自己的教育、教学方式。
2.项目研究前后有无明显改善
教师通过项目研究前后的现场对比、资料比对、数据变化等,对项目研究的成效做出判定。例如,大班自从进行了“幼儿餐后活动有效性的研究”后,幼儿餐后活动的内容明显丰富,活动中幼儿的自主性、社会交往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小班进行了“如何有效开展家长来园活动”的项目研究后,家长来园活动从内容、形式和效果等方面都比以往更加丰富且有效。
3.项目成果是否具备应用性
教师好的项目研究不仅能够解决教师在幼儿园日常工作中个体或少部分群体的问题,还应该具备推广性,使得其他人或群体能够沿用或借鉴。因此,每个项目组完成研究后,都会进行项目报告研究,与全体老师交流与分享经验。优秀的项目研究成果能够作为其他小组或个人解决同类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的依据,具有较好的应用性。如“有效开展家长来园日活动的项目研究”成果就被新一届的小班年级组作为开展家长工作的参照。
四、为什么要进行基于幼儿园日常问题的项目式研究
(一)可以形成一些高质量的研究项目
课题组先后进行了“幼儿餐后活动有效性的研究”“关于互动墙面的设计与教育价值探究”“自然角观察记录方式的研究”“如何在班本特色活动中发展孩子的积极个性”“在大班幼儿中进行同伴资源有效利用的案例研究”“如何开展班级图书旅行活动”“如何培养小班幼儿良好午餐习惯的研究”“运用角色体验改善小班幼儿过度依赖性行为”“如何有效开展家长来园日活动”“画信活动在幼儿园的开展与实施”“歌唱教学的组织策略研究”“让材料的投放更合理”等12个项目的探索性研究。研究的对象涵盖幼儿、家长、教师三个层面,研究的内容包括生活、学习、家园互动、教师培训等各个方面。我们通过对每一个项目的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总结了许多值得推广或借鉴的教育策略、实用经验、管理方法,这些项目较好地提升了幼儿园教育的内涵与质量。
(二)可以有效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
基于幼儿园日常问题的项目式研究有效地解决了幼儿园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促进了教师的专业思维、研究能力、教育观念的提升。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考量教师项目式研究能力的提升:
1.以实践为中心,解决教师的临场问题
项目式研究让教师时刻保持一种觉醒的状态与反思的习惯,对种种新的或老的教学问题、教学困境进行思考:为什么孩子们吃完午餐后总是吵吵闹闹无所事事?为什么班级里能力一般的孩子总是没有存在感?为什么孩子们对阅读图书没有兴趣?这许多的临场问题都召唤着教师去学习、反思、实践、改进。因此,因为参与了项目式研究,教师的教育教学常态就显现出研究的意味。基于幼儿园日常问题的项目式研究正是以教师的时机教育情境为研究现场,以研究教师的教育行为为核心,将研究过程与教师的实践融为一体,引领教师以研究的态度与方法关注、反思,并改善自己的教育行为,使其对自己习以为常的教育行为有所关注、有所反思和突破。
2.以自主为导向,引领教师进入自我成长的研究状态
项目式研究的项目主要来源于教师自身对实践问题的认识与反思,教师既是研究的实践者,又是研究的策划人和负责人,同时也是研究成果的受益者。因此,在项目研究中,教师作为研究主体的地位得到了充分体现,其自主性也得到了充分发挥。项目式研究中的一个个小项目,都是基于教师的体验和认识开展研究的,研究成果指向教师自身行为的改善与自身经验的重构。无论是个人项目还是小组项目的研究,都是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提升的过程。
另一方面,项目式研究切入口小、周期短的特点,以及研究过程与成果表达的灵活多样性,都有利于教师克服对教育科研的畏难情绪,激发教师以探究的热情主动关注自己的教育行为,思考习以为常的教育经验中存在的问题,以科学的方法研究问题。它改变了传统大课题研究的诸多限制,改变了教师在课题研究中的被动地位,将教师引入到一种自我成长的研究状态。
3.以反思为核心,成就了教师专业发展的新范式
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教师所面临的教学情境常常是独一无二的。前人所留下的教育理论或经验可提供指导,但教师必须根据自己所在教学场所的具体情况和灵活多变的教育教学情境做出自主的判断和选择,并由教学实践总结出的“实践性知识”。项目式研究主张教师作为积极的行动研究者,在对教育教学行为的反思中不断发展自己的实践性知识,即从实践中研究,在研究中实践,通过研究幼儿园日常生活中实际发生的问题来反思和改进自己的实践,促使教师对自己、对自己的专业活动乃至相关的事物获得更为深入的理解。因而,项目式研究使教师的专业成长逐渐从外塑性发展范式转变为内源性发展范式。
总之,“基于幼儿园日常问题的项目式研究”的内容基于教育者自己工作的需要,是工作中需要改进和创新的内容。在研究中,教师能及时得到专业支持和同伴互助。同时,项目式研究过程虽然不追求严格意义上的科研方法,但是研究过程体现了教育者的实践理性的思维方法和过程。而这一点恰恰是教师专业素养的核心:学会专业的思考和解决问题。因此,项目式研究既是适合教师的研究方式,又是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升的有效方式。
《语文课程标准》体现了四个基本理念:一是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二是挖掘语文教育的人文内涵,三是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四是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本文力求从问题教学法中去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一、理论依据什么是问题教学法?前苏联教学论专家马赫穆托夫在《现代的课》一文中说道:“从内部结构的观点来看,可以认为问题性的课是这样的:在这种课上,教师有意地创设问题情境,组织学生的探索活动,让学生提出学习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这种作法的问题性水平较高),或由教师自己提出这些问题并解决它们,在此同时向学生说明在该探索情境下的思维逻辑(这种作法的问题性水平较低)。”可知问题教学法是这样的一种教学方法,即把教材的知识点以问题的形式呈现在学生的面前,让学生在寻求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中,掌握知识、发展智力、培养技能,进而培养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所设计的问题,问题性水平高,即是指问题所包含的学生智力操作的任务比较重,具有较高的训练学生思维的价值。问题性水平低,即是指问题所包含的学生智力操作的任务比较轻,甚至极少包含学生智力操作的任务,具有较低的甚至根本不具有训练学生思维的价值。近代美国教育家杜威提出了“五步教学法”:困难——问题——假设——验证——结论”,从而把问题教学法程序化、模式化了。当代有的外国学者提出科学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越来越多深化的问题,越来越能启发新问题的问题。甚至认为,提出问题是“有效教学的核心”,是促进思考和学习的有效手段之一 。