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首页 学术发表知识库 问题

知网侵权行为对策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知网侵权行为对策研究论文

世纪超星称,其对涉案文章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上述涉案文章的付费在线阅读、下载服务,侵害原告权利。

对于知网侵权即下架这件事情,我是极力支持的。毕竟侵权行为是可耻的,知网的这一决定也是在保护优秀的创作者,帮助更多原创作者维权。除此以来,知网的这一波操作还能够优化整个网络写作环境,提高创作质量。

中国知网提出侵权即下架这一决定,其实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那些坚持原创的作者。毕竟,在中国知网中每一篇论文都是作者们的一番心思和心血,倾注了他们的智慧。我个人是非常支持中国知网侵权及下架这一决定的。毕竟这能够大大减少作品侵权行为,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好原创作者。

知网开始提倡侵权及下架,这一决定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毕竟知网所提倡的侵权即下架这一行为,能够在某个程度上大大的优化创作环境。因为这些年来,很多人的毕业论文都是靠抄袭通过的,如果再不整改这样的不良风气,若干年之后,还有可能我们再也看不到一些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了。知网的这一次决定能够大大的打击一些人想要抄袭的小心思,同时它还能够保护好原创作者的创作环境,让他们更加安心的去创造出一些更好更优质的论文。

总的来说,对于知网侵权即下架这件事情,我是非常同意的。毕竟这一决定对于大部分创作者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同时,也能够让大家回归到创作的本身。我想大部分人都支持这样的决定,毕竟在创作这一条路上,如果抄袭之风盛行,那么中国文化就会因此一步一步衰落下去。知网的这一波操作其实是在保护更多的原创作者。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具备传统民法适用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十九世纪,伴随不成熟工业雏成规模的发展,大量技术事故频繁出现,处于产业一线(通常为高危产业)的工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当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产业主赔偿他们因技术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法院审判实践援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此种事故,即法院只有在产业主对技术事故的发生具备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判他承当赔偿责任,否则判决不予以赔偿。处于弱势群体的产业工人因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产业主存有过错,因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处于产业一线的广大工人消极怠工,以发泄不满和愤概。由于工人的消极怠工,耽误了产业的继续生产,极大地制约了产业主和资本家利益的获取,社会矛盾的突发更是此起彼伏,这引起了当时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为了平息民愤和保障工商业的顺利开展,发展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类似缺陷性技术事故的损害赔偿,使得产业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工人的损害赔偿和缺陷性技术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处于产业一线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此时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无可指责,你仍然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霸道逻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凭什么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对他的权利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呢?难道就因为他的权利特别易受侵害吗? 如果这一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理念? 对社会有何积极意义? 从另一方面看问题,任何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除法律基于社会政策等理由做出特别规定者(如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 外,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存在哪一种权利应特别优先保护的问题。因此,传统民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缘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该原责的正当性基础。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依照的是《民法通则》,只有当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时才依照其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采用的。从相关的法律解释来看,第106条第3款中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而是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况。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没有违法性可言,采用无过错责任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此时无过错责任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而并非对侵权人行为的非难,不具有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和预防的作用。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应受非难性是显而易见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具备的权利恢复性质并不具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非难的效果。(2)传统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只考虑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举证,因而“缺乏弹性和适应性”,也并不坚守民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言,本质上应为“反社会性”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应在于制裁和惩戒不法行为人。但知识产权法中多有“权利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等条款,概为针对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法官势必应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不能达成此目的。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本意是相违背的。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分析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元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作为促进科技、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以激励知识产品创造者生产的热情。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理论等视角看,对知识产权私权的授予和保护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应该有一个度,而不是无限制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授予同时,它从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学者称“人类知识活动的积累的目的是为了知识总量的增加,客观目的是为了人类共享知识资源;以生产知识产品为目的的知识活动,是为了确定个人对智力成果的独享权利,这是相互矛盾的理念”。为此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为代价,无限制地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保护,以此达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激励;也不能只顾及对公众的获取信息和知识权利的保护忽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法律激励。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的核心,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对信息的获取权利犹如一车两轮,缺一不可。用下面的案例说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引致的弊端: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达了一纸民事判决书,判定广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LTD(以下简称PU)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侵权赔偿金1200万美元。案由:1995年广州雅芳公司请美国AT&T公司为公司设计和建立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在AT&T公司的建议下,从美国Jenkon Data System(简称Jenkon)公司以1.5万美元购买了一套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这套软件对公司的库存和直销人员进行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拥有的 Unidata软件中国范围专属版权,要求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雅芳“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Unidata软件”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很快交纳了罚款,对此处罚决定未有异议。雅芳为了“息事宁人”,匆匆认可了该项行政处罚,没想到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诉,而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权”的关键证据。