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当我们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时候,就要时刻做好面对社会面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准备。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对我而言十分的陌生。*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她。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她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她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做取证和开庭准备工作等等。 通过实习,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师实务方面。以前在学校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法律学习,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机会很少。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就不一样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等,从中学习很多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以前学习过法律文书写作,知道起诉状的格式写法,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原来翻阅案例能学到很多很多东西。因为案例是各式各样的,有刑事类,有民事类,有社会经济类等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对以前学过的知识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对于怎么判,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判罚是一目了然的,可也有一些学艺不深,无法全都看明白,那么办公室里的,厚厚的一堆书籍便派上了用场,把个别已经淡忘了的法学术语以及法学名词更加清晰地记录一遍,把案卷里的案例根据自己的了解写下来,并用自己的理解对整个案例进行解说和分析,得到了一个锻炼学习办理案件的机会,又得到了前辈们处理案件的基本经验,还能把以前只是纸上谈兵的知识温习一遍,又何乐而不为呢?现在我同时发现,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于发现的眼睛去慢慢学习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绵会撑饱,我们应该比做植物,慢慢吸收养分,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长。面对生活,我们总要抱着谦虚的态度逐步去尝试,取其长而补其短,那么我们的知识会和我们的生命一样不断茁壮成长,自身修养也就会不断提高,个人价值也就与日俱增了。 “律所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主任的严格要求给我很大的影响和震撼,让我清楚的认识到,做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个“格”,有原则,有些事不能作。要先做人,再做事。律所除了在为人方面给我树立了严格的标准和原则,为以后我为人处事的理念打下坚实的基础,更让我看到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严谨和专业,一丝不苟,真诚敬业,以及坦荡宽容的人格魅力。在实习期间我获益匪浅,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优秀的人,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则是自我完善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报告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是我们学习和工作中常见的,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工作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以下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报告。
20XX年,我所共受理各类案件xx件,其中刑事xx件、民商xx件、行政xx件、非诉xx件、法律援助案件xx件、常年法律顾问xx家,业务收入xx万元。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开展理论知识学习,推进律所文化建设,积极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努力做好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0XX年本所完善律师学习和奖惩制度,实施周三、周五下午全员学习,无辜不参加者将进行处罚。该制度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件讨论和新法学习,很大程度提高了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通过这个平台也加强了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营造很好的律所团结上进的氛围。
律所完善律师写作的奖惩制度,通过奖励手段激发律所律师的写作积极性,促进律师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xx律师》所刊刊发,也给本所律师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
本所每季度均会组织生活会,继续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精神。今年5月份党支部书记还参加市律协党委委托xx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举办党支部书记高级培训班;5月中旬,我所全体党员、团员及内勤人员参加了趣味运动会,并取得了团体第二名的好成绩;7月召开党支部会议选举xx律协党委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9月三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二、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五进”工作,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我所自20XX年以来积极开展“律师五进”工作,经过六年不断学习摸索,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模式。通过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进企业、进重点工程、进商会、进校园和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担负起人民律师的神圣职责。
1、“法律服务进政府”方面,我所担任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水利局、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地税局等几十家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各类法律纠纷,代理政府参加诉讼,
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合法权益;参与处理政府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为群众解答相关法律政策,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处理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等。
6月8日,我所主任应邀参加人民政府周一夜学讲堂,为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了如何依法行政的法律讲座。8月28日,我所应邀参加卫计局主办的全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暨政策法规培训会。会上律师针对乡镇计生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依法执法,且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做了专题的讲座培训。会后,在座的150多名乡镇计生员表示受益匪浅,收获很多。
2、“法律服务进企业”方面,关键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助推企业健康发展。我所律师担任了近40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我所法律服务团与5月23日走访了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公司现在召开座谈会。会上,董事长向法律服务团详细介绍了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当前遇到的法律问题。法律服务团认真解答了法律咨询,并就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构筑企业法律防线提出了建议。
6月10、11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总工会组织的送法进基层企业活动。分别到工业区和工业区开展现场的法律咨询活动。活动现场,律师热情地为广大职工解答各种法律问题,得到了一致好评。
3、“法律服务进重点工程”,20XX年我所为文体中心三期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医大附二院与人民政府联合组建“”项目、公路BT工程、四桥项目等担任法律顾问。我所律师在服务重点工程过程中,参与商务谈判,帮助审查项目合同,为项目法律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4、“法律服务商会、协会”,我所担任了总商会商会商会、印刷协会、房地产协议等商会、协会的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进社区”,根据要求,20XX年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有了新的变化,按社区的类型安排坐班制度、讲座次数等。今年的3月,我所律师为和的居民开展了幸福婚姻与法同行的法律讲座;6月为社区党员开展了普法讲座。10月27日,律师受邀为乡妇女同胞开展“婚姻法及反家暴知识讲座”。
三、关爱弱势群体,积极回报社会,参与和谐社会构建。
我所勇担责任、倾心维权,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公平与正义的蓝天。20XX年,我所继续组织和鼓励律师适时开展送法下乡、维护农民权益、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等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做好调解、咨询和普法宣传工作。
2月10日,我所律师参加了xx广场“保民生、促稳定”的专项法律咨询活动。20XX年3月6日上午,“幸福港湾”婚姻家庭服务指导中心志愿者的第一次座谈会在平阳县文体中心室召开。我所等四位律师加入到了服务中心志愿者的队伍中,将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广大市民服务。
慈善总会律师协会分会成立仪式在举行,本所xx律师担任首届会长,本所师担任副秘书长。此次律协慈善分会成立仪式上,本所捐款10万元。
回顾20XX年的工作,我所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质量求信誉,以良好的社会信誉促发展,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今后工作中,我所将继续积极探索,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把各项管理工作做得更加扎实,全面提升我所律师素质和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今天,距离我加入非凡律师事务所的日子正好整整四个月了,就是在四个月前的今天,十六号,我有幸成为了这个温馨的大家庭中的一员,作为一个刚刚从象牙塔中走出的新人,我所经历的四个月中值得圈点的事情太多,新的'城市、新的生活环境、新的团队、新的朋友。一句话,万象更新。
话归正题,还是来谈工作总结。
第一,我参与了《判例与研究》这本久负盛名的杂志二零零八年第三、四期的编辑,并顺利地开始了二零零九年第一期的工作,在这份工作里,我始终把《判例与研究》当做一个品牌来经营着
同时以自己能够成为这个品牌杂志的编辑而庆幸。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有着十四年历史积淀的杂志,留给我这个新人更多的是责任,我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适应这份工作,更要以精益求精的态度来做好这份工作,在这个杂志上,我发现了我的兴趣、专长与这份杂志正在融合,渐入佳境。
第二,当然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也必须在律师业务上有所进步。历数四个月的工作历程,前前后后,在邵律师的指导下,我参与了格力集团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格力集团下属有关公司清算、科大破产、金阳破产、格力美的空调专利权纠纷等等律师业务活动,
当然零散的业务活动也不少,我为我能够经历这些业务感到欣慰,同时我也强烈感到,我的精力还有很多剩余,所以如果邵律师以及其他同事感到业务活动人手不足,千万不要忘记我。
第三,我为了把自己的专业基础夯实,自己阅读了不少的法学专业书籍,自己想想有时还真有点高尔基所说的“我扑在书籍上,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一样”的感觉,律师行业的竞争只会愈演愈烈,在进入这个行业成为既定现实之后,我能所做的就是如何把自己打造成为一个法学功底深厚,为人公道正派的一名律师。而这需要实实在在的专业知识,在这个浮躁的时代里,能读书的习惯一定可以做到事半功倍。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是我结识了所里的诸多同事,尽管可以冠之以同事这个代称,但是却掩盖不了你们中的叔叔阿姨、师兄师姐、姐姐妹妹的真实身份,认识你们是我工作最大的成就,认识你们是我工作最大的光荣,认识你们真的很好!与你们一路同行,我有信心!
