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打假的案件可以从以下几点思考:1、打假 的背景,包括卖假的社会风气和我国《消法》的惩罚性赔偿。2、王海 打假的手段:(好事者——买假索赔——知假买假——公司化打假、维权——义务咨询、公益诉讼。)3、对王海现象进行评价,可以从王海现象对中国法律界的贡献(如:以个人诉讼弥补我国的集体诉讼)和王海这种行为在道义上的两面性进行评价。4、王海现象的影响,包括对社会的影响和对其自身的影响。-------------------------以下是相关搜索,希望对你有用:王海打假后院起火 昔日合作伙伴开打口水战 2004年05月24日19:00 北京晨报 评论()日前,王海的昔日合作伙伴,共同筹建国内著名维权网站“王海在线”的原《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突然表示要出书,披露王海与“王海在线”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至此,一场打假维权“窝里反”的口水战展开。如此同室操戈,让人不禁要问:王海与“王海在线”到底发生了什么,王海同网站具体经营人、现“王海在线”总经理萧芷茁之间到底出了什么矛盾?导火线:“王海在线”被黑公司方认为,这一事件是由王海一手导演。“王海在线”是一专业维权网站,最初由王海与萧芷茁等人筹建。三年来,该网站以专业维权指导、专业维权服务成为众多维权网站中较为成熟和成功的网站。最近,“王海在线”在网上发表声明称:2004年4月1日下午始,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发现,原本指向本公司属下王海在线网站的域名(www.wanghai.com)多次被恶意更改指向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站。令人十分震惊和不可思议的是,这起非法关闭合法注册公司经营性网站的严重违法侵权事件,竟然是由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海先生一手策划导演的。2004年4月2日,“王海在线”依据手中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成功取回了该域名的使用权,4月4日,该域名使用生效,王海在线网站得以重见天日。4月29日,王海在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网站发表声明称:王海在线公司系以欺诈手段取本人授权,王海在线公司没有使用本人姓名和域名的合法根据。本人经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果,已委托侯仰坤律师办理撤销相关授权,收回域名使用权等事宜。本人将随时收回wanghai.com域名以及王海在线网站和公司名称的使用权。萧芷茁:矛盾缘起“香武仕”王海以此事为由头,对“王海在线”表示不满。萧芷茁称,当时在筹建网络公司时,王海自己拿不出钱来组建网络公司,后来有人投资,王海以个人商标入股。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上确定,王海占有20%的股份。2001年6月,“王海在线”投诉部正式成立,2001年8月,“王海在线”连续成功完成了几例精彩案例:《“职业打假者”为何也委托“王海在线”索赔?》、《电脑投诉纠纷的启示》、《假冒打印纸的索赔经历》。终于,“王海在线”摸索出向全社会提供维权服务和维权指导的独家有特色的经营模式。萧芷茁将双方纠纷的起因归于该网站有关“香武仕”事件的策划。2002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假洋鬼子香武仕”,“王海在线”很快就接到了大批的消费者投诉和请求代理维权的电子信件。“王海在线”同律师联合发起集体协商和集体维权的代理服务,帮助消费者讨公道。同年3月末,“王海在线”专门在网站首页建立了《香武仕集体维权》专题。同年4月2日,“香武仕”集体维权诉讼受理方式及受理程序上站。同年4月3日,王海打来电话表示不满,“忠告”“王海在线”今后这种影响巨大、媒体关注的事件不要找别的律师,一律要他来接待记者。此后王海就提出了“网站超范围经营”违反了他的“初衷”等,双方开始了口水战。萧芷茁:王海背后有鬼王海另立公司,准备抢回“王海在线”域名。萧芷茁说,2002年12月后,王海背着“王海在线”,将已经作价投资入股、并授权给“王海在线”使用管理的wanghai.com域名,悄悄从万网转移到新网,准备抢回“王海在线”精心打造、日益升值的wanghai.com域名。同时,王海的大海公司的网站成立,采用的是与wanghai.com域名极其相似的wanghai.net域名。此后,王海又多次向“王海在线”发来收回域名和名称使用的“通知”。萧芷茁说,作为股东之一,就不得有同类经营。而王海先生在“王海在线”成立以后,又组建了大海公司网站,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规定,直接侵害了“王海在线”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另外,虽然王海称域名是属于他的,但是他将自己卖出去的东西收回去就得通过合法程序,强行要回去无异于强抢。而且,王海声称是对“王海在线”的侵权。因此,如果事态发展而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渠道,他们将诉诸法律。王海:“王海在线”侵权该网站投资者未履约,因此无权使用本人姓名。对于萧芷茁的说法,王海表示了不同意见。王海说,自己确实于2000年12月7日与哈尔滨中泰公司签订过《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但是后经查明中泰公司并未履行该合同,因此王海在线公司无权使用王海在线公司名称、王海在线网站名称和wanghai.com域名。王海提出,除了没有实际出资外,他还发现王海在线公司擅自变更的营业范围严重超出了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营业范围为电子商务等,而且约定不得超出,但是王海在线公司的营业范围已经无限扩大。王海律师:王海有权收回域名希望矛盾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平息恩怨。昨天记者采访王海时,王海正好在外地,就委托律师侯仰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侯仰坤说,wanghai.com域名归王海所有,他有权收回这一域名。