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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服务基本术语标准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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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服务基本术语标准研究论文

科技与科普服务具体是指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和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科技与科普服务平台,要以科技科普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建设科技科普文明实践基地、科技科普文明服务团队、开展科技科普活动等工作为具体抓手。”2018 年12月20日,市科协主席徐群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市科协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明素养和科学素质比例,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科普氛围,大力弘扬“创新引领未来、科技点亮生活”的时代新风。

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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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探析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新发展,是十八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立足于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认识,就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如下具体阐述,并由此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

一、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统筹层次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辖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模式主要是“个人缴费”、“ *** 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各基层县市、区而言,个人缴费基金储存于财政专户之上,这就使得这部分基金难以实现统筹使用,也无法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而“ *** 补贴”和“集体补助”两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 *** 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让 *** 面临巨大的风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长久化推进极为不利。其次, *** 补贴主要源于三级 *** 中央、省、市县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县级方面,财政出资相对较少,且对于县级 *** 的补贴采用“依据指标划拨”的方法。对于一些贫困县市, *** 补贴的压力较大。财政吃紧,出现“寅吃卯粮”的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突出,制度激励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缺乏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如:一些被征地的农民,其不仅享受了“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次,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中,一些试点地区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与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势必存在衔接的苦难。再次,制度的激励作用欠缺,并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多缴费参保人的激励比较欠缺,尚未实行“多缴多补”的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对于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制度激励作用不明显,各省市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给予更多补贴。

3.居民参保意识淡薄,制约统筹工作的稳步推进。

从实际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存在较大阻力,这一方面就来源于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首先,在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部分城乡居民对其不够重视;其次,一些城乡居民认为缴费时间长,且收益比较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参保的积极主动性。因此,社会诸多因素和观念的影响之下,我国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是一个过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意识。

二、强化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1.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产权,维护好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中的个人缴费难以统筹使用,存入于个人账户之中。但对于 *** 补贴部分,是不能继承的。这就要求,对这部分不能继承的基金的归属权进一步明确,并通过审理专门的账户,并建立“分类补贴”的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对其相关的养老保险福利进行延伸。诸如参保者在养老金的领取之前出现死亡,那么可以依据投保者的缴费年限所在的分类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确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财政支援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面临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逐步完善财政支援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实统筹发展的重点。地方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一方面要确保城乡居民保险基金做到“专项利用”;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遵循“弹性原则”,强化 *** 的财政支撑。

3.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推进统筹工作新进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保与原城市养老保险的融合,如何实现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直接影响到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一方面,制度衔接要确保公平、公正,这是统筹发展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建立多层次的城乡保险体系,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基础。总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八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之举。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在财政投入、制度衔接等方面,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

范文二:逃费现象下的

一、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

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不是非常全面,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收缴会成为死角,这就会使人们产生不平衡的心理,这也是逃费现象的导火线。另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的公平性还有待提高,目前的这种制度是有地域、行业、身份之分的,而且个人的权益分配也不是太合理,从而影响基本养老保险收缴资金的公平顺利进行。再者,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率也不是非常合理,收缴率偏高,这会给人们带来经济压力,从而影响他们缴费的效率。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对策研究

我们已经初步了解到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不良影响,改善这种现象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来说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便于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1.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法律制度

在如今的这种法制社会,不管是何种性质的资金收缴,都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这一现象时,首先要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健全,最大限度地阻止非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另外,依据外国许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顺利的案例来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正常收缴的重要保障。所以,国家及相关 *** 部门一定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法律制度,让正常的资金收缴具有法律权威的保护,而且用法律手段惩罚逃费现象更能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神圣不可侵犯。当然,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也要相应提高,从而引起更多人的重视。逃费人员需要负的法律责任也要有足够的力度,起到警示的作用,要具有确保他们不会再犯的权威性。因此,健全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是解决逃费现象的有效对策。

2.制定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收缴制度

制定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收缴制度,能够给人们一个公平合理的缴费制度,让大家自觉遵守制度,达到公民自觉缴费的效果。首先,制定的制度要公平合理,一视同仁,不能有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同时,制定的制度还需要具有普遍性,让所有公民都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资金,所制定的制度也要具有广泛的覆盖性,才能服民众。当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就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利,要让公民的老年有所保障,才能让他们从心底里愿意为自己的老年投资。另外,养老保险收缴的资金要适度,需要缴纳的资金要在他们能承受的能力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会对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压力,久而久之,这种制度必然会引起民愤,也不能确保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更不能让社会和谐的发展。所以,国家及相关 *** 要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的现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收缴制度,才能保障养老保险的顺利进行。

3.加强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监督管理制度

有了健全的法律以及完善的收缴制度的支援,还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相关的执行人员,才能确保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在执行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时,要加大稽查监督制度,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公正地处理逃费现象,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缴制度。其次,在如今的资讯化时代,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资讯化管理,我们可以将相关的收缴资金的资讯录入计算机,然后收缴双方也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计算机能储存的资讯也是非常庞大的,可以节省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再者,在这种监督管理机制中,也要有相应科学适当的奖惩制度,鼓励遵循制度的人,也大力惩罚逃费的人,这样,可以有效激励更多的人遵守相应章程,降低逃费现象发生的频率。

