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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法理学方向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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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法理学方向的论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药学方向题目的论文3000字

随医学模式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的预防和保健极其重视,药学在人们的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药学3000字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生物制药产业发展态势

摘 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提高,传统化学制药的地位已被动摇,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物技术制药逐渐发挥其建设性作用,在制药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生物医药产业作为国家大力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尽管处在成长的初级阶段,发展道路曲折,但是其发展速度快,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大好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经过大量调查研究, 文章 集中论述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发展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分析其发展趋势,并 总结 几点建议促进生物制药产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和钻石产业,需要集中力量提高制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发展。

关键词: 生物制药产业 发展态势 思考

伴随着生物技术的改进和提高,以抗体工程和细胞工程产品为主体的生物制药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关键期,演变为当今社会最为活跃的领域行业,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生物制药产业在应对器官移植、糖尿病、尿毒症、心肌梗死等重要病症方面有自己独到的技术,在蛋白质组实验研究逐步深入的基础上,获得了更大的突破性发展空间。

1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发展现状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起步较晚,技术不成熟、产业体系不完整、管理方式较为传统,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重大成果:不断研发出新的生物制药产业研究成果,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生物制药作为生物技术产业结构的重点领域,其所带来的销售额不断突破新高,其中蛋白药物、生物疫苗等具备很好的发展前景,与人类疾病相连的切合点愈见明朗;应用生物技术研发的新药逐渐在药品研发市场中成为主流,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2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2.1 科技创新不足

与国际上的西方发达国家拥有的大型生物制药企业相比,我国生物制药企业研发费用在整个企业支付费用中的比例偏低,使得生物制药产业发展缺乏后劲动力。同时由于长时间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意识,使得大量生物技术流失或者被同行非法利用,阻碍了生物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技术因素的制约和高端人才的缺乏,我国在治疗性生物药物、生物疫苗等领域仍然停留在试验阶段,真正可用于临床和实际治疗的技术可谓凤毛麟角。

2.2 产业体系不完善

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管理和约束,我国企业对于国外的医药产品进入壁垒偏低造成生产过剩,增加了市场风险。医药企业集中程度低,不足以提供充足的技术输出资金,而竞争力较弱。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会涉足其他领域的产业;部分 企业管理 者由于素质偏低,而在某个新概念上停滞不前,耗费人力、物力、财力。

3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趋势

3.1 哺乳动物细胞表达的生物技术药物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在2000年后FDA批准生物技术创新药物中,销售额位于前10名的有多达8个为哺乳动物细胞表达的产品,其销售业绩也非常惊人。近年来在中国生物制药产业中国家对哺乳细胞表达的生物技术药物的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借以促进此技术在生物制药工程中的应用。

4 促进生物制药产业发展的建议

4.1 加强技术上的创新

在研发技术上进行革新将是提升生物制药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和核心举措,拥有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纳米技术、生物技术等现代技术和设备,开发具备新效能、新品质的药物。同时软件技术、信息技术等对客户信息进行整理和维护,对药物程序进行全程控制和管理,确保安全、顺畅。

4.2 充分利用内外背景因素

生物制药产业要想获得持续性发展,需要时刻关注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使企业保持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色;同时要加强对高科技人才的培养,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拓宽企业融资 渠道 ,进行合理的战略联盟;加之严格控制药品质量标准,提高药物原料的质量,旨在研发出有益于人类健康的药物,为人类造福。

5 结语

生物技术将成为21世纪活跃在科技领域最璀璨的明珠,生物技术制药行业前景非常广阔,全球的药物有一半是生物合成的,尤其是针对分子量大,结构较复杂的药物,其比化学合成法更为简单有效,并且节约成本。生物技术药物在治疗艾滋病、贫血、血友病、糖尿病、心力衰竭、癌症发育不良、囊性纤维变性和比较罕见的遗传性疾病上都展现了其优势。生物技术制药必将为解决人类的疑难杂症,减轻人类痛苦和压力,保护环境,弥补资源短缺做出自己的贡献。目前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已获得长足发展,生物类的外包公司已成为一个非常具有潜力的行业。蛋白质工程等也为生物制药开辟了新的发展道路,将展现出新的发展姿态,为人类的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胡显文,陈惠鹏,汤仲明,等.生物制药的现状和未来(二):发展趋势与希望[J].产业发展,2005,25(1):86-93.

[2] 张蕊,田澎.生物制药产业现状分析及我国企业的发展战略[J].工业工程与管理,2005(5).

[3] 文淑美.全球生物制药产业发展态势[J].产业发展,2006,26(1):92-96.

[4] 徐君,李贵芳,王育红.生物制药产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驱动因素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4(7).

[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司、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编.中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 报告 (2002)[R].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浅谈药学服务与全程化药学服务

摘要:一般来说,目前药学服务为药师所给出的以提升患者生活品质为目的的,以科学药物治疗为根本的一系列服务。全程化药学服务是为所有医疗卫生保健环节中在预防保健、药物治疗前、药物治疗中与愈后康复等阶段,依附于提升患者生活品质这一主要目标,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及负责的服务。此服务不但有药师负责实施,同时更需要利用集体协调完成。文章将对药学服务的特点以及要求等予以了相关介绍。经国内药学服务基本状况与相关方面的研究,显示出药学服务的深层次意义,其引导国内临床药师的培养与药学服务的更大发展。

关键词:药学服务;全程化

1药学服务的特征

目前药学服务基本是以药师为给患者和公众健康方面进行专业服务的,其有以下几点特征。①和药物治疗存在一定联系的药学服务需由药师提供合格的药物,特别重要的还有注重观察疾病发展情况和合理治疗,并且对其疾病的整个治疗过程果断进行决定,还要对患者进行人文关怀,保证安全、有效、节省的药物治疗[1]。② 药学服务需多加注重对患者健康的关注,要细致的对待患者进行治疗,虽然不用为患者进行实际照顾,但应该对患者实施耐心负责的治疗。③必须对药学服务预期目标明确,其中含括对疾病的预防和对疾病的治愈、对其消除或者减轻其症状、缩短病程,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这些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的,同时也是医务工作者的愿望和目标。④要更多的关注群众的生活健康质量, 注重治疗和改患者生存质量,深刻认识药物治疗本质,药物不只能是防治疾病,而且还可以改善患者生活品质。

2药学整体服务

伴随医学模式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的预防和保健极其重视,这也是医学服务的主要方面。医疗服务现已扩大到整个社会公众,医药学服务不仅仅是患者住院和门诊患者,药学服务现在包括治疗过程及其大众整体保健,其中还应给大众提供终身健康服务。其服务场所不能只局于医疗单位和药店之内,应当扩大到整个社区。整体药学服务应在整个医疗和卫生保健过程之中,药师需要用药学方面的知识,并向医务人员及患者提供直接的、细致的、和药物应用相关的服务,用以提高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及经济性,并改变和提高大众健康的生活质量[2]。医药学服务不仅是治疗当中的一次性服务,还是整个治疗疾病过程中不能间断的。医药学服务不只是医院里药师的专职,也是整个社会药师所共有的责任。

3药学服务的影响因素

药学所有相关部门里的配合及制度和观念的协调统一是药学服务实施的根本,合理的编制和相关的药学 教育 制度及专业知识通常是普及药学服务所必备的条件,合适的药学专业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加上熟练的专业技术这是药学服务实施的关键[3]。另外,还有很多因素能影响到药学服务工作的进行。实施药学服务药师是主体,广大药师在药学服务方面的认知及接受能力对其药学服务的实施有着较大影响。

伴随药学服务的不断展开,其工作内容也在不断拓新,也急需药师的大力投入。有部分药师认为药学服务只是临床药师的工作,只是参与到临床药物治疗时才是药学服务,局限于专业知识,结果产生畏难思想。面对新机会,整体药师要战胜自我,走出固有的思维模式,在探索中进行实践,充实自身的能力与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的整体水平。

结语

现在药学部传统编制已经制约了药师们更好的开拓新领域,这种传统的工作方式 方法 不但把药师们的大量时间耗费掉了,还耗费了药师们的大量精力,总是在重复机械性工作也降低了药师们在工作上的积极性,并间接影响到了药学服务的高效实施。缺少合格的药学人员是影响药学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4],药学教育部门需应在教育形式和内容上不断进行改革发展,更加丰富教学知识范围,用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药学服务新理念。在医疗整体合作中应得到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支持和配合药师工作,这些都是实施药学服务的先决条件也是必要条件。药师在参与临床用药治疗并不是争角色,而是医疗团队合作的回归。药学服务和治疗护理、健康保健服务共同构成卫生保健服务,医务人员需要更好的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出各自专业技能,共同把保障公众健康工作做的更出色。

参考文献:

[1]《医药导报》第八届编委会成立大会暨2012年度全国医药学术交流会与临床药学与药学服务研究进展培训班与会须知[A];《医药导报》第八届编委会成立大会暨2012年度全国医药学术交流会和临床药学与药学服务研究进展培训班资料汇编[C];2012,13(05):476-478.

[2]刘澍楠;基层医院临床药学工作的难点及对策[A];2011年临床药学学术年会暨第六届临床药师论坛论文集[C];2011,18(07):701-704.

[3]张贞良;廖晓玲;范积平;军队中心医院开展药学服务的实践与思考[A];20年中国药学大会暨第九届中国药师周论文集[C];2011,15(09):1042-1045.

[4]李玉春;论药学服务在改善药患关系中的作用[A];2013年中国药学会学术年会暨第八届中国药师周论文集[C];2013.13(03):294-299.

