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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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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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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以下是法学系小论文范文参考,请阅读!

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构建研究【1】

摘 要 违宪审查是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取得了部分成就,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从而真正实现民主与法治,推进宪政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 违宪审查机制 模式 基本理念

作者简介:周玥彤,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1-02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文化

宪法是文化的产物,同时它又代表着一种文化现象,作为文化的产物,宪法是多种文化因素交织而成的作品。

本文采用周叶中教授的观点,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

当今社会,在众多写宪法文化的文章中,无论作者在其他方面有何分歧,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宪法文化的核心是宪政。

宪政的基本理念主要包含了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以及保障人权等。

宪政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因此这些基本理念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

由此可见,其中的违宪审查作为保障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和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违宪审查的含义及模式

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是宪法保障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当今世界范围内,以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为标准,可将违宪审查划分为四种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多为美国、日本采用,它的优点在于以司法机关制约立法机关,从而保证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但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自由心证的司法活动难保绝对中立;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督的直接性与快捷性,缺点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欠缺公正性;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兼具了前两制度的优越,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自己的尴尬,又避免了法官的主观任意性,但实践中专门机关多为政治机关,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复合审查模式多为法国、英国采用,它的优点在于多重主体相互分工和密切配合,能够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的审查,但多重主体也意味着权力分散、不统一。

每种模式都是精心制定,经过若干年历史的检验,不断修改,才得以沿用至今,但每种模式都有利有弊,随着时代的变迁,需要通过完善来适应新的社会变化,以保证宪法的权威性与有效性,这就成为了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反思的一大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和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因此享有违宪审查权。

同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司法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

这就表明了,我国表面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实质上采取的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的审查模式,由两个机关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采取的是复合审查模式。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纵观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不难发现,继现行宪法和一些单行法律颁布之后,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该制度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宪法顺利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

但是,它也并非十分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虽然采取的是复合审查模,但正如前面所说,多重主体共同审查必然导致权力的分散,实践中难以统一。

并且,司法机关只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才享有有限的违宪审查权,其余超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范围的,司法机关则无权行使,只有依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由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在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偏袒和怠慢,不可能达到完全公平,这使违宪审查流于形式。

而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只举行一次,在本次会议中要解决若干与国家和人民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可谓工作繁重,这无疑加重了全国人大的工作量,反之也难以保证审查质量。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事宜,宪法规定共21项,更是无暇顾及。

长久下来,这就成为了一大被忽视的问题。

第二,我国现行宪法中未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机制。

涉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仅有第5条、62、67条,以及第116条。

而其中几乎未涉及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机制,唯一涉及的启动主体仅有立法机关,方式仅有事前的备案和批准,事后的撤销。

通过立法机关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自我审查模式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是有必要的,但若将其作为唯一的途径,必然达不到效果。

就宪法性法律而言,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略有涉及此内容。

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由此看出,公民有违宪审查的建议权,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一大突破,但仔细揣摩,弊端显而易见。

公民只享有建议权,最终是否启动该制度还是由立法机关决定,也就是说,启动主体仍然只有立法机关,而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公民个人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并且,就立法机关是否必须接受,及其工作时限,公民事后的维权救济等都未涉及。

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权利就如同一纸空文。

2003年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三位博士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在当时一度引起舆论热潮,该案最终取得让人欣慰的结果,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

血的教训背后,换来的是新办法的出台,但对于违宪审查机制本身的启动,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据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件发生及学者上书后,并未给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或调查程序甚至是回应,可见,公民的建议权实属渺小,若非轰动一时的大案,恐怕上书也只会不了了之,并且程序上也存在重大问题。

该案距今已10年,而违宪审查启动机制的构建仍然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第三,缺乏程序保障,宪法以及现行的各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审查程序。

除了该制度的启动机制没有依据外,进入审查后约束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也没有依据。

立法法第90条规定由某个机关或机构来审查;第91条规定了制定机关的义务;第92条规定由报备机关具体规定。

总之,对于审查机关审查的时间、期限、程序等方面几乎没有约束,对于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以及不按规定作为的法律后果更是没有涉及。