三、结语

总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是我国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及相关 *** 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确保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这也是我国公民养老的最大保障。同时,我们还需要将有效的解决逃费现象的对策尽快地落到实处,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正常执行提供有力的支援,这也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有效手段,可以保障我国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人口 老龄化养老保障 制度 论文摘要: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压力,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21世纪是属于老人的世纪,我国在1999年就进入了老龄社会,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 5989亿人,占总人口的12%。而据2006年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可知,中国人口老龄化在21世纪上半叶将不断加深,尤其是未来的十多年间,人口老龄化速度将不断加快,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超过4. 37亿,老龄化水平达到30%,将近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而且这个比例会持续50年。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 一是我国老龄人口的绝对数量大。我国老龄人口绝对值是世界之首。目前,中国老龄人口接近1. 6亿,占全球的老龄人口的五分之一,几乎相当于英国、德国、瑞士、卢森堡四国的人口总和。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根据联合国预测,21世纪上半叶,中国一直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1世纪下半叶,中国也还是仅次于印度的第二老年人口大国。 二是人口高龄化趋势显著。人口年龄结构中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人口的高龄化即长寿化,目前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增速很快,以年均约4. 7%的速度增长,达到1300万,明显快于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预测2050年将达到1. 5可乙左右,占老年人口的21. 78 % 。这也是人口转型时期老龄化的重要年龄特征。 三是“未富先老”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发达国家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社会的,属于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人均GDP一般都在5000至10000美元以上,而中国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尚不足1000美元,尽管2008年中国以4. 222万亿美元的GDP位居世界第三,但同年中国的人均GDP仅为2460美元,仍属于中等偏低收入国家行列,经济发展没有为解决人口老龄化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属于未富先老。 二、我国老年人口养老保陈所面临的问题 老年人口养老保障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能否消除老年人的后顾之优,关系到能否巩固离退休制度和计划生育成果,而且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社会养老保险压力巨大 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老年扶养比的持续上升,不仅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发放社会基本养老金、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压力将大大加重,而且还意味着将来由于劳动适龄人口数的减少将使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人群大大减少,面临着社会保险基金缺口不断增大的问题,可以说,政府、企业、社会都已感到养老保障的压力正显著加大。 第一、基金来源渠道单一。当前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保险费的收入及其利息和财政补贴。单一的基金来源致使现行养老体制必须要面对“弹性的缴费与刚性的支出”引发的财务吃紧的矛盾。加之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享受养老基金的人群在不断扩大,在职工人对离退休职工的赡养比在逐渐上升,致使养老保险费用支出与收入之间的矛盾成为老龄化危机应该面对的首要问题之一。 第二、地方“养老”欠债严重,“空帐”运行规模巨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增加。早在1997年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就有指出: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继续按照过去的标准,由企业缴费形成社会统筹部分解决。即企业同时承担着退休职工的养老需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责任,造成企业负担过重,致使缴费困难、逃费、欠费现象严重,养老金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另外,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人口数量的增加,除去个人账户部分的“社会统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再加上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的“混账管理’,,于是就出现了“挪用”个人账户的基金来补养老金支付空缺的现象,导致个人账户空帐实行、养老金入不敷出、社会公平难以维持的吃紧状况。(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处于建立过程中,尚存在诸如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不高、统筹项目和统筹比例不规范、保险金额较低等许多问题。目前我国大多数的老年人仍然是在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之外。调查表明,城市老年人养老金(退休金)保障覆盖率2006年男性为89. 1%,女性为64. 6%,仍有将近22%的城市老年人没有享受退休金。同时,庞大的农村老年人口仍旧主要依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五保户”等集体经济的养老模式、以及少量的社会救助。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老年人口数量的激增与现阶段较为狭窄的养老保障体制覆盖面之间的冲突己经突显口。 (三)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滞后 受资金投入不足、养老设施陈旧、观念滞后、资源分散以及扶持政策与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制约,目前我国养老产业化进程缓慢,难以满足老年人剧增的服务需求。 目前,我国所有老年用品生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尚不足1000亿元,供求相差甚远。一项银发经济调查显示,在普通商店内,青年人服装占70%以上,中老年人服装不足10%,各种养老福利、公益设施的现状也不容乐观,一些护工、老年人公寓、适合老年人的楼房、厕所等少之又少。以养老机构和床位数为例,目前我国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3. 8万个,养老床位120. 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仅有8. 6张,与发达国家50至70张的水平相差甚远,难以满足庞大老年人群,特别是迅速增长的‘空巢’、高龄和带病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应对老年人口养老保除的对策 解决老龄化问题,既靠我们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要求我们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客观地对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进行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1、将养老保障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家庭服务保障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道路,把老年人自身、家庭、社会和国家作用有机的组合起来,使之发挥出最佳效用。 2、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要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城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相对独立的养老金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的征收、给付、营运和管理,保证全额按期予以支付。农村要逐步推行自我储蓄和家庭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积极推进城乡养老、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起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3.鼓励发展社会养老产业。国家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围绕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对一些产业进行结构调整,开发生产适用对路的各种老年用品,鼓励和引导老年产品市场的发展。日本的银发经济能发展得红红火火,很大一部分因素便是得益于政府的助力。2000年,日本首次制定了“介(看)护保险法”,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可以通过国家补助获得必要的看护服务,大大推动了日本看护产业的发展,日本全国老人每月花在看护业的费用从当年的4亿日元直线攀升到了2005年的148亿日元,而其中80%的费用都是用在轮椅租赁和特别看护用床方面。 4、加快完善老年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老年人权益。首先,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方面提高全社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围绕老年人权益问题及时开展立场鲜明的舆论监督,消除对老年人的歧视行为,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惩。其次,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年人因养老、医疗、产权等纠纷提起诉讼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解决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压力,真正实现代际公平,社会和谐。