问题教学法能够培养学生的自我解决问题意识,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让学生主动思考探讨,有利于学生主体意识的觉醒,主体精神的培养,主体能力的形成。教师也可以透过问题,能更多地了解到学生在想什么,关注什么,思考落在哪个层面上。因此问题教学法备受青睐,很多老师也尝试着用问题教学法来实施新课标的理念。二、如何在语文教学中实施问题教学法(一)实施问题教学法首先要培养学生逐步具有问题意识。学生的问题意识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由无疑而生疑,由有疑而思疑,由思疑而释疑,由释疑而心怡,从而逐渐养成思考问题的习惯和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学——疑——思——释——怡的过程,就是学生问题意识的形成和培养过程,学生的问题意识和自主学习意识共同构成了学生学习过程的两大重要要素。作为语文教学可以从以下角度设疑:这篇文章是属于哪一类?和哪一篇文章性质相似或互异?这类文章有什么特性和共通式样?(文章体制)文章里有什么好的部分?好在哪一点?有什么坏的部分?坏在哪一点?(鉴赏与批评)这篇文章和别人所写的同类东西有什么不同?你读了引起什么感觉?(风格)从开端到结尾有什么脉络可寻?有否前后相关联的部分?哪一部分是主干?哪些部分是旁枝?(章法布局)也就是说要求学生解决“写什么,怎样写,为什么写”的问题。(二)语文教师是否具备问题意识和提问技巧是实施语文问题教学法的关键。课堂上适时适度、而且富于艺术技巧的提问,能加快把知识转化为语文素质能力训练的进程,是发展学生思维,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此,作为语文教师,精心设计好各种类型的课堂提问,形成有自己特色、适合学生口味的提问艺术风格,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语文即生活,需要语文教师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多关注生活,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掌握学生的心理,巧妙地设问 。其次,语文教师应该树立“ 时时引导提问,处处激励解答”的观念。多方设问,多层次解答。在创设问题情景上下功夫,在提问技巧上多用心。(三)语文教师还应把握好提问的“度”。提问能够做到“不愤不 启,不悱不发” ,不提可直接回答的问题 ;不到学生处于思考的状态时不提问题 ;提问题时要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年龄特点 ,因人 而异,不提千人一面的问题。美国学者韦伦曾提出了以下发问技巧:1、 设计标志功课结构和方向的关键问题 。一项任务至少一个问题,可根据 学生回答问题提出随机性的问题。2、清楚地、详细而精确地表述问题。3、 使问题适合学生的能力水平。4、按照逻辑的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出问题。5、提出各种水平的问题。6、 紧随学生的回答继续发问。7、在学生回答之前提供思考的时间。8、鼓励学生发问, 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培养创新精神。(四)明确语文教学中的问题类型。教学中可把问题分为如下几种:1、教师发问的重要目的:一是对所学内容的理解,一是对所学内容的应用。2、复习式问题:通过师生问答形式以帮助学生复习、深化、系统化已学过的知识。3、启发式问题:通过提出学生未思考过的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积极探求新知识。4、诊断性问题:通过提出问题估计学生对某些学习内容已达怎样的水平,了解教学效果。5、激励性问题:通过提问激励学生参与学习活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控制学生的行为。(五)课前准备好问题及发问顺序在备课时,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认知水平, 准备好主要问题及提 问顺序。 应拟出有严格逻辑顺序的问题提纲,一般不可脱离教学内容随意提问 。 对学生的回答问题要有预见性,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据此准备好 解决措施。本人在上《故都的秋》的时候就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文章的题目是故都的秋,文中是否只写了故都的秋呢?故都的秋和江南的秋的特点各是什么?文中写了故都的秋的哪些景物?是按照什么顺序来写的(时间还是空间)?然后引出散文的“形”散而“神”不散的特点。然后落实到哪些是“形”哪些是“神”,作者为什么不写香山的红叶,雄伟的故宫等景物却写“清”“静”“悲凉”的景物呢?作者是热爱故都的秋还是悲秋呢?请从时代背景、选材等角度与朱自清的《荷塘月色》作比较,说说自己的看法。(六) 要善问、善导《学记》中提出"善问者如攻坚木,先其易者,后其节目” 。即提问应从易到难, 由浅入深,难易适度。善问即提出的问题要具体明确,不可含糊其辞;要准确,不要误导;要有趣味性、启发性;要难度适宜。善导即当问题提出后, 要善于启发学生利用他们已有的知识经验进行分析、思考,因势利导,引导学生 一步一步地去获取新知识。如一位教师在上《变色龙》一文,采用了分层设问的方式进行教学。教者先提出问题:奥楚蔑洛夫斯的基本性格是什么?这个问题学生较容易回答出来--"善变";然后再问: 他"善变"的特征有哪些?这下学生的热情高涨,纷纷答"变得快"、"反复无常"、"蠢"、"好笑"等;在此基础上,教者继续问:他虽变来变去,但有一点是没变的,那是什么?学生由于有了前面的问题作铺设,可以不费劲地回答:"看风使舵"。最后,教者就顺势利导,提出下面有一定深度的问题:是什么原因使他一变又变?作者为什么要塑造这个形象?请看,这样一组从易到难,环环相扣的设问,在教者的引导下,学生对本文重点难点的学习肯定容易解决。早在我国北宋时期的著名教育家张载论及学生的学习方法时,就提出了“学则需疑”的原则,指出“于不疑处有疑,方是进矣。”“在可疑而不疑者,不曾学”。南宋时期著名教育家朱熹,进一步发展了张载的观点,说:“读书无疑者,须教有疑。有疑者却要无疑,到这里方是长进。”“读书始读,未知有疑。其次则渐渐有疑。中则节节是疑。过了这一番后,疑渐渐解,以至融会贯通,都无所疑,方始是学。”张、朱两人在这里提出的是学生学习过程的一条规律: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对知识的掌握是从生疑到解疑释疑的必然过程。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必然过程。这条学习规律的提出,对于教学尤其是对于语文教学确实是很有指导价值的。问题教学法是一项设疑、激趣、引思的综合性教学艺术。是语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启发学生思维、传授基本知识,控制教学过程,进行课堂反馈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既是教师素质的体现(诸如知识面、驾驭教材、洞察力、控制场面的能力等等),更是教师教学观念的体现。它贯穿于课堂教学的始终,直接影响着课堂教学的成败。可以说,没有好的提问艺术就不会有成功的教法,也就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语文教师如何引导学生从实际出发提出有价值的问题,促使学生于无疑处生疑,养成敢于提问的学习习惯,形成善于提问的能力,还需要广大的语文教师不断地探讨和完善。