因此,实践中必然会

出现久拖不办,搁置了事的情况,可见该制度亟待完善。

第四,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专门性的单行法律。

实践中涉及此类案件并不常见,因此该问题在理论界探讨多年,但始终未被立法机关重视。

现在只能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些单行法中模糊地看到违宪审查制度的“身影”,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并予以实施,将其从学界转化为法律条文,是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法治得以恢复的30年,也是飞速发展的30年,在这30年中,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到目前已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即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但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它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前面提到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立足中国国情,建立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为主,复合审查模式为辅的审查模式。

我国现行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复合审查模式,审查主体多层次且单一,权力分散,难保公平。

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涉及宪法问题的事绝非小事,因此,审查模式应该建立多重并用的方式,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予以协助,相互分工,密切配合,统一工作。

目前全国人大中设有法律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但并不专门针对宪法,因此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

而设立宪法专门委员会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为宪法专业人士,这就避免了全国人大中非法学专业人士对违宪审查的过多参与,保障了审查的科学性。

同时,宪法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专一且明确,就无久拖不办的借口了。

这样既减轻了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又提高了专门机关的工作效率,还保证了审查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第二,制定一部专门的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法》。

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有些学者很早就提出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监督法,在其中对违宪审查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

这个建议是可行且必要的,但至今仍然未实现。

笔者认为,宪法监督包含的方面太多,在短时间内出台是不现实的,而当今社会又急需一部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因此可以先出台一部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在日后再制定宪法监督法予以补充完善。

在违宪审查法的结构设计中,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规定我国的审查模式,设立宪法专门委员会,规定各自的地位、分工与合作。

在程序方面,首先明确规定启动机制,扩大启动主体和方式,如规定公民行使建议权时,除了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还可以直接向宪法专门委员会提出,而国家机关必须受理等;其次,分别针对三个主体,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专门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方式、步骤、时限以及公民的救济做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建立程序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违宪责任方面,加大对违宪者的制裁,明确规定一旦审查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违宪,对其惩罚的主体、程序以及方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形成全民监督。

具体而言,大力在高校、国家机关、老百姓当中开展普及宪法的工作,树立民主与法治的氛围,形成全民自觉守法,相互监督的社会风气。

五、结语

违宪审查作为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建立至今,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大亮点,同时又反过来推动了我国的民主与法治。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值得我们欣慰的,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我国只是初步建立起了现有的审查模式,其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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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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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报不好投。大学学报投稿不容易啊。大学学报论文是比较难发的,因为学报其对文章和作者的要求都比较严格,且投稿审核的过程也很漫长。大学学报难发主要体现在其投稿过程,投稿需要漫长的等待,即是录用安排刊期出刊,之后也是漫长的等待。就还不如投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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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于1960年,是教育部直属高校陕西师范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双月刊。创刊尤其是1999年实施名牌学报建设工程以来,始终关注学术发展前沿,注重理论探索和创新,已在文史有关基础学科及西北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方面形成明显的内容特色,学术质量稳步提高,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先后连续荣获“全国双十佳社科学报”、“陕西省十佳学报”等称号,入选中国期刊方阵、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刊,并被有国际影响的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收录,被有关报刊媒体及国家教育部领导誉为“学苑明珠”。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不好投。大学学报投稿不容易啊。大学学报论文是比较难发的,因为学报其对文章和作者的要求都比较严格,且投稿审核的过程也很漫长。大学学报难发主要体现在其投稿过程,投稿需要漫长的等待,即是录用安排刊期出刊,之后也是漫长的等待。就还不如投别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杜敏