死原知万事空,悲见九州同.

基本殡葬服务供给研究论文题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日)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殡葬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殡葬服务包括哪些项目?很多亲属为逝去的老人选择殡葬服务的时候都会考虑很多问题,比如该选择什么项目 ,全部都是以自愿为原则的,所以,现在给大家分享关于殡葬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殡葬服务包括以下项目:殡葬手续类咨询与代办、殡葬信息免费咨询、搭建布置灵堂、殡葬礼仪服务、骨灰盒销售、丧葬祭奠用品销售、陪同客户选购墓穴。具体包括:

1、临终关怀;

2、竖灵服务,即搭设灵堂;

3、协助或代办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社保销户等手续:4陪同客户到殡仪馆办理择日选厅、交费等服务:

5、选购殡葬服务用品;6寿衣等入殓用品;

7、挽联、哀祭文(订购花圈);

8、空调大巴接送至殡仪馆举行出殡仪式、告别仪式:

9、场景布置、礼仪辅导、告别仪式:10、火化,领骨灰;11、寄存骨灰或下葬:

12烧七提醒、周年祭提醒等,代准备祭奠用品等。

根据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延伸服务: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对延伸服务,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丧事一条龙服务狭义上讲是指从老人去世到入土为安的一系列葬礼仪式过程,具体服务项目包括净身穿衣、家庭灵堂布置、遗体接运、预约告别厅、布置告别厅、组织追悼会、火化入炉、骨灰寄存等。

丧事一条龙服务的项目比较多,各个项目的规格和礼制也不一样,建议家属选择一条龙前,应先了解丧事一条龙包含哪些项目,对各项目服务时间、礼仪规制了解清楚后,再签订一条龙服务协议。

丧事一条龙价格多数是根据服务项目的多少、服务内容的规格来收取的`。诸如火化时使用的棺材,纸棺和木棺的一条龙服务,价格自然是不一样的。再如火化炉规格,普通炉火化价格较低,豪华炉火化价格较高。