王海是以域名出资,当时出资时双方有对这一无形资产使用范围的约定。侯仰坤将双方出现矛盾的原因归纳为两点:一是王海在线股东擅自转让股份,而未告知占20%股份的股东王海。另一个原因就是域名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合同的约定。侯仰坤律师说,公司成立时萧芷茁是王海这边的人,现在却与王海反目。王海想收回域名,萧芷茁现在是想毁了这个域名。不过他还是希望双方能协商平息这一持续了两年最终被激化的矛盾,并称收回域名后他们还会为对方设立免费公告等。【背景链接】 “王海在线”的由来1998年4月12日,王海到哈尔滨打假,当时的《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当晚在哈尔滨大酒家与王海相识。2000年9月20日,王海在南宁发生砸派出所事件,被警察送进当地精神病院观察确诊。萧女士飞往南宁亲自起草《王海先生向全国人民致歉书》,遏制了诸多负面报道。2002年11月1日,萧芷茁正式到北京帮助王海把关和筹建“王海在线”。(来源:北京晨报)王海打假 让消法深入人心--------------------------------------------------------------------------------发表日期:2006年9月19日 出处:法院报 作者:唐 涛 【编辑录入:xucan】“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这项针对消费者的权利在1995年以前,恐怕只有少数通晓法律的人才会主张。就在这一年,经由一个叫王海的人而引发的索赔事件,让更多的人如梦初醒般认识了实施已逾一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牢牢记住了第49条的惩罚性条款。1995年11月24日,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赛特俱乐部。一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的会标格外醒目。座谈会的主办方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参加会议的除部分在京商家外,还有全国工商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权威部门领导。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不久前因在京城“知假买假”而名声大噪的王海,借此讨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普及工作。这一天,来自山东的青年王海有了一个意外收获:会议结束后,他颇有特色的打假行为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被与会者称为“王海现象”。11年过后,“王海现象”不再抢眼,但王海这个名字,却被牢牢嵌入“普及消法先锋队”的名单中。12副假耳机谁来埋单?1995年初,陪人来京考试的王海在书店里与“消法”不期而遇。买回家随手翻几页后,王海的目光被其中的第49条牢牢锁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个性十足的王海对这条规定产生了兴趣。3月25日,抱着“试一试”想法的王海来到北京隆福大厦。在二楼电讯商场,王海盯住了一款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细心的王海发现,这种索尼耳机的包装上居然印着日本另外一家株式会社的名称。他怀疑这是假货。先是犹豫不决的王海最终还是掏了腰包,以170元的价钱购得两副耳机。买假耳机简单,退假耳机就难上加难了。王海的第一站是北京市东城区消协,但寻找未果。北京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王海,找消协处理应先将商品送至技术监督局鉴定。王海在技术监督局得到的答复是:耳机真伪,应送至索尼公司鉴定。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确认耳机是假货,但表示,想从该办事处获得书面证明,则需要法院或者工商等部门介入。这让王海很失望,思前想后,他决定再买10副耳机去工商局“拼”一次。接到12副耳机的东城区工商局在一个月后找到王海:索赔属民事纠纷,工商局无权干涉,只能调解。隆福大厦表示,后10副耳机属于“知假买假”,只退不赔。“知假买假”起风波民法关于“欺诈”这个概念有三个要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造成了他人的错误判断。联想到自己索赔遭拒的经历,王海得出结论:索赔不顺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策划不周,让人一看就是知假买假。既然是知假买假,那么就不存在造成错误判断一说了。商家不赔第二次买的10副耳机,也有一定道理。可是,当他细看了消法第6条、第9条规定的“消费者有监督权”后,新的困惑又出现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是举报,消费者如果不去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那怎么举报?经过深思,王海给《中国消费者报》写信,反映自己索赔遭拒的经历。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在一版位置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就王海索赔一事,进行专题讨论。稿件刊发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的民法专家何山明确表示:设立加倍赔偿条款,就是让消费者靠买假货发财。隆福大厦无权管消费者出于什么目的掏钱买货,商场首先不能卖假货。当时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则认为:消费者第二次在隆福大厦购买10副耳机之前,就已知道此型号的耳机是假货,并没有陷入错误的判断,隆福大厦不构成欺诈。如果让隆福大厦加倍赔偿,就会使消费者获得不当利益。正反两方的争论由此拉开序幕,至今未决。