在医学领域中,中药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科,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药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临床中药学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临床中药学是指在传统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以患者为主体,研究中药或其制剂在人体内的作用及机制与临床用药的合理性、有效性、安全性评价及应用规律的综合性学科。近年来,随着西药临床药学在各医疗机构的深入,临床药学在不良反应监测、合理用药及作用机制研究等多方面显示出独特的优势。

但是,由于中药与西药在结构、配伍、功能主治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差异,西药临床药学在中成药、中草药方剂方面的应用捉襟见肘,故以传统中医药理论与临床药学为背景的临床中药学应运而生[1-3]。临床中药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其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均处于摸索阶段,本单位于2015年成立临床中药学硕士招生点,且于当年成功招生,现对该学科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方案及 经验 做一归纳 总结 ,以供同仁参考引智。

1 培养对象及培养目标

与西药临床药学类似,临床中药学是以向医疗机构提供具有临床及科研能力的临床中药师为最终目标的学科,而为满足临床的需求,临床中药师需具有中医学、中药学及科研等多重 教育 背景及能力,故临床中药学的培养对象需至少具有中医学或中药学的本科教育背景,在培养过程中,需掌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化用药的 方法 与手段,并以在临床实践中发现中药问题、解决问题为最终培养目标[4-6]。

2 培养模式及培养方案

2.1 培养时限及安排

本学科的培养时限为3年(6学期),第1学期于校本部完成理论课的学习,第2学期至第5学期于本单位着重进行临床实践及科研,第6学期完成学位论文及答辩,即“1+4+1”的培养模式。

2.2 培养方式

本学科由研究生导师、医院药学部门及行内专家组成导师组,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及培养。自研究生入学始,导师组根据培养方案、课题背景及个人特点讨论并制定培养方案,并于研究生完成理论课学习后开始实施。研究生需定期向导师组汇报学习及课题进展情况,导师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或纠正,并组织专家进行开题、中期汇报、答辩等环节。

2.3 理论课培养方案

本学科的理论学习目标旨在思想政治端正的前提下,拥有基本的科研思路及专业理论知识,故将课程分为3种类型: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见表1。公共必修课进行政治思想、自然辩证法及英语的学习;专业必修课进行科研思路及科研统计方法的培养;专业选修课则是根据研究方向的需求及个人兴趣,个性化地进行专业知识的储备(至少选修3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临床中药学正处于萌芽阶段,其课程类型并不丰富,无法满足各个研究方向对理论知识的摄取,故允许研究生于其他教育部直属院校修习相关专业选修课,成绩合格后,学分亦予以承认。此举不仅满足了各研究方向对理论知识的要求,更能促进该学科的迅速发展与完善。

2.4 临床实践培养方案

2.4.1 总体要求与目标 临床中药学是与临床医学密不可分的学科,故需本专业研究生亲身融入到临床工作中去,这是整个培养历程中的重头戏,故临床实践的总学程为24个月(4学期),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着重实践的原则,以研究生毕业后具备临床中药学实践技能及自主解决中药学问题的能力为总体目标,参照西药的《住院药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进行临床实践培养,由导师及轮转科室的临床教师对研究生进行临床实践培养[7-9]。

2.4.2 实践内容与安排 本学科临床实践主要分为2个阶段,各阶段学程均为12个月。

(1)通科实践阶段

该阶段需研究生在医院药学部门各岗位轮转完成,其包括门诊药房、中草药房、病房药房、药库、药检室、制剂室等部门,旨在通过实践,熟悉并掌握临床中药师的主要职业技能。

①门诊药房培养方案 研究生于该岗位需掌握处方审核、调配及发药的基本技能;需熟悉药品不良反应呈报方法及流程与“精、麻、毒、放”等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与流程;需了解“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中成药的用药特点及用药原则,特殊人群用药特点及用药原则。

②中草药房培养方案 研究生于该岗位需掌握中草药处方审核、调配及发药的基本技能;熟悉至少100种常用中药饮片的鉴别特点,特殊饮片的管理方法与流程;了解煎药规程、操作及设施维护,煎药成品的质量控制技术。于该岗位实习约3个月。

③病房药房培养方案 研究生于该岗位需掌握常用中成药的名称、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与审核医嘱、调配及发药的基本技能,“麻、精、毒、放”等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需熟悉药品不良反应关联性评价方法,特殊人群用药特点及用药原则,药房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及维护,需了解病区基数药品的管理办法。于该岗位实习约3个月。

④药库培养方案 研究生于该岗位需掌握中药饮片的鉴别与保管方法,中成药采购、贮存工作流程和要求,特殊药品的贮存方法;需熟悉药品价格信息管理,医院药事制度及药品采购管理规程;需了解药物经济学基本知识。于该岗位实习约1个月。

⑤药检室培养方案 研究生于该岗位需掌握药品的质量管理方法及常用医院制剂检验方法;需熟悉药品质量控制工作的内容及流程,“药品管理法”及《中国药典》中关于药品质量检测的相关内容,需了解药品质量问题追踪流程与评估 报告 。于该岗位实习约1个月。

⑥ 制剂室培养方案 研究生于该岗位需熟悉中药煮提操作方法,中药前处理、提取、精制、制剂成型等技术;需了解中药材炮制方法,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于该岗位实习约1个月,需至少完成10个批次的制剂配制,需至少进行1次日常设配的维护。

(2)专科实践阶段

该阶段分别在临床中药学室与各临床科室完成,研究生通过在临床中药学室的学习,掌握临床中药师的基本工作流程与技能,再根据各导师的研究方向及课题背景,选择某个临床科室,进行较为深入的临床中药学专科实践。在导师与临床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参与日常医疗活动,培养临床思维及处理临床中药问题的能力。

①临床中药学室培养方案 研究生于该岗位需掌握审核医嘱及干预技能,治疗药物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估,提供个体化用药建议,中药的治疗原则或治疗指南,药物信息检索和评估,药物咨询,患者教育,药历书写,与医护患的沟通技能;需熟悉药学监护计划的制定与 实施方案 ,特殊人群用药特点及用药原则,临床中药学室工作内容和流程;需了解药学查房,临床会诊及病例讨论。

② 临床科室培养方案 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或临床需要,将研究生派往相关临床科室,通过与医生、护士、患者的交流,发现及解决临床中的中药问题,在具体的临床实践中提高对临床中药学知识与技能的运用能力,同时通过专业化中药学服务,规范临床用药,促进医生与患者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地用药。

2.5 科研培养方案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研究方向及课题背景,自主查阅文献资料,结合临床中药问题,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及文献综述。于第三至第四学期在学院内进行开题考核,考核专家小组主要就研究课题的科学性、可行性及临床实用价值三方面进行评议。

根据考核专家小组的意见,进一步修改选题内容并制定详细的科研计划后,深入基层现场和中药学工作第一线,围绕中药临床应用研究与评价、个体化用药与实践、药物安全性与用药安全等方面展开研究,最终获得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和一定实际参考价值的结论或解决方案,并撰写毕业论文。

3 思考与设想

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它们均以“人”作为主体,学科建设的最终目的即为培养人才,培养出的人才更能推动该学科的迅猛发展[10-12],对于临床中药学这一新兴学科更是如此。该学科的建设始终是以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中药师作为出发点及最终目标,只有专业人才的输出与配置,才能真正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而临床中药师在临床实践及对研究生的“帮、传、带”中,又可促进该学科向规范化、合理化发展。就本单位对该学科的建设方案,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与设想。

3.1 整合教学资源,扩大培养规模

诚然,临床中药学这一学科现阶段正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公认的、规范化的人才培养流程,故在本阶段的第一要务即为整合现有的全部临床、教学、科研资源,努力为研究生提供一个丰富、正规、严谨的培养环境,供其在学有所专、学有所长的基础上,开拓眼界,无缝接轨临床。第二方面,各医科院校应开设临床中药学专业,扩大招生份额,使本专业的人才数量呈梯度增长,以免出现人才断层。第三方面,应加速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与培养,发挥“领头羊”的作用,在个别单位形成优势学科,迅速推动该学科的建设。

3.2 政策适度支持,规范培养模式

作为一个新兴学科,没有政府卫生部门及各医疗单位的支持会举步维艰,而临床中药学能够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是有目共睹的,故望决策者们加大对该学科的建设,以促进其快速发展[13-15]。另一方面,临床中药学应参照西药临床药学的培养模式,于较有专业实力的三甲医院设立临床中药师培训基地,选拔各基层单位的中药师进行为期1年的规范化培训,结业后对考核合格者颁发临床中药师证书,以规范各单位的临床中药学工作。此外,还应大力开展各种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这一方面可以迅速扩大临床中药学的培训范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各单位中药师的技能提高及专业延伸。

3.3 吸纳多学科知识经验,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

临床中药学本属一交叉学科,是中医学、中药学、西药临床药学、循证医学及临床科研等多学科结合的产物,故该学科的建设不应仅局限在现有师资的教学上,应根据不同研究方向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充分汲取其他学科优势,同时也丰富了本学科的内容与深度,本单位的理论课跨校选课即是在此方面的一大突破!

当然,临床中药学的立身之本乃传统中医药理论,故在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不能完全套用西药临床药学的培养模式,该学科必须依据传统中医药理论,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围绕中成药配伍、中西药复方制剂与中西药配伍、中草药剂量与煎服法、不良反应监测、临床用药咨询及中药宣传与教育等方面开展工作,并以临床用药咨询、中成药处方点评为切入点,规范医护患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地使用中药。

3.4 结语

诚然,本单位于2015年刚刚开展临床中药学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其各个方面的建设均在摸索,恰恰与临床中药学在国内的现状相一致,但我们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探索、挑战与尝试,最终会摸索出一条适合临床中药学快速发展的特色之路;临床中药师也会随着在临床的发光发热得到医生、护士、患者的信赖与支持!望同仁们共同努力,共铸临床中药学明日之辉煌!