作为从事殡葬行业多年的我门,与多家公墓都达成了战略合作关系,因此对墓地市场了解的十分详细,而且价格方面我们可以争取优惠最大化,如果您有购墓的需求或者服务都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派出多年行业经验的选墓顾问,开专车上门接送您前去选墓,也可为您制定详细的选墓计划和服务。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黑政发(1985)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第三条全市城乡均为火化区。凡本市城乡居民、驻齐人员、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死亡后,均须实行火葬。第四条尊重回族的丧葬习惯,允许建立回族墓地,但要加强管理,不准乱埋乱葬。对愿意火葬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五条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水源地、江堤、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允许建立的回族墓地外,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告,限期迁出或就地、移地深葬。逾期不办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雇人平毁,其费用由丧主承担。在本规定颁布后于上述区域内埋坟设墓的,由丧主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第六条禁止出售、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收缴其土地和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出售棺椁和丧葬迷信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火葬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严禁为土葬提供车辆和其他方便。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销司机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九条国家职工(回族除外)和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家属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优抚对象和贫困户,当年不予优待和生活救济。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对以暴力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2〕30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齐政发〔1983〕13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北京市殡葬改革30年成果概况北京市殡葬管理机构是北京解放以后,从接收和改造“杠房”等旧的殡葬服务行业发展而来。作为政府管理殡葬事务的职能部门??北京市殡葬管理处于1984年正式成立。随着北京市各项民政事业的发展,北京市的殡葬工作坚持殡葬改革的方向,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首都殡葬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把目光放在树立殡葬行业新形象上,促进了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殡葬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取得了突出成就。一、深化殡葬改革北京是六朝古都,市井风俗独特,从晚清延续下来的旧丧葬习俗颇多,既是佛、道等宗教仪式和纯民俗的混合,又兼有满、汉等民族特色,既隆重又繁琐。其中,以土葬为主的丧葬习俗亟需变革。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率先在实行火葬倡议书上签字,揭开了中国殡葬改革的序幕,大大加速了全国人民由土葬习俗到火葬改革的转变过程。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殡葬改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代同步,殡葬习俗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推行火葬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火化率是推行火葬成绩的重要标志。北京市自从推行火葬以后,火化率一直保持全国前列,但是在80年代,由于旧的丧葬陋俗有所抬头,土葬回潮,造成火化率下滑。90年代以来,北京市及各区县民政局和各殡葬事业管理部门加大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各基层殡葬网络组织和居(家)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把殡葬改革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引导广大群众摈弃旧的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的殡仪新风。为此,北京市殡葬管理处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层层抓落实,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任务,采取说服教育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火化率遏制土葬陋俗,有效控制了土葬及尸体外运事件,使北京市的火化率从1984年的64%稳步提高到1994年的98%。1994年以后持续保持在98%以上,18个区县中有15个火化率达到100%。北京市还一直把提高火化率与治理乱埋乱葬现象结合起来,对平坟工作长抓不懈。由于平坟工作复杂,往往是平而复起,屡平屡起,一些干部只能“望坟兴叹”。1998年是北京市平坟工作具有里程碑的一年,北京市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和市领导关于“要彻底治理乱埋乱葬”的指示要求,把平坟专项治理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行动中,市及各区、县的领导亲自抓,有的区县领导亲自平掉自家祖坟,起到了带头作用。同时,给平坟户采取一些优惠政策及建立公益性骨灰林、骨灰堂等措施,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仅1999年,全市共平坟7万多个,净化了公路、铁路两侧、河湖、旅游风景区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既防止了乱埋乱葬,也堵塞了土葬陋习的回潮。骨灰安置也是殡葬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1987年以前,主要依靠骨灰堂安放骨灰,场地狭小,祭扫不便,且容易造成人员拥挤,形成事故隐患。1987年清明节老山骨灰堂前因祭扫群众过多,拥挤不堪,险些造成重大事故。为解决这一问题,90年代以来,北京市先后兴建了近30个公墓以解决骨灰安置问题。但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人口迅速增长与对墓地不断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北京市每年人口死亡数约为7万多人,如果都要占地修墓的话,人们的生存空间就会被逝者大量占用,骨灰安置方式的改革刻不容缓。为此,北京市大力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立体化,推出了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骨灰塔、骨灰深葬亭等方式。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土地,也节约了修墓所需的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北京市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新的安葬方式,引导人们把保留骨灰向少占地或不占土地的方向发展,进而达到不保留骨灰的目的。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北京市在一些陵园建设骨灰林试行植树葬。骨灰林由殡葬部门管理,参照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殡葬行业的特点实行科学化管理。园方负责树木保活,并允许丧家根据亡者生前的爱好、习俗、信仰、身份等选择不同的树种,可由园方植树,也可由丧家自己植树,允许丧主与其直系亲属的骨灰安葬于同一棵数下。骨灰林不占耕地,将荒山瘠地绿化,既可减少国家对绿化的投资,又大大减轻了国家对增设骨灰安放设施而增加的财政负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率先垂范,身体力行。李先念、陈云、聂荣臻、彭真、杨得志等同志的骨灰深植在八宝山革命公墓的常青树下。2001年10月,北京市首家花园型无墓碑公墓??北京长青园正式营业,海淀区、丰台区、昌平区也先后建成以绿葬为主的陵园。在这里,传统的墓碑被各类树木和花草所取代,草坪葬、植树葬、骨灰墙代表了绿色殡葬的发展方向,标志着以绿色环保为主旨的“绿色安葬”方式开始在北京正式推行。更令殡葬工作者欣慰的是,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动,很多人开始逐步认可不保留骨灰的骨灰海撒方式。1994年5月,北京市成功组织了首次海撒活动,共有185位亡者的骨灰伴着鲜花与思念从天津渤海湾撒入浩瀚的大海。从1994年5月到2007年底,北京已组织了60次海撒,共有11332人参加,有5303位亡者的骨灰撒入大海。由厚葬、土葬到薄葬、火葬,从保留骨灰到骨灰撒入大海,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二、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北京市殡葬改革在取得可喜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解决,将阻碍殡葬事业的发展,有的甚至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据统计,截止1994年底,北京市先后出现39座非法公墓,共占地600亩,兴建坟墓2.2万余座。对此,殡葬管理部门认识到:虽然遗体火葬这一文明的丧葬习俗已被绝大多数群众接受,但要改变中国几千年遗留的丧葬观念,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去规范人们的丧葬行为,巩固已取得的殡葬改革成果。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全国率先通过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2001年进行了修订,正式颁布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标志着北京市的殡葬管理已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轨道。北京市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外,还于同年10月成立了全国第一支殡葬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全面负责北京市的殡葬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区县的殡葬行政执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执法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北京市民政局每年举办执法培训班,邀请专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殡葬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了执法的规范化。北京市政府专门发文,对取缔、改造非法公墓和平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责成有关部门将这项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治理“脏、乱、差”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清理整顿。北京市殡葬管理处依据《条例》及市政府指示精神,先后制订了《北京市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等四个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与各区县执法人员联合作战。他们从严整顿、清理了北京市的非法公墓,取缔非法殡仪机构和无照摊贩,没收、销毁了一大批丧葬迷信用品,平毁几万座散葬公墓,对8个城区的寿衣店进行常年检查,严厉处罚和取缔出售丧葬迷信用品的经营网点。1997年至2008年间,北京市共开展殡葬执法19300人次,纠正违法行为6793起,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21943元。而且,所有的殡葬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均未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北京市将市场机制引入殡葬行业中,用激励机制催化职工潜能,用淘汰机制吐故纳新,为殡葬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按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对殡葬事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责任制,以制度规范职工行为。1994年,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实行代班主任制度,让职工直接参与管理,实现了民主管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东郊殡仪馆也建立了每日主任值班制度,负责处理当班的业务工作,解决突发问题,考核当日值班人员,收集丧家意见等。二是继续完善经营承包办法,把管理、服务、经营和经济指标逐级分解承包到班组或个人,改革分配办法,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模式,实行奖效挂钩,拉大奖金差距,使殡葬一线的职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坚持定期对职工进行业绩考核,做到奖勤罚懒,对工作不积极以及出现业务差错的同志扣发奖金或调离岗位,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给予相应奖励。目前,北京殡葬管理已建立了基本合理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殡葬业是伴随着人类的文明进程而演绎变革,但它的发展相对滞后,且不平衡。在长期的演变中,不同地区、不同信仰、不同生活习性,演绎了不同的殡葬方式、殡葬理念。如何剖析现状,引导突破,这也正是时代赋予殡葬文化的重任。北京市殡葬管理部门顺势而为,注重营造整个行业的文化氛围,发挥理论先导作用,在以往文化建设成就基础上,成立以殡葬工作研究和殡葬文化研究为主的机构,并出版体现北京殡葬行业特点的杂志《八宝山》。良好的行业文化形象,吸引了一批批人才加盟殡葬事业行列。过去,曾被人们看不起的下九流“杠业”,如今吸引了一只只凤凰到这里栖息落户。北京市殡葬管理处立足于提高全员素质,在科技振兴行业的人才战略下,从“育才、引才、用才、爱才”四个方面构建和实施“人才工程”,积极拓宽渠道,引进人才。通过组织调配、社会招聘、引进大学毕业生、接收部队转业干部和聘请科技顾问等多种形式,广纳贤士。引进各类高学历人才近200名,与此同时重视人才的培养使用及全员素质提高。坚持采用技能教育、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每年举办计算机、财会、统计、人事管理、礼仪服务等培训班。95%以上的干部职工参加了培训,并取得了单项合格证书,40%以上的职工成为规范服务先进个人,鼓励职工在岗参加函授学习,并从时间、资金方面给以支持,北京市殡葬全行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由1994年的6%提高到2008年的49%,这些具有不同特长的各类人才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着聪明才智。八宝山殡仪馆的技术人员集众多智慧,成功研制了国内先进的CH-93型自动程序控制火化炉,并通过部级鉴定,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在殡仪服务、管理体制的研究中,大量论文被中国殡葬协会和各级报刊选用,为首都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三、优化殡仪服务殡葬行业属于特殊的服务性行业,随着社会进