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10副假冒耳机。同时,隆福大厦决定,从12月初开始,凡顾客购买到假冒商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消法给予加倍赔偿并奖励100元。王海赢了。“王海现象”就此红遍中国。同年,因王海事件,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消费者打假奖”。1995年12月15日基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王海除了领到5000元奖金外,又获得“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美誉。打假已误入歧途?□ 唐 涛应该承认的是:市场经济催生了王海;王海催生了民众的打假意识。不可否认的是:不规则的市场经济导致了“王海现象”;“王海现象”导致了团体和个人专事“经营式打假”的“后王海现象”。今天,“制假贩假”的丑恶现象仍无处不在:不能穿的衣服,不能吃的东西,不能住的房子,假冒伪劣商品几乎存在于一切领域。当“假冒不的劣”这样的名词出现时,足可见我们对商品质量的要求已经退至何种境地。在此种境况下,我们感谢王海,感谢一个以弱敌强的抗争所带来的表率力量。我们中的多数人都曾以“怕麻烦”、“懒得争”、“不值得”等借口对假货沉默过。1995年之后,我们记住了王海这个名字,也因此牢牢记住了消法第49条。一条法律在社会上能达到如此受关注的程度,实属少见。随着打假的深入,王海在京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公司的业务自然以打假维权为主。曾经有一度,打假和王海这个词语紧紧相连,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则退隐后台。王海之后,类似专事打假的团体如雨后春笋。舆论界对此争论不已的话题便是“打假为生”是否符合法律及道德标准,十余年过后,曾经的怀疑似乎被一一确认:王海涉嫌与制假企业合作、王海广西发疯事件、王海提倡打假产业化……一系列的消息全部指向这种特色打假的“七寸”。渗透着更多利益因素的打假行为,其动机与结果是否停留在单纯的维权尺度内?这对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起到何种作用?成也王海,败也王海。当然,错,也不全在王海。当我们检讨十年打假历程时,我们有理由相信:打击假冒伪劣本不应以王海开始,更不应以王海终结。各方力量的协调,制度的完善,法律的执行和全民的意志才是治本之道。2005年,王海在西安掀起“打假风暴”,宣称西安力帆总经理杨奎是全国工程机械造假第一人。当年4月6日,杨奎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王海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图为王海在案件开庭后离开法院。赵 彬/CFP
先有知假造假、知假卖假,才有知假买假;知假买假是为打假,有助于遏制假货猖獗。如今,职业打假人也获得了法院认同北京石景山法院就明确宣布: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但也有部分打假人打假只是个幌子其真实目的就是勒索 。
打假甚至职业打假作为商业社会衍生出的新型需求,诞生的历史却并不遥远。打假是伴随着商业前进与品牌发展所产生的一种必然行为,随着商业不断发展,自然有商家制造假货以次充好,而打假自然也相伴而生。原本只属于消费者的个人行为,但随着时代发展与信息的日益繁杂逐渐衍生出了以此牟利的职业打假人,而相当魔幻的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却逐渐成为维系社会良好运转的一股重要力量。 打假出现 随着商业不断发展,品牌的诞生与崛起几乎是一种注定的商业事实,品牌壮大自然就有品牌溢价和品牌红利,而并未成立品牌的各类作坊或是依然渺小并无品牌溢价的其他小品牌自然对此分外眼红,小品牌或是作坊天然就有动力对知名品牌产品进行复制并冠以知名品牌名号,以使自身赚取更大利益;同时大品牌也有成本节约获取更高利润的意向,当成本无法降低却仍想获取更多利润时,以次充好也成了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于是无论小作坊还是大企业,虽然原因不同但均产生了质量不同的产品,这些均被归属于假货范畴。随着假货诞生,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整个商业社会稳定,政府开始颁布针对性法律规章,维护商业社会的稳定同时给了消费者权利遭到侵犯后赖以维权的武器。随着假货与维权的出现,打假自然成为一种正当行为,此时打假基本维持在消费者遭遇假货进行维权的层面,属于个人行为,与团体或集体无关更遑论成为一种职业。然而随着时代发展,情况发生改变而,这些改变竟然促使了职业打假人的诞生。 职业打假人诞生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商业社会不断繁荣,各类品牌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出现,整个商品社会欣欣向荣,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假货的不断泛滥,而个人维权成本不断提高。 在商业社会不断发展个人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进程中,想象中假货问题应该随着时代进步慢慢减少,但事实却有所不同,假货问题不但未随之减少反而愈发泛滥。 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个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制造假货不但更容易被发现同时被发现后所付出的代价也愈发高昂,按理假货也该随之消失,实际情况也部分实现了人们的想象,另一部分却出现了演化发展。即简单的假货制造商被一扫而空,留下了维权不易的偏僻小作坊和法务完善的大企业,这两者都是普通消费者无力应付的。首先是小作坊的隐蔽性,消费者追查其背后的渠道、生产线甚至负责人的难度极大,其次对拥有完善法务部的大企业来说,既然准备生产假货,就专门准备了应付消费者维权的企业力量。而普通消费者只能在工作之余进行维权,这根本不是一场势均力敌的较量。