浅谈中药学发展的前景

继承和发展是前提,发展是最好的继承,中药学发展离不开中西医药学结合。然而,无论是中药学发展还是中西医药学结合,在当前都还存在一些令人困惑不解的问题。其中既有理解的问题,也关系到科学观念的转变。现以中药学科学探讨对此问题作如下探讨。

1中药学现代研究的困惑与思考

1.1中药西药化

以往所进行的中药学科学研究,大多探讨的都是中药西药化。因为无论它们是怎样表述的,其核心都是从现有的中药中寻找、分离及提纯所谓的“有效成分”或化学单体,其针对的大多都是西医学的疾病,而这不正是西药的发展历程吗?如青蒿素、黄连素等,大都失去了中医药学理论的表述和应用原则,我国《药典》也已将它们归入西药收载。中药西药化也许是新西药发现或创制的一条捷径,然而,其作为中药发展之路尚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其一,从已有的中药西药化的结果来看,其虽然有成功的范例,但与整个中药的数量比较就显得非常之少。其二,从西药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现代西药的发展本身就似乎陷入了一个走不出的“迷宫”。鉴于已有药物的临床毒副作用和病原耐药性等问题,人们忍痛地否定了一批又一批药物的使用价值,不断寻求合成新的药物。

1.2中西药合用

中西药合用最早可以追溯到张锡纯的《医学衷中参西录》。由于中药辨证与西药辨病治疗侧重和经验积累的不同,使中西药合用在很多情况下都收到了好于单纯中药或西药的临床疗效。然而,由于中西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医学理论体系,其临床适应症也各有不同,在没有合适的结合理论指导的前提下,尤其是在当今西医药学理论愈来愈强势,中医药学理论愈来愈弱化的条件下将它们合用,不仅难免发生用药理论和方法上的牵强附会与偏差,而且亦会常常影响它们的临床疗效,甚或导致严重的临床毒副反应发生。

2中医药学科特点认识

2.1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是古希腊的一个哲学观念。然而,由于在“单因素线性分析” 上所取得的卓越成就,现代医药学乃至整个现代科学都将这一点忽略了。如现代医药学不仅注重对疾病发生的每一种因素的单独认识与把握,其虽然也用复方,或在处方中也常有两种以上的药物使用,但多是针对不同“病因”而各自为战的大拼盘;其也重视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但其多局限于两种药物之间。而中医药学辨证施治不仅在诊断上强调要“四诊合参”,形成一个整体“证候”,而且在治疗上,也是采用君臣佐使理论将其多味中药组成为一个整体处方来进行试验与观察的。如研究发现,龙胆泻肝汤与关木通加六味地黄丸及关木通加滋阴药的配伍,能显著减少其煎液中的马兜铃酸A含量;关木通加利水药与关木通加清热药,其煎液中的马兜铃酸A含量减少不显著;而关木通加甘草与关木通加附子,均可显著地增加其煎液中的马兜铃酸A含量。关木通经过炒焦、与滑石粉炒和与麦麸炒后,其煎液中的马兜铃酸A含量均有显著性降低(P<0.01)[1]。当代名医用附子,李可最大量一昼夜达600克,祝味菊最大量在45克,姜春华用9克,而李翰卿则用0.3克治愈过心衰的患者,其间最大相差达到2000倍,而都取得了“起沉疴”的临床疗效[2]。这用传统科学的理念是无法理解的,对此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2整体并不等于宏观

整体观念是中医药学的一大优势,但整体并不等于宏观。后者只是对宏观规律的认识与把握,前者则强调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由于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使整体具有了“非线性”与“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等复杂性科学的特点;从而使其整体的特性不仅取决于其物质的构成,而且更是由物质之间的关系与构成方式来决定的。如“蝴蝶效应”只能在特定的复杂气象条件下产生;由于中药的配伍、剂量与炮制等不同,使其处方的作用有很大区别等等。那么,中药学发展不仅要重视其有效成分等物质性研究,更不能忽视对其复方配伍、炮制及其临床辨证施治规律等的认识。中药的疗效与毒性,既不能唯成分而论,也不能简单地依据剂量的大小来确定;而是要综合考虑其辨证施治、处方配伍与药材炮制等诸多因素。

2.3整体认识需要微观化但必须转变科学观念

整体认识不仅需要微观化,而且可以随着认识方法与观察指标的微观化而微观化,只是要以复杂性科学的观念为指导。这是因为:(1)证候状态的认识、分析与处理,不断需要新指标、新方法与新药物来提高、发展与丰富其水平、能力与手段。如有人将显微镜(及电子显微镜、X光、B超等)称为“放大眼”,把听诊器等叫做“放大耳”,它使我们看到和听到了以往未能见到的现象。再如温病学向称湿温缠绵难愈,因湿邪重着黏腻,湿与热合,如油入面;但诸如肠伤寒、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杆菌病等湿温类温病,今天已知并非“缠绵难愈”,因为用特效抗生素治疗,多能迅速遏制病情[3]。(2)中医药学的辨证施治或对证候状态的认识、分析与处理,虽然说传统上以宏观指标与天然的动植物药物为主;但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每一次随着新指标、新药物与新方法的引进,都给其临床疗效与辨证施治规律的认识带来了飞跃与发展。中医药学现代研究既要重视对每一种因素、每一种药物甚或单体物质的作用特点与规律的认识,更不能忽视对中药复方综合作用、处方配伍、剂量与炮制,尤其是其临床辨证施治规律的研究;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不断引进新指标、新药物与新方法的基础上,总结出新的辨证施治(证候状态分析与处理)规律,以更好地丰富与发展中医药学。

一般要有这样几部分组成:提出问题,阐明基本概念和基本观念;分析问题,说明为什么要坚持你的观点;解决问题,拿出解决问题方案,至于顺序,你可根据你的文章去定。也就是说论文由论点、论据、引证、论证、结论等几个部分构成。1、题目题目应恰当、准确地反映本课题的研究内容。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文题目应不超过25字,并不设副标题。2、 摘要与关键词摘要:摘要是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摘要应包括本设计(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关键词: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一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3、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首先建议你先列一个提纲,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方向在哪里,想写什么,其实这是很重要的,即使你觉得你很难写出一整篇论文,都必须要先明确你的论文想说什么。论文的内容都不清楚,又如何去找资料呢?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毕业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学校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然后,选题,你的题目时间宽裕,那就好好考虑,选一个你思考最成熟的,可以比较多的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从里面获得思路,确定一个模板性质的东西,照着来,写出自己的东西。正文,语言必须是学术的语言。一定先列好提纲,这就是框定每一部分些什么,保证内容不乱,将内容放进去,写好了就。