维普论文检测大学本科标准

说到论文,不得不提论文检测。为了有效减少抄袭、复制等学术不端行为,提高学生论文质量,所有高校都会对学生论文进行查重。大学论文查重的标准是什么?大学论文查重的内容是什么? 在了解大学论文的检测标准之前,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查重率。查重率又称重复率、抄袭率,是指一篇论文被检测系统认定为与系统数据库中包含文献的重复文字占论文总字数的百分比,是论文相似度的量化体现。查重率越高,论文的原创性越低。 我国大部分高校对大学论文检测标准的要求是查重率不得高于30%,其中查重率低于20%可以申请优秀论文。当然,学历越高,对论文的要求越严格。以上查重率为本科论文。对于硕士生和博士生来说,他们写论文的查重要求不高于20%和10%。然而,不同的大学对查重率有不同的要求。比如一些严格的学校会要求本科生论文不高于20%,请参考学校或导师的实际通知。 大学论文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段落、格式、章节、字数、摘要、正文、结论等以文字形式展示的部分,而论文中的参考文献、图表、公式等内容不在检查范围内。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检测参考文献的前提是参考文献的格式必须正确,否则论文检测系统将无法识别文本中引用的部分,从而提高查重率,影响查重结果的准确性。为能顺利通过学校的检测,建议大家在交稿前使用Paperfree论文检测系统对论文进行自查,并根据论文检测报告中的结果对论文进行修改降重。