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总结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我律师事务所各律师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我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以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在各位领导的鞭策和帮助下,我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现作如下汇报:
一、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树立悦泰律师的品牌。
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不多,在全国是个小所,但我们的管理是常抓不懈。为了搞好工作,我所还增设了行政管理一职,聘请具有工作经验的同志专抓内部管理。由于严格管理,我所自成立以来,尚没有发现一个执业律师违规执业,市司法局、市律协也没有接到过一起对我所律师的投诉。
二、积极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
我定期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的专项培训。同时定时在所内组织职业律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进行讨论,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我事务所还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所内律师均能够认真学习,强化业务水平。
三、为广大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地位。
在律师业务中民事辩护是我的长项,经常办理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认真受理所接收的案件,为广大委托人热情服务,急委托人之所急,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同时,我所对定期来所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帮助弱势群体。我所在过去的一年里,全面地展开了律师业务,并要求我所律师牢记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
四、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
我所在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沟通、交流方面进行尝试。多次组织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经验交流及研讨会议,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同时,借研讨的契机,与其他律师一起探讨律师业务的新领域。在此工程中,我们讨积极学习大连同行的先进经验,以共同促进大连律师的发展。
五、组织执业律师加强理论学习,撰写法律文章,搜集经典案例。
为了加强我所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法律论文、搜集案例,不仅研究一些热点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放松对其他相对较冷僻的法律条文的探讨,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我律师事物所执业律师也曾在刊物上发表法律论文及与法律有关的评论。我们会对所撰写的法律论文进行讨论、评定,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也
要感谢我律师事务所给位律师的勤苦劳动,正因为有了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对其他非法律知识的研讨涉及也鲜少。我们律师事务所刚刚成立,对于业务培训也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在业务培训工作进展稍显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2010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所内律师业务水平的力度,完善培训律师业务的体系。继续推进我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我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以上报告,请各位领导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谢谢。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医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我国没有安乐死的规定 那属于故意杀人
答辩书要怎么写? 您好,您可以不要安照标准格式写,仔细阅读诉状,根据问题有的放矢的回答。一定把您不同意诉求的理由说明。同时把您提交的证据作说明。我举个例子:您猜原告脚了,他要求您赔偿医疗费等,您要说明我没猜他脚,有人能证明,原告是碰瓷,把这个过程说的有理有据,基本就能满足要求了。希望您能采纳我的回答,祝您节日快乐。 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指导老师评语如何填写 生很好的掌握了试验内容及试验方法,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基本上独立完成福整个毕业试验研究的过程,能够熟练地查阅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试验过程中勇于面对复杂的试验流程,最终很好的完成了整个试验。书写论文时,论文选题有现实意义,试验方案可行,数据处理可信,分析条理清晰,其结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毕业论文写作格式规范,单位统一,书写标准,篇幅适中。表明该生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试验研究技能,具有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 论文答辩完答辩委员会意见怎么写 cales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一定难度,工作量较大。选题具有学术参考价值。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强,能较为全面收集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全面分析个人理财问题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较强。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较为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但缺乏个人见解。文题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较为丰富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较强。 答辩状怎么写 你好。给你一个例子吧,修改下就可以用了 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孙学民,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 代 理 人:董振鹤,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之诉求没有合同依据,且违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业部及省 *** 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具体规定,应予驳回。 双方合同第七部分第六条规定:“......合同期满时,原承包关系不变,续订合同。” *** 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明确载明“......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农业部(国务院批转)《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必须长期稳定。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烟台市人民 *** 文件也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承包期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但无义务返还原告承包土地,而且有权要求原告延长合同期限30年,这是答辩人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法定权利。据此,答辩人对原告提出反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履行与答辩人续订合同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赔偿答辩人因其申请先予执行所造的经济损失10000元,请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学民 2000年7月3日 毕业论文申请答辩指导意见怎么写 这个并不难,我会写。不论是你是在读研究生,还是在大学教书,或者在研究所从事研究开发,只要有研究性的任务, 都不同程度的要求写出学术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意见书怎么写?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爱,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博士论文开题报告答辩意见怎么写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如:'金属疲劳强度的研究'过于笼统,若改为针对研究的具体对象来命题。效果会好得多,例如'含镍名牌的合金材料疲劳强度的研究',这样的题名就要贴切得多。再如:'35Ni-15Cr型铁基高温合金中铝和钛含量对高温长期性能和组织稳定性能的影响的研究'这样的论文题目,既长又不准确,题名中的35Ni-15Cr是何含义,令人费解,是百分含量?是重量比?体积比?金属牌号?或是其它什么,请教不得而知,这就叫题目含混不清,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点示出论文研究的内容。假如上面的题目中,指的是百分含量,可放在内文中说明,不必写在标题中,标题中只需反映含Ni和Cr这一事实即可。可参考的修改方案为:'Ni、Cr合金中Al和Ti含量对高温性能和组织稳定性的影响'。 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民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答辩诉状怎么写?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说明: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 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 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 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 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 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二、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答辩状怎么写 网上有格式 答辩主要是反驳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 可以答辩也可以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法庭上再说也可以。 答辩就是承认还是反对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中被告答辩书怎么写 你好。 给你一个例子吧,修改下就可以用了 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孙学民,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 代 理 人:董振鹤,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之诉求没有合同依据,且违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业部及省 *** 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具体规定,应予驳回。 双方合同第七部分第六条规定:“......合同期满时,原承包关系不变,续订合同。” *** 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明确载明“......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农业部(国务院批转)《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功......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必须长期稳定。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烟台市人民 *** 文件也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承包期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但无义务返还原告承包土地,而且有权要求原告延长合同期限30年,这是答辩人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法定权利。据此,答辩人对原告提出反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履行与答辩人续订合同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赔偿答辩人因其申请先予执行所造的经济损失10000元,请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学民 2000年7月3日
得考律师证啊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分析
摘要: 本文认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其提供的信息可信度会大为降低,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使其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这无疑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 独立性会计信息 失真 公司治理结构