关于幼儿园培养幼儿创造力的不利因素及对策的研究- 关于幼儿园培养幼儿创造力的不利因素及对策的研究---幼儿教育论文--天天婴幼儿教育网 关于幼儿园培养幼儿创造力的不利因素及对策的研究 一、 问题的提出:|21世纪需要高智力,高创造力和高情感的人才。心理学研究成果说明,如果错过了创造力的开发关键期,人的创造力的开发将成为空谈。因此,创造力的开发要从儿童抓起,幼儿时期,有意识对儿童进行思维训练,可以为孩子以后的智力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尤其是培养幼儿创造性思维不仅对幼儿当前的认知和发展有很大作用,也可以为将来的创造性活动奠定基础。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幼儿园教学活动中,对幼儿进行创造力训练活动涉及各个教育领域。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幼儿园教育体制中存在着制约幼儿创造力培养的不利因素:(一)教师的创造意识不强。(二)教育内容不利于促进幼儿发展。(三)幼儿缺少动手机会。其表现如下:(一)教师的创造意识不强幼儿创造力思维的培养,需要成人的启发引导。而一些教师只在需要的时候,才想到让幼儿运用创造性思维方式。在平时,对于幼儿的创造思维表现置之不理。(二)教育内容不利于促进幼儿发展也有些教师对创造性思维活动认识比较片面,为了培养创造思维而设计活动,不去考虑此活动是否适合本班 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教育内容对本班幼儿来言,不是过高,就是过低。(三)幼儿缺少动手机会幼儿的思维方式是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而有的教师只是一味地让幼儿去凭空想象,利用表象去回忆、想象,限制了幼儿思维。二、 对幼儿创造力的发展不利影响1、限制幼儿的创造力的发展教师的创造意识直接影响幼儿创造力的培养,没有创造性的教师,培养不出具有创造思维的孩子;具有创造意识的教师,会把培养幼儿创造思维渗透在一日生活之中,有很强的随机性、观察能力,使幼儿养成爱观察、爱发现、爱思考的好品质。2、影响儿童的思维习惯的培养教育内容是否促进幼儿发展是培养幼儿创造思维的关键。如果内容选得超过本班幼儿发展水平,幼儿思维达不到思路狭窄,幼儿不感兴趣慢慢就不去思维了。如果内容选得过低,幼儿不用思考便能达到,对幼儿毫无发展之说。所以,教师的选材是非常重要的。3、影响幼儿主动参与水平幼儿缺少动手机会,没有亲身体验,就不能很好去思维,更谈不上创造。 幼儿的思维是通过各种感官(听、看、做、说、嗅等)来刺激大脑进行的。所以幼儿在折一折、搭一搭、摆一摆、拼一拼活动中去探索、发现、创造。三、 我们的对策及做法(一)提高教师自身的创造意识 要培养富有创造力的儿童,必须有创造性的教师,美国学者史密斯认为:“所谓创造性教师,就是那些善于吸收最新教育科学成果,将其积极运用于教学中,并且有独创见解,能够发现行之有效的新的教学方法的教师。1、加强学习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教师创造力的高低对幼儿创造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所以教师要加强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平时在教研活动中,学习幼儿创造思维培养理论,对创思培养的方法、途径、内容有所了解,互相讨论,与自己实际工作结合,找出做得好的地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2、 创造教育活动富于幼儿一日活动之中。教师具有创造力,直接影响幼儿创造力的发展。教师与幼儿朝夕相处,孩子们对周围的环境充满了好奇心,爱问为什么。比如:幼儿看到彩虹,他已不再满足成人告诉他“这是彩虹”,而是进一步问:“彩虹是怎样形成的?”。表明幼儿已经有了探究活动的思维。教师要保护幼儿积极探求知 识的愿望,支持他们因好奇而提出的问题。教师不可因孩子的想法荒唐怪异,不着边际,不去理会,甚至批评讽刺,应尽量提供方便使其求知欲得到满足,所以老师要有敏锐的观察力、洞察力。