机械专业方向论文3000字

我国是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和开发工程机械具有极好远景的大国,随着整个工业生产与现代科技的发展,机械产品性能日益提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3000字机械类论文参考 范文 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3000字机械类论文参考范文篇1 浅析工程机械管理的维护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公路、铁路、市政工程等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施工机械在工程施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工程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制约着工程机械使用性能的发挥。只有做好工程机械的管理维护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达到安全、优质、均衡、高效、低消耗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才能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本文对当前工程机械管理维护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并针对如何做好工程机械管理维护工作提出了有效的解决 措施 , 总结 了工程机械的管理与维护要求。 关键词:工程机械 管理 维护 随着工程施工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程机械成为施工企业的重要生产力。各种工程机械的广泛应用,不仅加快了工程施工进度,而且提高了施工质量。然而,工程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制约着工程机械使用性能的发挥。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做好工程机械的管理维护、故障的预防、机械设备完好状态的保持以及设备功效的充分发挥。因此,搞好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正确分析与解决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关系,对提高企业设备管理维护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就工程机械的管理维护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工程机械管理维护工作的主要问题 1. 1机械设备使用不规范 由于部分操作人员对施工技术、设备使用知识所知甚少,尤其是短期聘用人员的技术素质低,不注重具体的施工条件和作业 方法 ,使机械设备一直处于超负荷或带“病”作业状态,甚至违章操作等,从而加速了机械设备的磨损老化。此外,工程项目结束后设备不能按进行认真的保养、维护,被调配到新的工程项目后,机械设备常常出现故障,既花费了较大精力与高额费用进行整修,又严重贻误了正常施工工期。 1.2机械设备管理力量薄弱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往往点多面广,机械设备、人员调动频繁。管理部门盲目地精简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或将其职能并入其他部门兼管,导致管理层与操作层之间脱节,致使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力量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没有形成完整、严格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对机械设备台账、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混乱,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正常施工。 1. 3忽视机械设备更新换代 目前部分施工企业对机械设备的故障及老化现象重视程度不够,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较慢。部分管理人员只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贪图方便,不考虑机械设备的整体性能,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甚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破旧机械和报废机械,致使机械的故障率大大增加。 不仅给施工人员带来安全威胁,而且造成整体的施工效率低下,整体施工成本增加,企业竞争力下降,最终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 1.4机械设备保养落实不到位 施工企业在设备管理使用上常常是重使用轻保养,操作人员只是注重使用,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另外,在机械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许多维修人员责任心不强,从而造成设备故障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当出现问题时,操作与维修人员往往互相推卸责任,不能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这不仅影响施工的质量和进度,也增加了维修费用、运转费用,致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降低。 2、施工企业工程机械管理及维护的对策 只有大力抓好施工企业机械管理及维护工作,才能提高企业设备管理维护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效益,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机械的维护管理工作。 2.1完善机械管理体制,规范机械管理工作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一切为了工程” 和“以客户满意为目标”的理念。要搞好机械管理工作,不仅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还要建立健全机械管理制度,加强机械的统一管理,建立详细的机械技术档案,并定期组织检查,技术档案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另外,实行绩效制度 ,充分发挥机械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将服务质量标准与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项目部的评价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机械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2.2严格落实机械保养制度,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转 合理的使用机械设备是其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是施工企业的所需所求,而维护保养是最大程度发挥机械效益的必备前提。要想使用好的机械,首先要维护保养好机械。反过来,维护保养好机械的目的,就是为了机械使用好,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机械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同时建立奖惩机制,把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运行、消耗费用等列入奖惩内容,以加强广大操作人员的责任心、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行,延长机械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2. 3加大机械技术培训力度,强化专业队伍技术素质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加大机械技术培训力度,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维护机械,更是确保机械投资回报率最好的方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径途。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机械也在不断更新换代,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的操作和维修人员不断地加强学习,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才能适应时代的步伐,科学地使用和维护机械。通过机械技术培训,选拔和培养一批懂技术的专业人才,以满足企业今后的发展需要。 2.4落实机械更新换代或改造,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 机械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施工效率和竞争力。因此,作为企业要以长远利益着想,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必须严格落实机械报废标准,做好机械的更新换代工作。 在这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机械更新换代的原则,通过检测,将磨损严重,长久闲置且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 修理 维护费用高,已不能达到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必须坚决进行更新,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了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才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结语 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要切实加强机械设备的有效管理,相互协调,以科学为指导,积极去研究、探索和采用先进的管理维护方法,逐步使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刘昊,刘小波.工程机械的管理与维护 [J].山西建筑,2007,(30) . [2]卢英军.浅谈工程机械的管理及维护[J].科技资讯,2008,(20) . [3]马杰.加强工程机械管理维护的几点建议[J].科技促进发展,2009,( 12). 3000字机械类论文参考范文篇2 浅探国内工程机械企业之资本运作 摘要:根据近三年年国内工程机行业发展状况,从柳工企业资本运作的成功 经验 ,谈谈收购兼并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工程机械资本运作收购兼并 引言 我国是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和开发工程机械具有极好远景的大国,同时,我国更是世界上最大的工程机械市场,买进和卖出各类工程机械产品的品种多、数量大、源源不断、货源充足,大中小型的各类产品都有市场需求。 加之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从销售收入上来说偏小,一年的生产和销售总量在前七、八年刚刚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大关,够不上当时世界工程机械行业500强的门槛。现在(2008年)虽销售总量超过2500亿人民币大关,但那些是我国工程机械行业2000多个企业销售量的总和,我们行业的总量还达不到卡特彼勒公司一家营销总量的水平。 正因为我们行业的营销规模太小、实力尚弱,所以无力也无法和国际竞争对 手相 抗衡。在这个前提下,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卡特彼勒、小松、日立和神钢等国外行业巨头进入我国工程机械行业,通过合资、独资、并购或重组等形式,建立了一些工程机械企业,掠夺走了大量本该属于中国的财富,这也是国际工程机械行业巨头利用其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市场运营优势给我们弱势行业带来的损失,属于改革开放之初外资外企利用这一类合并、兼并、改组等方式给我们行业造成的损失。而另一类合并、兼并、改组或重组,则是在国内工程机械行业之间进行的,特别近两年进行的红红火火,各取所需,达到双赢,为行业瞩目。 我国工程机械企业在未来国际国内一体化的市场上,将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达到整合,其结果是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将只剩下少数几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团或品牌,与跨国公司巨头并存,其他企业或消失或退出行业另谋出路。 这样,在未来国际工程机械与配套件市场上,会出现两种不同实力的企业类型,形成两大产品格局:一是以卡特彼勒、小松等国际工程机械行业巨头为代表,提供高可靠性、高成本、高档次配置的工程机械产品;二是以中国工程机械企业集团为代表,提供高可靠性、低成本、中低档配置的工程机械产品。形成两种不同档次的工程机械产品格局,正是由于行业经过并购或重组方式所产生的积极结果。现将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在近几年所出现的一些并购、重组情况阐述如下,以看出我国工程机械行业近年来的一些发展趋势。 一、近三年年国内工程机行业发展状况 自从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工程机械行业逐步从低谷走向稳健增长的态势,由于钢材价格的大幅的下调,使得国内工程机械行业得以获得较低成本的库存,同时由于金融危机以前工程机械行业2008年年初的价格相对2007年有一定的提升,使得未来国内工程机械上市公司的收益相当可观。随着国家出台4万亿的投资政策,财政投资的重点方向是加快铁路、农村基础设施、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使得工程机械行业迎来新发展的契机。实际上,未来两年国内工程机械行业的上市公司业绩显示,销售收入规模逐年递增。 二、工程机械资本运作 在市场经济推动下的工程机械行业企业家们,知道需要把企业在国内和国外两个销售市场有利于企业生产规模扩张的情况下,都争先恐后地把企业规模做大,只有把企业做大了,做强了,才能不被兼并的可能,才能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因此,国内工程机械行业企业掀起了一股企业扩张高潮,兼并收购高潮。大企业兼并小企业,或者选择强强合作的方式。工程机械行业企业资本运作主要集中表现在企业收购兼并,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增发股票,收购同行企业或上游关键配件厂家。 或者是为了丰富产品线的需要收购,例如,2008年,柳工为了快速实现工程机械产品线上的补充,快速实现其起重机生产的战略目标,成功收购安徽蚌埠市振冲安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将这个国有企业改制失败的烂摊子经过3年时间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整合人力、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源,使新的企业年销售收入翻几倍,从原来国内行业排名第十名到在工程机械行业起重机销售榜上国内行业第三名的优异成绩。 三、柳工企业资本运作的成功经验 2008年1月,柳工投资20亿元在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建成北部工程机械研发制造基地,研制装载机、推土机及 其它 工程机械产品,年销售规模1万台以上,预计实现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2008年3月, 柳工宣布以8957万元价格收购安徽蚌埠市振冲安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并在被收购公司的基础上,成立“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 5 3 7 5 万元。在出击安徽收购之前,柳工已收购扬州的企业并宣布在天津基地建立装载机厂和推土机厂的举措。2008年10月24日,柳工叉车阳和 基地正式投产。柳工叉车是“十一五”期间的战略投资项目,同时亦是广西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已完工的阳和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0.73万平方米,总投资2.24亿元,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具备年产1万台叉车的生产能力。2008年,江阳柳工有限公司新厂区开业仪式在江阳举行。新厂区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占地150亩,其中生产车间面积3万平方米左右,年设计生产能力为2500台压路机,今年第一季度试产期内实现压路机产销300台,创下了历史新高。今年的生产目标是实现产销1400台。2012年产销将达到3500台。 江阳柳工立志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压路机制造基地。2008年4月初,柳工首个海外配件中心在荷兰建立并投入使用,加快了柳工零配件业务的国际化进程,柳工在荷兰的配件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2010年4月,在江苏省常州市投资建设柳工东部基地,成立柳工常州挖掘机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常州当地政府有意将常州柳工所在的常州武进区打造成国内最大的挖掘机生产基地,很多业内主要厂商都已进驻,这样交流行业信息和业内合作都很便捷,获得更多外界资源的支持,帮助柳工快速做大做强挖掘机业务。 四、收购兼并需要注意的事项 尽管工程机械行业的资本扩张方式很多,只有外延式资本运作的方式发展最迅速,国内工程机械行业近些年整合、兼并重组,目的就是要迅速能做大做强。大企业兼并小企业,下游企业收购上游企业。 兼并是一项高技术内涵的经营手段,如果操作得当,所能获得的收益是十分巨大的,但高收益的东西永远伴随着高风险。为了保证投资和收益的安全,降低其伴随的风险,在兼并造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风险: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1、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 公司法 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2、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三)税务方面的风险 注册资本在五百万以下的公司不会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很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所以,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四)可能的诉讼风险 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 劳动合同 ,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 保险 ,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 3000字机械类论文参考范文篇3 试谈机械装备制造企业加强成本控制 一、机械装备制造企业成本控制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机械装备制造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必须要进行企业成本控制,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对于企业自身而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在追求着利润最大化,收入与成本之差就是利润,机械装备制造企业要严格把控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才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在机械制造业的运营过程中,从采购生产的各个方面来严格控制成本,降低费用支出,可以做到全方位的降低成本的效果,从而使得企业利润最大化并可持续发展;对于用户而言,高质量低价格的产品更有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机械产品的生产成本越低,其价格下降的幅度就比较大,就越具有竞争力,从而增加企业的销售收入,促进企业的健康经营发展;从职工方面考虑,机械制造企业的生产工作量比较大,职工的收入与付出的劳动力不成正比时,职工就会产生消极的情绪,然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有更多的利润,这就为提高职工的薪资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有利于企业留用大量的人才,从而提升产品的质量,促进企业高质量低成本经营的良性循环。所以说,加强成本控制对机械装备制造企业极其重要。 二、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的成本控制问题 (一)企业采购过程的成本控制问题 机械装备制造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材料费用所占的成本比重较大,材料的消耗量比较大,而且企业在消耗材料时不能做到回收复用,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当企业能够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来购进原材料时,就对采购成本进行了一定的控制,管理层控制采购成本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容易忽视采购原材料的质量和供货周期等隐形成本,造成总成本的增加,而且采购人员企业在原材料的选取上,没有做到货比三家,通常会产生余料和残料,增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数量,这无疑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且机械装备企业对采购商的财务控制制度的执行力比较差,通常会产生职权和责任不到位的现象,从而失去了财务上的监督,使得采购部门的采购费用得不到有效控制,就容易导致成本的增加。 (二)企业生产制造的成本控制问题 在生产制造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力水平在多数机械制造企业都比较低,企业的工作人员缺乏积极性,因为其劳动强度较大,而且薪资水平达不到与劳动力成正比的状态,就容易造成职工的消极情绪,从而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较大的隐患,从而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机械装备制造企业中的设备需要不断更新,在生产过程中的毁损问题也时常发生,也就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三)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成本控制问题 机械装备制造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从库存管理方面来说,企业要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产品进行管理和控制,对仓库及储存、入库出库类型和单据缺乏有限的管理,不能及时反映各种物资的流动问题,不科学的库存管理使得成本核算受到限制,容易产生账实不符的情况,为企业增加了成本隐患问题;从企业资金的管理方面来说,拥有了生产资金才有可能使企业正常生产,企业的生产资金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就会造成企业不能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筹资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成本就会增加,久而久之,企业资金链就会断裂,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威胁;在不断发展的现代企业中,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然而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缺乏现代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就不能有效的传递企业内部信息,再生产销售方面有可能会产生脱节的现象,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三、加强机械装备制造企业成本控制的措施 (一)加强企业采购过程的成本控制管理 对于机械装备制造企业采购成本的控制,要加强企业材料采购管理,积极推进材料的回收再利用,积极向更加适应企业的发展方向来引导采购人员的观念和采购管理层的思想,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及其生产特点,逐步提升采购人员的综合素养,然后进行货比三家的策略来合理的选择供货商,并且要避免单一的采购模式,减少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数量,从而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机械装备制造企业还要不断完善其内部财务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所在,在财务上对采购部门进行监督,有效地控制采购费用,以便更好地控制采购成本。 (二)加强企业生产制造过程的成本控制管理 在生产制造过程中要进行成本的全面控制,采取差异化成本管理战略,对企业的成本进行有效的管控,同时也要提高职工的劳动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留用大量的劳动人才,以高效率的工作为企业创造高质量的产品,从而对企业的成本进行控制。机械装备制造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也会产生设备的磨损成本,对于企业的旧设备,应该采取更新设备或者进行融资租赁的方法来提高企业设备的生产效率,以此来控制企业的生产损失,而且生产过程中,职工的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机械装备制造企业应该针对职工的绩效和工作效率进行测评,从而了解职工专业技能方面的欠缺,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专业培训,加强职工运用设备的技能,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虽然增加了职工培训成本,但职工进行有效培训后的隐性效果将会在生产效率上反映出来,生产效率的提高将会使企业的生产利润大大增加。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加强机械制造企业的成本控制研究问题上,需要建立合理的成本控制系统,从多个方面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培养职工的成本意识,加强采购人员对降低成本的执行力,提升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培训职工的专业操作技能,完善企业的库存管理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从多个方面来加强机械制造企业的成本控制,从而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促进机械制造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猜你喜欢: 1. 关于机械毕业论文精选范文 2. 机械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3. 关于机械方面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4. 关于机械方面的论文范文 5. 机械类学习报告范文 6. 机械毕业论文精选范文