一、审计独立性概述
(一) 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确保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其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员的影响和压力。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为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密不可分。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那么审计结果就失去意义。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可从以下方面认识:
第一,独立性是相对的概念。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在独立性上采取二分的方法,即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与其职业界内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多种联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会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那么前文所述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观点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一般理解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观点在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主观的概率。当人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际上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影响,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其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在[0,1]之间取值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查处力度,使其在执业中不断克服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说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其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即报表使用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做到了相对独立,但这一独立性水平也是其予以认可的,或处在其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报表使用者认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其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分析
(一) 委托代理关系失衡
任何一项审计业务一般都要涉及三方主体,一是委托人,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者;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即审计业务具体执行者;三是被审计人,即受财产所有者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 “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此缺少适当的权力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出现委托者出面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得使注册会计师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
(二)市场竞争无序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激烈竞争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是关系到其生存发展的问题。当审计供给市场的竞争加剧时,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和动力都会增加。如果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争夺该客户,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独立性将会减弱。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小型的事务所往往采取降低审计收费或屈从客户不当意愿等手段来分得审计服务市场。由于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客户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尤为强大。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招股、配股、防止“摘牌”等的必要条件,这会增加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施压强度。这些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毫无益处。
(三)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低下
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案例都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审计过程中使用了过多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为注册会计师的非独立性行为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进入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仅占注册会计师总数的3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仅占16%,这与国外注册会计中的从业人员以中青年为主的年龄结构,60%—70%以上大学本科的学历结构存在相当的差距。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颁发,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措施
(一)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机构不明确,股东大会对管理当局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现状,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意性进行了约束。同时独立董事可下设由其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审计的委托机构,通过改善审计委托制度,能够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控制管理当局权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左右。
(二)建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受聘制度
一方面,是打破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该参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选择权仍然在企业但监管机构具有否决权,即可以否决有重大违纪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这样就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不再仅依赖于上市公司,而且还要依赖于监管机构,或者说依赖于其自身的行为,这可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另一方面,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过广的现象,减小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禁止受聘于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同时提供其他非审计业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企业兼职,以及被审企业雇员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兼职;若被审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一年内曾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或即将赴该事务所任职,那么该所也应该被禁止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反之亦然;应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当然该年限也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其道德使命有清醒的认识,发挥道德规范潜移默化的约束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使命感,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精神独立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认识,这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审计独立性的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要进一步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则,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有了初步发展,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还缺乏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加紧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的制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以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规范指南为基本框架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同时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时,既要有裁决的执行部门又要有相应的执行依据,使职业道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四)监管部门规范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一般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受到处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素、制约因素、独立性风险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角度考虑,制定必要的规范进行监管。另外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该机构负责收取审计费用,行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权力,切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直接经济联系,确保审计的独立性。这一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对事务所实行分级分类,根据需要从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审计项目大小统一付费,该机构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可由政府出面开征审计税。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财产登记制度,以改善其执业的风险承担机制,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客户的合作时间及收入,隔断其与各方诸多联系,变“自律”为“他律”,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崔莉:《解决困扰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现代审计与会计》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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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选题方向有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税法、财务会计及特殊会计等内容,看你想选择哪方面的内容。目前,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选题较多,而且主要集中在财务风险、中小企业融资和财务分析方面,相对比较好写一些。财务会计方面的选题,主要集中在会计诚信、会计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准则方面。其他方面的选题相对较少,管理会计主要是于绩效考核相关的题目,公司治理主要是内部控制和股权结构、股票期权方面的。选题确定好后,就开始论文的写作了,一般写作会计专业论文的大纲是这样的,第一章,一般是要介绍下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第二章,写企业的现状,通过数据分析体现其问题所在。第三章,写这个企业具体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写问题的原因分析,论文字数少的,可忽略。第五章,写解决策略,需要与问题或原因对应。提纲参考,例如,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研究。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会计学毕业论文应更具“应用性”, 体现问题意识, 重点解决社会会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立足于此,本文从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及谢辞五方面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进行全面讲解!