因此无论哪种情况,普通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即使损失较大不得不战,也会在长时间的对战消耗中不了了之。 面对如此情形,政府为护消费者不断提高赔偿额度,例如将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甚至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等。虽然赔偿额度提高,但政府无法解决如何维权如何获得的问题。而随着赔偿额的不断提高,出现了利润空间,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 职业打假人的优势 所谓职业打假人,即依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护性法律,通过知假买假再进行举报方式从而获得赔偿以赚取赔偿利益,即职业打假人的本质是通过类似于寻租的方式进行运作。普通消费者之所以无法完成维权,一方面是没有精力,因为购买商品遇到假货实行维权是普通人生活的小插曲,辛勤工作维护家庭才是生活的重心。另一方面是收益太低。普通消费者往往涉及金额较小,即使完成维权,所获得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也不成比例。例如消费者购买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视,发现假货维权成功获得赔偿最多也就是假一赔三1万5千元,但可能需要消耗一年、两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去履行司法程序,性价比太差。但职业打假人完美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职业打假人专门从事打假,且往往采取大规模购买一起举报获得赔偿的行动准则,这便带来了丰厚利益,可称为职业,可实现财务自由。例如职业打假人并不像普通消费者那样仅仅购买一台电视机,而是在知道确切假货信息的情况下,10台、20台甚至更多台的购买,按照假一赔三的原则,可获得收益是2倍,10台电视获得的赔偿是15万,扣除成本净得10万。这样丰厚的利润完全覆盖了各类时间以及机会成本。只要抓住一次机会对制造假货企业发起攻势,就可以使实现个人财务自由了,如此高额回报率之下,吸引了无数人投身入局,既催生了职业打假行业,更诞生了无数职业打假人,同时也造就了无数一次暴富的打假人财富神话。只是政策出现如此bug显然不是政府对政策的初衷,2004年长沙通过判决,称《消法》只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必须商品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属于牟利不予保护。于是职业打假人一度淡出了公众视野。 魔幻的平衡 职业打假人由于长沙判决一度淡出了公众视野,但电商与直播带货的兴起使得职业打假人死灰复燃。电商与直播带货的兴起使人们对于商品的购买更加便捷,但另一方面却使得维权更为困难。过去虽然维权困难但消费者毕竟能找到当时的购买渠道或是销售人。但如今消费者只能找电商平台沟通,想要找到店铺商家进行维权虽不至于是天方夜谭但也捉襟见肘,同事由于如今店家多采取多地区多省市多进货渠道的进行货品采购,但这也使得即使是店家自己对于货品来源的追踪也相当困难,而这无疑进一步压缩了普通消费者的能力范围,倘若希望维权其所消耗的时间精力几乎无法估量。 在此基础上纵然政府一直努力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仅能进一步加高消费者所获得的赔偿。高额的利润空间,再次吸引了职业打假人,为避免之前出现的判例现代职业打假人往往采取对假货的多人多身份同时购买,即由头目发现假货,之后依托微信等社交工具组织多人购买,多人通过索赔获取利益,而头目再对此进行抽成,既能获得利润也避免了法律个人牟利的控告,同时由于依托互联网这进一步加大了法院对其牟利证据的收集难度。对职业打假人而言获取丰厚利润自然完美,而对于普通消费者,虽然自己没有时间精力索赔,但一旦某些商家被职业打假人进行打假自己再进行维权往往也能获得赔偿自然也乐于见成,政府虽然不乐意看见职业打假人如此钻漏洞,但互联网的发展也使得政府对于职业打假人与假货制造商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同时相比于假货横行普通消费者被企业欺压维权困难、维权无路,这种情形反而可以接受,几方在这里形成了一种魔幻的微妙平衡。 职业打假人随着商业社会假货出现与维权难度的增加而诞生,虽然由于各种原因被禁止甚至一度销声匿迹,但随着维权难度的增加与假货的泛滥,这份职业却成了整个社会运转的一环,这无疑是相当魔幻的事情。职业打假人本质是一种寻租生意,随着信息越发透明,这份职业将注定消亡,不得不感叹这份职业随时代发展而诞生也随着时代前进而消失。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早在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就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现行消法是退一赔三)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众多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这些职业打假人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知假买假。诚然,这样的行为从动机上看是很不纯洁的。但是,他们对整个商品市场的贡献也是瑕不掩瑜。这个共同点归结起来就体现了一个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知假买假人”究竟是否为《消法》中的“消费者”呢?这直接影响了我们如何看待这些职业打假人。 综合各路观点,正方即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观点有如下: 首先,职业打假人虽然是知假买假,但仍当是消费者。虽然《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是不应当把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限定为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因为购买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之动机为纯粹主观的,我们很难猜测也不宜猜测其动机。