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雅芳公司非法使用Unidata软件,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权和PU公司授权京延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软件的权利” 。由于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及源程序的协议,使用总费用为5000万美元。PU公司称,由于雅芳在国内使用Unidata软件,造成了“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的事实,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了此项协议。此项损失成了索赔3000万美元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这次轰动全国的巨额索赔案的由来。广州雅芳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以1.5万美元合法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却因软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而赔偿800倍的金额,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导下的极端惩罚性判决,虽然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却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此时主导的无过错责任过分僵硬和严格,它使得公众动辄得咎,使得人们必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不敢或不愿从事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又有风险的活动,结果是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公众无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凭无过错责任原则动辄要求公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手段来救济,而他人所负担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当属他们的民事法律义务,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的承担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没有关系的。四、TRIPS协议并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已故著名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认为,TRIPS协议采用的一般归责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他说,“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则不负侵权责任的条款。既然有专门点出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应推断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无过错责任(郑教授所指的是TRIPS协议第45条)”,但他同时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无需以过错为前提,只有在负赔偿责任时,才以过错为前提”。究竟TRIPS协议所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这需要对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具体分析:(1)TRIPS协议第45条第I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该款揭示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这就是说,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TRIPS协议此款肯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关键是对45条第2款的理解和分析。(2)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笔者以为,该条第2款是一个限定性条款,即此款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的。这主要是指侵权损害特别严重的某些情形:侵权人通过侵权活动获得巨大利润,或者侵权的情节相当恶劣,损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或者法院诉讼费时过长,以致权利人开支很大。上述“适当的情况”仅限于重大侵权行为的个别情形,并不是涵盖直接侵权行为的一般情形。即使承认这款所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在这里也缺乏普遍适用的价值。其次,该条第2款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may authorize)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一句的表述中,所使用的是“可以”(may)一词,而不是“应当”(must) 一词,可见无过错责任并不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只是一般要求,缔约方不采取这一归责原则,也不能认为违反协议。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这一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缔约方“应以”国内法加以确认。该条第2款则不同,它是一个弹性条款。笔者有理由认为,所谓TRIPS协议第45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不应作为国内相关立法的当然选择,也不涉及影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象”问题。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议这款所规定的并不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只是强调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而己。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学分析TRIPS协议中没有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持无过错论的学者们也不过是将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肯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误看成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了,以致有人主观地认为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都伴随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存在,这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所得利润当属返还不当得利的范畴,可归类为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的债权保护方法。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都是一种请求债务人进行必要给付的请求权,但前者的构成不以得利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只要其所得利润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就要返还给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该条款将‘所得利润’规定为‘返还’,而不是规定为赔偿,即是界定了返还利润的性质不是侵权或者不一定是侵权。但是行为人的所得利润的无法律根据所得,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给付其侵害所获利益,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权利人就不必证明侵害人有主观过错,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当然也不能将法律所承认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均看成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中所应返还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只是通常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所应支出的对价,而非其获得的所有利益。对多于应支付的对价的所得利益的这部分(也是权利人的损害),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通常是不被承认的。权利人对于这部分损失,就只有通过侵权赔偿诉讼才可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当然也就必须证明被告对此损害是存在过错的了。此外,知识产权如同所有权一样,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可通过“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办法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进行救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是由于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使那些无过错的侵权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对那些故意和重大过错的侵权行为没有给予有力的打击,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对过错侵权的打击力度,包括降低对故意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增加资格刑(剥夺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营业的资格) ,以及对故意侵权者课以惩罚性赔偿等,而不应该选择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六、小结显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破坏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其深刻原因之一是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太甚的同时却漠视了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权利的关注。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漠视提供了更为沉重的砝码。从立法、司法实践及综合我国现有文化和经济实力来考察,此时强调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也并没有得到学者和公众的普遍认可。