一、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的拟定(一) 论文选题原则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 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首先要遵循科学性原则, 使选题符合客观经济、管理规律。其次要体现价值原则, 使论题兼具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同时要有问题意识, 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 尽量体现应用性。再次, 要坚持可行原则, 充分考虑选题是否具备写作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充分考虑学生的学术水平和驾驭能力, 宜小、精、专, 忌大、泛、空。最后, 牢记创新原则, 选择具有发展前途和生长点、可持续发展的题目, 创新不仅仅包括研究内容的创新, 也包括研究方法、研究技术的创新。(二) 题目的一般表达形式目前, 本科院校经管类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一般多用“研究”等表达形式, 论文题目表达形式较为单一, 很多适宜的表达方式被忽略了:如“论”字式标题, 包括“论”、“简论”、“试论”等表达方式;“析”字式标题, 如“简析”、“试析”、“分析”、“探析”等表达方式;“新”字式标题, 如“新论”、“新探”、“新思考”等表达方式。另外, 部分学者认为“浅论”、“浅析”、“浅议”等“浅”字式标题缺乏“精、深、专”的学术研究精神, 不能体现学位论文应有的深度, 因此, “浅”字式标题表达形式只适用于期刊论文,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命题时应尽量避免。二、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摘要的写作(一) 摘要的性质论文的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 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 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 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 即不阅读全文, 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不容赘言, 故需逐字推敲。(二) 摘要的一般表达形式根据表达形式的不同, 摘要可分为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三大类。目前, 我国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多采用报道性摘要, 其特点是全面、简要地概括论文的目的、方法、主要数据和结论。而本科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的摘要多是采用指示性摘要的写法。在指示性摘要的写作过程中, 作者首先应该对论文的写作背景做简单介绍, 继之对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描述, 主要是对文章的核心部分进行阐述, 最后要对文章的研究价值进行简单说明。因此, 本科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的摘要不需要交代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直接对研究背景、研究内容和研究价值进行概括和描述即可。(三) 摘要的写作要求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摘要应有高度的概括力, 语言精练、明确。内容必须完整、具体、一目了然。首先, 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例如:“会计基本职能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种描述是不能出现在摘要中的。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其次, 摘要应结构严谨, 表达简明, 语义确切。严格按照“研究背景---主要内容---研究价值”的逻辑结构行文, 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 互相呼应, 摘要不分段, 不用引文。再次, 摘要写作慎用长句, 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 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 应含有较多的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最后, 摘要写作应坚持不评价原则。一般不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 尤其要避免自我评价, 不能出现“本文”、“作者”等第一人称词。
会计毕业论文研究方向的八个字是,会计职业,人类灵魂。
1.论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2.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3.论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4.关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5.论法与正义 6.论法律移植 7.论法的功能 8.论法律信仰 9.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0.论隐私及其立法保护 11.论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13.论国家司法豁免权 14.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15.论中国的领海制度 16.论契约自由原则 17.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8.论无权代理 19.论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20。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21.论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22.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23.论罪刑法定原则 2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25.诉讼成本论 26.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27.论虚假广告罪的构成 28.论非法传销与刑事犯罪 29.论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30.论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 31.论权利质押 32.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 33.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3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35.关于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36.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37.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 38.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9.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40.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41.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42.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43.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44.网络立法研究 45.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46.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47.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 48.论正当防卫 49.试论侵权著作权的犯罪 50.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关系 51.论刑法的效力 52.论数罪并罚 53.论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54.论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5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56。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57.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58。论公司的法律人格 59.论律师的诉讼地位 60.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 61.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 62.论我国的物权体系 63.制定民法典若干问题浅论 64.我国反倾销制度评析 65.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66.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67.论刑事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68.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69.论夫妻忠诚义务与我国婚姻法完善 70.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 71.关于新时期我国军事法体系建构的设想 72.中国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73.论我国军事法治的现代化 74.中国近代军事法文化的若干特征 75.我国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 76.中外军事法律文化比较 77.论军事法的价值构造 78.维护军事秩序与军人合法权益 79.论我国军事刑法体系的构造 80.我国军事法的本土资源探析 81.试论军队律师队伍制度的特点及其体系构造 82.论新《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秩序的优化 83论军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国防动员立法研究 85.论我国军事行政执法的特点 86.新时期完善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87.论军事执法中武装冲突法的地位和作用 88.对台军事斗争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89.现代战争与战争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90.论对台使用武力的法理依据 91.从国际法看台湾的主权归属 92.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93.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94.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研究 95.提高依法治军水平的法理思考 96.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 97.国防监查法律制度研究 98.论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军 99.军事法人才培养与改革 100.论我国军事法制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 (5050)
从“两法”实施谈律师执业难__文韬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同样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法律颁布一年过去了,生效实施也将近一年。我们看到,相对于今天执法的艰难,当初立法的艰难,难免有些娇情;我们也看到,除不足以影响全局的个案外,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控辩式改革,从总体上看成效不大,甚至是失败的。执业环境不是有所改善而是越加险恶和艰难。一九九七年,全国刑事辩护业务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而且这种下降趋势仍在持续。律师执业的艰难,必将影响到律师的积极性,而律师的消极对抗心理,必然导致律师事业的萎缩,更为严重的是,律师逃避刑辩业务,必然导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舞弊行为会更加肆无忌惮,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举步维艰。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这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深深忧虑。本文试图就律师执业难的具体表现、产生原因及对策作一个粗略的分析,以期引起更多的有识之士对中国律师处境的关注。一、律师执业难的具体表现(一)各有关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对律师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于百般刁难,使律师常常陷入难堪的境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笔者曾受理一起在公安侦察阶段且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抢劫案。第一次与公安机关联系,他们答复:等着,他们联系承办人。第二次去答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跟踪追到检察院,该院的科长伏案疾书,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连头也未抬就说:本案发现有漏罪,要退回补充侦查,不批准会见。过了一段时间又与公安机关联系,答复曰:案件已退到派出所侦查,不能批准会见。