机械制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方面都离不开机械制造。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3000字机械类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3000字机械类论文篇1 浅析机械制造业的成本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的快速 发展,我国制造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建设事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在制造业企业中,成本 管理是整个 企业管理 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制造业企业正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 方法 ,提高成本管理水平,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对制造业成本管理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机械制造业;成本管理;精细化 一、机械制造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机械制造业主要是通过对金属原材料物理形状的改变、组装。成为产品,使其增值。它主要包括机械加工、机床等加工、组装性行业。机械制造业涉及的工业领域主要有机械设备、汽车、造船、飞行器、机车、日用器具等等。 (一)机械制造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产 计划控制模式落后 尚未实施ERP的机械制造企业几乎100%采用台套计划的方式。即以产品最长生产周期作为构成产品各种物料的采购提前期和生产提前期。过分夸大的提前期是造成库存和在制品储备高,流动资金占用大的根本原因。生产计划与采购计划脱节,零件成套水平差,不能准时交货,或者用高储备来保交货期。距离现代管理方法物料需求计划MRP、准时生产JIT、供应商管库房VMI、同步生产相差甚远。 2.信息分散、不及时、不准确、不共享 制造业产、供、销、人、财、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之间存在大量信息交换。然而人工管理信息分散、缺乏完善的基础数据,信息分散、不及时、不准确、不共享、大大影响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3.缺乏标准化 制造业缺乏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式化的管理,管理的优劣因人而异。尽管很多企业通过ISO9001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文件,但执行的效果可因企业和管理者而异。最后是成本控制还停留在成本核算上。要求企业有先进的管理手段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但是许多企业还不具备这些条件,造成成本核算不及时、不准确,缺乏参考价值,更谈不上成本控制。 (二)机械制造业成本管理面临的挑战 中国机械制造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和 经验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由于中国潜在的巨大市场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国外的技术、资金、产品大量涌入中国,中国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国内外激烈的竞争局面。 1.技术更新换代快 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快以及外来威胁的影响,导致对技术更新的速度要求越来越快。原来传统的产品技术长期不变的情况已经不能被现在的机械行业市场所接受。 2.产品定制性强 今天的市场瞬息万变。需求多样化。按订单装配、制造、设计、生产。品种规格繁多,生产、采购异常复杂。从客户—销售—设计—生产—采购—财务—成本,需要一个完整的供应链管理,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和客户定制化的要求。才能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产品质量要求高 对于大型的机械加工工程,通常生产周期比较长,在生产过程中要时刻监控车间工序的质量。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保证产品质量是提高企业生存的最基本要求。 4.成本管理要求更精细化 成本管理涉及到产品的设计、物资采购、加工工艺、产品制造、 物流过程、装配过程、包装发运、售后服务等诸多环节。目前的成本控制仅仅停留在成本核算上,大量成本数据采集是人工归集的,数据准确性较差,使得成本计算不准确。因此。成本管理的应该更精细化。 二、加强机械制造业成本管理的 措施 机械制造业要想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深入分析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同时进一步研究降低成本的方法和途径。 (一)利用现代管理系统 建立联接厂内外的 计算机 网络通信系统,选择先进、成熟、适合企业管理需求的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商业智能BI、电子商务EC等 软件系统,通过管理咨询和业务流程重组,优化设计企业的 组织机构、管理模式、业务流程。 应用上述软件系统,实现企业管理的信息化。以克服目前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效率和企业的竞争能力,这样可以极大的优化排产、降低库存、节约人力物力,从而降低制造成本。 (二)采用先进的生产计划控制方法 打破台套计划的方式,按各种物料的采购提前期和生产提前期编制物料需求计划。建立一个有效、灵活的由主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和车间作业计划的三级计划所组成的生产计划管理体系,最大限度的缩短产品生产周期、采购周期、准时交货,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最大限度的降低库存和成本,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有条件的企业推行准时生产JIT、供应商管库房VMI、同步生产等先进管理方法。 (三)加强材料采购管理 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越低,对降低产品成本就越有利。从而能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竞争的主动权。首先要建立材料采购的各项 规章制度 以及有关的文件规定,提高材料采购及相关人员的控制意识和素质。相关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物资、设备、工具、运输、行政、生产、财务、质检、理化等与材料采购和管理 工作有关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其次要建立材料采购的计划、采购、入库、仓储、 会计结算和处理等业务规程。 各部门应严格按规程办事,材料采购业务流程包括:生产计划部门编制材料采购计划;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确定材料采购价格;主管材料采购的领导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准;采购部门与供货部门签订供货 合同;运输部门将材运达企业;质检部门对购入材料进行质量检查;仓库管理部门对入库材料进行数量检查;会计部门按制度付款。再次,要建立订货和采购的控制制度。通过建立严格的采购制度、建立供应商档案和准入制度、建立价格档案和价格评价体系来加强订货的内部控制制度。 总之。成本竞争力是机械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 要表现,成本管理的内容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希望通过本文对机械制造成本的分析与研究能更好地为机械制造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做一些有益的贡献。 3000字机械类论文篇2 浅析高级技工学校机械专业教学 摘 要: 机械 教育 一直是我国技工教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机械教育一定要以市场为导向,在教学中贯彻落实服务社会的宗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生产的高素质人才。作者分析现阶段我国技工学校机械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教学中通过培养目标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手段和方法改革等完善高级技工学校的机械专业教育。 关键词: 高级技工 机械专业 教学方法 机械制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方面都离不开机械制造。机械制造对我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国在不断提高机械制造水平和工艺的同时,必须不断培养出机械专业人才。尤其对现代社会来讲,对机械专业人才的需求更是不断增加。高级技工学校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校,办好学校教学,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适合当今社会发展的专业人才,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高级技工学校来讲,我们培养人才的目标是专业的应用型人才,这种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高级技工学校更加适合订单式教育,为社会输送机械专业的各方面人才。 一、现阶段我国高级技工学校机械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传授的知识过于陈旧 随着时代不断进步,我国机械制造方面的工艺和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一些传统制造工艺已经渐渐被数控应用技术和其他高新技术所代替,我国市场更需要新型技能型应用人才。我国现阶段技工学校机械专业的教学内容都比较陈旧,一套教材往往沿用好几年,远远落后于机械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很多高级技工的教材并没有自身特点,甚至很多学校的机械专业教材与普通高等教育大致相同,并没有体现自己职业教育的特点,教材中很多较难的公式计算、原理等技工学校学生根本不需要,导致教学中造成时间浪费,教学质量一直无法提高。 2.教师质量不高 机械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高级技工学校机械专业教育中,我们需要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技能的“双师型”教师,尤其对实训课程来讲,没有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将很难胜任实训教育。现阶段很多技工学校的机械专业教师都是大学 毕业 生直接分配到学校的,实训课程教师是由理论教师转型而来的。这样的教师队伍对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并没有多大益处,导致毕业生大多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3.实训设备的缺失 针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学目标来讲,我们的教育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出一线应用型人才。学生除了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还要掌握较熟练的操作技能。现阶段很多高级技工学校的办学资金不足,学生的实际操作只能用一些企业淘汰的普通机床进行实际训练,还有很多学校是原厂办学,机械实训设备都是原有的陈机设备,现代教育需要的数控机床、数控加工等设备学校无力购置。 4.技校教育质量低下 一些学生家长希望孩子能上好的大学,高级技工学校成了成绩较差学生的无奈选择,导致高级技工学校的学生整体素质较差,导致高级技工学校管理和教学压力较大。长此以往,教师往往会对教学产生懈怠。一些教师对教学不用心,教学方式是陈旧的“满堂灌”、“填鸭式”,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浓厚,无法应用现阶段先进教学手段,导致教育质量一直无法提高。 二、关于技工机械教育的几点建议 技工学校的教育要体现职业性教育特点,在今后机械教育中,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做出改变: 1.教学内容的改革 在教学内容改革上,从建设教材和精简教学内容两方面入手。首先,高级技工学校教学适合的是订单式教育,即教育目的是培养出适合企业的人才,订单式教育要求教师从企业需求出发,教育内容要集中在学生进入企业后的需要选择,尽量让学生毕业后尽可能快地融入工作当中。除此之外,精简教材内容是十分必要的,机械专业是包含很多知识的学科,包括机械动力学、结构学、机械系统和平面制图等很多方面,学生需要掌握的内容过度会导致学生学习起来很困难。为了更好地让学生适应教学,教师必须改变以往灌输式教学,尽量精简教学内容,化繁为简,将教学内容整合成一个个知识系统。在此基础上,加强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优化,加强与工程训练、测试技术、材料力学等相关课程的联系,教学中更注重内容的应用型,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保障。 2.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的创新 以往机械专业教育中,教师完全占据主导地位,学生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整个过程枯燥无味,这种教学既打击学生学习兴趣,又压抑学生创造性思维,针对教学现状,我们有必要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学中,教师可以多方面尝试,选择适合学生的教学方式,借此调动学生积极性。例如,采用现代多媒体技术进行课堂教学,机械专业中很多内容只通过黑板是不能让学生接受的,像机械设备的结构、工作特点等,学生通过黑板机床很难对设备有深层次理解,利用多媒体,教师将设备的立体图像展示到屏幕上,并用鼠标一点点剖析设备的各个结构,让学生对设备有直观印象。除此之外,通过影像还可以让学生了解走入社会后需要做的工作,需要接触的设备,借此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除此之外,教师还要利用实训教学和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通过实训教学,让学生将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完成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增强学生实践技能;通过技能竞赛,以生产促进学生技能进步,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为学生进入工作提供帮助。 3.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实训设备的投入 高级技工学校需要专业教师队伍支撑,在高级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当中,我们可以建立教师培训机制,通过让教师进入企业一线岗位提升专业课程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技能水平,聘请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定期让一些专家来学校对教师进行指导,借此提高高级技校教师队伍的质量。此外,高级技工还要国家大力支持,学校要加大对实训设备的投入,大力购置先进数控机床、数字控制系统等,为学生实训提供保障。为此,学校可以开展校企合作、吸引投资等方式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为学校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汪晓洲.技工学校机械教学法探析[J].时代教育,2013,10:61. [2]易礼文.技工学校机械加工实习中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探索[J].才智,2015,06:103. [3]李孟春.浅析技工学校机械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0,03:210. [4]蔡音.试论技工学校机械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教学论坛,2013,22:188-190. 3000字机械类论文篇3 试谈农业机械产品营销 渠道 的建设与管理 一、我国农业机械产品营销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依托于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市场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追寻农业机械产品的营销渠道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当前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营销渠道建设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一)整体渠道偏弱 当前的一些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并没有品牌意识,不太重视对于企业销售渠道的建设和管理,更加不能通过一些有利措施帮助其下游的经销商树立品牌意识,进而帮助经销商发展产业,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随意性较大,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经销商所经营的品牌很多,与其关注企业的产品状况,经销商更多关心的自己的利益,因此市场的舆论包括消费者的购买偏好都会影响经销商与企业的合作;其次,经销商在销售产品的时候,没有按照企业与之协定好的要求进行经营,从而影响企业的外在形象和口碑。再次,经销商的水平也会影响企业的销售状况,如果经销商对于市场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错误地估计了供求关系,将会直接影响企业销售渠道的展开;且绝大多数经销商只是为了单纯地销售产品,并没有做好售后服务,从而也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不利于企业销售渠道的展开。 (二)渠道管理相当混乱 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对于渠道建设和规划没有统一长远的部署,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销售网络。主要表现如下:首先对于企业所在经销区域划定不清,由于总体规划的欠缺和缺失,导致经销商的产品重叠,造成区域经销商恶性竞争,并没有给经销商带来实际利益,同时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市场规范;其次,管理缺乏统一化、标准化;没有统一显示产品细节的标志和形象规划,导致一些经销商为了利益最大化以次充好,误导了消费者。最后,经销商对于售后维修的服务落实不到位,造成销售渠道展开不利。 (三)企业对于市场信息反应慢 农业机械生产的营销渠道对于市场信息反映过于缓慢,从而造成接收信息不及时,不能及时调整产品,从而导致销售渠道的迟缓和整个企业竞争力和存在感较弱,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企业搭建信息平台过于落后,不能有效保嫜信息传递,从而使企业及时针对这些信息作出相应的市场调整策略;其次,对于信息的接收处理能力较弱,不能有效地分辨出有效的市场信息,并且加以处理;最后,信息管理手段过于落后,对于企业和经销商来说,要保持对市场信息敏感,发现有用信息及时记录,从而进行规范化的信息管理。 二、营销渠道的建设与管理 (一)进行营销渠道的有效整合 通过建立和整合营销渠道,改变目前农业机械生产营销渠道的现状,从而增强企业和经销商的市场竞争力。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做起:1、加强营销渠道的管理;2、对于销售渠道建立区域代理机制;3、有效地资源整合;4、注重企业品牌意识和 文化 素养的培养; (二)营销渠道基础工作的加强 对于营销渠道的基础工作,企业除了生产优良的产品之外,应注意以下几点:1、制定适当的销售计划,划分相应销售区域,针对性进行销售。2、提高营销人员技术水平,不断进行培训和学习。3、改变企业现有服务理念,做产品不仅仅是产品本身,更重要的是后续的增值服务,进行有效地规范服务流程管理和培训。 (三)营销渠道信息流管理 当今时代是知识爆炸的时代,是信息高度集中的时代,掌握了市场的信息,企业就获得了先机。因此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站稳脚跟,当务之急就是处理好信息管理,建议从以下三个反面进行管理:首先,建立完备的信息平台。一个功能完备的信息平台的建立,是营销工作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同时对于企业来说,包括物流、机械生产状态,经销商分货量若能在一个完备的信息平台上表示出来,也方便了工作展开。②加强对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监督工作,一个良好的平台得以建立,更重要的如何使各个部门得以长久地施行下去。对于企业来说,跟重要的是,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同时要求各级工作人员及时更新信息,及时保存和查看,各级监督部门也要保证即使有效地进行监督,尤其对信息更换频次较为频繁的数据,及时地进行监督,保障其更新进度,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企业方便及时查询各个数据,及时把握有效地信息,从而对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加以把控,促使企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三、 总结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营销现状进行分析和思考,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几个加以改进的措施:整合营销渠道,加强基础工作,完善信息流管理等,希望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再此基础上加以改善,突破企业占现有的瓶颈,从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得到长远的发展。 猜你喜欢: 1. 有关3000字机械类论文发表 2. 3000字机械类论文参考范文 3. 4000字机械类论文参考例文 4.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论文3000字 5. 关于科技论文3000字左右 6. 关于机械方面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学习方法研究报告3000字论文