我认为知网因为侵权而下架,是非常好的选择,它侵犯了作者本人的知识产权,并存在着欺消费者的行为,行为十分恶劣,甚至无耻,如果不进行下架,很可能还会发生类似的事情。

知网侵权行为论文怎么写

留下邮箱吧O(∩_∩)O~

参考文献是一篇论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正确引用参考文献能体现论文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更能彰显作者承认和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及著作权的科学态度与学术品质。但是在撰写论文时,经常会有引用不当的情况,这种行为属于学术不端。

一、属于学术不不端的引用方式

1、匿引

论文中引用了他人的学术观点、数据、材料、结构等而不如实、规范地标注出处,则有缺乏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或学术修养的嫌疑。

匿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论文的主要内容为剽窃或抄袭之物,文中列出的几篇参考文献是为了遮人耳目;

②作者为了证明自己的某一观点和理论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故意不把引用的有关他人的重要论点和核心思想的参考文献列出;

③作者为了回避论文中某些观点的矛盾而故意隐匿有关文献。

2、滥引

作者故意把一些与论文主题关系不大或无关的文献作为参考文献,以装饰门面的行为。

3、崇引

作者为了某些需要(如抬高自己论文的地位和学术水平,或论文易于发表)而故意引用或仅引用名人或名刊资料的行为。

4、诱引

为了某种目的,诱导或迫使作者在论文中引用特定或某一范围内文献的行为。

诱引有期刊编辑部诱引和审稿人诱引之分,这一点一般是发生在打算投稿发表的论文上。

5、转引

作者没有亲自查阅某些原始文献,而直接从其他参考文献表中转录这些文献的行为。转引反映了作者对科研的敷衍态度和对文献引用的不负责任,是一种学术偷懒行为。著录参考文献时,应只限于作者亲自查阅和引用的原始文献,不应该转引。

6、曲引

根据自己论点的需要,对他人观点断章取义,进行不公正的引用或歪曲性评价的行为。

伪造、歪曲他人观点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引文误差,而且违反了《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正确引用参考文献的格式

1.学术期刊文献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学术著作

[序号]作者.书名[M].版次(首次免注).翻译者.出版地:出版社, 出版年: 起-止页码

3.有ISBN号的论文集

[序号]作者.题名[A].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6.技术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7.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报告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9.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文献网址或出处,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三、引用的参考文献应具备哪些条件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是关于具体的实验的方法;

2、是支持性或者有冲突的证据;

3、是比较有用的类似的文献;

4、是有历史背景的和有意义的文献;

5、引用文献要新: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文章的先进性;

6、引用高质量文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文章学术水平的高低,从总体上体现了该文章的科掌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7、提高自引文献量:作者自引是指作者引用了自己以前发表的文章作参考文献,期刊自引是指该期刊引用了该刊以前发表的文献。

8、引用文献要全:参考文献一定要全面,尽可能全面地引用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9、多引期刊文献,少引书籍文献。

四、引用参考文献提醒

1、不能在不使用引号及给出完整出处的情况下,一字不漏地使用别人的文字。

2、至于重新编辑或重新叙述别人的著作中的文字,并将修改过的文字以自己的作品方式呈现,也是抄袭。

3、不管你使用原著观点时是否将文字进行了修改,把别人的观点当成是自己的观点来呈现,一样是属于抄袭现象。

我是校内用户可以从知网上帮你下载的。追问我留下具体题目和你的邮箱就行了

100多篇论文被知网擅自收入,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就收录作者的内容,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所以教授获得了70多万的赔偿,理所当然应该获得这个赔偿的。因为这个文章是人家自己的知识成果,人家自己用可以,但别人用作商业目的那就是侵权。

大家一定要注意引用别人的文章或者引用别人的著作,到底是什么样的目的,非商业目的的就是你自己写一篇作文,你说某某某作家某某教授在哪个文章里面曾经有过什么样的理论,你去应用这个东西完全可以,因为你并不是为了赚钱,但如果是为了赚钱,你去指明点性引用某个人的著作的时候,再就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了。经过作者的同意就没有问题,没有经过同意,对方追究起来那就是侵犯对方著作权。