再与公安分局联系,答曰:漏罪未侦查清楚,不能会见。过了一段时间又与公安分局联系,好不容易从内勤处领到一张“律师会见申请表”,笔者诚惶诚恐一字不漏填好,盖上律师事务所公章,连同他们所需要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会见证、委托书等于次日送到公安分局,心中窃喜,奔忙了数十日终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谁曾想遭至承办警官劈头盖脸的责备:怎么不早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满腔的怒火不能发泄,满肚子苦水吐不出来,又追到检察院,用了整整一天,终于获得“同意会见”这四个字。从接受委托起,历时两个月,亲自跑了九趟,终于得到这四个字,真要高呼“谢主隆恩!”只要这样一个案件就够了,就足以完完全全、彻彻底底伤透一个律师的心。律师可以承受辛劳,但律师在当事人三天两头的追问下而又无工作进展时,实在输不起律师的信誉;律师可以忍受清苦,但律师面对各职能部门的冷漠、轻蔑,实在输不起自己的人格与尊严。这样乞讨般的执业环境导致越来越多律师及律师所宣言:未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拒绝接受。甚至有部分律师宣言:拒绝受理刑事案件。(二)、由于立法的疏漏,造成律师执业艰难。首先是律师取证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规定,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材料,需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这无疑给律师多设置了一个障碍。原来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作证的义务”仅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而对律师就另当别论,从立法上肯定了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的权利,这无疑是立法上历史性的倒退,这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更是举步维艰。其次是律师阅卷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公、检、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包括无罪、罪轻的证据。但律师在公安机关无权阅卷,甚至于无权询问案情;到公诉机关,律师仅能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证据仍然无权查阅。而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的证据,是“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不利于指控的证据,即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公诉机关显然不会移送。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得到的,是公诉机关有选择移送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那么,试问,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收集,而且已经收集在案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律师如何查阅?事实上,对这部分证据,律师根本不可能查阅,甚至连法院也不可能看到。原来的《刑诉法》中,虽然律师进入诉讼的时间较晚,但因为能查阅全部卷宗材料,而每一宗案件内几乎都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尚能在这样的夹缝中有所作为。而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律师完全丧失了查阅这方面证据的机会。另一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调查,而在起诉阶段已时过境迁,且也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及鉴定材料而无从调查。律师如果真要调查了,倘若这些证人已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询问过,但由于时间久或其它原因,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不一致的,律师又撞上了《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引诱证人改变证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巨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收集无罪或罪轻证据,而无义务移送,同时律师自行取证又阻力重重,这无疑将律师逼入了死胡同,从而变相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等诸多方面进行理性对抗,使中立者法官得到一个正确的评判。而对抗的前提至少是形式上相对的力量均衡。而现实的结果是控方拥有强大的财政支持,有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为取证的后盾,而律师除了三寸不烂之舌外,一无所有,且在法律上还要有种种不公平的限制及立法的疏漏。那里还有丝毫的“力量均衡”, 又怎么可能“对抗”?在不具备这一起码条件的前提下,实行控辩式审判,其结果必然是失败的。(三)律师执业风险大。律师职业本身就是一个挑战性的职业,不论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或其它非诉讼领域,维护一方的利益,必然迁怒另一方,而且维护和迁怒都是公开的、针锋相对的,这就注定了律师道路的崎岖坎坷,就正如胡乔木同志所感悟的“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笔者就曾在为一伤害致死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判结束时遭致被害人亲属多人围攻,幸好在法官的护送下我才得以“仓惶逃窜”,而马海旺律师因代理案件而受伤致残的遭遇便走向了极端。但这种公民个体对律师的侵害,毕竟是少数,且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相形之下,有关权力机关或操纵有某种权力的人对律师的侵害就普遍得多,复杂得多,无奈得多,其危害性也大得多。根据《刑诉讼》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作为辩护律师对手的公诉机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裁判员。这在逻辑上、理论上都是荒谬的,在这样的境况下,辩护律师除偶尔不得已而“诚惶诚恐”地参与“比赛”外,恐怕就只有“惹不起躲得起”的份了。二、造成律师执业难的原因。(一)我国目前对律师执业缺乏具体、实用、可操作的法律保障机制。应该说,同是司法战线上的公、检、法部门也并无独立的、专门的权利保障机制。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有各种不同的权力,权力本身就是保障权利的一道天然屏障,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思想极浓的国家。而律师只有权利,而无丝毫的权力。怎样保障律师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仅关系到律师业本身的兴衰存亡,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但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虽有原则性规定,但至少是苍白无力的。就正如肖扬部长在接受《中国律师》记者采访时,记者问: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施后,律师的维权工作有什么举措?肖扬部长的回答是大体是: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发现律师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迅速上报、积极工作;二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他们对律师工作更多的支持,依法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三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律师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客观公正的讲,司法行政机关除了这样一些协调工作外,又能做什么呢?律师在没有法律保障机制下执业的困惑从两方面体现:首先,当律师权益在行政机关遭到侵害时,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律师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接下来的不利后果至少有以下方面:其一,既便官司打胜,行政机关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又奈他如何?在一个缺乏法律权威的国家,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在这种最好的结果面前,律师仍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二,用自己的辛劳收入与以国家财政支持的行政机关或拿着国家俸禄的人员进行旷日持久的官司,你陪得起吗?其三,得罪了这些职能部门,他偏偏就是不给你配合,你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况“为别人的豆子炒坏自己的砂锅”,律师经得住吗?“砂锅”可是律师的衣钵。这种情况虽然使保障律师权利的途径名存实亡,但毕竟是告状有门,而另一种情况就更是玄而又玄了。这就是倘若被检察院、法院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时该怎么办?法律似乎也已有规定,这就是申诉、控告!但向谁申诉、控告?由谁受理?统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谓叹“苍天在上”。在此,笔者想起了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贺欣律师的遭遇。一个经司法部门注册的执业律师,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春庭竟用书面形式剥夺贺欣律师在莲花县任何法庭出庭的诉讼权利。这一事件,连稍懂事理的人,也明了谁是谁非。贺欣律师申诉了、控告了,但告了几年,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机关受理,给他一个稍微说得过去的“说法”,而李春庭院长一纸诉状,状告贺欣律师诽谤罪,一起诉就立即受理。如果每一个时代的进步,每一个文明的进程都需要有人作出牺牲,需要有人作出铺垫的话,这样的牺牲是值得的。但反之,当这样的牺牲被淹没在一片浮躁之中,一片喧嚣之中,则这样的牺牲是不值得的。于是,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律师,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息事宁人,忍气吞声。这就造成一些职能部门更加肆无忌惮地践踏律师权利,最终是践踏全社会公民的权利。英国著名律师布鲁厄姆信奉的原则是: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当一个律师作出了牺牲,承担了风险,不仅拯救不了当事人,连自己也拯救不了的时候,这位大律师定是另一番论调。而这,恰恰是中国律师的尴尬。(二)“程序工具主义”、“程序虚无主义”的思想也极大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所谓程序,指为追求和达到某种目的而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目的是防止或限制司法裁量权力的恣意、专断与滥用,维护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它有其自身独立价值。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则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不过是达到目的的工具而已,只要能达到目的,工具的取舍就不重要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不论在立法上、执法上都体现了这一工具主义的思想。在原来的《刑诉法》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时候,应当撤销原判。正在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仍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没有影响正确判决的,就可以不撤销原判,可以不发回重审。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此作了历史性的改进,但执法中工具主义思想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变的。比如,在河南省某县,绑架人质、索要债务的事件愈演愈烈,一年之中发生六十余起。非法拘禁本是犯罪行为,而该县管政法的领导竟如此辩解:“我国法律不健全,尤其是经济纠纷,得交这费那费,起诉、审判,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一两年要不回三角债是常事,还是这办法最直接,最简单”。为了目的的需要,不仅不需要起码的程序,甚至于以犯罪手段达到,可见这种工具主义的陈腐观念是多么根深蒂固。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制度就是一种诉讼程序,在工具主义、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笼罩下,当律师能为他们所用时,他们就欢迎,反之,当律师与他们的意见相左时,当律师的工作不便于他们随心所欲时,他们就不予配合,甚至责难律师,这就是律师的执业难的一个主要思想根源。(三)我们有部分律师不注意自身形象及维护整体形象,导致律师形象不尽人意,社会评价偏低,使律师执业障碍增加。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所与所之间各自为战,相互拆台,相互贬损,缺乏团结、互助的精神,形成不了统一的力量,这就大大削弱了这一执业群体对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同时,连律师内部都缺乏起码的尊重又怎能指望社会的尊重呢?另一方面,个别律师道德品质太差,连做人的基本准则都不具备,却以律师的名义在社会各阶层招摇撞。他们在具体执业中,不是研究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而是动辄就是讲“摆平”,讲“勾兑”,把律师蜕化成掮客、讼棍,甚至是司法程序的腐化剂。这些律师的存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对律师整体形象具有毁灭性的破坏作用。〕在执业实践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有两种人对律师的评价最高,对律师的工作能给与积极的配合。其一是从未接触过律师的。在这类人的心目中仍保留着律师的神圣光环。其二,是只接触过为人正派品德高尚的律师的。这类人以律师为楷模。