进行 教育 研究,离不开教育研究范式的指导。近年来我国关于教育研究范式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多是追随西方研究现状而进行的研究,缺少教育研究范式的本土化。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教育研究3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体育道德教育及其教育重心

【摘要】体育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以人为本的核心特征。由于体育道德本身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社会诸多体育道德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开展体育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按照教育对象范围大小,可以将体育道德教育划分为社会、学校和家庭三种教育形式。其中,体育院校中的教育是体育道德教育的重心,可以在体育院校大学精神中贯彻落实。

【关键词】体育道德;道德教育;教育途径;体育院校大学精神

一、体育道德内涵及开展体育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一)体育道德的内涵

所谓体育道德,是调整体育社会里各种社会角色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构成上看,它有两部分,一是一定社会的共同生活对人们的体育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即社会体育公德;二是社会对从事体育工作的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即体育职业道德。”二者同时分别属于社会公德范畴和职业道德范畴,体育职业道德只是在社会体育公共道德的基础上多了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

(二)开展体育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体育道德本身地位重要。不管是从国际视野来看,还是从体育道德所约束的各种社会角色来看,体育作为现代社会主流 文化 的一部分,它的道德要求已经成为能够影响整个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重要因素而存在了。

其次,体育道德失范现象阻碍公平公正的发展。这里的体育道德失范是指体育活动参与者在道德范畴里的越轨行为,使道德不能正常发挥调节作用,导致体育社会的无序。

再次,新的体育道德问题亟待解决。除了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道德问题,在新的信息时代背景下,人们还面临着许多新的体育道德问题。这些问题是伴随着人们全新的生活特征和体育的新特点产生的,要应对这样的新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迅速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计划,但要解决问题的根本,还得靠全社会范围内的体育道德教育。

二、开展体育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

(一)社会教育中的体育道德教育

体育道德的社会教育 渠道 广泛,它可以是 政策法规 的约束教育,可以是大众传媒的舆论影响,还可以是人文道德的环境熏陶。环境熏陶是众多教育渠道中进展速度最慢,但也是受影响最彻底的体育道德教育途径。只有不断地为全民健身创造条件,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体育道德教育的成果才能日渐突出。

虽然社会教育的受众范围大,但是教育的针对性较弱,因此,社会教育只能作为体育道德教育的扫盲班,使社会公众对体育道德有一个基本、正确的衡量和评判标准。

(二)学校教育中的体育道德教育

学校教育是开展体育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它具有系统、直接的特点,因此是体育道德教育中最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途径。学校体育道德教育可以针对不同的受教育群体,设置不同的教学重点。例如对中小学生的的教育,要侧重奥林匹克人文知识、奥林匹克精神、奥林匹克理想和体育道德教育;对在校大学生就应该进行正规体育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