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1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115.96.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20087.20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2007.534,535.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53,439.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20071.210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⑤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⑥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二)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⑦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未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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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多字排版自己排---------------------------------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保险法》1995年颁布实施,并经2002年修改,但在国际保险理赔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只字未提,使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是承认和接受近因原则的。关于这一点,目前国内许多有关的保险学类著作中都将其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一起列为保险法的四大原则加以论述,从此我们可以得到很好的印证。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今天,如何判断何为保险事故的问题,成了困扰理论界和实践的难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宝,在大陆法系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则,在英美法系为近因原则,在我国一般以近因原则名之。近因的确认是决定保险理赔的关键环节,对于此国际上通常采用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对于近因的归纳。他把近因的认定方法归纳为两种,十分简便、明了。1.顺推法。即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是什么。如果第一个事件导致了第二个事件,第二个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个事件,以此类推,直至最终事件。那么第一个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如果这一事件链上的某两个事件之间没有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导致损失的原因肯定是另外某一事件。2.逆推法。从损失开始,顺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在逆推中出现事件中断,则致损的近因为其他事件。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险。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也许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效力优先规则,即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而承保责任优于未提及责任。当多个近因中,有属除外责任的,优先适用除外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不负责;当多个近因中,无属除外责任而有属承保责任的,优先适用承保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部负责。当然,具体到个案,如果多个近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相差悬殊,最好还要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衡平。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涵归纳为两点:①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原因,遥远的原因不作近因考虑;②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原因。由此可知,近接原因也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于另一原因,则该原因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针对上述所归纳的近因原则的两点内涵,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尽早携手建立典型“判例”,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保险案件频繁发生的今天,了解有关近因原则的保险判例,包括援引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一些经典判例,相信会对我们处理类似案件起到非常好的借鉴作用;二是修正缺陷条款、增补缺漏法条,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还缺乏与之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实践总结,而其在确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质与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关法律对近因原则加以确认,并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觉得好 请再给点分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例如, 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