及时观察到幼儿所感兴趣的事物、现象;老师也要具有随机性,抓住教育机会给予肯定、引导。如:有一次,在户外活动后,我与小朋友坐在墙边石阶上休息。我一扬手忽然发现地上有影子,开始摆出不同的手势,请孩子们看像什么、那像什么。孩子们兴致很高,自己也摆弄着小手,这像小鸟、孔雀、飞机、手机等。(二) 教育内容要促进幼儿发展 对幼儿进行创造教育的最主要目的是实施幼儿得到各方面的发展。尤其是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观察力。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等。而教师在其中起重要的作用。教育内容的选材、教育形式、教育方法的运用、如何因材施教,都是教师实施创造性教育所必备的教育技能。首先,教师要熟悉本班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制定教育目标。如:在学期初我们对幼儿进行创造性思维初测。在此基础上实施创造性教育,使教师工作起来有目的性、计划性。其次,要选择合适发展幼儿能力的教材。应把创造思维渗透进去,而不是一味为了培养创造思维而去选择教材内容。其实幼儿园的五大领域中的一些活动的目标就是训练创造思维的。如:大班的语言领域《自编而歌》,先让幼儿去观察某一物体的主要特征,然后创造性地编出儿歌;中班的健康领域《报纸游戏》,通过幼儿感知报纸的特性创造出多种玩法;小班的自然领域中《认识圆形》在认识圆形特征后,启发幼儿想一想,圆形像什么?什么东西是圆形的?启发幼儿去想象、思考。再次,老师的问题也很重要。大家都知道,老师要提具有启发性的问题。然而提出的问题 的难度要针对本班幼儿发展水平,使幼儿要想一想,动动脑筋能回答问题。过难过易对幼儿都不利。如:一节语言教学《小红伞.》活动,我们可以在中、大班进行此活动。在大班我们可以问:“这是什么时候?”,因为幼儿对时间的认识提高了。在问:“小兔子出门干什么去?”。幼儿展开思考去想象。“小兔子拿雨伞干什么?”让幼儿去发散、想象后来发生什么事情。这个问题对幼儿很有挑战性。因为后来发生的什么事情是图上没有的,是图以外的内容,需要幼儿充分发挥想象去思考的。而把此内容给中班进行,这种问题就过难了。因为他们受已有知识经验所限制,所以形式上提问要简单一些,形象一些。给的图上要有辅助想象的内容,像大树、像蘑菇地等等。可以这样提问:“小兔可以用伞干什么?”。让幼儿先观察图上的辅助画面想象。看见大树,可以用伞把儿勾树枝上摘果子;看见蘑菇地可以用伞当篮子装蘑菇等等。在老师给的潜在提示下,发展幼儿思维说出图片以外的内容,很适合中班幼儿年龄特点。(三)多给幼儿动手提供机会活动是推动幼儿创造力的有效途径。因为智力离不开思维,思维离不开动作,幼儿的思维具有直观形象性的特点。活动恰恰是一种直观的动作思维,适合幼儿的心理特点。同时活动本身使幼儿开动脑筋思考问题,活动中也接受了许多新的信息,幼儿接受教育活动有许多种。如:游戏、制作、音乐、美术、讲故事等。但在这些 活动中,教师要给幼儿准备丰富的、能帮助幼儿动手操作进行思考想象的材料。 如:在数学活动“分类”中,给幼儿提供图片每人一套,其图片内容是汽车、火车、小推车、汽船、木船、飞机让幼儿分类。孩子们一边摆卡片一边想,大部分幼儿按天上、地上、水中交通工具或按颜色分 。也出现了不同于别人的分法:一个小朋友按是马达还是人力为动力来分的。可见,材料的投放是必不可少的。在美工区中,我们也投放了许多材料。有一天,杜文楚在用泥捏猪八戒,在捏钉耙时,发现用泥捏钉耙总爱掉。他想了想,看见旁边放着牙签,他灵机一动,把牙签折成所需的长度,插在钉耙上。脸上露出胜利的微笑。所以,教师投放大量材料,是幼儿动起来的基础。通过试验,我班幼儿在各方面均有很大提高。他们的思维活跃,想象力丰富,爱问“为什么”。同时,观察事物比较细致,善于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看法。班中有几名胆小、不爱说话的幼儿也变得自信起来。孩子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加强。表现在请求老师帮忙和告状现象减少了。以上是我对幼儿园传统教育不利因素对发展幼儿创造力的一些对策研究。需要得到重视,培养幼儿创造力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课题。