知网是很重要的学术论文平台应该说只要是一个大学生在毕业的时候就要写论文,写论文就必然会用到知网,一个是只往一个是维普,如果作为一个大学生,这两个网站都不知道的话,那自己非常怀疑这个学生是怎么毕业的。大家还记得之前不知知网的某个人吗,导致全国所有大学论文查重率直接控制在25%的那个人,没有人年年是毕业生,但年年都有毕业生那个事情出来之后很多人就算没有上过大学的,也知道了知网到底是一个什么平台。

这个平台虽然知名度很高,但是这平台不代表就完全没问题,它里面所引用的一些东西有的是经过授权的,大部分应该说都是经过作者授权的,但也会出现这种没有经过授权就去收集的作者,没有追究没有发现这个事情那自然就无所谓了,作者如果追究那就得赔人家钱,可以说每年官司都不少啊。因为只要是这种做知识整合收集的平台,就必然会涉及到注册权侵权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也不会是第1次出现,更不会是最后一次出现。

知网侵权行为论文引言怎么写

论文引言写法如下:

1、提出疑问。在论文的开头,作者应该以尽可能简洁的语言简明扼要地描述他所发现或提出的疑问,并进一步指出这个问题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假如这不是一个新的问题,那么作者就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他再次提出这个疑问的原因。

2、解决困难的理论基础和基本途径。它也是论文的核心内容,在学位论文中,强调难题解决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是否具有原创性。关于处理提问的新思路、新的方法,以及作者所使用的分析框架或模式,作者有权对这一点进行充分而简短的讨论。

3、参考资料。本论文的全部创作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创制而成的,作者有资格就这一领域的前人成就做一个回顾性的评述。本文既是对前人的敬重,同时也是借助于对比来论述本文的创新之处。

4、论文结构。论文最后部分需简要说明一下论文的结构分布,涉及到除了导言之外的各个章节及其主要内容。对这种信息的解释大部分都可以用几句话来概括。

5、前言的篇幅一般不要太长,太长可致读者乏味,太短则不易交待清楚,一篇3000-5000字的论文,引言字数一般掌握在200-250字为宜。

范文

目前,我国对撑杆跳高运动生物力学分析的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起跳时速度的变化、腾起角、杆弦角等方面。但是,这种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忽视了人与杆子的相互作用,没有合适的指标反映运动员利用杆子弹性能力。

国外已经使用能量分析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分析人体机械能的变化来反映杆子与人之间的能力传递,所以,把能量分析法引入我国撑杆跳高的运动生物力学分析很有必要。但是,国外文献在能量分析时,只给出了一个简化公式,而没有说明具体的计算方法。

前言通常是放在论文最前面的,也称为“导言”、“序言”、“引言”。它是用来初步介绍论文所涉及的研究的,通常是用一段或者数段短文来做论文的开场白。读者对这篇论文的感兴趣程度基本上取决于序言。那么,如何写好论文的序言,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一、论文前言怎么写

1.首先要介绍这一课题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以及前人或他人对本课题的研究进展和成果是否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

2.告诉读者你做这项研究的确切原因。语句要简洁明了。如果研究项目从未被他人开展过,那么创新性是显而易见的,要说明这项研究的创新点在哪里。

3.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研究项目已经是前人开展过的,这个时候就一定要说明与他人研究的不同之处和本质上的区别,不只是单纯重复前人的工作。

二、撰写论文前言时应该需要注意什么

1.前言的内容不要和摘要发生雷同,注意不要用客套的话,诸如:“才疏学浅”、“水平有限”、“恳请指正”、“抛砖引玉”此类的用词。

2.前言最好是不要分段去论述,不用插图、列表、公式的推导与证明之类的。篇幅最好不要过于冗长,不然会让读者感到乏味,也不能太短,否则会交代不清楚。

3.在介绍背景知识的时候,一定要紧扣你现在研究的课题,不要偏题,或者去介绍一些无关联的知识。同时也要避免过于简单地罗列之前相关的研究发现。

作为论文的开头,写好前言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在写论文前言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做到最好!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写完论文别忘了用论文查重系统检测论文的重复率哦!