可见律师的整体形象对律师执业何其重要。(四)在社会各行业中履职的人员中,有过律师经历的人几乎为零,以至各部门对律师的价值认同感普遍较差。由于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较晚,从社会各行业涌入律师队伍的人员大有人在,而从律师反向流动到其它各行业的则廖廖无几。这就造成律师对社会其它各行业了解得很深、很细,而其它各行业对律师却了解得很粗、很浅,律师能理解其它各行业的难处、艰辛和价值,而其它各行业却很难理解律师的难处、艰辛和作用。缺乏天然纽带,使沟通和交流变得愈加艰难,这就是中国律师不同于欧美国家律师的现实处境。(五)法制观念淡漠,司法舞弊猖獗,使律师作用降低,律师正常执业艰难。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人治社会。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几乎是一片空白。在这样的历史惯性影响下,既便是律师的正常执业也常常要借助于人情、关系等法律之外的因素。使得律师的疲惫往往不是由于案件本身的艰辛,而是由于案外的因素。更有甚者,某些执法人员完全避开律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使司法舞弊越演越烈。正常的服务步履维艰,不正常的交易大行其道,在现实中绝不少见。三、面对律师执业难的处境应采取的对策。首先,加强律协的作用,使律师有一个真正的归属。不可否认,律协在律师维权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律协的工作距律师的要求还很远很远。笔者建议,为了给律师执业以法律保障,每一届律协都应当成立一个常设机构,聘请专门的律师,并从律协会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律师维权基金。当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律协的聘任律师应当是受侵害律师的当然代理人。费用从维权基金中拨付。使律师个人在遇到纠葛时,不至于孤立无援,或陷入旷时持久的诉讼中,以至于无法开展业务。律师有了严密组织保障、法律保障,才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才敢于与社会不正之风及司法舞弊作斗争。否则,让律师个人与强大的各种社会不良势力拼争,这无异于以卵击石,这对于善于审时度势的律师显然不会走此下策。长此以往,律师势必名存实亡,民主、法制建设终究成为一句空话。其次,不仅从立法上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更要在执法中切实体现出来,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肯定程序的独立价值方面,新《刑诉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即在诉讼中只要有程序的违法就否定诉讼结果,而不在于以是否影响公正判决为标准,但随着公、检、法实施新《刑诉法》的《规定》、《规则》、《解释》的出台,已将一部完整统一的《刑诉法》分解得肢离破碎,他们的制定都有一个共同原则,那就是“为我所用,限制他人”,因此,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统一的实施《刑诉法》细则,并对疏漏之处及时予与补救,可谓当务之急。同时,在各级各部门执法者中大力加强“程序独立价值”教育,使司法正义与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其三、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律师形象,还律师本来面目,减少社会偏见。应该说,在律师队伍中,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成功案例比比皆是,每一位成功的律师往往都有一段不平凡经历和许多引以为自豪的案例。但因为种种原因,也包括“律师的成功,往往是公检法的失败”这样的认识,使得律师的宣传往住局限于在律师内部刑物上宣传数得出的几位,社会公众了解甚少。特别是律师、律师所的性质,目前立法上尚且模糊,也难怪公众的偏见和误解。因此,从立法上明确律师及律师所的性质,并大力宣传,注重舆论导向,这是解决律师执业难的一个有效途径。最后,“外塑形象,内强素质”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该落实在每一位律师的行动中。这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全体律师应团结一致,形成一股强大的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正义力量,让社会看到律师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所起的历史作用,同时自觉、自律,每一位律师从自己的一言一行中,一事一讼中为中国律师形象增光添彩。律师的路是律师自己走出来的,律师形象也是每一位律师塑造的,反过来,正如江平教授所言:只有你所从事的职业是光荣的,神圣的,你个人才是光荣的。另一方面,对我们律师队伍中的败类,应该奉行这样一个准则:谁砸律师的形象,每一位律师都应该挺身而出,砸他的饭碗。只有律师作为律师整体形象好了,社会才会予以承认,社会评价才会提高,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律师的执业环境才会有所改善。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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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和审计风险的对策
摘要: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包括内生因素和外生因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是影响审计风险的重要内生因素之一。随着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时代的到来,如何降低审计风险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职业道德风险以及相应的应对 措施 。
关键词:审计风险;内生因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应对措施
前言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注册会计师进入诉讼“爆炸”时代。20__年2月15日,我国正式颁布了新的审计风险准则体系,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型。
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包括外生因素和内生因素,外生因素包括:中国审计历史发展遗留问题、执业环境、审计对象的经营理念与投机心里、审计期望差距等等。其中的职业环境包含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技术环境等。所以外生因素不易把控,度量与测评上也存在极大困难,即使找到相关公式与指标,它们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直接。
但是其内生因素却直接作用于审计风险的高低。审计风险产生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他们采用了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 方法 或是非故意的错误理解与判断,导致审计结果与审计对象的经济状况不相符,最终可能误导信息使用者。因此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是影响审计风险的重要内生因素之一。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考核与选拔体制问题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考核与选拔体制主要是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即CPA)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执业资格考试。从1991年开始已经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2009年时进行了改革,考试开始实行“6+1”制度,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在广度上涉及经济、管理、法律多个领域,深度上越来越看重综合能力的评价,对于复杂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其考核重点。
但现实中却存在很多问题,注册会计师考试在近几年显得特别火爆,一些注会辅导班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他们打出的 口号 极为诱人,似乎只要通过了CPA考试,你的明天就有了保证,这吸引了很多在校大学生的眼球。在校大学生没有任何从业 经验 ,他们相较真正的从业人士有着大把的时间和中国式 教育 下的做题技巧,校园里掀起了考注会证热。但是之后呢?拿到注册会计证书后,这些从未接触过复杂业务的年轻会计师们非常容易被诱惑与欺,严重的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比如缺乏经验的毕业生应聘到事务所,他们对于手头财务资料的理解程度是有限,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量大、工作效率高,加班加点是常事,迫于领导的压力和繁重的工作量,年轻的毕业生们对于所审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是否真正了解不得而知。所以对于在校大学生和跨专业大学生考取注册会计师证书,我们要谨慎对待,因为这可能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从而增强审计风险,同时也可能对于个人的职业生涯产生不可修复的创伤。国家已经出台政策不允许在校大学生报考注册会计师,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些唯利是图的辅导班们总能为在校大学生们重新包装让其出现在考场上。一旦精英教育大众化,结果并不直接导致人口素质的提高,相反往往带来社会成本的增加。
(二)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问题
本土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问题十分突出,首先是人才流失问题,自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后,越来越多的中小事务所的核心人才跳槽到四大工作,直接削弱了中小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孔雀东南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事务所的持续发展;其次是越演越烈的竞争问题,截止到2008年我国拥有7143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超过6000家,占全行业90%以上。然而由于受到规模与风险的限制,这些数量庞大的事务所的基本业务层面极其雷同,所以竞争态势一发不可收拾,甚至出现了价格战,结果就是审计质量大打折扣,客户大量流失与审计风险的增强。最后是内部管理问题,中小事务所的管理是不完善的,因为规模的限制,可能权利过分集中无法分清企业与个人的利益,从而导致事务所只注重短期获利而不在乎长远发展。促进本土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是极其必要的,因为一旦出现垄断,那结果就是审计质量的降低和审计风险的增强。自从四大进驻后,中小事务所业务受到一定影响,但是同时也是一个极好的淘汰机制,优胜劣汰的结果是优化竞争机制。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决定了中小事务所的发展方向,我们只有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或是重新定位目标市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去。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分为两个层次: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所规范的内容从专业胜任能力到独立性,从收费标准到业务宣传等等。这一规范从整体上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为,但效果却不令人满意。《中国经营报》发表 文章 ,2008年至今共有24家上市公司因为虚增收入、虚增固定资产、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但仅有5家担任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这些虚假年报上签字受到行政处罚。回报高、处罚风险低使得许多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蒙蔽了双眼,最终违背了职业道德。单纯提高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培养阶段和选拔阶段就注重职业道德的测评。同时我们的监管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所在。
二、面对审计风险的应对策略
面对审计风险的应对策略包含很多领域,比如:政策与法律的支持、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改进审计方法与技术、公司治理等等。本文主要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与风险基金方面分析如何降低审计风险。
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共4个层次:第一层次职业道德概念;第二层次行为守则;第三层次行为守则解释;第四层次道德裁决。而在我国不存在完善的道德惩戒,这就使得具有逐利性的审计人员忽视了本身就较低的处罚成本而甘愿冒险。加大处罚成本使其远远超过其获利水平,这样不仅可以抑制审计人员见利忘义,而且能够对投资人给与一定的补偿,但是这种方式只能存在于事后,它的预防作用并不明显。所以要想整体提高职业道德建设鼓励措施必不可少,对于遵循职业道德从业的审计人员给与奖励,可以是行业奖金,也可以为每个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建立道德档案,根据不同的档案记录给与不同资质从而达到鼓励其遵守职业道德的目的。
改变薪水偿付方式对于注册会计师坚持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委托方一般会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 内容给与薪资,然而这就有背公平原则。我们可以建立有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审计之前就将薪资转到有关账户,当审计结束后由有关部门对于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公允性作出评价,并决定是否支付薪资的问题,这样就将被审计单位隔离出来,有利于打消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后顾之忧,促使其坚持职业准则。
在注册会计师考核过程中加大职业道德的考核力度,不仅体现在试卷中,更多的是在考察阶段为注册会计师建立诚信档案,使得良好的职业道德成为注册会计师高薪的资本,从而将道德风险经济化。