疏水的F0由3~4个大小不一的亚基组成,其中有一个亚基称为寡霉素敏感蛋白质OSCP

2、以美术的要素为纲,遵循幼儿美术活动设计的基本原则,有系统、有顺序地组织和设计美术教育活动美术的内容包括主题、情节、形象,美术的形式包括线条、色彩构图等。美术教育活动设计的基本原则包括:①整体结合;② 目标有序;③适度新颖;④ 引导思考;⑤活动操作;⑥交往合作。在长期的美术教育活动实践中,美术教育往往未能有效地发挥其原有功能,究其原因在于对美术教育的实质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把美术的内容与形式的理解相分离。比如,我们往往满足于儿童图画内容是否丰富、主题是否鲜明,忽视美术形式的教育,甚至教法不得当,以临摹为手段,因而造成儿童画过早地步人“模式画”的局面。在幼儿美术教育中必须把线、形、色、构图等最基本的要素作为美术教育内容的核心,培养儿童对形状结构特征的知觉把握,对色彩性质和设计构思表现美的法则的了解和体验。(1)对形状结构特征的知觉把握对形状结构特征的知觉把握,始终是整个学前期儿童需要不断练习掌握的,我们指导较小的幼儿是从学习线条开始,从涂鸦开始,通过那些杂乱无序的线条,逐渐意识到线条的上、下、长、短,从而出现直线和有弧度的曲线,例如小班美术活动《毛线团》、《汽球》、(11-,鸡吃米》、《草地上的小羊》都是通过线条的种类(直线、曲线)、线条的长度(长、短)以及线条的变化来表现的,幼儿在练习中是无意识的,但作为教师,必须有意识地把线条美的因素贯彻到幼儿的美术活动中去。(2)对色彩性质的了解色彩造型艺术是美术艺术重要表现手段之一。儿童对色彩反应是强烈的、敏感的,他们具有某些天赋能力,即使如此,对色彩性质的了解,还需教师进行有意识地训练,开展辨别不同色彩的艺术活动。① 对于年龄较小的儿童,可以先从认识红、黄、蓝开始。如我们设计的《生日蛋糕的烛光》一课题可让幼儿认识红色和黄色,《蓝色的天空和大海》一课题可让幼儿认识蓝色。② 对于黑、白、灰等无彩色的辨别。黑、白对于幼儿来说比较容易辨别,灰色的掌握一般放在大班后期,如:下雨时天色灰朦朦的,有时用灰色做底,色彩的效果会很好。③ 年龄较大的幼儿就应学会辨别冷色和暖色、深色和浅色等。如课题“暖烘烘的太阳”、幼儿会用黄、橙等暖色调,而“寒冷的冬天”则会选用绿、蓝等冷色调。④问色的认识。如花朵、蔬菜、水果几乎都渗透了充盈的色彩,像蕃茄、青椒、西瓜都具有鲜明而透明的颜色,就可以让幼儿认识和描绘。比如:我们的课题“色彩游戏”就是用“陀螺的填色游戏”帮助幼儿了解问色的。中班幼儿对颜色已有了基本的定位,我们的课题主要有“阳光下的肥皂泡”、“三棱镜的色彩”、“雨后的彩虹”、“黄昏的太阳”、“春天的花园里”、“拾落叶”、“大海和鱼”、“煎蛋”等等。在幼JLH}期应充分利用儿童本能自发的感情冲动,提供给他们更多的颜色、工具、纸张,训练他们使用工具的必要技能,让幼儿在早期就获得丰富的色彩经验和表现潜力的机会。这样的课题设计与实施,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在实施中,实验班的儿童表现出了对各领域共同审美要素的敏感性、情感的丰富性,艺术活动空前地活跃,充分展现了他们的个性。他们在其它领域的学习中也表现出色,并能将审美法则及情感融于生活,使班级氛围温馨有序。参考文献[1]杨黎明; 学前儿童美术教育的危机与挑战 [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03期[2]张建国!410005; 幼儿园开放性绘画教育活动探索 [J];学前教育研究; 2000年05期[3]虞永平; 多元智能理论与幼儿园课程研究 [J];学前教育研究; 2004年05期[4]易晓明; 激活儿童缪斯本性的艺术教育 [J];幼儿教育; 2005年Z2期[5]裘指挥; 来自瑞吉欧理念的思考——关系和谐中建构幼儿教育 [J];学前教育研究; 2003年Z1期[6]张金梅; 谈谈环境的教育价值——从瑞吉欧环境创设获得的启示 [J];学前教育研究; 2002年01期[7]秦元东,唐淑; 为儿童创设良好的环境——论陈鹤琴关于幼稚园环境创设的思想 [J];学前教育研究; 2002年06期[8]侯莉敏; 浅论儿童早期绘画及其对教育的影响 [J];学前教育研究; 200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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