案例分析是在阅读给定的资料(案例)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对案例涉及的事项,做出决策、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你老师的要求是通过案例,运用所学的侵权行为法知识,论述侵权行为有关的制度或规则。这中间案例只是论据,论点是案例涉及的有关侵权行为的其一制度或规则。你论文准备的思路;1选择几篇侵权行为的案例或判例;2从案例中寻找出你比较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3以案例为论据,论述你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上述意见供你参考,祝你好运。

论文引言是什么引言是论文的开场白,目的是向读者说明本研究的来龙去脉,吸引读者对论文产生兴趣,一般读者读了引言以后,可清楚地知道作者为什么选择该题目进行研究。写作方式1、直奔主题,直抒胸臆:避免大篇幅讲述历史起源或者研究过程,用一两句话简单介绍一下某研究领域的重要性、意义或需要解决的问题等。2、剪短精炼,提炼重点:前言的篇幅一般不要太长,太长可致读者乏味,太短则不易交待清楚,一篇3000一5000字的论文,引言字数一般掌握在200一250字为宜。前言只需对研究进行简要回顾,然后介绍自己的研究动机、目的和主要内容。避免过多叙述常识性内容以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基本原理。3、尊重科学,实事求是:评价论文的价值要恰如其分、实事求是,用词要科学,对本文的创新性最好不要使用“本研究国内首创、首次报道”、“填补了国内空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本研究内容国内未见报道”或“本研究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等不适当的自我评语。4、避免重复,注意雷同:前言的内容不能和摘要内容相似,诸如“恳请指正”、“抛砖引玉”之类客套话也请省略。5、不分段论,不插图表:言最好不分段论述,不要插图、列表,不进行公式的推导与证明。写作技巧例题引路法:写作科技小论文,开篇引题,显示研究问题的实在性,激发读者顺藤摸瓜的愿望。揭示背景法:将研究的问题,放置到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和大背景下,让读者在较高的层次体味其研究的意义乃至方向性。指出危害法:指出某些弊端,让人们骤然心惊,晓知解决问题的紧迫性。概述论点法:在前言部分,作者将主要观点集中呈现给读者,给人一种整体感,这无异于交给读者一串钥匙,往下阅读便是尝试去打开一扇扇大门。设置疑问法:给读者留下悬念,让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迫不及待地关注研讨的问题。

校园霸凌侵权行为研究论文

写作思路:题目可以写《校园欺凌》、《让学生们感受最纯净的“爱”》等等,可以从校园欺凌的危害这个角度出发进行阐述。

正文:

在美丽的校园中,历来都是书香四溢,朝气蓬勃。但近年来,校园中却滋生出一种“黑恶势力”,不断压迫着学生们。它,就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就在我们身旁,而我们却无能为力。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绝大部分“参与者”都是围观的学生,但他们只有极少数伸出了援助之手。剩下的同学呢?他们都选择了沉默。

虽然他们并没有直接受到欺凌者的肢体伤害,但由此而生的恐惧与压力,并不亚于被欺凌者。他们有的害怕学校,师生,每天逃学,逃课,有的性格软弱,往往没有朋友,有的因压力太大而自残,自杀……

他们之中还有些为校园欺凌懊恼,他们往往沉浸在无限的自责当中,仿佛觉得自己是一个千古罪人,得罪了不少无辜的同学。也正是这样,他们才说出了一句让人颇为愤怒,但又让人觉得惋惜的话:“那时恐惧吞没了我,不由得让我加入了欺凌者的团队。”

再来看看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吧,他们也像旁观者一样,人生都会发生“变故”。但他们会比旁观者更加严重,不仅仅是对学习,同学的厌恶,甚至会对社会,人种的歧视。在校园欺凌中的欺凌者,他们往往以自己为中心,不在乎别人的感受,他们一般会不断压迫弱小者并从中“获利”。他们还十分暴力,遇事鲁莽,想必也成不了大事。

而那些被欺凌者却正好相反,他们做事小心翼翼,逐渐变得胆小,也开始变得内向。他们与其他同学相比往往更喜欢独处,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忽略了团结的重要性。