(三) 家庭教育 中的体育道德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物质条件对人们日常生活的不断满足,精神追求在人们的价值观念里变得越来越重要。参加体育活动是一件既舆情又有益于健康的活动,况且身体健康也是精神愉悦的基础,因此,体育是与现代家庭密切相关的一项活动。人们经常参与的与体育相关的活动除了日常体育锻炼,还包括观看和评价体育赛事、关心体育动向、从事体育相关行业等,在这些活动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能传达个人的体育见解,体现个人的体育道德观,从而对其他家庭成员产生影响。

三、在体育院校大学精神建设中贯彻体育道德教育

(一)体育道德所面临的挑战要求体育院校带头贯彻落实体育道德教育

历史证明,思想道德的培养有助于指导人的实践行动。因此,体育道德教育的贯彻落实有助于指导体育活动的开展,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从近些年体育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出发,可以看出体育道德正面临着一些挑战,也可以发现要贯彻落实体育道德教育,当先从体育院校开始。

体育院校的科研成果累累,科研人员众多,如果这些人员和他们的研究成果在投入市场和赛场之前能够在用途和意义上有个价值倾向,就会对竞赛公平产生相对积极的影响力。体育院校作为专门培养体育人才的高等院校,无论在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还是普通体育 爱好 者的体育道德培养方面,都可以借助得天独厚的环境优势和资源优势为社会供应高素质体育人才。

综上所述,体育院校是体育道德教育应对各种挑战的首要战场,是体育精英、体育文化、体育真谛的所在,是体道德育教育的重心。所以,体育院校有责任带头贯彻落实好体育道德教育的普及和推广,为体育社会的上层建筑把好关。

(二)在体育院校大学精神建设中贯彻体育道德教育的可能性

首先,体育院校大学精神中富含体育道德因素。爱国自强、拼搏奉献、追求进步、崇德守则,团结友谊的体育院校大学精神中,每一项都富含体育道德因素,这在前文中已经有所体现。

其次,体育道德教育可以添补体育院校大学精神教育价值利用的不足。体育院校大学精神的教育价值存在多种不足,其中就包括道德方面教育价值利用的不足,体育院校可以通过体育道德教育的有效开展,结合体育院校大学精神中道德方面的内容,完成它们彼此之间有益的补充和修复。

体育道德教育的学校教育通常情况下存在“管教式”和“说教式”的不足,即一个是硬性管理,教育内容难以内化;一个是机械灌输,在学生中易引起逆反心理。然而,体育院校的体育道德教育可以通过对其大学精神的形成条件的活用,轻易避免这些不足。比如,在了解校史的过程中,学生们带着对历史和人物的兴趣了解到热爱国家、热爱集体、追求进步和拼搏奉献精神也是体育道德的要求;在团体比赛中,体育活动会教会学生团结协作、拼搏竞争、尊重他人、遵守规则等一系列道德品质。

总之,体育道德教育为体育院校大学精神架起了一座桥梁,桥的此岸是学生,桥的彼岸是教育成功的对象。体育道德教育不仅通过体育院校大学精神让它自己充满了生机,更给体育院校大学精神提供了一个展示的平台,让其道德教育价值得以充分利用。

参考文献

[1]向剑文,辛静.新形势下加强我国体育道德建设的思考

[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0,(5).

[2]潘霞.论公平竞赛[J].体育文化导刊,2010,(1).

[3]黄彬,王爱萍.“人文奥运”与现代体育伦理[J].江苏社会科学,2008.

[4]熊文.竞技体育伦理之研究[D].上海:上海体育学院,2004.

试论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育

摘 要: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教师若能与家长形成教育合力,那必定能达至更佳教育效果。 文章 针对家校合作中遇到的各种现象进行研究,指出尊重家长的重要性,列举了若干有效的沟通方式、家教 方法 指导以及能促进家校持续合作的激励手段,以利于家庭教育更好地配合学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关键词:家校;家庭教育;尊重;沟通;指导

“知子莫若父,怜子莫若母”,家长总是伴随着孩子的成长,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教育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也是一种很值得去开发利用的广阔的教育资源。因此,教师在加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外,还要努力使自己的工作得到学生家长的配合和支持,从而有助于形成教育合力,以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一、尊重家长是家校合作的前提

人与人只有在平等的交往中才更容易接受对方,教师和家长的交流也不例外。有的教师在指责学生错误的同时,往往会不自觉地把对学生的不满情绪转移到家长的身上,埋怨家长没有尽到家庭教育的责任,甚至说出一些诸如“孩子是跟你一辈子的,你现在还不教好他,以后后悔的还是你自己”的话;有的教师把家长当成助教,随意给家长提要求、布置各种任务,处处要家长签字,弄得家长筋疲力尽。这样会让家长觉得老师在推卸自己的主要职责。也有的教师总爱把学生的过错完全归咎于学生或学生家长,这必定会使家长心里不舒服而导致彼此关系僵化。在与家长进行联系时,首先要以诚相待,使交谈气氛和谐一致,提高双方的心理相容度。如家长访校时,教师可起身相迎并让家长坐下,让这些无声的语言拉近家长与老师的距离,使家长觉得老师是在真诚地关心和帮助学生,进而使家长乐于接受老师的意见,以赢得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实现共同教育学生的目的。其次,要尊重、理解家长,在交谈中要善于倾听,当与家长的看法有分歧时,也应平心静气地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既要以礼待人,更要以理服人。

二、沟通,为家校合作搭建平台

沟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与心理现象,与家长沟通,是教师和家长的双边活动,是语言、情感的双向交流。因此,教师首先要做好沟通前的准备。事前要对该学生的方方面面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学习成绩、性格特点、优点和缺点,家庭基本情况以及你为这个学生做了哪些工作等。这样,在与家长交流时,就能让他感觉到教师对他的孩子特别关心、重视,以及教师工作细致、认真负责。其次,要创设合适的沟通方式。教师应当发挥更多的主动性、主导性,创造沟通机会,开拓沟通渠道。如针对学生在家“不参与家务、做作业拖拉、爱看电视”等现象,特地开设“每周家长意见反馈本”,让家长每周给孩子的表现来个小结,并于周一带回,教师适时回应家长的某些疑难或简单描述学生在校的表现。这种方式的沟通很受家长的欢迎,家庭与学校对孩子都有更深入的了解,既促使家长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孩子,也能收到很明显的教育效果。教师还应针对不同家长的个性特点灵活运用沟通技巧。针对放任型家长,要强调父母的教育在孩子一生中的重要作用,使家长明白自身的责任。针对粗暴型家长,应该有策略地向家长多报喜少报忧,减少家长粗暴现象的发生,促使家长与子女交流,消除教育过程中的障碍,充分发挥家长在教育环节中的作用。针对理智型家长,则应该实事求是地向其介绍子女的全面情况,一分为二地分析,并帮助其确定更合理的教育方法。针对呵护型家长,应该突出问题的不良“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家长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总之,沟通是一门艺术,只要在充分尊重家长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与家长交流、沟通,就一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指导,增强家校合作效果

要想家庭教育更好地配合学校教育,教师在与家长沟通的过程中必须多提指导性建议、少说空话,不要把沟通当成是汇报情况或告状,要让家长觉得老师是在真心真意地帮助他的孩子进步。

1. 专家型指导

现在的家长都把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尤为迫切。有的家长认为,学校教育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自己的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于是,铺天盖地的练习题,假期排着满满的兴趣班,压得孩子喘不过气来,结果适得其反。有的家长却认为工作很忙,于是把家庭教育交给家教、长辈,或只单纯地关心孩子的成绩、作业等问题。有的家长对孩子缺乏客观的评价,觉得自己的孩子总不如人,孩子有一点儿毛病就感到无可救药。也有的家长只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不健康,认为教育只是学校的事。诸如此类,都是部分家庭教育的误区。为此,学校可每年或每学期开展一些家庭教育专题讲座、咨询活动等,以更新家长的家教观念,从而增强家庭教育的效果。

2. 教师的专业指导

孩子能够成才是每个家长殷切的期望,但并不是每一位家长都懂得运用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因此,作为教师,有责任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思想和方法,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都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从而更好地实现育人目标。因此,教师可结合班级实际不定期给家长印发家庭教育资料或推荐相关网站、报刊。教师可以派发给家长《中、美孩子吃饭异同》《关注孩子的心理》等资料,推荐“中国家庭教育指导师网”“中国教育网”“中华教育网”等网站,并鼓励他们到邮局订阅《现代家长报》。这样,就使家长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他们学会了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去指导自己的教育行为,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去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家长都能抽时间去阅读教育资料。所以,教师要随时随地去发现并纠正家长在教育中的偏差。如班级同学小L的家长在“家长意见反馈本”中常提女儿的缺点(其实小L是个很乖的孩子),每周都能找出女儿的一些不足之处。小L刚开始一两周还是很愿意改正妈妈提出的要求,但慢慢地就没有动力去改了。这时,教师从中发现了原因,及时指导家长对孩子要有客观的评价,语言最好要有激励性,多发现孩子的优点,看待孩子做事要重过程,不能光盯着结果,不然可能会导致相反的效果。小L家长很快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在以后常能看到她对女儿的赞美。小L也越学越带劲,上学期还取得了总分第一名。

3. 家长与家长、家长与教师的互相指导

有些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做得比较成功,教师可以让他们进行 经验 介绍,因为他们的经验也许比老师的指导更有吸引力。有些在家庭教育中处处碰钉子的家长也可向其他家长或老师请教。这样,大家在热热闹闹的气氛下共吐心声,共同探讨教育孩子的方法和体会,可能比看书得到的收获还要大。

4. 开展相关活动,在实践中进行指导

教师可组织一些亲子活动,增进亲子间的感情,以增强教育效果。如每周要有一次以上与孩子共同读书、谈书,结合生活实例教育孩子,给孩子的读书表现写个评价,有条件的可拍下相片或录像等。亲子活动有很多,但无论搞什么样形式的活动,都必须让家长明白其中的好处,让家长认为这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不是一种负担。