总的来说,论文重复率标准分为四个等级:A等级:论文查重报告的重复率低于10%。这种论文可以直接通过本科学校论文查重标准,并且会评为是最优质的论文。B等级:论文查重报告重复率在10%-20%之间,这样的论文也可以通过本科学校论文查重标准,也是比较优质的论文.C等级:本科论文查重报告重复率在20-50%的范围内,这种论文基本上很难通过学校查重标准,因为论文重复率太高,存在大量的文字抄袭,我们必须进行论文降重和修改。D等级标准是:论文重复率在50%以上,这种论文基本上是全篇抄袭,完全没有自己的创作。这种论文基本上需要重写。对于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四类标准,几乎所有大学重复率都是这样。一般来说,20%的重复率是论文重复率的重要分水岭。如果高于这个值,这意味着我们可能不能参加论文达标,从而影响我们拿毕业证。 如果低于20%,那么我们可以完全放心,我们的论文肯定能得到学校的认可.总之,只有学生达到A,B两个不同等级的标准才能够通过本科学校论文查重标准并参加答辩。如果论文存在过高的重复率,我们会被推迟答辩,根据学校统一的规则。每个学校论文重复率标准可能都不一样,我们需要自己去看学校的相关公告。学生在论文写作修改的时候,应牢记标准的重复率,并通过论文查重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只有这样,我们顺利完成论文写作和通过学校论文查重标准拿到毕业证,才能不辜负四年的刻苦学习。以上就是青藤小编关于本科毕业论文的查重标准的相关分享,送给即将毕业的小伙伴们,祝愿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论文检测,开开心心毕业哦!

论文查重率的标准因学校不同而有偏差。但一般来说,查重率在需要在20%之内。归根结底,有些同学的论文质量可能没有那么高,但一般都能达到学校的基本要求,20%内的查重率是大多数本科院校的要求。例如,一篇文章几千字或一万字的文章,那里面允许20%的内容重复,还不是这样难以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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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基本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

2012年7月出台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从实践操作层面制定了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明确了四个主要目标:供给有效扩大、发展较为均衡、服务方便可及、群众比较满意,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有效供给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从经济上来看,这既包括扩大供给,需要大幅度增加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总量和比例),又包括有效供 给,需要优化和调整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目标在于政府最大化地实现代表性、回应性和责任的价值。随着社会的转 型和发展,政府通过各项制度或者公共政策更大程度地实现其代表性和责任,回应多元利益主体日益增加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需要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需求来完善 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不断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从管理视角来看,扩大有效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是从管理社会向社会管理转变的基本措施和重要途径,从 整体上看,社会管理的焦点在于扩大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这一结果上。为获得预期效果,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面可以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可以通过政 府、市场、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通过多种途径来提供,即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多元化,实现提供主体与提供方式多元化。为了实现有效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既应 该强调民众需求导向的观念,又应该扮演“掌舵者”而非“划桨者”的角色,还应该关注服务对象民众的回应即社会满意度。发展较为均衡是基 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包括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优化,最直接的因素是公共服务需方与供方的匹配。基本公共服务均衡的实质在于政府兑 现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承诺,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与完善教育、住房、就业、卫生医疗等领域内的制度建设,通过具有普遍可接受或可容忍的基本公共 服务结果和机会均等来限制社会的不平等。从宏观层面来看,发展较为均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各地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基本公 共服务的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达到相对的均衡。从中观层面来看,发展较为均衡是指要基本实现城乡间、地区间在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 业、卫生医疗、养老服务等各种公共资源配置的均衡,尤其要实现各县域内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从微观层面来看,发展较为均衡包括服务领域内资源配置的均 衡、服务结果的均衡以及服务评价的均衡,尤其要明显地提高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公正平等分配能力以及服务评价能力,以解决公众的住房 难、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等问题,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均等地享有住房、教育、医疗、劳动的权利与机会。服务方便可及是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的具体方向。随着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探讨从理论上升到实践层面,它的可获得性和方便性是国家基本标准得以落实的重要衡量因素。首先,要健全服务网络。目 前,低收入和贫困群体有较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但服务网络延伸得不够长,对基本公共服务利用率比较低,导致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与方便性相对不足,又由 于他们的支付能力有限,尤其在灾难性事件出现以后,容易因病致贫或者因灾致贫。因此,实现国家基本标准有赖于全面建立以基层为重点的服务网络。其次,要提 高针对特定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标准化水平,使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者能方便地获得相应的服务。比如,提高教育机构、培训机构设施的标准化设施是受教育 者、劳动者获得便捷的教育、信息、培训服务的基础。再如,要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最后,要保障城乡居民就近获得服务。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标准的第一个阶段性目标是通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与服务制度衔接、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等方式,逐渐消除在二元社会结构中基本公共服 务获取的差异性,使城乡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可及性和方便性。

关键词: 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

2005年10月11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租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006年1Q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壬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 热点 问题。

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公共服务的涵义与分类:

1.公共服务的涵义。在研究公共服务的涵义时,主要应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1)公共服务属于服务范畴,因此,首先要弄清何为服务?从经济学角度看,服务是相对于生产来说的。根据产业结构的划分,三次产业中,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这两个产业是物质资料的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实物形态。笫三产业属,于服务行业,不生产物质产品,只提供劳务服务。因此,服务也称劳务,即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人们的某种特殊需要。在我国,第三产业即服务行业又可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等;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 保险 、房地产、公用和居民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 文化 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 教育 、文化、科学、卫生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2)公共服务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公共物品和服务与私人物品和服务相对应。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与受益的非排他性。这里的公共物品,包含着公共服务的内容,区别只在于,生产领域的公共物品是有形的,而服务领域的公共物品—则是无形的。因此,有关公共物品的分析担适用于公共服务。与公共服务相对应的是私人服务,私人服务通过市场来提供,公共服务则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有些服务是介于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之间的准公共服务,既可以私人通过市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还可以由私人和政府共同提供。这里所讲的“提供”,是指“掏钱”,由谁掏钱就是由谁提供。政府提供,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来实现的。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共服务的内容,既包括第三产业中的第四层次,即国家机关通过直接提供劳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也包括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向居民提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服务。

2.公共服务的分类:基本公共服务和一般公共服务。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这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列为基本公共服务,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是指纯公共服务,因此不能笼统地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保障等是基本公共服务,只能提其中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学研究、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社会救济等,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除去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服务,都属于一般公共服务,如行政、国防、高等教育、一般应用性研究等。

(二)均等化的涵义与标准

1.均等化的涵义。“均等化”,就字面理解包含均衡、相等的意思,而均衡有着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相等。当然,这里的相等,只能是大体相等,不可能绝对相等。均等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如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果均等,如每一个公民无论住在什么地方,城市或是乡村,享受的义务教育和医疗救助等的公共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相比之下,结果均等更重要。

2.均等化的标准。有3种理解:一是最低标准,即要保底。“一个国家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这个均等化我们理解就是要托一个底,是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这类东西,对其应该保证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供给,必须由政府托起来。”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均等。这3个标准并不完全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当然,要做到结果大体均等,政府的供给成本就不能是均等的。

公共服务均等化,或者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终极目标是应当使人与人之间所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由于个人总是处于某个地区或城市和乡村之间,为了实现这一终极目标,可以阶段性地通过实现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前,学术界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的文献,大多都是从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来谈的,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包括地区之间的均等,城乡之间的均等和人与人之间的均等。

(三)均等化的理论基础:福利经济学和公共财政的重要特征

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开创了福利经济学的完整体系。为实现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庇古考虑到两个问题:一是个人实际收入的增加会使其满足程度增大,二是转移富人的货币收入给穷人会使社会总体满足程度增大。据此,他提出了两个基本命题: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也就越大。庇古的这项贡献对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基础性的影响。由于公共服务也是由国民收入形成,对公共服务的分配能对国民收入的分配起到重要作用,能够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特别是政府财政收入占CDP 比例较高的时候。公共服务资源一般由政府掌握,主要由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等手段予以配置,如果出现配置失当的情况仍然要由政府自身来纠正。庇古的国民收入均等化思想对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启示性意义,政府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来实现全社会福利最大化。

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这是因为,政府是整个社会的代表,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公共财政支出也必须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即要求政府必须对所有经济主体和社会成员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在“一视同仁”的政策下,政府及其公共财政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所有的社会成员应该是公平对待的。而在“区别对待”的政策下,政府及其公共财政实际上只着眼于和偏重某些经济成分、某些社会集团和少数乃至个别社会成员的利益。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时的“一视同仁”,是具体通过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和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的。

二、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存在的问题

在分税制的条件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建立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仍未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尚不完善

1.政府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不足。目前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型滞后,尚未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的“缺位” 与“越位”状况并存,突出表现在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研和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公共服务最典型的项目,政府最应该担负起提供这部分公共服务的责任。而从1993年以来的政府支出情况来看,政府对这方面投入的力度不够大。表1的一组数据较能体现这种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基本建设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始终保持在12%左右的水平(这部分支出大量地反映在预算外),没有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行政管理费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1978年为4.71%,1993年为11.54%,21304年上升到14.25%;文教科卫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仅没有增大,反而从1993年的20.63%下降至21)04年的18.06%。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基本的公共服务的投入比重过低。

2.地区间和城乡间公共服务差距悬殊。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向全国各地的居民提供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我国地区差距较大,提供同样使用价值的公共服务,其所面临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尤其对于我国西部地区,提供与东部地区同样的公共服务,其所需要的成本往往是更多的。因此,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为使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使西部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比东部更大才能满足均等化的要求。下面选取1995—2004年全国各地区的人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数据来看地区间的差距情况,同时选取变异系数这个指标来对差距情况加以衡量,变异系数的值越大,则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 (或支出)差距越大;反之,则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或支出)差距越小。

图1描述了1995—2004年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变异系数变化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后,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的差距不仅没有呈现减小的趋势,反而地区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也就是说,如果考虑到提供同样使用价值的公共服务所面临的成本问题,实际的公共服务差距比人均财政支出反映的差距还要大得多。

事实上,通过选取部分公共服务项目的人均支出额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公共服务的水平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有扩大的趋势。这里选取生均教育费用支出的指标来看这一趋势。