如果你还不知道校园欺凌的严重,我就说一个真实的故事吧:

在李响五年级开学的第一天,他把作业装进书包,便兴致勃勃地上学去了,正当他推开教室门的刹那,一盆水便从天而降,他看向黑板,黑板上大大地写着:“李响是个‘娘娘腔’。”这时,李响哭着跑向操场,打开书包一看,作业全粘在了一起。

从那开始,欺凌者变本加厉,不仅让李响帮他写作业,买早点,还给李响起了个“娘娘腔”的外号,代替他的名字。老师却不以为然,说李响不团结。根据李响所说,从那以后,每要进一扇门,都心生恐惧,不敢开门。

我想象李响这样的同学一定不在少数,但是有个好老师,也许会“拯救”不少学生。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李响的故事中,他的班主任不仅没有惩罚带头同学,反而说李响弄湿了作业,和同学不团结。也正是有这样对校园欺凌事件不重视的老师,才让被欺凌者的自尊与心灵受到了创伤。所以我才觉得校园欺凌,并不错在学生。

为什么我说校园欺凌不错在学生呢?是因为根据对欺凌者家庭情况的调查可得知,他们的家庭一般都是问题家庭,他们往往受到过伤害,给他们的心灵留下了伤痕。他们由此愤愤不平,便把感情释放于欺凌之中。他们看到被欺凌者痛苦的样子,便想起了自己的遭遇,不由得加大力度,得寸进尺。

因此家长和老师的疏导,对被欺凌者和欺凌者有着必不可分的关系。就像枝干和叶一样,只有枝干倾听叶的感受,给予它最需要的营养,叶才能变成美丽的花,结出丰硕的果实。人不也一样吗?只有受到关心与重视,才能“种下梦想,收获希望”。

既然校园暴力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那么预防就变得格外重要。对于我们来说,在日常中,不要去招惹别人,也不要去激怒对方,因为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就及时找老师解决。

在放学途中,结伴而行,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地方。如果有人招惹了你,不要动手,要用一颗谅解别人的心去原谅别人,如果他做的实在过分,我们可以告诉老师,告诉家长,让他们来解决。

那如果校园欺凌发生时,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我们一定要沉着冷静,采用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必要时,还可以向路人呼喊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如果附近没人,我们应该要顺着对方的话去说,并从中找到可插入的话题,分散对方的注意,同时获取他们的信任,为自己争取时间。因此时间对于校园暴力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争取时间,才能逃出他们的魔爪。而不是一味的一忍再忍。

不要以为校园欺凌以后什么事也没有了,因为这段时间是恢复被欺凌者心灵最重要的时刻。对于我们来说,安慰被欺凌者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们的心灵受到了摧残,需要我们的关心与关怀才能逐渐修缮。不然他们将永远生活在恐惧之中,憎恨着社会。

校园欺凌,是学生们的“天敌”,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必须要帮助他们,让学生们免受校园欺凌。我们可以向周围的同学科普法律知识,告诉他们防身秘诀,举行有关“校园欺凌”的演讲,在同学伤心时嘘寒问暖……这些都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但你想过没有,这也许可以抵制一次又一次的校园欺凌,让同学们免遭皮肉之苦,心灵之痛。

校园,本应是学习的天地,知识的海洋,但却混进了一丝污浊,让天地不再分明,海洋不再澄澈。青春的花朵,在言语与手脚中,破败不堪。蓦然间,“死亡”涌上心头,但还有人仍然不闻不问。世间的黑暗,涌入书香园,让它不再芬芳。

只有齐心协力,才能拂去光明上的黑暗,抹去美丽中的丑陋,感受这世间的美好。校园欺凌,犹如一把匕首,深深的刺进学生们的心灵,将“死亡”注入学生们的骨髓。但把这把匕首拔出,只有认可和同情。让我们祈祷,在不远的将来,校园将会趋于平静,让学生们感受最纯净的“爱”吧。