建立风险基金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一种有效保护,就像其他的 保险 形式一样使得站在被告席的注册会计师尽可能降低损失。如今我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担当,因此建立健全风险基金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 职业规划 与风险规避。但这种风险基金只能在经济上尽量减少损失,其他方面的成本不能包括在内,这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制约,毕竟风险往往是最好的管家。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中注协2009年
[2]胡晓敏。《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0年
[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2002年
浅议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从业现状与道德构建
摘要:近些年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注意。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得到了极大发展。同时因为多种因素的作用,职业道德水平在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不高,这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影响会计行业的发展甚至生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是整个会计行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重要性;对策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概述
职业道德这一简单词语中隐含着极其多彩的内容。若想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进行深入的了解。需要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极其含义着手研究这一问题的内在含义。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含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相关定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指: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最重要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等的合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使其必须对广大群众附有极大责任。所以,想要给予社会公众更加值得信任并且质量较高的专业服务,最重要的就是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是整个会计师行业发展与生存的基础和重点。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道德是职业道德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与职业道德的建设有着密切联系,必须大力进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推动社会主义 文化 强国。报告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是整体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要弘扬时代新风,提高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必须能够遵从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保证独立审计及其所有与之相关的职业准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使投资者与另外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应有保护,通过娴熟的技术展示极高的职业道德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的自身道德素质由此展现;注册会计师整体的道德素质便由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一位位单独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共同展现;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共同展现出整个国家的道德水准,提醒我们所有人当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程度。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从业现状分析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现状
首先,独立性缺失。以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当“四大”中的任何一家拒绝某公司的审计请求时,那么另外三家事务所在接受这一公司审计请求后,必然将该公司的信息进行细致详细的调查,这是一种行业默契。可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如果遇到相同情况,这一公司可以轻易的寻找另一个“容易合作”的事务所。这种情况一是由于当前我国有大量的会计事务所,但却未能形成大的规模,造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更多的因为获得某个业务只能提供更多的帮助,二是对职业道德认识的不足,导致行为严谨性不够。当前会计事务所的激烈竞争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使得大部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上压力较大,缺乏较高的独立性,更多的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审计。
其次,审计造假注册。职业道德是把握会计师较强的财务经验与财务知识背景的关键,如果某个注册会计师缺失职业道德,必然利用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得利益。云南绿大地造假案件是一个典型案例,四川华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造假帮助绿大地公司上市牟利,作为所长的庞明星利用自身职权为其出谋划策,通过一系列手段,包括注册关联公司,虚增收入、虚构交易、虚增资产2.96亿元,并为其伪造各种合同和发票明细。最终使连续数年亏损的绿大地公司得到了与真实情况完全相向的审计报告,得以完成上市集资3亿多元。
第三,执业行为不规范。一整套完善行为规范与审计程序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可对于一些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开支,节省成本,没有按规定进行实质性程序与需要的控制测试,使得审计程序没有尽到应有作用,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充分的审计证据,职业道德原则中的诚实、客观与公正没有得到执行。在紫鑫药业案件中,1.97亿预付账款由紫鑫药业打到“延边系”,负责的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得到必要的审计证据,却提供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便是极大的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专业能力不足,缺乏保密意识。较高的专业技能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拥有的能力,不仅需要财务知识精通,还要对法律法规和其他与审计相关的知识有深入的了解,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提高自身知识储备,不断学习充实自己。可一些注册会计师眼中仅有高额的收益,完全不管是否是自身能力可以胜任的工作,随意提供多种业务。在能力不足不能够完全了解工作内容时,就事先提供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职业道德的准则要求被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涉及各项材料,有时会有商业机密材料,而为客户保密则是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可一些注册会计师有时由于缺乏严谨性在无意中使客户的商业机密得到外泄,这一行为可能给客户造成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1、外部环境层面
首先,扭曲的审计市场需求。在我国不够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现状下,企业的经营者通常便是审计的委托人,这样造成三足鼎立式的平衡被打破。企业经营者一般由于相关法规和政府的原因,不情愿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不是真实的市场需求,而自己花钱用来审计自己使事务所与经营者联系密切,经济往来容易造成审计舞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极大缺失。其次,政府干预过多。上市公司是当地政府经济增长的顶梁柱,是当地税收增长的大户,企业募集大量资金促进企业成长,也为当地的税收收入提供了极大助力。有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自身的政绩着想,想尽办法提高当地经济增长,甚至把一些常年亏损的企业实行财务包装使其上市。由于当地政府的斡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得不做出让步,按当地政府和企业要求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推动企业上市,这一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准则。
2、会计事务所层面
首先,市场经济的激烈。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相互间竞争非常激烈,正在竞争型市场阶段。这是由于当前我国会计事务所大部分规模不大,不能达到规模效应,利用降低价格为主的粗放型竞争方式是会计事务所竞争的主流方式。这一竞争导致了不高的审计费用,降低审计成本成为会计事务所会保证获得一定利润的必要方法,从审计程序开始简化,不规范的进行审计程序,经常造成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没有相应足够的证据材料。其次,违规成本较低。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9至2011年三年间,中国证监会便对61个上市公司造假案进行行政处罚,这些上市公司均得到注册会计师提供无保留审计报告,可只有其中的9家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相应处罚,并且基本没有对注册会计师个人进行处罚。
3、注册会计师层面
首先,职业道德意识淡薄。在进行人员招聘时,我国的会计事务所大部分都只关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方面考察,却没有对职业道德投入太多的关注。而且,一些注册会计师甚至并不认为职业道德是必要与重要的,后续缺乏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使得一些注册会计师没有相应的风险意识与责任感,在金钱的驱动下,常常提供违背职业道德的证明。其次,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审计前进的主要方向是风险导向审计,这种审计在弥补过去审计方法不足的同时,还可以减小审计期望差距。但也需要获得较高专业素质的注册会计师,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还需要对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有深入的了解。如果是没有足够相关知识了解程度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又没有专业人士辅助,极易造成因审计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审计结果偏差。
三、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对策分析
想要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重中之重。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经之路,必将作为行业前进的重要部分。针对当前现状提供相应促进发展与稳定的方法是当前所必需的。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是当前我国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来源与依据。但这两项规范文件没有具体的方法与操作规范,只是规范总纲,涉及执业能力、职业品德及职责责任等方面。所以,当前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指导职业道德的具 体操 作必须不断改革完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各项标准,职业道德裁决指南、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职业道德具体准则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必须不断对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进行规范。
(二)提升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
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广度与深度,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工作进行严格落实。教育的内容需要以执业规范与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为基础,加强职业道德、行业操守、社会公德三方面的学习。第二,增加注册会计师行业入行标准。从考试办法开始进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提高申请条件。比如加强学历要求,规定报考资格需要符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要求;对于非财会类专业的考生增加考试科目,变更考核方式,更严格要求。同时提高考试中职业道德内容分值。第三,加强宣传,提升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从系统内出发,有效的宣传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提供更多样的宣传手段,更多的利用舆论和媒体,不断影响使其慢慢深入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内心,最终提高认识,摒弃违反职业道德和习惯的行为。