而此时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被扩大解释为除以生产和销售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其他购买、使用、接受行为。所以,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也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既然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就应当收到《消法》的保护。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监督权。当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获得保护,也就是他们的利益来源——退一赔三。这使得职业打假人因“打假”获利有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消法》第五十五条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知假买假和这条的目的并非背道而驰,本身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就处于弱者地位,《消法》作为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于弱势群里的保护。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不只是国家的义务,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相信国家也希望民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职业打假人不仅在法律方面是正当的,在其他方面也能够体现出他们具有一些特质,是应当被支持的。 1、职业打假人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得利益,并且不违法,应当获利,利用自己的劳动通过合法途径去创造财富是符合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建立在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是对不良商家的打击,为消费者伸张正义,颇有一种侠客风范。还能够督促经营者自觉地址假货进入流通领域。可以说他们对于构建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功不可没的贡献 3、如果我们不支持职业打假人,或是我们把前述对消费者的定义仅限定在为了生活需要而消费,将会导致一个严重的结果——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将十分困难。试想一个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向商家主张侵权,甚至提起诉讼,商家就可以提出异议认为普通消费者也是知假买假,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落于消费者一方,消费者要证明自己并非知假买假是何等困难!这将导致《消法》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不能实现。 4、职业打假人有时候也起到了弥补政府缺位的作用。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虚假、伪劣产品和劣质服务层出不穷。政府对于这些弊病的治理效果并不明显,甚至让人感到行政强制力并不强大,也有人怀疑政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这些方面政府确实体现出了慵懒浮散拖(我们不细谈这些现象及其根源)对于打击不法行为是不利的。这时候职业打假人就可以起到弥补政府缺位的作用,做一些政府难以办到的事情,另一方面还能够减少政府对商品市场的治理成本,何乐而不为? 5、还有一些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可以间接的提高创新能力,让生产者制造出更优质的产品。职业打假人这个团体的壮大还能够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 但是我认为职业打假人提高生产者的创新能力这个观点太绝对。我更不认同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职业打假人编作一个受管制的、有编制、正式的团体,因为这个团体的只能和我们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是重合的,存在矛盾,既不合理也不经济。
“职业打假人”这一社会现象有利有弊,好处就是能够对一些造假人产生一些威慑,缺点就是,打假人也可能心态不正,为了谋取私利,胡乱评判。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董志慧、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周春江、童宗安、孙安民、刘雨、吴进文、黄志宏、王海东、黄平国、张宝辉、张小笔、张芳琴、李剑林、孙博、张恒、谭进福、孟健、赵际文、葛太玉、周裕福、刘明、 等等,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职业打假人最害怕举报、投诉等问题。
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作“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
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自王海以来,职业打假人“团队”可谓前赴后继,人才辈出。我们身边也经常发生被“职业打假人”钻空、索赔的案例。