校园欺凌的最好解决方法是报警或者是向学校反映情况。遇到校园欺凌应该沉着冷静,可以向学校反映情况,也可以报警处理。1、告诉孩子遇到校园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2、必要时,向路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3、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要去激怒对方。4、顺从对方的话去说,从其言语中找出可插入话题,缓解气氛,分散对方注意力,同时获取信任,为自己争取时间。5、教育孩子上下学尽可能结伴而行。6、给孩子的穿戴用品尽量低调,不要过于招摇。7、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8、上下学、独自出去找同学玩时,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地方,要走大路。不要天黑再回家,放学不要在路上贪玩,按时回家。9、学校定期开展心理、思想道德课程教育;适当组织同学间的协作活动,加强团队互助意识。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谁来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校园方面的暴力行为、校园霸凌在当下的中国还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孩子的年龄比较小,所以受到的伤害也是比较严重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学校是有相对应的一些责任的,所以发生校园暴力之后是可以向学校反映情况,也可以报警处理相关的事项。

首先,社会应该加强普法,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下,普法教育刻不容缓。普法不只是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更多的是给潜在受害者一个法律背书,为他们受到侵害时提供防卫保障,而不至于在受到侵害后因为害怕、无助而忍气吞声,纵容犯罪分子,直至受到更大的伤害。其次,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一旦出现斗殴甚至凌辱事件,教师要依法行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助警方调查,与家长沟通,对挑衅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当事学生(无论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进行心理干预。在事件冷却一段时间后,在班中要进行讨论,经常开办一些普法的主题班会,班主任老师可以通过主题班会疏导学生的情绪,健全学生的心理,从源头上遏制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发生,在班会课上,可通过视频播放、欺凌案例介绍等,以案说法,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学生们从中汲取教训。所以,这个还是有各种原因的!

学校出现霸凌,不单是一方的责任。社会、学校、家长都应深思反省,都应负应尽而未尽到的责任。12月8日一篇《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的微信文章曝光中关村二小小学生遭同学厕所垃圾筐扣头事件,随后教委介入、家长争执、校方僵持、大众热议。一时间,校园霸凌问题受到广泛关注。12月22日济南一女大学生全裸跳楼,虽然警方已排出TS,但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死者的室友对她有言语排斥行为,而娜娜的遗体也显示,除了她落地的那一侧有伤痕外,其他部位也有不明原因的伤痕,再次惹人猜疑是否存在校园霸凌问题。校园霸凌问题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校园霸凌问题频出到底是谁的责任?该如何避免校园霸凌发生呢?“霸凌”(bullying)一词,由挪威学者于1978年提出。台湾学者张信务将其定义为“孩子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有“ 长期,反复不断”的特点。有网友评论:“天性软弱的孩子,一时的教育不是就能改变性格的,天性强势的孩子,父母再教育不能吃亏,往往更加变本加厉,这就是霸凌。”校园霸凌事件频出,社会、学校、家长都应深思反省,都应负应尽而未尽到的责任。霸凌面前,有人倡导文明教化,有人鼓励以暴制暴。主观方面,与其向中关村二小这位家长一样事后干预,不如在平时的家庭教育中培养孩子树立积极正面的保护意识,见弱不欺,遇强不怕,同时重视孩子强身健体和性格培养,让孩子拥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和社交能力,避开性格和行为方面的雷区,避免成为霸凌的对象,而不是在受到霸凌之后才进行干预或者“讨回公道”,因为在孩子的世界中,事后告诉老师或父母是一种卑鄙的告密行为,告密者不会得到任何同情,反而会受到变本加厉的排挤和鄙视。相信在实际生活中,要想免于被霸凌,没有什么比孩子本身自立自强有效了。客观方面,学校、老师应摆正立场,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加强日常教育和监护,有效减少校园霸凌!事后的“深深自责”和“深表歉意”远不能弥补霸凌给受害学生和家长带来的心理伤害。我们不评论中关村二小事后发声明称涉事学生不足以构成校园欺凌是否正确,但从大众心理角度来看,不免惹人猜疑这种声明是否有失公允。此外,我们更应深刻反省。在校园霸凌问题受到情理非议之际,唯有法律才能成为最公正的标杆,我们可以设法保护孩子的权益,同时也应设法加强孩子的行为约束!

论文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研究

法律分析: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