四、激励,让家教动力更为持久

著名的罗森塔尔效应指出,学生的学习成绩不仅取决于他本身的能力,也与教师及同伴对他的期望有密切的关系。同样的道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所能发挥的力量也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教育理论水平,还与家长自身、学校与社会对孩子的期望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家教合力,教师与家长交流时要多提学生的优点,让家长看到孩子的希望,同时,也要多赞扬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所做的工作,让家教的动力更为持久。如班级上学期进行了“优秀家长”的评选活动,并给部分优秀家长发了奖状,使有的家长(尤其是一些中下生的家长)受宠若惊,连连感谢老师的认同,并表示会继续配合学校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这一活动引起了其他没获奖的家长的注意以及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促使他们更好地配合教师做好教育工作。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家庭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的教育工程,家长一定要有爱心、耐心、信心,用亲情和关爱温暖孩子因犯错而受伤的心灵。当家成为孩子激烈拼搏后的坚实基地、温暖的心灵港湾时,每一个父母都会为自己成功的家庭教育而感到无比的欣慰。

浅析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目前,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在全国广泛开展,高职院校进展相对缓慢。本文从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的必要性、心理健康教育课堂模式探索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提高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水平。

一、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一直进展缓慢,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严重不足,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课程设置不到位。有些高校没有设置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有些高校只作为选修课开设,也没有列入教学计划;有些高校甚至把心理健康教育视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这些都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的需要。

二、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必要性

大学生心理健康课作为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既可以减轻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人员不足的压力,又可以作为发展性辅导的渠道之一,向大学生宣传心理健康常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促进人格的健全,为今后适应社会、发挥个人潜能、实现人生价值奠定基础。所以,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堂模式探索

课堂教育是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渠道,是确保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它有效降低心理健康教育的成本,使有限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

(一)教学内容要以学生需求为导向

在心理健康课的教学中,课程内容的选择要结合实际,结合大学生心理特点和当前存在的问题选择教学内容。针对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分配学时,设计教学环节,突出重点和实践指导性。

心理健康教育课要培养大学生的 理性思维 和适应社会的行为模式,必须减少理论知识的传授,注重对心理学知识的应用与实际操作。通过教学,让大学生系统地了解自身心理发展变化规律,掌握心理健康的常识及保持心理健康的途径与方法,认识并识别异常心理,优化个性中的良好品质,以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教学形式要多样化

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要立足于大学生的个人成长,侧重操作性的内容,教师通过联系大学生的实际生活,采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引导学生自我探讨,促进其个人成长。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充当好引导者,构建和谐的气氛,要时刻体现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1.案例教学法。此教学法强调通过教师对案例进行具体描述,再现当事人经历的事件与情境,引导大学生对当事人所处的情境进行充分地讨论,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促进大学生的思考,提高问题解决能力。案例教学法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提供的案例要具有现实性,要和大学生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增强大学生的兴趣;案例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导向,注意做好案例中当事人的保密,也要避免与学生有关的案例,以免对号入座。

2.团体心理辅导。是指在特定团体中开展的、以心理学相关理论知识为基础,借助游戏活动这一载体,促进团队成员的交流与思考,最终帮助个体获得成长与适应的辅导课程。团体心理辅导采用“体验式教学”模式,通过精心设计的训练活动,引导学生主动进行分享讨论、自我察觉与 反思 ,帮助其了解自己的行为将如何影响这个团队的动力,让参与者沉浸在获得知识的体验情景中,通过概念化及类比过程,将此经验转移到真实的生活情境,同时也帮助个人培养参与团队合作所需要的技能。

3.体验式教学。即通过亲身体验、现场教学,实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一种教学模式。体验式教学注重个体的差异性,强调沟通、交流和共享,强调主动性、过程性、情境性和实践性。体验式教学以体验为中心,引导学生互动,变被动为主动,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达到教学目标。此种教学方式既可以帮助学生提升学习效果,掌握 心理 健康知识 ,提高心理素质,培育心理品质;也可以让教师更好地了解学生所思所想,帮助学生自我认知、自我剖析、自我领悟,有利于提高教师综合教学能力。为此,高职院校应进一步探索体验式教学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实践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三)更好地运用多媒体教学法

现代多媒体技术在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中应用广泛,形式新颖,功能强大,形象、直观、生动,极大地激发了大学生学习的兴趣,大学生在声、光、电的氛围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多媒体方式呈现的案例,能够为学生再现真实情境,学生通过观察、体验、讨论、反思,掌握内隐的心理调节知识,形成健康的人格,达到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

中学生上网利与弊问题提出 今天当我们步入网络社会,发现青年与网络之间存在众多的契合点,正是这些契合点使青年对互联网“一网情深”。青年在网络影响下千状百态虽然向社会展示了其众多绚丽之处,也令人倍感惊喜。但不少青年网民的失色表现却无论如何不能给社会增辉,不能让人高枕无忧。内容一 青少年用户使用互联网的特征 一、用户开始使用互联网的时间:约80%的用户从1999年或2000年开始使用互联网,网龄大都不长。具体分布如下:1997年以前占6.3%;1998年占14.0%;1999年占36.20%;2000年占43.50%。二、上网地点:58.8%的青少年用户在家里上网,31.5%的用户在亲戚朋友家上网,在网吧、咖啡厅或电子游戏厅上网的占20.45%,在父母或他人办公室上网的占15.0%,在学校上网的占10.8%。三、上网时间和对上网时间的满意度估计:青少年用户平均每周上网时间212分钟左右,如果平均到每日,约30分钟左右。37.0%的用户认为自己上网时间“正好”,认为“比较多还能满足”的用户占12.0%,认为“太多了”的仅为0.7%。31.7%的用户认为“比较少”,18.5%的青少年用户认为“太少了”。也就是说,50%的青少年用户对上网时间并不满足。 四、互联网功能的使用:玩游戏占62%;使用聊天室占54.5%;收发电子邮件占48.6%;下载储存网页占39.7%;使用搜索引擎占25.0%;订阅新闻占21,9%;网络电话占14.7%;网上寻呼占14.3%;制作和更新个人网页占12.6%;上传文件占9.4%;公告板(BBS)占9.2%;代理服务器占2.3%。五、用户和非用户对互联网的需求;用户选择“获得更多的新闻”为最重要的需求的比例最高,其均值为3.81(满分为5分,以下同)。以下依次是:“满足个人爱好”为3.74;“提高课程的学习效率”为3.71;“课外学习和研究有兴趣的问题”为3.67;“结交新朋友”为3.65。最不重要的需求是“享受成年人的自由”,均值为2.8l。 内容二 网络的影响一 网络的正面影响 1、网络有助于创新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网络进行德育教育工作,教育者可以以网友的身份和青少年 在网上“毫无顾忌”地进行真实心态的平等交流,这对于德育工作者摸清、摸准青少年的思想并开展正面引导和全方位沟通提供了新的快捷的方法。此外,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实时性和交互性的特点,青少年可以同时和多个教育者或教育信息保持快速互动,从而提高思想互动的频率,提高教育效果;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可下载性、可储存性等延时性特点,可延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思想互动的时间,为青少年提供“全天候”的思想引导和教育。还可以网上相约,网下聚会,实现网上德育工作的滋润和补充,从而及时化解矛盾,起到温暖人心,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力的作用。 2、提供了求知学习的新渠道。目前在我国教育资源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网络提供了求知学习的广阔校园,学习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学到在校大学生学习的所有课程、修满学分、获得学位。这对于处在应试教育体制下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一种最好的解脱,它不但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家庭乃至于社会的稳定。 3、开拓青少年全球视野,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上网使青少年的政治视野、知识范畴更加开阔,从而有助于他们全球意识的形成。同样,又可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通过上网,可以培养他们和各式各样的人交流的能力;通过在网上阅览各类有益图书,触类旁通,提高自身文化素养。 二 网络的负面影响 1、对于青少年“三观”形成构成潜在威胁。青少年很容易在网络上接触到资本主义的宣传论调、文化思想等,思想处于极度矛盾、混乱中,其人生观、价值观极易发生倾斜,从而滋生全盘西化、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崇洋媚外等不良思潮。 2、网络改变了青年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方式。青少年在网上公开、坦白地发表观点意见,要求平等对话,对青少年工作者的权威性提出挑战,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往往不能达到预期。同时,上网使青少年容易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方式,集体意识淡薄,个人自由主义思潮泛滥。 3、信息垃圾弱化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意识。有关专家调查,网上信息47%与色情有关,六成左右的青少年在网上无意中接触到黄色信息。还有一些非法组织或个人也在网上发布扰乱政治经济的黑色信息,蛊惑青少年。这种信息垃圾将弱化青少年思想道德意识,污染青少年心灵,误导青少年行为。

法学论文的研究方向

个人认为法学毕业论文往刑法方向比较好写。因为刑法案例多,特点鲜明,论据充足,论点鲜明。

论文写作要求如下:

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最重要。论文选题需要注意三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勤于思索,刻意求新;知己知彼,轻易适中。然而,选题只是一个论文创作的萌芽阶段,接下来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选题明确以后,我们需要给定一个具体的、恰当的题目。

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要重点注意两个关键点:其一,论文题目只能围绕一个中心、体现一条主线。其二,论文题目与内容要完全相吻合。特别要重视让题目能涵盖内容,避免“大头戴小帽子”。3、法学专业在论文内容的结构安排上要严谨、合理,每一部分内容相互之间要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评价一篇毕业论文写得好不好,毕业论文的深度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察点,创新点和深度在论文创作过程中都要强调。

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要有一定深度的理论阐述,从而可以强化论文 的理论支撑。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集中介绍、评述相关理论;穿插在论述过程中进行理论阐述,用相关理论原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建立理论模型。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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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纲.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2,1

[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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