2017年5月29日,最高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中提到: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也就是说,其他领域会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在食品和药品领域,法律支持他们知假买假,索要赔偿。
职业打假人人,有利的一面是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的一面是,有些打假人最后变成了帮凶,收受钱财恣意妄为。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代发论文都能够被抓住,很多人自己没有真才实学,写不出来优秀的论文,于是会找一些机构去代写。
根据官方文件,一是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张睿购买论文问题,二是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于韬购买论文问题,三是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张坚购买论文问题,四是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蔡丽生购买论文问题、五是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王贞购买论文问题,六是山东大学王秀丽购买论文问题,七是南京理工大学陆伟购买论文问题,八是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孙明飞违反论文署名规范问题,九是北京华油冠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套取财政科研资金问题。
北京的警方查获了一起代发论文,山寨杂志社对于这件事情中也是刑拘了19人,这样一则信息也是在网上引发了众多人的关注,要知道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的行为也触犯了一定的法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他人的这种文章进行转述,或者是发表一系列的学术论文进行转述,并且收费也是触犯他人的知识财产权的。
据相关的媒体报道称,对于北京的警方来说,在如今的这种大环境之下,也是查获了一起代发论文的这种山寨杂志社,在这件事情中相关负责人也已经被刑拘了,其实在网络之上这种山寨论文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也希望人们在这种情况之下能够提高自己的一些明辨是非的能力,对于网络上的一些论文也能够起到一定的辨识作用,要知道如果自己浏览了一系列的山寨论文,可能会对他人的这种权利会遭到一定的损害。
随着网络发展越来越频繁,如今的一系列网络之下,这种论文或者是一些山寨版的文章,小说层出不穷,对于这些小说来说,一些网友也是喜欢去看的,毕竟在一些正版的平台或者是正版的图书上面购买的话,可能会花费一定的高昂价格,所以这些山寨版的文章以自己这种低廉或者是方便的形式,获得了一批又一批的消费者。
对于这件事情也是能够引发社会上的思考的,毕竟对于这种山寨的事情来说,实在是上不得台面的,也希望一些,代发论文,山寨杂志社能够在这件事情中也是能够引发一定的警惕,之心,在如今的这种大环境下,山寨的这种东西也可以制止了,毕竟这种山寨的东西也是对他人的这种知识产权或者是一系列权益遭到侵害。
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罪,通过发表一些山寨论文去获取钱财,这是非常不光彩的。
保护环境,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而且对我们每个人的幸福也有很大的关系.人类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自然给予的,但我们现在却在迫害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你发现了吗?现在的夏天来得越来越早,越来越热,人们躲在空调房间里不愿出门;全球各地不断出现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这些是多么可怕的现实啊!我们必须马上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保护我们的家园.你知道吗?我国每年都有价值250亿元的资源被白白浪费了!这些资源既不是石油也不是天然气,更不是高科技产品,而是我们每个家庭每天都在产生的生活垃圾.由于我们没有将垃圾进行适当的分类,不仅使那些可利用而没有得到利用的废弃物成为二次污染的源头,而且还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实在是太可惜了!让我们先来看一看生活垃圾全部混在一起都会带来哪些后果吧!首先,会增加填埋或焚烧的垃圾量.仅在北京,垃圾占地就已达1万亩啦,焚烧垃圾越多,释放的有毒气体也就越多,同时还会产生有害炉渣和灰尘呢,这些都对我们的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我们再来算算垃圾不分类会造成多大的资源浪费吧.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300万吨废钢铁,600万吨废纸没得到利用.而我们经常随手丢弃的废干电池,每年就有60多亿只,里面总共含有7万多吨锌,10万吨二氧化锰呢.这些资源如果都能被重新利用,将会成为多大的社会财富啊.既然垃圾分类这么重要,为什么大家总是做不好呢?主要是很多人怕麻烦、环保意识不够,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大街上和社区里方便分类垃圾箱特别少,让人们很难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哎,难道说,就继续让这些垃圾混在一起,又污染环境又浪费资源吗?那可不行,必须想办法解决.如果政府加大垃圾分类的推行力度,当然最好还能制定奖惩制度,效果可能就明显得多.除此之外,最好能够设计出更为方便分类,同时外观又醒目的垃圾箱,让它的标识就像交通红绿灯一样深入人心,时刻提醒大家要做到垃圾分类.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而且还能给国家节约不少能源呢.我认为要全民树立环保意识,让大家意识到保护环境、资源和我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而且已经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生死存亡!不能有环保多我一人、少我一人差别不大的思想,也不能怕麻烦.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能让一片片沙漠变成绿洲,让小草更肥,树儿更绿;让小河里的水欢跳着流,为社会、也为自己留下一片碧水蓝天!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