(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从依法治国方略入手,对相关法规进行规范,使职业道德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首先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审计准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保证。基本标准是审计准则,这样才能真正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标准。想要免除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准则必须拥有法律的权威性,以便注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真正的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做到依法独立。同时,要增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注册会计师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威慑力,对有意违法者予以严惩,督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最终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道德监管行业监督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我国当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的认证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自律性组织,规范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必须要求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更严格的监管。注协想要提高监管职责,需要依据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人员构成和整体规模等因素进行等级评定,对不同的等级评出对应的监管方法,实行执业诚信考核制度,提出主要靠外部监管、次要靠内部监管的双重管理体系。同时,需要稳定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对自身的监管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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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少先。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十大观念[J].浙江 财税 与会计。2011(09)
[4]胡凌云,谭仕平。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定位的思考[J].湖北审计。2012(07)
随着中国与美国、欧盟等谈判方“入世”双边协议的达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日益临近。作为对外开放的专业服务市场之一,我国会计市场“入世”后必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在未来市场中如何定位,已成为我国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当前最为关心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拟就国际会计公司的市场“进入”战略,我国“入世”后会计市场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定位等问题作一分析。 (一)国际会计公司新兴市场的“进入”战略分析 1997年美国三位学者对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当时为“六大”)进行了调查,以了解“五大”在中国大陆、独联体国家以及中欧等新兴市场的“进入”战略①。这一调查结果显示,推动“五大”进入上述市场的两个最主要因素是:跟随客户和当地的市场潜力。“五大”有95%的客户是国际大中型公司,这些跨国公司来到新兴市场,会要求事务所继续为它们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提供服务。“五大”在跟随客户来到新兴市场的同时,还会积极开拓当地业务,吸引当地优质客户。据估计,“五大”的国际咨询业务收入已超过了它们在美国国内的咨询收入。② 这一调查结果还显示:“五大”在进入新兴市场时还采取了许多策略,如密切关注或积极参与当地 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制定,他们通过提供顾问、咨询或直接参与制定,来影响当地的会计执业环境;同时,通过雇员本土化,强化培训和管理运作方式“移植”等手段,巩固其在当地市场的发展。 国际“五大”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也正是如此。目前,国外事务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涉外会计服务业务,如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和我国B股、H股上市公司提供服务。但是,他们在国内业务中的比重正在迅速上升。例如,毕马威1996年在中国的64家主要客户中,跨国公司37家,中国公司已发展到27家,其中海外上市有8家,另有多家公司在以后发行了B股或在海外上市。又如,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五大”会计公司也正从原来只做B股、H股,逐步向A股发展。1998年,6家中外合作事务所做了8家A股的发行审计(其中三家为H股公司、2家为B股公司),比1997年高出6个百分点③。此外,“五大”,还在不同程度上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培训提供了大量的帮助。 (二)“入世”后会计市场的变化分析 目前,中国会计市场的基本情况是市场潜力巨大。按[1996国发16号]文件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都要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这意味着我国会计服务存在一个巨大的市场。此外,国内事务所在市场份额中总体上仍占多数,但国外事务所在中国的业务发展极为迅速。 “入世”后,中国会计市场还将发生很大的变化。首先,中国汽车、电信、纺织品、农业、金融、旅游、商业等市场的开放,必将吸引大量外资在中国进行投资,其中,跨国公司在华将占相当比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如电信、计算机、金融、商业、汽车等,跨国公司占有一定的优势,这一市场仍将被“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占领。而与此同时,我国事务所在上述行业或领域的业务总量有可能随整体趋弱而出现萎缩。但另一方面,对外开放的结果,国外中小投资也会有所增加。据外经贸部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对华投资,制造业居第一,占合同金额的62.8%;其次是房地产及经营、电子及通信设备、化学原料及制品等,分别占17.0%、9.2%和4.1%。其中,中小投资项目的进入,可能会给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定的机会。 “入世”以后,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将会有所增加。从长远看,这将会促进中国会计服务行业向国际化发展,但近期难以奏效。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海外投资活动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加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还缺乏在海外设点、开拓业务的实力,一些企业为尽快进入海外市场,避免投资环境和文化差异带来的影响,往往聘请当地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提供有关的服务,如科龙公司进入香港资本市场聘请了安达信公司即是一例。 “入世”后会计市场的变化还将表现在另一方面,即业务创新。有一种新业务,就意味着可能存在一个新市场。近年来,会计服务业务领域正在不断拓宽。从“五大”公司业务来看,传统业务在总业务中的比重已大大缩小,代之而起的是范围广泛的管理咨询业务。例如,近两、三年来,安达信50%以上的业务收入来自管理咨询。从国际会计公司的业务来看,新领域主要包括签证、会计服务、税收、管理咨询以及诸如法律、保险精算、ISO9000、网络信托签证等。 “入世”之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新的业务开拓方面,可能主要来自税收业务和管理咨询。“入世”后,涉外税务服务可能增长很快。这是因为:一些进入中国的外国公司以及试图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和避税地进行税负管理的中外企业,均有可能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这方面的税务服务;从管理咨询业务来看,“入世”后各行业生存压力加大,竞争加剧,对管理咨询业务的需求将可能增多。这些因素对我国会计服务业发展新的业务是很有利的。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定位分析 市场定位就是在市场中寻找一个适合自己的客户群。会计市场在某些方面与普通商品市场一样,也存在一个市场细分问题。市场细分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一种必然。在会计服务市场上,有众多不同的消费群体,如跨国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各类中小包业以及私营和个体企业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何种客户群为对象,关键取决于事务所本身,取决于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是:规模较小,执业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管理水平不高。与国际“五大”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例如在规模上,国际“五大”均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有上百家成员所和数百家办事机构,从业人员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而在我国,年收入达几千万人民币,拥有上百名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则为数寥寥;在服务质量、执业规程、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等方面,“五大”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管理体系,而我国则尚在摸索、实践中;从人才方面看,“五大”能够从世界各地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加盟,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人员老化、人才流失的现象。“入世”以后,在竞争力悬殊的情况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很有可能首先会失去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中的一批优质客户。在这一客户群中,我国事务所的竞争力并不占优势。 但是,即使在国际“五大”的母国美国,也有许多中小型事务所,它们名不见经传,以向中小型公司和个人提供会计服务为主。在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以我国香港特区来说,共有会计师事务所900多家,其中规模居前的罗兵成会计师事务所雇员超过2000人,而最小的事务所仅10多人。在欧美,10人以下的个人独资或2-3人合伙的微型事务所也很多。这一点对我国事务所的启示是:中小事务所通过向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同样可以生存发展。 除了规模外,消费者所需的服务类型也是导致市场细分的一个主要原因。从目前国际“五大”提供的服务来看,除传统审计和会计业务外,还包括提供各类咨询,如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证券定价、资产评估、工程核算、企业重整、计算机网络与MIS,甚至法律事务等。然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管理咨询业务方面却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在国际上,也有许多中小型的事务所向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其原因是,它们可以向客户提供一些大型事务所无法提供的专业化程度很高的服务。因此,对于一些中小事务所来说,走专门化道路也许是一种很好的策略。 我国目前企业管理水平从总体上看还是较低的,这对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也意味着机会。如果企业管理已达到很高的水平,而事务所却处在起步阶段,那么企业管理咨询业务这块市场就不可能顺利发展。因此,“与客户一道成长”,应是我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当前发展中的一种策略。 当然,市场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服务提供和市场需求之间是一种动态的辩证关系。通过改变需求,可以改变服务;通过改变服务,也可以改变需求。一方面,事务所依赖自身的努力,业务范围不断拓宽,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不仅可以维持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发展,获得新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在不断发展,特别是具有高速成长性的那些中小企业,也在对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挑战。这样,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反之,如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淘汰的地位,事务所又不思进取,两者间就必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认识到这一点,对我国事务所未来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参考资料: 会计&ClassID=0&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