1998年,我国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平均为625.36元,最高的为上海2621.16元,最低的为贵州296.44元,最高额与最低额的比值(即极差率)为8.84。2003年,我国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平均为1295.39元,最高的为上海7030.12元,最低的为河南 677.43元,最高额与最低额的比值为10.38。可见,从1998年至2003年,就最高额和最低额的差距来看,全国各地区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差距呈扩大趋势。就城乡公共服务差距而言,这种差距已经成为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失衡,使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难以获得基本的公共服务,并由此导致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不到保障,直接限制了农村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有学者估计,城乡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差距将2004年我国名义城乡收入差距3.2:1的比例扩大至5:1到6:1的水平,公共服务因素在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中的比例大概为30%~40%。也有学者估计,在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各种因素中,教育因素大概占20%。

(二)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关系划分不清,基层政府财政相当困难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不规范,即事权不清。在此情况下,各级政府间事权层层下放,而财权和财力却层层上收。目前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主要由县乡基层财政来承担,像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救济等支出大都由基层财政负担,例如,据调查,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 2%;又如,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在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而在许多国家,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大多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从财权和财力来看,基层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举债权,也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收入主要依靠共享税,使其掌控的收入极其有限,而转移支付又不到位。据统计,目前拥有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县乡财政组织的收入仅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0%左右。可见,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是基层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也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关键。

(三)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4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此外,按照转移支付形式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目前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目前,财政部门将这部分转移支付连同上面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合在一起,称作“财力性转移支付”。

以2005年为例,对上述4种性质的转移支付加以分析,如表2和图2所示:

1994年后转移支付的方案设计对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平衡各地区财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总体来看,仍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移支付形式过多,相互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将转移支付也分为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万形式,且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绝大部分。而我国转移支付形式过多,且各种形式的转移支付在均衡化的过程中有所交叉,管理混乱。

第二,税收返还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行。新体制下采取的税收返还制度,是在保证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1994年的“分税制”的改革起子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税收额多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多,其财力充裕,而税收额少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少,财力依旧不足。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例较大,2002年税收返还占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规模的41%,2005年税收返还也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规模的33%。这种对所有地区无差别的基数税收返还,不仅未解决因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的问题,反而在新体制下肯定了这一差距,这也不利于缓解地方收入分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第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在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属于均等化转移支付形式的实际上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所占比重很小,目前只占转移支付总额的10%,因此,均等化作用有限。

第四,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且运行不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是着眼于解决地区间具有外溢性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问题,着眼于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各地协调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目标。但是,目前对专项转移支付的准人不甚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2005年,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额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数额的31%。此外,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资金投向较为分散。

三、对我国推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一)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的作用。政府应该对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政府要继续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杜绝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政府不能以牺牲提供公共服务为代价专注发展经济,更不能介入市场能够配置资源的领域与民争利。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完善财政体制

应当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由于各类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责任,也应有所区别。例如,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由于涉及面广和具有更大的外部性,主要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由县级政府管理;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应由中央、省和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各级政府承担的比例,应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在经济贫困地区,应全部由中央与省级政府承担,通常情况下,以省级政府为主;在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负担50%以上;在经济发达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以县级政府承担为主。总之,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上,应改变过去传统的按事务的隶属关系划分的办法,以便使财力与事权能够相匹配。明确事权划分后,应通过法律制度固定下来。

(三)完善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1.试行纵向转移与横向转移相结合的模式。世界各国大都实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只有德国、瑞典和比利时等少数国家实行纵向与横向混合的转移模式。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差距过大,中央财力又十分有限,单靠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会旷日持久,遥望无期,难以实现。我国东部发达省区支援西部不发达省区已有一定的政治思想基础,如发达省区与西藏、青海等省区之间的对口支援,只是尚未形成制度,更何况目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已接近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有条件、也有义务从财力上支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东部发达地区支援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有利于加快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最终也有利于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在目前以纵向转移模式为主的同时,试行横向转移支付。

2.完善转移支付形式

第一,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税收返还的制度设计为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是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种制度维护了地方的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同时税收返还的数量巨大,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因此,不能将其永久化和固定化,甚至扩大化。目前已经具备了取消税收返还的条件。为了减少阻力,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如3~5年),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体制补助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从旧的财政分级包干体制中延续下来的转移支付形式,属性和政策目标不明确,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形式的均衡化效果进一步减弱。建议尽快取消体制补助,将其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二,调整财力性转移支付。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这里,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的其他类型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都是因为中央出台某项政策导致地方财力不足引起的,或者用于某些专门事项的。这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 措施 ,而不能使其制度化,否则,如果每出台一项政策,就增加一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势必会造成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混乱和不规范。因此,应当将财力性转移支付整合为一项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标准,控制准人条件和规模。首先,要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即要明确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入专项转移支付。通常来看,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应是具有外溢性、突发性、特殊性、非固定性等特征的项目。根据专项转移支付应具备的上述特征,像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一般性的扶贫等支出都不应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范畴。其次,要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专项转移支付,只能是次要的、辅助的形式,因此,规模不能过大。此外,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被截留、挪用,提高其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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