你可以就一个实际的项目进行论述,从它施工开始,到运营以及关停,都可以做出自己的分析
这个自己要去观察
那你可以去网上找下这类的论文呀~多看看参考文献~像(环境保护前沿),期刊官网就是可以免费下载论文的~你可以看看学习下吧,多看看总能写出论文的
研究生论文只对查重率的要求高于本科论文,对其字数要求就更不用说了。文字多会造成重复率高,在修改中所花费的精力不会超过写作论文的投入,那么研究生论文查重率高应该怎么修改?1.文字总数的增加。现在大家使用较多的方法有,增加字数,在字间加上空格符,也是提高字数比重的方法。2.重写重复部分。运用倒装法.转换语序.替代词.补充扩展.省略等改变原句。3.翻译句子。把中文译成英文,把英文译成中文,这样整个句子都可以改变句式。4.处理图像。有的文字可以用图画来说明,尤其是工科论文里面的代码,函数,公式都很容易重复,只要把这些文字整理成图片即可。5.替换重复率高的名词。这篇论文中有一些名词可能被多次提及,并且同样是在别人的文章中出现的,而这个时候需要你动脑筋来代替这些名词。比如:品牌意识可以用“品牌认知”等来代替,提交学校论文前,先要对初稿进行严格的检查和修改,有些软件可以边修改边查重,比如paperfree,值得尝试提高效率,毕竟,论文最初已完成,并借助工具进行修改,给您适当的修改建议。
会。尊重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论文打假工作是个长期的过程,论文凝结着作者的智慧,不仅应该得到阅读者的尊重,还受到法律的保护。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1. 2008年10月16日,浙江大学药学院收到反映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学术不端的邮件。收到该邮件后,在院、校两个层面相继组成了调查组,当天即着手调查此事。2008年10月23日,在学校着手调查贺海波学术不端行为一周后,“新语丝”网站披露了其一稿多投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的演变,春节后,事件引起了众多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成为社会舆论的一个热点。贺海波2006年6月博士毕业后进浙江大学药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合作导师为李连达院士。李连达是该校聘任的药学院院长。在整个“贺海波论文事件”处理过程中,学校共核查了贺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关人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的论文20篇,其中贺海波涉及论文9篇。除作为合作作者的1篇论文外,贺海波作为第一作者的8篇论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剽窃、抄袭原博士导师实验数据,以及一稿两投、部分图表数据张冠李戴、重复发表、擅署他人名字、擅自标注基金资助、捏造知名专家帮助修改英语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有鉴其问题确凿,本人供认不讳,学校当即作出了处分:去年11月决定撤销其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合同。由于贺的行为在国内外范围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学校决定将其开除出教师队伍。贺海波8篇有学术造假内容的论文的通讯作者均署为我校中药药理研究室主任吴XX副教授。根据至今近4个月的调查,没有证据指向吴直接参与了上述论文的写作和最初投稿;但他在贺海波的部分问题论文录用或刊出后,作为通讯作者将其用于申报项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人也存在重复发表学术论文等问题;此外,中药药理研究室的学风监管失范,作为研究室主任严重管理失职。最近,我们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撤销吴担任的中药研究所所长助理及中药药理研究室主任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根据所有相关人员的陈述、笔迹鉴定和目前掌握的其它材料来看,涉及贺海波8篇有学术造假内容的论文中李连达院士的署名,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贺海波擅署的,没有证据说明李连达参与了论文造假、剽窃和抄袭等。李连达院士作为院长、学术带头人和合作导师,对贺海波事件负有疏于管理、教育不力、监管督察不严的责任。现院长任期届满,学校将不再续聘。2. 2009年的岁尾对于井冈山大学的讲师刘涛和钟华来说将是难跨过的一道年关,他们在2007至2008年共发表70篇论文的骄人战绩变成了一场难以收拾的闹剧。日前,一份三人署名的社论通告近期发布在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上,认为刘涛和钟华的70篇论文涉嫌伪造数据,明确指出,这些研究“是不可能从这些数据中产生的操作”的“学术欺”。消息在国内引起热议,对井冈山大学校长张泰城来说,更是平地惊雷。张泰城:原来从来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也感到非常震惊。其中一个人在外面学习,我们把他叫回来,停职调查,一经查实我们会严肃处理。这是他们个人的行为,学校对这样学术造假、篡改数据的行为是非常痛恨的,井冈山精神就是实事求是。除了论文数据涉嫌造假,两名作者的身份也从讲师摇身变成了教授和博士,许多网友对这双重欺非常愤慨。记者采访了井冈山大学党委书记万继抗,在万继抗的介绍中,第三重造假又浮出水面。万继抗:刘涛是搞工学的,从专业发展上他不可能在这个领域里研究,但他偏偏在这个领域里发这么多文章(27篇)。他也是受到钟华的启发,钟华私下里把这里面的奥秘告诉他,然后他就也有意在上面发文章。名利驱使应是关键什么有这么大的吸引力,使两名讲师为了发表论文不惜频频犯错,许多评论都指向职称评定,调查中记者发现,名利的驱使才是关键。井冈山大学校长张泰城:跟他们两个评职称应该都没有关系,如果2007年的文章应该在2007年初或2006年做的,但他们都是讲师,到现在还是讲师。万继抗:不好认定他们是为了评职称而造假,如果是为了评职称他不会要求这么多论文,不会要求在一个刊物、短短的一段时间里发几十篇,这已经是有点疯狂的行为了。他不是职称评定的导向功能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被三大检索系统检录的文章,篇数都很低的,不会要求有几十篇之多,(应该是)是个人名和利的驱使了。万继抗也表示了对刘涛和钟华的痛心。万继抗:这两个老师这种情况我们也很痛心,30多岁,正在一个好的趋势当中,出现这么严重的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对他们将来的发展肯定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是一条“高压线”啊。井冈山大学校长张泰城表示,论文涉嫌造假1年前也引起了学校的怀疑,但刘涛和钟华草率的解释导致了有关职能部门的忽视。张泰城:他们发论文的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是知道的,因为我们会统计。一开始就怀疑他造假,觉得怎么会发表这么多,后来他们说晶体这种比较容易,发现一个分子的结构有点差异。《晶体学报》社论表示,调查仍在继续,所有由井冈山大学投递到《结晶学报》相关卷册的稿件现已被标记,并检查其真实性,问题论文数量可能继续攀升。不少人评价,这是“井冈山大学”被拖入了黑名单,这意味着,未来,有可能来自这个学校的任何论文,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才能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井冈山大学党委书记万继抗坦言,负面影响需要一一面对。万继抗: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广泛,这个是肯定的。对井大的形象、对井冈山大学的教师都会产生影响,如果《晶体学报》采取一些制裁的措施,这也是情理之中,网友有批评也是情理之中。3. 黄宗英,男,1993年攻读北大美国文学博士学位,1996年7月留校任教,1997年8月晋升为副教授,事发前是系工会主席。对黄展开调查起因于今年1月2日,一网民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一部不折不扣的抄袭之作———评北京大学英文系副教授黄宗英先生著〈艾略特———不灭的诗魂〉》。这位署名为“钟南虎”的网友以7000余字篇幅详细罗列《艾》书的剽窃细节,认为黄的《艾》书乃基本直接剽窃自英国作家彼得·阿克罗伊德所著《艾略特传》。此后,北大外语学院成立学术小组进行调查。2月18日,黄宗英提交《自查报告》,认为“直接从《艾略特传》中译本抄袭而来的”文字只占总字数的25.6%,其他是用“采用”、“参照”、“改写”、“改译”等方法,不算直接抄袭。对于其他书稿以及论文存在的问题,黄则予以否认。但《北京大学英语系核查组关于黄宗英学术剽窃行为的评价报告》称,根据《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对剽窃行为的定义,黄宗英的《艾》书剽窃部分占到全书的74%。同时,黄宗英在国际会议上宣读的论文《“一个人本身就是一座城市”:威廉斯的〈帕特森〉》,基本上是对三位美国学者论述长诗《帕特森》的原文进行缝补连缀而成的抄袭作品。《北京大学英语系有关黄宗英学术违规问题的定性意见和处理意向》显示,今年1月起,北大英语系学术小组对黄宗英1999年至2003年期间的学术成果:《艾略特———不灭的诗魂》(长春出版社1999年)、《抒情诗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英诗《古舟子咏》详注、8篇学术论文,以及1篇英文国际会议论文的审查发现,“所有发表著作均有明显剽窃问题,且程度严重,面积大……有严重剽窃情节的文章达20篇”。北大英语系副教授黄宗英因学术剽窃行为,日前被院方解聘。黄的剽窃细节以及北大外语学院的处理意见已在学术批评网上公开发表。4. 黄庆,男,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首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历任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院长和西南交大副校长。西南交大经管学院院长贾建民在内的7名教授,实名举报黄庆9年前的博士论文抄袭。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作出认定结论,称“黄庆博士论文第四章抄袭事实成立,且性质较严重”。随后西南交大对黄庆的抄袭问题作出处理,取消其博士学位,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最近记者从西南交大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该校现任领导名单中,曾经担任该校副校长的黄庆没有名列其中。5. 学生举报导师:全国最早的案例是2011年山东大学博士后甄鹏举报其硕士阶段的导师山东大学物理学院教授李华学术不端。 与此相关联,甄鹏将其同事起诉到法院,最后闹到最高人民法院。此事经《济南时报》、《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和公共频道报道,科学网、新浪网等转载,引起当时的广泛关注。2014年初,复旦大学王宇澄举报其导师王正敏院士成为舆论热点。 这是第二起学生举报导师事例。
是的,因为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非常多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